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案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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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淮海工学院在申报江苏海洋大学过程中,丢失申报材料一份,2011年3月22日晚电视上显示:拾到此份材料者,如在2011年3月28日前交到淮海工学院,将得到5万元的奖励,问上述内容是否构成要约?为什么?

2、假如上述材料被尹继良拾到,尹在3月28日把此材料交到淮海工学院,要求得到5万元的奖励,问尹的行为是否构成承诺?为什么?

3、假如尹拾到上述材料,看过后认为此份材料对淮海工学院申报江苏海洋大学非常重要,便在心里暗想:淮工要集资建房,自己有18万元存款,集资建房需30万元,集资房还差12万元,便在3月25日打电话到淮海工学院,要求把5万元的奖励增加到12万元,淮工不同意,3月28日尹看到12万元无望,便到淮工只要5万元的奖励,假如你是淮工领导应如何处理?

4、海港旅游公司于6月1日向碱厂发出要约,限6月15日复到有效,6月4日碱厂电传表示承诺,但提出必须降价10%,旅游公司正研究如何答复时,由于旅游线路发生对碱厂有利的变化,碱厂又于6月10日来电表示,无条件承诺旅游公司6月1日的要约,问旅游公司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5、西格马汽车修理公司向连云港汽车美容中心发出要约一份,限5月5日复到有效,由于市场情况不稳定,对方延至5月7日才发电表示承诺,对此我方应如何处理?

6、我出口企业对意大利某商要约限10日复到有效。9日意商用电报通知我方承诺该要约,由于电报局传递延误,我方于11日上午才收到对方的承诺通知,而我方在收到承诺通知已获悉市场价格已上涨。对此,我方应如何处理?

7、淮海工学院在7月5日向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发出要约,购买两辆黑色3000型桑塔纳轿车,单价为每辆20万元,限7月20日复到有效,7月18日上海公司把车送到淮工,淮工能否拒收?

8、我某出口公司于2月1日向美商报出某农产品,在要约中除列明各项必要条件外,还表示:“Packkng in sound bags”。在要约有效期内美商复电称:“Refer to your telex first accepted,packing in new bags”。我方收到上述复电后,即着手备货。数日后,该农产品国际市场价格猛跌,美商来电称:“我方对包装条件做了变更,你方未确认,合同并未成立。”而我出口公司则坚持合同已经成立,于是双方对此发生争执。你认为,此案应如何处理?试简述理由。

9、我某对外工程承包公司于5月3日以电传请求意大利某供应商要约出售一批钢材。我方在电传中声明:要求这一要约是为了计算一项承造一幢大楼的标介和确定是否参加投标之用,我方必须于5月15日向招标人送交投标书,而开标日期为5月31日,意供应商于5月5日用电传就上述钢材向我要约。我方据以计算标价,并于5月15日向招标人递交投标书。5月20日意供应商因钢材市场上涨,发来电传通知撤销他5月5日的要约,我方当即复电表示不同意撤盘。于是,双方为能否撤销要约发生争执。及到5月31日招标人开标,我方中标,随即电传通过意供应商我方承诺该商5月5日的要约。但意商坚持该要约已于5月20日撤销,合同不成立。而我方则认为合同已经成立。对此,双方争执不下,遂协议提交仲裁。试问,如你为仲裁员,将如何裁决?说明理由。

1、某工厂欲向某机械公司订做电机一台,双方协商后,机械公司拿出事先准备好的

公司的买卖合同,表示如果该工厂对合同条款无异议可以在合同上签字。该合同写道:除电机本身的质量问题,如果电机由于使用人的操作造成人身伤害的,本公司概不负责。如果由于其他公司供货迟延导致我公司不能如期交货的,免除违约责任。

问:⑴该合同是什么性质的合同?为什么?

⑵该合同条款是否有效?理由何在?

2、4月1日,某建筑公司为买进一批水泥,分别向甲水泥厂和乙水泥厂发出了

信函,内容如下:我公司急需某型号水泥100吨,如果你厂有货,请来函告知,具体价格面议。甲水泥厂收到该信后,给建筑公司回了一封信,内容是:你公司所需的某型号水泥我厂有货,每吨的价格为600元,如果需要的话,请先预付货款1000元,余款货到后支付。如果我厂在4月10日没有收到贵公司的回信,即表示你公司同意我厂提出的条件,我厂将径直发货至你公司。建筑公司收到甲水泥厂的回信后,认为甲水泥厂提出的货款支付方式可以接受,但是希望每吨价格为550元,于是,向甲水泥厂发了第二封信,内容是:我公司愿意和你厂达成这笔交易,但每吨价格能否为550元,货款支付方式我公司都接受,但是希望你厂能送货上门,并在本月15日之前给予答复。某建筑公司4月10日收到乙水泥厂报价信函,内容为:我厂有你公司需要的水泥,价格为450元,如果同意购买,请在4月20日之前给予答复。

建筑公司认为乙水泥厂的价格合理,于是4月12日向乙厂发出表示同意乙厂的条件的信函。

问:⑴哪些信件属于要约?为什么?

⑵建筑公司发给甲水泥厂和乙水泥厂的信函在合同法上被称为什么?

⑶如果建筑公司未能在4月10日给甲水泥厂回信,该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⑷如果甲水泥厂收到建筑公司的信后,积极备货,并准备了与送货有关的事宜,但是没有在建筑公司规定的时间内给予答复,建筑公司以已与乙厂订立了买卖合同为由,拒绝与之订立合同,甲水泥厂可否要求建筑公司给予赔偿?为什么?

⑸如果甲水泥厂在4月15日给予建筑公司答复,表示同意,可建筑公司发给甲水泥厂表示不购买该厂的水泥的信函于4月16日到达甲水泥厂,那么甲水泥厂与建筑公司的合同是否成立?建筑公司可否以发出拒绝的信函为由否认合同的成立?请说明理由。

⑹如果建筑公司发给乙水泥厂的信由于邮局的原因而没能在4月20日送达给乙厂,乙水泥厂并没有表示是否接受这封迟到的信函,那么建筑公司和乙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请说明理由。

3、1997年6月15日,A公司向B公司发出一份订单,并要求B公司在1997年7月10日之前答复。1997年7月初,该种货的国际市场价格大幅度下降,A公司通知B公司:“前次订单中所列货物价格作废,如你公司愿意降价20%,则要约有效期延至7月20日。”B公司收到通知后,立即于7月3日回信表示不同意降价,同时对前一订单表示接受。正常情况下,此信可以在7月8日到达,但由于邮局工人罢工,A公司于7月15日才接到回信,立即答复:“第一次的订单已经撤销,接受无效。”B公司坚持第一次的订单不能撤销,A公司又于7月20日回复认为B公司的承诺已经逾期,合同没有成立。

问:⑴A公司6月15日的订单的性质如何?理由何在?

⑵A公司7月初的通知的效力如何?理由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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