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银行董事会战略及“三农”和小微委员会议事规则模板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及“三农”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委员会议事
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战略发展需要,增强本行核心竞争力,确定本行发展规划,健全重大投资决策程序,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村镇银行“三农”及小微企业服务体系,加强本行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本行《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及“三农”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本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本行经营管理目标和长期发展战略,监督、检查年度经营计划、投资方案的执行情况;制定“三农”与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发展战略和规划,审议年度“三农”与小微企业金融发展目标和资源配置方案,并督促贯彻落实。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本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和本行相关人员组成以上成员组成。
第四条本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表决通过。本委员会委员的罢免,由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提议,董事会决定。
第五条本委员会委员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对本委员会委员资格的要求。
第六条本委员会设主任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为履行职务。
主任委员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领导本委员会,确保委员会有效运作并履行职责;
(二)提议和召集会议,确定每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
(三)主持委员会会议,签发会议决议;
(四)确保本委员会就所讨论的每项议案都有清晰明确的结论。结论包括:通过、否决或补充材料再议;
(五)确保委员会会议上所有委员均了解本委员会所讨论的事项,并保证各委员获得完整、可靠的信息;
(六)本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委员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按时出席本委员会会议,就会议讨论事项发表意见,并行使投票权;
(二)提出本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
(三)为履行职责可列席或旁听本行有关会议和进行调查研究及获得所需的报告、文件、资料等相关信息;
(四)充分了解本委员会的职责以及其本人作为委员会委员的职责,熟悉与其职责相关的本行经营管理状况、业务活动及发展情况,确保其履行职责的能力;
(五)充分保证其履行职责的工作时间和精力;
(六)本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本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工作关系发生变动影响委员会执行效率的,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的任期结束。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九条月本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本行的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制定“三农”与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发展战略和规划,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对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对战略性资本配置(资本结构、资本充足率等)以及资产负债管理目标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对重大机构调整方案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对重大投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七)对兼并收购方案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八)对本行治理结构是否健全进行审查和评估,以保证财务报告、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符合本行的公司治理标准;
(九)审议年度“三农”与小微企业金融发展目标和资源配置方案,并督促贯彻落实;
(十)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本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本委员会经董事会明确授权,可向董事会提供专业意见、或根据董事会授权就专业事项进行决策。本委员会应将所有研究讨论情况,以报告、建议和总结等形式向董事会提供有关的材料和信息,供董事会研究和决策。
第十一条本行有关部门有配合本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提供相关材料的义务。
第十二条如有必要,本委员会可以聘请顾问或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由
此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本行承担。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本委员会根据本行业务发展需要召开会议,会议召开前7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本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本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本委员会可以邀请本行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本委员会会议应做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作为本行重要的文件资料由本行董事会办公室按照本行档案管理制度保存及归档。
第十八条本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在主任签发后以书面形式报本行董事会。
第十九条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如出现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有关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本行章程及有关保密协议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议事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本行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二条本议事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及章程相悖时或有人和未尽事宜,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章程执行,并及时对本议事规则进行修订。
第二十三条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四条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本行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