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全国农业机械化统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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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1.14•【文号】农机发〔2008〕1号•【施行日期】2008.01.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农机发〔200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农业机械质量调查办法》(农业部令第69号)的有关规定,在征求各地及各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我部制定了《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按照《办法》要求尽快明确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建立健全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体系,有效开展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工作,切实维护农业机械所有者、使用者和生产者的合法权益,大力促进农业机械产品质量、作业质量、维修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的稳步提高。

附件: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办法农业部二〇〇八年一月十四日附件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对农业机械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工作,提高农业机械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维护农业机械所有者、使用者和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诉监督,是指依据农业机械投诉者反映的质量信息,有针对性地采取质量督导、质量调查、公布投诉结果等措施,从而达到解决纠纷,促进农业机械质量提高的活动。

第三条凡因农业机械产品质量、作业质量、维修质量和售后服务引起的争议,均可向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投诉,也可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

第四条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的受理和调解实行无偿服务。

鼓励就地就近进行投诉。

第二章投诉监督机构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并保障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6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6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6号2008年7月1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农业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农业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农业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许可交给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将饲料生产企业设立条件审查和动物源性饲料安全卫生审查交给省级饲料管理部门。

(四)加强农产品产需调控,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产品有效供给和总量平衡、结构合理。

(五)强化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安全监管,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六)加强对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农业生物质产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促进农业资源合理配置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乡镇企业、农垦等农业各产业(以下简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参与涉农的财税、价格、金融保险、进出口等政策制定,组织起草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法律法规草案,推进农业依法行政。

(二)承担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

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信息统计调查基点调整方案》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信息统计调查基点调整方案》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信息统计调查基点调整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3.14•【文号】农办市[2009]7号•【施行日期】2009.03.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信息统计调查基点调整方案》的通知(农办市[200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农牧)厅(局、委):为进一步提升统计、物价和成本调查工作水平,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农业信息统计工作的通知》(农办市[2009]1号)精神,我们制定了《农业信息统计调查基点调整方案》,请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调整和调查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新信息统计处,电话:010-********)。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四日农业信息统计调查基点调整方案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农业信息统计工作的通知》(农办市[2009]1号)精神,为便于各地切实做好农业信息统计调查基点调整工作,及时、准确地开展统计、物价和成本等调查,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主动适应农业和农村经济形势变化,密切结合实施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科学调整农业信息统计调查基点,完善调查报告制度,创新工作机制,狠抓及时性和准确性,因地制宜开展调查工作,为农业部门加强管理和服务提供信息支持。

二、工作目标2009年,以各省(区、市)为总体,结合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和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实际,完成本辖区内基点县和基点县调查样本的抽选调整工作,轮训调查员,衔接好调查任务,按照有关规定、制度和要求,及时、准确地开展调查工作,充分发挥基点调查在农业信息采集中的重要作用,使基点调查成为农业信息统计工作的重要抓手、信息采集的主要渠道、管理服务的有力参谋。

三、基本原则(一)遵循抽样原理。

2021年解析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三秋”机械化生产工作的通知

2021年解析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三秋”机械化生产工作的通知

解析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三秋”机械化生产工作的通知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三秋”机械化生产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农垦总局农机局当前,“三秋”生产即将全面展开。

扎实做好秋收、秋种和秋整地等机械化作业,对于实现全年粮食产量1万亿斤以上目标,夯实农业发展基础,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切实做好“三秋”机械化生产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科学制定“三秋”机械化生产工作目标今年各地要以玉米机收、水稻机收、小麦机械化免耕播种、油菜机播、机械化秸秆粉碎还田、机械深松整地为重点,全力以赴组织农业机械投入“三秋”作业,全面提高重点作物、关键环节和主产区的农机作业水平。

力争全国投入“三秋”作业的各类农机具达到2900万台(套)以上,玉米机收水平达到25%,冬小麦机播水平超过85%,晚稻机收水平突破60%,油菜机播、秸秆还田、深松整地面积明显增加。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把抓好“三秋”机械化生产作为当前的中心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细化本地区目标任务,早谋划、早准备、早行动,把“三秋”机械化生产做得更充分、更扎实、更有效,充分发挥农机抢收抢种的主力军作用,为夺取秋粮丰产丰收做出贡献。

二、认真落实各项农业机械化扶持政策要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宣传,加快补贴资金执行进度,督促农机生产、销售企业及早将补贴机具供应到位,尤其要做好小麦玉米两用收割机玉米割台的供货与安装,努力增加“三秋”作业机具总量。

要积极争取和落实农机深松作业补贴,降低农机作业成本,全面完成秋季机械化深松整地任务。

要积极协调财政、税务、交通等有关部门,落实对从事田间作业的拖拉机免征养路费、对农机作业服务组织和农机维修免征所得税和农机跨区作业免费通行等农机化扶持政策,为“三秋”机械化生产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三、积极组织开展农机社会化服务针对今年玉米播种、晚稻栽插延迟的实际情况,各地要合理规划作业区域,科学安排作业任务,搞好机具检修维护,做好机具应急调度预案,做到秋粮成熟一亩、收获一亩,土地腾茬一块、播种一块,努力加快农机作业进度,不误农时。

农业部办公厅印发《全国农机化科技创新与推广行动方案》 全国农机化科技创新与推广行动方案

农业部办公厅印发《全国农机化科技创新与推广行动方案》  全国农机化科技创新与推广行动方案

( ) 推 进 农 机 化 科 技 创 新 二

是 培 养 科 技 人 才 。推进农机化科技 人才 队伍建
设 , 构 建 布 局 合 理 、 门 类 齐 全 、 结 构 优 化 的 农 业 工 程 与 装
备 科研 创 新 团 队 ,加 快 农 机 化 科 研 杰 出人 才 培养 。 二 是
制 作 开发 农机 化教 育培 训 教材 、教 具和 音像 资料 等 ,开 展 系 统师 资 教育 培训 活动 ,推动农 机 科技 人才 知识 更新 ,提
二 、 主 要 任 务
( ) 围绕 满 足 农 业 生 产 实 际 需 求 ,着 力加 快 一
2 0}
。妻 。

2 1 年第3 0 2 期
补 贴标 准 等措 施 ,对 符 合农 机化 发展 方 向,具 有较 大 市场
潜 力 的 新 技 术 新 产 品 重 点 扶 持 。 要 完 善 评 价 考 核 机 制 , 改
效节 水 灌溉 技术 模式 ,扩 大 喷滴 灌农业 装 备补 贴种 类和 范 围 ,力争 2 1 年 高效节 水灌 溉技 术推 广工 作取 得新 突破 , 02
革农 机化 科 技类 项 目立项 评价 机 制 。
新增 面 积 2 0 万 亩 以 上 。三 是 “ 深 一 精 ” 技 术 。 加 00 两
升 业 务 素 质 和 综 合 能 力 。 加 强 农 机 试 验 鉴 定 行 业 技 术 人 员 的培训 考核 。
建 设 创 新 平 台 。加快农机化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充分发
挥 科 研 平 台 在 科 技 创 新 、 成 果 转 化 和 人 才 培 养 中 的 重 要 作
用 。三 是 明确 创 新方 向。召开农业部科技委农业工程与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与核验等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与核验等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与核验等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9.04.11•【文号】农办机〔2019〕7号•【施行日期】2019.04.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与核验等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农业农村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技术开发推广总站: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19〕6号)精神要求,增加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补贴机具种类,进一步规范优化农机购置补贴机具信息公开、投档与核验工作,提升政策实施的满意度,经商财政部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对购置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的支持力度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精神,在2018—2020年《全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中增加有机废弃物好氧发酵翻堆机、畜禽粪便发酵处理机、有机肥加工设备、有机废弃物干式厌氧发酵装置等4个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品目。

鼓励农机新产品补贴试点品目数量尚不足3个的省份,选取废弃物料烘干机、增压沼液施肥设备和粪污罐等有助于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的机具,开展新产品补贴试点,补足新产品试点品目数量,按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2020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8〕5号)有关要求,于2019年6月底前完成备案后实施。

各省要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试验鉴定产品品目归属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9〕4号)要求,于5月底前组织完成《农业机械分类》行业标准NY/T1640—2008和NY/T1640—2015的衔接工作,之后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调整相关品目名称和类别归属,做好本省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的调整优化、公布实施等工作。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农办市[2010]31号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日期】2010.11.03
【实施日期】2010.11.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
(农办市[2010]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
近年来,各级农业部门根据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政府职能转变的需要,大力加强农业统计调查,为科学决策、行业管理和农业生产经营者提供了有力的数据支撑和信息服务。

随着形势的发展,影响农业农村经济的因素日趋复杂,对农业统计调查工作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统计调查工作,全面提升农业统计工作水平,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
各级农业部门要充分认识统计工作在农业农村经济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加强组织领导,
下大力气把这项重点工作抓紧抓好。

各级农业部门的主要领导要把统计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帮助解决当前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组织研究进一步加强工作的新思路、新办法,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不断把统计工作推上新台阶。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业生产托管统计工作的通知-农办经〔2017〕10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业生产托管统计工作的通知-农办经〔2017〕10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业生产托管统计工作的通知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业生产托管统计工作的通知农办经〔2017〕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开展社会化服务,走服务集中式规模经营之路,是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带动小农走向现代农业发展轨道的重要途径。

在当前实践中,农业社会化服务直接服务农户和农业生产的主要形式是农业生产托管,服务集中式规模经营的主要形式是规模化的农业生产托管。

为全面掌握各地托管发展情况,更好地服务决策需要,我部拟开展农业生产托管统计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计口径。

农业生产托管是指拥有土地经营权的农户或新型经营主体,将农业生产过程中的耕种防收等一个或多个环节的农事活动,以有偿方式委托给具有相应服务能力的农业组织或个人代为完成的一种农业服务方式。

托管农作物主要是谷物、豆类、薯类等三种粮食作物和棉花、油料、糖料等三类经济作物。

托管服务统计聚焦在产中的耕种防收四个关键环节。

托管面积通过“综合托管系数”对各环节服务面积加权平均得出。

托管率通过托管服务面积与农作物实际播种面积相比得出。

二、统计方法。

调查对象可以是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托管服务组织,具体可根据本地区托管现状及特点选择最佳调查对象,也可采取以某一调查对象为主,其他调查对象为辅的方式进行。

调查方法采取全面调查法,同时根据托管面积比重选择典型县市开展实地抽样,进行数据校验。

对没有数据统计基础的指标,要在研读指标体系、熟悉统计口径基础上做好统计调查和科学推断。

三、填报范围。

2016年度托管数据的调查范围是2017年初本地区已上报农业部的2016年底农业生产托管调度数据。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2.27•【文号】农办机〔2018〕3号•【施行日期】2018.0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农业、农牧)局(厅、委、办)及农机鉴定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及所属农机鉴定站,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农业部农业机械化技术开发推广总站:为进一步提高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结果公开规范化、信息化水平,更好地支持、服务农机购置补贴等政策实施和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标准,规范鉴定产品分类和品目目前,现行有效《农业机械分类》行业标准的编号为NY/T 1640-2015(以下简称“2015版”),已替代了编号为NY/T 1640-2008的《农业机械分类》行业标准(以下简称“2008版”)。

由于多方面原因,已公开的农机试验鉴定(目前主要为推广鉴定)结果通报、公告(以下简称“结果通告”)中以及有关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中,产品的归属分类和品目部分存在与现行标准不一致的情况。

各省(区、市)农机化主管部门要组织指导农机鉴定机构对不一致的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并按现行标准要求抓紧做好有关规范工作。

规范工作统一按《农业机械分类》标准2015版与2008版衔接对照表及有关说明(见附件1)进行。

已公开的现行有效结果通告中,因此发生信息变化的,要重新予以公开。

本通知印发之日后,确定结果通告中的产品归属分类和品目要严格执行现行标准。

二、统一公开平台,规范信息公开内容和形式农机试验鉴定结果公开统一在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负责管理的“全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http://202.127.42.49:8080/nongji/front/main/index0.do)上进行。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布置2008年农村集体经济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农办经[2008]19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布置2008年农村集体经济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农办经[2008]19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布置2008年农村集体经济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正文:----------------------------------------------------------------------------------------------------------------------------------------------------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布置2008年农村集体经济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农办经[2008]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林、牧)厅(局、委、办):为适应农村经营管理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我部对农村集体经济统计报表制度指标进行了调整补充。

现将报表制度随文印发,请各级农经部门按照制度要求,做好2008年农经统计调查工作。

具体要求如下:一、认真组织、抓好落实。

农经统计是农村经营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当前,农村经营管理工作正处在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各级农经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农经部门准确把握形势、科学制定决策的能力,推进经管事业科学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农经统计的重要意义,严格按照《统计法》的要求,认真组织、抓好落实。

二、强化审核、保证质量。

各级农经部门要加强数据审核,确保数据质量,杜绝弄虚作假现象。

要强化审核责任,落实统计审核与业务审核“双把关”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业务统计报表须经业务处(办、站)主要领导签字盖章后方可报送。

三、深入调研,搞好分析。

各级农经部门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与业务处室会商,围绕农村经济收益分配和各项业务报表进行统计分析,特别是数据异动情况的对比分析,并将分析报告与报表一并上报。

四、提高效能、确保进度。

今年报表布置时间晚,实施时间紧,各地要抓紧布置、抓紧组织实施。

为保证报表质量,今年汇总数据和分析报告实行分阶段上报,农民负担情况统计表(表二)、农村经济基本情况统计表(表五)、土地承包经营情况统计表(表八)上报时间为2009年2月15日前,其他报表于2009年3月中旬上报。

农机事故知识课件

农机事故知识课件
❖ (7)其它农机事故:指除拖拉机、联合收割 机、柴油机、电动机、脱粒机以外的农业 机械所发生的事故。
2.农机事故原因
❖ (1)无证驾驶:指农业机械驾驶人员没有领取 驾驶证而驾驶农业机械;或持有已经失效的 驾驶证驾驶农业机械及驾驶与驾驶证准驾机 型不相符合的农业机械的行为。
❖ (2)未换证:指农业机械驾驶人员未按规定换 领驾驶证。
❖ 农机较大以上事故快报应逐级上报至 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每级上报的时 间不得超过2小时(依据《生产安全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一条 和《农业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办法》 第五条)。
❖ 可同时采取电话、短信、传真、网络 等方式上报。
五、农机较大以上事故 快速报告的内容
❖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 驾龄:指取得正式驾驶证的时间。
❖ ⑴驾龄不满1年的。指农业机械驾驶人经考 试合格后取得正式驾驶证未满1年的。
❖ ⑵驾龄1至3年的。指农业机械驾驶人经考 试合格后取得正式驾驶证已满1年而不满3 年的。
❖ ⑶驾龄3年以上的。指农业机械驾驶人经考 试合格后取得正式驾驶证已满3年以上的。
路况:指发生农机事故时农业机械所 处的路面等级情况。
❖ 6. 注册登记单位;指为肇事农业机 械发放牌证的部门。
❖ 7. 受伤、死亡人数:指一次事故造成的人 员伤亡情况。
❖ 8. 事故发生地点:指发生事故的详细地点。
❖ 9.事故发生时间:指发生事故的年、月、 日、时、分。
❖ 10. 事故简况:是对事故全过程的简要叙述,核 心要求在于“全”和“简”。“全”就是要全过 程描述,“简”就是简单明了。描述要前后衔接、 脉络清晰、因果相连。主要填写事故发生的经过、 原因、人员伤亡及其它要说明的情况。
❖ (三)一农产品粗加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 由于加工机械漏电致工人伤亡,该如何处理?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送工作的通知-农办办[2014]29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送工作的通知-农办办[2014]29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送工作的通知正文:----------------------------------------------------------------------------------------------------------------------------------------------------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送工作的通知(农办办[2014]29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送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2号)要求,加快建立指标统一、项目规范、口径一致、数据准确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送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范围和内容统计范围:部机关各司局。

统计内容: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举报投诉、机构建设和信息公开相关培训等情况。

二、组织领导和实施(一)办公厅负责组织实施我部信息公开统计工作,分解落实统计工作任务,汇总统计数据,填写《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向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报送统计情况。

(二)各司局负责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相关数据的收集、统计、核实工作;信息中心负责农业部门户网站相关数据的收集、统计工作,并结合统计业务需求,改进和完善农业部依申请公开系统。

三、统计和报送要求(一)各司局、单位要高度重视信息公开统计工作,认真组织实施,统计结果将作为我部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总结和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内容。

(二)各司局、单位应于每年2月底前,按照分工要求将上一年度全年统计数据通过内网Notes报办公厅行政审批办公室。

(三)办公厅将会同有关司局采取逐级审查、抽查等方式,加强统计数据审核工作,确保填报的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附件:1.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分工安排表2.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指标填报说明农业部办公厅2014年7月15日——结束——。

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转发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农业机械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转发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农业机械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转发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农业机械管
理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江苏农机化》
【年(卷),期】2001(0)4
【摘要】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以苏农机管(2001)19号文《转发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农业机械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要求各市、县农机局结合各地实际,认真做好机构改革中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等工作,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切实搞好对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促进全省农机化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为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

现将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农业机械管理有问问题的复函》摘录如下:
【总页数】1页(P21-21)
【关键词】农业机械管理;农业部办公厅;江苏省;农机管理部门;有关问题;农用运输车辆;车辆购置税;拖拉机;安全监督;机构改革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S232.4
【相关文献】
1.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J], ;
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公安厅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进一步
加强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J], ;
3.农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J], ;
4.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恢复湖南省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副厅级事业机构规格的通知 [J], ;;
5.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乡镇企业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加强乡镇企业管理费收缴和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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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7.28•【文号】农办机[2006]16号•【施行日期】2006.07.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农业科技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06]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中心):《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了做好《规定》的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广泛宣传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组织农机管理人员认真学习《规定》、《农业机械维修业开业技术条件》等相关标准和文件,领会精神实质,吃透主要内容,把握相关要求,为实施《规定》奠定基础。

要把学习《规定》与学习《行政许可法》、《农机化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起来,做好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增强执法人员的法制意识,依法开展农机维修管理工作。

同时,要广泛组织开展《规定》的宣传活动,教育、引导广大农机维修经营者,领会《规定》精神,遵守《规定》要求,依法取得农机维修经营资格,守法经营,维护广大农机使用者合法权益。

二、规范实施,公开便民为规范各地《规定》实施工作,我部制定了《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附件1,以下简称《技术合格证》)、《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填写说明》(附件2)、《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申请表》(附件3)、《农业机械维修业户基本情况统计年报表》(附件4)和《农业机械维修记录》(附件5),以及《农业机械维修经营审批程序》(附件6)、《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附件7)、《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附件8)和《农业机械维修经营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9)等格式和文件,并在《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农业机械维修管理”专栏中公开,请各地遵照执行。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三农”重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三农”重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三农”重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5.21•【文号】农办办[2012]28号•【施行日期】2012.05.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三农”重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办[2012]28号)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若干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2]35号)、《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国发[2012]13号)精神,办公厅制定了《农业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三农”重点工作实施方案》。

经部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有关重点工作已纳入绩效管理,各司局要切实加强过程管理,强化监督检查,狠抓措施落实,确保各项重点工作顺利推进。

各牵头司局要在2012年10月中旬前将落实情况报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农业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三农”重点工作实施方案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若干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2]35号)和《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国发[2012]13号)要求,中央1号文件有关政策措施分工中由我部牵头落实20项,参与落实44项,合计64项工作任务;《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中由我部牵头落实3个方面的10项重点工作、参与9个方面的11项重点工作。

具体措施、工作要求、责任分工等明确如下:一、中央1号文件政策措施分工(一)我部牵头落实的20项工作任务1.关于“继续开展粮食稳定增产行动”工作措施:一是狠抓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农业科研机构科研综合能力评估工作的通知-农办科[2011]23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农业科研机构科研综合能力评估工作的通知-农办科[2011]23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农业科研机构科研综合能力评估工作的通知正文:----------------------------------------------------------------------------------------------------------------------------------------------------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农业科研机构科研综合能力评估工作的通知(农办科[2011]23号2011年7月4日)“十一五”以来,我国农业科技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农业科技创新能力不断增强、体制机制逐步完善、国际影响日益扩大,各级各类农业科研机构创新和服务能力均有较大提高。

全面调查采集农业科研机构相关信息,系统分析我国农业科研资源的布局、结构和质量,科学评估农业科研机构的创新能力和服务能力,对于促进农业科技宏观决策、进一步加快农业科技事业持续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全面了解“十一五”以来我国农业科研机构科研水平、科技服务能力和科技队伍的发展情况,决定开展“十一五”全国农业科研机构科研综合能力评估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和任务全面调查了解全国农业科研机构中科研人员的数量和结构,深入分析全国农业科研机构的科研基础和条件,准确反映全国农业科研机构的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科技服务活动及成果产出情况,科学评估全国农业科研机构的个体和区域整体创新能力、服务农业能力,系统总结宣传各地在农业科技创新和管理中的经验和做法。

二、有关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这次评估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技术性强,有关部门和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相互协调配合,确保工作进度和质量。

评估工作由我部科技教育司负责组织,科技发展中心负责具体实施,科技教育司和科技发展中心共同成立“十一五”全国农业科研机构科研能力综合评估工作组,负责评估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评估指标的制订、调查表设计、人员培训及数据分析等事宜。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全国农机事故报送分析系统》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全国农机事故报送分析系统》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全国农机事故报送分析系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3.23•【文号】农办机[2011]20号•【施行日期】2011.03.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全国农机事故报送分析系统》的通知(农办机[2011]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为进一步规范全国农业机械事故统计、报告工作,提高信息化水平,结合“金农工程”实施,我部重新组织设计了《全国农机事故报送分析系统》(以下简称《事故报送系统》)。

经研究,我部决定自2011年4月1日起正式启用新的《事故报送系统》。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凭密码使用新系统。

4月1日起,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必须使用新的《事故报送系统》进行网上农机事故月报。

在登录金农工程一期应用系统(网址为http://)后,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凭用户名、密码方可进入《事故报送系统》进行报送。

获取用户名、密码以及事故报送系统应用等具体事宜,请各省直接与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执法监管处联系。

联系人:吴国强,联系电话:************,E-mail:***************。

二、加强培训及时上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4月1日之前,要认真组织开展所辖区域农机事故统计报告人员的培训,及时开展农机事故网上报告工作,不断提高事故统计报告工作的信息化水平。

三、及时补录保证连续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今年1-3月上报的事故月报数据,要在启用新系统后补录到新系统中,以保证数据的连续性。

四、继续报送纸质报表。

各地要在网上进行农机事故月报的同时,继续按规定报送纸质报表,以便农机事故数据报告存档。

农业部办公厅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农业科技与农机【发文字号】农办机[2012]22号【发布部门】农业部【发布日期】2012.04.11【实施日期】2012.04.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2]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机(农业、农牧)局(厅、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自农业部印发《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办法》(农机发[2008]1号)以来,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扎实开展农机产品质量、作业质量、维修质量和售后服务质量的投诉监督管理工作,为维护农机所有者、使用者和生产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部分地区仍存在农机质量投诉监督机构不健全、监管责任不明确、投诉渠道不畅通和信息报送不及时等问题,不利于我国农机化质量水平的全面提高。

为进一步加强农机质量投诉监督管理,促进我国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农机质量投诉监督的重要意义农机质量投诉监督是农机化质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律法规赋予农机化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

近年来,随着我国农机化进程加快,农机品种数量大幅增长,运用领域不断拓展,农民对农机产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和售后服务等要求越来越高,对提高农机投诉监管工作的时效性、有效性越来越迫切。

进一步加强农机质量投诉监督,有利于掌握农机产品质量信息,有利于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农机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是新形势下推进农机化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增强责任感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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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全国农业机
械化统计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全国农业机械化统计工作的通知
农办机[2011]8号
近年来,各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农机化统计工作,主动适应农业农村经济和农机化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改革创新,完善制度,特别是在指标体系设计、调查统计方法、统计结果分析、统计报送机制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统计数据质量不高、统计方法单一、指标体系不完善、统计分析不深入、队伍素质不强等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影响了统计工作的科学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和时效性。

为进一步加强农机化统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农机化统计工作的重要意义。

农机化统计是农业统计和国民经济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赋予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的法定工作职责。

农机化统计是把握发展现状、趋势的重要信息来源,是制定政策、实施宏观引导的重要基础,是评价工作成效的重要依据。

一直以来,农机化统计为政府科学决策、宏观调控、重大课题研究等提供了基础数据支撑,为农机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社会各界提供了有力的信息服务,得到了政府部门、广大农机手和社会各界的认可。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从着眼全局、谋划长远、夯实基础的高度,进一步加深对农机化统计工作重要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做到思想上高度重视,工作上确有位置,落实上措施得力,操作上专人负责,经费上全力保证,努力实现职责明确、方法科学、求真务实、专业高效。

二、全面落实《农业机械化管理统计报表制度》。

2010年12月,农业部印发了新修订的《农业机械化管理统计报表制度》。

这是开展农机化统计工作的基本依据。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将制度要求落实到统计工作的各个环节。

一要组织开展深入学习。

各级统计人员要准确把握统计范围、指标体系、指标解释等,特别要理解报表制度新调整的内容,自觉维护统计指标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二要规范报表填报流程。

按照报表表式组织填报,加强与农垦、军队、劳改系统及其他行业的联系沟通,主动送统计部门会审,确保指标数据的完整性、协调性和权威性。

三要严格遵守报送规定。

要按照乡(镇)、县、市、
省、部的程序逐级报送,存在问题的数据必须由报送单位修改,严禁上级单位编造、修改下级数据;月报、季度报、季度预测报和年报要按时报送,以免个别省份迟报影响全国数据汇总;纸质和电子文档要同步报送,保证纸质和电子文档数据一致,提高统计报送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三、努力提高统计数据质量。

统计数据质量是统计工作的生命线。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统计数据质量。

一要大力推进统计信息化建设。

我部正在组织开发全国农机化管理统计直报系统,将于今年投入运行。

各地要提前谋划,做好人员培训、系统对接等准备工作,逐步建立功能齐全、运转顺畅、直接到县的统计网络。

二要重视数据审核。

对统计数据进行纵向横向对比,对统计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正确性进行校验,对统计数据是否符合约束条件进行审核,对变动幅度大的数据要对下级数据开展倒查,分析原因,判断趋势,确保数据可信,提高统计质量。

三要建立健全评价考核机制。

我部今年将制定统计工作考评办法,重点考核数据准确度、报送时效性和统计分析情况等,并定期通报结果。

各地也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的考评办法,加强对统计工作全过程管理。

四、不断强化统计数据的分析运用。

统计分析是统计工作的灵魂。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摆脱“为统计而统计”的工作思路,用足用好统计数据,使统计工作更好地为促进农机化发展服务。

一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通过纵向和横向比较,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大背景下分析农机化形势,探究农机化发展的趋势和一般规律,为宏观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二要点面结合,全面分析。

把综合统计与专项调研结合起来对比分析,把农机化与农机科研、生产、销售、教育等结合起来相互补充,提出一些有价值的观点和政策建议。

三要加强联系,形成机制。

要开拓信息源,与科研院所、大学、协会、企业等建立定期会商的制度,加强沟通交流,全面掌握农机工业和农机化发展情况。

五、深入研究农机化统计指标体系。

按照国家统计局的规定,行业统计报表制度的有效期为两年,期满后重新报备。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新时期统计指标体系的研究,提出完善统计指标体系建议。

一是科学设置指标。

按照适时调整和相对稳定的原则,找出不适应当前发展形势的、不经常使用的统计指标和农机化管理工作急需的、符合农机化发展趋势的统计指标,提出调整建议。

二是准确定义内涵。

紧密结合当地农机化发展实际,突出适用性、可操作性、前瞻性,以文字表述通俗易懂、口径界定清晰完整为标准,进一步梳理统计指标解释,提出完善建议。

三是创新统计方法。

在规范开展全面统计的基础上,针对统计指标的不同特点,研究提出完善统计与分析方法的建议。

六、切实加强农机化统计队伍建设。

明确并稳定工作机构、提高人员素质,是统计工作顺利开展的保障。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为统计工作人员特别是基层统计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和环境,在政治上重培养、在工作上压担子、在生活上多关心,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结构优的统计队伍。

统计工作人员要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注重学习、提升能力,立足本职、深入基层,掌握情况、加强积累,依法统计、强化分析,扎实开展统计工作。


长期从事统计工作、成绩显著的人员要通过适当形式进行通报表扬,激励他们热爱统计工作、做好统计工作,努力推动农机化科学发展,为建设现代农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为同步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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