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某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若干问题地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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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总结

陕西省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总结

陕西省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一、支付项目:1、丧葬费:厅级及以上人员(含经批准享受厅级待遇的离休人员)为4000元,其他人员为3500元。

丧葬费包干使用,节约部分归亲属所有,超支部分亲属自理.2、遗属困难补助金:2000年1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间,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

2008年9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为: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3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80元。

2011年1月1日至今: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30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350元。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因公死亡人员遗属,在此标准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2013年9月30日以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的遗属。

农业人口遗属由原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3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由原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85元.3、一次性抚恤金:(2013年10月1日开始有,之前没有)已退休人员死亡的,抚恤金标准以死亡前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一次性发放20个月。

其他参保人员死亡的,抚恤金标准以死亡前最后一个月缴费工资为基数,按照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分档发给:缴费年限满10年的,全额发给,一次性发放20个月;满9年不满10年的,发给90%;满8年不满9年的,发给80%;满7年不满8年的,发给70%;满6年不满7年的,发给60%;满5年不满6年的,发给50%;满4年不满5年的,发给40%;不满4年的,发给30%。

二、支付渠道1、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死亡时,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企业从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

2、依法破产企业已移交社会保险机构管理的离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3、抚恤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三、遗属条件、范围1、职工成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生前直系亲属无生活来源,系依靠死者供养,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1)祖父、父、夫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祖母、母、妻年满55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祖父、祖母作为供养对象,还必须是目前无子女或子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收入来源者。

对企业职工在职非因工死亡遗属待遇规定的归纳梳理(优秀范文五篇)

对企业职工在职非因工死亡遗属待遇规定的归纳梳理(优秀范文五篇)

对企业职工在职非因工死亡遗属待遇规定的归纳梳理(优秀范文五篇)第一篇:对企业职工在职非因工死亡遗属待遇规定的归纳梳理对企业职工在职非因工死亡遗属待遇规定的归纳梳理企业职工不幸死亡,如果从死亡原因看,可以分为因工或非因工死两大类;如果从死亡时间上看,可分为在职时死亡和离退休后死亡两大类。

目前,对劳动者因工死亡遗属的津贴和待遇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已经有清楚的规定。

本文仅就山东省企业职工在职非因工死亡遗属津贴的规定进行梳理。

一、目前有效的全国性规定还是上世纪50年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14 条乙款规定的具体津贴、待遇是: “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 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 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2 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 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 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到12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23 条则规定: “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 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14 条乙款的规定: 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2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 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 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 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 这样,即使各省、市、自治区对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没有具体的、更新的规定,职工遗属仍然可以依据上述上世纪50年代的规定,要求获得非因工死亡遗属待遇。

二、目前山东省的规定及分析1、山东省的规定(1)《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3〕53号)规定,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补助费的标准调整为每人1000元。

(2)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总工会《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发[1993]343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救济费。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等问题的通知[大全5篇]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等问题的通知[大全5篇]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等问题的通知[大全5篇]第一篇: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等问题的通知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等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养老〔2007〕36号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遗属津贴制度,现就调整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下同)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问题通知如下:一、丧葬补助费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3个月的标准发给。

离退休(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所在省辖市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3个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标准发给。

二、一次性抚恤金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调整为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20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调整为按其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养老金20个月的标准发给。

三、遗属生活补助费从2007年7月1日起,对供养直系亲属按月给付的生活补助费标准调整为:遗属是非农业人口,户籍在省辖市市区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300元,户籍在县(市)乡(镇)的月生活补助费为220元;遗属是农业人口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150元。

孤身一人的,在上述标准上另加20元。

遗属生活补助费从职工死亡次月起给付。

遗属待遇标准确定后,除我省统一调整标准外,不因遗属本人居住地变动而改变。

职工有多名遗属时,全部遗属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之和,不得超过该职工生前月工资或月基本养老金。

四、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在职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时,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1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时,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当月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1个月的标准发给。

五、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及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的条件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及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的条件,比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执行。

(新)民营企业员工非因公死亡的福利待遇问题

(新)民营企业员工非因公死亡的福利待遇问题

关于员工非因工死亡的福利待遇问题的报告今年我公司已发生了两起员工因疾病而死亡(非因工死亡)的事件,在处理员工非因工死亡过程中,我们在集团的所有规定里没有找到一个清晰和明确的说法。

最近,死亡员工家属向我们提出了员工死亡后的福利待遇问题,引起了我们关注。

下面我们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对民营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及其直系亲属是否能享受有关待遇的问题进行探讨。

1、民营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是否也能享受有关待遇的问题1.1国家的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原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中对〈劳动法〉第73条说明是:依法是指法律、法规。

目前主要依照《劳动保险条例》……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继续依照有效的劳动规章及一些规范性文件执行。

根据以上的法律法规文件,民营企业的职工应适用《劳动保险条例》及相关享受待遇的规范性文件,并享受相关待遇。

1.2案例2004年5月,在某私营企业打工的阳某因交通事故死亡,该私企未给予其父母任何丧葬抚恤待遇。

阳某父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起申诉,请求裁决由该企业给予丧葬费10500元、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费37060元。

该私企辩称,阳某的交通事故不在上下班之时,也不在上下班途中,且阳某父母已获得交通事故责任人的赔偿,再行申诉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在查明阳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属实的基础上,依照《劳动法》、《劳动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认定阳某虽为私营企业职工,尽管《劳动保险条例》未把私营企业列入调整范围,但是《劳动法》把私营企业列为调整范围,阳某非因工死亡也应享受相关待遇。

财政部关于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有困难应如何解决

财政部关于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有困难应如何解决

财政部关于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有困难应如何解决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工人阶级的利益得到了越来越大的保障。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使得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情况依然存在。

因此,财政部有责任采取措施解决这个问题,为企业职工及其家属提供必要的帮助和保障。

首先,要建立健全保险制度,保障企业职工权益。

财政部可以通过设立特殊职工保险基金来解决这个问题,确保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遗属能够得到及时且足够的经济补偿。

同时,财政部还可以引导企业加强参保意识,促进企业职工积极参加保险,以提高职工权益保障的水平。

此外,合理确定保障标准和赔偿机制也是非常重要的,以确保职工及其家属能够获得公平合理的经济补偿。

其次,财政部还可以通过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为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提供经济援助。

财政部可以制定相关政策,设立专项救助基金,并将这部分资金用于资助企业职工的遗属生活费用,以减轻其经济负担。

此外,财政部还可以与其他相关部门合作,通过建立社会救助机制,向遗属提供住房、教育、医疗等方面的补助,从而全面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此外,财政部还可以通过加强监管,确保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为遗属提供相应的福利和待遇。

财政部可以加大对企业的日常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

同时,财政部还可以建立投诉举报制度,为遗属提供一个反映问题的渠道,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并对有关企业进行处罚,真正保护企业职工的权益。

最后,财政部还可以通过加强宣传,提高企业职工权益保障的知晓率和合理维权的能力。

财政部可以利用各种媒体,向企业职工普及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让他们了解和掌握自己的权益,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财政部还可以开展相关培训,提高企业职工的维权能力,帮助他们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总之,财政部对于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问题应该引起重视,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解决。

通过建立健全保险制度,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强化监管和加强宣传,可以有效地保障企业职工及其家属的权益,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财政部关于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有困难应如何解决

财政部关于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有困难应如何解决

财政部关于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有困难应如何解决摘要:一、背景介绍- 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的问题二、解决方案1.丧葬补助金- 标准: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 资金来源: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2.抚恤金- 标准:根据在职时的缴费年限确定最高发放月数- 资金来源: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3.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标准: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居民消费水平适当调整- 资金来源: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三、实施细节1.申请流程- 遗属提供相关材料,向企业申请- 企业审核后,向社保部门申请- 社保部门审核后,发放补助2.资金发放- 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一次性发放-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按月发放四、注意事项1.累计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遗属,待遇标准不得超过最高发放月数2.遗属不得重复领取其他类似补助正文:在我国,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遗属可能会面临生活困难的问题。

为解决这一问题,财政部发布了相关规定,对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首先,对于丧葬补助金,其标准为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

资金来源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其次,抚恤金的标准根据在职时的缴费年限确定最高发放月数。

具体计算方法与在职人员相同。

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

抚恤金资金同样来源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此外,针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将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居民消费水平进行适当调整。

遗属可向企业提供相关材料申请生活困难补助,企业审核后向社保部门申请,审核通过后,补助资金将发放给遗属。

需要注意的是,累计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遗属,其待遇标准不得超过最高发放月数。

同时,遗属不得重复领取其他类似补助。

在职员工非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在职员工非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在职员工非工伤死亡赔偿标准在职员工非工伤死亡赔偿标准是指在职员工因疾病或其他非工伤原因导致死亡时,其家属可以获得的赔偿标准。

这一标准的设定对于保障员工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下文将对在职员工非工伤死亡赔偿标准进行详细解析。

首先,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雇主应当依法支付在职员工的死亡赔偿金。

具体标准为,连续工龄在12个月以下的,按照其本人上年度工资的20倍支付;连续工龄在12个月以上的,按照其本人上年度工资的15倍支付;连续工龄在20年以上的,按照其本人上年度工资的10倍支付。

这一规定体现了对于员工工作年限的重视,也充分考虑到了员工对于企业的贡献。

其次,对于在职员工非工伤死亡赔偿标准的具体执行,需要考虑到员工的工资水平、家庭状况等因素。

在确定具体赔偿金额时,应当充分考虑到员工的实际情况,确保其家属可以得到合理的赔偿。

同时,也需要建立健全的赔偿机制,确保赔偿金的及时发放,避免给家属带来不必要的经济困难。

此外,对于在职员工非工伤死亡赔偿标准的规定,也需要与企业的实际情况相结合。

不同行业、不同地区的企业情况各有不同,因此在制定具体的赔偿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到企业的经济承受能力,避免对企业造成过大的负担。

同时,也需要建立健全的风险防范机制,减少员工因工作原因导致的非工伤死亡事故发生,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

总之,在职员工非工伤死亡赔偿标准的设定是一项重要的社会政策,它关系到员工的权益和社会的稳定。

在制定和执行这一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到员工的实际情况,与企业的实际情况相结合,确保员工家属可以得到合理的赔偿,也需要建立健全的风险防范机制,减少非工伤死亡事故的发生。

希望相关部门和企业能够高度重视这一问题,为在职员工的权益和生命安全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法规汇总职工非因工死亡待遇的法律规定

法规汇总职工非因工死亡待遇的法律规定

法规汇总职工非因工死亡待遇的法律规定职工非因工死亡待遇是指职工在工作期间或离退休后,因非工作相关原因导致死亡而应享受的相关待遇。

为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我国法律法规对职工非因工死亡待遇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本文将对职工非因工死亡待遇的法律规定进行汇总。

一、劳动法及其解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其安排退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二条,国家规定退休待遇的,应当按规定给予职工退休待遇。

2.《工伤保险条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因疾病、非因工外伤或者其他原因突发重大疾病危险的,经有关医疗机构证明,在停止工作时间内,视同工伤待遇支付。

在职工因上述原因死亡时,将视为因工死亡,享受工伤待遇。

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1.《国家医疗保险条例》:根据《国家医疗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在参保期间,如因疾病、非因工外伤等原因死亡,其家属可以获得其所在地参保地的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的临时生活补助金。

2.《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条例》:根据《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被保险人在参保期间,如因疾病、非因工外伤等原因死亡,其遗属可以获得其所在地参保地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临时生活补助金。

三、福利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三条,职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因非工作相关原因死亡,其妻子可以享受丧假和丧葬费等相关待遇。

2.《关于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内务条令》:根据《关于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内务条令》第二百五十二条,如果军人在扣发休假期间内,因非工作相关原因死亡,其遗属将享受相关待遇。

四、退休金法律法规1.《国家工资法》:根据《国家工资法》第十六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职工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等,包括退休金。

企业员工最新非工伤死亡赔偿标准是什么

企业员工最新非工伤死亡赔偿标准是什么

Life is like a cup of tea. It will not suffer for a lifetime, but it will always suffer for a while.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企业员工最新非工伤死亡赔偿标准是什么在建国前已经参加了革命工作的职工。

他的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面补助标准的基础上还会再提高20%。

还有如果职工遗属是孤寡这种情况,还要在上面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再提高10%。

如果既在建国前参加了革命工作,又是孤寡,这种情况的补助标准就会在上面的补助标准基础上再提高30%。

我们都知道员工在工作的时候受伤或者死亡,公司是要做出工伤赔偿的。

如果不是因为工作死亡,那么公司做不做赔偿呢?答案是肯定的。

很多人都不知道不是因为工作死亡的人的赔偿标准,甚至以为不是因为工作死亡的人就不会有赔偿。

就和大家来聊一聊不是因为工伤死亡的人,也就是非因公死亡人员的赔偿情况,一起来看看吧。

企业职工非工死亡应享受的待遇有几种:1、丧葬费丧葬费的标准是按照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2个月来发放的。

2、一次性救济金如果非因工伤死亡的人的需要养育的直系亲属是一个人,就以这个人工资的6个月来发放;如果需要养育的是两个人,就以这个人工资的9个月来发放;如果需要养育的是三个人或者三个月以上,就以这个人工资的12个月来发放。

3、给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如果企业的职工或者是离退休人员因为生病或者是非因工而死亡,只要是这个人供养的直系亲属,又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他们每人每月都可以享受一定的补助,这个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了5种,分别是180元、170元、150元、140元、130元。

此外,在建国前已经参加了革命工作的职工。

他的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面补助标准的基础上还会再提高20%。

还有如果职工遗属是孤寡这种情况,还要在上面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再提高10%。

如果既在建国前参加了革命工作,又是孤寡,这种情况的补助标准就会在上面的补助标准基础上再提高30%。

关于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若干问题的探讨

关于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若干问题的探讨

关于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若干问题的探讨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关于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若干问题的探讨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作者:王斌谭学鹏日期:2016-01-26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构成工伤及第十五条规定视同工伤的企业职工,其本人工伤保险待遇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而当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时,有关待遇其遗属应该如何享受笔者结合鲁劳发[1993]343号、济劳险字(1998)3号、鲁劳社[2003]53号、劳社厅函[2004]176号、鲁人社办发[2012]74号、鲁人社办发[2013]92号、济人社发[2013]140号、2013年第1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等近年来国家、省、市颁布的相关文件,将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相关规定探讨如下:一、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分项1、丧葬补助费根据2003年9月1日起执行的《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3]53号)规定: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补助费的标准调整为每人1000元,包干使用,节约归家属。

2、一次性抚恤金或救济费(1)山东省规定标准:根据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总工会《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发[1993]343号)规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有直系亲属的,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或救济费,其标准为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2)济南市规定标准:根据济劳险字(1998)3号《转发山东省劳动厅、财政厅、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的通知》规定:关于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发给一次性救济费问题。

应按照山东省劳动厅、财政厅、总工会鲁劳发[1993]343号和济劳险字[1996]20号文件精神,职工死亡后,有直系亲属的,发给10个月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救济费。

财政部关于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有困难应如何解决的函-[77]财企字第106号

财政部关于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有困难应如何解决的函-[77]财企字第106号

财政部关于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有困难应如何解决的函正文:---------------------------------------------------------------------------------------------------------------------------------------------------- 财政部关于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有困难应如何解决的函(1977年6月15日(77)财企字第106号)四川省革委会:你省民政局一九七三年曾来函请示,关于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有困难应如何补助的问题,经研究后,我们于同年五月二十三日作了答复,大意是: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按《劳保条例》规定,应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的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至于其家属以后生活发生困难,应如何解决,……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以前,可以暂由企业单位按困难补助办法酌情给予解决。

根据四年来执行的情况看,这样办虽然解决了职工遗属的一些实际问题,但也发生了新的矛盾,各方面反映比较多。

……为了把今后的事情办好,经同有关方面反复研究,认为应当改变原来的答复,今后按下列办法办理:一、对于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遗属生活有困难的问题,各有关部门,遗属所在地的社、队和街道委员会,要加强职工遗属的政治思想工作,教育他们顾全大局,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革命精神,减轻国家负担,为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多做贡献。

二、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按规定由原企业单位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的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如其遗属以后生活发生困难,通过生产自救和依靠集体帮助,仍有严重生活困难,确实无力自行解决,而又符合救济条件的,可按一般社会救济办法,由当地社、队或街道在社会救济费内酌情给予必要的救济,企业单位不再给予补助。

三、本文下达前,已经处理过的这类问题,仍按原来确定的办法办理,不要改变,以免引来新的矛盾。

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待遇主要是什么

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待遇主要是什么

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待遇主要是什么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是遗属可以领取到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具体标准是由本地的人民政府确定的,所需的资金都是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所以,非因公死亡了的情况下也不代表着近亲属就不能领取到任何的补偿了,但一般并不需要公司负责赔偿。

▲一、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待遇主要是什么?在职职工非因工死亡待遇:1、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2、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

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二、职工因公死亡待遇职工因公死亡应发给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具体标准为:1、丧葬补助金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的标准发给。

2、供养亲属抚恤金发给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死者的亲属。

其标准为:配偶每月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中月平均工资的40%发给,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按30%发给,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10%。

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者本人工资。

当供养亲属丧失其供养条件时,不再享受该项抚恤金。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48个月至60个月的金额,具体标准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致残一级至四级而享受伤残抚恤金期间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金额标准的50%发给。

上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伤残抚恤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的一定比例每年调整一次。

三、工伤认定标准《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对工伤范围作出了规定,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可以享受哪些待遇(精)

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可以享受哪些待遇(精)

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答: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可以享受下列待遇:
1、丧葬补助金,标准为2个月本企业平均工资;如为实行土葬的回族、维吾尔族等10个少数民族职工,再增加50%;
2、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按死者在职时的原工资计发。

其中:供养直系亲属1人的,为6个月;供养直系亲属2人的,为9个月;供养直系亲属3人或3人以上的,为12个月;
3、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从2009年4月起,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25元;如为孤身一人的,可增加30%。

从2006年7月开始,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纳入统筹支付。

另外,对于工伤1-4级职工,后因病死亡的,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统计局日前发出通知:2010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46757元,月平均工资为3896元,比上年增长9.3%。

关于印发《关于将本市非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6)24号):非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申领生活困难补助费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调整本市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11)29号】:自2011年4月1日起,将本市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从每人每月45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505元。

财政部关于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有困难应如何解决

财政部关于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有困难应如何解决

财政部关于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有困难应如何解决摘要:一、问题的提出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政策依据三、补助的具体标准和申请程序四、解决遗属生活困难的建议正文:一、问题的提出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企业职工的福利待遇越来越受到重视。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一些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家庭遗属可能会面临生活困难。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财政部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旨在帮助这些遗属度过难关。

本文将就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应如何解决进行探讨。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政策依据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工作的通知》(财社[2012]69 号)文件精神,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家庭遗属可以申请生活困难补助。

同时,《关于调整部分民政救助标准的通知》(财社[2019]11 号)对补助标准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三、补助的具体标准和申请程序1.补助标准:根据不同地区和职工的死亡时间,补助标准有所不同。

以2019 年为例,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城镇居民每月补助金额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 倍,农村居民每月补助金额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1 倍。

2.申请程序:职工遗属可向企业所在地的社保部门提出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死亡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明、与死亡职工的关系证明等。

同时,还需填写《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申请表》,经审核合格后,即可领取补助。

四、解决遗属生活困难的建议1.提高补助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提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让更多遗属得到切实可行的帮助。

2.简化申请程序:进一步简化申请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确保遗属能够及时领取到补助。

3.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各种渠道,加大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政策的宣传力度,让更多遗属了解政策内容,及时享受政策待遇。

总之,解决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问题,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的共同努力。

非因公死亡赔偿法律规定(3篇)

非因公死亡赔偿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完善,我国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越来越重视。

非因公死亡赔偿法律制度作为劳动者权益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劳动者因非因公死亡所受到的损失得到合理赔偿。

本文将从非因公死亡赔偿的法律规定、赔偿范围、赔偿标准、赔偿程序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非因公死亡赔偿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非因公死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丧葬补助费、抚恤金、一次性赔偿金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因工受伤、患职业病或者因工死亡,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规定,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非因公死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丧葬补助费、抚恤金、一次性赔偿金等。

三、非因公死亡赔偿的范围1.丧葬补助费:用于支付劳动者死亡后的丧葬费用。

2.抚恤金:用于赔偿劳动者家属的精神损失。

3.一次性赔偿金:用于赔偿劳动者死亡给家属造成的经济损失。

四、非因公死亡赔偿的标准1.丧葬补助费: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和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一般不超过6个月。

2.抚恤金:根据职工工龄、月平均工资、家庭人口等因素确定,一般不超过20年。

3.一次性赔偿金:根据职工工龄、月平均工资、家庭人口等因素确定,一般不超过60个月。

五、非因公死亡赔偿的程序1.用人单位与家属协商:用人单位在得知劳动者死亡后,应当与家属协商赔偿事宜。

2.申请仲裁:协商不成,家属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仲裁裁决:仲裁委员会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作出裁决。

4.履行裁决:仲裁裁决生效后,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赔偿义务。

六、特殊情况下的赔偿1.家庭困难:对于家庭困难的劳动者家属,可以适当提高赔偿标准。

2.特殊情况:如劳动者因疾病死亡,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赔偿。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处理及死亡职工遗属有关待遇.doc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处理及死亡职工遗属有关待遇.doc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处理及死亡职工遗属有关待遇(摘编)一、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1、丧葬补助费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规定:“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或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2个月”。

(根据**青人[2019]231号文件规定,平均工资为2181元。

从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今后,随着****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提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也将同步提高。

2、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青**劳人(1993)433号文《关于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企业固定、合同制职工(含离退休职工和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休的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由企业行政部门发给遗属一次性救济费1000元。

3、遗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根据**青人[2019]143号《关于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除由企业行政部门发给一次性救济费外,其符合供养直系亲属条件的遗属享受定期生活困难标准费。

凡符合供养直系亲属条件的遗属每人每月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统一调整为193元,不再区分农村或城镇、配偶或子女,实行统一标准。

供养的直系亲属孤身一人的,在上述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上再增加30元。

享受遗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的直系亲属,直到失去供养条件为止。

如果供养人数或经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从发生变化的次月起减发或停发其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

遗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从“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福利费支出”项下列支。

本通知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具体发放办法仍按青**劳(1993)351号文件中有关规定执行。

4、高原生活费补贴费按照青**劳(1983)124号文转发青政(83)24号文规定:“对在职干部、工人病故后追发高原生活补贴”。

其发放标准按青政(80)39号文执行,即海西西部地区每年120元,西宁市每年80元。

企业因公死亡赔偿标准及依据和企业职工非因公死亡赔偿标准及法律规定

企业因公死亡赔偿标准及依据和企业职工非因公死亡赔偿标准及法律规定

企业因公死亡赔偿标准及依据和企业职⼯⾮因公死亡赔偿标准及法律规定劳动者在⼯作中受的伤都可以申请进⾏⼯伤认定吗?企业因公死亡赔偿标准及依据是什么?企业职⼯⾮因公死亡赔偿标准及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店铺⼩编为⼤家整理下⾯的资料,帮助⼤家了解有关⼯伤认定的知识,欢迎阅读。

⼀、企业职⼯⾮因⼯死亡赔偿标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四条⼯⼈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待遇的规定:1、⼯⼈与职员因⼯死亡时,由该企业⾏政⽅⾯或资⽅发给丧葬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与职员平均⼯资三个⽉;另由劳动保险基⾦项下,按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数,每⽉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数额为死者本⼈⼯资百分之⼆⼗五⾄百分之五⼗,⾄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的条件时为⽌。

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2、⼯⼈与职员因病或⾮因⼯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与职员平均⼯资两个⽉;另由劳动保险基⾦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资六个⽉到⼗⼆个⽉。

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丙、⼯⼈与职员因⼯负伤致成残废完全丧失劳动⼒退职后死亡时,应按本条甲款的规定,付给丧葬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

退职养⽼后死亡时或⾮因⼯残废完全丧失劳动⼒退职后死亡时,应按本条⼄款的规定,付给丧葬补助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3、⼯⼈与职员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项下付给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死者年龄在⼗周岁以上者,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与职员平均⼯资⼀个⽉的⼆分之⼀;⼀周岁⾄⼗周岁者,为平均⼯资⼀个⽉的三分之⼀;不满⼀周岁者不给。

《中华⼈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六章关于死亡待遇的规定第⼆⼗⼆条⼯⼈职员因⼯死亡时或因⼯残废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四条甲款的规定,由企业⾏政⽅⾯或资⽅发给本企业的平均⼯资3个⽉作为丧葬费,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项下每⽉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者,为死者本⼈⼯资25%;2⼈者,为死者本⼈⼯资40%;3⼈或3⼈以上者,为死者本⼈⼯资50%。

职工非职业病死亡公司要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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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职业病死亡公司要赔偿吗职员在⼯作场合中总是会因为⼀些意外或者是疾病⽽导致⼯伤,当这⽅⾯情况发⽣的时候是需要按照国家的规定⽀付相应的赔偿。

但是如果不是因为⼯伤⽽死亡,⼜是按照什么样的标准进⾏赔偿,接下来店铺⼩编就来为⼤家介绍。

职⼯⾮职业病死亡公司要赔偿吗职⼯因⼯死亡,或者职业病死亡,该享受⼯亡待遇。

这个由《⼯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了⼯伤保险的主要由⼯伤保险基⾦⽀付,没有参加⼯伤保险的,由单位按照不低于⼯伤保险的待遇⽀付。

但是,职⼯在职期间,如果是⾮因⼯死亡或病亡,能享受⼀定待遇吗答案是肯定的。

企业职⼯⾮因⼯死亡应享受以下待遇:(⼀)丧葬费。

本企业职⼯平均⼯资2个⽉。

(⼆)⼀次性救济⾦。

其供养直系亲属1⼈者,为死者本⼈⼯资6个⽉;2⼈者,为死者本⼈⼯资9个⽉;3⼈或3⼈以上者,为死者本⼈⼯资12个⽉。

(三)供养直系亲属⽣活困难补助。

企业职⼯(含离退休⼈员)因病或⾮因⼯死亡,符合领取遗属⽣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每⽉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标准计算。

职⼯⾮因⼯伤残有什么待遇(⼀)医疗费:包括诊疗费、⼿术费、住院费及普通药费;贵重药费、住院的伙⾷费及就医路费则由本⼈负担。

(⼆)病伤假期⼯资:医疗期间连续6个⽉内的,按⽉给付病伤假期⼯资,其标准如下:本企业⼯龄不满2年者,为本⼈⼯资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资70%;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资80%;已满6年不满8年者,为本⼈⼯资90%;已满8年及8年以上者,为本⼈⼯资100%。

(三)⾮因⼯负伤救济费:医疗期间连续超过6个⽉的,病伤假期⼯资停发,改为按⽉给付⾮因⼯负伤救济费,其标准如下:本企业⼯龄不满1年者,为本⼈⼯资40%;已满1年未满3年者,为本⼈⼯资50%;3年及3年以上者,为本⼈⼯资60%。

此项救济费付⾄能⼯作或确定为残废或死亡时⽌。

(四)⾮因⼯残废救济费:⾮因⼯负伤医疗终结,确定为残废完全丧失劳动⼒退职后,除领取⾮因⼯残废救济费、本⼈死亡时的丧葬补助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外,其他劳动保险待遇应停⽌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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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若干问题的探讨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作者:王斌谭学鹏日期:2016-01-26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构成工伤及第十五条规定视同工伤的企业职工,其本人工伤保险待遇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而当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时,有关待遇其遗属应该如何享受?笔者结合鲁劳发[1993]343号、济劳险字(1998)3号、鲁劳社[2003]53号、劳社厅函[2004]176号、鲁人社办发[2012]74号、鲁人社办发[2013]92号、济人社发[2013]140号、2013年第1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等近年来国家、省、市颁布的相关文件,将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相关规定探讨如下:一、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分项1、丧葬补助费根据2003年9月1日起执行的《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3]53号)规定: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补助费的标准调整为每人1000元,包干使用,节约归家属。

2、一次性抚恤金或救济费(1)山东省规定标准:根据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总工会《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发[1993]343号)规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有直系亲属的,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或救济费,其标准为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2)济南市规定标准:根据济劳险字(1998)3号《转发山东省劳动厅、财政厅、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的通知》规定:关于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发给一次性救济费问题。

应按照山东省劳动厅、财政厅、总工会鲁劳发[1993] 343 号和济劳险字[1996]20号文件精神,职工死亡后,有直系亲属的,发给10个月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救济费。

3、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全省统一确定月度标准。

根据《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鲁人社办发[2012]74号)规定: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3类:460元、410元和360元(具体标准详见附表)。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

(二)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

(三)兼有(一)、(二)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

按照鲁人社办发[2012]74号文件规定,济南市平阴县目前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执行标准是410元/月。

二、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列支渠道1、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列支渠道根据2010年10月28日出台的《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2、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职工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列支渠道对于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其遗属应当领取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由企业自行支付。

3、目前济南市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列支办法和渠道(1)鲁人社办发[2013]92号《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参保人员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以下统称在职死亡)的,按下列规定将有关死亡待遇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一)按鲁劳社[2003]53号文件规定的丧葬补助费,全额纳入统筹。

(二)按鲁劳发[1993]343号文件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一次性救济费,根据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全额纳入统筹;不满15年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按十五分之一纳入统筹;其余部分,仍按原渠道列支。

第二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在职死亡的,按鲁人社办发[2012]74号文件等规定的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仍按原渠道列支。

第四条规定:本通知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9月30日。

(2)济人社发[2013]140号《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参保人员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以下统称在职死亡)的,按下列规定将有关死亡待遇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一)丧葬补助费标准为1000元,全额纳入统筹。

(二)济劳险字[1998]3号文件规定的一次性救济费,根据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全额纳入统筹;不满15年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按十五分之一纳入统筹。

第二条规定:参保单位职工在职死亡的,一次性救济费未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部分,仍按原渠道列支。

第三条规定:参保人员在职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由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遗属按规定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放。

对于部分未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死亡待遇,有关参保单位要积极筹措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第六条规定:本通知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9月30日。

(3)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原所在企业按规定标准支付。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适用范围、供养亲属范围和适用期间1、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适用范围山东省于1993年制定的《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鲁劳发[1993]343号)规定,企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适用于国有企业,对非国有企业,凡是执行《劳动保险条例》的,均可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依据该文件规定,享受补助的范围限于国企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或者依法应当执行《劳动保险条例》的企业职工,适用范围较小。

随着国企改制的不断推进,山东省于2003年对该问题作出了调整,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企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范围扩大适用至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2、享受生活困难补助直系亲属范围根据《山东省劳动厅、财政厅、省总工会关于调整国有企业职工因病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发[1993]343号)的规定,职工死亡后,有直系亲属的,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或救济费,但对直系亲属的范围没有作出明确界定。

2004年6月23日劳社厅函[2004]176号《关于对供养直系亲属有关问题答复意见的函》答复如下: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可以按规定享受一次性救济费。

供养亲属范围可参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执行。

依据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职工供养亲属包括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上述人员,依靠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享受生活困难补助待遇:(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3、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适用期间随经济发展情况不断调整。

2012年8月7日施行的《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鲁人社办发[2012]74号)规定:本通知自2012年8月7日起实行,有效期至下次调整待遇为止。

本次调整待遇日期为2012年7月1日起计算。

四、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遗属权利救济途径1、协商。

遗属首先可以与企业协商解决待遇问题。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职工遗属可以要求社保部门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拨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救济费,并要求企业支付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遗属可以要求企业支付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救济费和生活困难补助费。

2、仲裁。

如遗属与企业协商不成,遗属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企业支付相关费用。

3、诉讼。

遗属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企业承担责任,如不服一审判决,还可以提起上诉。

判决生效后,如企业拒绝履行判决,遗属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3〕92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社保局:根据《社会保险法》和有关政策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基金支付问题通知如下:一、参保人员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以下统称在职死亡)的,按下列规定将有关死亡待遇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一)按鲁劳社〔2003〕53号文件规定的丧葬补助费,全额纳入统筹。

(二)按鲁劳发〔1993〕343号文件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一次性救济费,根据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全额纳入统筹;不满15年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按十五分之一纳入统筹;其余部分,仍按原渠道列支。

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在职死亡的,按鲁人社办发〔2012〕74号文件等规定的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仍按原渠道列支。

三、参保人员在职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按有关规定审核批准后发放;其中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由企业报省社保局审核发放。

对于未纳入统筹基金支付、仍按原渠道列支的部分待遇,有关企业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积极筹措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四、本通知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9月30日。

国家政策规定出台后,改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按本通知规定纳入统筹的待遇标准,如低于今后国家规定标准,按国家规定标准予以补齐。

2011年7月1日至本通知施行之日前在职死亡的参保人员,参照本通知规定将有关待遇纳入统筹。

已由企业发放的,不得重复享受。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 2013年9月2日《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3〕53号)《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3〕53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企业主管部门,各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经研究,决定对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作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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