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机关事业单位大宗货物政府采购实施方案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2.10.26•【字号】厦财购[2012]7号•【施行日期】2012.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厦财购〔2012〕7号)各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各区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近年来,我市各区、各部门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政府采购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政府采购效益得到较好的发挥。
但是,仍存在着采购流程不够高效、采购评审环节不够完善、监督管理不够到位等问题。
为规范政府采购活动,强化政府采购监管,提高政府采购效率,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强化预算审核,做实政府采购预算各预算单位在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时,应充分做好采购项目的前期询价和论证工作,尤其是对单项采购金额较大的项目或实施特殊采购方式的项目,一定要认真做好市场调查,真正做到货比三家,使预算能够较为准确的反映采购项目的真实情况,切实编实编细政府采购预算。
为加强政府采购项目的预算审核,对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的工程类项目以及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预算单位应在开评标前报各级财政审核中心进行预算控制价审核,并按财政审核中心出具的项目预算控制价进行招标。
对未进行控制价审核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得进入开评标环节。
二、规范采购招标文件编制,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各预算单位在提供采购需求文件时,应严格按照规定格式和内容提供详实的采购资料。
对采购项目如有技术、商务等特殊需求的,预算单位在提供采购需求时,必须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由预算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书面说明,并且设定的特殊需求条件应当满足货物类项目至少有三个品牌型号、工程类和服务类项目至少有三家供应商可以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要求。
最新机关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最新机关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的规章制度篇一第一章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杜绝违纪违法行为,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我县经济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惠东县县直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是单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单位经济活动和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
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单位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监控制度,防止财产、资金流失、浪费或被贪污、挪用。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采购管理、资产管理、往来资金结算管理、现金及银行存款管理、财务监督和财务机构等管理。
第四条财政部门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
审计、税务、物价、监察、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工作。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按法定程序审核、报批。
部门预算由收入预算、支出预算组成。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和罚没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捐赠、其他收入等必须列入收入预算,不得隐瞒或少列。
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实物),要据实及时入账,不得隐瞒,更不得另设账户或私设“小金库”。
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或财政预算内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或罚没款,要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及时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滞留在单位坐支、挪用。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的支出预算,应当保证本部门履行基本职能所需要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对其他弹性支出和专项支出应当严格控制。
支出预算包括: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专项支出。
2020年度厦门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附件
2020年度厦门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一、大宗货物采购目录
二、定点及公务机票采购目录
— 1 —
上述定点服务及公务机票采购项目,具体采购无需填报采购实施计划表,直接按相关规定向有关供应商采购。
三、目录外非大宗项目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未列入以上政府采购目录的货物、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应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采购预算金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且在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招标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区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2 —。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启用智慧财政系统预算执行等业务模块的通知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启用智慧财政系统预算执行等业务模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12.28•【字号】厦财库〔2021〕19号•【施行日期】2021.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启用智慧财政系统预算执行等业务模块的通知厦财库〔2021〕19号市属各预算单位,各区财政局、火炬管委会计财局、自贸委财政金融局,区属各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有关要求,以及我市2022年预算执行工作安排,拟定于2022年1月1日起启用智慧财政预算执行等业务模块(以下简称“新系统”)。
为确保新系统顺利上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上线业务模块范围本次上线包括预算批复、预算执行(预算调整调剂、集中支付、公务卡、委托收款、动态监控、工资统发、财政实拨、财政专户拨款、单位实有资金管理、基建项目管理、大宗货物政府采购管理)、会计核算(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单位会计核算)等业务模块(具体上线计划详见附件)。
二、上线前准备工作(一)财政部门1.基础环境准备。
紧密跟进本级基础数据配置工作,完成新增零余额账户的电子印章印模采集、制作和备案工作,核对系统账户信息、工作流程、电子印章等基础数据配置,确保新系统可正常开展业务。
2.签订相关协议。
完成与相关银行签订支付电子化业务等相关协议。
3.加强与银行沟通协调。
与人行、各代理银行、代理金库行联系,明确上线运行时间和上线准备工作清单,向银行发出新系统上线通知。
(二)预算单位1.基础环境准备。
预算单位应提前安装相适配浏览器、客户端控件,检查用户权限、签章信息等,确保新系统可正常开展业务。
2.变更公共事业费的代扣账户。
预算单位应于2022年1月15日前,完成与单位零余额账户开户银行签订水费、电费、电话费等公共事业费代扣代缴协议,签订后使用单位零余额账户办理委托收款业务,不再通过单位基本账户或单位公务卡代扣。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8.01•【字号】厦财采〔2022〕8号•【施行日期】202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厦财采〔2022〕8号市直各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各区财政局: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厦门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厦门市政府令第137号)、《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13〕18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厦门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政府采购项目范围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和省财政厅明确实行政府采购厦门属地管理的各省属单位(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以下项目的,应当进行政府采购:(一)政府采购目录以内且达到采购预算起点及金额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范围见附件);(二)政府采购目录以外且达到限额标准以上(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三)预算金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且在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招标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区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政府采购方式(一)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市级财政部门批准。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二)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100-200万元(不含200万元)的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的性质和特点,依法选择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
大宗物资集中采购管理规定(二篇)
大宗物资集中采购管理规定是指用于规范大宗物资采购活动的一系列法规和规定。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大宗物资集中采购管理规定的内容:1. 采购程序:规定了大宗物资采购的程序,包括需求确认、招标文件准备、招标公告发布、投标、评审、中标、合同签订等环节。
2. 采购方式:规定了大宗物资采购的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
3. 招标文件:规定了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包括技术规范、合同条款、供应商资质要求等。
4. 评标准则:规定了评标的准则和方法,包括价格、技术能力、服务质量等方面的评定标准。
5. 中标公示:规定了中标结果的公示方式和时间,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6. 合同管理:规定了在大宗物资采购过程中的合同管理要求,包括合同履行、质量检查、付款等方面的规定。
7. 供应商管理:规定了大宗物资供应商的资质要求、采购商与供应商之间的合作关系等要求。
8. 违约处理:规定了大宗物资采购中的违约处理方式和措施,以确保采购合同的有效履行。
总之,大宗物资集中采购管理规定旨在确保大宗物资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并提供明确的操作指南,保障采购活动的顺利进行。
大宗物资集中采购管理规定(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业发展银行采购行为,加强采购支出与管理,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级机构为履行管理职能或开展业务需要,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佣等方式获取商品或者接受劳务的行为。
第三条农业发展银行集中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和省级分行分别设立采购委员会和采购办公室。
采购委员会由行长、财会、监察、稽核和物品管理使用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是采购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审查批准辖内采购管理办法、审定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计划,并对集中采购工作进行管理、监督与指导。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制工作的通知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04.19•【字号】厦财会〔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制工作的通知厦财会〔2024〕5号各区(管委会)财政局,各市属行政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要求,推动行政事业单位完善内部控制建设,持续提升财会监督效能,按照《财政部关于开展2023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24〕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23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提高思想认识。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新形势新时代对内部控制工作的新要求,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落实内部控制主体责任,推进单位完善内部控制体系。
要加强组织领导,做好统筹协调,明确时间节点,层层压实责任,确保符合条件的行政事业单位“应报尽报”,积极推进内部控制报告的编制、汇总、审核、报送、分析、应用等各项工作。
同时做好内部控制报告与部门决算、预算绩效管理、政府采购、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等工作的统筹协调,提高数据填报准确性。
(二)加大审核力度。
各单位应当根据2023年度内部控制建设的实际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成效,以能够反映本单位内部控制真实情况的相关材料为支撑,科学准确编制本单位《2023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见附件1)。
加强内部控制报告审核工作,对于往年易错的地方予以重点审核,并在内部控制报告中全面反映审核情况。
未经审核的内部控制报告不得汇总上报。
各级汇总单位应当对本级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报告进行审核和汇总,编制并报送《2023年度地区(部门)汇总内部控制报告》(见附件2)。
大宗物资集中采购实施方案
大宗物资集中采购实施方案一、背景。
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拓展和发展,大宗物资采购成为公司运营中的重要环节。
为了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保障采购质量,制定大宗物资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势在必行。
二、目标。
1. 提高采购效率,通过集中采购,减少重复采购环节,降低采购时间成本。
2. 降低采购成本,集中采购可以获得更大的采购量,从而获得更好的价格优惠。
3. 保障采购质量,对大宗物资进行集中采购,可以减少因分散采购而导致的质量问题。
三、实施方案。
1. 确定采购需求,各部门根据实际业务需求,提前报告大宗物资采购需求,统一汇总形成采购计划。
2. 制定采购标准,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市场行情,制定大宗物资的采购标准,明确质量、规格、数量等要求。
3. 确定供应商,通过市场调研和供应商评估,确定合作的大宗物资供应商,签订长期合作协议。
4. 集中采购,按照采购计划和采购标准,统一组织大宗物资的集中采购,确保采购数量和质量。
5. 采购管理,建立健全的采购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采购流程,确保采购活动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6. 质量监控,对采购的大宗物资进行质量监控,确保符合采购标准和要求。
7. 成本控制,通过集中采购,优化供应链,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益。
四、保障措施。
1. 领导重视,公司领导高度重视大宗物资集中采购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资源保障。
2. 部门配合,各部门积极配合,提供准确的采购需求信息,确保采购计划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 供应商管理,建立健全的供应商管理制度,定期评估供应商绩效,确保供应商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4. 内部监管,建立内部监管机制,加强对采购活动的监督和管理,防范采购风险。
5. 绩效评估,建立采购绩效评估体系,对采购活动进行定期评估和总结,不断优化采购流程和方式。
五、预期效果。
通过大宗物资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落实,预期可以实现以下效果:1. 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益;2. 提高采购效率,缩短采购周期;3. 保障采购质量,降低采购风险;4. 优化供应链,提升公司整体竞争力。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所出资企业物资采购管理的指导意见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所出资企业物资采购管理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6.10•【字号】厦国资企[2008]170号•【施行日期】2008.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所出资企业物资采购管理的指导意见(厦国资企〔2008〕170号)各所出资企业:为了规范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及其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物资采购行为,促使企业加强物资采购管理,降低生产成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的规定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五个方面制度建设的通知》(厦府办〔2008〕100号)要求,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物资采购管理的重要意义实行物资招标采购是推行厂务公开,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重要措施。
推行物资采购的公开招标,充分体现了市场经济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原则,为企业提供了平等交易的平台,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真正落实和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各企业领导班子要高度重视物资采购管理工作,着力于建立一套“公开、透明、择优”的物资采购管理运行机制,确保物资采购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二、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当的物资采购方式(一)企业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零部件、外协件、设备等物资的采购,应当尽可能实行公开招标。
实行公开招标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可自行组织招标,也可委托有资格的招标机构招标。
(二)经企业物资采购招标领导机构讨论通过后,下列情况可实行邀请招标:1. 拟采购物资的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仅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2.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属抢险救灾物资,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3. 法律法规规定适宜招标而不宜公开招标的。
(厦财购〔2015〕8号)厦门市财政局关于改革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代理机构选择办法的通知
(厦财购〔2015〕8号)厦门市财政局关于改革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代理机构选择办法的通知市直各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为落实简政放权,实行“宽进严管”,促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市场中公平竞争,经研究决定,对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代理机构选择办法进行改革。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选择办法按照当年政府采购目录,凡未纳入大宗货物集中采购范围的项目,由采购人按照采购项目的性质和特点,委托与项目要求相适应的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如采购人有独立编制政府采购文件的能力,具备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所需的评审条件和设施,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的,可以自行组织采购。
采购人选择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完成中国政府采购网信息登记;2.在厦门市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或成立分公司(PPP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不受该条件限制);3.在采购办办理信息登记。
为确保代理专业性,工程项目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还须具备建设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资质。
符合条件并完成信息录入的代理机构名单将在厦门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布,实时动态更新,供采购人选择。
二、操作流程(一)采购人通过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系统填报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表,根据项目要求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按规定流程提交。
(二)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表流转至采购办后,采购办审核该政府采购项目代理机构选择是否合规,按程序完成备案。
(三)采购代理机构确定后,采购人凭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表委托代理机构,统一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政府采购交易区组织政府采购代理业务(部门集中采购或单一来源采购可不入场交易)。
如遇特殊情况不宜入场交易的,采购人应说明原因,向采购办备案,由此产生的风险由采购人负责。
三、实施要求(一)各采购人应按本规定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施政府采购活动,否则视同该项目未进行政府采购。
(二)采购人如遇有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可及时向我局反映。
经我局查证属实的,按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改正、警告、罚款,暂停代理业务、在一至三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等处罚处分,并按有关规定在厦门市政府采购网和有关信用网站公布,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直政府职能部门审核事项的通告(五)-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直政府职能部门审核事项的通告(五)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直政府职能部门审核事项的通告(五)各区政府,市政府各职能部门: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行为,减少审批事项,提高工作效率,改善投资环境,根据《厦门市政府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意见》的精神,现将我市市政府各职能部门所保留的审核事项公布如下,请社会各界监督执行,并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1、各单位保留审核事项的工作方式尽快规范,尽快在工作场所公开审批事项的审批内容、对象、条件、程序和时限等。
要实行窗口式办理。
一个单位原则上只设立一个窗口。
2、由主办部门统一受理实行联合审核事项,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负责答复。
相关部门应当主动协助主办部门工作。
3、实行审核责任制度,明确责任主体、责任内容、责任监督、责任追究等事项,确保依法实施。
4、市监察部门和市机关效能投诉中心为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单位行政审核的监督职能机构,负责日常监督工作。
对已经确定取消的审核事项仍在审核的,或擅自设立审核事项实施审核行为,审核无效,并追究部门(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因擅自设立审核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法所得全额上缴市财政。
5、必须依法设立审核。
今后,凡新增审核事项,必须具备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明确规定,并经市政府核准。
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实施审核。
6、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审核事项(五)(审批187项核准322项备案111项)市公安局一、审批(12项)1、集会、游行、示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6、7、8、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第7、9、10、11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2、举办200人以上庆典、文化娱乐、体育比赛、表演、展览、展销以及其他公共安全活动依据: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福建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1999年第44号令)3、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储存和使用许可证以及爆破“四员”(爆破员、安全员、押运员、保管员)作业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物品管理条例》4、枪支、弹药的运输携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30条5、户籍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管理条例》6、中国公民因私出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5条7、中国公民往来港、澳、台地区依据:国务院《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6条,《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6条8、港、澳、台、侨胞入出境及在中国境内停留办证审批依据:国务院《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14条,国务院《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13、16、19条,公安部《关于执行〈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9、外国人入出境签证变更,延期加盖及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10、“蓝印户口”审批依据:《厦门市办理“蓝印户口”的暂行规定》第2条11、剧毒物品购买证、运输证依据:国务院《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12、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仅含按摩业,歌厅、舞厅、卡拉OK厅,旅馆业,印刷业,刻字业,旧货业)依据: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福建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6条二、核准(21项)1、经济民警建队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经济民警的实施方案》(国发[1980]310号),公安部《经济民警着装规定》、《经济民警管理工作规定(试行)》第4条2、《台湾同胞登陆证》、《临时登轮证》依据: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福建省台湾船舶停泊点管理办法》第10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前往边境地区通行证》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圳珠海经济特区边防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4、《台湾船舶聘用人员劳务证》依据: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福建省闽台近洋渔工劳务合作办法》第3条5、金融等单位保卫系统枪支弹药配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公安机关和保卫部门枪支管理规定》([1987]公(治)76号)6、福建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维修单位专业技术等级证书初审依据:《福建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省政府第41号令)第11条7、福建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许可证初审依据:《福建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省政府第41号令)第12条8、机动车报废车辆的延缓使用依据:公安部《关于实施汽车报废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公交管[1997]261号)9、《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依据:公安部、交通部、农牧渔业部《关于加强沿海船舶、港口治安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10、《出海船民证》、《临时出海船民证》依据:公安部、交通部、农牧渔业部《关于加强沿海船舶、港口治安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11、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以及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项目消防设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0条,《厦门市消防条例》第8、34条,公安部《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第4条12、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2、13条,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14条13、《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车辆准运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7条,《厦门市消防条例》第41条、第42条,公安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5条14、停车场改变用途依据:公安部、建设部《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15、运输不可分割解体且体积超过规定的物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32条16、高速公路危险品运输依据:公安部《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第9条17、机动车驾驶员发证及异动依据: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18、参与高层建筑停车场的规划依据:公安部、建设部《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19、机动车驾驶员教练资格认定依据:公安部《机动车辆驾驶员培训学校(班)管理办法》第6条20、从事营运驾驶员资格认定(认定后,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进行岗位服务资格认定并发给服务证)依据:《厦门市客运出租汽车治安管理办法》(厦府[1996]综205号)第3条,《厦门市客运出租小汽车管理办法》(厦府[1994]综142号)第18条21、印章刻制依据:《公安部关于加强刻字业治安管理,打击伪造印章犯罪活动的通知》第9条三、备案(6项)1、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进出口报备2、消防产品使用报备3、金融营业场所金库票据库建设设计方案4、单位自建保安组织5、国际互联网用户备案6、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市司法局一、审批(1项)1、法律援助申请依据:《厦门市法律援助条例》第11条二、核准(7项)1、设立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初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19、20条,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第10条2、劳动教养人员所外执行初审依据:司法部《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执法细则》([1992]第21号令)第65至73条3、劳动教养人员所外就医初审依据:国务院《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国发[1982]17号)第49条4、申请律师资格和律师执业证初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6、7条,司法部《律师资格考核办法》第7条、《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第9条5、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年审注册依据: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第21至25条、《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第13条6、申领公证员执照及年度注册初审依据:司法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员注册管理办法》第5条7、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依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6条市民政局一、审批(4项)1、全市性或跨区级行政区域社会团体登记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7条、第3、4章2、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依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3、设立殡葬服务单位依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8条4、符合“三无”收养条件的社会孤老残幼、精神病人依据:民政部[1982]民福24号文,省民政厅[1982]闽民救214号文二、核准(14项)1、居民住宅区、商住楼、综合性办公楼等建筑物名称依据:《厦门市地名管理规定》第20条2、精神病人住院减免手续及费用;麻风病人生活困难补助费依据:《民政部关于城乡困难户治病医疗费减免问题给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局的复函》(民发[1980]17号),《关于加强麻风病人管理的通知》(卫防发[1991]第17号)3、涉外、涉港、澳、台婚姻登记依据:民政部《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国内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婚姻登记管理暂行办法》4、收养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15条,民政部《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若干规定》(1992年第6号令)5、区、镇、街道办事处的设立撤销、更名、驻地迁移和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68条第2款,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第4条、第5条,《关于加强行政区划管理的通知》(闽政办[1986]06号)6、社会福利企业证书依据:民政部等七个部门《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民福发[1990]21号)第6、7、8、10、11条7、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依据:国务院《关于做好移交地方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4]171号)第3条,民政部《关于军队干部退休安置中几个问题的通知》([1993]政联字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民安发[1992]23号)第4条8、公墓建设依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8条9、革命烈士称号依据:国务院《革命烈士褒扬条例》10、接收安置本地及异地退伍义务兵依据: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福建省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实施细则》(闽政[1988]64号)11、接收安置转业志愿兵依据:国务院《关于志愿兵转业实行集中交接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6号),公安部、民政部等《关于贯彻执行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1983]参务字243号)第9条12、因战因公人员伤残等级评定抚恤金依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16条,民政部《伤残抚恤安置暂行办法》13、城镇道路的命名与更名依据:《厦门市地名管理规定》第18、19条14、接受复员干部进我市安置依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1993]2号)第8条三、备案(2项)1、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集镇、自然村片村的命名、更名2、区民政局救济款物使用情况市宗教局一、审批(5项)1、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及变更登记依据:国务院《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第2条,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2、举办大型的宗教活动依据:《厦门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定》第17条3、接受境外大宗的宗教捐赠依据: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接受境外宗教组织和个人捐赠批准权限问题的通知》(国宗发[1993]214号)4、宗教院校负责人任免、机构设置及招生方案依据:《中共中央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中发[1982]19号文),《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宗教院校工作的意见》(国宗发[1996]040号),市宗教局《关于进一步办好闽南佛学院的工作意见》(厦宗字[1999]02号)5、少数民族成份的恢复和改正依据:国家民委、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国家民委办《关于严格执行公民更改成份规定的通知》二、核准(4项)1、在宗教活动场所从事建设、商业展览、拍摄影视片等活动依据:国务院《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第11条,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2、经销宗教书刊、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依据:《中共中央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中发[1982]19号文)3、宗教活动场所年检依据:《厦门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定》,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宗教活动场所年度检查办法》4、宗教团体组团出国出境依据:《厦门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定》三、备案(3项)1、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的变更2、邀请国内其他地区人员来厦主持宗教活动3、境外宗教人士来访市法制局一、核准(1项)1、申领厦门市行政执法证件依据:《厦门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1号)第8条二、备案(1项)1、暂扣厦门市行政执法证件市外事办一、审批(7项)1、颁发因公护照依据:外交部领事司《领事工作手册》2、颁发因公赴港通行证及签注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厅字[1997]20号文,《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关于签发因公往来香港通行证及赴港签注细则的通知》([1997]港办秘1484号)3、部分因公出国、赴港澳人员审批依据:《关于调整临时出国人员审批权限的实施办法》(厦府[1993]综131号)第2条,《关于简化经贸人员出国审批手续的通知》(厦府办[1998]80号)第4条4、外国人来华、发通知签证函电依据:外交部领事司《领事工作手册》5、聘请外国专家依据:国家外专局、外交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专家管理工作的通知》(外专发[1999]54号文)、《关于认真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专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意见》(外专发[1999]65号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授权市外办代市政府审批聘请外国专家的批复》(厦府办[1997]017号)6、副部级以上外宾团组访厦接待计划依据:《关于加强我市副部级以上外宾团组接待的归口管理及建立全市外宾接待登记制度的请示》(厦府办[1998]084号)7、为驻厦总领馆官员颁发签证、居留证明依据:外交部《领事工作手册》(签证部分)二、核准(3项)1、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依据:国家外专局、外交部、公安部《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法》(外专发[1992]170号文)2、驻华外交、领事官员来我市探视其被我司法机关关押的国民依据:外交部、公安部等《关于处理涉外事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外发[1995]17号文)第4条第1款3、驻华外交、领事官员来我市进行公务或采访活动依据:《关于地方外事工作若干规定》(中办发[1996]8号)三、备案(3项)1、因公护照、赴港澳通行证遗失2、涉外案件3、副部级以下外宾团组访厦接待计划——结束——。
厦门市机关事业单位大宗货物政府采购实施方案
厦门市机关事业单位大宗货物政府采购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深化本市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降低政府采购成本,节约财政性资金,促进廉政建设,实现采购价格更低、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更优和服务品质更好的要求,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关于厦门市机关事业单位大宗货物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9]4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大宗货物政府采购的定义和范围大宗货物是指年度内采购数量和总金额较大且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具有较强需求共性的货物。
大宗货物政府采购即汇总全市各机关事业单位对大宗货物的需求统一进行采购,从而变各单位分散进行政府采购为统一集中政府采购,通过集中采购规模,充分发挥规模采购的效益,吸引更多厂家直接参与到政府采购中来,减少采购中间环节,降低行政成本。
考虑到大宗货物政府采购作为我市政府采购的一种尝试,且目前所涉及的货物种类较多,因此先选择三类货物进行试点,视整体运行情况再逐步推广。
一是一般办公用品,包括复印纸、笔、文件夹;二是标准化货物,包括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空调、打印机、复印机、投影仪、扫描仪、电视机、办公桌椅、学校课桌椅;三是特殊货物,包括医疗设备、广播电视设备、财政投融资基建项目中的电梯(含扶梯)、中央空调、备用发电机组。
以上货物纳入政府采购的限额标准详见《厦门市财政局关于2009年度厦门市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厦财购[2009]1号)。
市、区各机关事业单位采购以上货物、财政投融资基建项目建设单位采购电梯(含扶梯)、中央空调、备用发电机组均应实行大宗货物政府采购。
二、大宗货物政府采购的代理机构厦门航空港集团下属全资国有企业—厦门经发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发公司)为实施厦门市机关事业单位大宗货物政府采购的平台。
各机关事业单位统一委托经发公司依法进行大宗货物政府采购。
经发公司负责汇总各单位采购需求、办理招标事宜、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配送货物和售后服务等,并通过建立专门网站实行供应商会员制,按规定收取中标服务费等费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机关事业单位收取除货款外的其他任何费用,也不得在货款中加收费用。
耗材管理办法试行
厦门理工学院耗材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耗材的采购、保管、领用和处置等环节的规范化管理,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和行政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耗材包括办公耗材、教学、实验耗材及其他耗材。
(一)办公耗材是指日常办公时使用的消耗性产品.包括硒鼓、粉仓、墨盒、文件夹、笔、档案盒、订书机、笔记本、便签本、色带框与色带、碳带、纸张、复印纸、彩喷纸等。
(二)教学、实验耗材是指全校教学及实验项目所需的教学、实验用耗材,包括管控类耗材(危化品)和教学、实验专用类耗材.教学、实验专用类耗材又包括材料类耗材和易耗品类耗材,其中材料类耗材是指一次使用后即消耗或不能复原的物资,如各种原材料、燃料、试剂、实验小动物和装、改使用的元件、零配件等。
易耗品类耗材是指不属于固定资产和低值耐用品,又不属于材料范围的用具设备,如低值仪器仪表、工具量具、玻璃器皿、一般用具以及独立使用的元件、配件,还包括足球、篮球、乒乓球等低值体育用品等。
(三)其他耗材是指各单位为完成本职工作所使用到的上述耗材以外的耗材,如水电维修材料、信息化材料等。
第三条学校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专人负责、节约使用”的原则,对耗材进行规范化管理,提倡勤俭节约、爱护公物、自觉管好用好耗材,反对铺张浪费、公物私用等行为。
第四条教务处负责全校教学用耗材采购与管理工作的监管;科研处负责全校各类纵向科研项目、平台等耗材采购与管理的工作监管;产融处负责全校横向科研项目及平台耗材采购与管理工作的监管;后勤处负责全校行政办公耗材采购与管理工作的监管;财务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耗材管理办法的制定,负责组织批量耗材的集中采购;二级单位是耗材采购与管理的具体实施者,对耗材的采购与管理等负直接责任,负责制定本单位耗材采购计划,按本办法规定进行采购、管理与处置等工作,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06.01•【字号】厦财监〔2023〕14号•【施行日期】2023.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厦财监〔2023〕14号各有关单位:《厦门市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和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厦门市财政局2023年6月1日厦门市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精神,更好发挥财会监督职能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财会监督的重要论述精神。
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依法监督、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协同联动,以党内监督为主导,突出政治属性,严肃财经纪律,健全财会监督体系,完善工作机制,提升财会监督效能。
到2025年,构建起财政部门主责监督、有关部门依责监督、各单位内部监督、相关中介机构执业监督、行业协会自律监督的财会监督体系;基本建立起各类监督主体横向协同,上下联动,财会监督与其他各类监督贯通协调的工作机制;财会监督制度更加健全,信息化水平明显提高,监督队伍素质不断提升,在规范财政财务管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维护财经纪律和市场经济秩序等方面发挥重要保障作用。
二、加强党对财会监督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对财会监督工作的领导,确保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贯彻落实,统筹推动各项工作有序有效开展。
市、区政府要建立财会监督协调工作机制,明确工作任务、健全机制、完善制度,加强对下级财会监督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财会监督工作,推进各项工作任务落地见效。
厦门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37号
厦门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9.12.28施行日期2010.03.01文号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37号主题类别政府采购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37号)《厦门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22日市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赐贵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厦门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事业单位收入及其他资金。
第三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程的其他采购活动依照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政府采购规定办理。
第四条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和厦门市政府采购网(以下称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五条本市各级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本级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政府采购的具体日常管理事务由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负责。
上级财政部门依法监督和指导下级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9.18•【字号】厦府[2007]334号•【施行日期】2007.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府〔2007〕334号)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厦门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二OO七年九月十八日厦门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维护行政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提高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按“五统一”原则实施管理。
即:统一产权登记管理、统一规划建设管理、统一调配使用管理、统一维修养护管理、统一专业化物业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统一管理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
纳入统一管理的办公用房包括:市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机关以及由市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依法占有和使用的办公用房、为机关工作服务的业务用房、非经营性质的招待所或培训中心等非住宅用房(以下简称办公用房)。
第四条厦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是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统一管理。
第二章权属登记管理第五条办公用房由管理局作为房屋权利申请人统一申办《土地房屋权证》,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已办理《土地房屋权证》的单位,将原件及其他原始档案资料移交管理局,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未办理《土地房屋权证》的单位,负责提供办理权属登记所应具备的材料,包括建设立项、规划、用地等批准文件和资料,或取得办公用房的有关批准文件和资料等,协助管理局申办登记手续。
事业单位政府采购范围及方式分析——以福建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为例
事业单位政府采购范围及方式分析——以福建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为例程琴【摘要】针对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进行分析.以福建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为例,明确政府采购的范围,重点分析政府采购的方式.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应该严格采购管理,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采购行为应在本单位财务管理规范中明确采购主体及方式.目的在于解决实际采购工作中,不管资金来源、金额大小,无论是否属于目录内采购项目均实行政府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的行为,简化采购流程手续,提高采购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期刊名称】《淮海工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年(卷),期】2015(024)004【总页数】4页(P75-78)【关键词】采购;政府采购;政府采购范围;政府采购方式;质量和效率【作者】程琴【作者单位】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交通经济系,福建福州 350007【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630;F2330 引言事业单位日常采购活动中经常会出现如下一些现象:几万元的项目也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有些急需办理的业务因接二连三的流标而影响工作进程;有些可以自行采购的项目委托代理机构采购,造成人力、物力、财力及时间的浪费,降低了采购的效率,增加了采购成本.同时也存在一些违规采购现象,如:把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集中采购和公开招标;以项目特殊为名自行采购;未经省财政厅批准同意,对需要公开招标的项目,擅自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进行采购等. 在实际采购工作中,既不能一刀切地不管资金来源、不论资金金额大小、不分是否属于目录内采购项目都首选公开招标采购方式,也不能把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集中采购和公开招标.事业单位要做到合法合规、科学高效地进行采购,就要认真学习、正确理解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内容,正确区分政府采购与非政府采购,明确政府采购的范围及方式.1 政府采购的范围及方式分析1.1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内容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调整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依法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目前,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部门规章、政府采购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组成的.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1].政府采购的资金为财政性资金.按照财政部的现行规定,财政性资金即财政预算内和财政预算外资金,来源于税收和政府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依法收取的费用以及履行职责获得的其他收入[2].而高等学校食堂经营管理项目、校服等代理采购项目均没有使用财政性资金,所以不在《政府采购法》规范之列.政府采购的执行模式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1].集中采购,是指由一个专门的政府采购机构负责本级政府的全部采购任务,采购单位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不得擅自自行组织采购.其适用范围是一些大宗的、通用性的项目,或者是一些社会关注程度较高、影响较大的特定商品、大型工程和重要服务类项目.分散采购,是指采购单位(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的,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采购活动.其适用范围是一些在限额标准以上的、专业化程度较高或单位有特定需求的项目,一般不具有通用性的特征.政府采购的当事人为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2].采购代理机构分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是进行政府集中采购的法定代理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福建省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是“福建省政府采购中心”.该中心成立于2001年6月,主要任务是负责执行省级政府采购目录中政府采购项目的具体采购工作.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主要负责分散采购的代理业务,其资格由财政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认定,主要包括招标公司、设计、认证、检验等社会中介机构[3].以福建省为例,2014年8月29日闽财购[2014]31号文件颁布了福建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并于印发之日起执行.该文件明确了福建省适用《政府采购法》管辖的项目范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应当根据财经法规和本部门、本单位财务管理规范执行[4].1.2 政府集中采购的范围福建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分为通用类目录和部门有特殊需求类目录.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设定金额起点,集中采购目录内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或超过金额起点的实行集中采购.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其中通用类的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部门有特殊需求类的采购项目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管理,可以委托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也可以根据委托协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4].各预算主管部门要做好本部门、本系统同类采购项目的集中采购管理.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不管是通用类还是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可以采取的采购方式为网上竞价、非公开招标或者公开招标.通用类项目网上竞价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进行代理采购.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进行代理采购,也可以委托一般采购代理机构.1.3 政府分散采购的范围福建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实行分散采购管理.福建省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为:货物、服务类采购预算金额30万元(含);工程类采购预算金额50万元(含).即货物、服务类采购预算金额30万元(含)以上、工程类采购预算金额50万元(含)以上,属于分散采购范围.《政府采购法》规定,分散采购应由采购单位委托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采购,也可以依法自行组织采购[2]. 属于政府分散采购的项目,货物和服务50万元以上,工程100万元以上必须公开招标;货物及服务30~50万元项目、工程50~100万元项目,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一般采购代理机构,也可以依法自行组织采购.1.4 政府采购的方式及适用情况政府采购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限制性招标、非招标采购方式等.非招标采购方式又包括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各种采购方式及适用情况分析如表1所示.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货物或服务项目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其中货物大于或等于5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大于或等于100万元.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1)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2)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并且没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以福建省为例,货物、服务类采购预算金额30万元(含)至50万元可以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50万元(含)以上公开招标;工程类采购预算金额50万元(含)至100万元可以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100万元(含)以上公开招标.表1 政府采购方式及适用情况Table 1 Methods and application of government procurement采购方式适用情况公开招标采购金额达到一定标准(福建省规定:货物、服务50万元以上,工程100万元以上)邀请招标① 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限制性招标① 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非招标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①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②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③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④ 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单一来源①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②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③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询价适用于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2 非政府采购的范围及方式分析集中采购目录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即货物、服务类采购预算金额30万元以下,及工程类采购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下的项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并没有对采购方式提出要求,而是要求由单位自行规范,自行组织采购,属于非政府采购的范围.2.1 非政府采购的范围(1)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应当根据财经法律法规和本部门、本单位财务管理规范执行.福建省的标准为货物、服务类采购预算金额30万元以下,工程类采购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下. (2)集中采购目录内未达到集中采购金额起点的,由单位自行组织采购.各采购单位应提高采购项目的计划性,做好同类采购品目的年度采购预算和定期归集.集中采购目录内有实行网上竞价的品目,单位自行采购同类品目的年度累计金额不得超过50万元;未实行网上竞价的品目,单位自行采购同类品目的年度累计金额不得超过100万元[5].同类品目是指集中采购目录中同一品目编码的采购项目.集中采购目录内未达到集中采购金额起点的项目、目录外限额标准以下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由单位自行组织采购.2.2 非政府采购的方式非政府采购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法》规范的范围,采购办法及采购方式由单位自行制定.3 事业单位加强采购管理的措施通过以上分析,在正确区分政府采购与非政府采购、明确政府采购的范围及方式的前提下,加强事业单位采购管理还应采取以下措施.(1)事业单位要自行制定并完善本单位采购管理制度.要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建设,在《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原则框架内,结合本单位实际,针对政府采购工作中的各个环节,从采购范围、配置标准、论证审查、专家选聘、采购预算、采购流程、合同签订、组织验收、资金管理、监督检查等方面,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管理制度体系[5].简化采购流程手续,提高采购工作的质量和效率.(2)事业单位要加强政府采购队伍建设.政府采购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对从业人员的要求较高.各单位要着力加强政府采购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法制教育、廉政教育和专业培训,增强政府采购从业人员依法采购的观念,不断提升采购从业人员法制化、专业化管理水平.4 结语事业单位要认真学习并正确理解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相关内容.在日常采购中,如果能够做到正确区分政府采购与非政府采购、明确政府采购的范围及方式,加强政府采购队伍建设,切实完善本单位采购管理制度,就能防范日常采购中发生的问题.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灵活运用政府采购的方式方法,能够为本单位日常采购活动带来便利和实惠.【相关文献】[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主席令第十四号[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08-31.[2]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教材编写组.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0:274-279.[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31号[A].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2006-03-01.[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闽财购[2014]31号[A].福建省财政厅,2014-08-29.[5]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政府采购预算工作的通知:闽财购[2014]27号[A].福建省财政厅,201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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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C Introduction
成立于2008年; 主要致力于B2B2C在线零售解决方案(Online Retail Solution)研究及 应用系统 开发; 凭借雄厚的技术实力、专业的服务团队、成熟的B2C运营经验以及勤奋、 创新的企业精神,在B2C系统开发领域占据领先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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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有关文书范本的通知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有关文书范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07.23•【字号】厦财采〔2021〕9号•【施行日期】2021.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有关文书范本的通知厦财采〔2021〕9号市直各预算单位,各区财政局: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实现政府采购项目绩效目标,便于采购人编制和审查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我局编制了《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等文书范本,供采购人参考使用。
各区可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执行。
附件:1.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2.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实施计划3.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一般性审查意见书4.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重点审查意见书厦门市财政局2021年7月23日附件1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项目名称:采购单位:编制单位:编制时间:编制说明一、采购单位可以自行组织编制采购需求,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或者其他第三方机构编制。
二、编制的采购需求应当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要求及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
三、斜体字部分属于提醒内容,编制时应删除。
四、对不适用的内容应删除,并调整相应序号。
一、需求调查情况属于《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填写本部分。
第十一条对于下列采购项目,应当开展需求调查:(一)10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二)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等;(三)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等;(四)主管预算单位或者采购人认为需要开展需求调查的其他采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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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机关事业单位大宗货物政府采购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深化本市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降低政府采购成本,节约财政性资金,促进廉政建设,实现采购价格更低、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更优和服务品质更好的要求,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关于厦门市机关事业单位大宗货物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9]4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大宗货物政府采购的定义和范围大宗货物是指年度内采购数量和总金额较大且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具有较强需求共性的货物。
大宗货物政府采购即汇总全市各机关事业单位对大宗货物的需求统一进行采购,从而变各单位分散进行政府采购为统一集中政府采购,通过集中采购规模,充分发挥规模采购的效益,吸引更多厂家直接参与到政府采购中来,减少采购中间环节,降低行政成本。
考虑到大宗货物政府采购作为我市政府采购的一种尝试,且目前所涉及的货物种类较多,因此先选择三类货物进行试点,视整体运行情况再逐步推广。
一是一般办公用品,包括复印纸、笔、文件夹;二是标准化货物,包括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空调、打印机、复印机、投影仪、扫描仪、电视机、办公桌椅、学校课桌椅;三是特殊货物,包括医疗设备、广播电视设备、财政投融资基建项目中的电梯(含扶梯)、中央空调、备用发电机组。
以上货物纳入政府采购的限额标准详见《厦门市财政局关于2009年度厦门市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厦财购[2009]1号)。
市、区各机关事业单位采购以上货物、财政投融资基建项目建设单位采购电梯(含扶梯)、中央空调、备用发电机组均应实行大宗货物政府采购。
二、大宗货物政府采购的代理机构厦门航空港集团下属全资国有企业—厦门经发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发公司)为实施厦门市机关事业单位大宗货物政府采购的平台。
各机关事业单位统一委托经发公司依法进行大宗货物政府采购。
经发公司负责汇总各单位采购需求、办理招标事宜、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配送货物和售后服务等,并通过建立专门网站实行供应商会员制,按规定收取中标服务费等费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机关事业单位收取除货款外的其他任何费用,也不得在货款中加收费用。
三、大宗货物政府采购的实施时间因拟实行大宗货物政府采购的货物中大部分是我市协议供货范围内的产品,如:计算机、打印机、空调等,目前,我市的计算机、部分计算机外部设备及办公辅助设备协议供货“二次竞价”已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了入围品牌和入围供应商,有效期至2009年3月31日。
为保证符合原招标文件要求,大宗货物统一从2009年4月1日开始按大宗货物政府采购办法执行。
在《通知》下发之前,个别单位与供应商签订的复印纸、笔和文件夹采购合同的执行期限截至2009年4月份以后的,应报同级财政部门采购办审核确认,确认后可继续执行原合同,但原则上执行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期满后一律按《通知》和本实施方案执行。
四、大宗货物政府采购的程序(一)采购单位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表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表(见附件一),是指政府采购项目资金预算的具体实施方案,是政府采购项目执行和考核的依据,主要内容包括:采购人名称、预算项目、采购项目、采购数量、价格、规格及技术要求、资金来源构成、需求时间等。
为方便各单位采购所需的货物,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表的编报分以下几种情形:1.各单位编报所需的一般办公用品采购实施计划表。
为满足各单位实际需要,各单位需于每年10月底前编制好下一年度一般办公用品全年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表并通过网上(网址为,下同)直接报送至经发公司,由其汇总进行政府采购。
各单位2009年4月至12月所需一般办公用品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表请于2009年3月20日前通过网上直接报送至经发公司。
各单位采购一般办公用品要本着精减节约的原则,充分考虑单位实际需求,严格控制采购数量,所需规格型号请参考网上公布的规格型号。
2.各单位编报所需的标准化货物和特殊货物采购实施计划表。
由各主管部门自财政部门批复部门预算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编制本部门当年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表,将纸质表及电子版按预算管理权限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财政局相关业务处(科)收到单位报送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表后五个工作日内审核项目预算及配臵标准,采购办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并签署采购方式后送经发公司,由其进行分类汇总。
各单位在填报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表时,要严格执行我市关于办公设施设备配臵标准的有关规定,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所需规格型号请参考网上公布的规格型号。
3.年度部门预算调整后编报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表。
各主管部门自财政部门批复部门预算调整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本部门预算调整项目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表,一般办公用品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表通过网上直接报送至经发公司,标准化货物和特殊货物采购实施计划表纸质表及电子版按预算管理权限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局相关业务处(科)收到单位报送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表后五个工作日内审核项目预算及配臵标准,采购办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并签署采购方式后送经发公司,由其进行分类汇总。
4.各单位确需对本单位上报的政府采购计划进行变更的,应先与经发公司确认。
在不影响采购活动开展以及采购合同履行的情况下,一般办公用品变更项目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表通过网上直接报送至经发公司,标准化货物和特殊货物采购变更项目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表纸质表及电子版报同级财政部门相关业务处(科)及采购办审核批准。
(二)委托经发公司进行采购活动各单位与经发公司签订委托采购协议,经发公司按规定方式和程序依法实施采购活动。
大宗货物政府采购应以公开招标作为主要采购方式。
评标委员会成员从市财政局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采购单位人员不再参与评标,市监察局派人全程监督整个评审过程。
(三)采购合同的签订经发公司通过政府采购程序确定中标供应商后,由其统一同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产品质量、售后服务、双方权利义务以及供应商承诺等有关事项通过合同加以明确和保障。
(四)采购货物的配送采购合同签订后,由供应商按合同约定将货物运送到经发公司指定的地方。
标准化货物和特殊货物,经发公司应按照各单位采购需求时间全部及时安排配送到位,并负责安排安装调试和售后服务等相关事宜;一般办公用品,各采购单位每月一次(最多不超过两次)将需求量通过网上告知经发公司,经发公司在收到各采购单位的货物需求信息后每月集中配送两次到采购单位指定地点。
以上配送货物经采购单位组织验收合格后,由采购单位出具采购货物验收报告。
验收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填写验收意见,在验收报告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采购货款的支付供应商按合同规定将货物送达经发公司指定的地方后,经验收合格,所需货款由经发公司与中标供应商直接结算。
各采购单位在收到经发公司配送的货物并验收合格后,须按照现行货款支付方式在十个工作日内将货款支付给经发公司,货款发票由经发公司开具。
货款由财政部门直接支付的,采购单位应凭政府采购资金集中支付申请书、发票、验收报告、经发公司开具的供货单等凭据到财政部门相关业务处(科)办理付款手续;货款由财政授权采购单位支付或采购单位自行支付的,由采购单位根据发票、验收报告、供货单等凭据同经发公司结算。
(六)采购文档的保存和管理采购活动结束后,采购单位、经发公司应当依照规定整理、保管好政府采购项目档案。
以上采购程序、网上操作办法与售后服务承诺可详见附件二《大宗货物政府采购流程图》、附件三《大宗货物政府采购网上操作办法与售后服务承诺》。
五、大宗货物政府采购的例外情形为了使政府采购能充分满足单位的实际需求,提高采购效率,在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表报送前以及年中单位临时急需采购纳入大宗货物政府采购范围且单价或批量采购预算在15万元以下的货物,经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将采购需求信息转送经发公司,经发公司库存如有现货应在收到需求信息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配送和安装。
如库存无法解决,则可由单位通过“网上竞价”方式进行采购。
“网上竞价”即采购单位在对所需采购货物进行市场询价的基础上,填写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表,提出最高限价、技术指标、数量、供货期、售后服务等需求,按预算管理权限交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送经发公司,经发公司在网上对需求进行公示,由供应商通过网站在最高限价以下进行竞价,在符合技术指标、供货期、售后服务等需求前提下,按价格最低者中标。
“网上竞价”采购方式将另行发文明确。
六、大宗货物政府采购相关部门的职责(一)市、区各机关事业单位应加强本单位大宗货物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明确专人负责本单位的大宗货物政府采购工作,及时准确编制本部门年度内大宗货物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表并报送经发公司或财政部门。
各单位报送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表应包含当年所有应纳入大宗货物采购的货物,做到不漏报不少报且不多报,同时应准确填写需求时间,严格控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表的变更。
各单位在收到经发公司配送的货物后,应及时组织验收、出具验收报告,并及时支付货物款项。
各单位应及时办理网上数字证书,通过经发公司的网站向其传递采购计划及货物需求信息等。
(二)经发公司作为集中采购政府大宗货物的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并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经办采购的人员与负责采购合同审核、验收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
经发公司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同期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确保质优价廉服务好;采购方式应以公开招标为主要方式,特殊情况采取非公开招标方式的应有充分理由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审批;有关采购活动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除外)应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和厦门市政府采购网披露。
经发公司应完善政府采购活动所需的评标录音录像设备等软硬件设施,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向供应商收取中标服务费,做好对采购货物的存储、保管并及时向各机关事业单位配送所需的货物;及时处理产品的质量问题,负责采购货物的售后服务(服务电话为96363商旅尊享)。
经发公司需设立自己的网站并有专人负责维护管理,通过网络搭建一个政府采购平台,建立供应商会员制,让采购单位、供应商能在网络平台上较好地实现信息互动及共享。
(三)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本级机关事业单位报送的大宗货物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表(一般办公用品除外)并及时转送经发公司,对经发公司实施大宗货物政府采购的采购过程、采购价格、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事项进行监督考核,并定期公布考核结果。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经发公司内部监督制约制度和机制的监督检查,对其工作人员应当加强教育和培训;对供应商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供应商违法违规行为,防范商业贿赂现象发生。
(四)监察部门应依法监督与大宗货物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查处采购过程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各单位全面推进该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