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式压力容器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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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式压力容器:是指将贮存在固定式压力容器或者气体发生装置中的压缩气体、液化气体,充装到各类铁路罐车、汽车罐车、长管拖车、罐式集装箱等移动式压力容器中的行为。

特种设备:

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压力容器:

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 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压力管道:

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行政许可: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气体的危险特性包括:燃烧性(F)、毒性(T)、状态(S)、腐蚀性(C)

瓶装气体分为三大类:永久气体、液化气体(含高压液化气体和低压液化气体)、和溶解气体

因此现场鉴定评审工作主要内容:

●1、资源条件;

●2、质量保证体系;

●3、充装工作质量;

●4、事故应急预案和演练活动进行评估。

鉴定评审的概念:

•是指对申请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充装和检验检测的单位,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所进行的现场技术鉴定和条件审查工作。

充装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批和发证。

评审结论意见分为“符合条件”、“需要整改”、“不符合条件”。

鉴定评审四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高效的原则

临界温度、临界压力、临界点:

在很多情况下,增加压力可以使气体液化。但实验发现,压力增加使饱和温度提高不是无止境的。当温度超过某一值时,即使再提高压力也无法再使气体液化,只有温度低于该值时,液化才有可能。这个温度叫“临界温度”。相应于临界温度下的液化压力叫“临界压力”。对一定的物质,临界温度与临界压力有确定的数值。

▪在临界状态下饱和液体与饱和蒸气已没有区别,气化或液化不再分阶段,因此,相应于临界温度与临界压力的点叫“临界点”。

▪临界温度越高,越容易液化;气体温度比其临界温度越低,液化需要压力越小。

温度

温度是表示物体冷热程度的物理量

来量度物体温度数值的标尺叫温标,目前国际上用得较多的温标有华氏温标(°F)、摄氏温标(°C)、热力学温标(K)和国际实用温标。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5个):

a. 有10名以上考核合格的鉴定评审人员,且每个评审项目至少有3名鉴定评审人员;

b. 鉴定评审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有5年以上特种设备相关工

作经历;

c. 具有必要的办公场所、工作设施、文件资料保存设施等工作条件;

d. 建立与鉴定评审工作项目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编制质量手册、工作程序和指南,

建立人员管理、文档管理等制度;

e. 具有满足鉴定评审工作需要的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

鉴定评审机构不得从事的业务

鉴定评审机构不得从事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以及销售活动,不得与被鉴定评审单位存在资产、业务、管理等方面的利益关系。

承担检验检测机构核准鉴定评审工作的鉴定评审机构,不得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

鉴定评审机构的责任和义务

1.按照有关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的实施细则,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实施鉴定评审,为许可实施机关提供准确、客观的鉴定评审结论,对鉴定评审结论负责。

2.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高效的原则进行鉴定评审工作。不得在鉴定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牟取私利。

3. 主动接受国家质检总局和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4.遵守“十不准”规定:

5.鉴定评审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办公地址、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等发生变更,以及鉴定评审人员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在30日内向相关许可实施机关备案。

鉴定评审人员的条件:

(a)熟悉特种设备安全质量管理,掌握特种设备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b)了解与鉴定评审项目相关的生产、检验检测工作管理要求、工艺流程、检验试验方法;

(c)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有5年以上与所从事鉴定评审项目相关的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或安全管理工作经历,能够根据鉴定评审情况做出符合性判断。

评审机构“十不准”规定

(1)不准将鉴定评审工作转给其他机构进行;

(2)不准聘用无资格的人员进行鉴定评审工作;

(3)不准对接受约请的申请单位进行有偿咨询;

(4)不准利用鉴定评审之机盗取或者泄漏申请单位的商业秘密;

(5)不准超出国家有关规定收取鉴定评审费用;

(6)不准参与申请单位特种设备生产、销售等经营性活动;

(7)不准借鉴定评审之机推销产品;

(8)不准借鉴定评审之机要求申请单位将型式试验、监督检验、无损检测等工作委托本机构进行。

(9)不准违反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擅自增加或者减少鉴定评审内容,擅自提高或者降低鉴定评审要求;

(10)不准超出确定的范围从事鉴定评审工作,或者不按照受理的许可项目进行鉴定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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