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担保行业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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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行业研究报告

目录

1行业分析 (1)

1.1行业主管部门及监管体制 (1)

1.2行业内主要政策 (1)

1.3融资担保行业基本情况 (3)

1.4融资担保行业与上下游行业关系及其影响 (8)

2 市场空间及竞争分析 (10)

2.1全国未来市场容量 (10)

2.2某区域未来市场容量 (11)

2.3行业内主要参与主体 (11)

1行业分析

1.1行业主管部门及监管体制

融资担保行业的监管主体频繁变化,历经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国家发改委,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制度在2009年建立,由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法制办、银监会组成,银监会为牵头单位,主要职责是:实施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监督管理,防范化解融资担保风险,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健康发展。联席会议制度主要是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监管,而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一直处于真空地带。

1.2行业内主要政策

(1)国家行业政策

2010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中国银监会等7部门公布施行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2015年8月13日,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系统规划了通过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切实发挥融资担保对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以及创业就业的重要作用,把更多金融“活水”引向小微企业和“三农”。

2017年8月21日,国务院颁布了《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对融资担保行业设立、变更及终止、经营规则、监督管理等多方面进行了严格的规定,《条例》于2017年10 月1 日正式实施,该条例的实施有利于融资担保行业健康规范的发展。

(2)地方行业政策

目前地方行业政策主要是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

暂行办法》,本《办法》主要约定了省内融资担保公司的主要监管机构和监管要求。

1.3融资担保行业基本情况

1.3.1 融资担保行业介绍

目前我国的担保公司主要分三类,一类是纳入监管体系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第二类是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第三类则是以担保公司名义开展担保和非担保业务的中小型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业务由于高风险、高资本要求的业务属性,监管部门对其监管力度较非融资性担保业务更为严格。

融资性担保机构是特许机构,需要通过地方监管部门前置性审批许可并获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后,才能在工商等相关部门注册登记成立;而非融资性担保机构尚未实行准入管理,其注册登记没有前置性的行政审批要求,也不持有经营许可证,只要符合《公司法》等相关规定,直接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或其他注册登记即可成立,融资性担保机构是持牌机构,非融资性担保机构是非持牌机构。

在业务上,融资性担保业务为特许经营业务,主要是与银行合作,替借款人担保,有银行授信额度。非融资性担保机构,主要做一些类似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前者可以兼营后者的业务,而后者不能经营前者业务。

通俗地讲,融资性担保公司指的是承接融资担保业务。比如贷款担保、保函担保、信用证担保等。简单的说就是为被担保人融资行为所提供的担保服务。而非融资性担保指的是为被担保人融资以外的其他行为提供的担保服务。比如增信服务、履约担保、投标担保。无论融资担保公司还是非融资担保公司都不能直接向被担保人提供融资服务,否则担保公司就成了贷款公司了。

1.3.2我国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现状

1.3.

2.1发展历程

我国担保行业起步较晚,自1993年第一家信用担保公司成立以来,再到1999年开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试点,经过多年的发展,逐渐形成了一定的规模。总体

而言中国担保行业的发展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1)起步探索阶段(1993-1997年):《担保法》。1993年,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公司(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前身)成立,成为中国第一家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标志着中国担保行业发展的开端。在起步探索阶段规范担保行业的主要法律是1995年颁布的《担保法》,对担保的方式、条件、责任承担等做了具体规定,明确政府不得为企业提供担保,规范了担保主体,成为维护担保机构利益的法律依据。

(2)基础构建阶段(1998-2002年):《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1998年,安徽、江苏、山东、浙江、福建、贵州、北京、广州等地展开试点工作,建立担保机构和担保基金。1999年《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发布,对担保机构的资金来源、行业性质、种类、服务对象、职能、业务程序、资金管理以及行业的监督管理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在基础构建阶段,国家组织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鼓励向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政策,担保行业得到了积极的推动发展。

(3)扶持发展阶段(2003-2008年):《中小企业促进法》。2003 年1月1日,《中小企业促进法》正式颁布实施,该法律规定,县级及以上政府和部门应选择部分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担保与再担保试点,并大力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以《中小企业促进法》颁布为起点,中国担保行业监管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各种类型担保机构大量涌现,机构数量迅猛增加,并且日益呈现多元化的发展趋势。

(4)规范整顿阶段(2009年至今):《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开始,担保行业发生一系列信用风险事件,使担保行业的形象遭到重大损坏,扰乱了正常的金融市场秩序。针对该阶段担保机构存在的现象,2009年2月,国务院下发《关于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明确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担保机构的监管职责开始逐渐明确,各项规则开始落实,担保行业整顿开始逐步推进。

1.3.

2.2.发展现状

担保行业的发展与宏观经济形势及社会融资规模、中小企业发展状况密切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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