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课件----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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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学习罗马法的意义
法学院
❖ 罗马帝国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以武力,第 二次以宗教,第三次以法律。武力因罗马帝国 的灭亡而消亡,宗教随人民思想觉悟的提高、 科学的发展而缩小了影响,惟有法律征服世界 是最为持久的征服。
❖ ——[德]鲁道夫·冯·耶林
三、学习罗马法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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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作为法史的罗马法:历史研究的一般价值,古为今用。
二、罗马法的研究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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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罗马私法 ❖ 1.公法与私法的区分 ❖ (1)乌尔比安:公法“有关罗马国家的稳定”,
私法“涉及个人福利”。
❖ D.1,1,1,2:(乌尔比安):这一研究的对象有两个,公 法和私法。公法是有关罗马国家稳定的法,私法是涉及个 人利益的法。事实上,它们有的造福于公共利益,有的则 造福于私人。公法见之于宗教事务、宗教机构和国家管理 机构之中。私法则分为三部分,实际上,它是自然法、万 民法和市民法的总和。
律体系; ❖ 2.法律与法学(在罗马法上的统一性——学说的
法律渊源地位), 罗马法学家的科学方法: ❖ 3.法学方法:具体案件——指导案件处理的规
则——更为一般பைடு நூலகம்规则(概念)——体系。
法学方法例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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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18,1,,9,2:(乌尔比安《论萨宾》第28 卷)随后, 有人问,如果对标的物本身并未发生错误,但却将其物质 属性搞错了,例如将醋当作葡萄酒,将铜当作金,将铅或 其他类似银的东西当作银加以出卖,则买卖是有效的吗? 马尔切勒在其《学说汇纂》第6卷中写道:买卖有效,因 为尽管在标的物的物质属性上发生了错误,但对标的物本 身却存在合意。我在葡萄酒的事例上表示同意,因为葡萄 酒变酸即可成为醋,因此二者几乎是同一种物质。但是, 如果标的物并非是葡萄酒变酸后而生成的醋,而是从一开 始就是醋,例如用其他植物制成的醋,则看来这里是将一 种东西当作另一种东西出卖了。在其他发生物质属性错误 的情形下,我认为买卖也是无效的。
❖罗马法课程主要研究罗马私法(这也是古代的 传统)。有关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亦属于私 法的范畴。
❖ 诉权——权利
二、罗马法的研究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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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时间跨度
❖ 从时间上看,罗马法主要研究《十二表法》(公元前 450 年)到优士丁尼立法这一时期。
❖ 从罗马建城开始的第一阶段无史料,法律不成文,流行习 惯法,《十二表法》是早期习惯法的记录;优士丁尼之后 东罗马帝国的罗马法全面衰退,研究价值不大。传统的研 究罗马法的学者,都把公元前450年《十二表法》颁布 时起,到公元565年优帝一世去世为止这1016年间罗马 国家所施行的“私法”作为研究的对象,并以《国法大全》 作为研究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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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
Roman Law
第一编 总论
❖本编内容
❖第一章 引论 ❖第二章 罗马法的历史 ❖第三章 法律渊源与优士丁尼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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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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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罗马法的研究对象与研究意义 ❖第二节 罗马法的历史 ❖第三节 罗马法的渊源与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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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罗马法研究的对象与研究意义
❖一、罗马法的概念 ❖(一)罗马法作为国家法 ❖罗马法,顾名思义,就是指罗马奴隶制国家施
❖ 2.罗马法学家方法的借鉴意义。
❖ 3.罗马法与现代民法:民法制度的罗马法渊源(维柯: 事物的本质应在其本源中把握)。
❖ 从体系到具体的概念、规则,例如1:抗辩权的罗马法起 源(裁判官法——市民法)。 例如2:买卖契约中的二 元责任——违约责任、瑕疵担保责任(权利瑕疵),出 卖人不负移转标的物所有权之义务。
❖ (2)强调公法的强制性。
❖ 公法不得为私人协议所修改”(帕比尼安, D.2,1,14,38)。
二、罗马法的研究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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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一些私人关系的规范被作为公法规范, 表明了社会利益或一般利益与个人利益的重合。 例如,不得以契约预先免除欺诈的责任(不照 顾欺诈,这涉及一般价值)。
❖ 2.罗马私法是罗马法当中最突出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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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目依次为传唤、审理、索 债、家长权、继承和监护、 所有权和占有、土地和房屋 、私犯、公法、宗教法、前 五表的追补及后五表的追补 。其特点为诸法合体、私法 为主,程序法优于实体法。
《国法大全》是由东罗马帝国 时期,皇帝优士丁尼在位期间 及死后不久新编纂的,它是《 优士丁尼法典》、《钦定法学 阶梯》、《学说汇编》、《新 律》四部法典汇编的统称,也 是奴隶制时代历史上一部最完 备的成文法典。
抗辩权的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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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辩概念源自古典罗马法中的exceptio (抗辩, 反对之意),最先是一种程序上的抗辩方式。 在 后古典时代,exceptio开始具有实体法意义。 随后注释法学家提出实体意义上的抗辩概念,并 且将被告否认诉因之外的辩护都归入exceptio, 即实体法上的抗辩不应该包括对诉因的否认。实 体抗辩和“iuris”抗辩(即法律抗辩)须由被告 主张,“facti”(事实)抗辩由法官以职权考虑。
754(罗马建城)年到565 年(优士丁 尼皇帝死亡)这整个历史时期罗马奴隶 制国家所实施的全部法律制度。
❖2.罗马法的第二阶段:11 世纪起的罗 马法复兴——欧洲大陆普通法——民法 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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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罗马法研究的对象与研究意义
❖(三)罗马法作为法学 ❖ 1.在古代法中,罗马法是唯一得到科学表述的法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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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源于罗马法上的“正当权利担保之诉”。 早在罗马法的古代时期,要式买卖的买受人就已受到一种 特别的保护:要式买卖的出卖人向买受人负担使后者取得 所有权的担保义务。在罗马法要式买卖时期,如果要式买 卖的出卖人并非是正当的权利人,由于罗马法并不承认善 意取得制度,所以买受人就不能确定的取得标的物的所有 权,而真正的所有人可以对买受人提起所有物返还之诉追 回该物。作为对其的救济,买受人可以根据此种担保义务 要求出卖人参加第三人对其提起的所有物返还之诉,以协 助买受人对抗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如果出让人不参加诉讼 或者虽然参加但受让人仍然败诉,则受让人可以对出卖人 提起“正当权利担保之诉”,要求出卖人承担返还双倍价 金的责任。
行的法律。但是,它并不是某一个立法文献的 名称,而是罗马奴隶制国家整个历史时期的法 律总称。 ❖它是古代奴隶制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体 系,也是“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 律”(恩格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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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罗马法研究的对象与研究意义
❖(二)罗马法的历史性 ❖1.罗马法延续1300 多年,是公元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