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监督程序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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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的意义

刑事审判的意义

刑事审判的意义一、刑事审判的意义在现代法治社会,刑事审判具有维护追诉正当性、保护被告人不受错误追究、保障辩护权等多方面的意义。

1、审判具有维护追诉正当性的意义。

在现代社会,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承担追诉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职责,这种追诉必须具有正当性,即依法律规定的正当程序进行。

然而,追诉行为本身极具攻击性,易偏离法律程序而侵犯公民权利,从而破坏法律秩序。

法院通过审判,排除非法证据,能够起到纠正与遏止侦查机关、检察机关违法行为、维护追诉行为合法性与正当性的作用,从而维护法治。

2、审判具有保护被告人不受错误追究的意义。

检察机关、自诉人对被告人的指控,只是提出罪与刑的请求。

法院通过审理,对检察机关以及自诉人的指控进行全面审查,包括证据的充分性、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就可以实现定罪量刑的准确性,最大限度地避免冤枉无辜。

3、审判具有保障辩护权实现的意义。

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审判为辩护权的行使提供了平台。

只有通过审判,才能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使其获得公正的对待,也才能体现刑事司法制度的公信力。

二、刑事审判程序刑事审判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的步骤和方式、方法的总和。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以下几种基本的审判程序:(一)第一审程序这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审判管辖的规定,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和自诉人自诉的案件进行初次审判的程序。

(二)第二审程序这是指人民法院对上诉、抗诉案件进行审判的程序。

(三)特殊案件的复核程序包括死刑复核程序以及人民法院根据刑法第63条第2款的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的复核程序。

(四)审判监督程序这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发现确有错误时,进行重新审判的程序。

根据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判的案件,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则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

三、刑事审判的特征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审判是一个居于中心地位,具有决定意义的诉讼阶段。

它决定着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决定着刑事追诉的成功与否以及国家具体刑罚权能否实现。

民诉-再审程序-优质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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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审判监督程序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3 (二)申请再审应具备法定的事由: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
监督。
第十四章 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 是民诉法中一种独立的审判程序,但它不
是每个案件的必经程序,也不同于一审和 二审程序。其实质是纠正法院已经发生效 力的错误裁判的一种补救程序,是不增加 审级的具有特殊性质的审判程序。
第十四章 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4: 1.审理对象是生效的法律文书。 已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无论是一
第十四章 审判监督程序
一、审判监督程序概述 引起的主体来自2方面: 1)法院自身进行审判监督 A最高院对地方各级法院的审判监督。 B上级法院对下级进行监督。 C各级法院院长对本院的审判进行监督。
第十四章 审判监督程序
一、审判监督程序概述 引起的主体来自2方面: 2)检察院对法院审理案件的审判监督。 A最高检对各级法院已生效裁判进行监督。 B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已生效的裁判进行
第十四章 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意义 是法院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在
诉讼程序上的体现。 维护法院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书的严
肃性和稳定性。 纠正错误裁判,保护合法权益。
第十四章 审判监督程序
二、 法院行使监督权对案件的再审 本法院提起再审
各级法院院长对本院已发生效力的 裁判,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 应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

严格遵守诉讼程序(教学设计)高二政治(统编版选择性必修2)

严格遵守诉讼程序(教学设计)高二政治(统编版选择性必修2)

10.2正严格遵守诉讼程序教学学设计【课标要求】概述公民的诉讼权利,熟悉公民获得法律援助的渠道【教材分析】第二框“严格遵守诉讼程序”,介绍了三大诉讼在起诉、应诉、审理、判决等主要诉讼程序中的具体规定;第二框“严格遵守诉讼程”,包括两目:第十目起诉与应诉”,阐释起诉的概念、条件与原则,介绍管辖制度的主要内容与重要作用,阐明起诉的法律效果,阐述审理前准备的主要内容。

第二目“审理与判决”,介绍民事、行政诉讼中的第一审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五个阶段及其主要内容,闸释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的主要作用。

两目完整地介绍了诉讼过程中起诉、应诉、审理、判决等主要诉讼程序。

【教学目标】1、刨析典型案例,学会写起诉书,了解行政、民事、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

2、了解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及管辖,学会遵循诉讼程序进行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利,提高依照法定程序解决具体纠纷的能力。

3、培养依法解决纠纷的意识,遵守程序,按程序办事。

【核心素养】1、政治认同:认同国家对于诉讼法定程序的规定。

2、科学精神:通过学习,知道起诉及法院受理诉讼的条件和程序。

3、法治意识:通过合作探究,明确诉讼的基本程序,严格遵守诉讼程序的具体要求。

4、公共参与:通过学习,提高依照法定程序解决具体纠纷的能力。

【教学重点】1、起诉、应诉的含义2、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原则,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3、开庭审理的含义、地位【教学难点】1、刑事诉讼经历的阶段2、二审程序【教学方法】合作探究法与讲授分析法相结合【教学过程】导入新课:视频导入《劳荣枝死刑复核》学生思考:你知道死刑复核是什么意思吗?劳荣枝的死弄是怎样判决的?教师:这节课我们就来研究一下劳荣枝案,从中体会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诉讼程序的。

出示课题:严格遵守诉讼程序总议题:尊守诉讼程序实现公平正义(从劳荣枝说起)议题一:提出诉讼请求,区分管辖分工议题二:了解诉讼程序,保护合法权益第一幕:起诉与应诉议题一:提出诉讼请求,区分管辖分工议学情境一:观看视频《劳荣枝涉嫌犯故意杀人、绑架、抢劫等罪一案开庭审理》议学问题:结合议学情境分析回答下列问题:1、从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对劳荣枝涉嫌犯故意杀人、绑架、抢劫等罪提起公诉中体会什么是起诉?起诉的主体有哪些?2、为什么要在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3、起诉后就一定能立案吗?学生讨论回答:教师活动:点评学生的回答,引导学生纠正、补充,形成较完整的答案。

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申请书

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申请书

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申请书一、什么是刑事审判监督程序。

刑事审判监督程序啊,就像是给刑事审判结果上的一道“保险”。

它是一种特殊的救济程序哦。

你想啊,在刑事审判过程中,有时候可能会出现一些差错,比如证据没搞清楚啦,适用法律错啦,或者审判程序有严重违法的情况。

这个时候呢,刑事审判监督程序就该登场啦。

它的存在就是为了纠正那些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或者裁定,让司法更加公正公平。

这就好比你做数学题,要是答案算错了,后来发现了就可以重新检查改正一样。

在司法这个大领域里,刑事审判监督程序就是这样一个检查和改正错误的重要机制呢。

二、什么时候需要申请刑事审判监督程序。

1. 发现新证据的时候。

要是在审判结束之后,突然又发现了新的证据,而且这个证据还特别重要,可能会改变原来的审判结果呢。

比如说啊,原来判定一个人有罪是因为证据显示他在某个时间出现在犯罪现场,可是后来又有新的证据表明他当时根本不在那个地方,而是在另外一个很远的地方有很充分的证明。

这种情况下,就有必要申请刑事审判监督程序啦。

这就像你在玩拼图,本来以为拼好了,可是突然又找到了一块关键的拼图块,发现之前拼的不对呢。

2. 审判适用法律错误。

有时候法官在审判的时候可能会对法律理解错了或者适用错了法律条款。

就好比你在学校里做语文题,本来应该按照这个规则答题,结果老师看错规则给你判错了。

如果在刑事审判里出现这种情况,那肯定是要通过申请刑事审判监督程序来纠正的呀。

比如说,一个行为按照法律规定不应该被判定为某种犯罪,但是却被误判了,那当事人或者家属肯定要为了公正而申请这个程序的。

3. 审判程序严重违法。

这个也很重要哦。

要是审判过程中,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审判,比如说该让证人出庭作证却没有让,或者没有给予被告充分的辩护权利之类的。

这就好像一场比赛,没有按照比赛规则来进行,那结果肯定是不公平的。

在这种情况下,也需要申请刑事审判监督程序,让这个错误的审判结果能够得到纠正。

第二十一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十一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一节 审判监督程序的 概念、特点和意义
审判监督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相比,尽管 两者均属特殊审判程序,但是,它们在适用对 象、有权审理的法院、以及审理后所作的裁判 效力等方面都有不同; • 审判监督程序适用的是一切确有错误的生效裁 适用的是一切确有错误的生效裁 判; • 而死刑复核程序则只适用于未生效的死刑 含 只适用于未生效的死刑(含 只适用于未生效的死刑 死缓)案件 死缓 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 案件 院核准后生效,立即执行的死刑案件,由该院 院长签发执行死刑命今后才能执行。
第三节 审判监督程序的 提起
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
《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2款规定表明: 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有权监督和指 导地方各级及本级以下的人民法院和专门法 院的审判工作,发现它们的生效判决和裁定 确有错误,有权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者 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 提审 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提审和指令 再审,既是最高人民 指令 再审 法院和其他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生效 裁判行使审判监督权,也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的两种方式。所谓提审 提审,是最高人民法院或上 提审 级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错误的案件不需要或不宜 由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而由自己进行审判的 指令再审,是指依法指令原审或者 方式;所谓指令再审 指令再审 本级人民法院的其他下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 方式。
审判监督程序还具有如下特点:
• 从诉讼实质上讲,审判监督程序是一种 补救性程序,或称救济程序。 • 从诉讼进程讲,审判监督程序不是刑事 诉讼的必经程序。
第一节 审判监督程序的 概念、特点和意义
审判监督程序的意义
• 审判监督程序是使刑罚权得以正确行使 的可靠保障 • 审判监督程序有利于实现上级司法机关 对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 • 审判监督程序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 权利

刑诉重要知识点

刑诉重要知识点

1刑事诉讼: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追诉人的刑事责任的活动当事人:案件的结局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对刑事诉讼进程发挥着较大的影响作用的参与人管辖:国家专门机关依法在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的分工。

我国的刑诉中的管辖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审判第一审案件的分工。

回避:与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的审判人员检查员等有可能影响审判公正的不得参与该案的诉讼活动辩护:刑事案件中的追诉人及其辩护人反驳对被追诉人的指控,提出有利于被追诉人的事实和理由论证被追诉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免除处罚,维护追诉人的程序性权利,以保障被追诉人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取保候审: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不逃避,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监视居住: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没有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的,命令其不得擅自离开据住所并对其活动予以监视的控制的一种强制方法拘留: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攻,在紧急情况下,依法临时剥夺某些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逮捕: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法院为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进行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或者是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将其羁押起来的一种强制措施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死刑复核: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审核准锁遵循的特别审判程序审判监督:人民法院,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起并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一项特别审判程序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是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的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审理时所应当遵循的步骤和方式方法。

第十八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八章 审判监督程序

•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纠正错案的议 案 • 人民代表与广大人民群众具有密切的关系,人民代 表源于人民群众,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意见人民代表 会如实反映。我国《宪法》第3条规定:“国家行 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 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大代表在视察工作、 调查研究或走访群众等活动中,发现人民法院的生 效裁判可能存在错误。在代表会议期间,针对可能 有错误的裁判提出纠正议案、质询意见或向司法机 关反映情况。人大代表的议案或者反映材料,体现 着权力机关对司法机关工作的监督,是提起审判监 督程序的一个重要的材料来源。
• 2.审判监督程序是由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 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 民法院决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 察院提出抗诉而提起的。审判监督程序抗诉除 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 判决、裁定提出抗诉外,还包括上级人民检察 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提出抗诉, 但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生效的 判决、裁定不能提出抗诉,如果发现已生效的 同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确有错误的,可提请上级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第二节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 一、 提起审判程序的材料来源 •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是指发现生效裁判 可能有错误的有关材料的来源。根据《刑事诉讼法》 的规定和司法实践,我国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 来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 (一)司法机关自行发现 •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为了保证办案质量,需要定 期或不定期地自查或互查,或者按上级指示进行必 要的总结检查或复查。司法机关在内部检查、互查 或工作总结中,通过全面复查或对部分案件的复查, 发现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就可以成为提起审判监 督程序的材料来源。
• (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新闻媒介等对生 效裁判提出的意见 • 在我国,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对刑事 司法活动有权进行监督。党政领导部门根据国家形 势、政策方针的变化及司法工作情况所提出的关于 复查某类案件的文件,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重要 材料来源和依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 机关、律师协会及律师事务所等机关团体转送的材 料或法律意见书,也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材料的重 要来源。新闻媒介反映的对生效裁判的意见,司法 机关及时审查处理,作为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一个 重要的材料来源。

【2018-2019】审判监督答辩意见-精选word文档 (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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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审判监督答辩意见篇一:审判监督程序的问题及完善审判监督程序的问题及完善审判监督程序的意义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可依法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有利于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准确有效地惩罚犯罪分子,充分体现和贯彻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方针政策;有利于加强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以及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及时发现审判中存在的问题,改进审判工作方法和作风,提高审判人员的素质;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可以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的监督作用。

一、民事抗诉制度存在的程序性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总则中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一章中,对检察机关实行法律监督的相关问题作出了规定。

但是,由于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的抗诉和法院审理民事抗诉案件的程序规则只作了原则性规定,造成司法实践中对有些问题在处理上缺乏法律依据,民事抗诉制度在程序设计上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日渐显露出来,具体表现在:(一)抗诉期间无法定时限要求。

民事诉讼法第182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为了确保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为了维护社会关系的相对稳定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民事案件的审理实行二审终审制,以防止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无休止地进行。

但如果当事人认为已生效的民事裁判有错误或有失公正可以通过申请法院再审进行司法救济,但申请再审必须在民事裁判生效后二年内提出。

而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对法院生效民事裁判认为有民诉法第185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有权提起抗诉。

检察机关只要提起抗诉,法院就应当进入再审,法律并没有对此设臵法定的时限要求。

于是,有的当事人将此视为一种对抗生效裁判的有效途径,有些当事人出于各种各样的考虑,在上诉期间内不上诉,或者在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后,转而求助于检察院抗诉提起再审,从而曲线突破法律的时效规定,造成法院裁判长期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影响了法院的权威性和裁判的既判力。

再审案件中的法律风险(3篇)

再审案件中的法律风险(3篇)

第1篇摘要:再审案件是指已经生效的裁判,因发现原裁判存在错误,依法进行重新审理的案件。

再审程序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但在再审过程中,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存在诸多法律风险。

本文将从再审案件的类型、程序、证据、实体等方面,分析再审案件中的法律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一、引言再审程序是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纠正生效裁判中的错误,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再审案件中,由于程序、实体等方面的原因,存在诸多法律风险。

本文旨在通过对再审案件中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再审案件的类型1. 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法决定再审的案件。

这类再审案件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证据风险:再审过程中,原审证据可能因时间久远、当事人陈述不一致等原因,导致证据证明力减弱或丧失。

(2)程序风险:再审程序可能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如审理期限过长、合议庭组成不合法等。

(3)实体风险:再审案件的实体处理可能存在偏差,如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不清等。

2. 当事人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是指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案件。

这类再审案件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1)时效风险: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时效可能已过,导致再审申请被驳回。

(2)理由风险:当事人提出的再审理由可能缺乏法律依据,导致再审申请被驳回。

(3)证据风险: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可能不足以支持其再审理由。

三、再审案件中的程序风险1. 审理期限过长再审案件的审理期限过长,可能导致当事人权益受到侵害。

此外,审理期限过长还可能影响司法公信力。

2. 合议庭组成不合法再审案件的合议庭组成不合法,可能导致裁判结果不公正。

如合议庭成员存在利益冲突、审判员资质不符合要求等。

3. 违反法定程序再审过程中,可能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如审理过程中未经当事人陈述、判决书未送达当事人等。

刑事诉讼法第八版PPT课件第21章

刑事诉讼法第八版PPT课件第21章

申诉及其审查处理
02
申诉的效力
《刑事诉讼法》第252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等提出申诉,但 不能停止对原裁判的执行。之所以如此规定,一方面是因为要 保持生效裁判的稳定性、严肃性,不能轻易改判;另一方面是 因为这些案件情况复杂,而且时过境迁(如刑罚正在执行或已 执行完毕),审查原判是否正确,很不容易,仅凭一纸申诉就 判断原判确有错误是不可能的。所以,在正式启动审判监督程 序之前,不能停止对生效裁判的执行。
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有着密切联系,在视察工作和调查访问过
程中,能够了解到群众对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正确与否的意见。
在人民代表召开会议期间,各级人大代表可以有针对性地提出
议案。因此,这也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重要材料来源。各级
人民法院对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应当进行认真审查,并将处
理结果报告权力机关。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
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
01 STEP
再审vs重审 (1)所处的诉讼阶段不尽一致。再审是审判监督程序的一部分,但重新审 判未必发生在审判监督程序,也可以是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缺席审判 程序的处理方式。 (2)两者的程序有时不尽一致。 (3)次数限制不同。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36条第2款,对于二审法 院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又经上诉或抗诉的, 第二审法院不得再次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可见二审阶段因事实原因 发回的重审有次数限制。但再审目前并无启动次数的严格限制。 (4)审限不同。重审的期限一般与之前作出判决的法院所对应审级的诉讼 期限一致,例如经二审发回第一审法院重审的案件,审理期限即为一审期限; 再如经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死刑的判决却经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核准,发回 到高级人民法院重审的期限,与二审期限一致。但是,《刑事诉讼法》第2 58条第1款对再审(重新审判)的期限有明确的规定,即作出再审决定之 日起3个月内审结,需要延长的不得超过6个月。

刑事诉讼法教学大纲

刑事诉讼法教学大纲

《刑事诉讼法学》教学大纲编制说明《刑事诉讼法学》是按照公安专业(本科)培养方案要求开设的,主要内容包括刑事诉讼中公检法机关的办案程序与办案理念。

通过本课程学习,力求使学生掌握刑事办案程序中的现代诉讼理念和具体办案程序的法律要求。

本课程主要采用课堂教学、案例教学、实践教学等多样化的教学手段和方法,注重理论联系公安工作实践,重点突出应用性和公安特色。

本大纲由孟璐起草,张桂霞审核,经法律系批准,于2017年9月实施。

一、课程代码:07004二、课程名称:《刑事诉讼法学》三、课程类型:公安基础课四、适用对象:本科各相关公安专业五、课程学时:68,讲授学时:60,实践学时:8。

六、教学内容: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论教学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了解刑事诉讼法的基本概念;掌握刑事诉讼法历史类型的特点、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和修改。

第一部分学生自学知识一、诉讼的概念二、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三、刑事诉讼法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第二部分教师讲授重点第一节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法一、诉讼二、刑事诉讼(一)刑事诉讼的特征(二)刑事诉讼阶段三、刑事诉讼法(一)刑事诉讼法的概念(二)刑事诉讼法的性质(三)三大诉讼的区别第二节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一、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一)刑事诉讼法律规范(二)研究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三)刑事诉讼实务---实践中的经验与教训(四)外国刑事诉讼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二、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方法(一)辩证思维(二)理论联系实际(三)比较借鉴法第三节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一、刑事诉讼目的——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一)惩罚犯罪(二)人权保障(三)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之辩证关系二、司法公正——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三、控审分离、控辩对抗和审判中立四、诉讼效率第四节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根据和任务一、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二、刑事诉讼法的制定依据三、刑事诉讼法的任务第五节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一、外国刑事诉讼的历史沿革(一)奴隶社会的刑事诉讼法的主要特点(二)封建社会的刑事诉讼法的主要特点(三)资本主义社会的刑事诉讼法的特点二、中国刑事诉讼的历史发展(一)奴隶社会的刑事诉讼法的主要特点(二)封建社会的刑事诉讼法的特点(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和修改第二部分思考与练习仔细研读本章内容,重在理解。

刑事诉讼法教学大纲

刑事诉讼法教学大纲

刑事诉讼法教学大纲责任教师叶林教学重点内容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一、刑事诉讼法的概念二、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三、刑事诉讼法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四、刑事诉讼法的研究对象第二章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目的、根据与任务一、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目的与根据二、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第三章刑事诉讼中的公安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一、刑事诉讼中的人民法院二、刑事诉讼中的人民检察院三、刑事诉讼中的公安机关四、诉讼参与人第四章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一、专门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原则二、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机原则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四、对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五、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六、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七、审判公开原则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九、未经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十、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原则十一、具有法定情形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原则十二、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原则十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十四、两审终审原则十五、外国人犯罪适用我国法律规定原则第五章管辖一、管辖的概念和意义二、职能管辖三、审判管辖第六章回避一、回避的概念和意义二、回避的适用对象和理由三、回避的程序第七章辩护与代理一、辩护的概念和意义二、辩护人的范围、责任与权利义务三、委托辩护、指定辩护和拒绝辩护四、在侦查阶段律师的法律帮助五、代理第八章强制措施一、强制措施的概念和意义二、拘传、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三、拘留四、逮捕五、强制措施的撤销、变更和监督第九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和意义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范围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与审判程序第十章证据一、刑事证据的概念和意义二、证据的种类和分类三、证明第十一章立案一、立案的概念和意义二、立案的材料来源三、立案的程序四、对立案的监督第十二章侦查一、侦查的概念和意义二、侦查工作的原则三、各种侦查行为四、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五、侦查终结第十三章提起公诉一、提起公诉的概念和意义二、审查起诉三、提起公诉和不起诉第十四章第一审程序一、第一审程序的概念和意义二、对公诉案件的审查三、开庭前的准备四、法庭审判五、判决、裁定和决定六、自诉案件的审判程序七、简易程序第十五章第二审程序一、第二审程序的概念和意义二、提起上诉、抗诉的主体和程序三、对上诉、抗诉案件的审判四、上诉不加刑第十六章死刑复核程序一、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和意义二、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第十七章审判监督程序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和意义二、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的审判第十八章执行一、执行的概念和意义二、生效的判决和裁定的范围三、判决和裁定的执行机关的程序四、执行过程中涉及诉讼程序的问题。

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

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

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是指对民事诉讼案件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一种程序。

它的实施旨在确保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的有效行使,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公正。

一、监督程序的主要内容1.受理监督申请当一方认为法院对其案件作出错误的审判决定时,可以通过申请监督程序来追究法院的错误。

监督程序的受理应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规定,包括监督申请的形式、期限和受理主体等。

2.审查监督申请法院收到监督申请后,应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的重点在于确定该申请是否符合监督程序的受理条件,以及申请人所提供的事实和证据是否足够支持其主张。

3.决定受理与驳回经过审查后,法院应当根据监督程序的相关规定,决定受理或驳回监督申请。

如果符合法定条件,则应当受理监督申请;如果不符合或申请人未提供足够的证据,则应当驳回监督申请。

4.审查案件材料法院受理监督申请后,应当审查相关的案件材料,包括原始案件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

通过审查材料,法院可以进一步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是否有审判错误的存在。

5.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在审查过程中,法院可以安排听证会或安排申请人到庭进行陈述,进一步了解申请人的意见和理由,有助于判断案件中是否存在审判错误。

6.调查取证如果审查过程中发现有必要进行调查取证,法院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

调查取证的目的在于查清案件事实,获得更充分的证据,有助于正确判断案件。

7.作出裁定在审查完相关材料、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后,法院应当根据监督程序的规定作出裁定。

裁定可以确认原审判决的正确性,也可以改变原审判决或者撤销原判,给予新的处理决定。

二、监督程序的意义和作用1.维护司法公正监督程序的实施使得当事人有权对司法行为进行监督,促使司法机关保持公正和严肃。

它是司法独立和审判权威的重要保障,有助于预防和纠正司法错误。

2.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监督程序的实施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保护和维权的途径。

当当事人觉得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或受到不公正对待时,可以通过监督程序申请重新审查案件,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审判监督程序的意义

审判监督程序的意义

在刑事再审中,下列哪些情形应当依法开庭审 理? A.某盗窃案,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吴某加重刑罚 B.某杀人案,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 出了抗诉 C.某强奸案,原审被告人范某已经死亡 D.某故意伤害案,再审需要依照第一审程序审 理
二、重新审判案件的程序
第244条 上级人民的下 级人民法院审理;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更为 适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审理。 第245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 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 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 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 裁定,可以上诉、抗诉; 如果原来是第二审 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 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 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人民检 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二)审判监督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的区别 1、适用的案件范围不同。 2、提起和报请的主体不同。 3、有权审理的法院不同。
三、审判监督程序的意义
(一)是刑罚权得以正确行使的可靠保 障。 (二)有利于实现上级司法机关对下级 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 (三)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四)有利于增强人民法院的公信力。
被告人刘某,17岁,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判决生效后刘某被送往当地监狱服刑, 下列哪些人员有权对本案提出申诉? A.被害人温某 B.刘某的父亲 C.刘某的哥哥 D.刘某的辩护人史某
第三节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一、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 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 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 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 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 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 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 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第205条

刑事诉讼法学--第19章 审判监督程序

刑事诉讼法学--第19章 审判监督程序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 响定罪量刑的。

新的证据是指:(《解释》376条)
(1)原判决、裁定生效后新发现的证据; (2)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发现,但未予收集的证据; (3)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收集,但未经质证的证据; (4)原判决、裁定所依据的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或者
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驳回或者通知不予重新审判。

经两级人民法院处理后又提出申诉的,如果没有新的充分理由, 人民法院可以不再受理。

人民检察院对受理的申诉审查后,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 裁定确有错误需要提出抗诉的,由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报请检察 长或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如果决定提出抗诉的,由刑事申诉
禁止重复追究原则的法理基础

防止滥用追诉权 保障人权 维护程序的安定性和裁判的既判力
2、我国审判监督程序与禁止重复追究原则的冲突

我国刑事诉讼几乎不存在终审的问题,终审裁判只要发生了 错误,就可以再次进行审判

我国审判监督程序强调的是有错必纠,不论这种错误是什么
原因造成的(是由于故意犯罪造成的还是其他什么原因造成 的),也不论这种错误的性质是什么(是有利于被告人的还 是不利于被告人的)

2、审判监督程序与二审程序的区别

审理对象不同 提起的主体不同 提起的理由不同 提起的期限不同
审理案件的法院不同
审理的结果能否加刑不同
3、审判监督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的区别


适用的案件范围不同
提起和报请的主体不同 有权审理的法院不同
二、审判监督程序的意义


上述申诉理由,只要具备其中之一,人民法院就应当依照审 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

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的异同

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的异同

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的异同?相同点:都是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程序,审判案件的法‎院都必须对判‎决,裁定所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使错误的判决‎,裁定得到纠正‎,以保证准确的‎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惩罚‎。

区别在:(1)审理对象不同‎(2)有权提起的主‎体不同(3)提起的条件不‎同(4)有无法定期限‎限制不同(5)审判法院的级‎别不同(6)审判案件期限‎不同(7)有无加刑期限‎制的不同审判监督程序‎的任务与意义‎:1)审判监督程序‎是贯彻“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方针,准确适用刑罚‎的法律保证。

2)审判监督程序‎是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依‎法实行监督的‎重要形式和有‎效措施。

3)审判监督程序‎有利于落实党‎的政策,消除社会不安‎定因素,加强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条件?原判在认定事‎实上确有错误‎:(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原判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

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2)最高人民法院‎和其他上级人‎民法院3)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其他上级‎人民检察院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和第二‎审程序的抗诉‎的区别:都是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的‎抗诉,但是,两者并不同。

1)抗诉的对象不‎同。

2)抗诉的权限不‎同)3)接受抗诉的审‎判机关不同4‎)抗诉期限不同‎5)抗诉的作用和‎后果不同。

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重新审判‎的程序?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开庭审判的再‎审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抗诉以外,应当制作再审‎裁定书。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应当根据原则‎的审级加以确‎定。

第二十二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十二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十二章审判监督程序第一节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和特征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起并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一项特别审判程序。

从诉讼实质上讲,审判监督程序是一种补救性程序,或称救济程序。

二、审判监督程序的特征1、审理对象。

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包括正在执行和已经执行完毕的判决和裁定;2、提起主体。

审判监督程序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及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提起,或者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抗诉提起;3、提起条件。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有极严格的法定条件限制,即必须是经过法定主体认真审查,有充分的根据和理由认为原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才能依法提起审判监督程序;4、提起期限。

法律没有作任何限制,目的旨在贯彻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方针,发现错误,及时纠正,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5、审判法院。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案件的法院,既可以是原来的一审法院或二审法院,也可以是提审的上级法院,还可以是由上级法院依法指令再审的其他法院;三、审判监督程序的意义(一)审判监督程序是使刑罚权得以正确行使的可靠保障。

刑罚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刑罚权,其判决和裁定以国家强制力保护其严肃性和权威性,一旦发生法律效力,就具有了稳定性,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能轻易变更或撤销。

但是,生效裁判的稳定性应当建立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性和客观真实性的基础之上。

然而刑事案件错综复杂,虽然经过侦查、起诉和审判,甚至还经过了二审、死刑复核等程序,仍然可能有错误,或冤枉无辜、轻罪重判,或放纵犯罪、重罪判刑畸轻,尽管这种确有错误的裁判是极少数的,但是也没有理由去维护其稳定性和虚假的权威性,而应当按照司法公正的要求,依据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因此,审判监督程序是使国家刑罚权得以正确行使的最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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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审判监督程序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第一节 审判监督程序的概 念、特点和意义
200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 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试行)
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
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 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 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起并对案件进 行重新审判的一项特别审判程序。
三、审判监督程序的意义
(一)是刑罚权得以正确行使的可靠保 障。 (二)有利于实现上级司法机关对下级 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 (三)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四)有利于增强人民法院的公信力。
第二节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 材料来源及其审查处理
一、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
(一)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 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 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第241条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纠正错案的议案 (三)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 (四)司法机关通过办案或者复查案件对错案的发现 (五)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新闻媒体等对 于生效裁判反映的意见
二、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
(一)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的区别: 1、审理的对象不同。 2、提起的主体不同。 3、提起的条件不同。 4、有无提起的期限要求不同。 5、审理案件的法院不同。

(二)审判监督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的区别 1、适用的案件范围不同。 2、提起和报请的主体不同。 3、有权审理的法院不同。
二、申诉的法律效力及其理由
(一)申诉的法律效力 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在押,再审可能 改判宣告无罪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原 裁决后,可以取保候审 ) 不必然启动再审程序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及其近亲属
(二)申诉的理由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 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 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 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二)对申诉的审查处理
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 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 法院 上级人民检察院
申请再审或申诉一般由终审人民法院审 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
的若干意见(试行) 》第六条
1、人民法院受理申诉后,经审查具有《刑事诉讼法》第204条 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由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重新 审判;对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 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书面通知驳回。申诉人对驳回仍然不 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样认为 申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经两级人民法院处理 后又提出申诉的,如果没有新的充分理由,人民法院可以不再 受理。 2、人民检察院对受理的申诉审查后,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 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提出抗诉的,由控告申诉部门报请检察 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如果决定提出抗诉的,由审查起 诉部门出庭支持抗诉。
聂树斌是河北省石家庄市郊村民,1994年8月5日因强奸 杀人罪被捕。经过一审、二审被判处死刑,并于两天后 执行死刑。 10年后,一个名叫王书金的人因犯罪在河南 落网,在他供述的一系列罪案中,就包括此前判决已经 认定的聂树斌强奸杀害康某一案 聂树斌家人得知真情后, 一再向河北地方法院申诉,法院却以家人无法提供判决 书为由拒绝受理。 2007年4月,王书金因强奸多名妇女并杀害其中4人被判 死刑。王当庭提出上诉,其中一条上诉的理由是:关于 1994年8月5日在石家庄西郊玉米地强奸杀人,一审法院 没有认定我属于重大立功是错误的。 2007年4、5月,神秘人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分别寄来了 “聂案”一审、二审判决书。
被告人刘某,17岁,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判决生效后刘某被送往当地监狱服刑, 下列哪些人员有权对本案提出申诉? A.被害人温某 B.刘某的父亲 C.刘某的哥哥 D.刘某的辩护人史某
(二)上级人民法院对经终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审 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或者经两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 程序复查均驳回的申请再审或申诉案件,一般不予受理。 但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提出新的理由,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以及刑事案件的原审被告人 可能被宣告无罪的除外。

(三)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判或者复查驳回的案 件,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仍不服提出再审申请或申诉 的,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 (试行)》
(四)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申诉,应当 提交以下材料: 1、再审申请书或申诉状,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 请再审或申诉的事实与理由; 2、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 复查或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 3、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请 再审或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 复印件或者照片;需要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证据线 索。 申请再审或申诉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 》第五条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 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 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242条
三、对申诉的受理和审查处理
(一)对申诉的受理
不予受理的四种情形
(一)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 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受理: 1、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2、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3、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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