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量刑情节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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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量刑情节一览表

第一部分法定量刑情节

一、总则性情节

(一)法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

1、在国外犯罪已在国外受过刑法处罚的(第10条);

2、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第68条);

3、正当防卫行为超过必要限度的(第20条第2款);

4、紧急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的(第21条第2款);

5、中止犯(第24条第2款);

6、胁从犯(第28条);

7、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第68条第2款)。(二)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

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第17条第3款);

2、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第18条第3款);

3、未遂犯(第23条第2款);

4、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之罪的教唆犯(第29条第2款);

5、有立功表现的(第68条第1款)。

(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

1、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第19条);

2、预备犯(第22条第2款);

3、从犯(第27条第2款);

4、自首(第67条第1款)。

(四)法定免除处罚情节

自首且犯罪较轻的(第67条第1款)。

(五)法定从重处罚情节

1、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第29条第1款);

2、累犯(第65条第1款)。

二、分则性情节(危害国家安全罪及军人违反职责罪不在此列)(一)法定从重处罚情节

1、武装掩护走私的(第157条第1款);

2、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第171条第3款);

3、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第236条第2款);

4、猥亵儿童的(第237条第3款);

5、非法拘禁,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第238条第1款);

6、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犯非法拘禁罪(第238条第4款);

7、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第243条第2款);

8、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非法搜查、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第245条第2款);

9、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致人伤残、死亡,因而构成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的(第247条);

10、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因而构成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的(第248条);

11、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邮件窃取财物,因而构成盗窃罪的(第253条第2款);

12、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第279条第2款);

13、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的(第301条第2款);

14、司法工作人员犯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第307条第3款);

15、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林木的(第345条第4款);

16、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第347条第6款);

17、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第349条第2款);

18、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第354条第3款);

19、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毒品犯罪的(第356条);

20、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第361条第2款);

21、向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第364条第4款);

22、战时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第369条);

23、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讯、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第384条第2款);

24、索贿的(第386条);

25、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犯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的(刑法

修正案第2条第3款)。

(二)法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

1、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第164条第3款);

2、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第383条第1款第3项);

3、个人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第386条);

4、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第392条第2款)。(三)法定免除处罚情节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第351条第3款)。

第二部分酌定量刑情节

一、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一)犯罪客体方面

1、犯罪对象特殊,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

2、没有造成危害结果或者危害结果较轻的;

3、积极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结果的;

4、积极退赃的;

5、主动赔偿经济损失的;

6、犯罪人与被害人有特殊关系需要从轻处罚的;

7、防卫中侵害第三人的;

8、所谓"大义灭亲"行为造成的犯罪;

9、被害人对犯罪的发生有一定责任的。

(二)犯罪客观方面

1、危害行为持续时间较短的;

2、犯罪时间特殊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

3、犯罪地点特殊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

4、犯罪方法、手段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

5、违反非刑法法规、规章制度情节较轻的;

6、特定义务来源特殊、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

7、防卫不适时的;

8、避险不适时的;

9、避险中的自救行为;

10、冒险行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的。

(三)犯罪主体方面

1、偶犯、初犯;

2、年逾古稀的老年人犯罪;

3、一般残疾人犯罪;

4、先天发育不良或后天疾病影响而智力低下控制力弱的;

5、犯罪前表现一贯良好的。

(四)犯罪主观方面

1、间接故意较直接故意为轻;

2、疏忽大意过失较过于自信过失为轻;

3、激于义愤的犯罪(非"大义灭亲"的犯罪);

4、犯罪目的、动机特殊,反映主观恶性程度较轻的;

5、对犯罪无违法性认识的;

6、假想防卫;

7、假想避险;

8、坦白交待罪行的(非自首犯);

9、认罪态度较好的。

(五)其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1、犯罪对社会影响较小、民愤不大的;

2、根据当地形势需要从轻处罚的;

3、需要从轻处罚的其他酌定情节。

二、酌定从重处罚情节

(一)犯罪客观方面

1、犯罪对象特殊,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重的;

2、造成了一定危害结果或者危害结果较重的;

3、有能力和条件消除或减轻危害结果而放任不管的;

4、拒不退赃或退赃较少的;

5、有能力赔偿损失而不主动积极赔偿损失的;

6、犯罪人与被害人关系特殊需要从重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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