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量刑情节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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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量刑情节一览表
第一部分法定量刑情节
一、总则性情节
(一)法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
1、在国外犯罪已在国外受过刑法处罚的(第10条);
2、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第68条);
3、正当防卫行为超过必要限度的(第20条第2款);
4、紧急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的(第21条第2款);
5、中止犯(第24条第2款);
6、胁从犯(第28条);
7、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第68条第2款)。(二)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
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第17条第3款);
2、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第18条第3款);
3、未遂犯(第23条第2款);
4、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之罪的教唆犯(第29条第2款);
5、有立功表现的(第68条第1款)。
(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
1、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第19条);
2、预备犯(第22条第2款);
3、从犯(第27条第2款);
4、自首(第67条第1款)。
(四)法定免除处罚情节
自首且犯罪较轻的(第67条第1款)。
(五)法定从重处罚情节
1、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第29条第1款);
2、累犯(第65条第1款)。
二、分则性情节(危害国家安全罪及军人违反职责罪不在此列)(一)法定从重处罚情节
1、武装掩护走私的(第157条第1款);
2、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第171条第3款);
3、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第236条第2款);
4、猥亵儿童的(第237条第3款);
5、非法拘禁,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第238条第1款);
6、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犯非法拘禁罪(第238条第4款);
7、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第243条第2款);
8、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非法搜查、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第245条第2款);
9、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致人伤残、死亡,因而构成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的(第247条);
10、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因而构成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的(第248条);
11、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邮件窃取财物,因而构成盗窃罪的(第253条第2款);
12、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第279条第2款);
13、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的(第301条第2款);
14、司法工作人员犯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第307条第3款);
15、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林木的(第345条第4款);
16、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第347条第6款);
17、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第349条第2款);
18、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第354条第3款);
19、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毒品犯罪的(第356条);
20、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第361条第2款);
21、向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第364条第4款);
22、战时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第369条);
23、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讯、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第384条第2款);
24、索贿的(第386条);
25、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犯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的(刑法
修正案第2条第3款)。
(二)法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
1、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第164条第3款);
2、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第383条第1款第3项);
3、个人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第386条);
4、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第392条第2款)。(三)法定免除处罚情节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第351条第3款)。
第二部分酌定量刑情节
一、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一)犯罪客体方面
1、犯罪对象特殊,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
2、没有造成危害结果或者危害结果较轻的;
3、积极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结果的;
4、积极退赃的;
5、主动赔偿经济损失的;
6、犯罪人与被害人有特殊关系需要从轻处罚的;
7、防卫中侵害第三人的;
8、所谓"大义灭亲"行为造成的犯罪;
9、被害人对犯罪的发生有一定责任的。
(二)犯罪客观方面
1、危害行为持续时间较短的;
2、犯罪时间特殊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
3、犯罪地点特殊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
4、犯罪方法、手段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
5、违反非刑法法规、规章制度情节较轻的;
6、特定义务来源特殊、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
7、防卫不适时的;
8、避险不适时的;
9、避险中的自救行为;
10、冒险行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的。
(三)犯罪主体方面
1、偶犯、初犯;
2、年逾古稀的老年人犯罪;
3、一般残疾人犯罪;
4、先天发育不良或后天疾病影响而智力低下控制力弱的;
5、犯罪前表现一贯良好的。
(四)犯罪主观方面
1、间接故意较直接故意为轻;
2、疏忽大意过失较过于自信过失为轻;
3、激于义愤的犯罪(非"大义灭亲"的犯罪);
4、犯罪目的、动机特殊,反映主观恶性程度较轻的;
5、对犯罪无违法性认识的;
6、假想防卫;
7、假想避险;
8、坦白交待罪行的(非自首犯);
9、认罪态度较好的。
(五)其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1、犯罪对社会影响较小、民愤不大的;
2、根据当地形势需要从轻处罚的;
3、需要从轻处罚的其他酌定情节。
二、酌定从重处罚情节
(一)犯罪客观方面
1、犯罪对象特殊,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重的;
2、造成了一定危害结果或者危害结果较重的;
3、有能力和条件消除或减轻危害结果而放任不管的;
4、拒不退赃或退赃较少的;
5、有能力赔偿损失而不主动积极赔偿损失的;
6、犯罪人与被害人关系特殊需要从重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