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一般财产价值的征税权分配规则
个人所得税法对海外资产的申报与纳税义务
个人所得税法对海外资产的申报与纳税义务个人所得税法是中国税法中的一部分,对居民个人的所得征收税款并规定相关申报义务。
近年来,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和人们跨国投资的增加,海外资产成为越来越多人所关注的话题。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个人所得税法对海外资产的申报与纳税义务,并解释这些义务的重要性。
一、海外资产的范围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海外资产包括在境外拥有的银行存款、股票、债券、房地产、股权等财产。
无论这些资产是否产生收入,居民个人都有义务向税务部门申报并缴纳相应的税款。
二、海外资产申报义务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凡是在中国境内具有居民身份的个人,在达到一定标准后,需要向税务部门申报海外资产情况。
具体标准包括资产的总价值和个人收入的来源。
三、申报海外资产的程序在申报海外资产时,个人应该按照税务部门制定的要求填写相关的申报表格,提供真实准确的资产和收入信息。
此外,个人还需要提供与海外资产有关的证明文件,例如银行对账单、股权证书等。
税务部门会审核这些资料,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确定个人需要缴纳的税款。
四、海外资产的纳税义务个人拥有的海外资产所产生的收益,也需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纳税的规定缴纳税款。
这些收益包括海外银行存款的利息、股息、租金收入等。
个人应当及时向税务部门申报这些收入,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相应的税款。
五、申报与纳税的意义与必要性申报与纳税是每个居民个人的法定义务,也是国家税收的重要来源。
通过申报海外资产,并缴纳相应税款,个人不仅履行了法定的义务,还为国家提供了税收收入,用于社会事业的发展和公共服务的提供。
此外,申报与纳税也有助于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和防止可能的法律风险。
六、海外资产的申报和纳税注意事项1. 个人应主动了解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并及时了解自己是否满足海外资产申报的条件。
2. 在填写申报表格时,要认真核对资产和收入的信息,确保准确无误。
3. 在提交申报资料之前,应仔细检查是否提供了相关的证明文件,以便税务部门的审核。
财产分配中如何处理多国资产
财产分配中如何处理多国资产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下,个人和企业拥有多国资产的情况越来越普遍。
这既带来了丰富的机遇,也带来了复杂的挑战,特别是在财产分配这一关键环节。
正确处理多国资产的分配,不仅需要对各国法律有深入的了解,还需要综合考虑经济、税务、文化等多方面的因素。
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多国资产。
多国资产可以包括但不限于在不同国家的房产、金融投资(如股票、债券、基金)、企业股权、知识产权以及银行存款等。
这些资产分布在不同的法律和经济体系中,其价值和管理方式可能存在巨大的差异。
了解各国的法律制度是处理多国资产分配的基础。
不同国家对于财产的定义、所有权的认定、继承和分配的规则都可能大相径庭。
例如,在某些国家,遗嘱的形式和效力有着严格的规定;而在另一些国家,法定继承的份额和顺序可能与我们的惯常理解不同。
因此,在进行财产分配规划时,必须详细研究涉及到的各个国家的相关法律。
税务问题也是不容忽视的重要环节。
资产在不同国家之间的转移和分配可能会引发各种税务责任。
有些国家对遗产和赠与征收高额的税款,而税收政策又可能随着时间和政策的变化而调整。
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税务负担,需要提前进行合理的税务规划。
这可能包括选择合适的资产转移方式、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在适当的时机进行资产的重新配置。
经济因素同样在多国资产分配中起着关键作用。
汇率的波动可能会影响资产的实际价值。
在进行分配时,需要考虑不同货币之间的汇率走势,以确保分配的公平和合理性。
此外,各国经济的发展状况和资产市场的表现也会对资产价值产生影响。
对于处于不同经济周期的资产,需要进行谨慎的评估和决策。
文化和家庭因素也需要纳入考虑范围。
在一些文化中,家族传承和亲情关系可能对财产分配有着特殊的影响。
例如,某些家族可能更倾向于将资产集中在家族企业中,以保持家族的控制力和影响力;而在另一些文化中,平均分配或按照特定的传统方式分配财产可能更为常见。
了解和尊重这些文化差异,有助于在财产分配过程中减少家庭矛盾和纠纷。
离婚协议书中如何处理跨国财产
离婚协议书中如何处理跨国财产在当今全球化的时代,跨国婚姻已不再罕见,而随之而来的离婚问题也日益复杂,其中跨国财产的处理更是让许多夫妻感到头疼。
跨国财产不仅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还可能受到汇率波动、税收政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因此,在离婚协议书中妥善处理跨国财产至关重要。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跨国财产。
简单来说,跨国财产就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一个或多个国家所拥有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车辆、存款、投资、知识产权等。
这些财产可能位于不同的国家,受到不同法律的管辖。
在处理跨国财产时,第一步是要全面清查夫妻双方的跨国财产状况。
这需要夫妻双方坦诚相待,提供准确和完整的财产信息。
如果一方故意隐瞒或谎报财产,可能会导致后续的法律纠纷和严重后果。
清查财产时,要详细记录财产的名称、所在地、价值、所有权等信息。
对于难以确定价值的财产,如某些投资或知识产权,可以寻求专业评估机构的帮助。
接下来,了解相关国家的法律规定是必不可少的。
不同国家对于夫妻财产的划分和分配有着不同的原则和规定。
有些国家采用夫妻共同财产制,即婚姻期间所得财产视为夫妻共同所有,离婚时平均分配;而有些国家则采用分别财产制,夫妻各自拥有自己的财产。
还有些国家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夫妻的贡献、经济状况等因素来进行财产分配。
因此,在制定离婚协议时,必须充分了解财产所在国家的法律,确保协议的内容符合当地法律要求。
在明确了财产状况和法律规定后,夫妻双方需要协商确定跨国财产的分配方案。
这是一个需要充分沟通和妥协的过程。
双方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情况,提出合理的分配要求。
例如,如果一方在某个国家的财产较多,而另一方在其他方面有优势,可以通过协商达成一个相对平衡的分配方案。
在协商过程中,可以考虑聘请专业的律师或财务顾问,为双方提供专业的意见和建议,帮助双方制定合理、公平且合法的分配方案。
在离婚协议书中,对于跨国财产的处理应该明确、具体、详细。
要清楚地写明每一项财产的分配方式、归属权的转移手续以及可能涉及的税费承担等问题。
跨国财产分配离婚协议
跨国财产分配离婚协议
简介
协议内容
1. 财产分析和归属
将所有财产按照所在国家的法律进行分类和评估;
计算每个财产项目在夫妻双方之间的归属比例;
根据归属比例,确定每个财产项目在分配中的具体归属。
2. 分配原则
公平原则:根据双方对财产的贡献和经济实力进行公正分配;
考虑诉讼费用:尽量避免夫妻双方因诉讼费用而增加负担;
税务考虑:考虑不同国家的税务法律,以最小化负担。
3. 分配方式
协商折现:根据各财产项目的市场价值,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决定直接将财产转移给一方,以达到财产分配的目的;
资产置换:夫妻双方可以以等值的财产或资产来置换其他财产,以达到财产重新分配的目的;
现金结算:夫妻双方可以通过支付一定金额的现金来达成财产分配。
4.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本协议适用于双方所在国家的法律。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由双方共同选择一个仲裁机构或法院进行解决。
总结。
涉外财产分割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公民和企业参与到国际经济活动中,涉及涉外财产分割的案件也日益增多。
涉外财产分割是指在国际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因离婚、继承、赠与、合同解除等原因,对涉外财产进行分割的法律问题。
由于各国法律体系、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定存在差异,涉外财产分割的法律适用问题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
本文将从涉外财产分割法律适用的原则、依据和具体规定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涉外财产分割法律适用的原则1. 国际私法原则国际私法是调整国际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其基本原则包括:管辖权原则、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等。
在涉外财产分割法律适用中,应遵循国际私法原则,尊重各国的法律主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法律适用原则法律适用原则是指在涉外民事案件中,如何确定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
主要包括以下原则:(1)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解决争议所适用的法律。
(2)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法律的情况下,应考虑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3)分割原则:在涉及财产分割的涉外民事案件中,应当将财产分割问题与实体问题分开,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
三、涉外财产分割法律适用的依据1. 国内法律我国《民法典》对涉外财产分割法律适用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外国法律。
没有选择的,适用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2. 国际条约我国参加或缔结的国际条约对涉外财产分割法律适用具有约束力。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对涉外民事关系有规定的,依照该条约的规定办理。
”3. 国际惯例国际惯例是各国在长期的国际交往中形成的共同遵守的习惯做法。
在涉外财产分割法律适用中,可以参照国际惯例。
四、涉外财产分割法律适用的具体规定1. 离婚案件在离婚案件中,涉及财产分割的法律适用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当事人协议离婚的,可以约定适用一方当事人的国籍国法律或者居住国法律。
财产分割的国际税法与跨境税收合规
财产分割的国际税法与跨境税收合规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越来越多的人跨越国界进行财产分割,涉及的税法问题也变得日益复杂。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财产分割的国际税法以及如何确保跨境财产分割合规。
一、国际税法概述国际税法涉及多个国家之间的税收规则和协议,旨在解决跨境交易和投资中的税收问题。
在财产分割的情况下,涉及到个人或公司在多个国家之间的财产转移和税务责任的分配。
二、财产分割的税务考虑在进行财产分割之前,应仔细考虑涉及的税务风险和合规要求。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税务考虑因素:1.税收居民身份根据国际税法原则,个人和公司通常被视为其所属国的税收居民。
因此,在财产分割前,有必要确定个人或公司的税收居民身份,并了解涉及的国际税法规定。
2.避免双重征税不同国家的税法可能会对同一笔收入或资产产生重复征税,这被称为双重征税。
为了避免双重征税,国际税法通常采用税收协定来解决这一问题。
在进行财产分割前,需要了解涉及国家之间是否存在适用的税收协定,并根据协定规定进行合理安排。
3.合规报告义务财产分割可能涉及到海外账户或资产的转移,这就需要遵守各国的合规报告要求。
例如,根据居民国的要求,可能需要申报海外资产或账户,并报告财产的变动情况。
4.遗产税和赠与税在进行财产分割时,还需要考虑遗产税和赠与税的问题。
不同国家对于遗产和赠与征收不同的税率和税额,因此需要了解涉及的国家的税法规定,以便制定合理的财产分割计划。
三、跨境税收合规建议为了确保财产分割过程的顺利进行和合规性,以下是一些建议:1.咨询专业税务顾问跨境税收合规涉及复杂的税法规定,建议在进行财产分割之前咨询专业的税务顾问。
税务顾问可以帮助了解涉及的税法规定,并根据个人或公司的具体情况提供定制的解决方案。
2.及早规划和准备财产分割通常需要涉及多个方面的考虑,包括税务、遗产规划和财产安全等。
因此,在进行财产分割之前,应及早规划和准备,确保满足相关的法规要求。
3.合规报告和申报针对海外账户和资产的转移,应确保合规报告和申报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九章 一般财产税 《外国税制》PPT课件
第三节 发展中国家的一般财产税制度
• 二、新加坡的财产税
新加坡的财产税是为调节一般财产税范畴。
1.纳税人
新加坡财产税的纳税人是财产所有者,包括土地、房屋及 其他建筑物等财产的所有人。纳税人分居民纳税人和非居 民纳税人,居民纳税人就其境内外财产纳税,非居民纳税 人仅就其境内财产纳税。
第三节 发展中国家的一般财产税制度
• 三、印度的财富税 印度的财富税,又称“富裕税”,是于1957—1958年财政年度正式 开征的。印度的财富税事实上就是财产净值税。
第二节 发达国家的一般财产税制度
3.税率 挪威的财产净值税,原由国家征收,后来地方政府也征收 此税。国家税的税率是累进税率,地方税是比例税率。地 方税是市级税收。60000挪威克朗以下者免税,60000挪 威克朗以上(含60000挪威克朗),按比例税率征收。各 城市比例税率不一,一般为1%左右。国家税税率分为两 类,一类是对没有抚养人口的纳税人实施,另一类是对有 抚养人口的纳税人实施。
第二节 发达国家的一般财产税制度
(二)美国一般财产税征收制度
1.纳税人 美国一般财产税的纳税人是拥有财产(主要是房地产)的自然 人和法人,分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2.征税对象 美国一般财产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拥有的动产和不动产,以 不动产为主。 3.税率 美国一般财产税的税率是由各地方政府自行规定的,税率一般 依据地方的预算支出规模、非财产税收入额以及可征税财产的 估价来确定。 4.优惠规定 美国财产税的优惠规定主要依据财产所有者的类别、财产的类 别和财产的用途来制定。 5.财产估价 财产价值的估算是美国财产税制度的核心。
• 三、德国的财产净值税 德国是征收财产净值税较为成功的国家,在德国,财产净 值税是所得税的重要补充。其税收制度的主要内如下: 1.纳税人 财产净值税的纳税人为拥有财产的人,包括个人和法人, 并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居民纳税人就其境内 外财产纳税。非居民纳税人,除按国内税法和国家税收协 定中规定可以特别免税者以外,均须就其德国境内的财产 缴纳净值税。 2.征税对象 财产净值税的征税对象是个人和法人拥有的全部财产。包 括:不动产;农林业财产;企业财产;其他财产,如债权, 银行存款,专利权和版权,人寿保险等。确定财产净值时, 允许扣除债务,如纳税人未偿还的负债。在此基础上,对 自然人纳税人还根据其是单身或已婚夫妇规定一定的生活
自考法学类国际经济法概论复习笔记汇总88
2018年自考法学类国际经济法概论复习笔记(八)第八章国际税法第一节国际税法概说国际税法是国际经济法的组成部分,是调整国际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国际税法的产生国际税法是调整国际税收关系的一个新的法律部门,国际税收关系的产生,是国际经济交往发展到一定阶段、国家的税收管辖权扩大到跨国征税对象的结果。
企业与个人收入和财产国际化的普遍存在和不断发展,为国际税收关系和国际税法的产生奠定了客观经济基础。
各国在所得税的征收方面分别按照属人原则和属地原则征税,也就是一方面对具有本国居民身份(或国籍)的纳税人来源于境内外的全部所得征税,另一方面也对不具有本国居民身份(或国籍)的纳税人来源于境内的那部分所得征税。
除了所得税之外,有些国家对纳税人的一般财产价值也征税,这也会发生类似的国际重复征税问题。
二、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税收关系。
国际税收关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与纳税人相互间在跨国征税对象上产生的经济利益分配关系,是有关国家之间的税收利益分配关系与它们各自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的统一体。
与纯粹的国内税收关系相比,国际税法调整的这种国际税收关系在主体、客体和内容方面都有其自己的特点:首选,国际税收关系中的征税主体是两个国家,它们均有权对纳税人的跨国征税对象课税。
其次,国际税收关系的客体,是纳税人的跨国所得或跨国财产价值,通常是受两个国家税收管辖权支配。
最后,就国际税收关系的内容看,国际税收关系是国家间的税收利益分配关系和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的融合体,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并非仅具有国内税收关系中强制、无偿的特点,还有对等互惠的内容。
三、国际税法的法律渊源包括国内法律渊源和国际法渊源。
国内法渊源主要是各国制定的所得税法和一般财产税法。
国际法渊源主要是各国相互间为协调对跨国征税对象的课税而签订的双边或多边性的国际税收条约和各国在国际税收实践中普遍遵行的税收国际惯例。
第二节税收管辖权与国际重复征税一、税收管辖权税收管辖权是指一国政府进行征税的权力,是国家主权在税收领域内的体现。
第七章 跨国投资所得、财产收益和其他所得的征税权冲突的协调
❖ 但联合国范本第21条第3款还建议: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 的各项所得,凡本协定上述各条未作规定,而发生在缔约国 另一方的,也可以在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 中国对外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关于其他跨国所得的征税
, 如果被转让的股份达到公司股权的一定比例,可以在被转让 公司为其居民的缔约国一方征税。为达到税收协定中规定比 例的公司股份转让收益,应仅由转让人的居住国一方征税。 ❖ 凡双重征税协定中未明确规定的其他财产转让所得,均应
三、其他跨国所得的课税协调
❖ 双重征税协定意义上的其他所得,是指此类双边协定中有 关所得项目的课税协调条款未涉及的其他跨国所得或收益, 其涵盖范围远大于缔约国国内税法通常所称的其他所得。 ❖ 中国个人所得税法意义上的其他所得的概念范围及其课税 规则。 ❖ 中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意义上的其他收入的概念范围及其 课税规则。 ❖ 关于双重征税协定中未作出具体规定的其他各项所得(包 括发生于缔约国一方的所得和来自第三国的所得),两个范 本第21条第1款均主张,应仅由所得受益人的居住国一方独
) ❖ 有关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定性识别的问题:转让无形资产的
使 用权还是所有权?提供专有技术的使用权还是提供专业技术服 务?涉及计算机软件交易的报酬的定性问题。
用者所在地为其发生地。 (五)来源国一方不得对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分配利润和 未分配利润征收预提所得税。(两个范本第10条第5款规定
) ❖ 缔约国各方应仅对本国居民公司分配的股息向受益所有
国一方对各项投资所得有权课税的同时,限定其源泉扣缴的 预提所得税税率不得超过一定的比例。(OECD范本第12条 主张跨国特许权使用费应适用有受益人居住国一方独占征税 原则) ❖ UN范本第10条第1款和第2款,第11条第1款和第2款,第
财产分配中如何处理多国资产
财产分配中如何处理多国资产在当今全球化的时代,人们的资产分布不再局限于一个国家或地区,多国资产配置已成为一种常见现象。
然而,当涉及到财产分配时,如何妥善处理多国资产就成为了一个复杂且具有挑战性的问题。
这不仅需要考虑各国不同的法律、税收政策,还需要综合权衡各种因素,以确保分配的公平、合理和合法。
首先,了解各国的法律体系是至关重要的。
不同国家对于财产分配的规定可能存在巨大差异。
例如,某些国家可能遵循法定继承原则,即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和比例分配遗产;而另一些国家则更倾向于尊重遗嘱的意愿,只要遗嘱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
因此,在处理多国资产分配时,必须深入研究涉及的每个国家的相关法律。
税收政策也是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方面。
各国对于资产的征税方式和税率各不相同。
在进行财产分配时,需要考虑到资产转移可能产生的税收负担。
例如,有些国家对不动产的继承或转让征收高额的税费,而对于金融资产的税收规定则可能较为宽松。
如果不提前规划,可能会导致不必要的税务支出,从而减少实际可分配的财产价值。
此外,资产的性质和类别也会影响分配的方式。
不动产(如房产)在不同国家的登记、交易和继承规则往往较为复杂。
而金融资产(如股票、债券、基金等)的处理则可能受到不同国家金融监管和税收政策的制约。
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分配也需要依据相关国家的法律进行。
在实际操作中,选择合适的法律适用是关键的一步。
通常,有几种常见的原则可供参考。
一是被继承人的住所地法,即根据被继承人在生前的常住地所在国家的法律来处理财产分配。
二是遗产所在地法,依据遗产所在的国家的法律进行分配。
然而,具体适用哪种原则,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遗产的分布情况、继承人的国籍和居住地等。
为了有效地处理多国资产的分配,专业的法律和财务顾问的参与是必不可少的。
他们熟悉各国的法律和税收政策,能够提供准确的建议和规划方案。
通过他们的专业知识,可以在合法的框架内最大限度地优化财产分配,减少潜在的风险和纠纷。
国际经济法-税法
国际税法第一部分、税收管辖权的冲突(00,论述,试述国家间税收管辖权冲突的主要表现形式)1.税收管辖权:一国政府对一定的人或对象征税的权利。
税收管辖权是国家主权在税收方面的体现,是国家主权的重要内容,对外独立自主。
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依据是纳税人或征税对象是否与自己的领土主权存在着某种属人性质或属地性质的连结因素2.属人性质的连结因素:依属人原则行使税收管辖权的前提条件是纳税人与征税国之间存在着以人身隶属关系为特征的法律事实,这种连结因素被称作“税收居所”,与征税国存在这种关系的纳税人就是该国税法上的居民纳税人,这个征税国也相应地被称作该纳税人的居留国,居民税收管辖权:国家根据纳税人在本国境内存在税收居所这种连接因素而行使的征税权利(01,名词解释:税收居所)3.属地性质的连接因素:作为征税对象对纳税人的各种所得与征税国之间存在着经济上的源泉关系。
表示所得与征税国存在着渊源关系的地域连结标志统称为“所得来源地”或“所得来源国”。
异国根据所得来源地这一连结因素对非居民纳税人征税的原则称为“领土原则”或“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原则”。
与居民纳税人相比,收入纳税人仅就从来源国境内获得的部分所得向来源国政府承担纳税责任4.居民税收管辖权:征税国际与纳税人与征税国存在居民身份关系的法律事实而主张行使的征税权。
这种居民身份关系事实,是指征税国税法上规定的居民纳税人身份构成要件,也是征税国对其实施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前提。
在居民税收管辖权下,纳税人承担的是无限纳税义务,即纳税人不仅要就来源于或存在于居住国境内的所得和财产向居住国旅行有关所得税或财产税的纳税义务。
5.税法中自然人的居民身份确认:1)住所标准:以自然人在征税国内是否有住所这一法律事实来决定居民或非居民纳税人身份2)居所标准:一个人经常居住的场所,并不具有永久居住地的性质。
合理之处:反映了个人与其主要经济活动地的关系;弊端:缺乏客观统一的识别标志。
3)居住时间标准:以一个人在征税国境内国内拘留是否超过一定的期限,作为划分其居民或非居民的标准,不考虑个人在该国境内是否有财产。
跨国一般财产价值的征税权分配规则
跨国一般财产价值的征税权分配规则1.跨国一般财产价值的概念跨国纳税人所有的一切财产,在其货币价值形式上的综合表现。
2.跨国一般财产价值的分类2.1跨国一般动态财产价值只限于归属一般财产税类中的,因无偿转移而发生所有权变化的那部分跨国财产价值不包括:(1)流转中所实现的跨国一般财产价值,因为那是属于对物税中流转税类的课税客体,而与一般财产税类无关(2)在转让中所实现的跨国一般财产收益那部分价值,因为这部分价值虽然是国际税收涉与的课税客体,但却属于所得税类中资本利得税这个税种的课税客体,而同一般财产税类的有关税种也没有任何联系。
例如,被继承人死亡,由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将其所遗留的跨国一般财产,按遗嘱分别转移归有关继承人所有;以与赠与人在生前,将跨国一般财产馈赠给受赠人等等。
像这一类处于动态中的跨国一般财产的价值,曾经被很多发达国家和不少发展中国家列为国际税收涉与的课税客体征税。
在我国,目前还没有对这类跨国一般动态财产价值进行征税。
[据最新消息,遗产税将于2016年开征,国务院法制办正在研究起草《遗产税》,将于十二五期末开征,市也公布预开征遗产税,并公布其试点政策,不过说了这么久的遗产税,2016年市真的会开始实施吗?]在对跨国一般动态财产价值进行征税的国家,它们或者是对被继承人的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汇总计算征收,或者是对各个继承人分别计算征收,或者是对各个受赠人分别计算征收。
由于征收方法不同,计税基础的规定也不一样。
(1)凡属对被继承人的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汇总计算征收的,其计税基础为被继承人的跨国净遗产价值。
计算公式是:被继承人的跨国净遗产价值=被继承人所遗跨国财产总价值-(被继承人债务+殡葬费+遗嘱审查费)-基础扣除-配偶扣除。
(2)凡属对各个继承人分别计算征收的,其计税基础为继承人分得的跨国净遗产价值。
计算公式是:继承人分得的跨国净遗产价值=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分得的跨国遗产总价值跨国净遗产价值×被继承人所遗跨国财产总价值凡属对各个受赠人分别计算征收的,其计税基础为受赠人受赠的财产价值。
跨国纳税国际税收基本原则是什么?
跨国纳税国际税收基本原则是什么?国际税收基本原则际税收的基本原则包括:国家税收主权原则;国际税收分配公平原则;国际税收中性原则。
国际税收规则需要解决对跨境交易的收入按什么标准征税,国家间如何分配征税权的问题。
国际税收是指对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之间开展跨境交易行为征税的一系列税收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税收的重要性1、弥补国内税法单边解决国际重复征税问题存在的缺陷;2、兼顾居住国和****国的税收利益;3、在防止国际避税和国际偷逃税问题上加强国际合作。
税收国际协调的内容税收国际协调的内容涉及税收管辖权、税收制度、税收政策和税务合作等。
(1)税收管辖权是每一个主权国家专属的税收征管权力,当税收管辖权交叉、冲突时,就需要各方通过税收国际协调解决矛盾。
(2)各国经济发展的历史阶段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就会存在税收制度的差别。
税收制度的差别不利干国际经贸关系的正常发展,有必要通过税收国际协调优化税收制度。
国际税收协定规定一、怎么理解我国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国际税收协定是国际税收重要的基本内容,是各国解决国与国之间税收权益分配矛盾和冲突的有效工具。
1 、国际税收协定概念国际税收协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为了协调相互间在处理跨国纳税人征纳事务方面的税收关系,依照平等原则,通过政府间谈判所缔结的确定其在国际税收分配关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税收协议。
国际税收协定按参加国多少,可以分为双边税收协定和多边税收协定。
双边税收协定是指只有两个国家参加缔约的国际税收协定,是目前国际税收协定的基本形式。
多边税收协定是指有两个以上国家参加缔约的国际税收协定,现在国际上还不多,但代表了国际税收协定的发展方向。
国际税收协定按其协调的范围大小,可以分为一般税收协定和特定税收协定。
一般税收协定是指各国签订的关于国家间各种国际税收问题协调的税收协定。
特定税收协定是指各国签订的关于国家间某一特殊国际税收问题协调的税收协定。
2 、国际税收协定的法律地位国际税收协定与国内法二者都属于法律范畴,体现国家意志,并且相互依存相互渗透。
跨国公司的税务筹划与国际税收规则
跨国公司的税务筹划与国际税收规则一、概述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跨国公司的数量和规模不断壮大。
在跨国公司的经营过程中,除了面临市场竞争压力外,还需要关注国际税收规则,进行税务筹划,以最大限度地降低税收成本,提高利润水平。
本文将分别从跨国公司的税务筹划和国际税收规则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二、跨国公司的税务筹划1、税务筹划的定义税务筹划是指在合法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手段和方式,降低纳税人的税负。
税务筹划是跨国公司的一项重要管理工作,目的是合理避税,降低成本,提高利润率。
2、税务筹划的重要性跨国公司在进行税务筹划时,有利于提高企业竞争力和盈利水平。
税务筹划可以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竞争力,从而取得更多的市场份额。
此外,税务筹划可以提高企业自身的规模和实力,增强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进而推动其在全球市场上的发展。
3、国际税收架构下的税务筹划在国际税收架构下,如何进行税务筹划是跨国公司需要关注的重要问题。
跨国公司可以通过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移动资产、组织架构调整等方式来进行税务筹划,在遵守本国法律的前提下,尽可能地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
4、税务筹划的风险税务筹划虽然可以降低企业的税负,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盈利水平,但同时也需要面对一定的风险。
税务筹划会引起税法监管机构和国际组织的关注,一旦被认为是非法避税行为,企业将面临严重的处罚。
因此,跨国公司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必须遵循合法合规原则,提高对税法法规的认识和理解,确保税务筹划的合法性和稳健性。
三、国际税收规则1、国际税收规则的概述国际税收规则是国际上关于税收的各种规定和标准。
国际税收规则是由国际组织和国家制定的,旨在规范国际商业活动中的税务征收和税务合规行为,保障各国税收利益的平衡和公平。
2、主要国际税收规则主要的国际税收规则包括OECD的《跨国公司税收指导原则》、UN国际税收制度和各国自身的税法规定。
OECD的《跨国公司税收指导原则》是最有影响力的国际税收规则之一,是跨国公司进行税务筹划的参考标准。
跨国公司跨国转移定价税务规定
跨国公司跨国转移定价税务规定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在不同国家之间进行业务转移和定价。
然而,这种转移往往涉及到税务规定,具有较高的风险和复杂性。
因此,各国纷纷制定了跨国公司跨国转移定价税务规定,以确保公平合理的税收征收。
本文将对跨国公司跨国转移定价税务规定进行探讨。
一、跨国公司跨国转移定价的概念和意义跨国公司跨国转移定价是指跨国公司在不同国家之间划分利润和成本,并确定转移定价的过程。
这样的转移定价往往涉及到不同国家之间的税收征收。
跨国公司为了在不同国家之间最大化利润,往往会通过转移定价来调整利润和成本的分配,以减少税负。
跨国公司跨国转移定价的意义在于平衡各国之间的税收权益,防止利润的转移和避税行为。
合理的转移定价可以确保不同国家的税收公平合理,避免跨国公司通过设置高价或低价来转移利润,从而逃避应付的税负。
二、跨国公司跨国转移定价税务规定的国际背景各国在制定跨国公司跨国转移定价税务规定时,通常会参考国际上的相关原则和准则。
其中,最重要的是联合国和组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制定的“关联交易准则”。
这些准则旨在确保跨国公司在不同国家之间进行业务转移和定价时遵循公平、合理、透明的原则。
根据这些准则,跨国公司应当根据市场原则进行转移定价。
也就是说,转移定价应当反映市场上无关联交易的价格水平。
同时,跨国公司应当提供转移定价文件,详细说明转移定价的依据和合理性。
三、跨国公司跨国转移定价税务规定的主要内容跨国公司跨国转移定价税务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范围、方法和程序。
1. 范围:跨国公司在不同国家之间发生的所有转移定价都适用相关的税务规定。
包括商品转移、劳务转移、知识产权转移等。
2. 方法:跨国公司应当根据市场原则进行定价。
也就是说,在转移定价时,应当参考市场上无关联交易的价格水平。
同时,还可以采用可比事务法、利润分割法、成本加成法等方法来确定转移定价。
3. 程序:跨国公司应当及时备案并提供相关的转移定价文件。
国际税务法律制度
判定标准
通常采用所得来源地原则 ,即所得是否来源于本国 境内来判断是否属于本国 征税范围。
征税范围
主要包括非居民纳税人在 本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如 劳务所得、投资所得、营 业利润等。
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冲突与协调
冲突表现
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的冲突主要表现在对跨国纳税人的双 重征税问题上,即同一笔所得在居民 国和来源国都要被征税。
国际税务法律制度
目录
• 国际税务法律制度概述 • 国际税收管辖权 • 国际重复征税及其减除 • 国际避税与反避税 • 国际税收协定 • 国际税务争议的解决
01
国际税务法律制度概 述
国际税务法律制度的定义
跨国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
国际税务法律制度是调整跨国税收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各国政府 为协调跨国纳税人税收关系而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国际税收惯例以及各国政 府所制定的涉外税法、国内税法中的涉外税收条款等。
一是坚持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与居民税收管辖权并重的 原则;二是坚持平等互利、对等协商的原则;三是坚持税 收饶让原则;四是坚持反避税原则。
06
国际税务争议的解决
国际税务争议的概念和类型
国际税务争议的概念
国际税务争议是指跨国纳税人与一国 或多国税务当局之间,以及不同国家 税务当局之间,在税收征纳和税收分 配关系上产生的各种争议。
所得税税款中抵免,以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 扣除法:指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纳税人来自境外的所得允许从应税所得中扣除一定金额,以减轻国际重复征税
的方法。这种方法通常允许纳税人扣除在境外已纳的所得税税款或按一定比例计算的扣除额。 • 饶让抵免:指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纳税人来自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已纳的所得税税款,即使纳税人未在本国缴纳
税法中的国际税收规则
税法中的国际税收规则国际税收规则是指在国际间处理跨境交易和跨国企业纳税事务时所遵循的指导原则和法律规定。
随着国际贸易和跨国投资的不断增加,各国之间的税收政策和规则相互影响,国际税收规则也逐渐成为全球税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税法中,国际税收规则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税收管辖权、避免双重征税、税收信息交换、国际纳税调整、反避税与反逃税措施以及税收协定。
税收管辖权是国际税收规则中的基本原则之一。
税收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居民和非居民的财产、收入和交易行为实行税收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在国际税收中,居民国原则和源泉国原则是最常用的税收管辖权原则。
居民国原则以居民国的税法和税收协定为依据,对居民的全球收入征税;而源泉国原则根据所得的发生地(即该所得的来源)来征税。
国际税收规则通过国家间的税收协定来协调和规范税收管辖权的行使,避免双重征税的发生。
避免双重征税是国际税收规则中的核心问题之一。
双重征税是指在跨境交易和跨国企业活动中,同一所得或财产可能被多个国家同时征税的情况。
为了避免双重征税,国际税收规则引入了一系列的调整机制,例如免税、抵免税和税收抵扣等。
此外,各国也通过签订双边税收协定来解决双重征税问题,这些协定一般会制定所得的分类和如何分配税收权益的规则。
税收信息交换是国际税收规则的一个重要方面。
随着全球金融合作的加强和跨国资金流动的增加,各国需要加强税收信息的交流与合作,共同打击税收逃避和避税行为。
在这方面,国际组织和各国政府共同推动了税收信息交换的国际标准和机制的建立。
例如,根据全球论坛(Global Forum)的要求,各国应当进行相互的税收信息交换,并确保其税务部门具备足够的信息收集和交换能力。
国际纳税调整是国际税收规则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跨国企业往往通过内部转让定价来调整各国之间的利润分配,以实现税收规避或减少税负的目的。
为了防止这种行为,国际税收规则对跨国企业的内部转让定价进行了严格的管控和调整。
许多国家参照《税收准则与跨国企业行为指南》(Transfer Pricing Guidelines for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s and Tax Administrations)来处理国际纳税调整事务。
美国各级政府的事权、财权和税权划分.doc
美国各级政府的事权、财权和税权划分美国是一个典型的联邦制国家。
其政府体系包括联邦政府、州和特区政府、地方政府(包括县、市、镇、学区和特殊劳务区,共计8万多个)三个层级。
各级政府系统间的事权划分、税权收入划分和财政支出是一个国家正常运转的基本经济问题。
其中,事权划分是税权划分和财政支出的前提。
这里从三个层次上来说明美国的经济运转的基本情况。
一、美国各级政府的事权划分1、事权划分。
所谓多级政府间的事权划分,就是指把各种公共权力及政府职责在一国的各级政府之间进行分配,从而确定不同类型公共权力政府职责的管辖主体。
政府间事权的划分受政治、经济、历史、文化背景、人口结构、地理状况等各种因素的影响。
政府间事权划分的前提首先在于明确政府职能范围,只有在政府职能范围明晰、合理的条件下,政府事权划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才能得到保证。
美国是一个典型的联邦制国家,各级政府独立性很强。
在定位政府职能时将效率与公平摆到同等重要的位置上,政府既强调对经济的干预,也重视对收入分配结果的调节,反映在财政上则表现为这些国家一方面通过大规模减税刺激经济增长,另一方面又通过大量福利性支出增加居民保障。
2、美国政府在事权划分方面遵循的原则。
一是受益原则。
受益原则要求各级政府事权范围的界定应当依据公共产品的受益范围来确定。
二是效率原则。
即根据效率高低来确定一项公共产品应由哪一级政府提供,这实际上也是就近、便利原则的体现。
美国就是一个典型的以地方分权为基本特征的国家。
地方政府在大多数公共产品领域具有相当突出的优势。
三、财权事权对称原则。
所谓事权与财权的对称性是指某一级政府在承担一定事权的同时应当具备充足的财权作为保障,与此对应,各级政府间财权的划分也应当以事权的划分为基础,以保证各级政府事权能够得到落实。
四、多样性原则。
在财政联邦主义下,财政制度应当允许不同地方根据自己的情况和偏好采取差异化的事权划分模式。
五、法制化原则。
从世界有关国家的经验看,不论是联邦制国家还是单一制国家、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政府间责权利关系都是建立在宪法或相关法律基础上的,各级政府事权大小及其事权的履行都有宪法或其他法律依据,即使政府之间共有事权也有法律形式加以明确分工。
离婚财产分割中的海外资产与跨国财产划分
离婚财产分割中的海外资产与跨国财产划分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以及人们国际移动的增加,越来越多的夫妻面临离婚时涉及到海外资产和跨国财产的分割问题。
这些特殊的财产问题给离婚程序带来了新的挑战和复杂性。
本文将讨论离婚财产分割中的海外资产与跨国财产划分的相关问题,为读者提供一些指导性的建议。
一、海外资产的定义与归属海外资产指的是夫妻在国外或者境外拥有的各种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海外房产、海外银行存款、股票投资等。
离婚财产分割中,关于海外资产的归属一般根据不同国家的法律进行判断。
常见的划分原则包括婚后财产制度、财产登记制度、现实归属原则等。
在面临海外资产问题时,双方当事人应首先确认所在国家是否为公认的离婚诉讼管辖地。
如果是,那么离婚法院将会依据该国家的法律进行判决。
如果不是,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选择适当的管辖地进行离婚,但需要遵守当地法规。
二、跨国财产划分的挑战与解决方法1. 资产评估与估值跨国财产划分的第一个挑战是如何进行准确的资产评估与估值。
由于涉及海外资产,双方当事人可能面临不同法域的评估准则以及资产估值的难题。
因此,可以考虑聘请专业的评估机构来进行资产评估,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2. 法律适用与国际协议不同国家的法律在财产分割方面存在差异,因此,在涉及多国财产划分时,了解和研究相关国家的离婚法律非常重要。
此外,一些国际协议对于夫妻财产划分也有一定的规定,可以参考这些国际协议以及相关条约来解决跨国财产划分的问题。
3. 协商与调解在涉及跨国财产划分的离婚案件中,协商和调解是解决争议的有效方式。
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律师或专业的调解机构进行协商和调解,以达成对双方都满意的离婚协议。
通过协商和调解,可以减少法律纠纷的发生,提高解决效率。
三、注意事项及建议在处理离婚财产分割中的海外资产与跨国财产划分时,以下几点事项和建议需要特别注意:1. 寻求专业法律意见:离婚涉及的法律问题非常复杂,尤其涉及海外资产和跨国财产划分更加复杂。
如何处理跨国财产分配问题
如何处理跨国财产分配问题在全球化的时代,跨国财产分配问题日益复杂和多样化。
随着人们的生活和经济活动跨越国界,财产的分布也不再局限于一个国家或地区。
这就给财产的分配带来了诸多挑战和法律上的难题。
跨国财产分配首先涉及到的是法律适用的问题。
不同国家有着各自不同的法律体系和规定,关于财产的界定、继承、分配等方面的法律可能存在巨大的差异。
例如,有些国家采用法定继承制度,而有些国家则更倾向于遗嘱继承。
在处理跨国财产分配时,需要确定适用哪一国的法律。
这通常取决于一系列的因素,如死者的国籍、经常居住地、财产所在地等。
一般来说,国际私法中会有相应的冲突规范来指引法律的适用,但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出现法律冲突和不确定性。
财产的查明和评估也是一个关键环节。
由于财产可能分布在多个国家,要准确地查明所有财产的存在和价值并非易事。
这可能包括不动产、动产、金融资产、知识产权等各种形式的财产。
对于不动产,需要了解不同国家的产权登记制度和相关法律规定。
动产的查明可能更加困难,尤其是那些易于移动和隐匿的财产。
金融资产如银行存款、股票、债券等,可能需要通过国际金融机构和法律协助机制来获取信息。
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则需要专业的评估机构和熟悉国际知识产权法律的专家参与。
在处理跨国财产分配时,还需要考虑到税收的影响。
不同国家对于财产的继承和分配可能会征收不同种类和税率的税收。
这不仅包括遗产税,还可能涉及到所得税、资本利得税等。
在进行财产分配时,必须充分了解各国的税收政策,以避免不必要的税收负担和法律风险。
例如,有些国家可能对境外财产的继承征收高额的税收,而有些国家则可能提供一定的税收优惠或豁免。
语言和文化的差异也会给跨国财产分配带来障碍。
法律文件和相关的沟通可能需要使用多种语言,翻译的准确性和一致性至关重要。
同时,不同国家的文化对于财产的观念和继承习惯也可能有所不同。
在处理跨国财产分配时,需要尊重和理解这些文化差异,避免因文化冲突而导致的纠纷和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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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一般财产价值的征税权分配规则1.跨国一般财产价值的概念跨国纳税人所有的一切财产,在其货币价值形式上的综合表现。
2.跨国一般财产价值的分类2.1跨国一般动态财产价值只限于归属一般财产税类中的,因无偿转移而发生所有权变化的那部分跨国财产价值不包括:(1)流转中所实现的跨国一般财产价值,因为那是属于对物税中流转税类的课税客体,而与一般财产税类无关(2)在转让中所实现的跨国一般财产收益那部分价值,因为这部分价值虽然是国际税收涉及的课税客体,但却属于所得税类中资本利得税这个税种的课税客体,而同一般财产税类的有关税种也没有任何联系。
例如,被继承人死亡,由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将其所遗留的跨国一般财产,按遗嘱分别转移归有关继承人所有;以及赠与人在生前,将跨国一般财产馈赠给受赠人等等。
像这一类处于动态中的跨国一般财产的价值,曾经被很多发达国家和不少发展中国家列为国际税收涉及的课税客体征税。
在我国,目前还没有对这类跨国一般动态财产价值进行征税。
【据最新消息,遗产税将于2016年开征,国务院法制办正在研究起草《遗产税》,将于十二五期末开征,深圳市也公布预开征遗产税,并公布其试点政策,不过说了这么久的遗产税,2016年深圳市真的会开始实施吗?】在对跨国一般动态财产价值进行征税的国家,它们或者是对被继承人的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汇总计算征收,或者是对各个继承人分别计算征收,或者是对各个受赠人分别计算征收。
由于征收方法不同,计税基础的规定也不一样。
(1)凡属对被继承人的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汇总计算征收的,其计税基础为被继承人的跨国净遗产价值。
计算公式是:被继承人的跨国净遗产价值=被继承人所遗跨国财产总价值-(被继承人债务+殡葬费+遗嘱审查费)-基础扣除-配偶扣除。
(2)凡属对各个继承人分别计算征收的,其计税基础为继承人分得的跨国净遗产价值。
计算公式是:继承人分得的跨国净遗产价值=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分得的跨国遗产总价值跨国净遗产价值×被继承人所遗跨国财产总价值凡属对各个受赠人分别计算征收的,其计税基础为受赠人受赠的财产价值。
作为国际税收涉及的课税客体的跨国一般动态财产价值,它所适用的税种有:遗产税、继承税,或称分遗产税和赠与税。
有的国家如美国,对跨国一般财产所有者的生前转移(赠与)和死后转移(遗产)是采取分立税种,合并适用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的;也有的国家如英国,则是专门适用统一的资本转移税税种合并进行征收。
2.2跨国一般静态财产价值这里所讲的跨国一般静态财产价值是指跨国纳税人所有的,在一定时期处于相对静止状态的各项跨国财产价值的总和。
在一部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如德国、荷兰、瑞典、印度和巴基斯坦等,都已把它列为国际税收涉及的课税客体进行征税。
我国目前还没有对此进行征税。
各国对跨国一般静态财产价值进行征税的计税基础,(1)就跨国自然人来说,往往规定为他们的跨国一般静态财产净值。
其计算公式是:跨国一般静态财产净值=跨国一般静态财产按时价估计的总值-负债总额-(基础扣除+配偶扣除+子女扣除)(2)就跨国法人来说,则通常规定为它们的跨国一般静态财产总值或净值(即总值-负债总额)。
作为国际税收涉及的课税客体的跨国一般静态财产价值,它所适用的税种,对跨国法人有:一般财产税和资本税(或译作企业财产税);对跨国自然人则有财富税、一般财产税和富裕税。
【在即将结束这一章讨论的时候,有必要强调指出,国际税收涉及的课税权主体、课税主体和课税客体,既然仍旧是有关各个国家权力机关立法所确定的,那么,反映在同一税种的具体规定中,彼此存在着某些微妙的差异,自属在所难免。
因此,我们必须注意去研究和比较这些差异,否则,将不可能在处理国际税收分配关系中得到正确的答案。
例如,关于一般财产税这个税种的课税主体,在德国是规定为跨国自然人和跨国法人,而在荷兰则只限于跨国自然人。
我们如果注意到这两个国家规定中存在的这种差异,就能够进行判断。
就一般财产税来说,对跨国法人的征收,并不足以引起这两个国家之间对税收的分配关系;而只有对共同列为这两个国家国际税收涉及的课税主体的跨国自然人的征收,才足以在它们两国之间带来重叠交叉课税,从而需要这两个国家就此去处理它们相互之间对税收的分配关系。
再如,考虑到各国政府对跨国一般动态财产价值是否列为国际税收涉及的课税客体进行征税并不一致,因此,除非有关国家双方都各自把它列为课税客体,否则,不论是双方都不列为课税客体,还是其中的一方不列为课税客体,都不会由此而引起相互之间重叠交叉课税的国际税收分配问题。
】3.跨国一般财产价值的国际征收规范目前世界各国财产税的征税对象主要是不动产、营业动产、独立个人劳务动产、遗产或继承财产和赠与财产,所以,不动产、营业动产、独立个人劳务动产、遗产或继承财产和赠与财产也最容易产生国际重复征税。
3.1跨国不动产的国际征收规范3.1.1不动产不动产是资本性财产。
不动产除了房地产外,还包括附属于不动产的财产、农业和林业所使用的牲畜和设备、一般法有关地产的规定所适用的权利、不动产的用益权和由于开采或有权开采矿藏、水源与其他自然资源而取得不固定的或固定的收入的权利,但不包括船舶、船只和飞机。
一般来说,可以对资本性财产产生的所得征收所得税的国家都可以对该项财产征收财产税,所以,对不动产征收财产税很容易发生国际重复征税。
避免对不动产国际重复征税的一般国际规范是:不动产所在国可以对位于该国的不动产行使属地管辖权征收财产税;同时,不动产所有人的母国也可以对位于东道国的不动产行使属人管辖权征税,但不应产生国际重复征税,即应按规范方法免除国际重复征税,补征的税收最多不应超过东道国税负低于母国税负的差额。
3.2跨国营业动产和独立个人劳务动产的国际征收规范3.2.1营业动产和独立个人劳务动产营业动产和独立个人劳务动产也是资本性财产。
3.2.2避免对营业动产和独立个人劳务动产国际重复征税的一般国际规范是:东道国可以对构成设在该国企业常设机构营业财产的动产,或者设在该国从事独立个人劳务或独立性活动的固定基地所附属的动产,行使属地管辖权征收财产税;同时,该企业或独立劳务者的母国也可以对位于东道国的营业动产和独立个人劳务动产行使属人管辖权征税,但不应产生国际重复征税,即应按规范方法免除国际重复征税,补征的税收最多不应超过东道国税负低于母国税负的差额。
3.3跨国船只、船舶和飞机及其附属动产的国际征收规范3.3.1船只、船舶和飞机从事运输的船只、船舶和飞机属于营业动产,但正如前面所述,由于其特殊性,所以无论是所得税,还是财产税,对从事运输的船只、船舶和飞机的国际税收处理都是单独列开来的。
从事国际运输的船舶和飞机的财产坐落地很难确定,所以很容易产生国际重复征税;在一国从事内河运输的船只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如果是另一国的居民或国民,也很容易产生国际重复征税。
3.3.2避免对船只、船舶和飞机及其附属动产国际重复征税的一般国际规范是:对从事国际运输的船舶、飞机和从事内河运输的船只,以及附属于上述船舶、飞机和船只的动产,应仅在其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国征税。
3.4跨国遗产价值的国际规范3.4.1避免对遗产、继承财产和赠与财产国际重复征税的一般国际规范避免对遗产、继承财产和赠与财产国际重复征税的国际规范与避免对所得和资本财产国际重复征税的国际规范基本上是一致的,但也有其特殊的规范。
(1)处理属地管辖权与属人管辖权发生矛盾冲突的国际规范:属地管辖权处于优先地位,但应对属地管辖权的行使范围有一定的约束;同时,属地管辖权的优先不排除属人管辖权的行使,但不应产生国际重复征税,即应按规范方法免除国际重复征税。
(2)两个国家可以同时行使属人管辖权的国际规范:遗赠人、继承人或赠与人住所所在国可以优先行使属人管辖权。
(3)两个国家都可以判定遗赠人、继承人或赠与人在该国有住所的国际规范:应按永久性住所标准、重要利益中心标准、习惯性居所标准、国民标准、相互协商顺序来解决住所所在国问题。
一个国家行使居民管辖权,另一个国家行使公民管辖权征税的国际规范:居民管辖权可以优先征税;同时,居民管辖权的优先不排除公民管辖权的行使,但不应产生国际重复征税,即应按规范方法免除国际重复征税。
(5)债务扣除关于债务扣除的国际规范是:计征遗产税、继承税和赠与税时,应允许债务扣除,如果一国应税财产的债务超过了该国的应税财产价值,那么未扣除完的债务应从另一国应税财产价值中扣除。
一国扣除的债务超过另一国法律规定额度的国际规范:另一国可以按照其自己的法律而不扣除与前述国家相同数额的债务。
3.4.2遗赠、继承或赠与的不动产【简单讲解】避免对遗赠、继承或赠与的不动产国际重复征税的规范,与避免对一般不动产国际重复征税的规范基本上是一致的。
避免对遗避免对遗赠、继承或赠与的不动产,包括营业不动产和用于完成独立个人劳务或其他独立性活动的不动产国际重复征税的一般国际规范是:不动产所在国可以对在另一国有住所的遗赠人、继承人或赠与人位于该国的作为遗产或赠与财产不动产,行使属地管辖权征税;同时,该项不动产遗赠人、继承人或赠与人的母国也可以对该项不动产行使属人管辖权征税,但不应产生国际重复征税,即应按规范方法免除国际重复征税,补征的税收最多不应超过东道国税负低于母国税负的差额。
3.4.3遗赠、继承或赠与的营业动产、独立个人劳务或活动动产【简单讲解】避免对遗赠、继承或赠与的营业动产、独立个人劳务或其他独立性个人活动动产国际重复征税的规范,与避免对一般营业动产和独立个人劳务或活动动产国际重复征税的规范基本上是一致的。
避免对遗赠、继承或赠与的营业动产和独立个人劳务或其他独立性个人活动动产国际重复征税的一般国际规范是:东道国可以对在另一国有住所的遗赠人、继承人或赠与人的构成该国企业常设机构营业财产的动产,或者设在该国从事独立个人劳务或其他独立性个人活动的固定基地所附属的动产,行使属地管辖权征税;同时,该项动产遗赠人、继承人或赠与人的母国也可以对该项营业动产和独立个人劳务动产行使属人管辖权征税,但不应产生国际重复征税,即应按规范方法免除国际重复征税,补征的税收最多不应超过东道国税负低于母国税负的差额。
3.4.4遗赠、继承或赠与的其他财产避免对遗赠、继承或赠与的上述遗产和赠与财产以外的财产国际重复征税的一般国际规范是:对于遗赠、继承或赠与的除了不动产、营业动产、独立个人劳务或活动动产以外的财产,该财产遗赠人、继承人或赠与人的住所所在国可以优先征税。
3.4.5债务扣除征收遗产税、继承税和赠与税时,除了要避免国际重复征税外,在计征遗产税、继承税和赠与税时,还应允许债务扣除。
(1)不动产债务计征遗赠、继承或赠与的不动产的遗产税、继承税或赠与税的一般国际规范是:应允许债务,特别是以遗赠、继承或赠与的不动产作担保的债务从该不动产价值中扣除;不是特别以遗赠、继承或赠与的不动产作担保的,而是购置、改造、修理或维修该不动产所产生的债务,也应从该不动产价值中扣除;如果东道国不动产债务超过该不动产价值,那么超过部分可以从该国的任何应税财产价值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