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奖惩及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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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考核及奖惩制度
一、总则
1.1为了加强质量管理,进一步落实质量责任制,保证项目工程质量创优目标的实现,根据《葛洲坝集团公司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2在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中,将强化激励机制,坚持质量工作与经济挂钩的原则,努力提高员工积极创造高质量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1.3坚持“质量第一,教育为本”的原则,大力提高员工的质量意识和遵章守纪的自觉性。严禁以罚代管。
1.4质量奖惩的原则是:奖优罚劣、奖罚分明。奖惩落实到具体单位或个人。
1.5质量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同经济奖励相结合。精神鼓励主要有口头表扬、通报表彰、授予质量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等;质量处罚包括口头批评、通报批评、行政处罚和经济罚款等。
1.6质量奖惩分为质量管理综合奖惩和现场质量控制奖惩。质量管理综合奖惩依据每月对各施工队质量管理情况综合考核结果实施,现场质量控制奖惩根据施工过程中实物工程质量情况随时实施。
二、考核
2.1项目部对各施工队的质量基础管理工作和实物工程质量每月进行一次量化指标考核。考核时间安排在每月26日进行。
2.2考核由质量保证部组织项目部各部门及施工队主要负责人依据考核细则进行,考核结果报项目部主管质量领导审核,项目经理审批。
2.3考核标准
考核采用百分制,达到90分以上为优秀,90~70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2.3.1、质量基础管理(40分)
(1)、质量组织体系是否完善。不完善扣10分;
(2)、传达上级质量精神是否及时到位,是否落实。不落实的扣5分,不及时的扣2分,落实不彻底的扣3分(查会议记录);
(3)、参加上级组织的质量活动情况。一次不参加扣5分;
(4)、质量会议情况。一次不参加项目部组织的质量会议扣5分,施工队每月不组织一次质量会议的扣5分(查会议记录);
(5)、全面质量管理情况。不参加全面质量管理活动的扣5分。
2.3.2实物工程质量(60分)
(1)、发生质量事故的扣50分;
(2)、发生一般质量缺陷的扣30分;
(3)、单元工程优良率达到87%以上的不扣分,86%~70%的扣20分,70%以下的扣30分。
三、奖惩
3.1质量管理综合奖惩
3.1.1考核达到“优秀”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500~1000元,并拿回本单位当月质量挂钩工资(经济独立单位当月质量保证金不扣除);考核为合格的单位,可拿回本单位当月质量挂钩工资(经济独立单位当月质量保证金不扣除);考核为不合格的单位扣除当月质量挂钩工资(经济独立单位当月质量保证金扣除)。
3.1.2根据考核细则,项目部年终进行单位和个人的评选。凡达到“优级”的单位和个人,获“质量管理先进单位”和“质量管理先进个人”的称号,将通报表彰,并一次给予质量管理先进单位1000~2000元的奖励,质量管理先进个人200~500元的奖励;凡考核为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将通报批评,并一次性给予不合格单位1000~2000元的罚款,个人200~500元的罚款。施工过程中不求质量,导致质量缺陷超出标准或违规违章施工受到监理或业主书面警告或违规警告和罚款的责任单位或个人,除承担全部处理费用外,并按下列标准对责任单位或个人进行追加处罚:
3.2现场质量控制奖惩
3.2.1奖励
(1)、在施工过程中能够一贯严格坚持按工艺质量要求操作,并能及时处理工序质量纠正工作,保证了工程质量评定的单位或个人,视观察记录情况不定期给予50~100元奖励;
(2)、在施工过程中,提出合理化建议,对保证和提高工程质量有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根据其成效奖励50~200元;
(3)、在施工中发现测量差错,避免了返工或质量事故的,每次奖励50~200元;发现水泥、砼料错误,阻止废料人仓,并积极采取措施,避免返工或质量事故的,每人一次奖励50~200元;
(4)、对工作认真负责,克服极大困难进行施工,保证单元工程或工序优良的单位和个人,根据难度大小,每次奖励50~100元;
(5)、凡在施工中发现重大质量隐患,避免了质量事故和重大经济损失的或通过改进施工工艺,使工程质量有显著提高的单位和个人,经审查属实,随时给予100~500元一次性奖励;
(6)、严重危害工程质量的突发事件或不可预测的意外因素,积极组织并参与抢险处理的,给予100~500元一次性奖励;
(7)、积极组织且参与QC小组活动,取得(公司认可)一定成果的,给予100~200元一次性奖励;
(8)、推行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对工程质量进一步提高和有利于企业长期发挥经济效益的,给予100~500元一次性奖励;
(9)、现场施工管理者,对工程质量提高有突出成绩和贡献的,给予100~500元一次性奖励;
(10)、其它有质量工作成绩或较为突出贡献的,给予50~500元一次性奖励;
(11)、责任项目施工完成,经业主评审符合优良质量等级,可获优质工程奖3000~5000元;
(12)、辅助生产单位(或部门)应提供优质服务,确保不因为发生由于服务质量所引起的质量事故,获全月经济挂钩奖1%(按2000元工资计取)和50~100元质量单项奖;
(13)、生产责任施工项目,当月无任何质量缺陷或质量事故,且其优良率达到90%以上,给予经济挂钩奖1000~1500元;
3.2.2处罚
(1)、凡发生各类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的单位,将通报批评,并按直接经济损失的10~20%处以罚款,经济独立核算单位造成质量事故的,还要承担全部经济损失;(2)、重大质量缺陷以上,按公司有关文件进行处理;
(3)、较大质量缺陷和一般质量缺陷,给予责任单位300~1000元处罚,责任单位第一责任人100~300元处罚,责任人100~500元处罚,并通报批评;
(4)、质检员因工作失误或玩忽职守造成错检、漏检事故者,罚款50~200元;施工管理人员指挥不当,而造成质量问题的罚款50~200元;对违反操作规程或不听质检人员指令,可能造成质量损失或缺陷者,给予500~1000元罚款;
(5)凡因施工技术交底、生产安排、测量放线或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等造成质量事故、或质量低劣。每起根据责任分析,对责任部门或责任人罚款100~300元;
(6)不按规定时间报送质量资料,不积极参加例会等质量活动者,罚款50~100元;
(7)责任项目施工完成,但有不合格的施工项目,除按要求必须返工返修达到合格标准外,同时每一单元工程罚款1000~1500元;每一分部工程罚款2000~5000元;
(8)辅助生产单位(或部门)服务态度低劣,不听从现场指挥,所造成质量事故,每起除扣除经济挂钩奖的1%外,另承担应负的事故责任罚款;
(9)生产责任施工项目,统计(监理核定)优良率每下降一个百分点,(除扣除当月经济挂钩奖外,)并按本条的经济挂钩奖的10%罚除;优良率低于87%的罚款500~1000元;
(10)发生一般工程质量事故,或较大质量事故,由工程项目部质量管理小组评估直接经济损失,除自费返修处理外。并按直接经济损失的20%的比例进行经济处罚。同时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
注:严重质量缺陷按一般工程质量事故处理。
(11)个人责任造成的质量事故,应由单位落实到人,并在三天之内拿出事故发生经过。同时按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罚款100~500元,并在内部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事故经过和检查每拖延一天,加罚50元;
(12)重大质量事故或特大质量事故,由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质量文件规定处理,本条例中不作修订;
(13)发生质量事故,并有下列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对事故责任单位或个人,除行政处罚外,并处以200~1000元的罚款:
①施工中粗制滥造、偷工减料或伪造记录;
②在质量检查验收中,故意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资料的;
③发生质量事故进行隐瞒或谎报的;
④对按规定进行质量检查、事故调查不配合并设置障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