女职工保护控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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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劳动保护管理控制程序(安全部)

女工劳动保护管理控制程序(安全部)

女工劳动保护管理控制程序1 目的为依法保护女工的特殊权益,特制定本程序。

2 范围本程序规定了女工劳动保护、职业病预防等方面的管理。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各单位3 依据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八届人大通过3.2 《女员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令第9号3.3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38693.4 《低温作业分级》GB/T144403.5 《高处作业分级》GB36084 术语4.1 第三级体力劳动:就是在8小时工作时间,人体平均能量消耗为1746大卡,净劳动时间为350分钟,相当于强度劳动。

4.2 第四级体力劳动:就是在8小时工作时间,人体平均能量消耗为2700大卡,净劳动时间为370分钟,相当于“很重”强度的劳动。

5 职责5.1 总经理办公室是女工劳动保护管理的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女职工卫生保健用品的发放管理、负责组织监督、检查各单位的女工劳动保护和禁忌作业预防工作。

5.2 人力资源部负责女工保护禁忌劳动的认定工作。

5.3 行政事务部负责制定女职工健康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女职工进行妇科病定期普查,普查结果严格按档案管理规定保存。

5.5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女工劳动保护工作组织和实施工作。

6 工作程序6.1 女工保护禁忌劳动的认定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人力资源部,依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劳动部《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1990),结合公司的实际,对生产工作过程中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认真进行识别,制定具体的‘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一览表’。

6.1.1 结合公司的实际,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1)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Ⅳ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2) 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6.1.2 结合公司的实际,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1) 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铅、汞、苯、铬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三、四级的作业。

女职工劳动保护程序

女职工劳动保护程序

1.目的为了切实搞好女职工劳动保护,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女职工劳动管理。

3.内容3.1 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规和建设部的有关规定,确定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专兼职人员,加强管理和监督。

3.2 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工资按国家规定发放,不得影响工资调整及有关福利待遇,不得因此停薪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如合同期已满,必须延续到孕期、产假和哺乳期满),不得以女职工上述生理特点为由,将其转为待聘、编余人员或辞退。

3.3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以及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一)对妊娠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妇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适应原劳动的,根据合同医院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

(二)对妊娠满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适当减轻工作,并不得安排从事夜班劳动。

(三)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做劳动时间。

对生产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地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四)孕妇孕期及分娩时在合同医院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按《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执行。

3.4 产期保健女性员工分娩,可享有薪法定产假。

公司按國家規定实施相关政策並享受休假待遇。

除正常98天产假之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80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15日的陪产假。

难产的可再增加30日产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增加15日产假。

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须提供医院相关证明(准生证,出生证或医生诊)断证明书)。

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3.5 产后保健(一)女职工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允许有1至2周时间逐渐恢复原定额工作量。

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程序

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程序

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程序(ISO9001-2015/ISO45001-2018)1.0目的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身体健康及婴儿的身心健康,特制定本程序。

2.0范围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女职工。

3.0定义无4.0职责4.1 人力资源部为女职工提高辅助性的保护设施及审批工作时间,在必要时提供帮助。

4.2 各部门为女职工安排适宜岗位,在特殊时期,对工作时间及岗位进行调整。

5.0工作流程图无6.0程序6.1 禁忌保护6.1.1女职工禁忌连续从事《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25Kg)。

6.1.2女职工禁忌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Kg;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Kg的作业)。

6.2 经期保护6.2.1月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a)冷冻及冷水等低温作业;b)《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20~25Kg)c)《高空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二级(含二级)以上作业(5~15m)6.2.2女职工月经期应暂停前项规定的禁忌范围内的工作安排。

6.3 怀孕期保护6.3.1女职工自确定妊娠之日期,由本人到户口所在地的医院建立孕妇保健卡,向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6.3.2人力资源部接到备案后,应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怀孕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

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a)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化合物、汞及化合物、苯、镉、铍、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氯、已内酰胺、氯丁二烯、氯已烯、环氧已烷、苯氧已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b)作业场所放射物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规定;c)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d)《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e)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

6.3.3女职工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应调离原从事的劳动强度较强的工作岗位。

从事较轻的工作。

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算作劳动时间。

2023修正版女职工保护管理制度

2023修正版女职工保护管理制度

女职工保护管理制度女职工保护管理制度一、引言在现代社会中,女性在职场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由于生理和生育特征,女性可能面临着更多的职业障碍和健康风险。

为了保护女职工的权益和创造一个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各国纷纷制定了女职工保护管理制度。

本文将介绍一套完善的女职工保护管理制度。

二、目的与范围制定女职工保护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就业机会的平等,并确保女性在职业发展过程中不受到歧视和不公正待遇。

此外,该制度还旨在保护女职工的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为她们提供必要的保健服务和支持。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企事业单位或组织,无论其规模和行业。

它涵盖了女职工的权益保护、健康管理、职业发展和工作环境等方面。

三、女职工的权益保护1. 就业平等任何用人单位都不能以性别为由对女职工进行不公正的区别待遇。

招聘、录用、培训和升职等环节应当坚持公平和公正的原则,不得歧视女性。

2. 工资和福利女职工应当与男职工享有同等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不得因婚姻、怀孕或生育等原因降低女职工的薪酬或其他权益。

3. 职业健康与安全用人单位应确保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包括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和培训。

女性在怀孕期间或哺乳期有特殊的生理需要,用人单位应根据需要提供相应的保护和支持。

4. 职业发展和晋升用人单位应提供平等的职业发展机会,并确保女职工参与评估和晋升的公正性。

不得因为女性的家庭状况或生理状态影响对她们的职业评价和晋升决策。

四、女职工的健康管理1. 健康保健用人单位应提供必要的健康保健服务,包括定期体检、健康咨询和疾病预防。

对于怀孕和哺乳期女性,应提供必要的产前和产后保健服务。

2. 心理健康工作压力、职业歧视等因素可能影响女职工的心理健康。

用人单位应提供咨询和支持服务,帮助女职工处理心理困扰和压力。

五、工作环境1. 民主参与用人单位应鼓励女职工参与决策和管理,为她们提供自我表达和发展的机会。

与此同时,用人单位也应鼓励建立多元化的工作团队,以确保包容和平等的工作环境。

女职工权益保护管理程序

女职工权益保护管理程序

女职工权益保护管理程序(SA8000/ICTI/EICC/BSCI)1、目的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特定本程序。

2、范围适合公司内所有女工。

3、定义无。

4、职责4.1 行政部:负责编制《女职员权益保护管理程序》。

4.2 工会:负责《女职员权益保护管理程序》的监督实施。

4.3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的女员工的劳动保护管理工作。

5、程序内容5.1女工是否怀孕,主要通过员工自己申报和干部现场观察判定。

干部在生产管理中可以从员工的身形、举止、饮食、出勤状况判定,最终结果以医院的检测结果为准。

5.2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岗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

5.3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5.4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5.5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5.6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部门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5.7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5.8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5.9女职工产假为17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剖腹产增加50天,难产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5.10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5.11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60分钟。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女职工保护程序

女职工保护程序

侨兴女职工保护管理程序1、目的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妥善解决女职工的特殊问题和困难,保护女职工的安全和健康。

2、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厂女职工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

3. 女职工劳动保护3.1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下岗或解除劳动合同,个人责任除外。

3.2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得安排从事高空、低温、冷水作业等与规定不符的工作。

3.3女职工在孕期、哺乳期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3.4对怀孕7 个月以上和哺乳未满1 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3.5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进行产前检查应算作工作时间。

3.6女职工产假为14周,包括预产假15天,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难产的加15天;多胞胎生育,每多一个婴儿增加15天。

职工生育后哺乳期为一年,单位应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的时间,每次30分钟;女职工在“四期”内,单位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

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到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

3.7以上假期视为出勤,其工资照发。

休育儿假的,按本人原标准工资的80%支付工资。

4.女职工保健4.1孕期保健:怀孕后,应立即调离有毒有害岗位;不得从事重体力劳动;不得从事有物理伤害的作业;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女工怀孕后应定期进行检查。

4.2哺乳期保健:在正常工作日以外,不得延长工作时间或从事夜班工作;在每班工作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 0 分钟。

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 0 分钟。

4.3更年期保健:减轻工作量。

女工劳动保护管理程序

女工劳动保护管理程序

XXX有限公司女工劳动保护管理程序1、目的为保护女工劳动过程中的身心健康,维护其合法权益,规范女工劳动保护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女职工的劳动管理。

3、定义和术语五期:指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

4、职责4.1 人事行政部负责监督、检查各部门的女工劳动保护工作,切实维护女工的合法权益。

4.2各部负责本单位女工劳动保护工作。

5、程序5.1 各部门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录用女职工,并合理安排其工种、岗位。

5.2 各部门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产假期间视为出勤。

5.3 人事行政部负责每年组织对女职工进行妇科体检,加强女职工卫生保健工作。

5.4 各部门均不得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为理由而拒用、辞退女职工或降低其工资。

在职工的定级、升级、工资调整等工作中不得歧视女性,必须坚持男女平等。

5.5 各部门在生产劳动过程中,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5.6 各部门应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对处于“五期”的女职工采取适当的保健措施。

5.6.1对妊娠的女职工,公司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妇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适应原劳动强度的,应根据合同医院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

从事野外勘测工作及施工作业、施工班组工作的女职工怀孕满5个月,应安排其他适当工作。

5.6.2对妊娠满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应在劳动时间内安排1至2小时工间休息或适当减轻工作,并不得安排从事夜班劳动。

5.6.3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做劳动时间。

022-女职工劳动保护控制程序

022-女职工劳动保护控制程序
6.2.1女职工每两年进行一次体检(包括妇科病、乳腺炎对身体过敏不能适应工作的经医务部门鉴定后,要及时调整工作岗位,另安排适应工作。。
6.2.2经期保护
(1)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2 m以上,含2 m),冷水作业和人工搬运、装卸等比较繁重的体力劳动。
(2)对于在一线生产岗位工作以及从事长久站立、下蹲等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给予一天假期(此假不算病事假),其工资、奖金按全勤计发,实行定额的要减相应的定额。
5.2各部门负责本单位女职工的劳动保护管理工作,贯彻实施国家、地方及上级工会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
6、工作程序与要求
6.1组织程序
6.1.1行政部负责建立《女职工体检计划》,并做好女职工年度体检工作。
6.1.2各部门、项目部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执行女职工“四期”保护规定并填写《女职工“四期”休息休假登记表》
6.2.4产期保护
(1)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系晚育的按计划生育有关规定执行。
(2)难产时,凭医院证明,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6.2.5哺乳期保护
(1)哺乳期为十二个月。
(2)在哺乳期间,女职工所在单位应每天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上午、下午各一次,每次30分钟,如路途远的可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增加30分
(4)怀孕女职工特别是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能胜任原岗位的,经本人申请,公司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和部门情况,适当调整其工作岗位,待产假期满后仍回原岗位工作。
(5)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进行产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不得按病假处理。
(6)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不满七个月流产给予42天产假;满七个月分娩时,按正常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公司女工保护管理制度

公司女工保护管理制度

公司女工保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公司女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的正常生产秩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女工是指在公司工作的女性员工,包括全职、兼职、临时工等。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女工。

第二章权利保护第四条公司女工有享有与男工同等的机会、待遇和权利的权利。

第五条公司女工有结婚、生育、产假等权利。

第六条公司女工有享有安全的工作环境和条件、职业健康检查等权利。

第七条公司女工享有参加职工培训、考核、晋升等权利。

第三章福利保障第八条公司女工享有带薪年假、产假、婚假等假期权益。

第九条公司女工享有节假日福利和慰问品发放权利。

第十条公司女工享有定期体检、健康保险等健康福利。

第四章安全保障第十一条公司女工有权拒绝从事危险工作,以及有关其身体健康的不合理安排和要求。

第十二条公司女工有权向公司提出有关安全卫生方面的建议和意见。

第十三条公司将为公司女工提供足够的安全防护用品和培训。

第五章维权保护第十四条公司女工在工作中遭受性骚扰、歧视等行为,有权向公司投诉并要求处理。

第十五条公司女工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伤害,有权要求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公司将建立女工维权委员会,协助解决公司女工的权益纠纷。

第六章管理与监督第十七条公司将建立女工保护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女工保护计划和监督执行。

第十八条公司将定期对女工保护措施进行评估和改进。

第七章处罚与奖励第十九条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依照公司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公司将对维护本制度和保护公司女工权益的员工进行奖励。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正式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总结本公司女工保护管理制度的制定旨在维护公司女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司正常生产秩序。

公司将积极落实本制度,确保公司女工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同时,公司也欢迎公司女工提出宝贵建议,共同努力为公司的发展添砖加瓦。

COC妇女三期保护程序

COC妇女三期保护程序

妇女“三期”保护程序1.0目的1.1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1.2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

2.0适用范围此程序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在职女职工。

3.0运作程序3.1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岗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3.2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3.3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的工作;3.4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各部门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坠落高度基准5米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低温(工作地点平均气温等于或低于5℃的作业)、冷水(操作人员接触冷水温等于或低于12℃的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3.5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各部门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劳动时间,以示能胜任原劳动的,可予以调换或减轻劳动量;3.6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一般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在劳动时间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3.7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工作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3.8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

哺乳时间算作劳动时间;3.9女职工在哺乳期内,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3.10女职工享有其他员工的各种福利待遇;3.11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公司领导和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接受卫生、妇联、工会、劳动部门的监督检查;3.12违反本制度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部门负责人,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4.0相关文件记录4.1《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

女职工保护管理制度

女职工保护管理制度

女职工保护管理制度女职工保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对女职工的保护,促进性别平等,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制定本女职工保护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内所有女性员工。

本公司将建立健全女职工保护的工作机制,加强对女职工的宣传教育,促进性别平等,杜绝性别歧视。

第二章女职工权益保护本公司严禁对女职工进行任何形式的性别歧视,包括但不限于就业、晋升、培训、薪酬等方面的歧视。

本公司将为女职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防止和制止任何形式的骚扰行为。

本公司将为女职工提供怀孕、产假和哺乳期间的特殊保护措施,确保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工作时间和休假本公司将合理安排女职工的工作时间,保证工作和家庭的平衡。

女职工享有法定的休假权利,具体休假制度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制定。

第四章健康权益保护本公司将提供必要的职业培训和防护用品,保护女职工的身体和健康。

第五章福利待遇女职工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的福利待遇,包括但不限于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权益。

第六章报告和投诉机制本公司将建立健全女职工报告和投诉机制,对于女职工的举报和投诉将依法进行处理并保护其个人隐私。

第七章其他规定其他与女职工权益保护相关的规定将根据需要进行制定,并在本制度中进行明确。

附件:女职工保护管理制度流程图示例法律名词及注释:1.性别歧视:指对于某一性别的人员在就业、工作条件、报酬等方面采取差异化对待或不公平对待的行为。

2.怀孕、产假和哺乳期间的特殊保护措施:指为了保护孕期女职工和新生儿的身体健康,在怀孕、产假和哺乳期间提供的特殊保护待遇,如减轻工作负担、提供休假等。

3.工资:指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对劳动所付出的报酬。

4.社会保险:指劳动者在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等方面享受的社会保险制度。

5.住房公积金: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职工在单位工作期间按月缴存一定比例的工资作为住房公积金,以便购房或租房时使用。

本文档涉及附件:女职工保护管理制度流程图示例。

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办法模版(二篇)

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办法模版(二篇)

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女职工的劳动环境安全,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用人单位,在用人单位内从事劳动活动的女职工。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并完善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提高女职工的劳动环境安全保护水平。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女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技能。

第二章劳动安全保护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女职工提供符合劳动安全保护要求的劳动条件和劳动设备。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对涉及女职工特殊工种的劳动环境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配备女职工安全防护用品,并进行合理使用和定期检查维修。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女职工劳动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存在的劳动安全隐患及时予以整改。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女职工职业病防护制度,对职业病危害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女职工劳动事故报告制度,对发生的劳动事故进行及时报告和处理,并进行相应的赔偿。

第三章劳动保护措施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为怀孕、哺乳期的女职工提供适当的休息时间和工作安排。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并完善女职工的劳动时间限制制度,保障女职工的工作、休息和休假权益。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强制女职工加班,且加班时长不得超过法定时间。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女职工提供适宜的工作环境,防止工作过程中的性骚扰和其他不当言行。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结婚、离婚等情况降低其工资待遇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女职工提供合理的劳动保护设施和条件,如产假、哺乳假、节育奖励等。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女职工购买合法的劳动保险和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不得歧视女职工,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别歧视。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一)不提供符合劳动安全保护要求的劳动条件和劳动设备的;(二)不对女职工特殊工种的劳动环境进行评估,或者不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三)不提供女职工安全防护用品的;(四)不建立女职工劳动安全风险评估制度,不整改存在的劳动安全隐患的;(五)不建立女职工职业病防护制度,不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的;(六)不建立女职工劳动事故报告制度,或者不及时报告和处理发生的劳动事故的;(七)不提供怀孕、哺乳期女职工适当的休息时间和工作安排的;(八)强制女职工加班或者加班时长超过法定时间的;(九)不提供适宜的工作环境,不采取措施防止性骚扰和其他不当言行的;(十)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结婚、离婚等情况降低其工资待遇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十一)不提供合理的劳动保护设施和条件的;(十二)不为女职工购买劳动保险和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的;(十三)歧视女职工或者不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别歧视的。

女职工保护管理制度

女职工保护管理制度

女职工保护管理制度女职工保护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保障女职工在工作和生活中的权益,预防和打击性骚扰、性暴力及其他侵害女职工权益的不当行为,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促进企业的稳定与发展。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的所有女职工,包括委托劳动者、临时工、派遣工等。

三、制度制定程序本制度的制定经过企业领导层的研究,征求各级工会意见,制定后经公司法务部审查并提请公司领导层批准,公布后即执行。

四、制度内容1. 性骚扰、性暴力和其他侵犯女职工权益的行为是严重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本企业将采取严肃的纪律处分和法律手段予以处理。

2. 本企业将建立健全职工举报机制,对接受举报的行为将进行调查,并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3. 本企业将加强对女职工权益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女职工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4. 本企业将建立完善的女职工权益保护档案,记录女职工侵权行为,加强对侵权者的预防和干预。

5. 如果女职工因在工作中受到性骚扰、性暴力或其他侵犯权益的行为,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领导或公司工会投诉,本企业将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理并减轻女职工的伤害。

6. 对于性骚扰、性暴力等行为的工作人员,本企业将严格追责,给予严厉的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 涉及女职工权益的调查、处理过程应注意保密,不得将有关情况泄露给外部人员。

五、责任主体1. 公司领导层负责制定和审查制度,检查制度执行情况。

2. 公司工会、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女职工权益保护的宣传教育和职工举报机制的建立和管理。

3. 直接主管将依据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涉及女职工权益的行为给予处理,并提供帮助和支持作为受害者的女职工,防止受害者遭受二次伤害。

六、执行程序1. 本制度实行适当程序和程序文化,尊重被告的合法权益。

2. 对于涉及职工的权益的有关行为,由直接主管首先负责处理。

如需要调查、审议、处理,应组织相应的调查小组,并在规定时间内给予反馈。

3. 应当及时向各级领导、工会或法律部门汇报涉及女职工权益的情况。

女职工保护管理程序

女职工保护管理程序

女职工保护管理程序一、引言女职工是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劳动力之一,她们在职场上所面临的挑战和困扰需要得到充分的重视和保护。

因此,建立女职工保护管理程序,对于维护女性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性别平等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程序内容1. 制定性别平等政策公司应当建立并公布明确的性别平等政策,保障女职工在招聘、培训、晋升等方面享有与男性同等的权利和机会。

2. 设立反性骚扰机制公司应建立反性骚扰机制,明确骚扰行为的定义、处罚标准和申诉途径,保护女性职工免受任何形式的性别歧视和侵害。

3. 提供产假和哺乳假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女职工的产假和哺乳假,为她们提供充分的生育保健和哺乳支持。

4. 建立职业发展通道公司应制定职业生涯规划和培训机制,鼓励女性职工积极参与,提升职业技能和发展空间。

5. 提供心理健康支持公司应关注女职工的心理健康问题,建立心理咨询和支持机制,帮助她们应对工作和生活压力。

6. 加强安全保障措施公司应加强职场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女性职工的人身安全和隐私权不受侵犯。

7. 定期评估和调整公司应定期对女职工保护管理程序进行评估和调整,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确保程序的有效实施。

三、实施方法1. 提高员工意识公司应通过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全员对女职工保护管理程序的认识和重视程度,营造尊重和和谐的工作氛围。

2. 加强监督检查公司领导和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女职工保护管理程序的监督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跟踪并进行整改。

3. 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公司应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设立专门的投诉渠道和处理人员,及时受理并处理女性职工的投诉。

四、结语女职工保护管理程序是公司维护女性职工权益、促进性别平等的重要举措。

公司应当切实落实程序内容和实施方法,确保女性职工在工作中受到平等和尊重,为建设和谐、稳定的职场环境作出积极贡献。

女工保护管理程序

女工保护管理程序

女工保护管理程序
1.0目的
为了确保女工得到应有的特殊保护。

2.0适用范围:
所有就职于本公司之女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3.0定义
无。

4.0职责
各部门负责人:对女工保护措施的执行。

行政部:负责女工保护措施的制定和监督。

5.0程序
5.1行政部在进行人事招聘时,绝对不可以要求女性入职者进行怀孕测试。

5.2 女工月经期之保护措施:女工月经期间不安排其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及禁止安排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作业项目.
5.3女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的保护措施:
a 禁止安排在有毒有害的作业环境下作业或从事频繁弯腰、攀登、下蹲或搬运类的重体力和易使人疲劳的作业活动.
b不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工加班/加点或从事夜班作业活动.
c 女产期及哺育期均享有国家规定的有关福利待遇.
d 女工哺乳期内的作业安排同孕期期间相同,而对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怀孕女工,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5.4 各部门主管保存一份最新的怀孕女攻哺乳期女工的清单并根据清单安排非危害性岗位.
5.5 主管不可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或哺乳一岁以下的婴儿的女职工上夜班和加班,并且提供额外的休息时间给这些员工.
5.6 公司指定休息室之专业人士免费提供下列关于女性健康知识咨询和培训. 月经期护理
婚前健康和卫生
产期护理
更年期健康
6.0参考文件
《劳动法》及政府相关法律法规。

女职工保护管理程序

女职工保护管理程序

1目的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制定本程序。

2 范围本程序适用于公司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工作。

3 职责3.1 人事劳资处、技术安全处在各自业务职责范围内负责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管理。

3.2 技术安全处协助确定具体的女职工禁忌工种、禁忌工作范围。

3.3 公司工会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组织女工妇科体检。

3.4 各单位认真执行国家、地方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的有关规定。

4 工作程序4.1 人事劳资处及各单位在职工定岗、定员工作中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中明确规定的禁忌工种、禁忌工作范围。

4.2 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4.2.1 国家《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IV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4.2.2 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公斤的作业。

4.3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不得从事装卸、搬运等体力劳动及高空、低温(如冷水低温作业)、野外作业和国家规定的III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4.4 在生产第一线长久站立行走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单位应给予适当的照顾或准予休息一天,工资奖金如数发给。

4.5 已婚待孕的女职工禁忌从事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国家《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VI、IV级的作业。

4.6 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4.6.1 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氯、甲醛、苯胺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4.6.2 作业场所放射物质超过国家《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4.6.3 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4.6.4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III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6.5 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锻造等,以及拖拉机驾驶。

4.6.6 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登、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等。

女职工保护管理程序

女职工保护管理程序
5.1.4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5.1.5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5.1.6女职工按国家法律法规给予应有的假期。
5.1.7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
5.2.2《体内劳动强度分级》GB3869-97标准中第三级体内劳动强度的作业;
5.2.3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内劳动强度的劳动;
5.2.4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需要休息的,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5.3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级保护办法
5.3.1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允许怀孕女职工在预产期前休息二周。
5.3.2禁忌从事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5.3.3禁忌从事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
5.3.4禁忌从事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登、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
5.3.10妊娠女职工不应加班加点,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5.3.11对有过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现又无子女的女职工,应暂时调离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流产的作业岗位。
5.3.12.其它国家或行业规定禁止从事的作业。
5.4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及保护办法
5.3.5禁忌从事《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5.3.6禁忌从事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钹、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女工(孕妇)保护程序

女工(孕妇)保护程序

1 目的为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女职工的健康及安全。

2 范围适用于公司全体女员工。

3 职责3.1 人力资源部负责确保本文件得到有效实施并及时更新;负责完善并实施女工及孕妇保护办法,提供相关设施和劳动保护措施,并监督各部门落实。

3.2 各部门负责具体执行对女工及孕妇的保护措施。

3.3 总经理或其指定代理人负责对女工及孕妇保护办法及资源提供的审批4 术语和定义(无)5 程序5.1 本公司禁止一切歧视行为,在制定和执行有关招聘、工资福利、培训、晋升、解雇政策时,坚持公平、平等原则,凡适合妇女从事的岗位,禁止在招工时加入性别歧视。

5.2 员工进厂后,人力资源部负责登记编制女员工名册,公司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女工及孕妇实施特别保护。

5.3 公司禁止对女工或孕妇采取任何形式的骚扰、威胁和非人道的待遇。

5.4 公司不得在女工孕期、产期、哺乳期(以下简称“三期”)降低工资或解除劳动关系,但女工主动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除外。

5.5 各部门应统计上报“三期”女工名单给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制定相关的劳动保护措施,对“三期”女工进行特别保护,保护内容如下:5.5.1 女工在怀孕期间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加班。

5.5.2 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工不得上夜班,正常劳动时间内应安排适当休息时间。

5.5.3 女工怀孕期间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应减轻劳动量或调换岗位。

5.5.4 女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5.5.5 女职工若顺产生育单胎,可享有128天的产假。

难产者增加15天产假;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

产假期间工资照发,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

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有薪假。

5.5.6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哺乳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加班和上夜班。

女工保护工作控制程序

女工保护工作控制程序

女工保护工作控制程序1 目的为了维护从事工程施工项目现场管理和后勤服务工作女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因生理特点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特制订本程序。

2 适用范围本程序适用于公司女工保护的控制。

3 职责3.1 工会是本程序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女工保护工作,监督各部门对本程序的实施。

3.2 相关职能部门及项目经理部负责对女职工管理程序的执行,并接受公司工会委员的监督检查。

4 工作程序4.1 女职工管理规定4.1.1 女职工保健工作以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注意从女性生理和职业特点出发,认真执行国家有关保护女职工的各项政策和法规。

4.1.2 根据女职工的特点,依法保护女职工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女职工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4.1.3 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4.1.4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4.1.5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1.6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4.1.7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1.8 外聘女职工管理规定因工作需要,项目经理部需聘用本公司在册女职工以外的人员时,一律由项目经理部负责招聘录用,报公司企业管理部。

招聘录用人员需填写《员工登记表》,必须持有三证(身份证、流动人口计生证、用工证),对已招聘使用的临时女工参照公司在册女职工进行管理。

4.1.9 公司在册女职工管理规定a) 凡在工程施工项目现场从事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及做后勤服务工作的女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德,讲究职业道德,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b) 凡在工程施工项目现场从事工程施工技术工作的女职工,必须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执行质量标准和安全消防规定,要爱护成品、半成品和机械设备、工具,注意节约材料和能源,做到安全施工、文明施工。

特殊群体员工保护控制程序

特殊群体员工保护控制程序
m)公司每年调查核实学校和个人之间的关系或代表公司负责挑选或管理学校关系的部门,以确保商业关系正当合法。
n)使用学生工人人数不得超过公司总人数的10%,在具体岗位顶岗实习的学生人数不高于同类岗位在岗职工总人数的20%。
o)工作现场必须安排员工指导学生工人完成实习计划。
p)学生工人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不符合此文件规定的对待时,可直接向人力资源部经理申诉,人力资源部必须保证学生工在申诉后不被打击、报复、恐吓和骚扰。
负责该名学生工的公司人员
开始工作和结束工作的日期
居住条件
工资与福利
食宿费
工作时间
工作性质和工作地点
协议终止/辞职程序和条款
保险
学校提供的教育和培训
公司提供的教育和培训
e)学生工人必须在开始工作前签订并接收到学生工协议,并有专门的学生入职培训。
f)学生工人顶岗实习不超过6个月,每周5天,共计40小时,不得安排学生工加班或上夜班或法定假日工作。
7.相关记录
记录编号
记录名称
归档部门
保存年限
SA/OP-2072-001
特殊群体员工清单
人力资源部
2年
SA/OP-2072-002
特殊群体员工适用岗位清单
人力资源部
2年
SA-OP-2068-001
社会责任问题登记表
人力资源部
2年
特殊群体员工保护控制程序
文件编号:SA/OP-2072
文件版本:B0
制定部门:品质保证部
发行日期:2018-6-21
分发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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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五冶冶金建设有限公司
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体系
程序文件
女职工保护控制程序
(依据GB/T28001—2001)
文件版号:F版
修订次数:0
发布日期:2004年7月5日实施日期:2004年7月15日
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体系程序文件版号:F版
1 目的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制定本程序。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女职工。

3 职责
公司工会主席负责对本程序的领导,公司工会为归口管理部门,具体实施部门为公司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和公司计划生育办公室。

3.1 公司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职责
a) 指导各二级单位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和项目部工会女职工委员建立健全女职工组织;做好女职工的管理工作;完善女职工的各项制度;做好女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监督、协助行政贯彻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b) 关心女职工身心健康,协助行政贯彻计划生育条例,各二级单位计划生育办公室应定期组织女职工到医院进行妇科体检、治疗。

3.2 二级单位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职责
a) 建立女职工组织;做好女职工的日常管理工作;执行女职工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女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监督、协助行政贯彻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做好女职工的“五期”保护工作。

b) 协助行政贯彻计划生育条例,各二级单位计划生育办公室定期组织女职工到医院进行妇科体检;
3.3 项目部工会女职工委员工作职责
a) 建立女职工工作机构;做好施工现场女职工的思想工作;执行国家、地方、公司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若干规定,组织女职工学习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法规,提高女职工的自我维护能力;在施工现场做好女职工的保护和特殊作业保护工作及接触有毒有害作业女职工的“五期”劳动保护工作。

b) 各级工会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要根据国家有关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要保护女职工的劳动权利;研究职业因素对女性生理机能的影响;安排女职工从事无害女性生理机能的工作;做好女性生理机能变化过程中的劳动保护,即“五期保护”(经期保护、孕期保护、产期保护、哺乳期保护、更年期)。

4 工作程序
4.1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

如:公司两级工会女工组织和项目部工会委员年度
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体系程序文件版号:F版
发现所在单位和所在地项目部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要依法向行政提出,并要求限期整改,依法维护女职工的权益。

根据《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的规定,在经期的女职工,不得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二级单位工会女工组织和所在地项目部工会委员要针对女职工生理情况,建议行政每月在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安排适当的工作。

4.2 二级单位工会女工组织和计划生育办公室以及项目部工会委员要根据国家女工特殊保护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实行晚婚的,奖励婚假7天;实行晚育的,奖励产假30天;放置宫内节育器自手术日起休息2天;取宫内节育器,当天休息1天”;“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期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对所在单位女职工在月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期间分别向本单位行政要求,调整轻便工种、增加工间休息。

如:女职工在“五期”中发生病痛,二级单位工会女工组织和计划生育办公室以及所在地项目部工会委员,要及时组织人员把患者送到就近有诊治妇科病经验的指定医院进行治疗。

4.3 二级单位工会女工组织和项目部工会委员要根据国家女工特殊保护规定,监督行政严禁安排怀孕女职工从事有毒有害劳动。

对从事有毒有害劳动的怀孕女职工,二级单位工会女工组织和所在地项目部工会委员,要及时建议行政领导安排怀孕女职工远离有毒有害劳动。

确保怀孕女职工母婴安全、健康。

4.4 两级公司计划生育办公室要根据国家《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应每两年对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病检查,及时治疗妇科疾病;并建立健全女职工保健工作统计制度。

5 相关文件
5.1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5.2 《妇女权益保障法》
5.3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5.4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
5.5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6 记录
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体系程序文件版号:F版6.1 女职工的孕期、产期、哺乳期情况记录
6.2 独生子女登记和独生子女费的发放记录
6.3 女职工妇科病查治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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