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炼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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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任务的由来及编制依据
1.1.1任务的由来
包头市固阳县盛镕冶炼厂原名包头市固阳县新建冶炼厂,始建于1993年,厂址位于固阳县新建乡,原有两台小高炉,均为13m3,由于设备陈旧、工艺落后、污染严重且已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同时为了充分利用固阳县本地区的铁矿资源优势,延伸产业链,增加附加值,提高企业的竞争力,抓住机遇使企业更好的发展,企业在淘汰原有两台小高炉的基础上,技改、扩建为108m3高炉一座,并配以烧结生产线,使企业达到年生产烧结矿15万t,年产生铁6万t的生产规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53号令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该技改、扩建项目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为此包头市固阳县盛镕冶炼厂委托包头市环境科学研究院完成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1.1.2编制依据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HJ/T2.1-2.3-93;
(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T2.4-95;
(4)《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委托书》;
(6)该项目有关文件;
(7)包头市固阳县环境保护局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通知书。
1.2评价目的
通过大气现状环境质量调查和评价,说明项目所在地周围区域空气环境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对项目实施后的大气环境质量进行预测评价,论证分析项目实施前后空气环境质量的变化,为项目的建设、管理、审批提供理论依据。
1.3评价内容和评价重点
1.3.1评价内容
本次评价充分利用现有资料,并进行必要的监测。具体评价内容包括:现状监测与评价、工程分析、总量控制、污染物治理措施的可行性分析、清洁生产分析、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对环境的影响分析与评价、施工期环境影响分析、经济、环境、社会效益分析、公众参与等。
1.3.2评价重点
本评价在加强工程分析的基础上,确定评价重点为:废气对环境空气的影响分析、污染物治理措施的可行性分析、总量控制。废水、固体废弃物、噪声对环境的影响及其它评价内容进行一般性分析。1.4评价工作等级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中关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划分规定,本评价各专题评价工作等级确定如下:
1.4.1环境空气评价工作等级
(1)等标排放量计算
根据对建设项目的初步工程分析,选择主要污染物烟(粉)尘、
SO2,计算它们的等标排放量。计算公式如下:
P i=Q i/C oi×109
式中:P i—等标排放量,m3/h;
Q i—单位时间排放量,t/h;
C oi—环境空气质量标准,mg/m3。
上式中的SO2选用《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中的一次采样浓度允许值,为0.5mg/m3,TSP选用参考标准为1.0mg/m3。经计算SO2的等标排放量最大,为0.86×108m3/h,其Pi<2.5×108m3/h,因此,环境空气评价工作等级确定为三级。
1.4.2噪声评价工作等级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中关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划分规定,本评价中噪声评价工作等级确定为三级。
1.5评价范围及保护目标
1.5.1大气
(1)大气评价范围
根据大气评价级别,大气评价范围为以厂址为中心,东西、南北边长各4km,评价范围为16km2的区域内,大气评价范围见附图1。
(2)保护目标
保护目标为该项目周围空气环境质量不因该项目所排大气污染物而受到明显污染。
1.5.2地下水
因该项目不外排废水,因此本评价不做地表水及地下水环境影
响评价,只对地下水现状进行评价。
1.5.3噪声
(1)噪声评价范围
以厂界噪声为噪声评价范围。
(2)保护目标
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中二类区要求。
1.6评价因子
1.6.1大气评价因子
(1)现状评价因子:TSP、SO2。
(2)影响评价因子:
正常生产:TSP、SO2。
事故排放:TSP、SO2、CO。
1.6.2地下水评价因子
现状评价因子:PH、硫酸盐、CL-、Zn、Cu、Pb、Cr6+。
1.6.3噪声评价因子
等效连续A声级。
1.7评价标准
(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中二级标准,标准见表1-1。
表1-1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单位:mg/m3
(2)《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二级标准,标准见表1-2。
表1-2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
(3)《炼铁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1660-89),标准见表1-3。
(4)《烧结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1662-89),标准见表1-4。
表1-3 炼铁卫生防护距离(GB11660-89)
表1-4 烧结厂卫生防护距离(GB11662-89)
(5)《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中二类区标准要求,昼间60dB(A)、夜间50dB(A)。
(6)《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中Ⅲ类区标准,标准见表1—5。
表1—5 地下水质量标准 单位:mg/l (PH 值除外)
(7)《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48—92)(旱作)标准见表1—6。
表1—6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旱作) 单位:mg/l (PH 值除外)
(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
96)中二级标准,标准见表1—7。
表1—7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单位:mg/l (PH 值除外)
(9)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GB9137—88),见表1—8。
表1—8 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 单位:mg/m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