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保险法期末重点复习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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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习提纲

多选(10*2)、单选10*1)、名词解释(8*3)、简答(5*4)、案例分析(2*13)

1、保险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二)特点:(1)保险以约定的危险作为对象

(2)保险以危险的集中和危险的转移作为运行机制

(3)保险以科学的数理计算为依据

(4)保险以社会成员之间的互助共济为基础

(5)保险以经济补偿为目的

2、保险法律关系的特点

1、保险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

2、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社会关系

3、保险社会关系中存在多重主体身份,而且至少有一方是保险人

4、是以保险权利义务和保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3、保险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保险法是指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保险法的特征

1、保险法是私法;

2、保险法是具有公法性的商法;

3、保险法是公益法;

4、保险法具有鲜明的技术性。

4、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合同的区别

(一)被保险人不同。

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自然人,符合年龄和身体条件的要求,且投保人必须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财产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等组。

(二)保险标的不同。

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的寿命和身体;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物质财产及其利益。

(三)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不同。

a、保险价值:人身保险无价值概念,可就同一标的重复投保。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b、保险金额:人身保险合同为定额合同,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按约定给付保险金额。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有保险价值确定。

(四)保障职能不同。

人身保险合同为给付性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为补偿性合同。

(五)代位求偿权不同。人身保险合同保险人不享有代位求偿权。财产保险合同保险人有代位求偿权

5、最大诚信原则的概念与法律内涵

(一)最大诚信原则概念:这一原则是指民法中的诚信原则在保险法中的体现,要求保险活动当事人要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和保险相关的重要事实。保险活动中对当事人诚信的要求要高于一般的民事活动

(二)法律内涵:

1、该原则要求各方当事人应本着真是无欺的态度设立、变更和消灭保险法律关系,不损害他人、社会利益

2、要求各方当事人应按照诚信原则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用以平衡彼此之间利益关系

3通过具体法律规则适用,最终实现真正平衡的利益关系

6、近因原则的概念

保险人对其承保范围内的保险事故作为直接的、最接近的原因所引起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而对承保范围以外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7、定值保险合同、再保险的概念

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事先约定保险标的价值,并在合同中给予载明作为保险金额,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根据载明的保险价值进行赔偿的保险合同

再保险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

8、保险利益原则的构成要件

1、保险利益应当是法律承认的经济利益

2、是确定存在的经济利益

3、保险利益的存在是与保险合同直接相关的

4、我国《保险法》强调投保人或保险人应当依法具有保险利益,从而防止保险领域中出现道德危险和投机

行为

9、重复保险的构成要件及其适用范围

(一)范围;我国法律以保险标的的不同将保险划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关于重复保险的适用范围,依我国《保险法》的规定,重复保险被规定于财产保险合同项下而非总则中,从立法技术的解释上说,复保险只适用于财产保险,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二)重复保险的构成要件

1.须投保人对“同一保险利益”为投保,同一投保人对于同一保险标的有相同的保险利益

2.须投保人的保险事故相同才能构成复保险,即针对同一保险事故。

3.须向数个保险人订立数个保险合同

4.须有保险期间的重叠性

10、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区别

(1)经营主体不同。人身保险的经营主体必须是商业保险公司。而社会保险可以由政府或其设立的机构办理,也可以委托金融经营机构如基金公司、银行和保险公司代管,社会保障带有行政性特色。在我国,经办社会保险的机构是由劳动与社会保障部授权的社会保险机构。

(2)行为依据不同。人身保险是依合同实施的民事行为,保险关系的建立是以保险合同的形式体现的,保险双方当事人享受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也是以保险合同为依据的。而社会保险则是依法实施的政府行为,享受社会保险的保障是宪法赋予公民或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为保证这一权利的实现,国家必须颁布社会保险的法规强制实施。

(3)实施方式不同。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除少数险种外,大多数险种在法律上没有强制实施的规定。而社会保险则具有强制实施的特点,凡是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范围内的社会成员,必须一律参加,没有选择的余地,而且对无故拒交或迟交保险费的要征收滞纳金,甚至追究法律责任。

(4)适用的原则不同。人身保险是以合同体现双方当事人关系的,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即保险人承担赔偿和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完全取决于投保人是否交纳保险费以及交纳的数额。也就是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因而,人身保险强调的是“个人公平”原则。而社会保险因其与政府的社会经济目标相联系,以贯彻国家的社会政策和劳动政策为宗旨,强调的是“社会公平”原则。投保人的交费水平与保障水平的联系并不紧密,为了体现政府的职能,不管投资人交费多少,给付标准原则上是统一的,甚至有些人可以免交保险费,但同样能获得社会保险的保障。

(5)保障功能不同。人身保险的保障目标是在保险金额限度内对保险事故所致损害进行保险金的给付。这一目标可以满足人们一生中生活消费和各个层次的需要,即生存、发展与享受都可以通过购买人得到保障,而社会保险的保障目标是通过保险金的支付保险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即生存需要,因而保障水平相对较低。

(6)保费负担不同。音乐会保险是人身保险投保人应尽的基本义务,而保险费中不仅仅包含死亡、伤残、疾病等费用,还包括了保险人的营业与管理费用,投保人必须全部承担。因而,人身保险的收费标准一般较高。而社会保险的保险费通常是个人、企业和政府三方共同负担的。至于各方的负担比例,则因项目不同、经济承担能力不同而各异。

11、投保人的主要义务、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后果

(一)主要义务:

1、缴纳保险费义务的履行

2、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义务的履行

3、保险标的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履行

4、保险事故通知义务的履行

5、投保人对施救义务的履行

6.提供单证义务的履行:

(二)后果:

(1)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为过失未履行的,保险人可以决定是否承保或增加保险费,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2)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3)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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