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天津市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津价费【2005】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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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天津市2006年度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费[2006]57号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天津市2006年度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费[2006]57号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天津市2006年度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天津市2006年度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费[2006]57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你局《关于执行2006年天津市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申请》(津质监局计财[2005]721号)收悉。

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鉴于我市2005年度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后,社会和企业反映较为平稳,根据市政府批准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总体方案要求,同意各计量检定机构按照天津市2006年度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执行(详见附件1)。

二、为了完善并规范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1512号)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687号)的规定,按照不新增加备注条目、不改变收费条件、不改变收费水平的原则,对你局申报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时遗漏的有关备注说明部分予以明确和规范(详见附件1备注部分)。

三、规范计量检定收费行为。

各计量检定机构必须按照检定规程中规定的检定项目和检定周期进行检定,不得擅自减少检定项目和随意调整检定周期,增加检定频次。

四、各计量检定机构应在收费场所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检定周期向社会公示,并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各级财政、物价部门要加强计量检定收费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重复检定收费、只收费不检定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五、各计量检定机构应到相关的物价部门办理变更收费许可证手续,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按财政部门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天津市建设项目收费标准

天津市建设项目收费标准

天津市建设项目收费标准
2005年6月11日
天津市建设项目收费标准
一、土地获取阶段成本测算步骤
第一步:发展部结合研发中心及销售进行简单方案初选,形成项目总平面图,并填写《项目各项经济技术指标明细表》,将方案意图反映为直观数据,便于成本测算。

第二步:依据初选方案进行成本测算,计算项目利润率,判断方案是否合理,利润率是否满足要求,否则需进行方案重选,重新测算,直至方案最优,利润率最大。

二、成本测算方法
1、面积计算统一口径为:可售面积。

2、产品形式需按照建筑类型(多层、高层等)、结构类型(如砖混、框架、钢结构等)以及使用功能(住宅、商业、非经营性公建等)加以分别列项,进行测算。

3、项目综合成本区分住宅、商业、别墅等售价出入较大产品类型,其中不计入可售面积部分(如:地下车库、会所、幼儿园、小学等)成本摊入可售面积部分。

4、项目毛利率=(销售均价-直接成本)/销售均价
项目净利率=(销售均价-完全成本)/销售均价
5、在具体成本测算过程中,应合理预计各项成本需发生的费用,属于有固定收费标准的项目,按照标准进行预测;属于经验判断项目,结合以往类似工程及项目实际测算。

平米(10万平米以上);
0.5%(验房费)。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特种设备检测检验费的通知-津价费[2005]50号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特种设备检测检验费的通知-津价费[2005]50号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特种设备检测检验费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特种设备检测检验费的通知(津价费〔2005〕50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为了规范收费管理,现将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收费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将你局劳动安全检测检验费与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费合并为特种设备检测检验费。

二、特种设备检测检验费中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费收费标准仍按市物价局《关于调整锅炉检验收费标准的复函》(津价费[1993]第36号)、市劳动局《天津市锅炉压力容器技术检验所收费标准(试行)》(津劳财字[1990]343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三、特种设备检测检验费中的电梯起重设备检测检验费收费标准见附件。

四、特种设备检测检验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附件:电梯起重设备检测检验费收费标准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二OO五年一月二十一日附件:电梯、起重设备检测检验费┌──┬─────────┬─────┬─────┬─────────────────┐│序号│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备注│││││(元)││├──┼─────────┼─────┼─────┼─────────────────┤│一│电梯││││├──┼─────────┼─────┼─────┼─────────────────┤│ 1 │国产电梯│台│ 350 │货梯减收15%,群控梯每台加收30%,五││││││层以上每增加一层加收10元,客货两用││││││梯按客梯标准收费。

│├──┼─────────┼─────┼─────┼─────────────────┤│2 │进口电梯│台│ 420 │同上│├──┼─────────┼─────┼─────┼─────────────────┤│ 3 │简易载货升降机│台│ 100 ││├──┼─────────┼─────┼─────┼─────────────────┤│ 4 │施工升降机│台│250 │龙门架│├──┼─────────┼─────┼─────┼─────────────────┤│二│起重机械││││├──┼─────────┼─────┼─────┼─────────────────┤│1 │桥(门)式起重机(│台│ 350 │5吨以下减收20%(含5吨,下同),1吨│││含装卸桥)│││以下减收30%,0.5吨以下减收50%,10 ││││││吨以上加收20%,20吨以上加收30%,50││││││吨以上加收50% │├──┼─────────┼─────┼─────┼─────────────────┤│ 2 │流动式起重机(含汽│台│ 350 │15-20吨加收20%(含20吨),20吨以上│││车、轮胎、履带式起│││加收40%│││重机)││││├──┼─────────┼─────┼─────┼─────────────────┤│3 │塔式起重机(含门座│台│ 450 │下回转式减收10%,水平变辐式:60吨.│││式起重机)│││米以下(含60吨)加收20%,60吨.米以││││││上加收30%(不含60吨.米),100吨.米││││││以上加收40%(不含100吨.米),200吨││││││.米以上加收50%(不含200吨.米)│├──┼─────────┼─────┼─────┼─────────────────┤│三│电梯、起重机复检收│台││各种起重机械一次检验不合格,复检按│││费│││项收费,收费标准每项20元,复检收费││││││累计不超过初检收费标准的50%。

津价费号关于降低部分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津价费号关于降低部分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四、各收费单位要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防雷技术服务收费属于经营性服务性收费,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相关价格主管部门办理《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变更手续。
六、本通知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市物价局《关于天津市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津价费[2005]70号)同时废止。
一、防雷装置检测接地电阻收费标准由每点100元降为每点90元。
二、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防雷技术服务的单位均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
三、有关单位或企业开展防雷技术服务,应根据自愿有偿的原则,接受用户的委托,未经用户委托不得强行服务和收费。
附件: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
二OO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主题词:防雷 收费 标准 通知
附件:
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
单位:元
序号
收费项目
计量单位
收费标准
备注

防雷装置
检测
接地电阻

90
楼层6层以上每层
加3%;构筑物20米
以上每米加收2%
保护范围

150
装置类型/装置状况

80/30

专项防雷
装置检测
电源质
量检测
避雷器漏电流

50
易燃易爆场所
加收20%
频率漂移

50
谐波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50
防静电接地检测

80
电源避雷器测试

120

津价费 关于降低部分防雷技术服务 收费标准的通知

津价费 关于降低部分防雷技术服务 收费标准的通知

津价费关于降低部分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The following text is amended on 12 November 2020.
津价费〔2009〕259号
关于降低部分防雷技术服务
收费标准的通知
市气象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涉及企业生产、流通环节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439号)规定,为减轻企业负担,经研究,现将降低部分防雷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防雷装置检测接地电阻收费标准由每点100元降为每点90元。

二、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防雷技术服务的单位均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

三、有关单位或企业开展防雷技术服务,应根据自愿有偿的原则,接受用户的委托,未经用户委托不得强行服务和收费。

四、各收费单位要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防雷技术服务收费属于经营性服务性收费,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相关价格主管部门办理《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变更手续。

六、本通知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市物价局《关于天津市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津价费[2005]70号)同时废止。

附件: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
二OO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主题词:防雷收费标准通知。

津价费字[1995]第105号

津价费字[1995]第105号
本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技术等级(岗位)考核鉴定专业(工种)分类表
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技术等级(岗位)考核鉴定专业(工种)分类表
A类:焊接工、机动车驾驶、机动车修理、厨师、管道工、工程电气设备安装调试工、日用机电设备维修、电子线路焊装、电子元器件、电机电器电工器材、机械安装维修
C类:农业种植与采集、林业种植及林产品采集、水产养殖捕捞、畜牧、钻井与地质勘探、石油天然气开采、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采选及冶炼、建筑材料及非金属矿产品加工生产、药品生产与司售、日用轻化工产品生产、纺织针织、造纸及纸制品生产、粮油加工贮藏、商业经营、饮料酿造、公共事业、烟草加工.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劳动局、天津市人事局
5、教材、资料、《证书》工本费:教材、资料按定价或工本费收取。《证书》工本费按国家规定收取。
二、有关上述收费的单位与个人负担比例问题及收费资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劳动局、人事局另行研究下达。
三、各收费单位接通知后,分别到市及区县物价部门办理核发《收费许可证》手续,并使用市财政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B类:服装及皮革制品加工、瓦木油漆工、食品加工与检验、锻造、电子计算机操作员、机床加工、钳工、冷作铆焊、计量测试分析、摄影、洗印、录像、放映、印刷工艺、仪器仪表精密设备维修、工程机械操作维修、道路桥梁码头养护及水利设施管理保护、船舶驾驶、煤焦煤气及煤制品生产、化工、电信、塑料橡胶制品、理发美容按摩、工艺美术
一、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1、资格审查报名费:每人10元。
2、考核鉴定费:根据各专业(工种)考核复杂程度不同分别按以下标准收费:
初级工 中级工 高级工
A类专业(工种)90元 110元 140元

天津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津政发[1999]81号

天津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津政发[1999]81号

天津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正文:---------------------------------------------------------------------------------------------------------------------------------------------------- 天津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津政发[1999]81号1999年12月21日)第一条为了防御雷电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保障经济建设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御雷电灾害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防雷装置是指:由电磁屏蔽、等电位连接、共用地网、过电压保护器以及其他连接导体组成的防御感应雷装置和由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以及其他连接导体组成的防御直击雷装置的总称。

第四条防御雷电灾害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第五条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工作,并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区、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各自辖区内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工作。

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区,其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工作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第六条建设、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防御雷电灾害工作。

第七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防御雷电灾害的科学研究和科学普及,并做好雷电的监测和预报工作。

第八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推广雷电防护的新技术、新措施,并提供技术服务。

第九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对有可能遭受雷击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均应安装防雷装置,以避免或减轻雷电灾害。

安装的防雷装置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使用要求。

第十条计算机网络系统、通讯设施、自控和监控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等,应当安装防御感应雷装置。

第十一条安装防御感应雷装置实行综合评价制度,安装前应当向所在区、县气象主管机构(在市内六区范围内的,向市气象主管机构)提交下列资料:(一)安装防御感应雷装置的场所和设施的基本情况;(二)防御感应雷装置的设计方案、施工图纸;(三)采用防雷产品的性能资料。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防洪工程维护费征收使用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4]70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防洪工程维护费征收使用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4]70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防洪工程维护费征收使用办法》的通知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防洪工程维护费征收使用办法》的通知(1994年10月28日津政发〔1994〕7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防洪工程维护费征收使用办法》予以发布,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防洪工程维护费征收使用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防洪工程的维护和管理,保障经济建设和城乡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第三十九条及《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防洪工程设施安全,参加防洪抗洪的义务。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纳流转税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均应依照本规定缴纳防洪工程维护费。

第四条防洪工程维护费采用防洪工程维护费附加的办法,按缴费单位和个人应纳流转税税额的1.0%计征。

第五条防洪工程维护费由区、县地税局、国税局按分工代征,纳入市财政预算管理,支出由市财政核拨。

第六条防洪工程维护费可列入缴费单位的生产、经营成本,但不调整企业承包基数,不视同利润。

第七条防洪工程维护费用于行洪河道的堤防、护岸、闸涵枢纽、分滞洪区工程设施的大修、更新、维修、养护和管理。

由市水利局制定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并负责实施。

第八条防洪工程维护费收交细则及东丽、津南、北辰、西青、塘沽、汉沽、大港区和五县以排沥为主的河道、泵站的维护管理费征收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水利、财政、税务部门另行制定。

第九条本办法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水利局按照各自职能负责解释。

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鲁价费函

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鲁价费函

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鲁价费函Coca-cola standardization office【ZZ5AB-ZZSYT-ZZ2C-ZZ682T-ZZT18】山东省物价局关于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鲁价费函〔2013〕81号)时间:2013-09-30字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鲁价费函〔2013〕81号省气象局:你局《关于申请正式施行雷击风险评估等服务收费标准的函》(鲁气函〔2013〕103号)收悉。

现函复如下:一、依法取得防雷减灾技术服务资质的服务机构,接受用户委托开展服务,按规定收取防雷减灾技术服务费。

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详见附件。

该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各市可根据当地情况适当下浮。

二、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应严格遵守国家和省行业技术规范。

对防雷装置检测不合格项目,经整改后一次复检合格的,不再收取费用;一次复检后仍不合格,需整改后再次复检的,按复检内容对应的检测项目减半收取。

防雷减灾技术服务费包括出具报告、证照工本费等费用,不得另行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三、为减轻社会负担,对政府组织开发的保障性住房、公办幼儿园、公办中小学校以及社会福利机构等减半计收。

四、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收费属经营性收费。

服务机构开展服务应坚持用户自愿的原则,与委托单位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相关事项,实行收费公示,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五、本规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6年9月30日。

省物价局《关于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鲁价费函〔2013〕7号)同时废止。

附件:山东省防雷减灾技术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山东省物价局2013年9月17日附件。

天津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

天津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

天津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篇一:关于天津市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关于天津市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物价文件加入时间:2010-3-26 15:02:08 qwjj 点击:211津价费〔2005〕70号关于天津市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市气象局:你局《关于申请确认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函》(津气函[2005]3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核定防雷技术服务正式收费标准。

现将有关规定函复如下: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防雷技术服务的单位均按照此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

二、有关单位或企业开展防雷技术服务,应根据自愿有偿的原则,接受用户的委托,未经用户委托不得强行服务和收费。

三、各收费单位要在收费场所实行明码标价,向社会和用户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防雷技术服务收费属于经营性收费,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相关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

篇二: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天津市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天津市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中国地方法规规章库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天津市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津价费〔2005〕70号)市气象局:你局《关于申请确认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函》(津气函[2005]3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核定防雷技术服务正式收费标准。

现将有关规定函复如下: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防雷技术服务的单位均按照此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

二、有关单位或企业开展防雷技术服务,应根据自愿有偿的原则,接受用户的委托,未经用户委托不得强行服务和收费。

三、各收费单位要在收费场所实行明码标价,向社会和用户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防雷技术服务收费属于经营性收费,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相关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

关于雷击风险评估等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鲁价费函〔2012〕

关于雷击风险评估等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鲁价费函〔2012〕
一、依法取得防雷装置监测服务资质的机构,接受用户委托,开展雷击风险评估、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防雷检测业务,可按照规定收取技术服务费。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及行业有关技术规范,坚持用户自愿的原则,与委托单位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及相关事项,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服务机构不得在规定的服务费以外收取或变相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仅限于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人员密集场所等建设项目。投资10亿元以下(含10亿)的建设项目,按项目投资额,实行差额定率分段累进计费。
0.1亿<项目投资额≤0.5亿部分,按0.9‰
0.5亿<项目投资额≤1亿部分,按0.6‰
1亿<项目投资额≤5亿部分,按0.5‰
5亿<项目投资额≤10亿部分,按0.3‰
关于雷击风险评估等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鲁价费函〔2012〕79号)
时间:2012-07-25 14:14:21[大中小] [打印] [关闭] [收藏]
关于雷击风险评估等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
鲁价费函〔2012〕79号
省气象局:
你局《关于申请调整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函》(鲁气函〔2012〕39号)收悉。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项目投资额10亿以上部分,收费Fra bibliotek双方协商确定二
雷电灾害调查鉴定评估
元/次
灾害损失总额的4%
最高收费不超过1万元/次,不足300元的,按300元计收。

土壤电阻率测试
元/点
70
开展雷击风险评估不得再单独收取土壤电阻率测试费。
说明:
1.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服务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下浮;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4〕716号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4〕716号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4〕716号各区县发改委(经发局),物价局,各有关单位: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573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放开政府投资项目及政府委托服务以外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工程勘察设计、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等4项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专业服务收费,由委托双方依据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协商确定。

二、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注入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及政府委托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招标代理、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等4项服务收费标准继续执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

具体是:(一)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服务收费标准,按原国家计委《国家计委关于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规定执行。

其中,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服务收费标准如下:单位:万元序号咨询评估项目估算投资额备注1000万元以下1000—3000万元1编制项目意见书1.3—2.52.5—62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2.5—55—123评估项目建议书1—1.71.7—44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1.3—2.52.5—5(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按原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规定执行。

市物价局关于明确我市减免和降低部分涉企收费项目执行标准的通知

市物价局关于明确我市减免和降低部分涉企收费项目执行标准的通知

市物价局关于明确我市减免和降低部分涉企收费项目执行标准的通知(锡价费[2012]5号)市各有关单位,各市(县)、区物价局(办):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改善投资环境,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支持企业发展的意见》(锡政发[2011]234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减免和降低部分涉企收费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相关收费项目减免后的收费标准(一)凡有浮动幅度的涉企行政事业性及中介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按下限收取。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1、房产证工本费(房管部门)、土地证工本费(国土资源部门)、道路运输许可证(交通部门)等各类证照工本费免收。

2、建筑工程抗震设计审查费(建设部门)原收费标准为按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标准的1.1-1.3倍抗震调整系数的70%收取,现按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标准的1.1-1.3倍抗震调整系数的50%收取。

3、土地登记费(国土资源部门)原收费标准为企业、自收自支单位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1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现按企业、自收自支单位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77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8元,最高不超过2.8万元的标准收取。

4、非农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国土资源部门)原收费标准为0.20-0.70/平方米,现按下限的70%执行,即0.14元/平方米收取。

5、白蚁防治费(房管部门)原收费标准为七层以下(含七层、地下层)2.30元/平方米;八层以上0.70元/平方米。

现按七层以下(含七层、地下层)1.61元/平方米;八层以上0.49元/平方米收取。

6、房屋登记费(自建)(房管部门)原收费标准为住房登记费(含房屋权属证书)80元/件,非住房登记费(含房屋权属证书)550元/件,现按住房登记费(含房屋权属证书)56元/件,非住房登记费(含房屋权属证书)385元/件收取。

7、价格鉴证机构收费(价格部门)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收费原收费标准为按苏价费[2008]153号、苏财综[2008]34号的70%执行,价格认证由双方协商议定。

政府收费文件汇编(天津)

政府收费文件汇编(天津)

详见收费文件
天津市城市园林收 费管理规定.doc
新建9层及以下或者基础埋深3米以下的居民 住宅楼6B级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地面 首层建筑面积交纳,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600 元。
人防异地建设费\ 关于6B级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doc
人防面积:每平方米2000元
人防面积:每平方米1500元 住宅面积:70元/M2 住宅:框架:1.16%

报批报建类
1
施工招标服务费
津政房地[2004]507号
2
施工合同审查
津价房地[1994]156号、津价 房地[2001]481号
3
工程安全备案
市建委建筑[2005]991号
4
绿化建设保证金

5
新墙体开发基金

6 绿化异地补建绿地代建费 津政发〔2007〕025号
7
树木赔偿和补偿费
津政发〔2007〕026号
关于规范我市防空 地下室易地建设费2007 69号.doc
津价房地[1997]96 号.doc
未实行监理:1.5‰ 实行监理:1‰ 按上述标准的70%收取
详见收费文件
1. 根据工程建设标准,计算使用水泥的数量 、按照每吨3元标准交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2. 对不能按工程预算计算水泥总量的, 根据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 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 缴返退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综
通知 》
2005.1.1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措施费 系数的通知
2005年9月16日
《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管理细则》 2004年9月14日
《天津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若干 规定》
1992年3月1日

天津防雷检测收费标准

天津防雷检测收费标准

天津防雷检测收费标准天津市防雷检测是指对建筑物、设施、设备等进行防雷装置的安装检测和运行状态检测,以确保其在雷电天气下的安全可靠性。

为了规范防雷检测市场,保障消费者权益,天津市制定了相关的防雷检测收费标准。

一、防雷检测收费项目。

1. 防雷装置安装检测,对建筑物、设施进行防雷装置的安装检测,包括接地装置、避雷针、避雷带等的安装位置、连接等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2. 防雷装置运行状态检测,对已安装的防雷装置进行运行状态检测,包括接地电阻、避雷针绝缘电阻、接闪器的工作状态等。

3. 防雷装置维护检测,定期对防雷装置进行维护检测,确保其长期有效运行。

二、防雷检测收费标准。

1. 防雷装置安装检测收费标准,按照建筑物或设施的面积和高度进行收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天津市防雷检测协会制定并公布。

2. 防雷装置运行状态检测收费标准,按照建筑物或设施的规模和复杂程度进行收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天津市防雷检测协会制定并公布。

3. 防雷装置维护检测收费标准,按照建筑物或设施的规模和维护周期进行收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天津市防雷检测协会制定并公布。

三、收费标准执行机构。

天津市防雷检测收费标准由天津市防雷检测协会负责执行,具体的收费标准和执行细则由协会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同时,协会将建立健全相关的监督机制,确保收费标准的执行公平、合理。

四、防雷检测收费标准的意义。

1. 保障消费者权益,规范防雷检测收费标准,可以有效避免一些无良机构乱收费、变相涨价,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 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明确收费标准可以促进防雷检测行业的健康发展,避免价格战和恶性竞争,提升整体行业水平。

3. 提升防雷装置质量,通过规范收费标准,可以促使防雷检测机构提升服务质量,确保防雷装置的安全可靠性。

五、结语。

天津市防雷检测收费标准的出台,将为防雷检测市场带来积极的影响,有利于行业的规范化发展,也有利于消费者的权益保障。

希望各相关单位和机构能够严格执行相关标准,共同维护市场秩序,推动防雷检测行业的健康发展。

关于核定防雷设施检测等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复函

关于核定防雷设施检测等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复函

关于核定防雷设施检测等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4〕409号省气象局:《关于防雷收费项目和标准试行期满要求正式颁布施行的请示》(粤气“2004”116号)悉。

根据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有关规定及一年来试行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核定防雷设施检测等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问题函复如下:一、我省防雷设施检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附件1。

考虑到村镇新建建筑物大部分为村镇居(农)民自用住宅,其防雷设施检测收费标准从低安排,具体见附件2。

新建建(构)筑物防雷设施检测项目、程序和收费计算办法见附件3。

上述附件所列防雷设施检测服务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

我省具有防雷设施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可在不超过上述最高收费标准范围内,视检测工作的难易程度及建筑物的不同类别,制定具体的检测收费标准。

为避免出现恶性竞争,最低收费标准不宜低于检测服务成本。

二、根据《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粤府“1999”21号)第十条规定,防雷设施实行定期检测制度。

除油库、气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设施每半年检测一次以外,其余场所的防雷设施每年检测一次。

防雷检测机构按规定对防雷设施进行检测,具体检测项目见附件4、5。

三、凡第一次检测不合格的防雷设施,整改后需重新复检,复检次数不超过二次的不另行收费。

经过二次复检仍不合格,需进行第三次及以上次数复检的,每次收费标准均按复检内容收费标准的50%收取。

四、对超出检测机构所在地半径20公里外的检测点,可在每增加1公里最高不超过2元的标准内,与用户协商收取适当交通费补偿,但对村镇居(农)民自用住宅、军队、教育、非营利性医院、福利院、老人院等建筑物防雷设施的检测除外。

五、委托人可自主选择具有防雷设施检测服务资质的检测机构提供服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对委托人指定检测服务单位,强制或变相强制当事人接受服务并收费。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咨询收费的标准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咨询收费的标准

天津市物价局文件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津价房地〔2008〕136号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各区、县物价局、建委,各有关单位:为促进我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价格行为,根据《价格法》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l999]225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和价格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价格,是指依法成立并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服务价格。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预算、工程量清单、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与审核;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工程造价纠纷的鉴定以及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等业务活动。

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具体计算方法为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和价格标准》(见附件)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

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和价格标准》为基准价格,上下浮动幅度为20%,具体收费金额由咨询服务单位与委托方根据咨询项目的难易程度等具体情况,在规定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不适宜采用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的咨询项目,其服务价格可由双方以工日费为基础协商确定。

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强行为委托方指定咨询单位,没有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不得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并收取费用。

五、咨询服务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方签订咨询服务合同,明确规定咨询质量要求和双方权利、义务、价格标准、预付款比例、价款支付方式及罚则等,并按合同约定提供质量可靠的咨询服务。

无咨询服务合同的不得收取咨询服务费;服务达不到合同规定的按合同约定处置。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下调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费收费标准的函-津价费[2001]124号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下调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费收费标准的函-津价费[2001]124号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下调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费收费标准的函
正文:
----------------------------------------------------------------------------------------------------------------------------------------------------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
下调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费收费标准的函
(津价费[2001]124号)
市科委:
你委《关于调整技术合同登记费的函》收悉。

为了减轻企业负担,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经研究,同意下调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费的收费标准。

即,技术合同成交额在一万元以下(含一万元)收费标准为100元;技术合同成交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收费标准为成交额的0.1%,最高收费额不超过1万元。

此复。

二00一年四月四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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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天津市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
中国地方法规规章库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天津市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
(津价费〔2005〕70号)
市气象局:
你局《关于申请确认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函》(津气函[2005]3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核定防雷技术服务正式收费标准。

现将有关规定函复如下: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防雷技术服务的单位均按照此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

二、有关单位或企业开展防雷技术服务,应根据自愿有偿的原则,接受用户的委托,未经用户委托不得强行服务和收费。

三、各收费单位要在收费场所实行明码标价,向社会和用户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防雷技术服务收费属于经营性收费,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相关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

五、本通知自2005年3月1日起执行。

附件: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
天津市物价局
二00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
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
单位:元
┌──┬──────────────────┬────┬─────┬────────┐│序号│收费项目│计量单位│ 收费标准│备注│├──┼─────┬────────────┼────┼─────┼────────┤│ 一│防雷装置检│接地电阻│点│ 100 │楼层6层以上每层│││测├────────────┼────┼─────┤加3%;构筑物20米││││保护范围│点│ 150 │以上每米加收2% │││├────────────┼────┼─────┤││││装置类型/装置状况│点│80/30 ││├──┼─────┼───┬────────┼────┼─────┼────────┤│ 二│专项防雷装│电源质│避雷器漏电流│只│50 │易燃易爆场所加收│││置检测│量检测├────────┼────┼─────┤20%│││││频率漂移│点│50 │││││├────────┼────┼─────┤│││││谐波│点│50 ││││├───┴────────┼────┼─────┼────────┤│││防静电接地检测│点│80 ││││├────────────┼────┼─────┼────────┤│││电源避雷器测试│只│ 120 ││││├────────────┼────┼─────┼────────┤│││信号避雷器测试│只│40 ││││├────────────┼────┼─────┼────────┤│││绝缘电阻检测│点│60 ││││├────────────┼────┼─────┼────────┤│││电磁环境测试│项│ 500 │新建时一次性测试│││├────────────┼────┼─────┤收费││││土壤电阻率检测│点│60 ││││├────────────┼────┼─────┼────────┤│││过渡电阻测试│点│30 ││││├────────────┼────┼─────┼────────┤│││零地漂移电压测试│点│30 ││├──┼─────┼────────────┼────┼─────┼────────┤│ 三│新、改扩建│新、改、扩建易燃易爆场所│每套图纸│ 2000 ││││(构)筑物│(仓库)防雷装置施工图纸││││││、专项防雷│核查││││││工程施工图├────────────┼────┼─────┼────────┤││纸核查和检│新、改、扩建(构)筑物防│每套图纸│ 1500 │建筑面积在5000平│││测│雷装置施工图纸核查│││方米以下减半收费│
││││││。

│││├────────────┼────┼─────┼────────┤│││通讯设施、计算机网络系统│每套图纸│ 600 │工程额在3万元以││││、自控、监控设施和广播电│││下减半收费。

││││视设施专项防雷工程施工图│││││││纸核查││││││├────────────┼────┼─────┼────────┤│││新、改、扩建建(构)筑物│每平方米│ 0.80 │二、三类防雷装置││││防雷装置施工质量检测│建筑面积├─────┼────────┤│││││ 1.00 │一类防雷装置│││├────────────┼────┼─────┼────────┤│││通讯设施、计算机网络系统│防雷工程│ 3%│不超过防雷工程造││││、自控和监控设施、广播电│ 总造价││价的3%;││││视设施等专项防雷工程施工│││││││质量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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