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销售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中石油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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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Y 1241—2009
5.1.4 动火作业许可证是动火现场操作依据,只限在同类介质、同一设备(管线)、指定的措施和时间 范围内使用,不得涂改、代签。 5.1.5 处于运行状态的生产作业区域内,凡能拆移的动火部件,应拆移到安全地点动火。 5.1.6 在带有可燃、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上不允许动火。确属生产需要应动火时,应制定可靠 的安全工作方案及应急预案后方可动火。 5.1.7 企业可结合实际情况,对动火作业实行分级管理。 5.2 动火作业前准备 5.2.1 风险评估
Q/SY 12பைடு நூலகம்1—2009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职责....................................................................................................................................................................... 1 5 管理要求............................................................................................................................................................... 1 5.1 基本要求............................................................................................................................................................ 1 5.2 动火作业前准备................................................................................................................................................ 2 5.3 实施动火作业.................................................................................................................................................... 2 5.4 特殊情况动火作业............................................................................................................................................ 2 5.5 动火作业许可证................................................................................................................................................ 3 5.6 安全职责............................................................................................................................................................ 3 6 审核、偏离、培训和沟通 ................................................................................................................................... 4 6.1 审核.................................................................................................................................................................... 4 6.2 偏离.................................................................................................................................................................... 4 6.3 培训和沟通........................................................................................................................................................ 4 附录 A (资料性附录) 动火作业许可证(式样)....................................................................................................... 5
加油站用火动火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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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用火动火管理制度一、引言火灾是加油站安全隐患中最严重的一种,如果火灾管理不得当,可能会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为了确保加油站的安全运营,保护员工和客户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加油站用火动火管理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二、用火动火管理制度的目的加油站用火动火管理制度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加油站内发生的火灾能够及时发现、迅速处置,并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以防止火灾蔓延和扩大。
通过制定标准化的管理制度,提高员工对火灾的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火灾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三、用火动火管理制度的适用范围加油站用火动火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加油站的用火动火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加油机的操作、加油站的清洁工作、维修和保养等。
四、用火动火管理的基本要求为了确保用火动火管理工作的安全有效进行,以下是加油站用火动火管理的基本要求:4.1 加油机操作1.加油站加油机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掌握操作技能,了解加油机的工作原理和安全操作规程。
2.加油机操作人员必须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工作服和防护用具,如防静电服、安全鞋等。
3.加油机操作人员必须对加油机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工作正常、安全可靠。
4.2 清洁工作1.加油站内的清洁工作必须由经过培训的专业人员进行,确保操作规范、安全可靠。
2.清洁工作中,禁止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禁止乱丢烟蒂或使用明火。
3.清洁工作必须定期检查清洁工具的状态,确保其可靠性和一致性,防止发生清洁工具故障导致火灾。
4.3 维修和保养1.加油站的维修和保养工作必须由经过专业培训的人员进行。
2.维修和保养工作必须在停止加油作业的情况下进行,确保安全可控。
3.维修和保养过程中,必须采取防火措施,如使用阻燃材料、隔离火源等。
五、用火动火管理的应急处置为应对可能发生的火灾事故,必须制定完善的用火动火应急处置措施:5.1 火警报警与应急通讯1.建立有效的火警报警系统,包括火灾报警器、报警电话等,确保火灾能够及早报警。
中国石化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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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文件中国石化安〔2015〕659号关于印发《中国石化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各企事业单位、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现将《中国石化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2015年11月30日1 总则1.1 用火作业是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的涉火施工作业。
1.2 用火作业的主要类型1.2.1 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1.2.2 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1.2.3 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1.2.4 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1.2.5 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1.3 用火作业分特级、一级和二级用火三个级别。
1.4 用火作业必须办理许可证,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1.5 许可证审批人和监护人应持证上岗,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组织业务培训,颁发资格证书。
1.6 用火作业应实行全程视频监控。
1.7 用火作业实行“三不用火”原则,即无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用火、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用火、防护措施不落实不用火。
2 管理职责2.1 用火作业申请2.1.1 按照“谁的业务谁申请”的原则,由基层单位提出申请,按用火级别报相关单位审批。
2.1.2 固定用火作业区的设定应由用火单位提出申请,经消防部门审查批准,报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2 许可证审批2.2.1 特级用火由二级单位业务主管领导审批签发。
2.2.2 一级用火由基层单位领导审批签发。
2.2.3 二级用火由基层单位业务管理人员审批签发。
2.2.4 各级用火审批人应亲临现场检查,督促用火单位和施工单位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审签许可证。
2.3 用火作业人职责2.3.1 用火作业人员应持有有效的本岗位工种作业证。
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关于工业动火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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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关于工业动火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工业动火管理,防止事故发生,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油气生产、加工、贮存及易燃易爆装置区域和油气容器、管线设备及盛装过易燃易爆物品的设备、场所内,使用各种直接或间接明火施工作业统称工业动火,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工业动火等级划分1.炼油化工(含油气田炼油化工、轻烃)及储存场所的工业动火,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程度及影响范围分为三级。
(1)一级动火①正在运行或开、停工过程中的工艺装置区;②各类易燃易爆生产区、罐区、库区、液化气站;③有可燃气体和易燃可燃液体、液化气的泵房和机房;④油品、液化气及有毒物质装卸区;⑤工业污水厂、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厂、凉水塔及工业下水和下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⑥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仓库;⑦输送易燃、可燃及有毒有害液体和气体的管线;⑧产生易燃易爆粉尘的场所。
(2)二级动火①经认真吹扫处理并化验分析合格、停工检修的生产装置;②从易燃易爆及有毒装置、系统拆除,且运到安全地点的容器、管线,经吹扫处理化验合格者;③系统管网区;④仓库、车库及木材加工厂;⑤生产装置、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场所。
(3)在生产区域内,除一、二级动火以外的临时动火均为三级动火。
2.油气田企业及其它企业动火,根据火灾爆炸危害程度及影响范围分为四级。
(1)一级动火①储量在10000m3以上(含10000m3)的原油库、联合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区域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带压不置换动火;②在运行的不小于5000m3原油罐的罐体动火;③不小于400m3可燃气气柜的动火;④原油长输管线,在不停产紧急情况下的动火;⑤油气井井口无控部分的动火;⑥处理重大井喷事故现场紧急动火。
(2)二级动火①储量在1001-10000m3的各类油库、联合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区域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带压不置换动火;②小于5000m3的油罐(包括原油罐、污油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气水罐)的动火;③1001-10000m3油库的油品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及原油、污油泵房的动火;④易燃、可燃液体、气体及有毒物质的装卸区和洗槽站;⑤天然气净化装置、集输站及场内的加热炉、溶剂塔、分离器罐、换热设备的动火;⑥天然气压缩机厂房、流量计间、阀组间、仪表间、天然气管道的管件和仪表处动火。
中国石化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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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文件中国石化安〔2015〕659号关于印发《中国石化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各企事业单位、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现将《中国石化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2015年11月30日1 总则1.1 用火作业是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的涉火施工作业。
1.2 用火作业的主要类型1.2.1 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1.2.2 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1.2.3 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1.2.4 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1.2.5 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1.3 用火作业分特级、一级和二级用火三个级别。
1.4 用火作业必须办理许可证,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1.5 许可证审批人和监护人应持证上岗,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组织业务培训,颁发资格证书。
1.6 用火作业应实行全程视频监控。
1.7 用火作业实行“三不用火”原则,即无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用火、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用火、防护措施不落实不用火。
2 管理职责2.1 用火作业申请2.1.1 按照“谁的业务谁申请”的原则,由基层单位提出申请,按用火级别报相关单位审批。
2.1.2 固定用火作业区的设定应由用火单位提出申请,经消防部门审查批准,报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2 许可证审批2.2.1 特级用火由二级单位业务主管领导审批签发。
2.2.2 一级用火由基层单位领导审批签发。
2.2.3 二级用火由基层单位业务管理人员审批签发。
2.2.4 各级用火审批人应亲临现场检查,督促用火单位和施工单位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审签许可证。
2.3 用火作业人职责2.3.1 用火作业人员应持有有效的本岗位工种作业证。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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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安全[2014]8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依据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作业许可管理规定等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所属企业)。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的控股公司通过法定程序实施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动火作业是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的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各种临时作业活动。
第四条所属企业应当根据动火场所、部位的危险程度,结合动火作业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后果严重程度以及组织管理层级等情况,对动火作业实行分级管理。
动火作业等级原则上划分三级,各专业系统可结合专业特点进行动火作业分级。
炼油与化工系统可划分为特级、一级、二级,其他系统可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油气与勘探、炼油与化工、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作业实施由作业人员按照动火作业许可证的要求,实施动火作业,监护人员按规定实施现场监护。
第八条作业关闭是在动火作业结束后,由作业人员清理并恢复作业现场,作业申请人和作业批准人在现场验收合格后,签字关闭动火作业许可证。
第三章动火作业安全职责第九条作业区域所在单位是指具备动火作业许可审批权限,组织动火作业的属地主管单位,安全职责主要包括:(一)组织开展动火作业风险分析。
(二)提供现场作业安全条件,向作业单位进行安全交底,告知作业单位动火作业现场存在的风险。
(三)审批作业单位动火作业安全措施或相关方案,监督作业单位落实安全措施。
(四)负责动火作业相关单位的协调工作。
(五)监督现场动火作业,发现违章或异常情况有权停止作业。
第十条作业批准人应当是作业区域所在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对动火作业全面负责,安全职责主要包括:(一)与作业单位沟通作业区域风险和安全要求。
(二)组织现场核查动火作业条件和安全措施或相关方案的落实情况。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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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 范围本制度规定了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以及相关审核、偏离、培训和沟通的管理要求。
本制度适用于中国石油销售公司归口管理企业以及工程服务承包商在油(气)库、加油(气)站等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工作程序(规程)未涵盖到的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临时作业,不包括满足设计要求、为动火作业设置的固定场所,如化验室、专门的维修场所、锅炉、厨等。
办公等其它场所的动火作业参照执行。
控股、参股企业参照执行。
润滑油、燃料油、沥青等生产型企业应参照执行炼油与化工企业相关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制度,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制度。
Q/SY1238-2009 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规范Q/SY1241-2009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中国石油销售公司作业许可管理规定中国石油销售公司进入受限空间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油销售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油销售公司管线打开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油销售公司挖掘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油销售公司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3 术语和定义3.1 动火作业油(气)库、加油(气)站内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临时性作业。
具体包括:——电焊、气焊、锡焊、铅焊、塑料焊等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金属切割作业;——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等明火作业;——熬沥青、炒沙子、烧(烤、煨)管线、电钻、风镐、喷沙、铁锤击打等产生火花的作业;——在爆炸、火灾危险区域内使用非防爆电气设备和电动工具(注:非防爆电气设备和电动工具的相关规定参见《中国石油销售公司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机动车辆进入爆炸危险区域作业。
3.2 动火作业人动火作业的具体操作者。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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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处于运行状态的生产作业区域和罐区内,凡是可不动火的一律不动火,凡是能拆移下来的动火部件必须拆移到安全场所动火。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九条必须在带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上动火时,应当制定有效的安全工作方案及应急预案,采取可行的风险控制措施,达到安全动火条件后方可动火。
第三十二条
(一)参加动火作业现场风险分析。
(二)制定并落实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炼油与化工系统特级动火作业、其他系统一级动火作业时,必须制定HSE作业计划书(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
(三)开展作业前安全培训,安排符合规定要求的作业人员从事作业,组织作业人员开展工作前安全分析。
(四)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状况,及时纠正违章行为。
第三节作业审批
第七十一条根据作业风险,动火作业许可应当由具备相应能力,并能提供、调配、协调风险控制资源的作业区域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收到动火作业许可申请后,作业批准人应当组织作业申请人、相关方及有关人员,集中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第七十四条
(一)确认作业的详细内容。
(二)确认作业单位资质、人员能力等相关文件。
第六十九条应当对作业区域或动火点可燃气体浓度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动火。动火时间距气体检测时间不应超过30分钟。超过30分钟仍未开始动火作业的,应当重新进行检测。
第七十条
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浓度应小于其与空气混合爆炸下限的10%(LEL),且应使用两台设备进行对比检测。使用色谱分析等分析手段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V/V)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5%(V/V);当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V/V)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2%(V/V)。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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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安全[2014]8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依据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作业许可管理规定等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所属企业)。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的控股公司通过法定程序实施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动火作业是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的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各种临时作业活动。
第四条所属企业应当根据动火场所、部位的危险程度,结合动火作业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后果严重程度以及组织管理层级等情况,对动火作业实行分级管理。
动火作业等级原则上划分三级,各专业系统可结合专业特点进行动火作业分级。
炼油与化工系统可划分为特级、一级、二级,其他系统可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油气与勘探、炼油与化工、油气销售、天然气与管道系统动火作业等级划分见附录。
第五条动火作业管理应当遵循“管工作管安全”的原则,有效落实直线责任和属地管理,强化作业风险管控,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作业,防止事故发生。
第六条专业分公司负责对所属企业落实本办法进行专业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所属企业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明确动火作业每一级的审批程序和权限,开展相应培训,落实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要求,并及时开展检查指导,确保动火作业安全。
第二章动火作业流程第八条实施动火作业的流程主要包括作业申请、作业审批、作业实施和作业关闭等四个环节。
第九条作业申请由作业单位的现场作业负责人提出,作业单位参加作业区域所在单位组织的风险分析,根据提出的风险管控要求制定并落实安全措施。
第十条作业审批由作业批准人组织作业申请人等有关人员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确认合格后,批准动火作业。
第十一条作业实施由作业人员按照动火作业许可证的要求,实施动火作业,监护人员按规定实施现场监护。
02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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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油燃料油有限责任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Q/SY1241-2009)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规范了在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工作程序(规程)未涵盖到的、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处室、直属单位、各二级单位以及承包商。
第四条相关术语和定义:(一)动火作业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临时作业。
(二)固定动火指在生产厂区内的安全地带,经批准后设立的固定动火区域内进行的动火作业。
(三)“四不动火”指动火作业许可证未经签发不动火;制定的安全措施没有落实不动火;动火部位、时间、内容与动火作业许可证不符不动火;监护人不在场不动火。
第二章分工与职责第五条安全环保处:负责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定,监督检查本规定的执行情况。
第六条工程部:负责施工作业单位资质准入审查的管理。
第七条各二级单位:(一)根据本规定制定、管理和维护本单位的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1负责本规定的执行并提供培训、监督与考核,提出改进建议。
(二)施工组织单位:1.负责动火作业的管理。
2.负责组织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3.组织属地单位、作业单位共同开展风险识别,制定、落实风险削减措施。
(三)属地单位:1.向作业单位明确动火施工现场的危险状况,进行安全交底,并向作业单位提供现场作业安全条件。
2.审查作业单位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核实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对现场动火进行监督检查与监护,发现违章作业有权取消动火作业许可证。
第八条动火作业单位:(一)参与作业过程风险识别,负责制定、落实施工风险削减措施,对动火作业过程安全负责。
(二)负责编制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制定并报批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三)负责作业前安全培训,严格按照动火作业许可证和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施工,随时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状况,发现违章或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有责任及时终止动火作业。
中国石油销售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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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 范围本制度规定了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以及相关审核、偏离、培训和沟通的管理要求。
本制度适用于中国石油销售公司归口管理企业以及工程服务承包商在油(气)库、加油(气)站等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工作程序(规程)未涵盖到的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临时作业,不包括满足设计要求、为动火作业设置的固定场所,如化验室、专门的维修场所、锅炉、厨等。
办公等其它场所的动火作业参照执行。
控股、参股企业参照执行。
润滑油、燃料油、沥青等生产型企业应参照执行炼油与化工企业相关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制度,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制度。
Q/SY1238-2009 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规范Q/SY1241-2009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中国石油销售公司作业许可管理规定中国石油销售公司进入受限空间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油销售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油销售公司管线打开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油销售公司挖掘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油销售公司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3 术语和定义3.1 动火作业油(气)库、加油(气)站内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临时性作业。
具体包括:——电焊、气焊、锡焊、铅焊、塑料焊等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金属切割作业;——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等明火作业;——熬沥青、炒沙子、烧(烤、煨)管线、电钻、风镐、喷沙、铁锤击打等产生火花的作业;——在爆炸、火灾危险区域内使用非防爆电气设备和电动工具(注:非防爆电气设备和电动工具的相关规定参见《中国石油销售公司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机动车辆进入爆炸危险区域作业。
3.2 动火作业人动火作业的具体操作者。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安全〔2014〕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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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等两个制度的通知安全〔2014〕86号各企事业单位:现将新修订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执行落实。
附件1:《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附件2:《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办法》安全环保与节能部2014年3月11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依据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作业许可管理规定等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所属企业)。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的控股公司通过法定程序实施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动火作业是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的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各种临时作业活动。
第四条所属企业应当根据动火场所、部位的危险程度,结合动火作业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后果严重程度以及组织管理层级等情况,对动火作业实行分级管理。
动火作业等级原则上划分三级,各专业系统可结合专业特点进行动火作业分级。
炼油与化工系统可划分为特级、一级、二级,其他系统可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油气与勘探、炼油与化工、油气销售、天然气与管道系统动火作业等级划分见附录。
第五条动火作业管理应当遵循“管工作管安全”的原则,有效落实直线责任和属地管理,强化作业风险管控,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作业,防止事故发生。
第六条专业分公司负责对所属企业落实本办法进行专业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所属企业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明确动火作业每一级的审批程序和权限,开展相应培训,落实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要求,并及时开展检查指导,确保动火作业安全。
第二章动火作业流程第八条实施动火作业的流程主要包括作业申请、作业审批、作业实施和作业关闭等四个环节。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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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Q/SY1241-2009)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的炼油化工企业(以下简称炼化企业)以及为其服务的承包商。
第三条本规定规范了在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工作程序(规程)未涵盖到的、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
第四条名词解释(一)固定动火指在生产厂区内的安全地带,经批准后设立的固定动火区域内进行的动火作业。
(二)生产用火指锅炉、加热炉、焚烧炉等生产性设备用火。
(三)临时动火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临时作业。
(四)“四不动火”指动火作业许可证未经签发不动火;制定的安全措施没有落实不动火;动火部位、时间、内容与动火作业许可证不符不动火;监护人不在场不动火。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炼油与化工分公司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定。
第六条炼化企业根据本规定制定、管理和维护本单位的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企业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本规定的执行,并培训、监督和考核。
第七条企业基层单位执行本单位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对本规定提出改进建议。
第八条属地单位(一)向作业单位进行安全交底,明确动火施工现场的危险状况,组织作业单位共同开展风险识别,制定、落实风险削减措施,并提供现场作业安全条件。
(二)审查作业单位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监督作业单位落实风险削减措施,监督现场动火,发现违章有权停止动火作业。
第九条动火作业单位(一)负责开展作业过程风险识别,制定、落实施工风险削减措施,对动火作业过程安全负责。
(二)负责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安排具有相应资质的特种作业人员从事作业。
(三)负责编制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严格按照动火作业许可证和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作业,随时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状况,发现违章或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应立即终止动火作业。
第十条动火作业申请人(作业现场负责人)(一)负责提出动火作业申请,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加油站动火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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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甘肃酒泉销售分公司加油站动火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加油站动火管理,防止事故发生,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关于工业动火安全管理办法》,参照《石油库动火安全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加油站的爆炸危险区域或火灾危险区域内,使用各种直接或间接明火施工作业的都称之为加油站动火。
主要包括以下作业:1、使用电焊、锡焊、焊割等;2、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及明火照明等;3、烧烤煨管、铸、锻、电钻、砂轮作业等;4、熬(浇)沥青、炒沙子等;5、非加油和卸油的机动车辆进入储油区和爆炸危险区;6、使用非防爆的通讯电气设备和电动工具等。
第二章加油站动火等级划分第三条加油站动火分为三级:1、凡是在油品储油区、加油区、汽车卸油区、雨棚、雨棚柱和桶装油品(含润滑油)储存间或棚、油泵房、公路收发油栈台、隔油池及污水处理设施的爆炸危险区域内的动火,以及虽移出该区但盛装过甲、乙类油品的各类油罐、油桶、输油管线等均为一级动火;2、凡是在加油站区域之内,一级动火所列的区域之外,且符合GB50156-2002《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中站内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要求的火灾危险区域内的动火均为二级动中国石油西北销售分公司2000-09-28批准 2000-11-01实施火;3、凡在符合GB50156-2002《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中站内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要求的站房和一般用电区域内对通常设备的动火(用火)均为三级动火。
第三章动火前的准备工作第四条动火票的办理要求1、凡进行一、二级动火作业必须按照审批程序及权限办理《加油站动火作业票》。
2、三级动火(用火)作业必须按照审批程序和权限填报《加油站用火审批单》。
第五条动火票的审批权限1、一级动火作业的《加油站动火作业票》应由直属公司和当地消防部门审查同意,经市公司主管经理批准,并报省分公司备案。
2、二级动火作业的《加油站动火作业票》应由储运安全部审查同意,经片区经理批准,并报市公司备案。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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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安全[ ]8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依据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作业许可管理规定等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所属企业)。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的控股公司经过法定程序实施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动火作业是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的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各种临时作业活动。
第四条所属企业应当根据动火场所、部位的危险程度,结合动火作业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后果严重程度以及组织管理层级等情况,对动火作业实行分级管理。
动火作业等级原则上划分三级,各专业系统可结合专业特点进行动火作业分级。
炼油与化工系统可划分为特级、一级、二级,其它系统可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油气与勘探、炼油与化工、油气销售、天然气与管道系统动火作业等级划分见附录。
第五条动火作业管理应当遵循“管工作管安全”的原则,有效落实直线责任和属地管理,强化作业风险管控,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作业,防止事故发生。
第六条专业分公司负责对所属企业落实本办法进行专业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所属企业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明确动火作业每一级的审批程序和权限,开展相应培训,落实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要求,并及时开展检查指导,确保动火作业安全。
第二章动火作业流程第八条实施动火作业的流程主要包括作业申请、作业审批、作业实施和作业关闭等四个环节。
第九条作业申请由作业单位的现场作业负责人提出,作业单位参加作业区域所在单位组织的风险分析,根据提出的风险管控要求制定并落实安全措施。
第十条作业审批由作业批准人组织作业申请人等有关人员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确认合格后,批准动火作业。
第十一条作业实施由作业人员按照动火作业许可证的要求,实施动火作业,监护人员按规定实施现场监护。
1、动火作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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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动火作业管理规定第一条用火作业系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的施工过程。
海(水)上石油作业的用火作业应按SY 6303《浅海石油设施动火安全规定》执行。
在抢险过程中用火作业应按应急预案中的规定执行。
第二条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第三条用火作业的危害识不1.用火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害识不,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2.将安全措施填入“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内。
第四条用火作业系指采纳以下方式的作业:1.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2.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3.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4.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5.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第五条油田企业用火作业分级1.一级用火作业(1)原油储量在10000m3及以上的油库、联合站里爆炸危险区域范畴内的油气管线及容器用火等;(2)5000m3及以上的原油罐罐体用火;(3)天然气柜和不小于400m3的液化气储罐用火;(4)不小于1000m3成品油罐的用火;(5)长输管线在不停产紧急情形下及停输情形下用火;(6)输油(气)长输管线干线停输用火;(7)天然气井口失控部分用火;(8)处理重大井喷事故现场急需的用火。
(1)原油储量在1001m3~10000m3的油库、联合站里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油气管线及容器用火;(2)在单罐小于5000m3储罐(包括原油罐、成品油罐、炼化油料罐、污油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气水罐)用火;(3)1001m3~10000m3原油库的原油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外表间及原油、污油泵房用火;(4)铁路槽车原油装卸栈桥、汽车罐车原油灌装油台及卸油台用火;(5)天然气净化装置、集输站及场内的加热炉、溶剂塔、分离器罐、换热设备用火;(6)天然气压缩机厂房、流量计间、阀组间、外表间、天然气管道的管件和外表处用火;(7)油罐区防火堤以内的用火;(8)输油(气)站、石油液化气站站内外设备、输油码头、油轮码头内外设备及管线上的用火;(9)液化石油气充装间、气瓶库、残液回收库用火;(10)钻穿油气层时有井涌、气侵条件下的井口用火。
油库动火作业的基本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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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ur actions are our final judge.悉心整理助您一臂之力(页眉可删)油库动火作业的基本安全要求1.正常生产的罐区内,凡是可不动火的一律不动,凡是能拆下来的必须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
节假日除生产必须外,一律禁止动火。
非动火不可的,按特殊动火处理。
2.一张动火票只限一处使用。
一级动火作业票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动火作业票不超过3天;三级动火和固定动火点,每半年由安全部门组织消防等单位检查认定一次。
3.进设备内部动火,必须遵守《关于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办法》和《油罐清洗安全技术规程》。
高空作业必须符合高空作业安全要求。
4.临时用电,电管部门可根据批准的动火票,按照临时用电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用电手续。
5.需要动火的油罐,要按照中国石油销售总公司《油罐清洗安全技术规程》的要求认真进行清洗、置换和通风,并监测分析,将分析数据和相应的防火措施填入动火报告中。
分析单附在动火报告的存根上,以备存查。
6.在动火期间,机动车辆进入罐区等易燃易爆危险区作业,车辆所在单位必须提出申请,并落实车辆防火措施,由油库制定行车路线,检查防火措施的落实,并填写“进车票”,经领导审查批准后,方可进入。
非防爆电瓶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翻斗车等不准进入罐区。
7.在管道上动火,应首先切断油品来源,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
置换,也可采用黄泥、玻璃腻子与石棉绳掺合堵塞等办法,截断管路。
并经对动火部位和场所周围的油气浓度检测,当油气浓度在爆炸下限的4%以下时,方可动火。
检验合格后超过1小时,动火时必须再次检验。
8.油罐车动火前,应参照《油罐清洗安全技术规程》的要求,进行清洗合油气浓度测定。
9.油桶动火前,必须先经过清洗;桶盖必须打开后动火;动火前,用“长火”向桶口试射,如有回火则应重新清洗;焊接人员应在桶的侧面,严禁站在桶底和顶的方向。
10.油库、施工单位共同派出动火现场监护人,油库为主监护人。
11.动火点在距离其他油罐15m以内,对油罐安全可能有威胁时,应采取防范措施。
动火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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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黑龙江销售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讨论稿)1范围与应用领域目的为规范动火作业安全管理,保护员工健康安全,预防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省系统所属各单位,以及工程建设和检维修承包商。
应用领域本规定应用于全省系统所属油库、加油(气)站任何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临时性的、缺乏程序规定的动火作业活动。
其它非生产性活动可参照执行。
2参考文件Q/SY1241-2009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中国石油销售公司《动火作业许可管理规定》3术语和定义动火作业油库、加油(气)站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临时性作业。
具体包括:a)各种电焊、气焊、锡焊、铅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b)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c)熬沥青、炒沙子、烧(烤、煨)管线、电钻、风镐、喷沙、铁锤击、电动工具和产生火花的其它作业。
d)在爆炸危险区域内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
e)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f)机动车辆进入爆炸危险区域作业。
动火作业人动火作业的具体操作者。
动火作业申请人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并向批准人提出工作申请的作业单位现场作业负责人。
动火作业批准人负责审批动火作业许可证的责任人或授权人。
动火作业监护人在作业现场对动火作业过程实施安全监护的指定人员。
4职责省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定;省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加油站管理处、非油品仓储配送中心、投资与建设管理处、信息中心等职能部门,负责所管辖业务范围动火作业实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具体负责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程序的培训、考核和资源提供。
分公司、物流配送中心安全环保部门根据本规定负责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监督,提供咨询和技术支持。
分公司、物流配送中心相关业务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所管辖业务范围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程序的培训、考核和资源提供,并对本规定实施提出改进建议。
分公司、物流配送中心所属油库、加油(气)站按要求执行动火作业管理规定,并对本规定实施提出改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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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 范围本制度规定了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以及相关审核、偏离、培训和沟通的管理要求。
本制度适用于中国石油销售公司归口管理企业以及工程服务承包商在油(气)库、加油(气)站等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工作程序(规程)未涵盖到的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临时作业,不包括满足设计要求、为动火作业设置的固定场所,如化验室、专门的维修场所、锅炉、厨等。
办公等其它场所的动火作业参照执行。
控股、参股企业参照执行。
润滑油、燃料油、沥青等生产型企业应参照执行炼油与化工企业相关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制度,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制度。
Q/SY1238-2009 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规范Q/SY1241-2009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中国石油销售公司作业许可管理规定中国石油销售公司进入受限空间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油销售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油销售公司管线打开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油销售公司挖掘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油销售公司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3 术语和定义3.1 动火作业油(气)库、加油(气)站内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临时性作业。
具体包括:——电焊、气焊、锡焊、铅焊、塑料焊等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金属切割作业;——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等明火作业;——熬沥青、炒沙子、烧(烤、煨)管线、电钻、风镐、喷沙、铁锤击打等产生火花的作业;——在爆炸、火灾危险区域内使用非防爆电气设备和电动工具(注:非防爆电气设备和电动工具的相关规定参见《中国石油销售公司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机动车辆进入爆炸危险区域作业。
3.2 动火作业人动火作业的具体操作者。
3.3 动火作业申请人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并向批准人提出工作申请的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
3.4 动火作业批准人负责审批动火作业许可证的责任人。
3.5 动火作业监护人在作业现场对动火作业过程实施安全监护的指定人员。
4 职责4.1销售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定。
4.2 销售公司油库、加油站、非油品业务、工程建设、小产品生产销售等职能部门负责所管辖业务范围动火作业许可实施的监督管理。
4.3 地区公司根据本规定,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单位动火作业许可管理程序,地区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程序的执行,并提供培训、监督和考核。
4.4 地区公司HSE部门对动火作业管理程序的执行提供咨询、支持和审核。
4.5 地区公司二级单位和所属油(气)库、加油(气)站执行本单位动火作业管理程序,并提出改进建议。
4.6 员工接受动火作业培训,执行动火作业管理程序,参与动火作业审核,并提出改进建议。
5 管理要求5.1 基本要求5.1.1 动火作业实行作业许可,除在规定的场所外,在任何时间、地点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动火作业许可证参见附录A。
新建项目视为固定、专门的维修场所,可不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5.1.2 动火作业实行分级管理。
5.1.2.1 一级动火作业——油(气)库爆炸危险区域内的动火作业,即在油(气)库储存收发甲、乙类油品的罐区、泵房(泵棚)、装卸作业区(铁路、公路、码头)、桶装仓库等爆炸危险区域内的动火作业。
——加油(气)站罐区、装卸作业区、加油(气)场地的爆炸危险区域内和压缩机房等场所的动火作业。
——盛装过甲、乙类油品及油气的输送管道、隔油池、罐车、油轮、驳船、污水处理设施等现场的动火作业。
5.1.2.2 二级动火作业——在油库火灾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即油库储存收发丙类油品的储罐、桶装仓库、收发作业区、泵房、卸油作业区等场所的动火作业。
——在盛装过丙类油品的输送管道、罐车、油桶等现场的动火作业。
5.1.2.3 三级动火作业除一级、二级动火范围以外的动火作业。
5.1.3 动火作业前,应辨识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采取安全措施,必要时编制安全工作方案。
5.1.4 凡未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未落实安全措施或安全工作方案,未设现场动火监护人以及安全工作方案有变动且未经批准的,禁止动火。
禁止与安全工作方案和动火作业许可证不符的动火。
5.1.5 动火区域属地责任方和动火作业方均应指派现场监护人并同时在场监护。
5.1.6 动火作业许可证是动火现场操作依据,只限在同类介质、同一设备(管线)、指定的措施和时间范围内使用,不得涂改、代签。
5.1.7 处于运行状态的生产作业区域内,凡能拆移的动火部件,应拆移到安全地点动火。
5.1.8 在带有可燃、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上不允许动火。
确属生产需要应动火时,应制定可靠的安全工作方案及应急预案后方可动火。
5.2 动火作业前准备5.2.1 风险评估:申请动火作业前,作业单位应针对动火作业内容、作业环境、作业人员资质等方面进行风险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制定相应控制措施,具体执行《工作前安全分析安全管理规范》(Q/SY1238-2009)。
风险评估应考虑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作业过程中火灾和爆炸的潜在危险分析和控制措施;——作业人员的工作习惯、经验及能力;——作业设备、工机具;——受影响的区域,包括临近的其他作业和人员、周围环境,系统管线、涵洞、地沟、地漏、下水井及设备材料。
5.2.2 系统隔离5.2.2.1 动火施工区域应设置警戒,严禁与动火作业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动火区域,必要时动火现场应配备消防车及医疗救护设备和器材。
5.2.2.2 与动火点相连的管线应进行可靠的隔离、封堵或拆除处理。
动火前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盲板或断开,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
5.2.2.3 与动火点直接相连的阀门应上锁挂牌;动火作业区域内的设备、设施须由生产单位人员操作。
5.2.2.4 储存氧气的容器、管道、设备应与动火点隔绝(加盲板),动火前应置换,保证系统氧含量不大于23.5%(体积分数)。
5.2.2.5 距离动火点30m内不准有液态烃或低闪点油品泄漏,半径15m内不准有其他可燃物泄漏和暴露,距动火点15m内所有的漏斗、排水口、各类井口、排气管、管道、地沟等应封严盖实。
5.2.2.6 动火作业需要管线打开的,具体执行《管线打开安全管理规定》。
5.2.2.7 凡在生产、储存、输送油品的设备、油罐、容器、管道上动火,应首先切断油品(气)来源并加盲板,防止油料窜入或火源窜到其它部位,其次将设备、油罐、容器、管道的余油清理干净,彻底吹扫、清洗、置换、通风,并进行气体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
盲板要符合压力等级要求,严禁用铁皮或石棉板代替。
对于无法加盲板的部位应采取其它可靠隔断措施。
5.2.3 可燃气体检测5.2.3.1 动火前气体检测时间距动火时间不应超过30min。
安全措施或安全工作方案中应规定动火过程中的气体检测时间和频次。
5.2.3.2 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区域或动火点可燃气体浓度进行检测,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浓度应小于其与空气混合爆炸下限的10%(LEL)。
5.2.3.3 需要动火的罐、容器、槽车等设备和管线,在清洗、置换和通风后,要检测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氧气浓度,达到许可作业浓度才能进行动火作业。
5.2.3.4 气体检测的位置和所采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容积大的应多处采样,根据介质与空气相对密度的大小确定采样方位。
出现异常情况应停止动火,重新检测。
5.2.3.5 应使用两台相同型号的检测仪检测气体,检测仪应在校验有效期内,每次使用前与其它同类型检测仪进行比对检查,以确定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5.2.3.6 气体检测人员应熟悉检测仪器的使用,检测应在动火监护人监护下进行。
5.3 实施动火作业5.3.1 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安全措施或安全工作方案的要求进行作业。
5.3.2 动火作业人员在动火点的上风作业,应位于避开油气可能喷射和封堵物射出的方位。
特殊情况下,应采取围隔作业并控制火花飞溅。
5.3.3 气焊(割)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的间隔不小于5m,两者与动火作业地点距离不得小于10m,且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乙炔气瓶严禁卧放。
在油罐、阀井内进行动火作业时,严禁将氧气瓶或乙炔气瓶放入油罐、阀井内。
5.3.4 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应根据安全工作方案中规定的气体检测时间和频次进行检测,填写检测记录,注明检测的时间和检测结果。
气体检测结果应记录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以备核查和落实防火措施。
5.3.5 动火作业过程中,动火监护人应坚守作业现场。
动火监护人发生变化需经批准。
5.3.6 动火临时中断时,动火监护人应留守现场30min,确认无任何火源和隐患。
5.3.7 动火作业现场15m以内应无易燃物、无积水、无障碍物,便于在紧急情况下作业人员迅速撤离。
5.3.8 动火作业区域内禁止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和喷漆等施工。
5.4 特殊情况动火作业5.4.1 高处动火作业5.4.1.1 高处动火作业还应遵循《中国石油销售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高处作业使用的安全带、救生索等防护装备应采用防火阻燃的材料,需要时使用自动锁定连接。
5.4.1.2 高处动火应采取防止火花溅落措施,并应在火花可能溅落的部位安排监护人。
5.4.1.3 遇有六级以上(含六级)风应停止室外一切动火作业,遇有五级风应停止室外高处动火作业。
5.4.2 进入受限空间动火作业5.4.2.1 进入受限空间的动火还应遵循《中国石油销售公司进入受限空间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在将受限空间内部物料除净后,应采取蒸汽吹扫(或蒸煮)、氮气置换或用水冲洗等措施,并打开上、中、下部人孔,形成空气对流或采用机械强制通风换气。
5.4.2.2 受限空间的气体检测应包括可燃气体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氧气浓度等,可燃介质(包括爆炸性粉尘)含量执行5.2.3.2要求,氧含量19.5%~23.5%,有毒有害气体含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5.4.3 挖掘作业中动火作业5.4.3.1 挖掘作业中的动火作业还应遵循《中国石油销售公司挖掘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采取安全措施,确保动火作业人员的安全和逃生。
5.4.3.2 在埋地管线操作坑内进行动火作业的人员应系阻燃或不燃材料的安全绳。
5.4.4 其它特殊动火5.4.4.1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是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应严格控制。
严禁在生产不稳定以及设备、管道等腐蚀情况下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
严禁在含硫原料气管道等可能存在中毒危险环境下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
确需动火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制定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