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伤害险案例
保险案例12个
保险案例12个1. 意外险救助车祸受伤者小明在骑车时不慎摔倒,导致手臂骨折和头部受伤。
他购买了一份意外险,保险公司为他提供了紧急救援和医疗费用报销,让他得到了及时的治疗和恢复。
2. 健康险保障重病治疗费用小王被诊断出患有癌症,需要进行长期的治疗和手术。
他购买了一份健康险,保险公司为他提供了全面的保障,包括住院费用、手术费用、化疗费用等,让他能够顺利地进行治疗。
3. 财产险赔偿火灾损失小张的房子发生了火灾,导致房屋和财物损失严重。
他购买了一份财产险,保险公司为他提供了赔偿,让他能够重新建造房屋和购买新的财物。
4. 旅游险保障旅行安全小李去旅游时不慎受伤,需要紧急治疗和回国。
他购买了一份旅游险,保险公司为他提供了紧急救援和医疗费用报销,让他能够顺利地回国治疗。
5. 车险赔偿交通事故损失小赵的车在行驶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和人员受伤。
他购买了一份车险,保险公司为他提供了赔偿,让他能够修复车辆和赔偿受伤人员。
6. 家庭责任险赔偿意外伤害小钱的孩子在玩耍时不慎摔倒,导致受伤。
他购买了一份家庭责任险,保险公司为他提供了赔偿,让他能够支付医疗费用和赔偿受伤人员。
7. 人寿险保障家庭经济安全小孙购买了一份人寿险,保险公司为他提供了保障,让他能够保证家庭的经济安全,即使他不在了,家人也能够得到经济支持。
8. 意外伤害险赔偿意外伤害小周在工作中不慎受伤,导致手臂骨折和头部受伤。
他购买了一份意外伤害险,保险公司为他提供了赔偿,让他能够支付医疗费用和恢复期间的生活费用。
9. 儿童保险保障孩子成长小明的父母为他购买了一份儿童保险,保险公司为他提供了全面的保障,包括教育金、医疗费用、意外伤害等,让他能够健康成长。
10. 养老险保障退休后生活小王购买了一份养老险,保险公司为他提供了保障,让他能够在退休后得到经济支持,过上安稳的生活。
11. 重疾险保障重病治疗费用小张被诊断出患有重疾,需要进行长期的治疗和手术。
他购买了一份重疾险,保险公司为他提供了全面的保障,包括住院费用、手术费用、化疗费用等,让他能够顺利地进行治疗。
团体意外险理赔案例
团体意外险理赔案例以下是一起团体意外险理赔案例,详细阐述了客户申请理赔的流程和经过。
某地区某公司为员工购买了一份团体意外险。
在一次公司组织的户外活动中,该公司的一名员工小张不慎滑倒,致使左手腕骨折。
小张在第一时间向公司汇报了此事,并根据险种的相关规定,提出了理赔申请。
公司相关人员在得知小张的情况后,第一时间联系了保险公司的理赔处理中心,并向理赔处理中心提交了小张的相关资料,包括小张本人的基本信息、意外伤害证明、医疗报告单、医疗费用明细等。
保险公司在收到资料后,经过核实,认定小张是符合保险契约约定的理赔条件,因此便开始了理赔的处理工作。
首先,保险公司的理赔处理中心派出专业的理赔人员对小张提供的资料进行了细致的审核和调查工作,以确认小张的骨折情况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这一步是整个理赔流程中非常关键的一步,因为只有在保险公司确认小张的骨折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时,才能继续进行后续的理赔流程,否则理赔申请将被驳回。
在确认小张骨折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后,保险公司理赔处理中心开始计算小张的理赔金额。
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小张可以获得相应的医疗费用赔偿和伤残赔偿,其中医疗费用赔偿是指小张在治疗过程中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其中的部分费用;而伤残赔偿则指小张因事故导致身体功能永久受损而产生的经济损失,保险公司将按照估算结果给予一定的赔偿。
在计算小张的理赔金额时,保险公司理赔处理中心需要准确计算小张的医疗费用,并对小张的伤残程度进行了评估。
同时,保险公司还需联系小张本人或其亲属,核实理赔的相关事项,以保证真实性。
在所有的理赔流程完成后,保险公司最终给小张支付了合计23000元的理赔款项。
这其中,包括小张在治疗过程中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以及相应的伤残赔偿。
总的来说,这个团体意外险理赔案例展示了保险公司理赔处理流程的具体步骤和保险客户在意外意外事故发生后提出理赔申请的相关流程。
在这里,我们看到了保险公司为保持客户利益而进行的承诺,同时也看到了保险客户应按时提供相关信息以协助保险公司处理理赔,以此保障双方的利益。
意外险保险理赔案例赔案例
意外险保险理赔案例赔案例小江是生活在本地的一个普通上班族,小江妻子是在当地保险公司上班,于是,他们对于保险的作用非常重视。
小江一家三口都办理了意外保险。
一天,在小江下班回家的路上,小江骑着摩托车在拐角处与一辆逆行的摩托车相撞,导致小江头部受到撞击,昏迷过去,并造成了腿部骨折。
在医院两天急救后,才脱离了生命危险。
此时,小江的妻子马上向保险公司申报了意外保险理赔。
保险公司在接到申报后,马上派人前来审查,小江的妻子此时马上向交警部门申请事故责任核查报告,此外还向医院申请提供医疗证明,证明小江的伤势和医疗费用。
经过仔细的调查,保险公司确定此次事故是一起意外事故,并且车祸事故的责任不在小江。
其受伤情况也属于意外险的担保范围。
郑女士读小学一年级的孩子在学校不小心踩到了老鼠尾巴,被老鼠咬伤了左脚,家长带孩子去疾控中心接种了鼠疫疫苗,花费了900多元。
之后她到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说接种疫苗不在理赔的范围。
郑女士称孩子在学校参加了学生意外伤害平安保险,这些费用可以理赔,难道在校被老鼠咬不属于意外事件吗?接种鼠疫疫苗不仅是预防,也是为了治疗。
保险公司理赔科称,保险条款规定的用药费用全部参照社保范围内的,而疫苗用药不属于社保用药范围内,所以保险公司不好理赔。
江女士一次在马路上散步时,为了避免事故发生,她在躲避一辆横冲直撞的大卡车时,却被另一辆随后冲上来的小货车撞伤了大腿,骨折住进本地医院,在随后的手术以及护理中,梁女士的相关费用差不多花费了3万多元,并且医院建议梁女士需要卧床休息5个月以上。
在这个保险理赔案例中,江女士身心受损的时刻,让其唯一庆幸的是,自己购买的总保额为30万元的综合意外险这下能发挥作用了。
可让江女士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当她今年康复出院后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时,保险公司却答复她说,只有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投保人才能依据"人身意外伤害责任"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但现在江女士的腿部功能并没有完全丧失掉,因此,公司只能按照"人身意外伤害医疗责任"对江女士赔付8000元以下的赔偿。
意外伤害保险案例专家讲座
•
黎伟英死亡原因,三份死亡证实书先后分别表
述为“符合猝死死亡”、“符合摔伤后猝死”、“符合摔
倒后死亡”。
•
此证据目标在于证实,被保险人黎伟英是在骑
自行车过程中摔倒后死亡,符合保险企业给付保险
金条件
• 保险企业认可上述三份死亡证实书客观真实性, 认可其均由公安机关出具。但提请法院注意,上述
三份死亡证实书对于被保险人死亡原因表述前后不 一。而且,三份死亡证实书都没有认定黎伟英是因 意外伤害而死亡。
•
不过, 生活常识与生活经验使法院相信,
上述皮挫伤本身不足以造成黎伟英死亡后
果发生。
意外伤害保险案例专家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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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周艳芬基于未同意对黎伟英尸体进行解 剖以探求黎伟英死亡确实切原因, 符合普通民 众之正常伦理观念, 本院给予充分尊重。
• 是否进行遗体解剖以查明其确切死因, 决 定权在于亡故者亲属, 受理案件法院不宜为追 求查明案件事实而强制干涉。不过, 所以而造 成黎伟英死亡原因不明确实际情况以及进而造 成不利于诉讼后果, 应该由周艳芬负担。
就医可能会取得比很好照料。转院后10天, 张某病情急剧恶化, 经抢救
无效而死亡。张某所在单位事前已为全体职员集体投保了团体人身意
外伤害险及附加住院医疗险。意外伤害险保额是3万元;住院医疗险
保额是1万元。
•
张某家眷请求保险企业理赔, 保险企业认为被保险人张某在工作
时间里严重违反操作规程, 有显著有意行为, 所以不能认定事故属于意
• 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后认为, 中暑不是突然发生, 所以不属 于“意外事故”, 所以最终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意外伤害保险案例专家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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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析
建工团体意外险案例
建工团体意外险案例建工团体意外险是为建筑工人提供的一种保险,用于在他们在工作中发生意外时提供经济赔偿。
下面是一些建工团体意外险案例:1. 张师傅的意外伤害张师傅是一名建筑工人,他在一次搬运重物时不慎滑倒,导致腰部严重受伤。
由于他参加了建工团体意外险,他得到了及时的医疗救治,并获得了相应的赔偿,帮助他度过了休养期。
2. 李师傅的高空坠落李师傅是一名高空作业工人,他在一次作业中不慎从高处坠落,造成了多处骨折和内伤。
由于他参加了建工团体意外险,他得到了紧急救援和医疗治疗,并得到了相应的赔偿,帮助他渡过了伤病期。
3. 王师傅的工伤事故王师傅在一次施工中被工地上的钢筋割伤,导致手臂严重受伤。
由于他参加了建工团体意外险,他得到了及时的急救和手术治疗,并得到了相应的赔偿,帮助他恢复身体和经济。
4. 张师傅的职业病治疗张师傅长期从事有害物质施工,患上了职业病。
由于他参加了建工团体意外险,他得到了专业的职业病治疗,并得到了相应的赔偿,帮助他应对疾病的困扰。
5. 李师傅的意外身故李师傅在一次施工中不慎触电身亡。
由于他参加了建工团体意外险,他的家人得到了丧葬费用的赔偿,帮助他们度过了悲伤的时期。
6. 王师傅的休息补偿王师傅在一次工作中受伤,导致长期休养。
由于他参加了建工团体意外险,他得到了休息补偿的经济赔偿,帮助他在休养期间维持生活。
7. 张师傅的康复治疗张师傅在一次事故中受伤,导致肌肉和关节功能受损。
由于他参加了建工团体意外险,他得到了专业的康复治疗,并得到了相应的赔偿,帮助他恢复身体功能。
8. 李师傅的紧急救援李师傅在一次施工中突发心脏病,险些丧命。
由于他参加了建工团体意外险,他得到了紧急救援和及时的医疗治疗,帮助他度过了生命危险期。
9. 王师傅的精神损害赔偿王师傅在一次工作中目睹了同事的意外身亡,导致他产生了严重的精神创伤。
由于他参加了建工团体意外险,他得到了心理咨询和精神损害赔偿,帮助他恢复心理健康。
10. 张师傅的失能补偿张师傅在一次事故中受伤,导致永久失去了工作能力。
意外险十大不赔情况
意外险十大不赔情况很多人认为购买了意外险产品,那么只要发生意外事故,保险公司都得赔偿。
但有些人购买了意外险产品之后发生意外,却得不到保险公司的理赔,这其中到底有什么“玄机”?来看看下面十则案例:case1:中暑身故案例:某年夏天,张先生在走下公交车后突然中暑晕倒,经抢救无效身亡。
张先生的儿子想到单位为张先生购买了意外险,遂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但保险公司认为中暑不属意外,拒绝理赔。
解读:中暑是一种疾病,与患者身体机能、身体素质有关,所以说中暑不是外来的,而是内在因素引起。
同时,中暑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避免、可以预见的,也不是突发的。
因此,中暑不符合意外伤害的定义,不属于意外伤害。
case2:妊娠意外案例:周女士在6月购买了意外险产品。
但是,当年12月底周女士意外摔倒(当时怀孕4个多月),身上出现多处明显的伤痕,经医生检查后,安排住院观察和治疗,后成功保胎。
但在出院后,周女士却遭到保险公司拒赔。
解读:由于被保险人妊娠时意外风险增加,多数意外险产品将“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列为免责条款。
目前,只有母婴综合保险可以保障妊娠期的风险。
case3:八级以下伤残案例:一位老人因为交通事故导致伤残,按公安部的《交通伤残等级鉴定标准》鉴定为腰部伤残八级,右上肢伤残十级。
当老人向保险公司申请意外险理赔时却遭到拒绝,保险公司的理由是,意外险条款中只对七级以上(包含七级)伤残进行赔付,老人的伤残等级不在赔付之列。
解读:目前,保险公司的意外险条款都将央行1998年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作为基本的给付标准(烫伤、烧伤除外),这个标准分为七个伤残等级(一级最重)共34类。
而公安部的《交通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分十个等级(一级最重)342类,要详细得多。
这也就意味着,八级以下伤残会被拒赔。
case4:过劳猝死案例:李先生在单位加班时突然摔在地上,在被送至医院途中停止了呼吸,医生诊断为“猝死”。
对此,保险公司拒绝赔付其名下的意外险,理由是“猝死不是意外”。
(整理)人身保险案例汇编.
意外伤害保险案例1、被保险人A,1988年单位为其投保了一年期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5000元。
1988年12月3日,A下楼时不慎摔倒,致使右上臂肌肉破裂。
后由于伤口感染,导致右肩关节结核扩散至颅内及肾,送医院治疗二个月无效死亡。
事后保险人经过调查发现,被保险人A有结核病史,且动过手术,体内存有结核杆菌。
受益人认为,被保险人是因意外摔伤,伤口感染后,才导致病源扩散,直至死亡,其死亡后果与摔伤有因果关系,是意外死亡,保险人应承担责任。
而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是其体内存留的结核杆菌感染伤口,扩散至颅及肾而死的,是病死,疾病死亡不属于“意外保险”的保险范围,所以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双方各执己见,产生争议,诉诸法院。
2、A是某县农民,于1998年4月23日向某保险公司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同年10月16日,A 伙同B(已被执行死刑)等人偷鸡,销赃后未分赃给B。
10月19日,伙同上次合伙作案的另外两人再次偷鸡回来,刚好被B碰上,B在向他们索要赃款时,将A伤害致死。
事发后,A父亲多次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则以保险条款中规定“被保险人系违法犯罪行为致死免责”为由拒绝赔偿,双方引发争议,A父遂向法院起诉。
《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3、被保险人刘某1999年5月投保意外伤害保险,2000年9月其尸体被人从河中发现,系溺水身亡。
刘某家属报案后,公安局进行现场勘查,作出“排除他杀”的结论。
家属遂以刘某失足落水属意外事故为由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理赔人员经分析,推断刘某有自杀嫌疑,拒绝赔付保险金。
双方争执不下引起诉讼。
在控辩双方均缺乏有力证据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不应赔付?健康保险1、高某为自己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重大疾病保险,该保险公司经过审核予以承保,高某交纳了保险费,保险公司签发了保险单,保险合同成立有效。
半年之后,高某感到不适,经各大医院诊断,一致认为其患有急性心肌梗塞。
意外伤害保 险案例及分析
浅析:从上述近八百字的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案例中的保险人及其代理人已经履行了解 释说明义务,投保人也即本案中的被保险人江某进行了如实告知并及时上网激活了保单, 而且该意外事故属于保险范围,其发生的时间也处于保险期间内。因此,排除了上述干扰 因素,我总结出整个案件的争论点有如下两点:其一,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应先向社 保部门索赔,此后保险公司才就剩余部分承担责任”的说法是否成立;其二,江某购买的 两份意外伤害保险卡是两份独立的合同,还是两倍保险金额的一份保险合同。 首先我们针对第一个争论焦点进行分析。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应先向社保部门索赔, 此后保险公司才就剩余部分承担责任”。查阅了大量资料后,我认为保险公司的这个观点 可以成立。江某投保的虽是意外伤害保险,但其中作为意外伤害保险附加责任的意外伤害 医疗保险属于商业医疗保险范畴。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规定》 明确规定,职工对超过社会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等 途径解决,即同时投保社会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时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可见,规定中强调 的是:“对超过社会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 决”。因而商业医疗保险只是对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补充,对该限额为达到的部分进 行保险援助。而且我国保险法明确规定,人身保险合同中带有费用报销型的适用损失补偿 原则。由于社保报销部分是由社保统筹基金支付,不属于江某本次个人实际支出,故不能 列入赔付范围,以避免额外获利,违背损失补偿原则。所以江某认为向谁先索赔是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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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卡又名保险证,保险用户在保险公司承保后由保险公司颁发给保户的,具有保单等同性 质的,方便携带的保险凭证;自助保险卡也叫自助卡,是一种凭借帐号密码激活生效的保 险产品,购买后可根据需要随时激活。自助保险卡是附生效条件的保险合同,一经激活保 险合同即生效。汪某购买两份《意外伤害保险卡》,实际上等同于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两份 在注册后生效的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也就是说,汪某是购买并已生效了两份意外伤害保单。 对于汪某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两份保单具有同样的效力。因此,保险公司认为“汪某购 买两份意外伤害保险卡,并不是两份独立的合同,实质上是两倍保险金额的一份保险合同” 是不准确的。 综上所述,虽然保险公司对于汪某的两份意外伤害保险卡法律效用的解释存在偏差,但其 “被保险人应先向社保部门索赔,此后保险公司才就剩余部分承担责任”的说法成立。汪 某的医疗费用应先向社保部门寻求报销,剩余部分才应由保险公司按损失补偿原则予以支 付。
少儿意外险案例
少儿意外险案例少儿意外险是一种针对儿童的保险产品,旨在为儿童提供保障,以应对可能发生的意外伤害。
下面列举了10个少儿意外险的案例,以展示这种保险产品的重要性和实际应用。
1. 小明在学校上课时不小心摔倒,导致手臂骨折。
由于他的父母购买了少儿意外险,医疗费用得到了及时报销,减轻了家庭的经济压力。
2. 小红参加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时,被一只蚊子咬伤,出现了严重过敏反应。
由于她的家长购买了少儿意外险,她得以及时就医,并得到了相关的医疗费用报销。
3. 小明在学校参加足球比赛时,不慎被对方球员踢中头部,导致头部受伤。
由于他的家长购买了少儿意外险,他得以及时就医,并得到了相关的医疗费用报销。
4. 小红在家中不小心摔倒,导致腿部骨折。
由于她的父母购买了少儿意外险,医疗费用得到了及时报销,减轻了家庭的经济负担。
5. 小明在学校参加游泳课时,不慎溺水。
由于他的家长购买了少儿意外险,他得到了及时的救援和医疗救治,保障了他的生命安全。
6. 小红在学校参加篮球比赛时,不慎扭伤了脚踝。
由于她的父母购买了少儿意外险,医疗费用得到了及时报销,帮助她尽快康复。
7. 小明在学校操场上玩耍时,不慎摔倒,导致面部受伤。
由于他的家长购买了少儿意外险,医疗费用得到了及时报销,减轻了家庭的经济负担。
8. 小红在学校参加体育课时,不慎被篮球击中头部,导致头部受伤。
由于她的父母购买了少儿意外险,医疗费用得到了及时报销,帮助她尽快康复。
9. 小明在学校参加田径比赛时,不慎摔倒,导致手腕骨折。
由于他的家长购买了少儿意外险,医疗费用得到了及时报销,减轻了家庭的经济压力。
10. 小红在学校参加跳绳比赛时,不慎扭伤了脚踝。
由于她的父母购买了少儿意外险,医疗费用得到了及时报销,帮助她尽快康复。
这些案例展示了少儿意外险在保障儿童健康和应对意外伤害方面的重要性。
通过购买少儿意外险,家长可以为孩子提供全面的保障,保证他们在面对意外伤害时能够及时获得医疗救助,减轻家庭的经济负担。
意外伤害保险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一】:某被保险人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同时附加了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一天,被保险人因支气管发炎,去医院求治。
医院按照医疗规程操作,先为被保险人进行青霉素皮试,结果呈阴性。
然后按医生规定的药物剂量为其注射青霉素。
治疗两天后,被保险人发生过敏反应,虽经医院全力抢救,但医治无效死亡。
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是:迟发性青霉素过敏。
请分析,保险公司能否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案例分析二】:2004年9月初,周女士的丈夫在生前购买了保险,基本保险金为23020元。
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身故,保险公司支付两倍的基本保险金。
2007年10月1日,周女士丈夫突然死亡,经警方鉴定确认为猝死。
保险公司仅按疾病死亡标准支付了保险金23787.73元,家属对此不服,并于同年11月下旬提起诉讼。
周女士称,其丈夫数意外身故,保险公司应当按意外死亡标准支付双倍保险金,故要求保险公司追加赔偿23020元。
周女士向法院提供了其丈夫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证明丈夫生前身体健康。
请分析,受益人是否可以获得意外伤害保险赔偿?【案例分析三】:寿康住院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A款)产品特色:较低的保费投入,获取医疗费用的高额补偿;无论因意外或疾病住院治疗,均可报销合理费用;报销范围更宽,非“定点医院”医疗费用也可报销;保险责任延续,人性关怀,对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合同到期日后30天内的住院治疗,同样可以报销;较社保“起付线”低,可依个人需要选择投保。
产品特征:投保年龄18-59周岁保险期间:一年最高续保年龄:64周岁投保份数:每一被保险人只能投保一份保险利益:被保险人不幸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所产生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免赔额300元后,剩余部分按80%报销;被保险人在“定点医院”以外的医院住院治疗所产生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免赔额300元后,剩余部分按60%报销;累计报销金额最高为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2.意外伤害保险案例 10则
2.意外伤害保险案例 10则2.意外伤害保险案例-10则第二部分是意外伤害保险的十个案例1.猝死可否获得意外伤害保险赔偿(承保条件)新华社上海4月4日电(记者刘丹)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近日对一起保险索赔案作出一审判决,对一起意外伤害保险案件作出判决。
2022年9月初,原告周女士的丈夫在去世前购买了保险,基本保险费为23020元。
保险条款规定,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在意外伤害之日起180天内死亡,保险公司应支付两倍的基本保险费。
2022年10月1日,周女士的丈夫突然死亡,被警方认定为猝死。
保险公司仅按照疾病死亡标准73元支付23787.00元。
家人对此不满意,并于同年11月下旬提起诉讼。
周女士说,她的丈夫意外死亡,保险公司应按照意外死亡标准支付双倍的保险费,因此她要求保险公司额外支付23020元的赔偿金。
同时,周女士向法院提供了丈夫所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证明丈夫身体健康。
2.气死是否属于意外伤害?简介:1997年4月11日,被保险人郭(男)因心肌梗死住院。
在此之前,郭的单位为所有员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金额为每人5万元,保单上注明郭的儿子是受益人。
5月25日,郭的病情稳定,准备出院,但他因与室友因琐事发生争执而愤怒,突然死亡。
被保险人的儿子立即提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认为郭某的死亡属于他人愤怒,不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因此拒绝支付保险金。
3.是意外伤害死亡还是因病死亡?案件简介:被保险人鲁某,男,40岁。
2000年5月,其所在单位为集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保险金额5000元。
2000年11月4日,LV独自在山上打猎(在许可区域内持有持枪执照),意外从树上摔下来,伤了腿。
陆想爬上道路等待救援。
在路上,由于天气寒冷,他得了肺炎。
两天两夜后,他被发现在路边,死于肺炎。
4.“意外”是对谁而言的案件简介:2000年10月15日,一家公司的买家刘某住在一家酒店。
房间里有“禁止吸烟”的标志,但刘仍在床上吸烟。
意外伤害案例及分析
2008年3月22日,张某因触电身亡。2008年4月6日, 张某触电身亡被公安部门认定。张某的妻子陈女士遂向 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的申请。保险公司于2008年5 月15日向陈某发出《不予赔偿告知书》,以张某未告知 曾患有动脉硬化为由拒绝理赔,并称解除保险合同,退 还张某所缴纳的保险费。 《不予赔偿告知书》未对张 某死亡原因提出异议。 陈女士遂向保险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 庭审中,为证实张某的未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出具《个 人意外与健康保险投保单》1份、张某的病历复印件1份。 投保书显示“是否患有心脏疾病、高血压、或者其他血 管疾病”的问题答复为“否”,病例显示张某曾于2007 年2月因动脉硬化住院治疗。陈女士对两份证据未提出 异议。
1.综合保险公司提供的证据,张某在保险公司询问是否 患有相关的疾病中均回答为“否”,但是其的确患有动脉 硬化的病史,这一点陈女士亦不否认,因此可以认定张某 未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病史,保险公司主张张某未如实告 知的抗辩成立。 2.张某未如实告知病史是否足以引起保险公司拒保或 者提高保费?保险公司提高保费或者拒绝承保,需以“发生 合同约定事故的危险性是否增加”为前提,如果张某有超 出一般投保危险的情形,则前提成立,保险公司有权提高 保费或者拒绝承保,否则保险公司不得提高保费或者拒绝 承保。 本案中,根据保险合同,张某投保的仅仅是意外险, 根据保险合同的定义,意外是指“突发的、外来的、非疾 病的”,也就是说“疾病”导致张某身体受到伤害、残疾 或者身故的不属于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疾病险并不是 本次保险的承保范围。可见,张某的既往动脉硬化病史不 可能使承保的“意外”危险性增加,保险公司的抗辩不足
本案确立的一个原则是:不是投保人所 有的未如实告知都能成为保险公司拒赔的 理由,如果未告知事项未导致承保风险增 加的则不能拒赔。本案中,保险公司滥用 《保险法》赋予的合同解除权,曲解了 《保险法》17条的立法本意,其主张自然 是无法得到法院支持。笔者认为,在我国 《保险法》未明确规定近因原则的前提下, 判决书中如加入对《保险法》17条的立法 理解,则势必更有说服力。
团体意外险案例1
【案例回顾】:周先生和朋友一起开了家有限责任公司,主要在各个生活社区设点出售直饮水。
公司现有员工10人,其中4名机修工人,其他的是销售及财务人员。
周先生在保险公司的朋友叫他买点团体意外险,说机修人员及推销人员经常在外面,若买意外险后员工出事可以赔偿,会减轻小企业的负担。
周先生考虑到公司新成立,万一遭遇到意外事故,自己很难保证可以给员工足够的赔偿,同时,也考虑到团体险确实不错,即使公司人员流动比较频繁,团体险还可以转给新员工,不会随着员工流失而损失,于是就为每位员工购买了年投入每人130元的团体意外伤害险。
2006年夏天,公司成立不到一年,机修工人小李出外作业时,遭遇了交通意外。
通过保险公司,该员工获得了伤残赔偿。
然而,由于身体伤残,小李需要修养,不能继续在公司工作,2007年初,周先生就招聘了一名新员工顶替他。
没想到祸不单行。
新员工到公司工作没几天,外出作业的时候,再次出了交通意外。
这一次,周先生去保险公司为员工理赔时遭遇到了问题。
保险公司以该员工没有参加团体险为理由拒绝周先生的理赔申请。
周先生纳闷了,团体险不是可以在员工中转移的吗?既然新员工顶了以前员工的职位,为什么团体险就失效了?分析:周先生理解的没有错,团险承保的成员是可以流动的。
按照保险公司的规定,一般来说,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投保人只要按照相应程序告知保险公司后,退出该团体的人员就会失去承保资格,而新进员工也可以获得因为加入团体而获得保险资格。
也就是说,如果单位里有员工离职,那么,单位要按照保险公司规定的程序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离职的员工就失去了承保资格,同时,单位也需要把变更的新人员的资料提供给保险公司。
也就是说,虽然团险的承保成员是可以流动的,但是,并不是自动流动的。
作为单位,要承担向保险公司提出变更请求的责任。
从这个案例可以得出,周先生如果在小李离职以及新员工进入公司后及时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就能了解到保险公司关于人员能否变更的规定。
保险合同中涉意外伤害险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案例
保险合同中涉意外伤害险有利于被保险人的
解释案例
嘿,你知道吗?保险合同里的意外伤害险那可真是太重要啦!就拿
我朋友小李的事儿来说吧。
有一次他在外面散步,好端端的,突然从
旁边冲出来一辆自行车,躲闪不及就摔倒了,结果把手给摔伤了。
这
要是没有意外伤害险,那所有的医药费都得自己掏呀!但幸好他买了
保险,这就有了保障。
再说说小王,他喜欢户外运动,有一次去爬山,不小心踩空了,把
腿给扭伤了。
这时候意外伤害险就发挥作用啦!想想看,如果没有这
个保险,那他得承受多大的经济压力呀!这就好像是在你前进道路上
的一把保护伞,关键时刻能帮你挡一挡风雨呢!
还有啊,你想想看,生活中充满了各种意外,谁能保证自己一直平
平安安的呢?难道你就不担心突然发生点什么意外,让自己陷入困境吗?意外伤害险不就是为了应对这些不确定的情况而存在的嘛!
比如说,走在路上可能会被掉落的东西砸到,在家里可能会不小心
滑倒,这些都是有可能发生的呀!保险合同中的意外伤害险,不就是
为了给我们这样的保障吗?它能让我们在遭遇意外的时候,不至于手
足无措,不至于为了医药费而发愁。
我觉得吧,保险合同中的涉意外伤害险真的是太有利于被保险人啦!它就像是我们的一个忠实伙伴,在我们最需要的时候伸出援手。
它让
我们在面对生活中的意外时有了底气,有了依靠。
所以呀,大家真的应该重视起来,给自己一份安心,一份保障呢!。
老年人意外险理赔案例
老年人意外险理赔案例
老年人意外险的理赔案例可以涉及多种情况,下面我将从不同
角度举例说明。
首先,老年人意外伤害的理赔案例可能涉及跌倒受伤。
比如,
一位70岁的老人在家中不慎摔倒导致骨折,经医院诊断需要进行手
术治疗。
如果该老人购买了意外险,根据保险条款,可以提出理赔
申请,保险公司会根据医疗费用、手术费用等进行赔付。
其次,老年人可能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住院治疗需要理赔。
比如,一位75岁的老人在外出旅行时不慎摔倒受伤,需要紧急就医并住院
观察,这种情况下意外险也可以提供相应的理赔服务。
另外,老年人可能因交通事故受伤需要理赔。
例如,一位80岁
的老人在过马路时被车辆撞伤,导致多处骨折和内伤,需要进行紧
急治疗和康复,这也是意外险理赔的典型案例之一。
此外,老年人可能在户外活动中发生意外导致伤害,比如登山、徒步等活动中不慎摔倒受伤,这种情况下意外险同样可以提供相应
的理赔服务。
总的来说,老年人意外险的理赔案例涵盖了日常生活中可能发生的各种意外情况,保险公司会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进行理赔,为老年人提供经济上的保障和帮助。
当然,每个案例的具体理赔情况还需要根据保险合同的条款和条件来确定,以确保理赔过程合法合规。
人身保险经典案例
人身保险经典案例人身保险是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可以为个人和家庭提供保障,保障他们在意外事件发生时能够得到经济上的支持。
下面我们将介绍一些人身保险的经典案例,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人身保险的重要性和实际应用。
第一个经典案例是关于意外身故保险的。
小明是一家公司的职员,他购买了一份意外身故保险。
不幸的是,他在工作中遭遇了意外事故,不幸身亡。
由于他购买了意外身故保险,保险公司向他的家人支付了一笔相当可观的保险金,这笔钱帮助他的家人度过了难关,保障了他们的生活。
第二个经典案例是关于重疾保险的。
小红是一名年轻的职业女性,她在30岁的时候被确诊患有癌症。
由于她购买了重疾保险,保险公司向她支付了一笔巨额保险金,这笔钱帮助她支付了昂贵的医疗费用,让她能够得到最好的治疗,并最终战胜了疾病。
第三个经典案例是关于寿险保险的。
老王是一名退休的老人,他在年轻时购买了一份寿险保险。
在他去世后,保险公司向他的家人支付了一笔相当可观的保险金,这笔钱帮助他的家人度过了难关,让他们能够继续过上相对富裕的生活。
以上这些经典案例充分展示了人身保险在现实生活中的重要性和实际应用。
购买人身保险不仅可以为个人和家庭提供经济上的保障,还可以让他们在意外事件发生时能够得到及时的帮助和支持。
因此,我们应该充分认识人身保险的重要性,合理规划自己的保险需求,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为自己和家人的未来提供更好的保障。
在选择人身保险产品时,我们需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需求,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
比如,年轻人可以选择意外伤害保险和重疾保险,以应对意外事件和疾病的风险;而中年人和老年人可以选择寿险保险和养老保险,以保障家人的生活和自己的养老需求。
总之,人身保险是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可以为个人和家庭提供保障。
通过以上经典案例的介绍,希望大家能够更好地了解人身保险的重要性和实际应用,合理规划自己的保险需求,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为自己和家人的未来提供更好的保障。
理赔案例分享
理赔案例分享一、车辆碰撞理赔案例小张开车出门,不慎与前方车辆相撞,造成车辆损坏。
小张拨打保险公司理赔电话,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经过保险公司专业人员评估,最终得到了车辆维修费用的全额赔偿。
二、健康险理赔案例小王购买了健康险,突然生病住院,医疗费用累计超过了保险金额。
小王向保险公司提供相关医疗证明和费用清单,经过保险公司专业人员核查,最终得到了医疗费用的全额赔偿。
三、意外险理赔案例小李在户外运动时不慎受伤,需要进行手术治疗。
小李购买了意外险,向保险公司提供相关医疗证明和费用清单,经过保险公司专业人员核查,最终得到了手术治疗费用的全额赔偿。
四、财产险理赔案例小陈的房屋因为台风受损,需要进行维修。
小陈购买了财产险,向保险公司提供相关维修证明和费用清单,经过保险公司专业人员评估,最终得到了房屋维修费用的全额赔偿。
五、旅游险理赔案例小刘在旅游中不慎生病,需要进行医疗治疗。
小刘购买了旅游险,向保险公司提供相关医疗证明和费用清单,经过保险公司专业人员核查,最终得到了医疗费用的全额赔偿。
六、车辆被盗理赔案例小王的车辆被盗,向保险公司提供相关报案证明和购车发票,经过保险公司专业人员核查,最终得到了车辆购车价格的全额赔偿。
七、意外伤害险理赔案例小张在工作中不慎受伤,需要进行手术治疗。
小张购买了意外伤害险,向保险公司提供相关医疗证明和费用清单,经过保险公司专业人员核查,最终得到了手术治疗费用的全额赔偿。
八、家庭财产险理赔案例小李家的家庭电器因为短路损坏,需要进行维修或更换。
小李购买了家庭财产险,向保险公司提供相关证明和费用清单,经过保险公司专业人员评估,最终得到了家庭电器维修或更换费用的全额赔偿。
九、旅行意外险理赔案例小刘在旅游中不慎受伤,需要进行医疗治疗。
小刘购买了旅行意外险,向保险公司提供相关医疗证明和费用清单,经过保险公司专业人员核查,最终得到了医疗费用的全额赔偿。
十、寿险理赔案例小王因为意外身故,家庭需要进行后续安排。
意外伤害险保险案例
意外伤害险保险案例话说老张,那可是个特别谨慎的人。
他总觉得这世界上意外太多了,所以就给自己买了一份意外伤害险。
有一天,老张正走在大街上,哼着小曲儿,心里还琢磨着晚上吃啥呢。
突然,“哐当”一声,从旁边那栋旧楼的楼顶上掉下来一个花盆,不偏不倚,就朝着老张的脑袋砸下来了。
老张只感觉脑袋一懵,眼前一黑,就倒在了地上。
路人赶紧叫了救护车,把老张送到了医院。
这一检查,好家伙,轻微脑震荡,脑袋上还缝了好几针。
老张在医院躺了好几天,花了不少钱呢。
不过老张这时候还没太慌,为啥呢?因为他想起来自己买了意外伤害险啊。
于是老张就联系了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就开始调查。
他们首先核实了老张的身份,确认他确实是买了这份保险的。
然后就调查这个花盆掉落到底是不是意外。
原来啊,是楼顶那户人家在给花浇水的时候,不小心碰倒了花盆,纯粹就是个意外。
保险公司调查清楚后,按照保险合同,赔付了老张的医疗费用,还因为老张这几天不能上班,有误工损失,也给了相应的赔偿。
老张这才松了一口气,心想这保险买得可太值了,就像给自己的生活加了个安全垫。
还有个事儿是关于小李的。
小李呢,是个特别爱冒险的年轻人,经常参加一些极限运动。
他也买了意外伤害险,不过他这个情况就有点复杂了。
有一次,小李去参加一个山地自行车越野赛。
在比赛过程中,小李为了超越前面的选手,选择了一条特别难走的小道。
结果一不小心,连人带车就滚下了山坡。
等小李被救上来的时候,那真是浑身是伤啊,骨折好几处。
他也赶紧找保险公司理赔。
保险公司一看,哟,你这是参加极限运动受的伤啊。
在保险合同里有规定,有些极限运动是免责的,就是不在赔偿范围内。
但是小李买的这份保险呢,比较特殊,只要是参加正规组织的极限运动,并且自己做好了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还是可以赔的。
保险公司就开始调查这个比赛是不是正规组织的,又看了小李当时的装备,发现他头盔、护肘、护膝啥的都戴得好好的。
保险公司还是给小李进行了赔付。
不过也警告小李,以后参加这些危险活动可得更加小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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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B)条款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7.5);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7.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7.7),或驾驶无有效行 驶证(见7.8)的机动车(见7.9);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8)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 型); (9)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见7.10)、 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10)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见7.11) 不在此限; (11)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12)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7.12)、跳伞、攀岩(见7.13)、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 翔伞、探险(见7.14)、摔跤、武术比赛(见7.15)、特技表演(见7.16)、赛马、赛 车等高风险运动。
争议焦点:
涉案的电动自行车被鉴定为机动车的情况 下,保险人是否能够依据免责条款拒赔。
。
相关观点
原告李某某认为: 原告在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的车辆为爱玛牌电动车,依据通常理解,此车辆 为非机动车辆,因此无行驶证,也无需驾驶证就能驾驶。对格式条款有两种 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故应认定原告驾驶 的车辆为非机动车辆,并不能适用条款的免责事由
相关观点
被告认为: 1.保险合同合法有效,答辩人已就保险条款尤其是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合同解 除条款进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且电子投保确认书中也是由投保人、被保险人亲 笔签字确认。原被告所订立的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B)条款2.3责任免除规定,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 机动车;其中,“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及“无有效行驶证”的字体被加黑加粗; 释义条款中的7.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取得驾驶资 格……7.8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1)未取得行驶证…… 2.原告“无合法有效行驶证、无驾驶证驾驶”的事实已由国家执法机关作出 了认定,涉案电动车属于机动车的范围,也已由第三方执法机构予以确认,不存 在争议,无需适用通常解释或者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方法。 3.道交法第8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比非机动车上路的 风险大,承保风险也比非机动车大,对没有取得行驶证、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情 形,保险公司进行免赔是有合理依据的。
司法解释
原告提交了本案争议车辆的合格证和使用手册,其中合格证中记载:产品名 称电动自行车,产品商标爱玛,产品型号TDR311Z……执行标准GB17761-1999, 生产厂商为江苏爱玛车业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手册中也记载了该使用手册是 对爱玛电动车的说明,其执行标准为GB17761-1999。经查询执行标准 GB17761-1999为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但北京某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出具 的鉴定意见书中表明根据《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有关规 定的电动自行车的定义,本案争议车辆由于无人力骑行装置,无法实现人力 骑行功能,因此,排除其为电动自行车。 普通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对机动车概念的理解,只能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判断, 其对所购买产品的认知,通常是基于产品使用说明及合格证。本案争议车辆 在产品使用手册及合格证上均显示为电动自行车,生产厂商对产品性质的认 定和表述,使得被保险人李某某作为普通消费者无法知晓该车是机动车,因 而不可能产生该车属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中所约定的机动车的认知,亦无 从根据机动车的管理需要去办理驾驶证和行驶证。该车虽未领取机动车证照, 但鉴定意见中也并未提及该车进行了购买后的改装,所以被保险人主观上不 存在违反保险条款约定的故意和过失。
刘铮 邹淑娜 王子昕 马宏健 李昀珊 刘铮 邹淑娜 王子昕 马宏健 娜 王子昕 马宏健 李昀珊
案情介绍
争议焦点
法律分析
判决结果
案情介绍
2015年6月29日,李某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B)条款》,被保险人 为李某某,保险期间为一年。附加一年期短险:意外医疗B,保险金额30000元;电子投保申请确认书 及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中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签名均系本人亲笔签名。 2015年10月12日13时46分,在北京市某路口,李某某驾驶两轮电动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时,适 有丁某驾驶小客车头东尾西在第一条车道等候信号灯,王某某驾驶大客车由西向东在第二条车道行 驶,李某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与丁某某车后部接触后,倒在王某某车左后部的车轮下被轧伤,三方 车辆损坏。 交通事故发生后,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阳交通支队东外大队委托北京某车辆司法鉴 定中心对涉案无号牌二轮车的车辆类型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无号牌二轮车为摩托车,属于机动车。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阳交通支队东外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未取得 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依法登记的摩托车未按规定分道行驶的违法行为,与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因 果关系,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负主要责任。 李某某被送往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北京市总队医院急诊,并于当天住院至2016年1月26日进 行治疗,期间共花费299478.02元。未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被告 保险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就该笔医疗费取得过补偿。 原告向被告申请理赔未获赔偿,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拒赔,其理由为无合法有效驾 驶证、无有效行驶证驾驶机动车。原告李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3万元;2.被告保险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