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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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
审查专家委员会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办法
(2003年3月10日建办质[2003]11号)
第一条为开展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工作,根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和《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章程》(建质〔2002〕248号),制定本审查办法。
第二条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专家委员会)是在建设部领导下,进行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机构。全国专家委员会可受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开展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第三条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工程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建设单位按建设部令第111号第九条规定提供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报表和相关资料,其详尽程度和初步设计文件的设计深度应满足《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的有关要求。
(二)承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任务的单位和人员的资质应符合建设部令第111号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四条全国专家委员会应在接到符合专项审查要求的申报材料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按下列基本程序完成审查工作:
(一)由全国专家委员会办公室与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定审查日期。
(二)全国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项目的规模,技术特点提出专家组组长及成员的推荐名单,与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定,报主任委员备案。
专家组一般由有关专业的5名以上专家组成,其组成以全国专家委员会委员为主,遵守审查回避制度并兼顾就近聘请原则。
(三)至少在召开审查会的三个工作日之前,将建设单位的申报材料送至专家组按审查技术要点的要求审阅。
(四)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该项目的审查专家组成员、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的负责人及勘察设计单位的建筑、结构、勘察等有关专业负责人参加。会议的主要议程是:
1、宣布专家组成员和组长名单;
2、专家组组长主持审查,听取勘察设计单位的汇报并交换意见;
3、专家组研究讨论并提出审查意见;
4、专家组向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宣读并解释审查意见,形成书面审查意见。
(五)全国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及时将专家组的书面审查意见,以全国专家委员会的名义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应明确提出“通过”、“修改”或“复审”的审查结论,并提出相应的要求:
(一)审查结论为“通过”的项目,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进行施工图审查时,检查勘察设计单位对审查意见的执行情况;
(二)审查结论为“修改”的项目,要求勘察设计单位补充、修改设计,提出书面报告,经原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专家组认可后,再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进行施工图审查时检查;
(三)审查结论为“复审”的项目,要求勘察设计单位全面修改,提出修改内容的详细报告,重新填写审查申报表,由建设单位再次报审。
第六条当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对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有重大异议时,应在接到审查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申请复议;全国专家委员会与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后,组织复议;复议意见由主任委员签署后,以全国专家委员会的名义正式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抄报建设部抗震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当建设单位对已审查通过的工程项目做重大修改时,应重新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审。
第八条全国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应建立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管理档案,其内容主要包括:
(一)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报表;
(二)建筑结构超限设计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建筑主要平、立、剖面图和主要结构平面图;
(四)审查会会议资料;
(五)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批件。
第九条全国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每半年向建设部抗震办公室报送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汇总表及审查情况的分析总结。
发布部门:建设部发布日期:2003年03月10日实施日期:2003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