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司法局关于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管理办法(试行)

合集下载

关于公务(执法执勤)用车使用调研报告五篇

关于公务(执法执勤)用车使用调研报告五篇

关于公务(执法执勤)用车使用调研报告五篇《关于公务(执法执勤)用车使用调研报告五篇》的范文,感觉写的不错,希望对您有帮助,希望大家能有所收获。

关于公务(执法执勤)用车使用调研报告五篇下面是的小编为各位收集的关于公务(执法执勤)用车使用调研报告五篇,请您参阅!如您需要符合您实际要求的,那么您可以点击页两侧的QQ:4000121855和在线客服,我们将为您提供最优质的一对一服务哦!篇一一、**区司法行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管理使用情况公车改革后,**区司法行政机关共5辆执法执勤车辆(其中2辆为局机关使用,3辆为司法所使用)。

基层司法所车辆经费由其在我局下拨的办公经费中列支。

基层司法所车辆所有权属于区司法局,车辆管理和使用属基层司法所,**区司法局印发了《**区基层司法所公务车辆管理及考勤制度》规范执法执勤车辆的使用。

二、执法执勤车辆使用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一)车少事多。

**区共16个基层司法所,但仅有3个司法所配备了执法执勤车辆。

司法所诸多业务工作需要使用车辆,比如:社区矫正工作需要对社矫人员进行调查、走访、回访,人民调解工作需要到现场查看、调解等,但大部分司法所都无车辆使用,通常需要自己骑车前往,而油费又无法报销,只能自己掏腰包,长此以往,势必会打击干部的工作积极性。

(二)双重管理体制不利于车辆管理。

根据中共**州市**区委员会办公室 **州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通知》(**八办发〔**〕18号)文件有关规定,基层司法所实行司法局与乡镇(街道)双重管理体制,范文内容地图其中行政业务和人事管理以司法局管理为主,日常工作以乡镇(街道)管理为主,司法行政业务工作列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工作范围。

由于基层司法所日常工作及司法行政列入乡镇工作范围,部分乡镇想利用公务用车统一管理使用为由对执法执勤用车实行统一调配使用,而执法执勤用车的主要用途是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调查、走访以及其他执法行为,如果由乡镇政府统一管理调配,必然会对司法行政工作带来影响,从而影响各项业务的开展。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规定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落实《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推动节能减排,降低行政成本,推进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制度改革,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车,是指党政机关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

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处置突发事件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

执勤执法用车是指用于办案、监察、稽查、税务征管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

第三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分级管理。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五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

车辆编制根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一)中央和国家机关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按每20人不超过1辆确定;地方各级党政机关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标准,结合工作需要和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二)执法执勤用车编制由财政部门会同公安、国家安全、司法和纪检监察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主管部门,根据车辆保障装备标准和工作需要决定。

执法执勤用车不得与一般公务车重复配备。

(三)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实行指标管理,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中直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党政机关应配备使用国产汽车。

对自主品牌和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可以实行政府优先采购。

第七条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一)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1.8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其中机要通信用车配备排气量1.6升(含)以下、价格12万元以内的轿车。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落实《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推动节能减排,降低行政成本,推进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制度改革,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车,是指党政机关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

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处置突发事件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

执勤执法用车是指用于办案、监察、稽查、税务征管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

第三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分级管理。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五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

车辆编制根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一)中央和国家机关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按每20 人不超过1 辆确定;地方各级党政机关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标准,结合工作需要和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二)执法执勤用车编制由财政部门会同公安、国家安全、司法和纪检监察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主管部门,根据车辆保障装备标准和工作需要决定。

执法执勤用车不得与一般公务车重复配备。

(三)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实行指标管理,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中直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党政机关应配备使用国产汽车。

对自主品牌和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可以实行政府优先采购。

第七条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一)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1.8 升(含)以下、价格18 万元以内的轿车,其中机要通信用车配备排气量1.6 升(含)以下、价格12 万元以内的轿车。

配备享受财政补助的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以补助后的价格为计价标准;(二)执法执勤用车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应急救援、警卫和特殊地理环境等因素外,依照一般公务车标准配备。

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3.09.18•【文号】财行[2012]296号•【施行日期】2013.09.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2年9月18日财行[2012]2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司法局:为加强和规范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精神,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1]180号)等有关管理要求,结合司法行政机关实际,财政部会同司法部研究制定了《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司法部反映。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按照本《办法》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抓紧研究制定本地区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具体办法,并报财政部、司法部备案。

附件: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附件: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1]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厅字[2011]6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1]18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施行的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施行的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施行的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精选文档TTMS system office room 【TTMS16H-TTMS2A-TTMS8Q8-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

应急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公务的机动车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机动车辆。

第四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根据职责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管理;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二章编制和标准管理第六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

车辆编制根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编制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

优秀报告范文:关于公务(执法执勤)用车使用调研报告五篇

优秀报告范文:关于公务(执法执勤)用车使用调研报告五篇

关于公务(执法执勤)用车使用调研报告五篇篇一一、**区司法行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管理使用情况公车改革后,**区司法行政机关共5辆执法执勤车辆(其中2辆为局机关使用,3辆为司法所使用)。

基层司法所车辆经费由其在我局下拨的办公经费中列支。

基层司法所车辆所有权属于区司法局,车辆管理和使用属基层司法所,**区司法局印发了《**区基层司法所公务车辆管理及考勤制度》规范执法执勤车辆的使用。

二、执法执勤车辆使用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一)车少事多。

**区共16个基层司法所,但仅有3个司法所配备了执法执勤车辆。

司法所诸多业务工作需要使用车辆,比如:社区矫正工作需要对社矫人员进行调查、走访、回访,人民调解工作需要到现场查看、调解等,但大部分司法所都无车辆使用,通常需要自己骑车前往,而油费又无法报销,只能自己掏腰包,长此以往,势必会打击干部的工作积极性。

(二)双重管理体制不利于车辆管理。

根据中共**州市**区委员会办公室 **州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基层司法所管理体制改革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八办发〔**〕18号)文件有关规定,基层司法所实行司法局与乡镇(街道)双重管理体制,范文内容地图其中行政业务和人事管理以司法局管理为主,日常工作以乡镇(街道)管理为主,司法行政业务工作列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工作范围。

由于基层司法所日常工作及司法行政列入乡镇工作范围,部分乡镇想利用公务用车统一管理使用为由对执法执勤用车实行统一调配使用,而执法执勤用车的主要用途是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调查、走访以及其他执法行为,如果由乡镇政府统一管理调配,必然会对司法行政工作带来影响,从而影响各项业务的开展。

(三)维修成本高。

司法所配备仅有的3辆执法执勤用车中,已有2辆使用时间较长,接近报废年限,性能不好,维修成本高。

(四)工作效率受影响。

部分乡镇辖区范围较大,且多为山地地形,道路崎岖,路况不好,骑摩托车、自行车安全系数低,干部的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

[业务]执法执勤用车管理制度

[业务]执法执勤用车管理制度

[业务]执法执勤用车管理制度执法执勤用车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单位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省财政厅、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司法行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城管执法工作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执法大队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使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执法执勤用车是指各级执法单位用于社区矫正、处臵突发事件、人民调解、安臵帮教、法律援助、执法监督、司法协助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及司法行政机关执勤指挥用车。

不承担执法执勤职能的部门不得配备执法执勤用车。

第四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按照一般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分别核定编制。

第五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更新~应严格执行《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执法执勤用车编制、配备更新标准和现状~编制年度执法执勤用车配备更新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配备更新执法执勤用车~应按有关规定做好申报、审批、采购、注册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八条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统一的司法警车制式外观。

按照有关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固定式警用标志灯具。

第九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执法执勤用车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使用管理制度~降低使用和维修保养成本。

,一,警车管理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配备车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警车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承担本单位警车管理使用的领导责任,分管领导承担本单位警车管理工作的直接领导责任。

,二,按照《公安部警车管理规定》的要求使用警车~一般应由专职驾驶员驾驶~严禁非执法执勤人员驾驶警车。

开警车应按照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交警手势通行。

,三,明确警车管理责任~确定警车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警车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对警车驾驶人员进行政治思想、法制、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工作~定期检查车辆保管和使用情况~督促落实车辆管理人员的责任。

2021执法执勤用车管理制度办法

2021执法执勤用车管理制度办法

执法执勤用车管理制度办法进一步加强执法执勤用车工作,提高执法执勤车辆的管理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应制定规范的执法执勤用车管理。

下面为大家了有关执法执勤用车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系统执法执勤用车管理,严格用车纪律,提高执法执勤用车使用效率,根据《义乌市深化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义乌市市级机关执法执勤用车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交通运输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各执法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严格按规定配备执法执勤用车,实行编制管理。

各单位需配备、调整和更新公务用车的,须书面报告我局,经同意后再按有关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所有执法执勤用车,应当统一纳入本单位执法执勤用车编制管理,不得违规或超量配备执法执勤用车。

二、执法执勤用车由单位办公室或指定部门统一进行管理,实行统一派车和登记制度,车辆钥匙由专人进行保管。

要加强执法执勤用车使用的动态监督,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对执法执勤用车适时安装GPS定位系统。

三、执法执勤用车要严格实行“四统一”管理办法,即“统一标识、统一停放、统一加油、统一维修”。

(一)统一标志。

所有交通系统执法执勤用车要按行业有关规定格式喷涂执法车辆标志图案。

(二)统一停放。

非工作时间和无公务活动,执法执勤用车原则上回单位停放。

确因工作需要在外停放过夜的,须提前向单位 ___报告,并确保泊车安全。

法定节假日期间,除计划安排的值班用车外,其余执法执勤用车一律应封存在指定的停放地点,无故不得动用封存车辆,如确需动用封存车辆的,须经单位 ___的同意。

(三)统一加油。

实行持卡定点加油。

特殊情况需在外加油的,报销时须有用车人员签字说明理由,否则不予报销。

(四)统一保养和修理。

车辆保养和修理由各单位的办公室或指定的车辆管理部门统一安排。

各单位要按规定明确车辆保养或车辆修理点,原则上不得在指定地点外的其他地点保养或维修。

驾驶员应根据车况提出维护保养或车辆修理要求,由单位统一开出维修(保养)委托单,安排车辆到指定地点进行维护保养或修理。

[说明]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说明]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司法行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根据《公安部警车管理规定》、《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省财政厅、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司法行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司法行政工作特点,臸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司法行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使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执法执勤用车是指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用于社区矫正、处臵突发事件、人民调解、安臵帮教、法律援助、执法监督、司法协助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及司法行政机关执勤指挥用车。

不承担执法执勤职能的部门不得配备执法执勤用车。

第四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按照一般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分别核定编臸。

第五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更新,应严格执行《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执法执勤用车编臸、配备更新标准和现状,编臸年度执法执勤用车配备更新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配备更新执法执勤用车,应按有关规定做好申报、审批、采购、注册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八条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统一的司法警车臸式外观。

按照有关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固定式警用标志灯具。

第九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执法执勤用车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使用管理臸度,降低使用和维修保养成本。

(一)警车管理实行主要领导负责臸,配备车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警车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承担本单位警车管理使用的领导责任;分管领导承担本单位警车管理工作的直接领导责任。

(二)按照《公安部警车管理规定》的要求使用警车,一般应由专职驾驶员驾驶,严禁非执法执勤人员驾驶警车。

开警车应按照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交警手势通行。

(三)明确警车管理责任,确定警车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警车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对警车驾驶人员进行政治思想、法臸、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工作,定期检查车辆保管和使用情况,督促落实车辆管理人员的责任。

机要通信用车管理办法

机要通信用车管理办法

机要通信用车管理办法机要通信用车管理办法机密重要的通信车,一般是政府的挤进通信用车。

带有自己的发电设备和通信设备。

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管理细则》,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处置突发事件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办案、监察、稽查、税务征管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

此次新发布的条例中取消了办理公务这一功能。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提出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改革公车制度,改革公车实物配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按规定配备的其他车辆,普通公务出行实行社会化提供,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第一条为规范我县机关应急和机要通信公务车辆的管理与使用,保障我县公务活动顺利开展,根据《武宣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要求,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应急和机要通信车辆(下称公务车辆)是指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核准后,经县财政局批复所保留的车辆。

第三条严格控制公务车辆的使用,公务车辆主要保障如下范围的公务活动:(一)应急处置。

包括安全生产事故、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公共突发性事件的处置。

(二)机要通信公务活动。

(三)县领导因故无法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确需开展的基层调研、下乡、跨行政区域出差等公务出行。

(四)对外重要的公务活动。

包括陪同中央和国家机关、自治区、来宾市和县处级以上的领导到我县开展视察、督查、检查、巡视、调研、参观考察、召开现场会和报告会等相关的公务活动和重要公务接待。

(五)全县性重大的公务活动。

包括以县委、县人民政府名义组织开展的各项工作现场推进会、外出学习考察、外出招商引资、重大节假日的走访慰问活动、重大工作督查等;县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年度县人大代表视察、调研和外出学习考察活动等;县政协组织的县政协委员视察、调研和外出学习考察活动等。

(六)县直单位和乡镇主要领导因故无法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确需开展的基层调研、下乡、跨行政区域出差等公务出行。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2017年)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2017年)

2017年12月11 日,中国政府网公布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全文如下。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

应急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公务的机动车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机动车辆。

第四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根据职责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管理;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二章编制和标准管理第六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

车辆编制根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编制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一)机要通信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2017年12月施行的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2017年12月施行的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

应急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公务的机动车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机动车辆。

第四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根据职责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管理;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二章编制和标准管理第六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

车辆编制根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编制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一)机要通信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山东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政策解读

《山东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政策解读

《山东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政策解读一、关于改革范围(一)参改机构和人员范围问题。

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群众团体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在编在岗的厅(局)级及以下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和机关工勤编制人员,先行参加本轮改革。

省安全系统公务用车改革,经批准后单独启动实施。

市及市以下地税系统参加同级政府的公务用车改革。

其他事业编制人员和国有企业管理岗位人员待相关政策出台后,按规定执行。

(二)离退休干部参改问题。

离退休干部参改办法另行研究。

(三)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用车参改问题。

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用车暂不纳入改革范围,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在编在岗的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参加车改,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四)一般公务用车、执法执勤用车、机要通信用车、应急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的界定问题。

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处置突发事件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侦查、办案、监察、稽查、税务征管等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

机要通信用车是指车改后,各单位按有关规定配备的用于机要通信工作保障的车辆。

应急用车是指车改后,各单位按有关规定配备的用于应急保障的车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搭载了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专用车辆,如防爆车、囚车、清障车、现场勘查车、气象监测、地震监测、无线电监测、垃圾清运车、路灯修理车、森林防火灭火车、运水车、消防车、救护车、避震车、抢险车等。

(五)行政区域(城区或规定区域)范围界定问题。

各市在改革方案中,应明确市级党政机关公务出行交通补贴保障的范围(城区或规定区域)。

跨区域的公务出行视为公务出差,相关交通费用按有关规定报销。

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要与差旅费保障范围搞好衔接。

(六)事业单位参改问题。

属于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的,与党政机关车改同步进行。

属于非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的,待非参公管理事业单位有关政策出台后,按规定执行。

山东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山东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山东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山东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

应急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公务的机动车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机动车辆。

第四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根据职责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统一处置管理;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省机关事务局是全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省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各市公务用车管理工作;各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所辖县(市、区)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推进公务用车标准化管理,健全完善公务用车编制、配备更新、使用和处置管理等标准体系。

第二章编制管理第七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

车辆编制根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编制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司法行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根据《公安部警车管理规定》、《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省财政厅、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司法行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司法行政工作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司法行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使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执法执勤用车是指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用于社区矫正、处置突发事件、人民调解、安置帮教、法律援助、执法监督、司法协助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及司法行政机关执勤指挥用车。

不承担执法执勤职能的部门不得配备执法执勤用车。

第四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按照一般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分别核定编制。

第五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更新,应严格执行《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执法执勤用车编制、配备更新标准和现状,编制年度执法执勤用车配备更新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配备更新执法执勤用车,应按有关规定做好申报、审批、采购、注册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八条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统一的司法警车制式外观。

按照有关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固定式警用标志灯具。

第九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执法执勤用车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使用管理制度,降低使用和维修保养成本。

(一)警车管理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配备车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警车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承担本单位警车管理使用的领导责任;分管领导承担本单位警车管理工作的直接领导责任。

(二)按照《公安部警车管理规定》的要求使用警车,一般应由专职驾驶员驾驶,严禁非执法执勤人员驾驶警车。

开警车应按照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交警手势通行。

(三)明确警车管理责任,确定警车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警车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对警车驾驶人员进行政治思想、法制、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工作,定期检查车辆保管和使用情况,督促落实车辆管理人员的责任。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

应急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公务的机动车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机动车辆。

第四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根据职责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管理;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二章编制和标准管理第六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

车辆编制根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编制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一)机要通信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二)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执法执勤用车管理制度

执法执勤用车管理制度

执法执勤用车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单位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省财政厅、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司法行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城管执法工作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执法大队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使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执法执勤用车是指各级执法单位用于社区矫正、处臵突发事件、人民调解、安臵帮教、法律援助、执法监督、司法协助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及司法行政机关执勤指挥用车。

不承担执法执勤职能的部门不得配备执法执勤用车。

第四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按照一般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分别核定编制。

第五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更新,应严格执行《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执法执勤用车编制、配备更新标准和现状,编制年度执法执勤用车配备更新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配备更新执法执勤用车,应按有关规定做好申报、审批、采购、注册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八条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统一的司法警车制式外观。

按照有关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固定式警用标志灯具。

第九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执法执勤用车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使用管理制度,降低使用和维修保养成本。

(一)警车管理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配备车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警车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承担本单位警车管理使用的领导责任;分管领导承担本单位警车管理工作的直接领导责任。

(二)按照《公安部警车管理规定》的要求使用警车,一般应由专职驾驶员驾驶,严禁非执法执勤人员驾驶警车。

开警车应按照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交警手势通行。

(三)明确警车管理责任,确定警车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警车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对警车驾驶人员进行政治思想、法制、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工作,定期检查车辆保管和使用情况,督促落实车辆管理人员的责任。

三纪知识竞赛题库解析

三纪知识竞赛题库解析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题库1、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是根据下列哪些国家法律法规制定的?答:《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坚持哪些原则?答: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严格要求、违规必究。

3、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的单位是?答: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5、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年内不得提拔。

6、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题库1、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于2012年12月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

主要包括包括哪些方面?答:一、要改进调查研究;二、要精简会议活动;三、要精简文件简报;四、要规范出访活动;五、要改进警卫工作;六、要改进新闻报道;七、要严格文稿发表;八、要厉行勤俭节约。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题库1、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应当遵循坚持从严从简,勤俭办一切事业,(降低)公务活动成本的原则。

2、党政机关依法取得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收益和处置等非税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3、党政机关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4、健全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党政机关国内发生的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东营市司法局关于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管理办法
(试行)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东司发[2017]60号
【发布部门】东营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17.09.05
【实施日期】2017.09.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东营市司法局关于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东营市司法局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使用管理,根据《东营市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使用管理办法》(东办发〔2016〕25号)和东营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市级党政机关改革后保留车辆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东车改组字〔2017〕3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执法执勤用车
执法执勤车辆是指局机关用于执勤、监管、办案等专用机动车辆。

按照山东省财政
厅与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山东省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鲁财行〔2012〕74号文件精神,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勤车是指监狱管理、强制隔离戒毒管理、社区矫正、处置突发事件、警务督察、人民调解、安置帮教、法律援助、执法监督、安全生产督察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及司法行政机关执法执勤指挥
用车。

(一)执法执勤用车的具体使用范围。

1、对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工作进行督察;
2、社区矫正工作的调查取证、日常监管;
3、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执法检查;
4、对安置帮教工作的监督管理;
5、对律师等人员的投诉和对法律援助对象的调查、取证工作;
6、对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社区矫正、普法等工作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
7、现场公证监督、调查取证及行政执法行为证据保全公证工作;
8、国家司法考试考务工作用车;
9、对处理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突发事件的执法执勤工作;
10、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部门开展的执法监督等业务;
11、对下级司法行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的日常监
督和专项检查工作;
12、其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执法执勤工作。

(二)使用批准执法执勤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