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基础知识-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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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知识
1、法律规范的种类
1.1授权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
按照规范的内容不同法律规范-------授权性规范①
义务性规范②-------命令性规范③
禁止性规范④
①授权性规范是规定人们可以作出一定行为或者要求别人作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其在立法中的用语表达式为:“权……”,“享有……权利”,“可以……”,等。
②义务性规范是指规定人们必须作出某种行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
③命令性规范,是指规定人们的积极义务,即人们必须或应当作出某种行为的规范,其在立法中的用语表达式为:〝有……义务〞,〝须得……",“应……”,“必须……”,等。
④禁止性规范,是指规定人们的消极义务(不作为义务),即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的规范,其在立法中的用语表达式为:“禁止……”,“不准……”,“不得……”,“严禁……”,等。
1.2强行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
按照规范对人们行为规定或限定的范围或者程度的不同
法律规范-------------强行性规范①
任意性规范②
①强行性规范是指所规定的义务具有确定的性质,不允许任意变动和伸缩法律规范。义务性规范属于强行性规范。
②任意性规范是指在法定范围内允许行为人自行确定其权利义务具体内容的法律规范。
1.3确定性规范、委任性规范与准用性规范。
按照规范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
法律规范----------------------------确定性规范①
非确定性规范②---------委任性规范③
准用性规范④
①确定性规范是指内容已经完备明确,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范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范。
②非确定性规范是指没有明确具体的行为模式或法律后果,而需要引用其他法律规范来说明或补充的规范
③委任性规范,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范。如《著作权法》第六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④准用性规范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法律规范。如《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3、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由三个要素组成:主体,内容(权利和义务),客体(物、行为、人格利益和智力成果)
3.1 法律关系的主体
(1)法律关系主体主要包括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国家。
-------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例如,国家作为主权者是国际公法关系的主体,可以成为外贸关系中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国内法上,国家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国内法律关系(如发行国库券)。当然,大多数情况下,由国家机关或者授权的组织作为代表参加法律关系。
(2)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①公民和法人要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必须具备权利能力,
②法律关系主体要自己参与法律活动,必须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
③行为能力必须以权利能力为前提,无权利能力就谈不上行为能力。对自然人来讲有权利能力不一定有行为能力。
(3)自然人的行为能力
自然人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三种:
①完全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的公民(≥18)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16,<18
②限制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10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③无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2 法律关系的变动原因——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引起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根据该法律事实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相关,分为事件和人的行为。
(1)事件(客观)
与当事人意志无关,但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如人的出生与死亡、自然灾害与意外事件、时间的经过
(2)人的行为(主观)
人的行为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活动。根据人的行为是否属于表意行为,可以分为两类:
①法律行为,即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如订立合同
②事实行为,即与表达法律效果、特定精神内容无关的行为。如创作行为、侵权行为等。
4、民事行为的效力
4.1 法律行为有效的要件
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法律行为是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
4.1.1法律行为有效的实质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
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从事与其年龄和智力发育程度相当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他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的追认。
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④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纯获益的民事行为时,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
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实施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法律行为,如购买文具、乘坐交通工具等。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能力范围外独立实施的单方面民事行为无效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可以撤销或宣告无效。
①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如果不损害国家利益的,不属于无效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②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
③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④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4.1.2 法律行为有效的形式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1)口头形式
(2)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
(3)推定形式,即指当事人并不直接用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进行意思表示,而是通过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使得他人可以推定其意思表示的形式。(4)沉默形式,即指行为人不用行为表示,而是以消极的不作为进行意思表示的形式。
4.2 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