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水运工程(航道、防波堤)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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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水运工程(航道、防波

堤)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交建[2016]107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发布日期】2016.09.18

【实施日期】2016.09.1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强化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全面推行电子招投标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水运工程(航道、防波堤)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

通知

(闽交建〔2016〕107号)

各设区市(区)交通局(委)、沿海各港口局、省港航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水运工程(航道、防波堤)施工招标投标行为,保证招标投标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1号)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结合《水运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JTS110-8-

2008)和我省实际,提出有关要求如下:

一、关于投标人资格要求

(一)招标资格条件应与所招标项目工程规模、性质、特点等相适应,注册资本金与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中有关工程承接范围的规定相一致,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二)不得以会议纪要等方式随意提高投标资格条件,不得增设投标门槛,不得排斥和限制潜在投标人。

(三)近五年企业或主要人员(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完成类似项目业绩要求不得高于招标项目工程建设规模,完成类似项目业绩具备1个应认为符合条件。

(四)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自航耙吸式挖泥船、绞吸船、抓斗式挖泥船、炸礁船等关键控制设备可以自有或租赁,并满足招标项目相应的施工能力。

(五)递交投标文件的人员,若为授权委托人必须为投标人在职人员(提供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社保缴费证明)。

二、关于评标办法要求

(一)分值构成: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见附件),总分100分,其中投标报价85分、信用分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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