灾后恢复重建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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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后重建标准依据

灾后重建标准依据

灾后重建标准依据
灾后重建标准主要依据以下几个方面:
1. 当地政府制定的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灾后重建的标准由县级政府灾区民房恢复重建领导机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

政府会根据灾情的严重程度、受灾地区的实际情况以及各类受灾对象的类型来确定重建标准和补贴政策。

2.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农村灾后重建国家有补贴和救助义务。

国家民政局会结合当地党委政府统计汇报受灾情况给予安置及相关优抚。

3. 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研究制订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确保重建工作有序、高效地进行。

4. 受灾对象类型:灾后民房恢复重建补助标准需根据建房对象的类型制定。

通常将建房对象分为四种类型:房屋全倒塌户、部分房屋倒塌户、严重危房户和房屋损坏严重必须修复的户。

5. 民主评议方法:具体到户的补助标准采用民主评议的方法制定,以确保公平、合理。

总之,灾后重建标准主要根据受灾地区的实际情况、政府制定的相关政策以及受灾对象的需求来制定。

这些标准会随着灾情的不同和地区差异而有所调整,以实现灾后重建工作的有序、高效进行。

民政部关于印发《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规程》

民政部关于印发《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规程》

民政部关于印发《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民函〔2011〕2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居民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有序推进灾区居民住房恢复重建,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其他有关规定,民政部制定了《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九日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共工作规程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居民因灾倒塌、损坏住房(以下简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有序推进灾区居民住房恢复重建,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一、倒损住房情况的统计、核定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后,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下简称民政部门)应立即组织力量,开展倒损住房情况的统计、核定工作。

(一)县级民政部门。

一次灾害过程结束后,立即组织人员,依托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现场查看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倒损住房情况,摸清底数,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工作,建立因灾倒塌住房户台账(附件2),向地级民政部门报告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情况,因灾倒塌住房户台账一并报备。

(二)地级民政部门。

接到县级民政部门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抽查倒损住房情况,原则上抽查率不低于10%。

根据抽查结果,核定本行政区域内倒损住房情况,上报省级民政部门。

抽查中发现误差较大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重新核实上报。

(三)省级民政部门。

接到地级民政部门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抽查倒损住房情况,原则上抽查率不低于5%。

根据抽查结果,核定本行政区域内倒损住房情况,上报民政部。

抽查中发现误差较大的,地级民政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重新核实上报。

地震灾后重建首个专门条例发布

地震灾后重建首个专门条例发布

结构调整 、 开拓市场 、 产品定价及协会工作等
话 题 交换 了意 见 。
・ 铁矿 石涨 价将 影响 三钢 闽光全年 利润 8 %
三钢闽光 日前披露 ,根据相关媒体消息 2 0 财年澳大利亚进 08
口铁矿石粉矿和块矿 的协 议价将在2 0 年度价格基础上分别上 涨7 . 07 9
8%和 9 .%。 年 三钢 闽 光 进 口铁矿 石 中 澳 矿 所 占 比 例 为4 %左 右 , 8 65 今 0
行业 所 面 临的 形 势 , 其 是 就 节 能 减 排 、 品 尤 产
据 了解,海沧保税港区总体规划于今年 1 3 月 1日通 过厦门港 口 管理局和规划局联合审查 ,项 目预计总 投资约 5 0亿元 。据介绍 ,海
沧 保 税 港 区 的 获 批 ,对拓 展 海 西效 应 , 进 “ 通 ”直 航 ,扩 大 两 岸 推 三 经 贸 合 怍与 交 流 将 产 生 直 接 影 响 。 时 , 同 也将 为 厦 门 打 造 国 际 航 运 中 心 、确 立 国 际 枢 纽 港 的 地 位 发 挥 巨 大 的 作 用 。
其 中约 2 3 / 为粉矿 ,1 3 / 为块矿 。如果上述涨价幅度为 中澳 目前的 生产经营计划和市场状况初 公
步 估 算 将 影 响公 司全 年 利润 6 %~ 1%左 右 。 0
1 CON T CT GA I uY20 2 S RU OR MA ZNE JL 08
的特殊监管区域之一。
加会议 ,共谋行业发展大计 。 会议 由史哲文主持 ,协会 秘书长缪斌 向 与 会者 ? r E E了秘 书处 今年 以来的 工 作情况 , 详 细介绍 了中国建筑卫 生陶瓷行业 首批诚 信 企业评 价工 作和 协会换 届 准备 工作 的安排 , 并 对 建筑卫 生陶 瓷行 业的 形势 进行 了 分析 。 据介 绍,协会的换届 大会定于 今年 1 月2 1 0日 在杭 州举行 。 不少 与会代表 分析了 当前 建筑卫 生陶瓷

应急管理中的灾后恢复与重建

应急管理中的灾后恢复与重建

应急管理中的灾后恢复与重建灾后恢复与重建是应急管理中至关重要的环节。

当自然灾害或人为事故发生后,灾后恢复与重建是恢复社会秩序、恢复生产与生活、保障灾区人民安全与幸福的重要任务。

本文将从灾后恢复与重建的定义、目标与原则,以及灾后恢复与重建的步骤与挑战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灾后恢复与重建的定义灾后恢复与重建是指在灾害发生后,在紧急救援工作完成后,着眼于灾区长期发展与稳定的阶段。

它旨在恢复受灾地区的基础设施,重建灾区的社会经济,提高受灾群众的生活保障能力,并在未来预防准备中获得教训,从而提升社区的抗灾能力。

二、灾后恢复与重建的目标与原则1. 目标:灾后恢复与重建的根本目标是为了重建灾区,使其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让灾区人民尽快实现生活的安定和福祉。

2. 原则:(1)整体规划:灾后恢复与重建需要全面考虑灾区的整体需求,在规划阶段确定灾区的发展路线与目标。

(2)可持续发展:灾后恢复与重建应以可持续发展为导向,采取环保、节能、低碳的建设方式,确保长期发展的可持续性。

(3)社区参与:重视受灾地区居民的参与,尊重他们的权益,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促进社区的自我组织和自治能力。

(4)资源协调:整合各方资源,确保恢复与重建工作的高效进行,加强国际社会的合作和支持。

三、灾后恢复与重建的步骤1. 评估与规划:通过对受灾地区的评估,制定灾后恢复与重建的规划,包括重点恢复项目、优先重建区域、资源调配等。

2. 基础设施恢复:重点关注受灾地区的基础设施,包括道路、桥梁、电力、供水、通信等,确保公共服务得以恢复。

3. 经济与产业重建:重建受灾地区的社会经济,尽快恢复受灾地区的生产能力,促进就业机会的提供,推动受灾地区的经济发展。

4. 社会保障与民生改善:保障受灾地区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提供医疗、教育、住房等各项社会服务,改善受灾地区居民的生活条件。

5. 教育与文化建设:加强受灾地区的教育体系建设,提供优质的教育资源,保障受灾地区居民的受教育权益。

灾后恢复重建计划

灾后恢复重建计划

灾后恢复重建计划灾后恢复重建计划是指在自然灾害或其他重大灾害事件之后,为了恢复和重建受灾地区的基础设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条件,制定的一系列政策和措施。

这些计划旨在帮助受灾地区重新恢复正常运作,并在未来减少或应对类似灾害的风险。

灾后恢复重建计划通常包括以下几个主要方面:1.基础设施恢复:重建计划会重点考虑恢复受损的基础设施,如道路、桥梁、电力、通信、供水等。

这些基础设施的恢复对于受灾地区的正常运作至关重要,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

2.房屋和建筑恢复:在灾后恢复重建计划中,重建受灾地区的房屋和建筑物是一个重要的方面。

这包括修复受损的房屋、重建毁坏的建筑物,以及提供住房设施给无家可归的人们。

3.经济恢复和发展:重建计划还会考虑受灾地区的经济恢复和发展。

这可能包括支持当地企业和农民重新恢复生产,提供就业机会,鼓励投资,促进经济多元化等。

此外,还可以通过税收政策和财政支援等手段,刺激经济的发展。

4.社会福利和民生保障:重建计划也会关注受灾地区的社会福利和民生保障。

这可以包括提供紧急救助和医疗援助,重建受损的教育和医疗设施,支持社会保障体系的运行等。

确保受灾人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是重建计划的重要目标之一。

5.环境保护和风险减灾:重建计划还应考虑对环境的保护和风险减灾的措施。

这可以包括修复受损的生态系统,规划防灾设施,加强监测和预警系统等。

通过采取这些措施,可以减少未来灾害的风险,提高受灾地区的抵御能力。

总之,灾后恢复重建计划是为了帮助受灾地区从灾难中恢复过来,并为他们建设更加抗灾和可持续发展的未来而制定的一系列政策和措施。

通过综合考虑基础设施、房屋和建筑、经济社会发展、社会福利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需求,制定合理有效的重建计划,可以帮助受灾地区尽快恢复正常,并提高其抵御灾害的能力。

灾后恢复和重建管理制度

灾后恢复和重建管理制度

灾后恢复和重建管理制度灾后恢复和重建管理制度是指在灾害事件发生后,政府为了全面有效地进行恢复和重建工作所制定的管理规定和措施。

灾后恢复和重建是保障受灾地区居民正常生活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工作,而管理制度的建立则能够提供指导和保障,使灾后恢复和重建工作能够有序进行。

一、背景介绍灾害事件包括自然灾害和人为灾害,如地震、洪水、火灾、爆炸等。

这些灾害会给受灾地区带来巨大的损失,包括人员伤亡、基础设施破坏、农作物减产等。

因此,建立一套完善的灾后恢复和重建管理制度对于受灾地区的恢复和重建工作至关重要。

二、管理制度的重要性1. 提供指导:管理制度能够明确灾后恢复和重建工作的步骤、责任和流程,为各相关部门提供明确的指导,避免混乱和冲突。

2. 加强协调:灾后恢复和重建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和多个方面,管理制度能够加强各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和合作,形成合力,提高恢复和重建的效率。

3. 规范行为:管理制度能够规范各相关方的行为,明确他们的职责和权益,避免权力的滥用和不当行为的发生。

4. 提供保障:管理制度能够保障受灾地区居民的权益,包括提供安全的住所、解决就业问题、恢复基本生活设施等。

三、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 灾害评估和灾情报告:灾后恢复和重建工作首先需要进行灾害评估,明确受灾程度和灾害影响,并及时向上级政府提交灾情报告,为灾后恢复和重建工作提供依据。

2. 资金及物资保障:灾后恢复和重建需要大量的资金和物资支持,管理制度应明确地规定资金来源、分配方式、使用范围以及物资的采购和分配等问题。

3. 工作任务和责任划分:管理制度应明确灾后恢复和重建工作的目标和任务,并将相应的责任划分给各相关部门和人员,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心。

4. 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管理制度应鼓励公众广泛参与灾后恢复和重建工作,并规定信息公开的范围和方式,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5. 风险评估和灾害预防:管理制度应强调风险评估和灾害预防的重要性,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和工作内容。

情系灾区关注重建——《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发布

情系灾区关注重建——《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发布
尚可使 用的建筑物 、 构筑物和设 施 , 应
定的材料、 构配 件和 设备。工程监理单
位应当依 照施 工图设 计文件和 工程建
程 , 调查 评估 中经鉴 定确认 工程 质 在
量存 在 重大 问题 , 构成犯 罪的 , 负 对
当按照地震 灾 区的抗震 设防要求进行
设强制性 标 准实施 监理 , 并对 施 工质
毁损严重设施如有重大工 程质量 问 追究 题将 相关责任 《 条例》 规定, 地震灾后 在 恢复重
建 中, 关 地 方人 民政 府及 政 府 有关 部 有
依法办理有关用 地手续; 到期未转为 永久性用 地的, 复垦后交还原土 应当 地 使用 。 者
地震灾 后重建 T程 的选 址 ,应 当符合 地震灾 后恢复 重建规划 和抗震设防 、防灾减灾要 求
《 条例 》规 定 , 地 震 灾后恢 复 在 重建 中, 设单位、 察单位 、 计单 建 勘 设
位、 工单位或者工程 监理单位 , 施 降低 建设工程质量, 成重大安全事故, 造 构
要求。 《 条例 》 要求 , 国务院有关部 门应 当组织 对地 震灾 区地震动参 数、抗震 设防要求、 工程 建设标准进行复审; 确
恢复重建的实施
重点对 工程是否符合 抗震设 防要 求进行查验 , 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不
门 欠 单 程 或 明 暗 拖 施工 位工 款, 者 示、
示设计 单位 、施 工单位 违 反抗震 设防
要求和 工程 建设 强制性标 准 , 降低 建 设工程 质量 , 造成 重大安全事故 , 构成
: 例 》 定 , 地震 灾 区的受 条 规 对 的实际情况 , 采取就 地安置与
造 成破坏。 渡性安置地点的规模应 当 过 要 的消 防应急 通道 , 配备相应 的消防设

国务院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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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 比较 富集 ,世界 文化 自然遗产 和 自然保
护 区比较 集中 ,旅游资 源丰富 , 能 、有色金 属和非金 水
第一章
第一节
重建基础
灾区概况
属矿等 资源蕴 藏较 多。
— —
经济基 础 薄弱 ,平 原地 区工 业化程 度 相对较
高 ,高山高原地 区经 济规模较 小 ,产业结 构单一 ,贫 困 人 口集 中。
— —
持 以人为本 ,尊重 自然 ,统筹兼顾 ,科 学重建 。充 分依
靠 灾区广大干部 群众 , 弘扬 中华 民族 自力更生 、 苦奋 艰
斗 的优 秀 品质 。充分发 挥社会 主义 制 度的政治 优势 , 举 全 国之 力 ,有效 利用各种 资源 。通过 精心规划 、 心组 精
自然 灾害 频发 ,高 山高原 地 区地震 断裂带 纵
安置 受灾 群众 等方 面取 得重 大阶 段性 胜利 。
汶 川 地 震 灾 后恢 复 重 建 是一 项 十 分艰 巨的 工作 。 面对受 灾面积 广 大 、受灾人 口众 多 、自然 条件 复杂 、 基
中 国气象局 、中国银行 业监 督 管理 委 员会 、中国证券 监
督管理 委 员会 、 国保 险监 督管理 委 员会 、国家 电 力监 中
成 员单位 :陕西省 人 民政府 、 肃 省人 民政府 、 甘 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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勇 U磊
20 0 8年 5月 l 2日 l 4时 2 分 ,汶 川发 生里 氏 8 0 8 .
育 部 、 学技 术部 、工业 和信 息化 部 、国家 民族事 务 委 科
级特 大地 震 , 数万 同胞 在灾害 中不 幸遇 难 , 数百万 家庭 失去世 代 生活 的家 园 , 十年辛 勤劳 动积 累的财 富毁于 数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9年修订)正文:----------------------------------------------------------------------------------------------------------------------------------------------------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0年7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7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遵循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原则。

第三条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国家减灾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承担国家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人民政府安排的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红十字会、慈善会和公募基金会等社会组织,依法协助人民政府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国家鼓励和引导单位和个人参与自然灾害救助捐赠、志愿服务等活动。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

灾后恢复重建实施方案

灾后恢复重建实施方案

灾后恢复重建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以人为本”和“群众利益无小事”的理念,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狠抓各项措施的落实,确保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目标任务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全市灾民倒房重建任务。

每个全倒房户至少建成30平方米以上的牢固住房,确保灾民安全过冬。

三、政策措施1. 加强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尤其是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倒房重建工作的领导,层层建立工作责任制。

各县(市)区党委(工委)政府(管委)是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的组织者和责任人,要切实负起责任。

各乡镇(街道)也要切实负起组织实施落实的责任,凡重灾乡镇和有连片五户以上全倒户的乡镇都要制订切实可行的恢复重建实施方案,发动和组织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加灾后倒房重建。

2. 落实资金。

各级政府要切实安排好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确保资金的及时到位和有效使用。

同时,要积极争取上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和援助,为灾后恢复重建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

3. 加强监管。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监管,确保各项措施的落实和资金的有效使用。

同时,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确保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4. 做好宣传。

各级政府要加强宣传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进展情况和成果,增强群众对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信心和支持。

5. 做好服务。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灾民的服务工作,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为灾民提供安全、舒适的生活环境。

四、实施步骤1. 制定方案。

根据灾情和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灾后恢复重建实施方案。

2. 组织实施。

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组织相关人员开展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3. 监督检查。

对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措施的落实和资金的有效使用。

4. 验收评估。

对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进行验收评估,确保各项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5. 总结经验。

对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进行总结经验教训,为今后的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最新关于512汶川地震重建管理办法全文汶川地震重建

最新关于512汶川地震重建管理办法全文汶川地震重建

最新关于512汶川地震重建管理办法全文汶川地震重建为了有力、有序、有效推进“5.12”汶川地震灾后城镇居民住房重建工作,加强城镇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根据《四川省汶川地震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工作方案》和国家救灾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关于汶川重建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有力、有序、有效推进“5.12”汶川地震灾后城镇居民住房重建工作,加强城镇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根据《四川省汶川地震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工作方案》和国家救灾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省财政专项用于地震灾区城镇居民住房恢复重建的补助资金。

包括对住房毁损(指住房倒塌或严重破坏不可修复,下同)导致无房可住的城镇受灾家庭的补助资金和对其它受损住房的除险加固补助资金。

第三条城镇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严格按《四川省汶川地震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工作方案》中确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各地不得扩大或缩小补助范围,不得提高或降低补助标准。

第四条对住房受灾城镇居民家庭住房、收入、户籍、受损程度、补助对象和标准等的核实和审批。

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核实受灾居民家庭的住房情况和灾损情况;镇(乡)居民住房未在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登记确权的,可由镇(乡)政府核实确认。

县及以上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核实受灾居民家庭收入情况;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核实受灾居民家庭的户籍和家庭人数情况。

资金的具体补助对象和补助金额由县及以上建设(房管)部门会同财政、民政部门审批。

第五条城镇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资金补助对象及补助标准须按照受灾居民申请、群众评议、社区(镇乡)公示、街道(镇乡)审核、县(市、区)审批的程序实施。

第六条城镇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拨付和结算。

住房毁损补助资金。

省对各地的住房毁损补助资金采取分批预拨、据实结算的办法。

即省财政根据各地住房重建进度,预拨住房毁损补助资金,确保各地兑付。

震灾后的灾后重建与恢复管理制度

震灾后的灾后重建与恢复管理制度

震灾后的灾后重建与恢复管理制度灾难灾祸往往给人们的生活和社会带来巨大的破坏和困境。

为了迅速恢复灾后受灾地区的生产生活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建立一套完善的灾后重建与恢复管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以震灾为例,探讨灾后重建与恢复管理制度的相关问题。

一、灾后重建的总体目标与原则灾后重建的总体目标是:恢复和重建受灾地区的经济、社会和环境体系,促进社会稳定和居民生活的恢复与改善。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制定以下原则:1. 科学规划重建:在灾后重建之前,需要进行全面的基础设施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估,确保重建的科学合理。

2. 综合协调发展:在灾后重建的过程中,需要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和环境等多个方面的需求,确保灾后重建不仅仅是恢复受灾地区的原有状态,更要达到全面协调发展的目标。

3. 人民主体性原则:在灾后重建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受灾地区居民的意愿和需求,尊重他们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4. 防灾减灾为主:灾后重建应以防灾减灾为出发点,采取相应的措施减少受灾风险,提高灾害抵御能力。

二、灾后重建的程序与组织机制1. 灾后重建规划编制:灾后重建规划是灾后重建工作的基础和指导文件。

相关部门应组织力量,制定科学合理的灾后重建规划,明确重建的目标、内容、程序和责任分工。

2. 资金筹措与管理:灾后重建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

相关机构应设立专门的灾后重建资金,采取多种方式筹措资金,并进行严格的资金管理。

3. 项目设计与实施:根据灾后重建规划确定的重建项目,组织专业团队进行详细设计,并按照规划方案进行实施。

同时,需要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监督和质量管理。

4. 信息共享与宣传:灾后重建工作需要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共享,向受灾地区居民宣传重建情况,增强社会的信心和参与度。

三、灾后恢复管理制度的完善灾后恢复管理制度包括:住房恢复、基础设施恢复、生态环境恢复、经济恢复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下面分别进行阐述:1. 住房恢复管理制度:住房是居民生活的基本需求,灾后要加强住房恢复的管理,包括对受损房屋的评估和修复,对无家可归人员的救助和安置等。

灾后恢复和重建管理制度

灾后恢复和重建管理制度

灾后恢复和重建管理制度灾后恢复和重建管理制度在面对自然灾害造成的灾害后,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的建立和完善是保障灾区人民生命安全、财产安全以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关键。

本文将就灾后恢复和重建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主要内容以及完善方向进行论述。

一、灾后恢复和重建管理制度的重要性灾害带来的破坏是巨大而复杂的,人们需要建立一套科学、高效的管理制度,来协调各方面资源,推动灾后恢复和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灾后恢复和重建管理制度的建立,不仅可以提供有力和有序的组织保障,还可以减少灾后临时乱象,帮助灾区人民尽快恢复生活,重建家园。

二、灾后恢复和重建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一)灾后评估:在灾害发生后,要对灾区进行全面、精准的评估。

这包括评估灾害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程度,评估灾区的基础设施、住房、教育、医疗等需求,评估人民生活的恢复情况等。

只有通过全面的评估,才能有针对性地开展后续的恢复和重建工作。

(二)灾后规划:在灾后恢复和重建工作中,规划是至关重要的一环。

灾后规划应根据灾害评估结果,确定未来的发展目标和规划方向。

针对不同的灾害类型和地区特点,制定可行和可持续的恢复和重建规划,以便在灾后尽快将生活重回正轨。

(三)资源整合:灾后恢复和重建需要各方面的资源支持,包括财政资金、物资供应、技术支持等。

管理制度应该能够通过各级政府的统筹协调,整合各方面的资源,确保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

同时,还要注重与相关部门、机构以及社会组织的合作,形成合力,推动灾后恢复和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项目管理:灾后恢复和重建工作众多复杂,需要进行细化和分阶段的项目管理。

管理制度应该能够确保项目的规范实施,项目进展的透明可控,以及项目效益的评估和总结。

同时,还要重视对项目相关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管理和实施能力。

三、灾后恢复和重建管理制度的完善方向(一)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并规定相应的惩罚和补偿机制。

通过法律的支持和保障,进一步提高管理制度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政策摘编》的通知-川商改[2008]25号

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政策摘编》的通知-川商改[2008]25号

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政策摘编》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政策摘编》的通知(川商改〔2008〕25号)各市州商务局、扩权试点县商务主管部门:汶川地震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出台了系列政策。

为便于灾区商务系统了解相关政策,现将有关涉及商务工作的政策摘要印发各地。

希望各地加强政策服务,主动上门送政策,指导企业用好用足政策,增强又好又快发展的能力,充分运用政策推动灾后恢复重建,通过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分类指导,尽快恢复灾区商贸流通业和对外经济贸易,夺取抗震救灾和商务工作健康发展的全面胜利。

附件: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政策摘编二〇〇八年七月三十一日附件: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政策摘编(四川省商务厅2008年7月31日)一、国务院《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国务院第526号令)摘要条例自2008年6月8日起施行。

分总则、过渡性安置、调查评估、恢复重建规划、恢复重建的实施、资金筹集与政策扶持、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及附则等九章,共80条。

1.第二章过渡性安置第11条中,明确过渡性安置地点应当按比例配备日常用品供应点、少数民族特需品供应点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

2.第四章恢复重建规划第25条中,明确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包括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和市场服务体系规划等9个专项规划。

3.第五章恢复重建实施第35条中,明确了各级政府及部门的职责,商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重要生活必需品供应;并具体组织实施商贸流通等恢复重建。

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汶川特大地震给四川、甘肃、陕西等地人民生命财产和经济社会发展造成重大损失。

为支持和帮助受灾地区积极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使地震灾区早日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现就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政策措施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集中力量办大事的政治优势,举全国之力支持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统筹规划、精心组织,明确政策、加强保障,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努力争取灾后恢复重建的最大效益和最好效果,让灾区人民满意,让全国人民满意。

(二)基本原则。

1.全面支持,突出重点。

政策措施支持范围覆盖灾后恢复生产和重建的各方面,同时重点支持城乡居民倒塌毁损住房、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等恢复重建。

2.统筹协调,形成合力。

综合运用财政、税收、金融、产业、就业等各类政策,统筹协调中央和地方各项财政投入、对口支援、国内银行贷款等资金,引导使用好各类捐赠资金,使政策安排、资金投入及重建规划相互衔接,有机配合,形成合力。

3.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根据受灾程度、恢复重建对象的不同,实行分类支持。

对受灾严重地区给予重点支持;对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益性基础设施恢复重建,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捐赠等其他投入为辅;对工商等企业恢复生产和重建,运用市场机制,以企业生产自救为主,国家给予财税等政策支持,带动银行信贷资金投入。

4.立足自救,各方帮扶。

贯彻一方有难、八方支援,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方针,把国家支持、社会援助和生产自救结合起来,调动和发挥受灾地区干部群众等各方面的积极性,立足自力更生,加快恢复重建。

①/Art_View.asp?ID=444,最后访问时间2011年8月23日。

灾后恢复和社会重建管理制度

灾后恢复和社会重建管理制度

灾后恢复和社会重建管理制度灾后恢复和社会重建是任何国家和地区都会面临的重要议题。

在灾害之后,社会面临着巨大的破坏和挑战。

为了有序地恢复和重建社会,确立一个有效的灾后恢复和社会重建管理制度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探讨如何建立和管理这样一个制度,并评估其中的挑战和机遇。

一、灾后恢复和社会重建管理的重要性灾后恢复和社会重建是灾害管理过程中的一个关键阶段。

它不仅影响到受灾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也是恢复受灾人民生活的关键。

建立一个有效的管理制度可以为灾后恢复和重建工作提供指导和支持,确保资源的合理分配和有效使用。

二、建立灾后恢复和社会重建管理制度的原则1. 多部门合作:灾后恢复和社会重建涉及到许多不同的方面,如基础设施恢复、社会救助和公共安全等。

因此,建立一个整合各部门资源和功能的协调机制是必要的。

2. 公众参与:灾后恢复和社会重建过程中,公众的参与和意见是非常重要的。

政府应该设立相关的机制,鼓励和促进公众的参与和反馈。

3. 高效管理:建立一个高效的管理机制,确保资源的有效调配和工作的及时推进。

制定明确的工作计划和责任分工,并监测和评估工作的进展。

三、灾后恢复和社会重建管理制度的组成1. 政策和法律框架:建立相应的政策和法律框架,确保灾后恢复和社会重建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 机构设置:设立专门的机构或部门来负责灾后恢复和社会重建工作,确保协调和监督的顺利进行。

3. 资源管理:建立一个资源管理机制,包括资金、物资和人力资源的调配和管理。

4. 信息管理:建立信息收集、共享和分析的机制,以便更好地了解和应对灾害的影响和需求。

5. 社会参与:鼓励公众的参与和合作,提供信息和资源的共享平台。

四、灾后恢复和社会重建管理制度的挑战和机遇建立和管理灾后恢复和社会重建管理制度面临着一些挑战,其中包括:1. 资金不足:灾后恢复和社会重建工作需要大量的投资,但资源有限。

政府需要寻求国内外的合作和援助。

2. 行政机构能力:灾后恢复和社会重建工作需要跨部门协调和合作,而政府机构的能力可能存在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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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后恢复重建条例第一条为了保障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地开展,积极、稳妥恢复灾区群众正常的生活、生产、学习、工作条件,促进灾区经济社会的恢复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统筹兼顾、分步实施、自力更生、国家支持、社会帮扶的方针。

第三条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受灾地区自力更生、生产自救与国家支持、对口支援相结合;(二)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三)就地恢复重建与异地新建相结合;(四)确保质量与注重效率相结合;(五)立足当前与兼顾长远相结合;(六)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必要时成立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协调机构,组织协调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共同做好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第五条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多种渠道筹集资金、物资,开展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国家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给予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扶持,并积极提供物资、技术和人力等方面的支持。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支持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采用先进的技术、设备和材料。

国家接受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的符合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需要的援助。

第六条对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过渡性安置第七条对地震灾区的受灾群众进行过渡性安置,应当根据地震灾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投亲靠友、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

政府对投亲靠友和采取其他方式自行安置的受灾群众给予适当补助。

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条过渡性安置地点应当选在交通条件便利、方便受灾群众恢复生产和生活的区域,并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可能发生洪灾、山体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雷击等灾害的区域以及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

实施过渡性安置应当占用废弃地、空旷地,尽量不占用或者少占用农田,并避免对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生态脆弱区域造成破坏。

第九条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条件,因地制宜,为灾区群众安排临时住所。

临时住所可以采用帐篷、篷布房,有条件的也可以采用简易住房、活动板房。

安排临时住所确实存在困难的,可以将学校操场和经安全鉴定的体育场馆等作为临时避难场所。

国家鼓励地震灾区农村居民自行筹建符合安全要求的临时住所,并予以补助。

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条用于过渡性安置的物资应当保证质量安全。

生产单位应当确保帐篷、篷布房的产品质量。

建设单位、生产单位应当采用质量合格的建筑材料,确保简易住房、活动板房的安全质量和抗震性能。

第十一条过渡性安置地点应当配套建设水、电、道路等基础设施,并按比例配备学校、医疗点、集中供水点、公共卫生间、垃圾收集点、日常用品供应点、少数民族特需品供应点以及必要的文化宣传设施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

过渡性安置地点的规模应当适度,并安装必要的防雷设施和预留必要的消防应急通道,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防范火灾和雷击灾害发生。

第十二条临时住所应当具备防火、防风、防雨等功能。

第十三条活动板房应当优先用于重灾区和需要异地安置的受灾群众,倒塌房屋在短期内难以恢复重建的重灾户特别是遇难者家庭、孕妇、婴幼儿、孤儿、孤老、残疾人员以及学校、医疗点等公共服务设施。

第十四条临时住所、过渡性安置资金和物资的分配和使用,应当公开透明,定期公布,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五条过渡性安置用地按临时用地安排,可以先行使用,事后再依法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到期未转为永久性用地的,应当复垦后交还原土地使用者。

第十六条过渡性安置地点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次生灾害、饮用水水质、食品卫生、疫情的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以及环境卫生整治。

使用的消毒剂、清洗剂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避免对土壤、水资源、环境等造成污染。

过渡性安置地点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治安管理,及时惩处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受灾群众应当在过渡性安置地点所在地的县、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下,建立治安、消防联队,开展治安、消防巡查等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七条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受灾群众和企业开展生产自救,积极恢复生产,并做好受灾群众的心理援助工作。

第十八条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修复毁损的农业生产设施,开展抢种抢收,提供农业生产技术指导,保障农业投入品和农业机械设备的供应。

第十九条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优先组织供电、供水、供气等企业恢复生产,并对大型骨干企业恢复生产提供支持,为全面恢复工业、服务业生产经营提供条件。

第三章调查评估第二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工作,为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提供依据。

第二十一条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城镇和乡村受损程度和数量;(二)人员伤亡情况,房屋破坏程度和数量,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工农业生产设施与商贸流通设施受损程度和数量,农用地毁损程度和数量等;(三)需要安置人口的数量,需要救助的伤残人员数量,需要帮助的孤寡老人及未成年人的数量,需要提供的房屋数量,需要恢复重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需要恢复重建的生产设施,需要整理和复垦的农用地等;(四)环境污染、生态损害以及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毁损等情况;(五)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以及地质灾害、地震次生灾害和隐患等情况;(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地形地貌以及河势和水文情势、重大水利水电工程的受影响情况;(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八)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需要调查评估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分工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毁损严重的水利、道路、电力等基础设施,学校等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其他建设工程进行工程质量和抗震性能鉴定,保存有关资料和样本,并开展地震活动对相关建设工程破坏机理的调查评估,为改进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和工程建设标准,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第二十三条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应当采用全面调查评估、实地调查评估、综合评估的方法,确保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评估结论的可靠性。

地震部门、地震监测台网应当收集、保存地震前、地震中、地震后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并建立完整的档案。

开展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四条地震灾害调查评估报告应当及时上报国务院。

第四章恢复重建规划第二十五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与地震灾区的省级人民政府共同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包括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农村建设规划、城乡住房建设规划、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生产力布局和产业调整规划、市场服务体系规划、防灾减灾和生态修复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专项规划。

第二十六条地震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省级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实施规划。

第二十七条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优先恢复重建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和公共服务设施;尊重科学、尊重自然,充分考虑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统筹兼顾,与推进工业化、城镇化、新农村建设、主体功能区建设、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相结合,并坚持统一部署、分工负责,区分缓急、突出重点,相互衔接、上下协调,规范有序、依法推进的原则。

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

第二十八条地震灾后调查评估获得的地质、勘察、测绘、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应当作为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依据。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震地质、地震活动特性的研究成果和地震烈度分布情况,对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进行复核,为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进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提供依据。

第二十九条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包括地震灾害状况和区域分析,恢复重建原则和目标,恢复重建区域范围,恢复重建空间布局,恢复重建任务和政策措施,有科学价值的地震遗址、遗迹保护,受损文物和具有历史价值与少数民族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修复,实施步骤和阶段等主要内容。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重点对城镇和乡村的布局、住房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农业生产设施建设、工业生产设施建设、防灾减灾和生态环境以及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土地整理和复垦等做出安排。

第三十条地震灾区的中央所属企业生产、生活等设施的恢复重建,纳入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统筹安排。

第三十一条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吸收有关部门、专家参加,并充分听取地震灾区受灾群众的意见;重大事项应当组织有关方面专家进行专题论证。

第三十二条地震灾区内的城镇和乡村完全毁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人口规模超出环境承载能力,需要异地新建的,重新选址时,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或者生态脆弱和可能发生洪灾、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灾害的区域以及传染病自然疫源地。

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新址进行论证,听取公众意见,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批准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是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基本依据,应当及时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公布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所依据的基础资料修改、其他客观条件发生变化需要修改的,或者因恢复重建工作需要修改的,由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意见,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章恢复重建的实施第三十四条地震灾区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协助、指导地震灾区的恢复重建工作。

城镇恢复重建应当充分考虑原有城市、镇总体规划,注重体现原有少数民族建筑风格,合理确定城镇的建设规模和标准,并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第三十五条发展改革部门具体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统筹规划、政策建议、投资计划、组织协调和重大建设项目的安排。

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安排和政策建议,并具体负责灾后恢复重建财政资金的拨付和管理。

交通运输、水利、铁路、电力、通信、广播影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有关基础设施的灾后恢复重建。

建设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公用设施的灾后恢复重建。

民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受灾群众的临时基本生活保障、生活困难救助、农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社会福利设施恢复重建以及对孤儿、孤老、残疾人员的安置、补助、心理援助和伤残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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