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网上竞价
市政府采购网上竞价和商城直购管理办法【模板】
XX市政府采购网上竞价和商城直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上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网上竞价(以下简称“竞价”)是指采购人按照采购需求,通过“XX市政府采购云平台” (http://117.172.156.43:8602)中的“电子竞价”平台,在线比较价格并选择供应商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城直购(以下简称“直购”)是指采购人按照采购需求,通过“XX市政府采购云平台” (http://117.172.156.43:8602)中的“商城直购”平台直接确定供应商购买商品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且在“XX市政府采购云平台”注册并办理电子签章的供应商。
第五条采购需求应本着有利于竞争的原则,确保供应商在允许范围内自由、平等地参与竞价和直购。
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性能(技术参数和性能指标)要求不得存在倾向性、歧视性条款。
—1 —第六条商品库的建设管理、竞价和直购系统的管理等工作由XX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市采购中心”)统一负责。
具体职责包括:(一)负责对本地竞价和直购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核;(二)负责对采购人进行业务操作培训和指导工作;(三)负责云平台的设计、建设、运行维护、信息保密等工作;(四)负责供应商的资格审核,组织库内供应商进行操作培训;(五)负责建立和管理商品库,对库内商品实行动态管理;(六)对严重违反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报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七条竞价和直购实行限额控制。
第八条竞价适用范围:经常性、零星小额采购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市级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3万元(不含)以上、50万元(含)以下的通用货物,区县级(含XX经济开发区)3万元(不含)以上、30万元(含)以下的通用货物(公务用车除外)。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网上竞价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网上竞价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公布日期】2017.12.25•【文号】国机采〔2017〕16号•【施行日期】2017.12.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网上竞价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国机采〔2017〕16号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办公厅(室):为进一步规范网上竞价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质量和效率,强化履约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修订了《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网上竞价管理办法》,现予公布。
附件: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网上竞价管理办法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2017年12月25日附件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网上竞价管理办法(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网上竞价操作行为,为采购人和供应商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网上竞价是指采购人公开发布采购信息,在规定时间内,供应商在线报价,按照满足需求的最低报价者成交的电子化政府采购形式。
第三条网上竞价的实质是询价采购,适用于 50 万元以下,规格、标准统一的政府采购项目。
第二章采购人职责第四条采购人进行网上竞价,应当通过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网站注册,获取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网上竞价系统,在线发起竞价项目。
采购人对外公开发布信息,包括:采购需求、成交结果、项目废标等。
第五条采购人在采购进口产品时,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 号)及《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 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政府采购网上竞价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政府采购网上竞价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1.11.04•【字号】湘财购[2011]33号•【施行日期】2011.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政府采购网上竞价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购〔2011〕33号)省直各单位、各有关供应商:为了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方便政府采购各有关当事人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现将省本级网上竞价采购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网上竞价采购的定义本通知所称网上竞价采购,是指通过湖南省政府采购网(gp-)竞价系统开展的网上采购活动。
网上竞价核心内容包括:采购人网上发布竞价采购信息,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通过网上竞价系统进行报价,竞价系统根据“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发布成交信息。
二、网上竞价采购的范围与限额标准1、网上竞价采购的范围2011年省本级网上竞价采购限以下品目:笔记本、台式机、服务器、打印机、多功能一体机、速印机、复印机、扫描仪、传真机、显示器、UPS电源、网络路由器、碎纸机、交换机、投影机及显示屏、数码摄像机、数码照像机、网络防火墙、移动存储设备(含移动硬盘、录音笔、U盘等)、通用软件、耗材、纸张、空气调节设备、小轿车、商务车(含MPV)、越野车(含SUV)、客车、中小型面包车、钢琴。
2012年起,网上竞价采购逐步向“采购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的政府采购项目放开。
2、网上竞价采购的限额标准网上竞价采购品目范围内,单次采购计划金额5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的,均实行网上竞价采购;单次采购计划金额5万元以下的,采购人可以申请实行网上竞价采购,也可以实行网上协议采购,在内网申报协议采购计划后直接与湖南省政府采购网注册供应商议价,网上签订电子合同,三、网上竞价采购程序1、采购计划申报。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网上竞价操作规程(试行)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网上竞价操作规程(试行)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网上竞价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发展网上竞价采购,为采购人和供应商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网上竞价是指通过网络手段,在线比较价格并选择供应商的政府采购方式。
网上竞价包括发布采购信息、接受报价、发布采购结果及合同签署与执行等活动。
网上竞价全过程各个环节均公开发布。
第三条采用网上竞价,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限额为50万元,目录外项目控制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之内。
协议供货、定点采购范围内品目的网上竞价依据其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规程所称供应商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且通过审核并进入网上竞价供应商库的供应商。
第五条网上竞价应当遵守《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凡属进口产品采购项目,应当按规定提供财政部门的批准文件;未获批准的项目,不应进行网上竞价。
第六条网上竞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节能环保、自主创新等规定。
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强制执行范围的,采购人应当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范围内进行采购。
第七条网上竞价按照满足竞价需求、有效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网上竞价项目报价时间截止后,系统自动按以下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候选人排序,并由采购人确认:(一)报价低的排序在先;(二)报价相同,按报价时间的先后排序。
第八条网上竞价采购公告时间不应少于3个工作日。
采购人应当从竞价截止时间起3个工作日(公告)内,确认成交供应商。
超过5个工作日且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成交供应商的,将在竞价网站对采购人予以专栏公告。
第九条网上竞价项目中提出参考品牌要求的,应在竞价信息中公布;为充分竞争,提倡不提出参考品牌或提出2个及以上参考品牌。
第十条网上竞价项目中实质响应供应商不足三家或供应商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的,应当重新组织竞价。
第十一条网上竞价产品的生产厂商或总代理商不得恶意垄断货源或实行登录、报备等制度操控价格,排挤成交供应商。
政采云竞价规则
政采云竞价规则政采云是中国政府采购的首选平台,为政府采购提供了一种高效、透明、公正的竞价方式。
竞价是指供应商在一定时间内提交报价,并通过动态调整价格的方式,最终确定中标供应商的过程。
政采云竞价规则旨在确保竞价过程的公平公正,保证政府采购的合规性和效率性。
政采云竞价规则要求供应商在竞价开始前进行资格审核。
只有通过资格审核的供应商才能参与竞价,确保了供应商的合法性和信誉度。
审核包括对供应商的注册信息、经营资质、财务状况等进行审查,以确保供应商能够履行合同义务。
政采云竞价规则规定了竞价的时间和方式。
竞价通常分为预热期和正式竞价两个阶段。
预热期是供应商熟悉竞价规则、准备报价的时间,正式竞价是供应商提交报价和动态调整价格的阶段。
政采云通过专业的竞价软件,实时展示供应商的报价和排名情况,确保竞价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然后,政采云竞价规则强调了价格调整的原则和方法。
供应商可以根据市场行情和自身成本情况,自主调整报价。
政采云提供了价格调整的选项和方式,供应商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适当的调整方式。
竞价软件会根据供应商的调整情况,自动更新供应商的报价和排名。
政采云竞价规则还规定了竞价的结束条件和中标规则。
竞价通常在设定的时间内结束,或者当供应商的报价达到采购需求的最低价时提前结束。
中标规则一般由采购方事先设定,可以是最低价中标、综合评分最高中标等。
政采云通过竞价软件自动计算和公示中标结果,确保了中标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政采云竞价规则强调了竞价过程的监督和评估。
政采云建立了专门的监督机制,对竞价过程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竞价的合规性和效果。
供应商和采购方可以通过政采云平台对竞价过程进行评价和反馈,为竞价规则的完善和优化提供参考意见。
政采云竞价规则是政府采购中一种公平、公正、透明的竞价方式。
通过明确的规则和流程,政采云竞价规则确保了供应商的合规性和信誉度,保证了竞价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政采云竞价规则的实施,有效提高了政府采购的效率和效果,为政府采购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信息类产品协议供货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信息类产品协议供货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公布日期】2006.09.18•【文号】国机采字[2006]25号•【施行日期】2006.09.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政府采购正文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信息类产品协议供货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机采字[2006]25号)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办公厅(室)、财务司: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进一步完善协议供货制度,特制定《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信息类产品协议供货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九月十八日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信息类产品协议供货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节约采购成本,方便采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2]5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有关人民团体及其下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采购人)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实行协议供货的品目适用本办法。
为提高采购效率,方便采购人,采购人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实行协议供货的品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协议供货,是指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中标供应商及其所供产品(型号、具体配置)、最高限价、订货方式、供货期限、售后服务条款等,并以中标合同的形式固定下来,由采购人在协议有效期内,自主选择网上公告的供货商及其中标产品的一种政府集中采购组织形式。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在供应商中推广使用CA数字证书认证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在供应商中推广使用CA数字证书认证的通知正文:----------------------------------------------------------------------------------------------------------------------------------------------------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在供应商中推广使用CA数字证书认证的通知为提高中央政府采购网信息安全水平,保障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我们将在供应商中逐步推广CA数字证书认证,启用北京数字证书认证中心(以下简称“北京CA”)签发的CA认证证书。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协议供货系统、定点采购系统、网上竞价系统和电子辅助招投标系统的有关用户。
二、办理要求(一)协议供货中标厂商在新一期协议供货中标期内,当中标厂商进行审核管理代理商、管理中标产品信息、管理中标产品配件等操作时,中标厂商需要使用CA证书进行身份认证。
待新一期协议供货中标结果公布后,中标厂商需尽快向北京CA申请证书,否则将无法进行上述重要操作。
(二)网上竞价供应商、定点采购供应商、协议供货代理商当供应商参与进行网上竞价项目的报价,以及制作定点采购或协议供货项目的合同、验收单、结算单、备案表等表单时,需要使用CA证书进行身份认证。
请相关供应商尽快向北京CA申请证书,否则自2012年7月1日起,将无法进行上述重要操作。
三、办理方式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用户直接与北京CA联系,由北京CA进行审核办理。
目前提供受理点办理和非受理点办理两种方式,具体办理流程请登录北京CA服务直通车网站(网址http:///support/client/zycg/index.htm)。
四、收费方式按照北京市发改委有关规定,数字证书首年注册费(含USB KEY介质)为260元/张,以后每年数字证书年服务费为180元/张。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网上竞价流程
一、申请注册(一)采购单位1、采购单位指定本单位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熟悉政府采购业务,有一定计算机操作能力的人员作为本单位的系统操作员,负责本单位网上竞价的执行管理,并代表采购单位在网上竞价系统中进行注册,完整填写注册信息表。
2、系统操作员将注册信息表打印加盖本单位公章后传真至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传真:83084957),采购中心收到传真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通过审核的采购单位注册的用户名、密码当即生效。
(二)供应商1、能够提供满足中央国家机关各单位采购需求的产品和服务,欲参加网上竞价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要先向采购中心提交规定的材料(详见“采购中心关于征集入库供应商的通知”),申请进入供应商信息库。
采购中心自接到供应商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合格的进入供应商信息库,获得参与采购中心组织的网上竞价采购活动的资格。
2、采购中心对入库供应商实行信用等级管理,将供应商按经营业绩、履约记录、行业声誉等指标划分为五个等级,同等条件下信用等级高的供应商优先中标(成交)。
二、竞价(一)通过审核的采购单位有采购需求时,在网上竞价系统上提交采购信息,采购中心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合格的采购信息将及时在网上发布。
(二)供应商信息库中的供应商看到采购信息后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报价,供应商可以在报价截止前多次报价,报价截止时系统自动关闭,不再接受新的报价,系统自动确认供应商的最后一次报价为最终报价。
报价截止前,系统自动屏蔽所有的报价,除供应商可以查阅自己的报价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看到供应商报价情况。
(三)报价截止后,系统自动按以下原则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候选人排序:1、满足采购需求的情况下,报价低的排序在先;2、报价相等,信用等级高的排序在先;3、报价和信用等级相同时,先报价的排序在先。
(四)供应商报价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该供应商报价无效:1、报价高于采购单位预算的;2、报价内容与采购需求有重大偏离,未实质响应需求的;3、恶意报价,扰乱正常竞争秩序的;4、提交的报价等电子文档本身含有计算机病毒或为非完整文件的;5、出现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导致报价无效的情形的。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电子竞价采购管理办法》发布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电子竞价采购管理办法》发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近日发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电子竞价采购管理办法》(国机采〔2021〕17号,以下简称《办法》)明确,电子竞价是指采购人公开发布采购信息,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在线报价,满足采购需求的最低报价者成交的电子化采购形式。
电子竞价适用于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下,纳入电子竞价品目范围内且采购人无法通过框架协议实现采购的项目。
电子竞价品目范围由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根据政策法规相关规定和实际需求制定并更新。
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国采中心将暂停其电子竞价交易权限3个月并予以公示:(一)竞价截止至成交公告发布期间退出竞价项目的;(二)成交公告发布后未按要求确认订单的;(三)不配合国采中心处理电子竞价相关争议的;(四)其他违反电子竞价项目交易规则的情形。
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国采中心将暂停其电子竞价交易权限6个月并予以公示:(一)成交订单确认后未及时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二)没有在承诺的供货期限内及时供货或提供售后服务的;(三)提供货物或服务与电子验收单不一致的;(四)产品质量、服务等不满足公告中明确的采购需求的;(五)其他在履约环节出现的违约违规情形的。
随《办法》一起发布的还有2021年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电子竞价品目表。
其中,一级类目20项;二级类目80项;三级类目273项(点击“阅读原文”)。
以下为《办法》全文——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电子竞价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电子竞价采购行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提高采购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竞价,是指采购人公开发布采购信息,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在线报价,满足采购需求的最低报价者成交的电子化采购形式。
第三条电子竞价适用于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下,纳入电子竞价品目范围内且采购人无法通过框架协议实现采购的项目。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2009年度办公家具政府集中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2009年度办公家具政府集中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公布日期】2009.04.01•【文号】国机采字[2009]5号•【施行日期】2009.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2009年度办公家具政府集中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国机采字[2009]5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9-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8]129号)及有关文件规定,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了2009年度办公家具定点供应商,并确定了办公家具集中采购实施方案。
现就办公家具政府集中采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采购范围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在京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均应按本通知规定进行办公家具采购。
二、定点内容(一)定点有效期。
本次招标确定的办公家具定点供应商(附件1),其资格有效期自文件下发之日起至2010年2月28日。
有效期内各单位与定点供应商签订的办公家具采购合同,至2010年2月28日仍未执行完毕的,在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继续有效。
(二)定点供应商。
本次办公家具定点供应商分为两类:木制综合类35家,其中b包2家为小规模企业;钢制综合类20家。
定点供应商将按照《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家具定点采购协议》(附件2)的规定为各单位提供办公家具及有关服务。
(三)推荐产品目录。
采购中心将发布《推荐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具体见中央政府采购网),该目录包括部级、司级、处级、处以下和会议室(档案室)各3个档次的相关木制、钢制产品,并公布每件办公家具产品的规格、材质、各定点供应商的投标报价及异形加价率(与所公布产品规格不同产生的价格增加幅度),各定点供应商的投标报价均为指导价,各单位可将本目录作为风格设计、材质设定及预算编制的参考。
浅析政府采购中询价报价的有效条件
浅析政府采购中询价报价的有效条件作者:叶晓铭来源:《经济师》2011年第07期摘要:目前,相关法规制度对政府采购询价方式的报价有效性未作出详细的规定,给实践操作带来困惑。
文章通过政府采购的立法原则与其他采购方式、国际采购制度的比较、询价本身特性等几个方面进行分析,认为询价报价的有效条件应是三个以上的有效报价。
关键词:政府采购询价报价有效性竞争性中图分类号:F812.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914(2011)07-037-02询价方式由于程序简易、效率高等优点,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得到越来越广泛的使用,但目前国内在法律法规层面上,对询价采购的相关规定不够细化,存在一定的空白点,给实践操作带来困惑,不利于政府采购内控制度的完善和风险的控制。
目前《政府采购法》对询价中的有效报价问题,仅规定了询价应向三个以上供应商进行。
这造成的问题是:实际操作时,难以明确究竟是要有三个以上的有效报价,还是只要有三个以上报价(不论是否有效)即可呢?法律规定的不明确,给实际执行留下了较大的操作空间。
从目前询价的一种重要形式——网上竞价来看,从中央到各地方作法不一。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的《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网上竞价流程》规定提交有效报价或对采购需求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询价即为无效。
很明显,该中心对询价有效的要求是三家以上的有效报价。
较为宽松的,是上海市的作法。
《上海市政府采购网上竞价采购暂行办法》仅规定报价供应商少于三个即无效,未对有效报价供应商数量作出详细要求。
与此规定相似的还包括内蒙古、浙江等。
福建省对于询价报价的要求则更为宽松,《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省级政府集中采购部分项目实行网上竞价采购的通知》规定,在符合功(性)能需求、供货期、售后服务等采购需求且报价有效的前提下,若只有一家供应商参与竞价的,该供应商中标。
2004年全国政府采购中,采用询价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的规模分别达281.2亿元和122.8亿元,占采购总规模的13.2%。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计算机等产品协议供货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计算机等产品协议供货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公布日期】2010.05.30•【文号】国机采字[2010]3号•【施行日期】2010.05.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政府采购正文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计算机等产品协议供货有关事宜的通知(国机采字[2010]3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财务司:中央国家机关2010年计算机等产品协议供货项目(总第十六期,以下简称第十六期协议供货)招标工作已完成,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执行有效期第十六期协议供货有效期从中标结果公布之日起至2011年5月30日。
在此期间,各中标供应商或其授权的供货代理商(以下统称协议供货商)按照《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框架协议》及相关承诺,向各采购单位提供中标产品和服务。
框架协议、中标产品的品牌型号、具体配置、最高限价、供货期限、售后服务条款、协议供货商名单及联系方式等信息详见中央政府采购网(http://)信息类产品协议供货专栏。
二、适用范围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有关人民团体及其下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采购单位)均应按协议供货制度进行采购。
具体执行品目是: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计算机通用软件(指直接从市场可以购买的标准软件等非定制开发的商业软件)、服务器(PC服务器、GPU并行运算服务器、UNIX服务器)、网络设备(包括网络交换机、网络路由器、无线局域网产品、网络存储设备、网络监控设备、网络测试设备、网络安全类产品、网络应用加速器)、复印机、多功能一体机、打印机、传真机、扫描仪、投影机、摄像机、复印纸、移动存储设备、照相机、碎纸机等,其他品目自愿执行。
三、中标价格和售后服务协议供货直接采购平台公布的产品中标价为最高限价,各采购单位可在中标价基础上进行价格谈判后采购;协议供货在线议价平台公布的产品中标价为参考价,各采购单位应执行议价程序后采购。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2010年度中央国家机关定点印刷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2010年度中央国家机关定点印刷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公布日期】2010.07.21•【文号】国机采字[2010]15号•【施行日期】2010.07.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2010年度中央国家机关定点印刷有关事宜的通知(国机采字[2010]15号)中央国家机关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9-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8]129号)要求,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了2010年度中央国家机关定点印刷厂(以下简称定点印刷厂,名单见附件1)。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定点印刷范围依照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的有关规定,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所属在京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印刷项目,必须按照本通知要求到中央国家机关定点印刷厂印刷。
执行定点采购的印刷项目为上述单位印制和使用的所有印刷品,包括但不限于报纸、期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册、信封、文件、资料、图表、票证、证件、名片、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及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等的印刷品。
本次定点印刷入围企业根据中央单位印刷品特点分为三类:一、票据证书类;二、书刊及其他类,本类定点企业细分为两类,A类为规模较小企业,B类为大中企业;三、信封类。
其中,票据证书类和书刊及其他类的定点印刷厂名单已在中央政府采购网定点印刷专栏公布,信封类定点印刷厂名单将于8月中旬公布。
各单位应按照所采购印刷品种类选择相应类别的承印厂。
各单位如有出版工作,前期出版事宜可根据本单位相关规定执行。
配套的印刷工作应由本单位或相应出版社在本期定点印刷厂范围内选择执行(具体采购程序见本文件第三条)。
二、定点印刷有效期本期定点印刷厂服务有效期自2010年8月1日至2011年7月31日。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网上竞价操作规程(试行)》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网上竞价操作规程(试行)》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公布日期】2011.08.03•【文号】国机采字[2011]20号•【施行日期】2011.08.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财务制度正文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网上竞价操作规程(试行)》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机采字[2011]20号)各采购单位、供应商:为进一步规范操作,现将《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网上竞价操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竞价截止30天后,采购单位不按规程选择成交人或选择成交人后无故不执行成交结果,又无正当理由废标的,采购中心将向采购单位发出催办通知,同时系统将自动屏蔽相同项目的再次竞价。
采购单位收到催办通知后应书面答复。
二、网上竞价的付款方式为货到付款(采购单位在公告中有特别要求的除外)。
三、供应商报价后放弃成交的,须向采购单位提交书面材料。
四、成交公告发布后,成交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网上竞价资格3个月并予以公告:(一)向采购单位提交书面材料放弃成交,一年内累计两次的;(二)放弃成交后未向采购单位提交书面材料的;(三)成交后因违约行为被采购单位书面投诉的。
五、成交公告发布后,成交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网上竞价资格9个月并予以公告:(一)向采购单位提交书面说明材料放弃成交,一年内累计四次的;(二)放弃成交后未向采购单位提交书面材料,一年内累计两次的;(三)成交后因违约行为被采购单位书面投诉,一年内累计两次的。
六、供应商提供来源不明产品、假冒伪劣产品或提供盗版软件的,停止网上竞价资格3年并予以公告,情节严重的永久取消网上竞价资格并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进一步处理。
七、暂停资格时间截止,被暂停网上竞价资格的供应商须向采购中心提交整改材料,申请恢复参与网上竞价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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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网上竞价
招标需求文件
工程名称: 泉州海事局快速布放围油栏设备采购项目项目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泉州海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泉州海事局
2011年8月
一、供应商需提供的文件
1.法人委托书等相关资质材料,须具有中央政府采购网供货商资格。
2.企业注册登记、税务登记文件(复印件)及企业简介。
3.设备报价表(人民币报价)
(含设备品牌、型号、设备单价、总价及附件价格)。
4.设备到货及安装调试完成时间:合同签订后30天内。
5.产品质保及售后服务承诺。
6.近期成功案例(包含项目名称、数量、金额及项目实施日期)。
二、安装与服务要求
投标人承诺的售后服务必须至少满足如下要求:
1. 设备类产品提供三年保修服务,并适用国家三包政策。
2. 操作使用培训。
3. 设备类产品出现问题2小时响应,4小时到达现场,无法修复时提供同种备用产品。
4.耗材类产品在有效期内失效的须免费提供同数量的同种产品。
5. 本次竞价的总报价需包含安装调试服务费用,以及运输、搬运费用和其他税费。
三、资质要求
1.具有在境内的独立法人资格及相关资质证明文件。
2.外地供应商在闽南地区有办事处/分公司,或者在当地有固定的售后服务人员。
注:若投标商提交的产品品牌及型号与表中所列参考品牌及型号不一致,需提交性能和配置满足参数描述中的要求的保证并详细说明。
泉州海事局快速布放围油栏设备采购项目网上竞价清单
附:福建海事局泉州溢油应急设备库工程概要及设备总体性能要求
1.1 自然条件和通航条件
1.1.1 位置
福建海事局泉州溢油应急设备库建在福建海事局泉州海巡基地,具体地点在泉州泉港区峰尾镇诚平村附近。
1.1.2 气象
泉州枕山面海,属亚热带海洋性季风气候,气温高、光热丰富,冬短而无严寒,一年四季的平均气温都在18℃以上。
降水充沛,但时空分布不均匀,春季暖和湿润多雨,夏季炎热,多受台风等灾害天气影响,秋冬季干旱少雨,沿海风大。
冬半年主要受蒙古冷高压控制,盛行偏北风,干燥少雨。
1.1.
2.1 温度
(1) 多年平均气温:20.2℃;
(2) 极端最高气温:39.2℃;
(3) 极端最低气温:-0.3℃;
(4) 2月平均水温:11.8℃;
(5) 8月平均水温:26.3℃。
1.1.
2.2 风况
湾外风向主要受季风和台湾海峡走向的影响,年主导风向在东北偏北—东北偏东(NNE —ENE)之间,各地三个风向(NNE、NE、ENE)出现频率之和都在50%以上。
风向还随季节而变化,一年中有东北季风和西南季风的季节性更替,即:9月到翌年5月东北风盛行,6月~8月以西南风为主。
泉州湾多年平均风速3.9m/s;多年平均大风(风力≥8级)日数为36.9天。
7~9月为台风季节,年平均影响次数为5.7次。
1.1.3 水文
1.1.3.1 潮汐
泉州港属正规半日潮,平均高潮位4.83米,低潮位0.31米,平均潮差4.52米。
最大潮差6.3米,最小潮差5.1米。
1.1.3.2 潮流
泉州湾口为逆时针回旋流。
大乍至崇武沿岸一般为东流,流速约1.54m/s,湾内逐渐变成往复流。
湾内潮流一般是顺深水水道流动,主流经小坠岛与祥芝角之间。
湾口至秀涂,大潮潮流流速为1.63~2.21m/s。
1.1.3.3 波浪
湄洲湾平均波高0.4~1.0m,最大波高0.5~5.5m。
泉州湾平均波高0.7~1.1m,最大波高2.3~6.5m。
1.2 工程概要
1.2.1 系统功能
1.2.1.1 溢油应急设备库作为设备的储存场所,主要应具有溢油控制清除子系统功能和对操作人员的培训演练子系统功能。
按照《国家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和救助系统布局规划》,福建海事局泉州溢油应急设备库定位为我国沿海中型设备库之一,本工程建设规模是具有一次性应对500吨海上溢油的能力。
本次建设的工程将建设和配置泉州海域船舶溢油污染事故快速应急所需应急反应设施,提高应急清污能力。
1.2.2 服务对象
1.2.2.1 福建海事局泉州溢油应急设备库工程主要为泉州湾、湄洲湾等海域船舶溢油应急反应提供科学手段和技术支持,同时兼顾整个台湾海峡水域。
清除控制系统的对象是辖区内因
各种船舶事故泄漏的溢油,应对的油种以原油为主,兼顾成品油。
1.3 工程系统组成
工程主要配置水上溢油控制清除设备,建设福建海事局泉州溢油应急设备库,使其具有一次应对500吨以下规模水上溢油事故的能力,主要体现应急反应速度和快速反应能力。
1.4 设备总体性能要求
本次采购的所有设备,应具有高性价比,应从使用角度和技术角度具备下述的可靠性、通用性、可操作性、兼容性、可维护性和耐用性。
本合同项下的设备工况要求为:满足业主单位至少24小时连续生产。
1.4.1 可靠性
采用成熟的产品,需经过严格质量检测和可靠性检验。
所提供的设备应安全可靠,并符合防火、防爆作业的有关安全要求。
整套设备应使用安全方便、便于储存运输和维修保养。
设备应采用世界先进技术,充分展现厂家的技术特点和设计优势。
1.4.2 通用性
可采用集装箱装卸的设备。
设备应在技术和操作上应与现有船舶、溢油应急设备相匹配,以达到良好的共同工作目标。
主要设备的接口、电力、外形尺寸、操作方式等,都应适合在国际、国内船舶上使用。
1.4.3 可操作性
所提供的设备应可靠、实用、耐用,具备较强的工作环境适应能力。
所提供的设备应操作简单、使用方便,便于搬运、清洗和存储,且操作成本低。
1.4.4 兼容性
应采用国际通用的工业标准,所提供的设备具备较强的连接兼容性。
1.4.5 可维护性
系统备品备件更换容易,易于维护保养。
后续维护保养成本低。
具有可靠的售后服务保障体系。
1.4.6 耐用性
所有设备外部、内部及其管道连接处采用的材料均应耐油、耐腐蚀、耐磨、耐盐等。
特殊设备要符合耐高温要求。
1.4.7 设备采用的标准和规范:
除另有说明外,设备应按ISO相关标准、我国国家标准或其它经认可的外国国家标准(包括行业协会标准)的最新版本或修正版的规定。
用其它等同标准时,卖方必须详细说明,经买方同意后亦可采用。
额定参数ISO (国际标准化组织)
电气IEC (国际电工协会)
焊接AWS (美国焊接学会)
计量和尺寸SI (国际单位制)
涂漆SIS (瑞典工业标准)
防爆GB50059-92(中国国标)
噪声GB3096-2008 (中国国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