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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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03•【字号】晋政办发[2009]47号•【施行日期】2009.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4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山西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二○○九年四月三日山西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为了有效预防全省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事故灾害,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晋政发〔2006〕17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政府系统信息报送工作及快速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和具有重大社会影响事件的意见》(晋政发〔2007〕27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7〕46号)。

1.3工作原则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依靠科学、依法规范相结合的原则,做到职责明确、规范有序、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

1.4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全省安全生产中的Ⅰ级(特别重大事故)、Ⅱ级(重大事故)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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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鸿文国际职业高级中学教师招聘考试真题2022(满分100分时间120分钟)一、单选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答错、不答或多答均不得分)1.2022年4月22日,()国际商事法庭揭牌,标志着中西部首个在地方设立的国际商事法庭正式运行,成为继苏州、北京后,全国第三个在地方设立的国际商事法庭。

A.成都B.西安C.昆明D.重庆【答案】:A2.2022年2月20日,第二十四届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闭幕式在国家体育场隆重举行。

中国代表团以9金4银2铜刷新了单届冬奥会获金牌数和奖牌数两项纪录,名列金牌榜()A.第2位B.第3位C.第1位D.第5位【答案】:B3.会议记录的组成是()。

A.会议组织情况+会议基本内容B.标题+会议基本内容C.标题+会议六要素D.会议组织情况+会议发言情况【答案】:A4.2016年1月9日,国家统计局公布2015年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上涨1.4%,而2015年12月份的一年期的存款基准利率为1.5%,那么2015年12月份一年期存款的实际利率为0.1%,这一结果的依据是()。

A.凯恩斯定律1/ 15B.霍桑效应C.科斯定理D.费雪效应【答案】:D5.随着现代化社会分工的发展和专业化程度的提升,整个社会对从业人员职业观念,职业态度,职业技能和职业作风的要求越来越高。

其中职业道德在内容上的特征是()。

A.稳定性和连续性B.多样性C.局限性D.短期性【答案】:A6.资本主义农业中农产品的社会生产价格低于价值的超额利润构成()。

A.建筑地租B.垄断地租C.绝对地租D.级差地租【答案】:C7.下列公文文种中全部属于报请性的是:()A.请示B.请示C.请示D.报告【答案】:C8.关于故宫,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是明代洪武年间建成的B.依据其布局与功用分为“外朝”与“内廷”两大部分C.“三大殿”包括太和殿,中和殿,保和殿D.是世界上现存最大,最完整的木质结构的古建筑群【答案】:A9.公文中使用的基本表达方式不包括()A.议论2/ 15B.抒情C.说明D.叙述【答案】:B10.将台湾和澎湖列岛割让给日本的条约是()。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29•【字号】并政办发[2009]147号•【施行日期】2009.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并政办发〔2009〕14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太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太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太原市委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并发〔2009〕29号),设置太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简称市安监局),正县级建制,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职责1.钢铁、有色金属、建材3个行业安全生产条件核准。

2.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职责1.省安监局委托的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

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

(三)加强职责1.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

2.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二、主要职责(一)组织起草全市综合性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拟定安全生产政策、规划,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分析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政府有关部门、县(市、区)和开发区(园区)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

(三)按照分级属地原则,承担全市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尾矿库、石油开采(含天然气开采)、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职责范围内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依法监督检查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冶金、有色金属、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通知-并政办发〔2017〕33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通知-并政办发〔2017〕33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通知并政办发〔2017〕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太原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5月6日(此件公开发布)太原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作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直属事业机构(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对政府法律顾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法律顾问,是指行政机关内部从事法律事务的法制工作人员和行政机关聘请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专家、律师。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直属机构的法制机构负责本部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管理、监督。

行政机关未设置法制机构的,本办法规定的法制机构职责由实际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履行。

第五条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作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积极维护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

加强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健全管理机构,明确工作职责,提供履职保障,使政府法律顾问队伍规模与其承担职责任务相适应。

第六条行政机关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专款专用。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供热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供热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供热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7.23•【字号】并政办发〔2017〕60号•【施行日期】2017.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供热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并政办发〔2017〕6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太原市供热事故应急预案》经修订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7月23日(此件公开发布)太原市供热事故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处置城市供热事故,有效减少供热事故对城市群众正常采暖的影响,维护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构建和谐社会。

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城市供热系统事故应急预案》《太原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太原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太原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定。

1.3 工作原则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统筹安排,协调配合;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以人为本,救援第一;属地为主,就近处置;及时报告,信息畅通。

1.4适用范围太原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热系统运行过程中的事故预防和应对工作。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成立太原市供热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供热应急指挥部)。

2.1市供热应急指挥部及职责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城乡管委主任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城乡管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食药监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信访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煤炭局、市安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气象局、市房产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国网太原供电公司、市供水集团、各区政府、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管委会、大唐太二电厂、华能太原东山燃机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国锦煤电有限公司煤矸石电厂、嘉节燃气热电厂、古交兴能电厂、瑞光电厂、太钢电厂、市天然气公司、山西国新科莱天然气公司、太原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各供热企业以及相关部门分管领导。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并政办发[2013]4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并政办发[2013]4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正文:----------------------------------------------------------------------------------------------------------------------------------------------------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并政办发〔201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为深刻吸取近期我省发生的两起不按规定报告突发事件信息事件教训,严肃工作纪律,杜绝信息迟报、谎报、瞒报、漏报事件发生,现就信息报告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信息报告责任主体突发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是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

突发事件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各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有关部门应及时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按照各自职责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相关类别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事件信息。

对涉及多个部门的突发事件,相关部门要建立完善信息交换合作机制,加强协调沟通,准确、及时、完整的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二、信息报告范围突发事件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

具体报告范围:(一)自然灾害类。

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信息。

(二)事故灾难类。

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铁路、民航、交通运输事故,电网停电、通讯网络安全、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和群体性活动事故等信息。

(三)公共卫生事件类。

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事件等信息。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市级科技创新项目和经费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市级科技创新项目和经费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市级科技创新项目和经费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1.11•【字号】并政办发〔2019〕3号•【施行日期】2019.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市级科技创新项目和经费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并政办发〔2019〕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太原市市级科技创新项目和经费管理使用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月11日太原市市级科技创新项目和经费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太原市市级科技创新项目和经费管理,提高财政科技经费使用绩效,激发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山西省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晋政办发〔2016〕76号)、《〈山西省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补充规定》(晋政办发〔2017〕79号)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科技创新经费系指为支持我市科技创新项目及活动、提高科技创新能力设立的,列入市级财政预算,由市科技管理部门归口管理的科技专项资金。

市级科技创新项目系指根据全市科技发展战略和科技创新规划,列入市科技发展计划,由相关单位组织实施,并由市级科技创新经费立项资助或给予后补助支持的科技创新项目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市级科技创新项目和经费管理遵循科学引领、创新驱动、尊重规律、改革创新、公正公开、规范高效原则。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办理工作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办理工作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办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06•【字号】并政办发[2010]26号•【施行日期】2010.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办理工作的通知(并政办发〔2010〕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办文程序、减少公文数量、提高公文质量和办文效率,确保政令畅通和政府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提出本意见。

一、公文办理原则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报送市政府审批或制发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太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太原市人民政府公文制发规定》。

二、收文办理(一)报批管理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一律报市政府办公厅综合办,实行公文报批“一门受理、一条渠道、一个程序、先行审核”制度,先由综合办提出拟办意见,然后按程序报批。

报送市政府审批的请示性公文不得多头越级报送;涉及多个部门事项的,由主办部门协商有关部门取得一致意见会签后报市政府;未能取得一致意见并会签的,列明各方理据,按程序报市政府协调解决。

(二)收文管理各单位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报告等公文应附件齐全、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印章、按规定渠道呈报。

市政府办公厅综合办承办人员接件后,要按照《市政府办公厅请示报告办理制度》进行收文把关,凡不符合规范要求的,附“退文卡”退回报送单位,并说明原因。

(三)办理时限经审核受理的请示、报告等公文实行“内转外不转”办理制度。

办公厅综合办在半个工作日内提出拟办意见并转送相关处室或呈送分管厅领导阅批,具体时限为:17:00前收到的当日转出,17:00后收到的次日12:00前转出。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审批违规和滥用审批权问题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审批违规和滥用审批权问题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审批违规和滥用审批权问题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3.21•【字号】并政办发〔2015〕14号•【施行日期】2015.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审批违规和滥用审批权问题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并政办发〔2015〕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行政审批违规和滥用审批权问题专项整治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3月21日行政审批违规和滥用审批权问题专项整治方案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审批违规和滥用审批权问题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15〕2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按照省、市关于开展学习讨论落实活动的统一部署,在全市各级纳入本级行政权力清单的部门和单位,集中开展行政审批违规和滥用审批权问题专项整治。

通过“重点整治行政审批权力滥用、暗箱操作等问题,行政审批过程中的‘吃拿卡要’和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以备案之名行审批之实问题,门好进了、脸好看了,但事情仍然难办等突出问题”,切实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优化政务服务环境,确保取得群众看得见、感受得到的实效,为推进“六大发展”、实现“六权治本”、富民强市提供有力保障。

二、整治范围全市各级纳入本级《行政权力清单》的部门和单位。

重点是承担项目审批、资金审批、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和单位。

三、整治内容(一)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核实过程中瞒报问题;(二)行政审批事项项目明放暗批问题;(三)行政审批事项项目、流程和环节不公开、不透明问题;(四)以备案之名行审批之实问题;(五)行政审批事项不能依法按时限办理问题;(六)受理办理行政审批事项过程中服务意识不强、服务态度生硬等问题;(七)推诿扯皮、办事拖拉,门好进、脸好看、话好听但事情仍然难办等问题;(八)行政审批中滥用权力、暗箱操作问题;(九)“吃、拿、卡、要”等以权谋私问题;(十)其他行政审批违规问题。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并政办发〔2016〕81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并政办发〔2016〕81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并政办发〔2016〕8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太原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20日太原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社会经济秩序。

1.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太原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太原市行政区域内各类食品安全突发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置。

1.4工作原则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属地管理、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评估、依法处置。

1.5事故分级食品安全事故按照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和发展趋势,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2组织体系与职责2.1市指挥部设置市人民政府成立太原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协助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副秘书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

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农委、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旅游局、市民族宗教局、市粮食局、市食药监局、市盐务局等为市指挥部成员单位。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水体达标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水体达标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水体达标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2.29•【字号】•【施行日期】2017.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文水环境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水体达标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太原市水体达标方案(2017—2020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2月29日太原市水体达标方案(2017—2020年)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山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晋政发〔2015〕59号)、《太原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16—2020年)》(并政发〔2015〕47号),推进我市未达标地表水水体按期达到省政府下达的《太原市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确定的水质目标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太原市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太原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16—2020年)》确定的我市地表水环境控制断面14个(国家考核断面3个,省考核断面6个,市考核断面5个)。

考核基准年(2014年)已稳定达到水质考核要求的断面6个,分别为娄烦县汾河水库出口断面(国家考核断面)、娄烦县汾河李八沟断面(省考核断面)、尖草坪区汾河二库出水区(市考核断面)、尖草坪区汾河上兰断面(国家考核断面)、迎泽区汾河迎泽桥断面(市考核断面)、古交市天池河上雁门村断面(市考核断面);达不到或不能稳定达到水质考核要求的断面8个,分别为古交市汾河寨上水文站(市考核断面)、古交市汾河扫石桥断面(省考核断面)、小店区汾河小店桥断面(省考核断面)、清徐县汾河温南社断面(国家考核断面)、清徐县汾河韩武村断面(省考核断面)、尖草坪区杨兴河河底村断面(省考核断面)、清徐县白石南河美锦桥断面(省考核断面)、晋源区晋阳湖湖中心区(市考核断面)。

太原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太原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太原地质灾害应急预案1. 引言本文档旨在制定太原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以应对可能发生的地质灾害,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社会稳定。

太原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应急救援工作,加强应急能力建设,提高应对地质灾害的效率和水平。

2. 预案制定原则太原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制定遵循以下原则:2.1 人民至上预案的制定目的是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优先考虑人民群众的安全和需求。

2.2 综合治理预案的制定要综合考虑各种地质灾害类型和不同阶段的预警、预报和预测信息,采取综合治理措施,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损失。

2.3 分级负责在应急响应中,各级政府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履行好各自的责任,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

2.4 科学决策预案制定过程中,要科学依据和预警信息,切实提升决策水平,采取科学合理的措施应对地质灾害。

3. 应急预案内容3.1 预警机制建立完善的地质灾害预警系统,通过监测、预报等手段,及时掌握灾害发生的动态,向各级政府、媒体和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3.2 应急组织体系建立太原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明确各级应急组织的职责和任务,制定详细的组织机构和人员分工,确保应急工作的高效协调运转。

3.3 应急物资保障建立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包括应急救援设备、药品、食品、饮用水等,确保灾害发生时的迅速供应。

3.4 应急演练和培训定期组织地质灾害应急演练和培训,提高应急救援人员的素质和应对能力,熟悉应急预案和处置流程。

3.5 公众教育和宣传加强对公众的地质灾害防范意识教育和宣传工作,提高公众的自我防护意识,增强应对灾害的能力。

4. 应急响应措施4.1 灾害发生前•加强对地质灾害预警和预报信息的监测和评估工作,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针对可能发生的地质灾害类型,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如加固土地、安全疏散等。

•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演练和培训,提高应对能力和熟悉应急预案。

4.2 灾害发生时•各级应急组织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进行救援和抢险工作。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污染防治【发布部门】太原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11.03【实施日期】2013.11.03【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XP10【修改依据】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2017修订)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太原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1月3日太原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一)编制目的为有效预防和治理大气重污染,最大程度减轻重污染天气对大气环境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影响,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预防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持续性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

重点控制和防范区域为太原市市区以及清徐县、古交市、阳曲县等区域。

(三)工作原则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提前响应;加强预警、标本兼治,社会参与;统一领导、属地管理、部门联动。

(一)组织机构成立太原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市长任总指挥,相关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任副总指挥。

指挥部成员为市政府办公厅、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应急办、市政府法制办、市经信委、市住建委、市城乡管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市市容环卫局、市园林局、市气象局、市农委、市水务局、市卫生局、市煤炭局、市体育局、太原日报社、太原广播电视台、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太原供电分公司、市煤气公司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主要领导。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全面改善省城环境质量综合协调指挥部。

办公室下设综合协调组、预警监测组、应急组织组、新闻宣传组、督导检查组和专家委员会,工作人员由各成员单位抽调专人组成。

(二)主要职责指挥部职责根据大气污染事态发展,决定启动、终止应急响应;统一指挥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研究确定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批准有关信息发布;协调解决应急处置所需人员、物资、器材装备和应急资金。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2011年修订)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2011年修订)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21•【字号】晋政办发[2011]10号•【施行日期】2011.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1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山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完成,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山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1 总则1.1编制目的为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组织指挥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和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订本预案。

1.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及《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1.3工作原则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平战结合,专兼结合;依靠科技,提高素质。

1.4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山西省境内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

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按照《山西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执行。

核事故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按照国家核应急协调委员会和省国防科工办有关规定执行。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2.1组织体系山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应急领导机构及其办公室、应急工作组、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专家咨询机构、市、县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组成。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
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太原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2.04.02
•【字号】
•【施行日期】2022.04.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
正文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中北高新区、西山示范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依法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日附件: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并政办发〔2017〕66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并政办发〔2017〕66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并政办发〔2017〕6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太原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8月16日(此件公开发布)太原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提升城市品质,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第三条海绵城市建设项目,是指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所进行的公共建筑、住宅小区、公园绿地、道路广场、河湖水系、排水管网及安置房建设、城中村、棚户区、城乡危房、老旧小区改造等工程建设项目。

第四条本市海绵城市建设,以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低于80%为刚性指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作为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主体,按片区或流域进行海绵城市建设的顶层设计,制定系统化实施方案,梳理出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包,编制海绵城市建设年度计划和五年滚动计划,于每年3月底前报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部门。

第五条各县(市、区)海绵城市建设年度计划和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各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章项目立项及规划阶段第六条新增建设工程项目,应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纳入城市规划许可和项目建设前置条件,严格把关。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29•【字号】并政办发[2009]137号•【施行日期】2009.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并政办发〔2009〕1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太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太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太原市委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并发〔2009〕29号),设置太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市发改委),正县级建制,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职责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出职责信息产业管理职责划归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三)增加职责1.组织拟定全市享受西部地区开发、中部崛起、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优惠政策规划、措施和项目申报。

2.推进国家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工作。

3.、组织协调全市银行、证券、保险等机构管理工作,实施促进全市资本市场发展政策措施,牵头组织促进公司上市及上市公司再融资,指导协调各类基金和债券发行、融资、审核上报工作。

4.指导协调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CDM)工作,负责碳减排和交易权项目有关工作。

5.统筹协调全市资源环境保护及全社会节能减排工作。

(四)加强职责1.拟定和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年度计划;负责全市经济总量和结构综合平衡,加强投融资宏观管理,完善价格管理和调控;加强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运行管理,统筹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等。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0.08.04•【字号】•【施行日期】2010.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太原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四日太原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为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的突发环境事件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山西省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太原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工作原则1.3.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原则。

加强环境事件危险源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能力,杜绝和减轻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全力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

1.3.2谁污染谁负责、事故单位为第一责任主体原则。

事故单位及事故所在地应急处置力量按照谁污染、谁负责要求,在第一时间作出快速反应,控制事故扩大。

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根据应急领导组指令作出快速反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并及时向应急领导组报告事件处置情况和发展态势。

1.3.3政府管理、社会参与原则。

依靠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消防部队开展环境应急救援,把社会、民众参与同政府管理有效结合起来,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社区志愿者队伍相结合的应急机制。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并政办发〔2014〕67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并政办发〔2014〕67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并政办发〔2014〕6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理委员会、市直有关部门:《太原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1月17日太原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实施方案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环境保护大检查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14〕84号)要求,制定我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实施方案如下:一、总体要求牢固树立生态文明理念,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环境监管责任,加大环境保护和污染整治力度,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工作要求,通过全面深入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特别是恶意排污行为,促进企业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推动全市实现绿色发展。

二、检查范围全市各类工业园区和所有排污企业。

重点检查焦化、化工、医药、煤炭、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涉重金属、涉危险废物及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等企业。

三、检查内容(一)工业园区执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厂、中水厂、给排水管网、固体废弃物处置场等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情况;(二)排污企业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情况,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情况,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持证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情况,危险废物处置情况;(三)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四)国家和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完成情况,2014年污染减排目标责任书项目完成情况,2014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完成情况,“十二五”流域规划项目完成情况;(五)落后产能淘汰情况,土小企业死灰复燃情况;(六)国家和省级督办、媒体曝光的环境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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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
案的通知(2017)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并政办发[2017]57号
【发布部门】太原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7.07
【实施日期】2017.07.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并政办发〔2017〕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修订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7月7日
太原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1 编制目的
高效有序做好太原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西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太原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1.3 适用范围
太原市行政区域内,因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建立健全专业监测预警和群测群防相结合机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

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御和处置工作。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

按照灾害级别,实行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当地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完善联动协调和快速反应机制,做到快速、准确、高效应对突发地质灾害。

2.1 应急指挥机构
成立太原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协助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国土
局局长担任;成员为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城乡管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煤炭局、市安监局、市旅发委、市气象局、市防震减灾局、市人防办、市防汛办、太原铁路局、市公路分局、国网太原供电公司、太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武警太原支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人。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应急专家组。

办公室设在市国土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局局长兼任。

必要时,各成员单位派联络员参加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各县(市、区)成立相应应急指挥机构。

2.2 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2.2.1 市应急指挥部职责
负责中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指挥部署;配合上级应急指挥部做好大型以上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部署组织有关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救援;对外发布地质灾害信息。

2.2.2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贯彻市应急指挥部指示和部署,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县(市、区)应急指挥部之间工作;汇集上报险情、灾情、应急处置及救灾进展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生、发展趋势;承担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应急专家组职责
为太原市地质灾害防灾减灾提供咨询和建议;对灾害发生发展趋势、救灾方案、处置办法、灾害损失和治理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建议;提交应急调查技术报告。

2.2.4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根据指挥部安排,统一宣传口径,组织媒体播发相关新闻,组织现场新闻发布会;加强对新闻单位、媒体宣传报道的指导管理,正确引导舆论,及时对外发布
信息。

市教育局:组织学校开展影响范围内地质灾害排查监测、治理工作;做好灾害发生时在校学生安全管理和疏散工作;组织修复受损校舍,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就学问题;对学生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市公安局:维护抢险救灾和灾区社会治安秩序,预防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现场控制;维护应急救援交通秩序,疏导灾区周边道路交通,对重点地区实行交通管制,开通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协助组织灾区群众安全撤离或转移;完成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抢险特种救助工作。

市民政局:调拨救灾物资和灾民生活必需品,制定应急救灾款物分配方案,实施应急救助灾民款物分配;完成突发地质灾害灾情核定、灾情评估、灾害损失情况调查核实、登记造册工作,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灾民转移安置;开展应急救灾款物捐赠;储备救灾物资。

市财政局:落实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与救灾补助所需资金,做好资金分配、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国土局:收集、核实、分析、处理和报送突发地质灾害信息;组织开展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调查,进行灾害发展趋势预测,提出应急处置的措施和建议,对必要的应急治理工程进行技术指导。

市环保局:指导地质灾害引发环境污染次生灾害紧急处置工作,组织指导监督污染物收集清理;加强环境监控,及时提供环境监测数据。

市住建委:委托第三方检测鉴定机构对灾区建构筑物损坏程度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进行评估;协助规划部门制定实施灾后重建规划。

市城乡管委:组织城建、供水、排水等设施抢修排险,保障灾区居民生活用水和污水排放。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管辖道路及威胁其交通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监测、治理,灾险情应急抢险救援;组织车辆运输应急救援物资设备,提供灾民转移交通工具。

市水务局、市防汛办:负责地质灾害区域河道清障疏浚和灾害区域水利设施损毁情况调查、灾害区域水情汛情监测;组织修复被毁水利工程设施,排除因地质灾害诱发的水利工程设施潜在隐患,修复受灾居民饮用水设施,保障灾区居民生活用水。

市卫生计生委:组织紧急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后续救治处置,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保证饮用水安全;收集报告灾区疫情监测、疫情控制和疫情信息,根据需要对地方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市煤炭局:组织、督促、指导地方所属煤炭企业开展煤矿矿区及影响范围内地质灾害排查、监测、治理,对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采取有效处置措施。

市安监局:组织、督促非煤矿山企业等有关单位做好危及自身安全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包括地质灾害排查、监测、治理以及灾险情应急抢险救援);配合当地政府向灾害现场周边矿山紧急征用救援物资。

市旅发委:组织对旅游景区内地质灾害进行排查、监测、治理,修复被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

市气象局:提供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所需气象资料信息,与市国土局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加强灾区现场气象监测预报,为灾区救援处置提供气象保障。

市防震减灾局: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地震资料信息,对与地质灾害有关的地震趋势进行监测预报。

市人防办:负责发生地质灾害时人防工程抢修排险;对存在地质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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