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保险法期末重点复习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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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末复习材料 整理

保险期末复习材料  整理

保险期末复习材料第一章1、风险与保险的关系:①无风险无保险,风险是保险产生的前提;②风险的发展是保险发展的基础;③保险经济效益要受风险技术的制约;④保险是风险处理的传统有效措施。

2、(2)保险的特征:互助性、法律性、经济性、商品性、科学性3、可保风险的构成要素:1、风险是纯粹风险。

2、风险具有偶然性。

3、风险必须是意外的。

4、风险应当使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5、风险应当有导致重大损失的可能。

6、风险必须具有现实的可测性。

5、保险密度(小题):是指按照一个国家的全国人口计算的人均保费收入,它反映了一个国家保险的普及程度和保险业的展水平。

6、保险深度(小题):是指保费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GDP)比例,它是反映一个国家的保险业在其国民经济中的地位的一个重要指标。

第二章保险的基本职能(小题):组织经济补偿和实现保险金的给付。

保险的派生职能(小题):1.保险的防灾减灾职能2.保险的资金累积职能3.保险的社会管理职能第三章·一家保险公司1805年,东印度公司在广州设立保险行,这是近代中国出现的第一家保险公司1865年中国第一家民族保险企业上海华商义和公司保险行创立第四章1、最大诚信原则(起源于海上保险):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保持最大限度的诚意,双方都应恪守信用,互不欺骗和隐瞒。

可保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经济利害关系)重点2、可保利益原则(简答):可保利益原则是保险合同必须遵循的原则。

它是指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对投保的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否则合同是非法或无效的。

·可保利益原则具有以下意义:1防止将保险变为赌博(从根本上划清保险与赌博的界限)2: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3:限制赔偿程度(界定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的最高限额)·可报利益构成的条件:1.必须是确定的或可以实现的。

2.必须是经济价值且可以估价。

保险法复习要点

保险法复习要点

保险法复习要点一、题型:单选2分/个,10个;多选3分/个,5个;判断分析,5分/个,4个;简答,8分/个,3个;案例分析,2个(告知问题及代位追偿问题,请整体灵活掌握),21分。

二、复习要点:绪论:保险的含义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保险与储蓄的区别一,消费者不同;保险的消费者必须符合保险人的承保条件,经过核保可能有一些人被拒保或有条件得承保;储蓄消费者可以使任何单位或个人,一般没有特殊条件的限制。

二,技术要求不同;保险集合多数面临同质风险的单位和个人分摊少数单位和个人的损失,需要有特殊的分摊计算技术;而储蓄总是使用本金加利息的公式,无须特殊的分摊计算技术。

三,受益期限不同,保险有保险合同规定受益期限,只要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无论何时发生保险事故,被保人均可在预定的保险金额内得到保险赔付,其数额可能是其所交纳的保险费的几倍,几十倍甚至于几百倍;而储蓄则以本息反还为受益期限,只有达到一定的期间,储户才能得到预期的利益即储存的本金及利息。

四,保险用全部投保人交纳的保费建立的保险基金对少数遭受损失的呗保人提供补偿,是一种互助行为;而储蓄是个人留出一部分财产做准备,以应对将来的需要,无须求助他人,完全是一种自助行为。

五,消费目的不同,保险消费的主要目的是应付各种风险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储蓄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得利息收入。

保险合同订立:保险合同订立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基于意思一致而进行的法律行为。

保险合同的特征(性质)(灵活掌握);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保障合同,是有条件的双务合同,是附和合同,是射幸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保险合同的分类(给付/补偿性保险;定值/不定值合同);商业保险的分类,即,坚持以保险标的为分类依据的分类方式。

保险法期末复习知识点整理

保险法期末复习知识点整理

保险法第⼀章保险与保险法第⼀节保险概述(Insurance/Assurance)⼀、保险的概念(⼀)损失说1.损失赔偿说2.损失分担说3.危险转嫁说保险,是把被保险⼈的⻛险转嫁给保险⼈多数⼈分摊少数⼈的经济损失(⼆)⾮损失说1.技术说2.欲望满⾜说……(三)“⼆元”说:区别⼈身保险与财产保险损失赔偿合同⼀般为财产保险;损失多少赔多少定额给付合同⼀般为⼈身保险;约定多少赔多少(四)⾃身理解保险,是指投保⼈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付保险费,保险⼈依约定向投保⼈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付保险⾦的商业⾏为。

1、保险法上的保险,是⼀种商业⾏为。

以营利为⽬的,不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等法律强制推⾏的社会保障制度。

2、保险法上的保险,是⼀种合同关系。

投保⼈与保险⼈通过订⽴合同确⽴法律关系。

3、保险法上的保险是⼀种⾮典型的对待给付关系。

在保险关系中,投保⼈的给付义务是确定的,但是保险⼈的对待给付义务,则有所不同。

如果以⻛险为对价,则可以认为该给付也是对等的。

(五)我国保险法对保险的定义第2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付保险费,保险⼈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的事故因其发⽣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责任,或者当被保险⼈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责任的商业保险⾏为。

⼈寿保险:死亡意外伤害保险(定额给付、实报实销):伤残健康保险(承保因为疾病进⾏诊疗⽽⽀付的费⽤)(定额给付、实报实销):疾病年⾦保险: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保险的构成(⼀)可保⻛险指不可预料或不可抗⼒之事故。

(参⻅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第1条)1、纯粹性区分纯粹⻛险(遭遇⻋祸)与投机⻛险(股票交易)。

纯粹⻛险:⻛险事故发⽣只会遭受损失,并不会因此获益投机⻛险:可能损失、可能获益(赌博)赌博:可能有收益的对赌,危害社会稳定保险:事件发⽣只会有损失⽽不会有收益,有利于社会的稳定2、不确定性(1)是否发⽣(2)发⽣时间(3)事故后果(4)事发偶然⾮标的物⾃身属性所导致,如酒精挥发、⾃然损耗、折旧就不是。

保险法复习提纲

保险法复习提纲

保险法复习要点
1,保险法的基本原则(重点,详细看)
2,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概念及相关规定,权利义务)
3,保险合同的法律特点、种类;再保险合同的含义及当事人关系;复保险合同的概念及认定条件、分摊方式
4,保险合同解除的条件(特别是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及限制)
5,保险合同转让的处理,保险合同复效的条件
6,保险合同的法定条款(有哪些条款,其含义),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原则
7,保险合同的形式(有哪些形式,其含义作用)
8,索赔的条件;保险赔付金的支付方式
9,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的赔偿处理
10,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构成要件和行使限制,委付的构成要件
11,责任保险合同的概念、主要险种(公众责任保险合同),标的特征
12,信用保险合同和保证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及区别
13,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征;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重点,每个条款的含义及适用)14,人身保险金给付的法律特性;人身保险合同各险种的适用(了解)。

15,受益人、受益权、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处理;保险金作为遗产处理的情形
16,保险费退还、增加或降低的有关规定
17,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的概念、执业规则(了解)
18,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了解);保险公司破产的清偿顺序及人寿保险公司破产的特别规定(了解)
19,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原则和范围(了解);保险公司成立后依法提取的保证金的用途限制(了解);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的保险险种;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的规定(了解)
题型:名词解释5个、单选20个、多选5个、简答5个、案例2个
注意:熟悉法条!。

商法期末复习(保险法)

商法期末复习(保险法)
1、金钱给付说。附停止条件的金钱给付义务。 2、危险承担说。此说认为保险人的义务并非仅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而是在整个保险期 间,保险人都负有承担危险的义务。 危险承担说将保险人的义务前置,可以解释为什么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时,保险人无 须将自己收受的保险费返还。 (二)承保危险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保险人给付义务的履行,取决于符合保险合同规定的前提下,承保危险与承保损失之 间的因果关系。 三、承担必要的合理费用的义务 (一)施救费用 (二)损失勘查费用 (三)责任保险中的仲裁或诉讼费用 四、保密义务 十、财产合同的分类。涉及保险合同的损失补偿原则、代位权、人身保险的分类、保险业法 中的保险中介(参见自学讲义)
所谓“说明”义务,主要是指保险人有必要对投保人进行必要的宣传、解释,使投保人准 确的理解自己的合同权利、义务。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以及保险人的其他义务相 比,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有以下几个特点:
1、说明义务是法定义务。 2、说明义务是先契约义务。 3、与投保人的告知义务相比,保险人之说明义务具有主动性和积极性。 (二)订约说明义务的法律根据 1、最大诚信原则的要求 2、当事人合意的要求 二、危险承担义务 (一)危险承担义务的意义 保险人所负的义务内容是什么:
治世不一道,便国不法古!
期末复习保险法
仇春勇 整理
3、保险单证是明确当事人双方履行保险合同的依据。 九、保险人和投保人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法律上的义务 一、 告知义务 二、 保险费的给付义务 (一)保险费的给付是否是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要件? (二)保险费未付的法律效果
1、财产保险之保险费未付的法律效果 1)一次性保险费或首期保险费未付的法律效果 2)续期保险费未交的法律效果 2、人寿保险的保险费未付的法律效果 三、 危险增加时的通知义务 四、 安全维护及施救义务 五、 保险事故发生时的通知义务 六、 损失的证明义务 保险人法律上的义务 一、 订约说明义务 (一)概念和特征

最新保险法期末重点复习材料

最新保险法期末重点复习材料

复习提纲多选(10*2)、单选10*1 )、名词解释(8*3)、简答(5*4)、案例分析(2*13)1、保险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二)特点:(1)保险以约定的危险作为对象(2)保险以危险的集中和危险的转移作为运行机制(3)保险以科学的数理计算为依据(4)保险以社会成员之间的互助共济为基础(5)保险以经济补偿为目的2、保险法律关系的特点1、保险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2、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社会关系3、保险社会关系中存在多重主体身份,而且至少有一方是保险人4、是以保险权利义务和保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3、保险法的概念与特征(一)保险法是指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保险法的特征1、保险法是私法;2、保险法是具有公法性的商法;3、保险法是公益法;4、保险法具有鲜明的技术性。

4、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合同的区别(一)被保险人不同。

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自然人,符合年龄和身体条件的要求,且投保人必须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财产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等组。

(二)保险标的不同。

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的寿命和身体;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物质财产及其利益。

(三)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不同。

a、保险价值:人身保险无价值概念,可就同一标的重复投保。

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b、保险金额:人身保险合同为定额合同,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按约定给付保险金额。

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有保险价值确定。

(四)保障职能不同。

人身保险合同为给付性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为补偿性合同。

(五)代位求偿权不同。

人身保险合同保险人不享有代位求偿权。

财产保险合同保险人有代位求偿权5、最大诚信原则的概念与法律内涵(一)最大诚信原则概念:这一原则是指民法中的诚信原则在保险法中的体现,要求保险活动当事人要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和保险相关的重要事实。

保险法复习资料

保险法复习资料

保险法复习资料一.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各项原则的含义,适用,效力等)答:(一)最大诚信原则。

1含义:保险合同各方当事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都必须最大限度地按照诚实的精神,将各自知道的有关事实告知对方,如实陈述,不得不予告知、隐瞒、伪报或诈欺;而在保险合同生效后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信用的精神,认真行使各自的权利和履行各自的义务。

不论何方当事人违反“最大诚信原则”,对方当事人有权依法解除保险合同。

2最大诚信原则的适用内容: ①告知——(投保人)②保证——(投保人、被保险人)③弃权与禁止反言——(保险人)3效力:⑴告知又称“披露”,是指保险活动各方当事人应就法定范围内的事项如实向对方当事人予以陈述。

告知又分为广义的告知和狭义的告知。

广义的告知包括投保人在投保时的告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的危险增加或出险通知,保险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保险合同内容的说明。

狭义的告知是指投保人在订约时的如实告知义务:指在保险合同订立前、订立时,投保人对已知或应知的与危险和标的有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据实向保险人作出口头的或书面的陈述。

投保人不履行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产生保险合同的解除权即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①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②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③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法-16》④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⑤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法期末重点

保险法期末重点

保险法一、保证保险是指债务人向保险人投保自身信用风险的保险合同。

一般约定为:由保险人为被保证人(投保人)的行为对第三人(权利人,被保险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弃权与禁止反言禁止反言:保险人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做出了错误陈述(欺诈),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合理信赖,以至如果允许保险人不受该陈述的约束,会损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权益时,保险人一方只能接受所陈述的事实的约束,而失去反悔或以此为抗辩事由的机会。

弃权:是指保险人明示或以行为表明(默示)其放弃了本可以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不如实陈述、不告知等所享有的抗辩权或解约权。

三、责任保险保险人承保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险种,以被保险人的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民事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主要有公众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等险种。

保险法第65条第四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责任保险,适用于一切可能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与人身伤亡的各种单位、家庭或个人四、保险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法条)五、现金价值现金价值,实务中也称“退保金”。

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而保险合同效力消失时,保险人应当退还投保人已经提取的责任准备金。

(原理:均衡保险费)六、长尾巴责任事故型保险期间: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损害行为及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意外事故发生的期间。

不管第三者对被保险人的民事索赔是否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都应该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届满时,保险责任没有终止,“长尾巴责任”。

七、重复保险第五十六条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

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南开大学_保险法_期末重点知识点总结

南开大学_保险法_期末重点知识点总结

南开大学_保险法_期末重点知识点总结第一篇:南开大学_保险法_期末重点知识点总结保险法1、保险的本质(1)概念保险法2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2)要素与本质:①以存在不确定的危险为前提;②既是风险移转,更是风险分摊;③双重目的:对于保险公司而言以营利为目的;对于受害人而言以经济补偿为目的。

(3)当事人投保人(applicant)—保险人(insurer)—被保险人(insured)—受益人(beneficiary)保险代理人(for保险人)——保险经纪人(for both)——保险公估人(验、评、估、算)2、保险中的道德风险道德风险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为谋取保险金而故意制造保险事故,致使保险标的受到损害或在保险标的受到损失时不采取减轻损失的有效措施,故意扩大保险标的损失程度的风险。

3、保险法的基本原则(**)(1)最大诚信原则①诚实信用是“指在善良思考之行为人间,相对人依公平方式所可以期待之行为。

” ②理由:之所以于保险契约与一般债权实定契约更为强调契约关系中之诚信原则乃导因于保险契约中所特有之射幸性。

故于保险法中特别课予要保人或被保险人之告知义务、危险增加或危险发生之通知义务以及损害防止义务等。

保险法5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保险法16-1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保险法16-2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法16-4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最新保险法期末复习资料含参考答案

最新保险法期末复习资料含参考答案

《保险法》期末复习资料含参考答案」、名词解释1、保险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2、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3、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4、保险合同的中止:是指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内,因某种特殊事由的出现,而使保险合同的效力处于暂时停止的状态。

5、保险合同的复效:指导致保险合同效力中止的事由消除后,经过一定的程序,被中止的合同效力得以恢复。

6、保险代位:保险代位求偿是指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进行保险赔偿之后,取得了该被保险人享有的依法向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第三人追偿的权利,并依据此权利予以追偿的制度。

7、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8、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

9、再保险:是一方保险人将原承保的部分或全部保险业务转让给另一方承担的保险,即对保险人的保险。

10、责任保险:责任保险是合同,是指被保险人依法应当对第三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为标的而成立的保险合同。

二、简答题1、简述人身保险合同和财产保险合同的区别。

答:(1)保障功能不同(2)保险金额确定方法不同(3)保险期限不同(4)保险利益的认定不同(5)危险事故的性质不同(6)保险费率的确定方法不同2 、投保人对哪些人具有保险利益?答:《保险法》第三十一条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3 、简述保险公司设立应当具备的条件。

保险法复习

保险法复习

保险法复习第一章概论第一节保险概论一、保险概述1、概念: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请求对可用货币衡量的财产,或者人身、身体进行商业保障的商业行为。

2、特征:(1)危险的客观存在是保险的自然基础;(2)以最少的费用获得充分的经济保障是保险产生的主观条件;(3)群体成员的互助共济是保险产生的社会基础;(4)对危险事故造成的损失给予补偿是保险最本质的特征。

二、分类1、根据保险标的:财产保险;人身保险。

2、根据保险人的不同:社会保险;商业保险;政策保险。

3、按照投保实施方式不同:自愿保险;强制保险。

4、根据保险主体间的关系不同:原保险;再保险。

5、按照保险保障的对象:个人保险;团体保险。

6、根据保险合同是否具有独立性:主险;附加险。

7、根据保险人人数为标准:单独保险;共同保险;重复保险。

第二节保险法概述以商业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总称,仅指商业保险法。

第二节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指保险活动的参与者应当遵守的,并被保险法所认可的根本法则或者标准。

一、最大诚信原则指当事人在从事民商事活动时应当讲究诚信、遵守约定,善意地全面地履行其义务。

最大:保险活动的当事人要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有关保险的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的欺骗、隐瞒的行为。

重要事实:对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以何种方式承保,起影响作用的事实;也包括对投保人决定是否投保,以何种方式投保,其影响作用的事实。

1、最大诚信原则对投保人的影响对于投保人而言,诚信原则贯穿了投保人从协商订立保险合同到保险理赔的各个阶段。

(1)如实告知义务:要求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将有关保险标的的事实向保险人作如实陈述。

违反告知义务的表现:漏报,误告,隐瞒,欺诈。

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A故意。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由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B重大过失。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所发生的保险事项,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2)安全义务:是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履行相关义务,确保保险标的及周围环境处于良好的状态中。

保险法复习资料

保险法复习资料

保险法复习资料保险法复习资料保险法是指规范保险行业运作的法律法规,它对于保险公司、保险合同以及保险消费者的权益保护起着重要的作用。

在复习保险法时,我们需要掌握一些基本概念和法律原则,同时了解保险合同的要素、保险责任以及保险索赔等方面的内容。

本文将从这些方面展开讨论,帮助大家更好地复习保险法。

一、基本概念和法律原则保险法中的基本概念包括保险、保险合同、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

保险是指保险人通过与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以保险费为对价,承担一定风险并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给付保险金的行为。

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协议,约定了保险责任、保险费以及其他相关事项。

保险人是指承担保险责任、支付保险金的机构,被保险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的一方,受益人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享受保险金的人。

保险法的法律原则包括诚实信用原则、合同自由原则、最大利益原则、合理利益原则等。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

合同自由原则强调保险合同的订立应当基于自愿、平等的原则,双方有权根据自身需求和意愿进行协商。

最大利益原则要求保险人在核定保险金时应当尽量予以最大限度的保障,确保被保险人的利益得到最大化。

合理利益原则强调保险合同的内容和条款应当合理,不得损害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二、保险合同的要素保险合同的要素包括合同当事人、标的物、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险费等。

合同当事人是指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他们是保险合同的主体。

标的物是指保险合同所保险的财产或人身,可以是房屋、车辆、人的生命等。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承担的责任限额,也是保险金的上限。

保险期限是指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一般以年、月、日为单位。

保险费是指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它是保险合同成立的重要条件。

三、保险责任和保险索赔保险责任是指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责任的范围和金额在保险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被保险人在遭受损失时可以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保险法复习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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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法》第10条第1款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保险合同的分类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保险标的)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合同性质)自愿保险合同与强制保险合同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危险转移方式)定值保险合同少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金额是否确定)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与超额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特定危险保险合同与一切危险保险合同(承保危险的范围)单保险合同与复保险合同(承保人的人数)普通财产保险(以艺术品、矿石标本、贵重皮厂毛、古董等不易确定价值的财产为标的)定值保险合同 < 货物运输保险J海上保险4.定值保险二保险金额X损失程度损失程度二损失额/约定的保险价值5.不定值保险二损失额X保障程度保障程度二保险金额/标的受损时的实际价值6.足额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二保险价值全部损失:保险人应依据保险价值进行全部赔偿。

部分损失:保险人应按实际损失确定保险金数额。

7.不足额保险合同保险金额v保险价值赔偿金额=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Z比例X损失额当事人一投保人、保险人厂主体W关系人一被保险人、受益人[辅助人一代理人、经纪人、公估人1客体一保险利益J内容一保险条款8.9.广义的保险合同内容是指以保险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为核心的全部事项,包括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权利义务及其他声明事项。

狭义的保险合同内容是指以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依法约定的权利和义务,表现为保险合同的条款。

10.批单是保险双方当事人I办商修改和变更保险单内容的一•种单证,也是保险合同变更时最常用的书面单证。

批单的法律效力优于原保险单的同类款目11.保险合同中止的构成要件1.人身保险合同2.分期交保险费3.生效保险合同4•投保人交费逾期一一超过宽限期5.未约定其他补救条款,如自动垫交保费条款12.保险合同中止的法律后果保险合同暂时失效,屮止后两年内达成协议可能复效,也可能未达成协议由保险人解除合同。

保险法复习提纲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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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复习提纲第一讲概论1保险的概念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吋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2保险法的概念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称。

3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条件(保险人、投保人)(1)保险人保险人是指依法经营商业保险业务,与投保人建立保险法律关系,并承扪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人。

在我鬧现阶段的保险市场上,保险人依法只表现为保险公司。

保险人的主体资格:——按法定程序,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其与投保人所订立的保险合同的内容属于该保险人依法批准的保险经营业务范围之内(2)投保人投保人又称要保人,是指与保险人建立保险法律关系,并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在实践中,投保人吋以是公民个人、法人组织或者期也组i只。

投保人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包括:——应当具备和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投保人应当与保险标的之间具有保险利益(3)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宥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人。

取得被保险人资格的条件:——被保险人应当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被保险人应当符合具体险种险别规定的承保范围——被保险人资格的取得还不得违反《保险法》或保险合同条款的禁止性规定(4)受益人受益人是指依我岡《保险法》的规定,在人身保险法律关系屮,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冇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受益人的唯一资格条件——经被保险人指定4保险利益原则(1)概念: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冇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害关系,即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而造成损毁灭失时,投保人所享有的经济利害关系必然遭受的损失。

(2)适用条件:保险利益应当是法律承认的利益。

保险利益是确定存在的经济利益。

保险利益的存在是与保险合同直接和关的。

法学类保险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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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保险法概述(一)简答或论述保险法基本原则(重点)一、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之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1、适法性:指作为投保人或者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享有的利益,必须为法律、法规所认可,受法律保护的。

2、经济性:保险利益的享有者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仅只经济上的利益。

3、确定性:指保险利益的享有者所享有的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的适用:1、财产保险中:a。

对该项财产享有法律上权利的人,包括享有所有权、抵押权、留置权等。

b。

财产的保管人。

c。

合法占有人,如承租人、承包人等。

2、人身保险中:a。

本人;b。

配偶、父母、子女 ;c。

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此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如雇工同意雇主为其订立合同。

二、最大诚信原则1、告知: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项如实告诉保险人。

告知与通知的区别:告知仅限于订立合同时;通知发生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或保险事故发生后告知的形式:a。

询问回答式的告知:我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采用。

b。

无限告知形式:英国、美国、法国采用投保人不履行告知义务的表现形式及产生的后果:a。

隐瞒事实,故意不如实告知的。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既不负责赔偿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

b。

因过失未能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责赔偿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2、保证: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约定投保人担保对某一事项作为或不作为,或担保某一事项的真实性。

3、弃权或禁止反言:弃权:保险人放弃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或保证而产生的保险合同的解除权。

禁止反言:指投保人既然放弃自己的权利,将来不得反悔再向对方主张已经放弃的权利。

三、损害补偿原则损失补偿原则:只当保险事故发生使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在其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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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保险的一般原理(一)名词解释1、保险: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中约定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保险金责任,或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2、可保财产:指在人身保险、财产保险和法律责任保险中可能引起损失的偶然事件。

(二)简答或论述一、保险的要素1、保险的前提要素:危险存在2、保险的基础要素:众人协力3、保险的功能要素:损失赔偿二、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区别1、保险的性质、目的和主体不同社会保险属于政策性保险,不是以营利的目的,而是为了确保社会安定,提高社会福利,主体是政府。

商业保险是有偿交换的买卖行为,它是以营利为目的,为满足各方对保险的需要,从而达到互助互利,主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保险公司。

2、保险的对象不同社会保险的对象是法律法规规定的社会劳动者,即工薪劳动者和雇佣劳动者。

商业保险的对象是自愿按照合同缴纳保险费的人。

3、保险的实施方式及保险关系建立的依据不同社会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强制性实施,是一种强制保险。

保险关系的建立是以法律为依据,双方不能另行约定。

商业保险是通过双方当事人协商订立,具有自愿性。

4、保险金的构成及保险费的承担不同社会保险的保险金源于国家、企业和个人。

商业保险的保险金是由投保人承担。

5、给付标准的依据及保障的水平不同社会保险是按最低生活标准,保障基本生活需要。

商业保险是按投保人认缴的保险费的多少为标准,保险水平具有多样性。

三、保险与储蓄的区别1、实施的方式不同储蓄单独的、个别的进行。

保险必须靠多数人的互助共济才能实施。

2、给付与反给付不同储蓄在给付与反给付之间,以成立个别均等关系为必要条件,储蓄者可以利用的金额以其存款金额为限。

保险在给付与反给付之间,不必建立个别的均等关系,只要有综合的均等即可。

3、目的不同储蓄作为应付经济不稳定的一种措施,一般是可以预测得到的,且后果可以计算得出的情况下才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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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习提纲多选(10*2)、单选10*1)、名词解释(8*3)、简答(5*4)、案例分析(2*13)1、保险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二)特点:(1)保险以约定的危险作为对象(2)保险以危险的集中和危险的转移作为运行机制(3)保险以科学的数理计算为依据(4)保险以社会成员之间的互助共济为基础(5)保险以经济补偿为目的2、保险法律关系的特点1、保险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2、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社会关系3、保险社会关系中存在多重主体身份,而且至少有一方是保险人4、是以保险权利义务和保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3、保险法的概念与特征(一)保险法是指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保险法的特征1、保险法是私法;2、保险法是具有公法性的商法;3、保险法是公益法;4、保险法具有鲜明的技术性。

4、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合同的区别(一)被保险人不同。

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自然人,符合年龄和身体条件的要求,且投保人必须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财产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等组。

(二)保险标的不同。

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的寿命和身体;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物质财产及其利益。

(三)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不同。

a、保险价值:人身保险无价值概念,可就同一标的重复投保。

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b、保险金额:人身保险合同为定额合同,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按约定给付保险金额。

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有保险价值确定。

(四)保障职能不同。

人身保险合同为给付性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为补偿性合同。

(五)代位求偿权不同。

人身保险合同保险人不享有代位求偿权。

财产保险合同保险人有代位求偿权5、最大诚信原则的概念与法律内涵(一)最大诚信原则概念:这一原则是指民法中的诚信原则在保险法中的体现,要求保险活动当事人要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和保险相关的重要事实。

保险活动中对当事人诚信的要求要高于一般的民事活动(二)法律内涵:1、该原则要求各方当事人应本着真是无欺的态度设立、变更和消灭保险法律关系,不损害他人、社会利益2、要求各方当事人应按照诚信原则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用以平衡彼此之间利益关系3通过具体法律规则适用,最终实现真正平衡的利益关系6、近因原则的概念保险人对其承保范围内的保险事故作为直接的、最接近的原因所引起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而对承保范围以外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7、定值保险合同、再保险的概念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事先约定保险标的价值,并在合同中给予载明作为保险金额,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根据载明的保险价值进行赔偿的保险合同再保险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

8、保险利益原则的构成要件1、保险利益应当是法律承认的经济利益2、是确定存在的经济利益3、保险利益的存在是与保险合同直接相关的4、我国《保险法》强调投保人或保险人应当依法具有保险利益,从而防止保险领域中出现道德危险和投机行为9、重复保险的构成要件及其适用范围(一)范围;我国法律以保险标的的不同将保险划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关于重复保险的适用范围,依我国《保险法》的规定,重复保险被规定于财产保险合同项下而非总则中,从立法技术的解释上说,复保险只适用于财产保险,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二)重复保险的构成要件1.须投保人对“同一保险利益”为投保,同一投保人对于同一保险标的有相同的保险利益2.须投保人的保险事故相同才能构成复保险,即针对同一保险事故。

3.须向数个保险人订立数个保险合同4.须有保险期间的重叠性10、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区别(1)经营主体不同。

人身保险的经营主体必须是商业保险公司。

而社会保险可以由政府或其设立的机构办理,也可以委托金融经营机构如基金公司、银行和保险公司代管,社会保障带有行政性特色。

在我国,经办社会保险的机构是由劳动与社会保障部授权的社会保险机构。

(2)行为依据不同。

人身保险是依合同实施的民事行为,保险关系的建立是以保险合同的形式体现的,保险双方当事人享受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也是以保险合同为依据的。

而社会保险则是依法实施的政府行为,享受社会保险的保障是宪法赋予公民或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

为保证这一权利的实现,国家必须颁布社会保险的法规强制实施。

(3)实施方式不同。

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除少数险种外,大多数险种在法律上没有强制实施的规定。

而社会保险则具有强制实施的特点,凡是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范围内的社会成员,必须一律参加,没有选择的余地,而且对无故拒交或迟交保险费的要征收滞纳金,甚至追究法律责任。

(4)适用的原则不同。

人身保险是以合同体现双方当事人关系的,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即保险人承担赔偿和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完全取决于投保人是否交纳保险费以及交纳的数额。

也就是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

因而,人身保险强调的是“个人公平”原则。

而社会保险因其与政府的社会经济目标相联系,以贯彻国家的社会政策和劳动政策为宗旨,强调的是“社会公平”原则。

投保人的交费水平与保障水平的联系并不紧密,为了体现政府的职能,不管投资人交费多少,给付标准原则上是统一的,甚至有些人可以免交保险费,但同样能获得社会保险的保障。

(5)保障功能不同。

人身保险的保障目标是在保险金额限度内对保险事故所致损害进行保险金的给付。

这一目标可以满足人们一生中生活消费和各个层次的需要,即生存、发展与享受都可以通过购买人得到保障,而社会保险的保障目标是通过保险金的支付保险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即生存需要,因而保障水平相对较低。

(6)保费负担不同。

音乐会保险是人身保险投保人应尽的基本义务,而保险费中不仅仅包含死亡、伤残、疾病等费用,还包括了保险人的营业与管理费用,投保人必须全部承担。

因而,人身保险的收费标准一般较高。

而社会保险的保险费通常是个人、企业和政府三方共同负担的。

至于各方的负担比例,则因项目不同、经济承担能力不同而各异。

11、投保人的主要义务、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后果(一)主要义务:1、缴纳保险费义务的履行2、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义务的履行3、保险标的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履行4、保险事故通知义务的履行5、投保人对施救义务的履行6.提供单证义务的履行:(二)后果:(1)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为过失未履行的,保险人可以决定是否承保或增加保险费,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2)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3)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12、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概念和适用条件(一)概念:是指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进行保险赔付后,得以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对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者追偿的权利。

(二)条件:1.被保险人须因某种原因事实(保险事故)发生而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存在。

2.被保险人发生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原因事实须属于保险事故的范围内。

3.保险人已对被保险人为保险给付。

4.保险人代位权,系以保险人自己名义对第三人行使。

5.得代位行使的权利,以该权利性质上不具有人身专属性为限。

6.代位权应向对被保险人负损害赔偿责任的人行使。

7.保险人行使代位权利,其数额以不超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给付金额为限。

13、委付的概念和适用条件(一)概念委付,是指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时,主张将保险标的物的一切权利转移于保险人而请求支付全部保险金额的行为。

(二)条件:第一,委付必须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第二,委付应是就保险标的物的全部提出请求;第三,委付不得附有条件;第四,委付必须经过保险人的同意。

14、受益人的概念: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15、保险合同的中止与复效的概念及条件(二)中止条件:(1)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交付保险费的方式采分期付款方式,而不是一次性清偿保险费债务的交付方式。

(2)投保人已经交付了首期保险费,保险合同已经发生效力。

(3)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或超过合同约定期限60日未交付当期保险费。

(4)保险合同没有约定其他补救办法,事后亦未达成其他协议的。

诸如解除保险合同、减少保险金额、保险费自动垫效等。

态,恢复效力的合同是效力中止之前的保险合同的继续。

(二)条件:(1)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复效请求(2)投保人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效申请(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期间)(3)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包括利息)(4)被保险人请求复效时须符合投保条件(5)保险人和投保人就复效条件达成协议16、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合同概念是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的,当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者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担补偿责任或者直接对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协议。

所以又称为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保险人向债权人承担保险金赔付责任的一种财产保险合同17、保险单的概念保险单简称为保单,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证明,是保险合同成立的证明。

保险单必须完整地记载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其记载的内容是合同双方履行的依据。

18、保险代理人、公估人的概念取报酬的单位。

19、索赔的概念及程序(一)概念:是指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人行使该权利的行为(二)程序:1、通知出险和提出索赔要求2、合理施救,保护事故现场3、接受保险人的检验4、提供索赔单证5、向保险人开具权益转让证书6、领取保险赔款或人身保险金20、21、公示监管1、又称公告监管方式,是指国家保险监管机关对保险人的设立和经营活动不施加直接的监督和干预,而只是要求保险人应当按照政府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将其经营结果定期呈报给保险监管机关,并通过公告的形式置于社会监督之下。

至于保险业的组织形式、保险合同的条款和保险资金的运用等,均由保险人自行决定。

2、强调保险市场的公开性和自律性。

22、23、保险公司的资金可运用的形式《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一)银行存款;(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三)投资不动产;(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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