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调解制度(一)
第十章 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调解与当事人和解
第十章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调解与当事人和解第一节法院调解概说第二节法院调解的原则和程序第三节法院调解书的制作和法院调解协议的效力第一节法院调解概说⏹一、法院调解的概念法院调解,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促使其就民事争议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
⏹二、法院调解的特征⏹法院调解具有适用的广泛性⏹(1)从适用的法院看,各级各类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都可以进行调解。
⏹(2)从适用的程序看,除了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院依执行程序执行的案件外,在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中,均可以适用法院调解。
⏹(3)从适用的审理阶段看,开庭审理前可以进行调解,开庭审理后、判决作出之前也可以进行调解。
⏹(4)从适用的案件看,凡属于民事权益争议性质、具备调解可能的案件,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都可以进行调解。
⏹(5)根据最高法院《简易程序若干规定》,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合伙协议纠纷和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等民事案件,除了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以外,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 ⏹(6)不适宜调解的民事案件⏹(一)必须采取罚款、追缴制裁措施的确认合同无效的案件。
⏹(二)必须给予经济制裁的有严重违法活动的经济纠纷案件。
⏹在民事诉讼中,下列哪些程序不适用法院调解?⏹A.公示催告程序⏹B.发回重审后的诉讼程序⏹C.由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引起的再审程序D.执行程序⏹【答案】AD 【详解】本题考查的为调解程序的适用范围。
对于选项A.公示催告程序,属于特别程序,不存在对方当事人,不存在调解的问题;选项D.执行程序,由于审判已经结束,法院已作出有效的裁判或调解书,在执行不存在诉讼意义上的调解,因为那是法院的一种审判行为,只有当事人的自行和解2,法院调解具有自愿性这是法院调解与法院判决的重要区别之一。
浅议民事诉讼法中的先行调解制度
综合理论188学法教法研究课程教育研究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的第122条对“先行调解”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是修订的亮点之一,但是由于此次修订遵从“宜粗不宜细"的立法观念,先行调解制度仅仅只有一个定义性的条文,值得我们加以认真的研究、探讨。
一、先行调解制度的立法背景关于先行调解,从大的背景来看,调解制度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重要机制,具有解决纠纷的独特优势。
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大框架内,调解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诉讼外的调解,是在矛盾纠纷进入民事诉讼之前,并非由法院来进行调解,双方所达成的调解协议也没有直接的强制执行效力。
另外一类是诉讼中的调解,也就是法院调解,是在法院受理了诉讼请求之后法官对于民事案件的调解,调解成立的可以制作民事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法院调解一直是我国民事审判的一种裁判方式,是贯穿民事审判活动的一项基本制度。
二、先行调解制度的优点第一,先行调解可以缓解审判的压力,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和在社会中的利益冲突和纠纷不断增加,造成法院案件数量激增,在如此的情形下,普通的诉讼不能满足解决纠纷的需要,将先行调解可以将案件在较早的阶段得到处理,可以有效的减少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起到了案件分流、缓解法院审判的压力的作用,并且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第二,符合纠纷解决类型化的要求。
纠纷解决类型化所指的是解决纠纷不能一刀切,要根据不同纠纷的具体特征来选择合适的解决方法,先行调解是较为合适的方法,一方面能够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另一方面也能达到纠纷解决的基本目的。
第三,具有兼容性的功能。
先行调解是连接诉讼外调解和诉讼中调解的桥梁,结合二者的优点,更加灵活。
在实施主体上有法院的参与,有规范的调解程序,使得先行调解具有诉讼调解的权威性。
三、先行调解制度的不足修订后的民诉法虽然将先行调解制度纳入其中,但是仅仅只做了原则性的规定,还存在很多需要完善之处:第一,没有明确规定先行调解的期限修订后的民诉法在第122条仅仅在原则问题上规定了先行调解的制度,对于期限问题并没有做明确的规定。
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思考论文
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思考摘要民事诉讼调解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和协调下,就案件争议的问题进行协商,从而解决纠纷所进行的活动。
诉讼调解包括调解活动的进行,和以调解的方式结案,在诉讼中进行了调解活动,但因各种原因,没有形成调解协议,在这种情况下,仍应当认为人民法院进行了调解。
因为诉讼调解是在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的。
人民法院进行该活动,依据是其审判职权,所进行的活动,属于审判活动,具有审判上的意义,具有司法的性质。
在未来很长一段时期内,民事诉讼调解以其固有的灵活性及高效率,在解决民事纠纷中仍将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仍将是与审判并立的另一种纠纷解决机制。
而使法院民事诉讼调解制度适应市场经济要求,顺应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对现行法院的民事诉讼调解制度进一步改革、完善是十分必要的。
关键词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思考中图分类号:d915 文献标识码:a一、把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改革纳入民事审判制度改革的整体框架中首先,作为人民法院处理民事案件的两种方式,调解与判决均是我国民事审判制度的组成部分,民事审判制度应是一个有着合理的内在结构、和谐统一的制度体系。
经过改革与完善,调解制度同经过庭审做出判决的制度不应有任何相互抵触的地方。
其次,在我国运行了几十年的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受制于诉讼结构,调解中法院与当事人的关系,反映的是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与经济主体的关系,国家干预色彩浓厚;而在当前市场经济体制下,社会结构、社会关系都发生了深刻变化,而由于我国采取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因而诉权与审判权两者关系是不协调的,表现为审判权过于扩张,而诉权不充分并且缺乏保障。
具体到调解领域,如果审判权凌驾于诉权之上,势必损害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形成合意。
因此,有必要从调整诉权与审判权的关系入手,摆正当事人与法院在合意解决争议过程中的位置。
必须要改变当前法院在调解中的主导地位,法院只是为当事人间达成协议提供条件和保障,决定权在当事人,法院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调解。
试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制度
解制 度之 所 以得到社 会 的亲睐是 基于其 存在 的合 理性 。 ( 一) 民事诉讼调 解朴合 中国的文化 传统
同时根据 民事诉 讼法 的规 定, 法院调 解在诉 讼 的各 个阶 段 、 各审 级 中均可 进行 。具 体来 说法 院在案 件吏 中就有“ 调人 ” 之设, 其职能 是“ 司 行调 解 , 在庭 审过程 中可 以进 行调解 , 在 二审 中乃至 在再 审中也 万 民之难 而谐 合之” ( 《 周I L・ 地 官》 ) 。 至汉代 时期, 调解 已然十 分 可 以进 行 调解 。现行 调解 制度 的弊 端之一 就是 启动 调解制度 过
度提 出一些意 见和 建议 。
关键词 民事诉讼 调解合理性 弊端 作者简介: 廖君 , 广西民族大学 2 0 1 0 级法律硕士专业( 非法学 ) 。
中图分类 号 : D 9 2 5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3 - 0 5 3 - 0 2
定。 新 中国成立后 , 作为 各边 区和革命 根据地 审判经 验 总结 的“ 马 判制度 混为 一谈 , 没有进 行严格 的程序 上 区分 。另外 , 在 审判程
锡五 审判 方式 ” 成为 当利 民事 审判 工作 的基本 指南, 调解 也被 作 序 中无论一 审 、 二 审或者 再 审都有一 个审 限, 以防止 诉讼 的过分
( 一) 调 判 不分
r
解 的除 外” 的先行 调解颊 定 。 民事诉讼 调解 制度不 论是 从实践 中
我 国《 民事诉 讼法》 第9 条 规定 : “ 人 民法 院审理 民事 案件 , 应
或者 是从 政策上都 得到 较 好地实 施和高度 地重视 , 民事诉讼 调 该根据 自愿和合法 的原则进 行调解 ; 调解不 成的。 应该及时判 决。 ”
关于民事诉讼中的调解
目录前言一、民事调解制度的发展历史二、重视调解的原因(一)调解结案对法官而言风险很小(二)调解结案有利于案件的执行(三)调解结案较之于判决结案更为省时、省力三、搞好法院调解工作的意义(一)它能及时、彻底地解决民事权益争议,保持双方当事人的团结与合作,有利于减少当事人的心理对抗(二)它有利于增强当事人和群众的法制观念,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三)调解有利于彻底解决纠纷和提高办事效率四、现行民事调解制度存在的缺陷(一)随意启动调解程序(二)调解无具体期限,限制当事人的上诉权(三)对违法调解缺乏制约(四)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弱化了实体法对法官的约束1、判决对实体合法性的要求2、调解对实体合法性的要求五、现行民事调解制度存在的缺陷(一)转变观念,提高认识,注重调解(二)不断总结,创新调解手段,搞好调解工作。
(三)建立调解机制,维护社会和谐。
六、调解操作中应注意的问题(一)在调解之前应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法制教育(二)抓住当事人的心理特点,并掌握他们的性格特点(三)调解时双方当事人必须到庭(四)制定调解计划七、完善调解制度的几点想法-(一)调解程序应由当事人启动,并规定调解的期限(二)严格规范调解程序,防止其不规范性和随意性结论致谢参考文献前言2002年9月26日司法部和最高院分别出台了《人民调解工作的若干规定》,在制度上对民事调解给予充分的肯定。
以调解的方式妥善处理各类纠纷案件,对于化解社会矛盾、快速调节经济关系,预防和减少诉讼,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判决结案方式所不可替代的优越性,长期以来,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大量适用简易审理案件,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果。
对于民事调解的规定却只见于中国《民事诉讼法》第85条规定,即: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立法对适用调解的受案范围、程序等未作界定,与其他结案方式比较,无论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都太过宽范。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程序较为简捷,解决矛盾快,曾被西方国家誉为“东方经验”而加以学习借鉴。
浅谈民事诉讼一审程序中调解制度的完善
浅谈民事诉讼一审程序中调解制度的完善作者:吕寒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9期【摘要】民事诉讼调解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取决于当事人合意解决纠纷,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的重要方式,因此对其不断地完善是必须的。
本文从民事诉讼一审调解制度上的不足和缺陷出发,提出了相关的优化建议。
【关键词】民事诉讼调解;不足;完善在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法院调解制度特别是一审程序中的调解占有重要的位置。
是指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各方当事人就彼此之间的民事权益自愿、平等地进行协商,相互谅解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试试活动。
这个制度在化解矛盾纠纷,妥善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有效维护社会稳定方面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原有的法院调解制度因为存在立法和司法中的不足而面临严峻的考验,改革完善这项制度成为一股不可阻挡的潮流。
一、制度设计上的不足(一)诉讼调解适用的案件范围过于笼统、宽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在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后,可以径行调解”。
对于法律关系是否明确、事实是否清楚,在具体的实务操作中难以具体界定,这导致调解的适用具有极大的模糊性。
其次,从逻辑上讲,这有可能在造成诉讼迟延,加大诉讼成本,降低诉讼效率,造成诉讼资源的极大浪费。
(二)部分调解违反了自愿原则与判决相比,调解可以使法官减少审案时间、增加办案数量,因此,有部分法官以所谓“默示”或“隐性”的自愿排除,甚至牵强地适用调解制度。
基于办案效率和风险较低的考虑,法官更多地愿意适用调解甚至于不惜以职权来威逼、强制当事人不得不接受法官组织的调解,侵犯了当事人正当自愿的诉讼权利。
(三)诉讼调解无审级限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调解贯穿整个诉讼程序的始终,无论在一审、二审还是再审程序中,法院都可以依法进行调解。
这有悖于司法过程终局性的特征,在给了当事人一个重新协商的同时损害了法律的权威,而且由于诉讼调解无审级限制,也使当事人倾向于不断地指望调解能给他们优于一审判决的结果,从而使他们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轻视一审判决的情况。
我国民事诉讼中调解制度的问题研究
二 、 法院 调解 的历 史流 变 要 判 决 的 , 一 般 也 要 先 经 过 调 解 。处 理 在 中 国传 统 社会 里 , 家 国 一 体 、 集 离婚 案件 , 必 须 经 过 调 解 , 调 解 要 尽 量 决不应 仅仅停 留于对纠纷 是非 的法律判 体 本 位 等 固有 特 性 决 定 了在 司法 领 域 , 就 地 进 行 。 调解 为 主 ” 导 向也 使 法 院 “ 的 定 ,也 应 注 重主 体 间冲 突 的真 正化 解 , 法外调处是结案 的主要方式 。虽然 法外 对 调 解 的偏 好 达 到 前 所 未 有 的程 度 。 特 别 是 注 重 当事 人 对 抗 情 绪 的消 融 。尽 调 解 一 直 受 到 重 视 并 被 广 泛 运 用 ,但 将 5 、在 18 9 2年 这 一 导 向得 到扭 转 , 管 在 实 践层 面 ,两 者 往 往 不 可 兼 得 ,但 法 院 调 解 作 为 正 式 制 度 写 进 法 律 则 较 1 8 制 定 的 《 9 2年 民事 诉 讼 法 》正 式确 定 理 念 上 对 后 者 的 重 视 会 促 使 司 法 逐 步 走 晚 。 了 “ 重 调解 ”的 诉 讼 原 则 ,如 《 着 民事 出一条更切合社会现实、更富于人性化 1 11 、 9 1年 辛 亥 革 命 后 , 北 方 军 阀 诉 讼 法 》 6条 规 定 , 人 民法 院 审 理 民 第 “ 的 道 路 ;促 使 司 法 在 严 格 的 法 律 形 式 与 制 定 了 新 的 民 事 诉讼 规 则 , 其 中 并 没 有 事案 件 , 应 当 进 行 调 解 ; 调 解 无 效 ,应 法 律 的 实 用 之 间 寻 求 某 种 平 衡 。 诉 讼 调 法 院调 解 ,直 至 国 民 党政 府 的 《 民事 诉 当及 时判 决 。 ” 解 纠 纷 解 决 机 制 正 契 合 了 和 谐 社 会 的 价 讼 法 》 1 3— 1 3 ) 引 入 了 法 院 调 解 (90 9 1 才 有 资料 表 明 8 年 代 中 前 期 的 司 法 0 值 追 求 , 同 时 彰显 了 司法 的 实用 与灵 活 规 则 , 限定 仅 适 用 于 微 小 的 民事 案 件 。 机 关 希 望 法 院 审理 的案 件 至 少 有 8 % 但 0 以 性 , 为纠 纷 当事 人 提 供 了进 入 法 院之 后 2 到了 2 、 0世 纪 3 0年 代 的革 命 根 据 调 解 结 案 ,而 事 实 上 也 做 到 了使 7 % 8 的 的 多元 选 择 。 地 时 期 ,在 陕 甘 宁 边 区 和 其 他 解 放 区建 民事 案 件 达 成 调 解 。O年 代 后 期 以至 9 8 0 目前 我 国法 院有 调 解 制 度 与 诉 讼 和 立 了社 会 主 义 司 法 制 度 , 同时 还 颁 布 了 年 代 初 期 ,虽 然 调 解 的 比例 有 所 下 降 , 誉 女 誊, 解 制 度 ,作 为 诉 讼 程 序 内 以追 求 当 事 人 大 量 的 调解 法规 ,规 定 了调 解 的 原 则 、 但 仍接 近 6 % 0 ,可 见 法 院 调 解 依 然 占据 合 意 解 决 纠 纷 为 旨 向的 这 两 种 制 度 在 设 条 件 、 效力 等 。 法 院 调解 才 正 式 被 赋 予 主 导地 位 。 置 、 运 行 等 多 方面 存 在 着 不 足 与 缺 陷 。 了重 要 意 义 。 对 调解 的 空 前 强 调 也 导 致 了 司 法 实 法院调 解 的界定 范 愉 教 授 曾指 出 ,在 革命 根据 地 时 际运 行 中 的 一 系 列 问 题 , 为 强 调 调 解 结 ( )概 念 : 一 期 形 成 的调 解 机 制 是 在 战 时 的特 定 环 境 案 率 , 出现 了 强 制 调 解 的 现 象 , 同 时 许 诉讼调解 ( 院调解 ) 法 ,是在 人 民法 中 , 由于 无 法 建 立 和 实 施 一 套 完 善 的法 多 案 件 久 调 不 决 ,造 成 司法 资源 的 极 大 院 审判 人 员主 持 下 ,双 方 当事 人 就 争 议 律 规 范 体 系 ,司 法 制 度 才 应 运 而 生 的 , 浪 费 ,社 会 关 系 得 不 到 平 复 , 而且 也使 的实 体 权 利 、义 务 自愿 协 商 ,达 成 协 议 , 其 功 能 一 方 面 是 利 用 传 统 资 源 解 决 民 间 法 院 的 地 位 及 功 能 受 到 质 疑 。 解 决 纠 纷 的活 动 ,是 一 种 合 意 性 纠 纷 解 纠 纷 ; 另 一 方 面 ,又 在 积 极 地 补 充 法 律 6 随着 经 济 的发 展 与 法 制 的完 善 , 、 决 方 式 ,与 美 国 的 法 院 附 设 调 解 、 日本 的 空 白 ; 同 时 又被 赋 予 了种 种 政 治 和 意 19 年 4月 正 式 公 布 实 施 的 《 91 民事 诉 讼 的 民 事 调 停 、 台湾 地 区 的 法 院 调 解 等 是 识形 态功 能 , 包括 组织 教 育 民 众 、 宣 传 法 》修 改 了 “ 重 调 解 ”的 诉 讼 原 则 , 着 作 为 一种 诉讼 外 的纠 纷 解 决 方 式 不 同 。 普 及 政 策 法 律 等 。 而 规 定 当事 人 应 本着 自愿 和 合 法 的 原 则 ( )特征 : 二 3 、中 华 人 民 共和 国 建 立后 ,国 家 处 进 行 调 解 。如 《 民事 诉 讼 法 》 第 9条 规 第一 、法 院调解作为 民事诉讼活动 于 特 定 的 政 治 环 境 ,毛 泽 东 主 席 曾将 社 定 ,人 民法 院 审理 民 事案 件 ,应 当 根据 的基 本 原 则 ,发 生 于 诉 讼 全 过 程 ,并 在 会 矛 盾 区 分 为 人 民 内部 矛 盾 与 敌 我 矛 自愿 和 合 法 的原 则 进 行 调 解 ;调 解 不 成 诉 讼 程 序 推 进 中运 作 的 ,一 审 、 二 审 甚 盾 , 对 不 同 的 矛 盾 就 会 有 不 同的 处 理 办 的 , 应 当 及 时 判 决 。 因此 ,调 解 自愿 、 至 再 审 都 适 用 调解 。 法 , 而对 于 大 量 的 人 民 内部 矛 盾 ,则 应 合 法 已在制 度 中 有 了 确切 详细 的规 定 。 第 二 、 法 院 调 解 以 当 事 人 自愿 为 前 抛 却 暴力 的 方 法 而 采 用 说 服 、 教 育 和 批 7 近 年 来 ,随着 审判 方 式 改 革 的进 、 提 , 这 与 法 院 依 职权 所 作 出 的 判 决迥 然 评 等 机 制 , 因此 处 理 人 民 内 部 的 矛 盾 多 展 及 西 方 诉 讼 观 念 的 渐入 人 心 , 纠 纷 解 不同。 运用调解 。建 国初期 百业待 兴,法律制 决 的诉 讼 方 式 也 备 受 关 注 与 重 视 , 一 而“ 第 三 、法 院调 解 是 人 民法 院终 结案 度 尚不 健 全 ,《 事诉 讼法 》 尚 未制 定 , 步 到 庭 ” 的推 行 ,使 庭 审制 度 受 到 前所 民 件 的一种方式 。 长 期 以来 法 院调 解 一 直 占据 着 法 院案 件 未 有 的 关 注 , 对 审 前 程 序 则 有 所 忽 略 , 而 当事人双方在法官的 帮助下 自愿达 审 理 的 主 流 。 同 时 与 法 官 的 被 动 中立 、 当事 人 的平 等 成 协 议 ,经 过 一 定 的 程 序 认 定 后 即 发 生 4 17 、 9 9年 2月 制 定 的 《 民法 院 对 抗 有 天 壤 之 别 ,强 调 互 谅 互 让 、彼 此 人 法律效力 ,从而使诉讼程序终结 ,而且 审判 民事 案 件 程 序 制 度 的规 定 》 ( 行 ) 和 谐 的 调 解 程 序 则 逐 渐 受 到 质 疑 与 批 试 生效 的调解与确定的判决具有相同 的效 中规 定 : 理 民 事 案件 应 坚 持 调解 为 主 。 判 。民事 审判 方 式 也 出 现 了 由 “ 解 型 ” 处 调 力。 凡可 以调 解 解 决 的 , 就 不 要 用 判 决 ,需 向 “ 判决型 ”转变,法院调解的空 间逐
浅析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制度
浅析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制度民事调解在法院审判实践中被广泛使用,其好处显而易见,然而,如何扬长避短,使调解这个制度深入人心,并得到当事人的拥戴,值得我们思考。
所以不管怎样,我们都要结合实际,找出其中的关键所在,做到让调解不管对当事人、对法院来说,都是一个解决纠纷的最佳选择,让调解真正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有力途径。
一、调解在民事诉讼中的价值不得不承认,调解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尤其是在民事领域,我国大力倡导相关案件的调解适用,特别是在新的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法院调解制度,并提供了法律保障和制度支撑。
在这样的背景环境下,我们要充分利用调解,充分彰显物尽其用的特色,在现实生活中,民事诉讼中的调解作用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一)尊重人民群众的自由意志,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人生在世,不可避免的会与不同的人之间产生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当然也会发生不同的法律关系,如亲子关系,婚姻关系,民事等人身和财产法律关系,更有甚者会发生刑事法律关系。
如果这些关系不能维持人与人之间的平衡,就会产生矛盾,如果这些纠纷能很快解决,大家就会相安无事,如果纠纷不能很好的处理,矛盾就会一发不可收拾,会出现一些不和谐现象。
所以,如何让这些纠纷在还没有全面爆发的时候就定纷止争显得格外关键。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在审理案件的时候,可以对相关案件进行调解,这与法院的宗旨不谋而合,审判的最终目标就是通过审理案件,查明事实,使当事人息讼,以最小的社会成本取得最后的社会效果,当然法律规定如果调解结案的话,对当事人来说会节省一笔诉讼费用,对法院来说也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也可以减少审判中不公正的现象从而减少上诉率。
(二)提高法院的结案率和工作效率法院以公正司法为最高使命,法官以解决纠纷为审判职责,在中国居高不下的立案率面前,法官不得不把审理工作排的满满当当,每个法官还有自己的审理指标,在众多压力下,法官不能让自己有一点空闲,以解救众生为己任,这是中国司法的现实,也是我在法院实习时的亲身经历,这让我对法官的工作肃然起敬,可想,如果调解能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对法官来说,是一件多么可遇而不可求的事情,对当事人来说也是一件异常幸福的事。
论法院调解制度
的。 在不违反法律基本原则的情况下, 应当尊重当事 法院 人的 选择, 允许其自 处分 由 其民 事权利, 而许多庭前调解的 类调解完全是法院在“ 和稀泥” 的情况下达成的 协议。
、
法院调解制度的缺陷
以 低成本, 高效率著称的法院调 解是我国民 事诉讼的 案件, 身还 本 没有 开庭, 怎么查清事实。 分清是非?所以 这 重要制度。 这一制度作为“ 东方经验” 而深深地植根于中 国 传统文化土 壤中, 其存在的 价值无容置疑 但我们在肯定
所以 现行的 调解制度弱化了程 序法和实体法对法院和 法官 始, 法院对传统审判方式进行改革。 我国 新审判方式的实
济和法治社会的调解制度的一系列“ 硬伤”而不能简单的 ,
一
( 我国 三) 民事诉讼法 规定, 在调解协议达成之后, 未
这一规定事实上赋予了当事人不合理的权利, 解 使调
调解制度 存在的必要性时, 更要充分认识面对走向市场经 鉴字 之前, 当事kt ̄-v . -- &悔, 且无须任何理由 t .: jz 而 在“ 与“ 的两极争辩中各执一词, 废” 存” 莫衷一是。近年 协议因无效力而成 废纸一张。它固然 保护了 一方当事人的 来, 我国的民 事诉讼调解制度在诉讼中 颇受冷漠, 境况堪 合法权益, 但同时 也侵犯了 另一方当 事人的即 得利益, 更重
( 制度设置上的缺陷 一)
对同 一个民事案件, 事人既可 当 要求调解, 亦可要求判
为贵” 观念以及 民众“ 厌讼” 意识有关。在当代中国。 调解 决, 但在事实 上却 形成了 调解主导型审判体制。立法的原
仍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我国的调 解制度在诸多纠纷 解决 意也明 显地偏向于传统的“ 解优先” 原则。 调 的 另外, 关于
论法院的调解制度法
论法院的调解制度一、我国法院调解的现状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利益格局日益多元化,社会矛盾不断增多,新问题层出不穷,有些问题仅仅依靠司法的强制力量无法解决或者不能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我国特有的法院调解制度应承担起协调解决纠纷的重担。
一、高调解率背后的隐忧目前,民商事案件的调解成为法院系统最常用的名词,不少法院法院创新调解机制的做法不断地诉诸报端,成为其他法院纷纷效仿的模式,然而,对这种制度功能的过分夸大,以及实践中的不规范调解行为,减损了法院调解的正义性,司法界对调解制度的价值误读与方法误用也在一定程度上凸显了法院制度的弊端。
1、调解率与法官业绩挂钩——制度设计理念错位调解制度设计的初衷在于能够贴近中国司法实践高效地解决纠纷,化解冲突,减轻人民群众的诉累,在缓解近年来法院案件激增的方面,也功不可没。
同时,作为一项能够切实有效地实现司法公正,便民利民的制度,它的高效率结案,促进和谐司法等功能也为人所称道。
但是,把调解率作为法官业绩、法院审判质效的主耍考评点,势必走向另一个极端,导致法官为了自身的业绩与规避判决的风险,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把调解作为第一选择,法院为了提高审判质效而不断地对法官施压,而调解的本质特征即在于当事人部分地放弃自己的合法权利,达成妥协。
这种解决方式违背了权利是受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利益的本质。
调解的结果虽然使争议解决,但付出的代价却是牺牲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短期内可能使得法官、法院的审判质效得到大幅提升,但是长期下去必然侵蚀审判工作的合理发展,扭曲法院调解制度的本意,成为我国法治建设的硬伤。
2、反复调解——扭曲了调解机制与社会和谐之间的对应关系。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甚至把调解打造成固定模式,审前调,审中调,审后仍在调,我们不否认不停的调解可能对当事人产生良好的作用,促使双方当事人各自让渡自己的部分权力,而达成和解,但是这样做却违反的法院调解制度的本来目的,作为民事诉讼的一项原则,从节约司法资源、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的角度看,自然有其积极的一面,但是过分强调案件的调解率,势必会导致司法实践中调解制度的异化,起到相反的作用,降低法院的案件审理效率,弱化法院的审判职能,使法官成为司法外权力的工具,法官扮演的不再是裁判官的角色,而是深陷社会之网,难以置身事外,站在理性的中点,居中裁判。
对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思考
对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思考摘要: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是我国民诉法中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对解决纠纷、化解社会矛盾,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等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通过详细分析,提出了完善我国民事调解制度的有效措施。
关键词: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措施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05-00-01民事诉讼调解制度也称调解原则、自愿调解原则、自愿合法调解原则、法院自愿合法调解原则、诉讼调解原则等,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2010年6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要求“在处理案件过程中,首先要考虑用调解方式处理;要做到调解与裁判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
一、民事诉讼中的调解概述(一)民事诉讼中调解的概念民事诉讼中的调解,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其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在人民法院审判组织的主持下,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进而解决民事争议的诉讼活动。
上述概念包含以下两层含义:首先,民事诉讼中的调解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所进行的一种诉讼行为,是人民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的表现。
其次,民事诉讼中的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结民事案件的一种手段,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审理,除了可以采用判决来解决双方当事人的纠纷外,还可以通过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从而解决纠纷。
(二)民事诉讼中的调解的特点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具有以下一些特点:(1)调解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方式,具有广泛的适用性。
调解是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和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重要方式,审判人员有权就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调解,促成当事人达成协议,人民法院的调解行为本身就是行使审判权的表现。
另外,在民事审判实践中调解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凡属于因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案件,都可适用调解方式解决,在审理的各个阶段,也都可以用调解的方式审结案件;(2)调解是在人民法院审判组织的主持下,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
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调解制度
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调解制度2004年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对于调解制度进行了较细致的规定,务必掌握。
下面结合例题来对法院调解这一章的内容进行归纳和总结。
一、诉讼调解的特征例:在民事诉讼中,下列哪些程序不适用法院调解?A、公示催告程序B、发回重审后的诉讼程序C、由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引起的再审程序D、执行程序答案:AD,法院调解是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方式,适用于一般民事诉讼程序,不适用特别程序、非讼程序、执行程序中,所以AD不能适用法院调解。
二、诉讼调解的原则:自愿、合法例: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对此,下列哪些理解是错误的?A、人民法院只能在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进行调解。
B、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但要求人民法院必须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人民法院可以制作调解书结案。
C、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D、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对案件事实的自愿认可,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判决认定事实的根据。
答案:BD,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但要求人民法院必须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对案件事实的自愿认可,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
不可以作为判决认定事实的根据。
三、诉讼调解的程序(一)、调解的开始,调解开始于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前,当事人双方同意的,也可以在答辩期限届满之前调解。
(二)、调解的进行:注意离婚案件本人必须出庭,无法出庭的,必须提交离或不离的书面意见;达成和解协议,依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调解超出起诉范围的,可以准许;当事人申请不公开调解的,应当准许;双方不能对诉讼费达成协议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诉讼费由法官记入调解书;对部分请求达成一致的,可以调解;对既不承担义务,又不承担权利的,不签收调解协议书,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
四、调解结束1、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略)2、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案件: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能够及时履行的。
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研究
Legal Sys t em A nd Soc i eWf叁垒!圭垒垒竺!堡!三里坐。
遵麓懋匿筮圈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研究陈帅摘要调解制度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机制,是中国固有的传统,被视为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一种方式,在民事诉讼制度中占有重要位置。
本文从理论上论证民事诉讼调解在纠纷解决中的司法价值功能,通过分析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现实情况,针对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诉讼调解工作的意见和措施。
关键词民事诉讼调解司法价值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065-0l一、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概述(一)民事诉讼调解的概念1.民事诉讼调解的概念民事诉讼调解是指在民事诉讼中,由人民法院主持,协同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积极参与,根据自愿,通过法、理、情地疏导,说服和规劝,促进当事人平等协商妥协,让步达成协议,最终终结诉讼程序的活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和具有专J'J失W识、特定社会经验、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并有利于促成调解的个人协助调解工作。
也就是所谓的“第三方”。
(二)民事诉讼调解的价值笔者认为,民事诉讼调解所能实现的价值有以下两点:1.维护社会稳定,彻底解决民事纠纷。
诉讼调解不容易造成上诉、上访和另行起诉等,对社会起到了稳定作用,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
从整体来看,一起案件调解结案后,双方当事人一般都不上诉、不申请再审、不再上访,解除了很多后顾之忧,既稳定了社会,可以为人民法院节约司法资源。
2.有效节约司法资源,减轻法院压力。
法院能不能实现维护社会稳定的价值在于当事人对法院处理结果的自觉接受、自觉履行和社会对法律的尊重程度。
事实上,调解合意的形成关键并不在于当事人之间的“互谅互让”,而是对各自相应利益权衡的结果。
诉讼调解通过把讲理与讲法结合起来的方法,让当事人能够接受调解结果,自动履行程度高,对于化解社会矛盾、彻底解决纠纷、促进和谐社会构建,具有其他方式所无法替代的作用。
民事诉讼法中的调解制度解读
民事诉讼法中的调解制度解读一、引言民事纠纷的解决一直是社会中的重要问题。
调解作为一种非诉讼的解决方式,被广泛运用于民事纠纷中。
本文旨在对民事诉讼法中的调解制度进行解读。
二、调解的定义与目的调解是指透过第三方,协助当事人解决纠纷的行为。
其目的在于帮助当事人达成互利的协议,以解决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调解的法定性质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调解的法定性质。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调解是一种依法进行的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之一。
这意味着法院可以在诉讼程序中指导和推动当事人进行调解。
四、调解的适用范围调解适用于各类民事纠纷,但在特定情况下可能有例外。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调解的范围包括财产性纠纷、一般人格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
当事人在诉讼的初期可以主动选择调解,但在某些案件中,法院也有权指导当事人进行调解。
五、调解的程序调解的程序一般包括调查、准备、开庭调解和达成协议四个阶段。
首先,调解员需要调查了解纠纷的事实和证据;其次,调解员需要对调解进行准备,包括了解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和诉求;然后,调解员将双方当事人传唤到法庭进行开庭调解;最后,若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调解员将协议写成书面形式,并告知当事人明确履行义务。
六、调解的特点与优势调解相较于诉讼具有一些明显的特点与优势。
首先,调解是强制性的,当事人应参与调解并诚实地履行调解协议;其次,调解具有快捷高效的优势,相对于耗时较长的诉讼程序;再次,调解是相对私密的过程,有利于当事人的隐私保护;最后,调解具有灵活性,当事人可以更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愿。
七、调解的效力与执行调解协议的效力受到法律保护。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调解协议一旦达成,须由调解员依法书面制作。
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协议的内容履行义务。
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执行。
八、调解的发展与创新随着法律环境和社会需求的变化,调解制度也在不断发展与创新。
越来越多的调解机构与组织得到了设立,并积极开展调解工作。
论民事诉讼调解制度
论民事诉讼调解制度Ξ李琴宝(西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30)摘 要: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在国际上享有“东方一枝花”的美誉,其中的民事调解制度对解决经济纠纷和社会稳定起到了强基固本的作用。
阐述该制度的优越性,同时指出该制度的某些弊端及不适应性,提出一些个人建议,以求我国民事调解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民事调解现状弊端完善措施中图分类号:DF71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3334(2009)03-0051-03 调解是一种双方当事人在第三者介入的情况下通过合意解决纠纷的方式,其基本特征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是否进行调解、如何进行调解以及是否接受调解结果都依赖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选择。
调解包括民间调解和法院调解两种类型。
民间调解是指法院调解之外的调解民间纠纷的各种方式;民事诉讼调解又称法院调解,是指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自愿进行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
法院调解制度是建立在当事人处分权基础上的一种法律机制,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和法院行使审判权相结合的产物。
一、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概况(一)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概念民事诉讼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8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按照以上法律规定,现行法院调解制度可作如下定义:法院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民事争议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的活动和结案方式[1]。
(二)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价值和作用“法律根植于文化中,它在一定的文化范围内对特定社会在特定的时间和地点提出的特定要求产生反映”[2]。
在不同的文化背景下,解决纠纷的机制和方式是不同的。
中国传统文化是一种强调和追求和谐的和合文化,传统的调解制度与中国古代的社会思想特别是占统治地位的儒家思想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论法院调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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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法院调解制 度
孙 晓 燕
摘 要 法 院调 解制 度是 实现社 会和 谐 的重要 手段 , 但是 近 几年 来该 制度在 运行 中出现 了诸 多问题 。 文指 出为 了使该 制 本 度 能发挥 最 大 的效果 , 当先 分析 其社会 基础 、 应 价值 取向 , 然后在 此基 础上 分析 其弊 端 , 结合我 国基 层 法院 的运 作 实 际提 并 出切 实可行 的 完善 方略 。
关键 词 法院调 解 价 值 社会 和谐 调解 原则
中图 分类 号: 9 5 D 1
文献 标识码 : A
纷 的 一条 有 效 途 径 。
文 章编号 :090 9(0 90-6-1 10 .522 0)5180
我 国有 法 谚 这 样 写 到 :最 坏 的调 解 胜 于 最 好 的判 决 。 曾被 称 为 “ 东方经验” 的法 院调解制度作为我 国民事司法制度的一大特色, 既是 我 国社会主义 国情 的需要 , 是我 国传统法律文化 的延伸 , 也 更是构建 和谐 社会 的一项 重要举措 , 是近几年来 , 但 该制度的一些缺 陷也逐渐 被 人 们 发现 , 如 为广 大 学 者所 诟 病 的“ 稀 泥 ” “ 例 和 、 以调代 审” “ 、 以拖 压调” “ 、强制调解” 等损害当事人诉权和实体权利的现象 , 尤其是破坏 调解的 自愿原则。针对 这些现象 , 多学者都提出 了合理的意见 , 很 如 切实落实 自愿原则、 限制法官 自由裁量权 、 调审分离等, 但是按照“ 从 现象到本质” 的思维方法, 造成“ 东方经验 ” 出现这些缺陷的深层 原因 是什么?如何能够从根本上去看待和 解决这些 问题 ?只是 “ 对症下 药” 而不分析其 内在原因难 以取得预想的效果。笔者认为, 要从法理 上去理解和 改进法院调解制度 , 使其真正成为促进社会和谐 的重要方 略, 必须首先对该制度进行基础理论层面的探讨, 并结合我国立法、 司 法 的 实 际 情 况 提 出完 善 方 略 。 我 国法院调解制度产生的基础 ( ) 国的历 史文化传统形成的 “ 一 我 重调解” 的法制形态和 司法 习
调解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中最具中国特色的一项制度
调解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中最具中国特色的一项制度在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中,调解制度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
调解制度是指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争议和纠纷,达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目的。
相比于诉讼制度,调解制度更具灵活性和高效性,具有许多独特的特点。
首先,调解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
在我国传统文化中,崇尚和平、强调亲情和邻里关系,长期以来我们习惯于以和为贵,通情达理地解决纠纷。
调解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和深厚的文化背景,是一种融合了中国传统观念的独特方法。
其次,调解制度具有灵活性和高效性。
传统的诉讼制度需要当事人通过法庭起诉并等待裁判结果,而调解制度在早期纠纷解决阶段就能够发挥作用,为当事人提供更为迅速和经济的解决方式。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可以灵活运用各种方法,包括培训、调查、协商等,以促进双方当事人的对话和妥善解决纠纷。
因此,调解制度有助于缩短纠纷解决的时间,减轻法院负担,提高司法效率。
第三,调解制度注重人情味和社会和谐。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重点考虑当事人的感受、需求和权益,通过婉转的语言和方法引导双方彼此理解、支持并找到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
调解制度更注重维护当事人关系和谐,避免对双方关系造成进一步伤害。
这种人情味和社会和谐的精神符合我国尊重人权、强调社会稳定的核心价值观。
第四,调解制度有助于降低冲突成本和维护社会秩序。
在现代社会,发展迅速、人口众多、法律复杂的情况下,纠纷和冲突不可避免。
如果所有的纠纷都通过诉讼手段来解决,将会给社会带来巨大的成本。
而调解制度可以迅速解决一些较小的纠纷,减轻对法院资源的压力,同时维护整个社会的稳定,为社会秩序的维护做出了重要贡献。
总之,调解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中最具中国特色的一项制度。
它不仅延续了传统文化中和谐解决纠纷的理念,还具有灵活性、高效性和人情味。
调解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不仅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减轻法院负担,也有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我们应进一步加强对调解制度的认识和推广,为更多的纠纷提供和谐解决的途径,努力构建法治社会。
浅谈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调解制度
浅谈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调解制度作者:蔡仁鲁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18期摘要当前,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推动了我国民众法制意识的增强,由此民事诉讼案件的数量也有所增加爱,一方面法院调解制度越来越占有很高的结案比例,另一方面法院制度自身又不断暴露出很多弊端。
当前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已经成为必需,我们必须要在西方现代法治理念和的我国当前传统法律文化的基础之上来调整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
意义之重大,不仅在于完善了一项制度,也是标志着我国民事审判结构整体转换的开始。
关键词法院调解诉讼调解诉讼和解非诉讼化调解作者简介:蔡仁鲁,吉林金梅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6-044-02目前,我国民事诉讼实行的是调节和审判合一的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已经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质疑和否定。
伴随社会价值的多元化发展,社会矛盾和纠纷不断膨胀,当前的司法资源稀缺,已经无法经受这样的负担。
同时,随着当事人意识的不断觉醒,因此,我们必须建立符合我国法律传统、诉讼效率以及效益原则同时适应我国国情的法院调解制度。
只有建立这样一种制度才能既从根本上解决不断出现的问题,更能发挥其调解的功能。
一、法院调解的概念以及特征(一)法院调解的概念调解指的是通过当事人在提问问题或者交换意见时,处于中立位置的第三者用调和的方式促使双方达成共识,最终得到满意的调解结果,当前,我国对于法院调解的理解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1.法院调解,主要是指双方当事人向法院审判人员说明诉讼缘故,并由审判人员做出调和措施,帮助双方达成统一意见,将民事纠纷活动造成的不良影响降到最低。
2.法院调解,是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帮助下就民事案件的争议通过自愿协商的方式来达成统一意见的结案方式。
3.法院调解,是各方当事人在法院审判人员协调下就民事纠纷进行协商,最终达成统一意见的行为,这是一种自愿进行协商的行为。
浅析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制度
浅析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调解制度,旨在解决民事争议,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调解是一种自愿、公正、公开的方式,通过第三方的介入,帮助当事人达成互利共赢的协议。
下面将从调解制度的法律基础、调解的程序与原则、调解制度的优势等方面进行浅析。
首先,调解制度的法律基础主要有两方面。
一方面,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原则。
而调解作为一种法律手段,能够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同时,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符合宪法的要求。
另一方面,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必须经过调解仍不能解决争议时,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这一条规定明确了调解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重要性,为调解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其次,调解的程序与原则也是调解制度的核心。
调解程序主要包括受理、调解、达成协议和审核等环节。
当事人可以自行申请调解,也可以由法院指定调解员进行调解。
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应当采取公正、中立的立场,保证当事人的平等地位,听取双方的诉求,引导双方进行积极的沟通和协商,寻求互利共赢的解决方案。
调解的原则主要体现在自愿性、保密性、公正性和中立性等方面。
调解双方必须自愿参与调解,调解过程中的信息和内容应当保密,调解员应当保持公正和中立的立场。
调解制度的优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调解可以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
相较于诉讼程序,调解可以更加快速地解决争议,减少了繁琐的诉讼环节和时间成本,有利于当事人迅速恢复合法权益。
其次,调解有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调解强调双方共赢的协议,有利于双方在和解的基础上保持良好的关系,避免了长期的对抗和纠纷的升级,有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维护。
再次,调解能够节约司法资源。
由于调解减少了诉讼案件的数量,可以有效减轻法院的负担,提高司法效率,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
最后,调解提倡当事人的主体地位。
调解把决策权交给当事人本身,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和选择,增强了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意识和法治观念。
论我国民事诉讼先行调解制度
论我国民事诉讼先行调解制度发表时间:2019-06-13T15:28:14.120Z 来源:《知识-力量》2019年9月30期作者:周世民[导读] 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是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立案登记制虽然确立了对案件的形式审查,但依然存在“登记”与“立案”的不同步,2012年民事诉讼法确定了先行调解制度,许多法院在正式立案前都前置了调解的“过程”,外加社会纠纷增加导致案件量增多、人民法院案多人少(四川大学,四川成都 610207)摘要: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是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立案登记制虽然确立了对案件的形式审查,但依然存在“登记”与“立案”的不同步,2012年民事诉讼法确定了先行调解制度,许多法院在正式立案前都前置了调解的“过程”,外加社会纠纷增加导致案件量增多、人民法院案多人少、当事人滥用诉权等问题,引发了对“诉权”的讨论。
要合理平衡法院的案件量与当事人“诉权”之间的关系,建立统一规范的调解前置制度,就应当进行调解前置的案件适用范围、调解组织和人员,并规范完善调解程序、司法确认程序等相关配套措施,并引入监督机制进而构建起民事纠纷调解前置的法定化程序。
关键词:先行调解制度;诉权;立案监督1 先行调解制度概述先行调解制度是我国 2012 年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时新增加的一项程序,该程序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第 122 条中,同时2016 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一下简称《改革意见》),要求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探索建立调解前置程序。
先行调解制度已经正式确立为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机制,进一步完善了我国法院司法调解体系,为诉讼当事人有效解决民事争议提供了新的选择方式,对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恢复和谐的社会关系起着积极的作用,但同时,部分法院以案件数量太多为由,作为分流案件的“借口”,形成“久调不立”、先调多次延期的情形。
1.1 先行调解的发生时间先行调解发生于法院收案后、正式立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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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调解制度(一)论文摘要法院调解又称诉讼中的调解,指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主持下,进行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
法院协调有两层含义:一是指人民法院所主持的调解活动;二是指调解协议。
因此,不能将法院调解片面地理解为调解协议或者调解结案。
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活动仍属法院调解。
诉讼中的调解与诉讼外的调解有所不同,其主要区别有:第一,诉讼外的调解是指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机关、团体或组织所进行的调解。
如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行政机关的调解和仲裁机构的调解,诉讼外的调解,有的属于民间性的调解,有的属于行政性的调解,它们都不具有诉讼的性质,不同于诉讼中的调解制度,诉讼中的调解是诉讼上的一项制度,诉讼中的调解制度的内容包括调解的原则、调解的程序、调解书和调解协议的效力等,诉讼中的调解制度是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结束诉讼、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审结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制度。
第二,诉讼外的调解,不论是民间调解还是行政调解,调解的主持者只是进行调解活动,不具有诉讼行为的性质,而诉讼中的调解是人民法院和当事人进行的诉讼行为。
诉讼开始后,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主持下,当事人进行协商活动,是人民法院的审理活动和当事人协商活动的结合。
第三,诉讼外的调解协议不论是否制作调解书,都不是诉讼文书,诉讼中的调解协议,经过法院确认即具有法律上的效力,诉讼中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一般由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确认其效力,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调解协议,由法院记笔录,确认其效力。
法院调解作为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和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重要方式,具有广泛的适用性。
从案件性质上说,凡属于民事权利义务争议而引起的民事案件,都可适用调解方式解决;从诉讼程序上来说,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以及审判监督程序中,都可适用法院调解,人民法院依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由于不属于民事权利义务争议,不适用法院调解。
一、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调解概述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调解(以下除标题外统称法院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问题自愿协调,达成协议,解决民事争议的活动,又称诉讼中的调解。
上述调解制度包含以下两层含义:首先,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所进行的一种诉讼活动,也是人民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的一种方式。
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为了达到调解结案的目的,围绕双方当事人争议的问题对双方进行的说服教育工作,即使没有达到调解结案的目的,也应属于调解活动。
如果不是出于这一初衷,只是为了顺利对案件作出判决,而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思想教育的活动则不属于调解。
其次,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结民事案件的一种方式,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审理,除了可以运用判决来解决双方当事人的纠纷外,还可以通过双方当事人说理讲法,进行劝导,多做思想工作,促使他们互谅互让,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从而解决纠纷。
所以,从上述论述中可以看出,法院调解主要有以下特点:1、法院调解是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主持下,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
在整个调解过程中,审判人员始终处于主导地位,双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都要服从审判人员的指挥。
调解活动既可以在合议庭也可以在独任审判员一人主持下,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2、法院调解贯穿于民事审判的全过程一方面,在各个审判程序中都可以进行调解;另一方面,在某一审判程序的不同阶段也可以进行调解。
如在第一审普通程序中,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自愿可以在开庭前,开庭审理中,法庭辩论结束后随时进行调解。
二、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调解与诉讼外调解及和解的关系法院调解是一种重要的调解方式,除此之外,调解还包括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等。
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仲裁调解统称诉讼外调解,它们与法院调解的共同之处在于为了解决争议化解矛盾,这对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生产和搞好工作,都发挥着不可忽视的积极作用,但其又有区别,区别如下:1、调解的性质不同法院调解是诉讼中的调解,是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诉讼外的调解,有的属于民间调解,有的属于行政性调解,它们虽然都有相应的调解方式和程序,并形成了相关的法律制度,但都不具有诉讼的性质,这些调解活动应分别依照人民调解法律规范,仲裁法律规范或行政法律规范进行。
2、调解的主持者不同法院调解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进行的,而诉讼外调解的主持者则是人民法院以外的民间调解组织,仲裁机构或行政机关。
3、调解的效力不同诉讼中的调解协议经人民法院确认并送达当事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人民法院有权强制执行。
在诉讼外调解中除仲裁调解协议与仲裁裁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外,人民调解协议、行政调解协议都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和解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经过自愿协商,互谅互让从而化解矛盾,终结诉讼的活动,它既包括诉讼中的和解,又包括执行和解两种。
当事人和解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制度。
民事诉讼法第51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211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和解与法院调解虽然都属于诉讼制度,都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具有不伤感情,能继续保持和发展当事人之间友好合作关系的优点,但两者具有明显差异:1、性质不同。
和解是当事人对其实体权利的处分,是双方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的合意活动;而法院调解虽然是当事人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解决争议,但它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司法行为。
2、参加的人员不同。
和解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主动行为,不需要任何组织或第三者参加;而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审判组织或审判员和当事人在一起进行的诉讼行为。
在调解中,审判组织或审判员居于主持者的地位,并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说服教育和思想疏导工作,缓和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以使双方公平合理地达成协议,解决争议。
3、法律效力不同。
当事人和解达成的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效力,完全靠当事人自觉履行,而法院调解协议生效后,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确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重新起诉或执行的可能性不同。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诉后又起诉的应当应允。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法院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也就不存在重新起诉的可能性。
三、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调解的意义以调解的方式解决民事纠纷和经济纠纷,是我国长期以来民事审判工作的成功经验,也是我国司法工作的优良传统。
实践证明,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坚持和运用调解是十分必要和有益的。
(一)有利于迅速彻底解决纠纷,提高办案效率以调解方式解决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做了大量的说服教育工作,使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因而有助于当事人自动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彻底解决纠纷;这种调解协议送达后即刻生效,不存在上诉问题,这就减少了诉讼程序,节省了人力、物力和时间,提高了人民法院的办案效率。
(二)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和促进经济建设民事纠纷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当事人之间没有根本的利害冲突,但是,如果纠纷发生后不及时加以解决,也可能使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激化,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和经济建设。
通过调解,人民法院向当事人摆事实,讲道理,促使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消除隔阂,化解矛盾。
从而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使人们能以良好的精神状态投入到生产和工作中去,为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增砖添瓦。
(三)有利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预防和减少纠纷调解的过程,也是向当事人和人民群众宣传国家法律、政策的过程,以便广大群众知法、守法,树立法制观念,增强法制意识,从而做到调解一案,教育一片,达到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目的。
四、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调解的原则法院调解的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在诉讼调解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只有遵守这些准则,才能使调解工作顺利进行,从而及时合法地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争议。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调解应坚持以下三个原则:(一)双方当事人自愿原则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第88条之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
”可见,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调解不得违反自愿原则。
双方当事人自愿原则,包括当事人参加调解活动自愿和达成调解协议自愿两方面内容,参加调解活动自愿,是指双方当事人愿意运用调解方式解决争议,达成调解协议自愿,是指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是人民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商的结果,人民法院不得采取强迫或变相强迫的方式强制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坚持自愿原则是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重要表现。
违背这一原则,往往达不成调解协议,即使勉强达成了调解协议,也难以由当事人自动履行协议的义务内容。
因此,人民法院在调解案件过程中,应始终坚持自愿原则。
(二)合法原则合法原则是指人民法院主持的调解活动和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都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规定。
首先,调解在程序上要合法,审判人员主持调解活动,应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进行;其次,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要符合有关实体法的规定。
调解协议是对当事人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作出的确认或处分,从这一点上讲,调解书和判决书都是对民事争议的一种实体裁断,只有严格遵守实体法的规定,才能保证案件的正确处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的内容应当严格审查,对违反法律规定和国家政策,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的调解协议,不得以调解书予以确认。
合法原则与当事人自愿原则,是法院调解始终应坚持的原则,二者相辅相成,不可偏废。
自愿是调解的前提,合法是调解成立的基础和调解有效的保证,因此,不能违背当事人的意愿搞强制调解,也不能为迁就当事人而违反法律和有关政策的规定进行违法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