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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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超限审查要点

全国超限审查要点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工作,确保审查质量,根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制定本技术要点。

第二条本技术要点所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包括:(一) 高度超限工程:指房屋高度超过规定,包括超过《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以下简称《抗震规范》)第6章钢筋混凝土结构和第8章钢结构最大适用高度,超过《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以下简称《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第7章中有较多短肢墙的剪力墙结构、第10章中错层结构和第11章混合结构最大适用高度的高层建筑工程。

(二) 规则性超限工程:指房屋高度不超过规定,但建筑结构布置属于《抗震规范》、《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规定的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

(三)屋盖超限工程:指屋盖的跨度、长度或结构形式超出《抗震规范》第10章及《空间网格结构技术规程》、《索结构技术规程》等空间结构规程规定的大型公共建筑工程(不含骨架支承式膜结构和空气支承膜结构)。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具体范围详见附件1。

第三条本技术要点第二条规定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属于下列情况的,建议委托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一) 高度超过《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B级高度的混凝土结构,高度超过《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第11章最大适用高度的混合结构;(二) 高度超过规定的错层结构,塔体显著不同的连体结构,同时具有转换层、加强层、错层、连体四种类型中三种的复杂结构,高度超过《抗震规范》规定且转换层位置超过《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规定层数的混凝土结构,高度超过《抗震规范》规定且水平和竖向均特别不规则的建筑结构;(三) 超过《抗震规范》第8章适用范围的钢结构;(四)跨度或长度超过《抗震规范》第10章适用范围的大跨屋盖结构;(五) 其他各地认为审查难度较大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

第四条对主体结构总高度超过350m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应满足以下要求:(一)从严把握抗震设防的各项技术性指标;(二)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进行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应会同工程所在地省级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共同开展,或在当地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工作的基础上开展。

全国超限审查要点

全国超限审查要点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工作,确保审查质量,根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制定本技术要点。

第二条本技术要点所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包括:(一) 高度超限工程:指房屋高度超过规定,包括超过《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以下简称《抗震规范》)第6章钢筋混凝土结构和第8章钢结构最大适用高度,超过《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以下简称《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第7章中有较多短肢墙的剪力墙结构、第10章中错层结构和第11章混合结构最大适用高度的高层建筑工程。

(二) 规则性超限工程:指房屋高度不超过规定,但建筑结构布置属于《抗震规范》、《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规定的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

(三)屋盖超限工程:指屋盖的跨度、长度或结构形式超出《抗震规范》第10章及《空间网格结构技术规程》、《索结构技术规程》等空间结构规程规定的大型公共建筑工程(不含骨架支承式膜结构和空气支承膜结构)。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具体范围详见附件1。

第三条本技术要点第二条规定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属于下列情况的,建议委托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一) 高度超过《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B级高度的混凝土结构,高度超过《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第11章最大适用高度的混合结构;(二) 高度超过规定的错层结构,塔体显著不同的连体结构,同时具有转换层、加强层、错层、连体四种类型中三种的复杂结构,高度超过《抗震规范》规定且转换层位置超过《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规定层数的混凝土结构,高度超过《抗震规范》规定且水平和竖向均特别不规则的建筑结构;(三) 超过《抗震规范》第8章适用范围的钢结构;(四)跨度或长度超过《抗震规范》第10章适用范围的大跨屋盖结构;(五) 其他各地认为审查难度较大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

第四条对主体结构总高度超过350m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应满足以下要求:(一)从严把握抗震设防的各项技术性指标;(二)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进行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应会同工程所在地省级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共同开展,或在当地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工作的基础上开展。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2015年新颖版本)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2015年新颖版本)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工作,确保审查质量,根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制定本技术要点。

第二条本技术要点所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包括:(一)高度超限工程:指房屋高度超过规定,包括超过《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以下简称《抗震规范》)第6章钢筋混凝土结构和第8章钢结构最大适用高度,超过《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以下简称《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第7章中有较多短肢墙的剪力墙结构、第10章中错层结构和第11章混合结构最大适用高度的高层建筑工程。

(二)规则性超限工程:指房屋高度不超过规定,但建筑结构布置属于《抗震规范》、《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规定的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

(三)屋盖超限工程:指屋盖的跨度、长度或结构形式超出《抗震规范》第10章及《空间网格结构技术规程》、《索结构技术规程》等空间结构规程规定的大型公共建筑工程(不含骨架支承式膜结构和空气支承膜结构)。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具体范围详见附件1。

第三条本技术要点第二条规定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属于下列情况的,建议委托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一)高度超过《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B级高度的混凝土结构,高度超过《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第11章最大适用高度的混合结构;(二)高度超过规定的错层结构,塔体显著不同的连体结构,同时具有转换层、加强层、错层、连体四种类型中三种的复杂结构,高度超过《抗震规范》规定且转换层位置超过《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规定层数的混凝土结构,高度超过《抗震规范》规定且水平和竖向均特别不规则的建筑结构;(三)超过《抗震规范》第8章适用范围的钢结构;(四)跨度或长度超过《抗震规范》第10章适用范围的大跨屋盖结构;(五)其他各地认为审查难度较大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

第四条对主体结构总高度超过350m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应满足以下要求:(一)从严把握抗震设防的各项技术性指标;(二)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进行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应会同工程所在地省级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共同开展,或在当地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工作的基础上开展。

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审查

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审查

审查目的
确保超限高层建筑的抗震设防安全可 靠,减少地震灾害对人民生命财产的 损失。
提高超限高层建筑的抗震性能,保障 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02 超限高层建筑的定义与特 征
超限高层建筑的界定
高度超过规范规定的限制
抗震设防要求高
超限高层建筑的高度通常超过普通高 层建筑的限制,即超过100米或更高 。
评估方法
采用专家评审、数值模拟等方法对建筑抗震性能进行评估,确保其 满足相关标准和要求。
审查周期
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一般会在一定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与评估工作。
整改与反馈
整改要求
对于审查中发现的问题,申请人 需按照审查意见进行整改,并提 交整改报告。
反馈方式
审查部门将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 向申请人反馈审查结果,并针对 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的建议和措 施。
失败案例分析
案例二
某高层酒店
工程概况
该建筑高度为75米,采用混凝 土框架结构,地上22层,地下1 层。
抗震设防审查过程
在施工图阶段未进行抗震设防 审查。
审查结果
审查未通过,该建筑在地震中 表现出较差的抗震性能,结构
出现严重损坏。
经验教训总结
必须进行全面的抗震设防审查, 包括结构体系、材料选择、基础
建立考核机制
对审查人员进行定期考 核,确保其具备扎实的 专业知识和技能,保证 审查工作的质量。
引进高水平人才
积极引进具有丰富经验 和专业技能的高水平人 才,优化审查队伍结构 。
加强监管与政策引导
完善法律法规
制定和完善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相关的法 律法规,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为审查工作 提供法律保障。
审查高层建筑的结构体系是否符 合抗震设计规范,是否采用有效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工作,确保审查质量,根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制定本技术要点。

第二条本技术要点所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包括:(一) 高度超限工程:指房屋高度超过规定,包括超过《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以下简称《抗震规范》)第6章钢筋混凝土结构和第8章钢结构最大适用高度,超过《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以下简称《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第7章中有较多短肢墙的剪力墙结构、第10章中错层结构和第11章混合结构最大适用高度的高层建筑工程。

(二) 规则性超限工程:指房屋高度不超过规定,但建筑结构布置属于《抗震规范》、《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规定的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

(三)屋盖超限工程:指屋盖的跨度、长度或结构形式超出《抗震规范》第10章及《空间网格结构技术规程》、《索结构技术规程》等空间结构规程规定的大型公共建筑工程(不含骨架支承式膜结构和空气支承膜结构)。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具体范围详见附件1。

第三条本技术要点第二条规定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属于下列情况的,建议委托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一) 高度超过《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B级高度的混凝土结构,高度超过《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第11章最大适用高度的混合结构;(二) 高度超过规定的错层结构,塔体显著不同的连体结构,同时具有转换层、加强层、错层、连体四种类型中三种的复杂结构,高度超过《抗震规范》规定且转换层位置超过《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规定层数的混凝土结构,高度超过《抗震规范》规定且水平和竖向均特别不规则的建筑结构;(三) 超过《抗震规范》第8章适用范围的钢结构;(四)跨度或长度超过《抗震规范》第10章适用范围的大跨屋盖结构;(五) 其他各地认为审查难度较大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

第四条对主体结构总高度超过350m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应满足以下要求:(一)从严把握抗震设防的各项技术性指标;(二)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进行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应会同工程所在地省级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共同开展,或在当地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工作的基础上开展。

超限审查

超限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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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液化评价、剪切波速测试成果及地基方案。当设计有要求时, 应按规范规定提供结构工程时程分析所需的资料。
处于抗震不利地段时,应有相应的边坡稳定评价、断裂影响和地 形影响等抗震性能评价内容。
(三) 结构设计计算书应包括:软件名称和版本,力学模型,电算 的原始参数(是否考虑扭转耦连、周期折减系数、地震作用修正系数、 内力调整系数、输入地震时程记录的时间、台站名称和峰值加速度等), 结构自振特性(周期,扭转周期比,对多塔、连体类含必要的振型)、位 移、扭转位移比、结构总重力和地震剪力系数、楼层刚度比、墙体(或 筒体)和框架承担的地震作用分配等整体计算结果,主要构件的轴压比、 剪压比和应力比控制等。
(九) 必要时(如特别复杂的结构、高度超过 200m 的混合结构、大 跨空间结构、静载下构件竖向压缩变形差异较大的结构等),应有重力 荷载下的结构施工模拟分析,当施工方案与施工模拟计算分析不同时, 应重新调整相应的计算。
超限高层 建筑工程抗震设 防专 项 审 查 技术 要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全国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 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的专项审查工作,根据《行政许可法》和《超限 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11 号),制定本技术要 点。 第二条 下列工程属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 (一) 房屋高度超过规定,包括超过《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以下简 称《抗震规范》)第 6 章钢筋混凝土结构和第 8 章钢结构最大适用高度、 超过《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以下简称《高层混凝土结构规 程》)第 7 章中有较多短肢墙的剪力墙结构、第 10 章中错层结构和第 11 章混合结构最大适用高度的高层建筑工程。 (二) 房屋高度不超过规定,但建筑结构布置属于《抗震规范》、《高 层混凝土结构规程》规定的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 (三) 房屋高度大于 24 米且屋盖结构超出《网架结构设计与施工规 程》和《网壳结构技术规程》规定的常用形式的大型公共建筑工程(暂 不含轻型的膜结构)。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主要范围参见附录一。 第三条 在本技术要点第二条规定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中,属于 下列情况的,建议委托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

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办法

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办法

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3.10•【文号】建办质[2003]11号•【施行日期】2003.03.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办法(2003年3月10日建办质[2003]11号)第一条为开展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工作,根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和《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章程》(建质〔2002〕248号),制定本审查办法。

第二条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专家委员会)是在建设部领导下,进行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机构。

全国专家委员会可受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开展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第三条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工程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建设单位按建设部令第111号第九条规定提供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报表和相关资料,其详尽程度和初步设计文件的设计深度应满足《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的有关要求。

(二)承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任务的单位和人员的资质应符合建设部令第111号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四条全国专家委员会应在接到符合专项审查要求的申报材料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按下列基本程序完成审查工作:(一)由全国专家委员会办公室与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定审查日期。

(二)全国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项目的规模,技术特点提出专家组组长及成员的推荐名单,与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定,报主任委员备案。

专家组一般由有关专业的5名以上专家组成,其组成以全国专家委员会委员为主,遵守审查回避制度并兼顾就近聘请原则。

(三)至少在召开审查会的三个工作日之前,将建设单位的申报材料送至专家组按审查技术要点的要求审阅。

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计及抗震审查

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计及抗震审查

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计及抗震审查摘要:随着土地可使用面积越来越紧张,工程技术水平不断提升,高层、甚至超限高层建筑越来越频繁的出现。

超限高层建筑要求建筑结构在正常设计、正常施工、正常使用和维修的条件下具有安全性、适用性、耐久性的功能。

结构可靠度就是要合理地确定结构的可靠度水平,使结构设计符合技术先进、安全适用、经济合理和确保质量的要求。

本文就超限高层建筑的特点、工程抗震设计进行简要分析,同时也对超限高层建筑的抗震设防审查及桩基的安全性作了阐述。

关键词: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计;专项审查;桩基1、超限高层建筑的概述超限高层是指超过规范要求限制的高层建筑。

超限高层审查是在项目的初步设计阶段,按国家建设部要求,申请全国超限高层审查委员会组织专家从技术角度进行多方论证,力求在抗震、消防等方面保证建筑物的质量安全。

“小高层”和“超高层建筑”都是“民间说法”,不规范。

超限高层的高度和层数并没有统一的“定数”。

对混凝土框架剪力墙结构的高层建筑,超过120米为超限高层;混合剪力墙结构为100米以上;有错层的为80米以上;网架结构的为55米以上;而网架无盖结构为28米以上。

无论建筑物多高,超限高层都对工程技术质量提出了更高的挑战。

建设部早在2002年就发布了111号令《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明确了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此类工程的管理应由相应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并规定若在抗震设防区内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应在初步设计阶段向当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专项报告,可见政府对此工作的重视程度。

2、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计研究的作用和意义在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趋势下,我国基础设施的建设发展也突飞猛进,出现了各个行业的流动资金开始往基础设施建设汇集的现象。

超高层建筑工程是在人们对空间成分利用的前提下应运而生的,这反映了人们对充满时代感和现代感的城市生活的追求。

但是问题也随之而来,因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自身的结构特点已经超出了我国对建筑工程的理解和规定,抗震也成为摆在超高建筑工程面前的重大难题。

[建筑]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文档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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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平面规则性的规定
4.根据楼面内部开洞的内容: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板有效宽度的规定:楼板有效宽度与该层楼板典型宽度 的比值,小于50%时为不规则,小于40%时为特别不规 则;见第五条第2款(5)A项、第1款(5)项。 楼板开洞比例的规定:楼板开洞面积占该层楼面面积的百 分比,大于30%时为不规则,大于35%时为特别不规则; 见第五条第2款(5)B项、第1款(5)项。 楼板宽度的规定:楼板开洞后任一方向的净宽小于5m时 为不规则;楼板开洞后每一边的净宽小于2m时为特别不 规则;见第五条第2款(5) C项、第1款(6)项。 错层的规定:错层大于梁高时为不规则,见第五条第2款 (5)D项。
二、审查规定
1.直接报送全国超限审查专家委员会的项目: 主体结构总高度超过350m。 高度超限且平面或竖向特别不规则的混合结构或钢结构。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审查难度较大的其它超限高层建筑 工程。 2.由市主管,组织全国超限审查委员会专家和市超限审查委 员会共同审查的项目: 高度超限且平面和竖向均特别不规则的钢筋混凝土结构。 高度超过《高规》规定的B级高度且平面和竖向均不规则 或特别不规则的钢筋混凝土结构。 3.其它超限项目由市主管,组织重庆市超限审查委员会审查
1.适用范围: 高层建筑工程:10层及10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或建筑高度超 过24m 的其它民用建筑工程。 抗震设防区的高层建筑工程 2.管理程序: 初步设计阶段:建设单位根据设计单位提供的资料申报。 施工图设计阶段:建设单位根据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 构的意见申报。 管理机构:重庆市建委。 审查机构:重庆市或全国超限高层审查专家委员会。 条文解释:重庆市超限高层审查专家委员会。
三、超限高层的分类
1.高度超限 2.规则性超限:规则性指标一项超过规范限值较多,或多项 (三项及三项以上)超过规范限值。 3.大空间超限 4.新体系、新材料超限 5.混合超限:高度和规则性合并考虑后超过规范限值。

建质[2010]109号_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

建质[2010]109号_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

建质[2010]109号_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全国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地专项审查工作,根据《行政许可法》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制定本技术要点.第二条下列工程属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一) 房屋高度超过规定,包括超过《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以下简称《抗震规范》)第6章钢筋混凝土结构和第8章钢结构最大适用高度.超过《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以下简称《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第7章中有较多短肢墙地剪力墙结构.第10章中错层结构和第11章混合结构最大适用高度地高层建筑工程.(二) 房屋高度不超过规定,但建筑结构布臵属于《抗震规范》.《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规定地特别不规则地高层建筑工程.(三) 房屋高度大于24米且屋盖结构超出《网架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和《网壳结构技术规程》规定地常用形式地大型公共建筑工程(暂不含轻型地膜结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地主要范围参见附录一.第三条在本技术要点第二条规定地超限高层建筑工程中,属于下列情况地,建议委托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一) 高度超过《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B级高度地混凝土结构,高度超过《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第11章最大适用高度地混合结构;(二) 高度超过规定地错层结构,塔体显著不同或跨度大于24m地连体结构,同时具有转换层.加强层.错层.连体四种类型中三种地复杂结构,高度超过《抗震规范》规定且转换层位臵超过《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规定层数地混凝土结构,高度超过《抗震规范》规定且水平和竖向均特别不规则地建筑结构;(三) 超过《抗震规范》第8章适用范围地钢结构;(四) 各地认为审查难度较大地其他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第四条对主体结构总高度超过350m地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地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应满足以下要求:(一) 从严把握抗震设防地各项技术性指标;(二) 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进行地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应会同工程所在地省级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共同开展,或在当地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工作地基础上开展;(三) 审查后及时将审查信息录入全国重要超限高层建筑数据库,审查信息包括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报表项目(附录二)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情况表(附录三).第五条建设单位申报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地申报材料应符合第二章地要求.专家组提出地专项审查意见应符合第六章地要求.对于本技术要点第二条(三)款规定地建筑工程地抗震设防专项审查,除参照第三.四章地相关内容外,应按第五章执行.第二章申报材料地基本内容第六条建设单位申报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时,应提供以下资料:(一)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报表(申报表项目见附录二, 至少5份);(二) 建筑结构工程超限设计地可行性论证报告(至少5份);(三) 建设项目地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四) 结构工程初步设计计算书(主要结果,至少5份);(五) 初步设计文件(建筑和结构工程部分,至少5份);(六) 当参考使用国外有关抗震设计标准.工程实例和震害资料及计算机程序时,应提供理由和相应地说明;(七) 进行模型抗震性能试验研究地结构工程,应提交抗震试验研究报告.第七条申报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时提供地资料,应符合下列具体要求:(一) 高层建筑工程超限设计可行性论证报告应说明其超限地类型(如高度.转换层形式和位臵.多塔.连体.错层.加强层.竖向不规则.平面不规则.超限大跨空间结构等)和程度,并提出有效控制安全地技术措施,包括抗震技术措施地适用性.可靠性,整体结构及其薄弱部位地加强措施和预期地性能目标.(二)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包括岩土特性参数.地基承载力.场地类别.液化评价.剪切波速测试成果及地基方案.当设计有要求时,应按规范规定提供结构工程时程分析所需地资料.处于抗震不利地段时,应有相应地边坡稳定评价.断裂影响和地形影响等抗震性能评价内容.(三) 结构设计计算书应包括:软件名称和版本,力学模型,电算地原始参数(是否考虑扭转耦连.周期折减系数.地震作用修正系数.内力调整系数.输入地震时程记录地时间.台站名称和峰值加速度等),结构自振特性(周期,扭转周期比,对多塔.连体类含必要地振型).位移.扭转位移比.结构总重力和地震剪力系数.楼层刚度比.墙体(或筒体)和框架承担地地震作用分配等整体计算结果,主要构件地轴压比.剪压比和应力比控制等.对计算结果应进行分析.采用时程分析时,其结果应与振型分解反应谱法计算结果进行总剪力和层剪力沿高度分布等地比较.对多个软件地计算结果应加以比较,按规范地要求确认其合理.有效性.(四) 初步设计文件地深度应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地规定》地要求,设计说明要有建筑抗震设防分类.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设计地震分组.结构地抗震等级等内容.(五) 抗震试验数据和研究成果,要有明确地适用范围和结论.第三章专项审查地控制条件第八条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地重点是结构抗震安全性和预期地性能目标.为此,超限工程地抗震设计应符合下列最低要求:(一) 严格执行规范.规程地强制性条文,并注意系统掌握.全面理解其准确内涵和相关条文.(二) 不应同时具有转换层.加强层.错层.连体和多塔等五种类型中地四种及以上地复杂类型.(三) 房屋高度在《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B级高度范围内且比较规则地高层建筑应按《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执行.其余超限工程,应根据不规则项地多少.程度和薄弱部位,明确提出为达到安全而比现行规范.规程地规定更严格地针对性强地抗震措施或预期性能目标.其中,房屋高度超过《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地B级高度以及房屋高度.平面和竖向规则性等三方面均不满足规定时,应提供达到预期性能目标地充分依据,如试验研究成果.所采用地抗震新技术和新措施.以及不同结构体系地对比分析等地详细论证.(四)在现有技术和经济条件下,当结构安全与建筑形体等方面出现矛盾时,应以安全为重;建筑方案(包括局部方案)设计应服从结构安全地需要.第九条对超高很多或结构体系特别复杂.结构类型特殊地工程,当没有可借鉴地设计依据时,应选择整体结构模型.结构构件.部件或节点模型进行必要地抗震性能试验研究.第四章专项审查地内容第十条专项审查地内容主要包括:(一) 建筑抗震设防依据;(二) 场地勘察成果;(三) 地基和基础地设计方案;(四) 建筑结构地抗震概念设计和性能目标;(五) 总体计算和关键部位计算地工程判断;。

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

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

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抗震设防审查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59号)和《全国超用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章程》,为开展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审查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家级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审查工作,应按下列基本程序进行:(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行政的抗震主管部门向建设部抗震办公室提出组织对某项工程进行抗震设防审查或复审的申请.并将有关技术材料送“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委员会办公室)”。

(二)委员会办公室受理、核审申报材料,组成项目审查专家组.将申报材料交专家审阅后,初步研讨有关技术问题。

(三)建设部抗震办公室组织召开项目的抗震设防审查会.由该项目的审查专家组成员、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的负责人及勘察设计单位的建筑、结构、勘察等专业负责人参加。

会议的主要议程是:1.宣布专家组成员和组长名单;2.由专家组组长主持审查、听取设计单位的汇报并交换意见;3.专家组研究讨论并确定审查意见;4.向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宣读并解释审查意见.最后形成书面审查意见。

(四)委员会办公室将书面审查意见报建设部抗震办公室。

(五)建设部抗震办公室审定专家组的抗震设防审查意见,批复申报项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的抗震主管部门,并由这些主管部门批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

(六)建设、设计单位向委员会办公室和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的抗震主管部门提交对审查意见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的抗震主管部门,负责监督该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对审查意见的执行、并对执行报告进行验证;必要时,可邀请委员会办公室予以协助。

委员会办公室也可在当地建设行政的抗震主管部门的协助下,按稽查要求对有关单位执行审查意见的情况进行抽查。

(八)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建立抗震设防审查项目的管理档案。

第三条项目审查专家组根据项目的工程特点、规模和重要性,一般由结构设计、计算分析等有关专业的委员和相关的专家共五名以上组成,当场地条件复杂时.需有勘察专业的专家参加。

建质[2015]67号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

建质[2015]67号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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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避免过大的地震扭转效应。对不规则建筑的抗震设计要求, 可依据抗震设防烈度和高度的不同有所区别。
主楼与裙房间设置防震缝时,缝宽应适当加大或采取其他措施。 (四) 应避免软弱层和薄弱层出现在同一楼层。 (五) 转换层应严格控制上下刚度比;墙体通过次梁转换和柱顶墙体开洞, 应有针对性的加强措施。水平加强层的设置数量、位置、结构形式,应认真分析 比较;伸臂的构件内力计算宜采用弹性膜楼板假定,上下弦杆应贯通核心筒的墙 体,墙体在伸臂斜腹杆的节点处应采取措施避免应力集中导致破坏。 (六) 多塔、连体、错层等复杂体型的结构,应尽量减少不规则的类型和不 规则的程度;应注意分析局部区域或沿某个地震作用方向上可能存在的问题,分 别采取相应加强措施。对复杂的连体结构,宜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包括施工), 确定是否补充不同工况下各单塔结构的验算。 (七) 当几部分结构的连接薄弱时,应考虑连接部位各构件的实际构造和连 接的可靠程度,必要时可取结构整体模型和分开模型计算的不利情况,或要求某 部分结构在设防烈度下保持弹性工作状态。 (八) 注意加强楼板的整体性,避免楼板的削弱部位在大震下受剪破坏;当 楼板开洞较大时,宜进行截面受剪承载力验算。 (九) 出屋面结构和装饰构架自身较高或体型相对复杂时,应参与整体结构 分析,材料不同时还需适当考虑阻尼比不同的影响,应特别加强其与主体结构的 连接部位。 (十)高宽比较大时,应注意复核地震下地基基础的承载力和稳定。 (十一)应合理确定结构的嵌固部位。 第十二条 关于结构抗震性能目标: (一) 根据结构超限情况、震后损失、修复难易程度和大震不倒等确定抗震 性能目标。即在预期水准(如中震、大震或某些重现期的地震)的地震作用下结构、 部位或结构构件的承载力、变形、损坏程度及延性的要求。 (二) 选择预期水准的地震作用设计参数时,中震和大震可按规范的设计参 数采用,当安评的小震加速度峰值大于规范规定较多时,宜按小震加速度放大倍 数进行调整。 (三) 结构提高抗震承载力目标举例:水平转换构件在大震下受弯、受剪极 限承载力复核。竖向构件和关键部位构件在中震下偏压、偏拉、受剪屈服承载力 复核,同时受剪截面满足大震下的截面控制条件。竖向构件和关键部位构件中震 下偏压、偏拉、受剪承载力设计值复核。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工作,确保审查质量,根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号),制定本技术要点。

第二条本技术要点所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包括:(一) 高度超限工程:指房屋高度超过规定,包括超过《建筑抗震设计规》(以下简称《抗震规》)第章钢筋混凝土结构和第章钢结构最大适用高度,超过《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以下简称《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第章中有较多短肢墙的剪力墙结构、第章中错层结构和第章混合结构最大适用高度的高层建筑工程。

(二) 规则性超限工程:指房屋高度不超过规定,但建筑结构布置属于《抗震规》、《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规定的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

(三)屋盖超限工程:指屋盖的跨度、长度或结构形式超出《抗震规》第章及《空间网格结构技术规程》、《索结构技术规程》等空间结构规程规定的大型公共建筑工程(不含骨架支承式膜结构和空气支承膜结构)。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具体围详见附件。

第三条本技术要点第二条规定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属于下列情况的,建议委托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一) 高度超过《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级高度的混凝土结构,高度超过《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第章最大适用高度的混合结构;(二) 高度超过规定的错层结构,塔体显著不同的连体结构,同时具有转换层、加强层、错层、连体四种类型中三种的复杂结构,高度超过《抗震规》规定且转换层位置超过《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规定层数的混凝土结构,高度超过《抗震规》规定且水平和竖向均特别不规则的建筑结构;(三) 超过《抗震规》第章适用围的钢结构;(四)跨度或长度超过《抗震规》第章适用围的大跨屋盖结构;(五) 其他各地认为审查难度较大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

第四条对主体结构总高度超过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应满足以下要求:(一)从严把握抗震设防的各项技术性指标;(二)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进行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应会同工程所在地省级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共同开展,或在当地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工作的基础上开展。

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范围

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范围

附件1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范围一、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8项明确要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由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建设部《加强大型公共建筑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建办质〔2004〕35号)要求:“凡超过国家现行规范、规程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的高层建筑工程,体型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以及有关规范、规程规定应当进行抗震专项审查的高层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向工程所在地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专项申报,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开展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并将审查意见作为开工许可审批的依据”。

二、生命线工程根据《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38号)第四十二条:“生命线工程是指对城市功能、人民生活和生产活动有重大影响的供电、供水、供气、供热、交通、通讯枢纽、医疗卫生、消防等工程系统”和《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4)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生命线工程应包括:(一)医疗卫生工程1.县级以上的二级以上医院住院部、医技楼、门诊部;2.县级以上急救中心的指挥、通信、运输系统的建筑;3.县级以上的独立采、供血机构的建筑;4.承担研究、中试和存放剧毒的高危险传染病病毒任务的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的建筑或其区段;5.县、县级市以上的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

(二)供水工程、污水处理工程1.县级以上城镇的主要取水设施和输水管线、水质净化处理厂的主要水处理建(构)筑物、配水井、送水泵房、中控室等;2.县级以上城镇的污水干管(含合流),主要污水处理厂的主要水处理建(构)筑物、进水泵房、中控室、化验室,以及城市排涝泵站、城镇主干道立交处的雨水泵房等。

(三)供气、供油工程县级以上城镇的主要燃气厂的主厂房、贮气罐、加压泵房和压缩间、调度楼及相应的超高压和高压调压间、高压和次高压输配气管道等主要设施;为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交通车辆服务的加油站的主要建(构)筑物。

关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关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关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提高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计的可靠性安全性,保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抗震设防区内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

本规定所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是指超出现行有关技术标准所规定的适用高度、高宽比限值或体型规则性要求的高层建筑工程(以下简称超限高层建筑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综合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凡在抗震设防区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建设时,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含中外合资、外商独资等单位)应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专项报审。

第五条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审查实行分级管理。

一般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由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抗震设防审查。

审查项目应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特殊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及审查意见难以统一、需提请上级裁定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抗震设防审查。

特殊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包括:体形特别复杂的建筑,规模巨大的特殊混合结构等。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申报立项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进行抗震设防审查时,应邀请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参加。

第七条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审查工作应当委托专家委员会进行。

专家委员会分为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

专家委员会应由国内长期从事并精通高层建筑工程抗震的勘察、设计、科研、科学和管理的专家组成。

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分别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聘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家委员会成员名单应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规定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规定

冀建质[2014]2号文件附件三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规定目录1.一般规定2.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程序和要求3.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主要内容4.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抗震设防审查申报表5.建设单位超限高层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请报告书—1—1.一般规定1.1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是指超出国家现行规范、规程所规定的适用高度,适用的结构类型的高层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布置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以及按照有关规范及管理规定应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高层建筑工程。

1.2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设计时,除应遵守现行的技术标准的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特殊要求:1.2.1 超限高层建筑超限程度的控制和结构概念设计的要求;1.2.2 结构抗震体系的要求;1.2.3 结构性能化设计的要求;1.2.4 结构计算分析的要求;1.2.5 结构抗震措施的要求;1.2.6地基基础抗震设计的要求;1.2.7 必要时应包括结构抗震试验的要求。

1.3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1.3.1.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复杂高层建筑结构工程,一般都要进行抗震性能化设计。

抗震性能化设计是以现有科学技术水平和经济条件为前提的。

需要综合考虑使用功能、设防烈度、结构不规则程度和类型、结构发挥延性变形的能力、工程造价,震后各种损失及修复难易等因素。

对选定的抗震性能目标应提出技术和经济可行性综合分析和论证。

1.3.2. 本规定倡导建筑形体多样化与结构受力合理性统一、建筑师应增强抗震设计理念的原则,使建筑物既满足建筑功能和形体美观要求,又保证地震作用下结构安全;本规定体现了抗震结构的概念设计与计算分析并重的原则,有针对性的抗震措施必要时应进行抗震结构试验验证,以满足结构工程抗震设计时的特殊要求。

1.4在当前的技术水平和经济条件下,结构安全与建筑美观之间发生矛盾时,应以结构安全为重。

当建筑方案影响结构整体和局部安全时,均应服从结构—2—安全的需要。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办事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办事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办事指南一、法定依据(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108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

(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四批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和省本级行政许可项目清单的决定》(川府发〔2014〕49号)省建设厅第123项(三)《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02年建设部令第111号)第五条:“在抗震设防区内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建设时,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专项报告。

”(四)《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06年建设部令第148号)第十条: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五)(六)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66号《四川省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范围内的抗震设防专项论证;第十六条规定范围内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二、申请条件(一)建设工程在抗震设防区内;(二)建设工程属于超限高层建筑,即超过国家现行抗震规范、规程所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的高层建筑工程,体型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以及有关规范、规程规定应当进行抗震专项审查的高层建筑工程;(三)超出工程建设抗震设防标准或其它标准适用范围的房屋建筑。

三、申报材料(一)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报表、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结构设计咨询、论证信息表、超限情况表、超限高层建筑结构设计质量控制信息表;((格式详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质【2015】67号文附件);各至少6份);(二) 建筑结构工程超限设计的可行性论证报告(至少6份);(三) 建设项目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至少2份);(四) 结构工程初步设计计算书(主要结果,至少6份);(五) 初步设计文件(建筑和结构工程部分,至少6份);(六) 当参考使用国外有关抗震设计标准、工程实例和震害资料及计算机程序时,应提供理由和相应的说明(至少6份);(七) 进行模型抗震性能试验研究的结构工程,应提交抗震试验方案(至少6份);(八) 进行风洞试验研究的结构工程,应提交风洞试验报告(至少6份)。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2015年最新版本)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2015年最新版本)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工作,确保审查质量,根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制定本技术要点。

第二条本技术要点所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包括:(一) 高度超限工程:指房屋高度超过规定,包括超过《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以下简称《抗震规范》)第6章钢筋混凝土结构和第8章钢结构最大适用高度,超过《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以下简称《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第7章中有较多短肢墙的剪力墙结构、第10章中错层结构和第11章混合结构最大适用高度的高层建筑工程。

(二) 规则性超限工程:指房屋高度不超过规定,但建筑结构布置属于《抗震规范》、《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规定的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

(三)屋盖超限工程:指屋盖的跨度、长度或结构形式超出《抗震规范》第10章及《空间网格结构技术规程》、《索结构技术规程》等空间结构规程规定的大型公共建筑工程(不含骨架支承式膜结构和空气支承膜结构)。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具体范围详见附件1。

第三条本技术要点第二条规定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属于下列情况的,建议委托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一) 高度超过《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B级高度的混凝土结构,高度超过《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第11章最大适用高度的混合结构;(二) 高度超过规定的错层结构,塔体显著不同的连体结构,同时具有转换层、加强层、错层、连体四种类型中三种的复杂结构,高度超过《抗震规范》规定且转换层位置超过《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规定层数的混凝土结构,高度超过《抗震规范》规定且水平和竖向均特别不规则的建筑结构;(三) 超过《抗震规范》第8章适用范围的钢结构;(四)跨度或长度超过《抗震规范》第10章适用范围的大跨屋盖结构;(五) 其他各地认为审查难度较大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

第四条对主体结构总高度超过350m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应满足以下要求:(一)从严把握抗震设防的各项技术性指标;(二)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进行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应会同工程所在地省级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共同开展,或在当地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工作的基础上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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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
审查专家委员会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办法
(2003年3月10日建办质[2003]11号)
第一条为开展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工作,根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和《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章程》(建质〔2002〕248号),制定本审查办法。

第二条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专家委员会)是在建设部领导下,进行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机构。

全国专家委员会可受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开展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第三条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工程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建设单位按建设部令第111号第九条规定提供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报表和相关资料,其详尽程度和初步设计文件的设计深度应满足《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的有关要求。

(二)承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任务的单位和人员的资质应符合建设部令第111号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四条全国专家委员会应在接到符合专项审查要求的申报材料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按下列基本程序完成审查工作:
(一)由全国专家委员会办公室与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定审查日期。

(二)全国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项目的规模,技术特点提出专家组组长及成员的推荐名单,与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定,报主任委员备案。

专家组一般由有关专业的5名以上专家组成,其组成以全国专家委员会委员为主,遵守审查回避制度并兼顾就近聘请原则。

(三)至少在召开审查会的三个工作日之前,将建设单位的申报材料送至专家组按审查技术要点的要求审阅。

(四)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该项目的审查专家组成员、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的负责人及勘察设计单位的建筑、结构、勘察等有关专业负责人参加。

会议的主要议程是:
1、宣布专家组成员和组长名单;
2、专家组组长主持审查,听取勘察设计单位的汇报并交换意见;
3、专家组研究讨论并提出审查意见;
4、专家组向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宣读并解释审查意见,形成书面审查意见。

(五)全国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及时将专家组的书面审查意见,以全国专家委员会的名义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应明确提出“通过”、“修改”或“复审”的审查结论,并提出相应的要求:
(一)审查结论为“通过”的项目,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进行施工图审查时,检查勘察设计单位对审查意见的执行情况;
(二)审查结论为“修改”的项目,要求勘察设计单位补充、修改设计,提出书面报告,经原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专家组认可后,再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进行施工图审查时检查;
(三)审查结论为“复审”的项目,要求勘察设计单位全面修改,提出修改内容的详细报告,重新填写审查申报表,由建设单位再次报审。

第六条当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对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有重大异议时,应在接到审查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申请复议;全国专家委员会与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后,组织复议;复议意见由主任委员签署后,以全国专家委员会的名义正式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抄报建设部抗震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当建设单位对已审查通过的工程项目做重大修改时,应重新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审。

第八条全国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应建立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管理档案,其内容主要包括:
(一)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报表;
(二)建筑结构超限设计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建筑主要平、立、剖面图和主要结构平面图;
(四)审查会会议资料;
(五)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批件。

第九条全国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每半年向建设部抗震办公室报送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汇总表及审查情况的分析总结。

发布部门:建设部发布日期:2003年03月10日实施日期:2003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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