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中国法制文明的起源与夏商法律制度
中国法制史——夏、商的法律制度
第一章夏、商的法律制度(约公元前21世纪~公元前11世纪)考试大纲要求提示1 理解中国法起源的过程与特点;2 了解夏朝与商朝法律制度的特点。
核心内容速记 一、中国法的起源和夏朝的法律制度(一)中国法的起源国家与法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
与世界上所有的国家一样,中国国家与法的形成,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
中国国家与法的起源具有中国特色,其要点为:1 氏族血缘纽带随着国家的形成而更加强韧无论是从母系氏族向父系氏族过渡所形成的父权家长制,还是此后逐步联结各氏族、部落、部落联盟以至形成国家,人们的血缘关系不但没有松动、解体,而且恰恰相反,逐渐被打上阶级烙印,越来越牢固。
2 部落联盟首领的权威在向国家过渡的过程中日益加强随着物质条件的发展,传说中德高望重的英雄人物三皇五帝“为公”的观念逐渐淡漠,以至消失。
从尧到舜再到禹,“帝”的权威在加速度地膨胀。
既然没有统治阶级内部的民主,那么循着遇事动辄“予一人”的路子走向君主专制,便是历史的必然。
3 原始的以祭祀祖先仪式为核心的“礼”由习惯逐渐演变为法礼的最早含义是为祭祀而举行的仪式,是人们自觉自愿遵循的习惯。
出于对共同祖先的尊重和敬畏,能不能参加氏族祭祖的仪式,乃是区别人们是否属于这个氏族的基本条件。
氏族晚期,逐渐形成了氏族贵族。
贵族垄断了祭祀的主祭权,同时也控制了萌芽状态中的政治权利。
在这个转变过程中,政权与神权合而为一。
原始状态的礼也逐渐由氏族的习惯演化而具有法的性质和作用,原来用以区别血缘关系亲疏尊卑的礼,同时成了确定人们在国家组织中等级地位的法。
4 “刑起于兵”古人经常兵刑并提,兵即是战争。
刑起于兵,说的是刑与战争分不开。
所谓“大刑用甲兵”,指最重的刑罚是实行军事讨伐,有兴师问罪之意。
(二)夏朝法律制度简述夏朝国家形成伊始,法制尚处草创阶段。
据有关文献记载,夏朝法律制度基本上表现为以下几点:1 奉天罚罪的法制观氏族社会信奉天地鬼神的观念,对于夏朝法制具有极深的影响,是夏朝解释和论证罪与刑的基本根据。
第1章 中国法律起源及夏商时期法律制度
二、商代的立法概况 1、“汤刑”——商代法律的总称。 《左传·昭公六年》:“商有乱政,而 作汤刑”。
2、“官刑” 商代惩治官吏违法失职行为的法律规范。 其中规定了“三风十愆”:三种恶劣风气, 及由此滋生的十种罪愆。
三风:巫风、淫风、乱风 十愆: 巫风二:舞、歌; 淫风四:货、色、游、畋; 乱风四:侮圣言、逆忠直、远耆德、比顽童。 《尚书·伊训》:“惟兹三风十愆,卿士有一于 身,家必丧;邦君有一于身,国必亡。”
第二节 商代的法律制度
一、商代的法律思想
1、“王权神授”:君主的权力为神所授予,具 有神圣性,权威性。 《诗经·商颂·玄鸟》:“天命玄鸟,降而生 商”。 2、“神判天罚”:假借神意,奉天罚罪。 《尚书·汤誓》:“有夏多罪,天命殛 之。……尔尚辅予一人,致天之罚。”
灋:
廌——独角兽,“触不直者而去之”
桎梏
第一章要点内容与思考 1 基本概念∶ 禹刑 汤刑 五刑 官刑 神判天罚 2.中国古代国家与法形成时期特点。 3.神权法思想与夏商法制的关系。 4.夏商法制的基——夏代法制总称。 《左传·昭公六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2、夏代的刑事政策: 《尚书·大禹谟》:“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3、夏代的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 中央司法机关称“大理” 地方司法机关称“士” (2)审判制度 案件审理采取“神明裁判”方式。 (3)监狱的设置 圜土、夏台
三、商代刑事法律主要内容 1、罪名 反抗国家统治的犯罪 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 2、刑罚 奴隶制五刑:墨、劓、刖、宫、大辟 其中“大辟”死刑主要有: 醢刑、脯刑、炮烙、剖心。
刖刑
炮烙刑
四、商代的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 中央为司寇、正、史; 地方为士、蒙士。
2、审判制度 (1)疑狱从赦:对疑难案件的审理持慎重态 度。 《礼记·王制》:“疑狱,泛与众共之,众疑, 赦之,必察大小之比以成之。” (2)天罚神判:假托神意审判,行刑。 3、监狱 圜土;囹圄。 械具:桎梏
中国法律的起源和夏商法制中国法制史国家级精品课程课件30页
• 商:不孝、违命等罪名 。 • 新罪名: “乱政”、“疑众” 。 • 此外,据说商代还有职务犯罪的规定,并制订过“官刑”予以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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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风十衍罪 商初的官刑,为永保王室之盛隆,以警戒公卿百官,严禁“三风十衍”。 三风:巫风,淫风,乱风。巫风是指沉湎歌舞;淫风:贪财好色、游猎无度、 怠惰政事;乱风是指狎侮违背圣人之言、拒逆不纳忠直规劝、疏远年长德高 之人;亲近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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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夏 :“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 • 即与其错杀无辜或轻罪的人,宁可违反常规或不用常法,甘冒漏杀有罪者的
失误 。 • 商 :“殷罚有伦”、“义刑义杀” ,确立了定罪量刑的某些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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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主要罪名 • 夏: • 不孝、违命及昏、墨、贼等。 • 《孝经·五刑章》称:夏代“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 。 ❖ 威侮五行:五行是指金木水火土五星,泛指天象。引申为对上天不敬。 ❖ 怠弃三正:三正及三卿。引申为不重用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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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书》曰:“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
❖ 昏:“己恶而掠美为昏”。自己有了罪恶
而掠取别人的美名来掩饰。
❖ 墨:“贪以败官为墨”。贪婪败坏官纪为
墨(不洁)。
❖ 贼:“杀人不忌为贼”。肆无忌惮的故意
杀人为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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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司法制度 • 具有两个重要特征: • 一 是行政、军事、司法职能不分。 • 二 是天罚神判。
墨各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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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荀子·正名》亦称:“刑名从商。” 刑名主要 有:
• 墨(脸上刻字,涂以黑墨) • 劓(割掉鼻子) • 刖(砍断脚踝) • 宫(割掉男女的生殖器) • 大辟 • 临时酷刑:醢、脯、剔刳、剖心、炮格(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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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 [醢九侯] 此案发生在商朝末期,九侯有一个漂亮的女儿,"入之纣",但九侯的女
第一章中国法的起源与夏商法律制度
第一章中国法的起源与夏商法律制度第一章中国法的起源与夏商法律制度(公元前21世纪—前11世纪)重点、难点:一、中国古代法的起源的历史途径、主要特点及其形成原因;二、夏商早期法制的基本内容与主要特点。
中国是世界著称的四大文明古国之一,也是人类社会古代法起源较早的重要地区。
约从公元前30世纪的炎黄时代起,随着原始氏族制度的瓦解和早期部落制国家的形成,中国古代的法即开始孕育降生。
这种脱胎于史前社会的古代法,以源于原始习俗的习惯法为主体,其法律形式以礼刑二者为主要渊源。
前者由初民社会的信仰崇拜或宗教禁忌等祭祀礼仪规则及伦理道德习惯升华而成,后者系复仇惩戒或军事征讨等暴力手段及行为规范发展而来。
经过炎黄以来尧、舜、禹时代国家与法的发展进化,公元前21世纪,夏禹传位于子夏启,正式建立以夏后氏为核心的夏政权。
夏代共传十四世十七王,历时四百余年。
公元前17世纪,商汤率部推翻夏桀统治,建立商政权。
商代历经十七世三十一王约六百年,到公元前11世纪,为西周所亡。
夏商两代是北方黄河流域相继建立的两个宗族部落国家集团联盟,是中国古代法的初步发展时期。
一、中国法的起源法的起源是古代文明起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随着人们日常交往的渐趋频繁,尤其是社会关系的日益复杂化而出现的。
尽管某些简单的调整民事经济关系的伦理习惯或行为规范可能起源较早,但相对系统的法律制度特别是国家法的产生,则只能出现在相对复杂的政治组织或国家产生之后。
在原始公有制为基础的氏族社会,聚落组织与社会关系比较简单,并不需要借助法律制度等国家机器调整规范,社会长期处于“刑政不用而治,甲兵不起而王”,“无制令而民从”的状态。
当时,维持社会秩序,调整社会关系,主要依靠氏族内部的原始民主精神和初民们长期形成的生产生活习惯与伦理道德规范,并以群体组织规则、氏族首领威信及社会舆论监督等为保障。
这就是恩格斯所说的:“没有军队、宪兵和警察,没有贵族、国王、总督、地方官和法官,没有监狱,没有诉讼,而一切都是有条有理的。
中国法制史 第一章 夏、商的法律制度
第一章夏、商的法律制度(约公元前21世纪一一公元前11世纪)第一节中国法的起源和夏朝的法律制度一、中国法的起源法的起源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
在原始社会末期,由于生产力水平的提高,私有财产逐渐出现,人类由无阶级社会逐步进入阶级社会。
原始氏族组织逐步转化为国家组织。
原始社会的部分习俗逐步转化为法律,这个历史发展过程在我国大约是传说中的尧、舜、禹时代。
历史上关于尧、舜、禹相继禅让的传说,反映了推举部落联盟领袖的原始民主制度。
但是,禹继位以后,这种制度遭到破坏,禹晚年,部落联盟推举伯益继承禹位,禹却在暗中培植儿子启的势力,要传位给启。
禹死后,启凭借禹的威望和既得的权力,“攻益而夺之天下”,“故诸侯皆去益而朝启”.从此,“天下为公”转变为“天下为家”。
这是中国奴隶制国家形成的最终标志,与此同时,也出现了奴隶制的法制。
中国国家与法的形成,体现了人类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
但是,由于独特的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的影响,中国国家与法在形成之初便具备了鲜明的特色。
(一)氏族血缘关系随着国家的形成而日益强化。
以血缘关系联结起来进行生产和生活,是人类氏族社会的本质,也是原始农业经济所决定的社会特点。
在这种社会条件下,个人的生存,完全依赖于氏族和土地。
国家与法的出现,不可能立即改变这种社会经济状况,不过是将血缘关系中自然体现出的亲疏尊卑关系打上阶级的烙印,以法律强制维护这种亲疏尊卑关系,因此,国家与法的形成,不但未能使人们的血缘关系有所松动,反而使之日益强化,使中国奴隶制国家组织,向家国一体的格局发展,西周的宗法制即是这种格局的完备形态。
(二)原始的礼由习惯演化为法礼的最初涵义是指祭祀的仪式,出于对祖先和神明的尊崇和敬畏,参与祭祀是氏族全体成员的习惯,也是氏族所有成员的基本权利。
人们在祭祀仪式中不同的地位和不同的作用是由血缘上的长幼、亲疏自然决定的。
进入阶级社会以后,统治者垄断了祭祀权,把它与政治权力结合起来,原来用以区别血缘亲疏、长幼的礼进而具有了在国家组织中确认尊卑等级地位的法的性质,于是,亲贵合一,礼法难分构成中国国家组织与法的另一特色。
第一章中国法治文明的起源和夏商的法律制度共20页
(二)中国古代法制文明起源的特点:
1、中国古代法制文明的起源和发展,与宗法等级制 度紧密结合,与家族和宗族国家制度的成熟完备相一致 ,具有明显的宗法伦理性质,强调家族、宗族、国家利 益,相对漠视对个体私权的保护。
2、中国古代法制文明的起源和发展的途径:刑始于 兵、礼源于祭祀。
以上特点,决定了中国古代法制文明发展过程中,刑 事、行政和经济立法等公法体系发达发达,而私法相对 滞后。
二、 夏商的法律思想---神权法思想
强调天讨、天罚、神判 夏---商---周:神权法思想逐步完善 夏---“奉天罚罪” 商----“受命于天,听命于神”、代天行罚
三、 夏商的法律形式
– 王命——誓、诰、训 – 习惯法——礼与刑
五刑---大辟、宫辟、剕辟、劓、墨 2、商朝的刑罚 奴隶制五刑:墨、劓、刖、宫、大辟
其他刑罚(炮烙、醢、脯、剖心)
“刑名从商”——荀子
本作炮格,是一种烧烫的酷刑。用炭火烧热铜柱(格),令人爬行柱上,即坠炭上 烧死。后来泛指用烧红的铁烧烫犯人的酷刑。
(二)主要罪名
1、夏朝的罪名——
▪ 不孝 ▪ 不用命 ▪ 昏、墨、贼 ▪ “威侮五行”(不敬天命)
2、商朝的罪名
--不孝 --不用命 --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宄 --乱政罪:“析言破律,乱名改作,执左道以乱政” --疑众罪:指五种蛊惑人心、制造混乱的犯罪行为
--三风十愆:商代为惩治统治集团内部的职务犯罪而设定
的三类恶劣风气及与之相关的十种犯罪行为的罪名。
■《尚书·商书·伊训》“敢有恒舞于宫,酣歌于室,时谓巫 风;敢有殉于货色,恒于游畋(tian),时谓淫风;敢有侮圣 言,逆中直,远耆德,比顽童,时谓乱风。惟兹三风十愆, 卿士有一于身,家必丧;邦君有一于身,国必亡。”
第01章中国法制文明的起源与夏商法律制度
儿子启打破传统的禅让制,建立王
位世袭传子制度,这遭到了侯任继
承人东夷族首领伯益和有扈氏的武
装反对,
夏启攻伐有扈氏之前,便发布了一
条军令形式的法律:“左不攻于左, 汝不恭命;右不攻于右,汝不恭命; 御非其马之正,汝不恭命。用命, 赏于祖;不用命,戮于社,予则孥 戮汝。”最终战胜了有扈氏,罚其 为放牧的奴隶,杀死了伯益。
商族原为居住在黄河下游的一个古
老氏族,曾是夏朝的属国。公元前 16世纪商灭夏,建立了商朝。都城 建立于亳(今天河南省商丘),后 来商第二十王盘更于公元前14世纪 迁都至殷(今河南安阳),所以商 又称殷或殷商。商朝从汤到纣,共 传17世,31王,历时约500年。
立纣为太子案
这是记载于《吕氏春秋律的总称。《左传· 昭公六年》说: “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以汤为名也是表 示对开国之君汤的崇敬。
三、刑罚 (1)奴隶制五刑:墨、劓、髌(膑、刖、 剕)宫、大辟 (2)法外酷刑:炮烙、醢、脯、剖心、劓 殄、孥戮等。
四、诉讼审判制度 天罚 神判:占卜,神兽 夏朝的监狱:圜土、夏台。 商朝的监狱:羑里。
第一章 中国法律的起源和夏商法律制度 (约公元前21世纪—前16世纪-前11世纪)
学习要求:1、掌握中国法的起源。 2、了解夏、商两朝法制的基 本情况。
一、中国法的起源 夏朝有了地域上的划分和居民,如将国家划 分为九州等。
1.
夏朝有公共权力机关设立,如作为行政机关 的六卿、九牧,作为司法机关的士等。 原始的礼由习惯演化成法。
(今河南汤阴县)。后来周文王之 臣闳夭等人寻求美女、奇物、宝马 进献给纣王,纣王赦免文王,将他 释放。
【课堂练习】 一、名词解释 禹刑 二、简述 商朝的刑罚有哪些?
名词解释与简答题分析
第一章中国法制文明的起源与夏商法律制度错题解析:1.夏代称其中央最高司法官为大理2.商代的中央最高审判机构为司寇3.夏商两代审判制度的特点:A重要案件多经过三审B慎重对待疑案C审判与宗教意识相连,假供天意,神判,进行审判。
4.奴隶制刑罚,夏代刑罚,商代刑罚5.《汤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官刑》《商刑》6.文献中记录的最早军法是《尚书﹒甘誓》7.商朝法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特点是:率民以事神8.说明以刑法为主的中国古代法制在商朝已经略具规模:刑名从商名词解释:1.氏族习惯:氏族习惯是法的胚胎形式,法的起源实际上是氏族习惯向奴隶制习惯法的质变过程。
它是指氏族社会调整社会关系的共同规范,它产生在原始公有制的基础之上,是协调社会纠纷,约束人们共同劳动以及平均分配的共同准则。
2.习惯法:习惯法是奴隶制国家法律的主要表现形式。
夏代已经产生了奴隶制国家和体现奴隶主阶级意志的习惯法。
3.夏礼:夏礼是体现国家意志的行为规范。
它源于氏族社会的“礼”,在夏代奴隶制国家里被改造赋予了阶级属性和法律效力,从而变为奴隶制国家法律统治的有效武器。
4.“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其载于《尚书﹒大禹谟》,是夏代奴隶制社会出于标榜“慎刑”的考虑而实行的刑事处罚的原则之一,意思是宁可不按常法审案,也不能错杀无辜。
5.五刑:它是奴隶制社会时期五种刑罚的总称即墨、劓、剕、宫、大辟。
6.誓:誓是夏代法律形式的一种。
它是夏代君主在战争期间发布的紧急军事命令,是调整战时军队内部关系的法律,对全体从征人员都有约束力。
7.圜土:是夏商两代早期监狱的名称,或称之为夏台。
商代专门关押要犯的狱称之为囹。
8.“王权神授”:商代的立思想之一。
商代统治者把奴隶主贵族对人世间的法律统治,神话为“秉承天意”,以使奴隶制国家的统治合法化、神权化、并赋予商王这一奴隶制阶级总代表以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威地位。
9.“天讨”、“天罚”、“神判”:是商代立法思想之一。
这种理论是由“君权神授”的理论发展而来。
中国法制史 第一章 法制史起源与夏商法制
参考书目:•“三礼”:《周礼》、《礼记》、《仪礼》•史书:《尚书》、《春秋左传》、《史记》《竹书纪年》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只把国家法列为研究对象。
马克思主义法学:强调法律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
∴国家产生之前,无所谓法律。
理论与实践的对立理论假设可以;事实是:法律作为一种现实的秩序,不是一朝一夕产生的,而是一个发展、过渡的过程;随着国家有组织暴力的产生,此前的一些社会习惯被赋予了法律性质,但习惯的具体内容并不与国家有必然联系;相反,早期国家的法律往往保留着以前社会的遗迹。
中国国家何时产生?夏代说、殷商说二、中国国家和法律起源的特点星罗棋布的史前文明遗址旧石器时代元谋人蓝田人北京猿人大洞文化金牛山文化大荔人马坝人丁村人柳江人河套人下川文化山顶洞人新石器时代仙人洞文化大地湾文化磁山文化裴李岗文化仰韶文化半坡文化庙底沟文化大溪文化河姆渡文化马家滨文化大汶口文化城子崖文化马家窑文化屈家岭文化红山文化良渚文化龙山文化齐家文化青铜时代二里头文化安阳殷墟周原遗址半镐遗址夏家店文化有较多文字遗存的先进部族,主要分布在黄河流域,自西向东分别是:周、夏& 商夏、商、周三代更替,不是前朝被彻底消灭的改朝换代,而是先后取得所谓“正统地位”。
人类社会早期的组织形态:自发的、原生的秩序在人类原始观念中,除了家族关系之外,不可能理解在各个个人相互之间可以有任何(其他)关系。
早期的社会组织是血缘规则组织起来的,共同体的典型是“家族”。
学者以西方(主要是欧洲)历史为依据,得出以下结论:"从血缘到地域",是国家产生的一般规律。
但在中国,早期的国家都是从血缘共同体发育而来,真正意义上的按地域组织起来维持秩序的国家之形成是在春秋中晚期至战国。
夏、商、西周:“宗统国家”、“邑制国家”平原地带、农耕经济、逐水草聚族而居。
中国国家与法起源的特征•特征一:氏族的血缘纽带随国家的形成而更加强韧。
•特征二:战争成为集权和刑罚的催化剂。
第一章夏商法律制度
第一章夏、商的法律制度(约公元前21世纪一一公元前11世纪)第一节中国法的起源和夏朝的法律制度大量史料都说明,从启开始,作为阶级专政的工具——国家产生了。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说:国家跟旧氏族组织不同的第一个特征,“就是它按地区来划分它的国民户”。
《左传》襄公四年引述周太史辛甲《虞人之箴》说:“芒芒禹迹,画为九州”。
说明禹时已开始突破按血缘关系为基础的部落界限,按照地理情况划分九个区域,以统治居民。
恩格斯说的第二个特征“是公共权力的设立。
……构成这种权力的,不仅有武装的人,而且还有物质的附属物,如监狱和各种强制机关,这些东西都是以前的氏族社会所没有的.中央设有掌管畜牧的“牧正”,掌管造车的“车正”,掌管王族膳食的“庖正”等。
在地方则有管理九州居民的”州牧”。
作为这种公共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武装力量,也是具备.此外,为了维持这种公共权力,养活大批官吏,就需要居民缴纳捐税,《史记·夏本纪》记载:“自虞夏时,贡赋备矣。
”《孟子·滕文公》也说:“夏后氏五十而贡。
”这些记载都说明在夏朝已经有了阶级社会统治者作为剥削手段的贡赋制度。
总之,恩格斯所说的关于国家与旧氏族组织的不同特点,在夏启以后都具备了,因此我们可以这样说:启开创了夏朝,成为中国历史上奴隶制国家的第一个帝王。
一、中国法的起源中国国家与法在形成之初便具备了鲜明的特色。
(一).氏族血缘关系随着国家的形成而日益强化。
(二).原始的礼由习惯演化为法(三).刑起于兵(四).部落联盟首领的权威在向国家过渡的过程中日益加强。
二、夏朝法律制度简述(一)夏朝法律的法律指导思想和立法1 夏朝法律的法律指导思想--“天讨、天罚”的神权政治法律观《甘誓》: “有扈氏威侮五行,怠弃三正,天用剿其命。
今予惟恭行天之罚。
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
予则孥戮汝。
”2 禹刑所谓“禹刑”,最先见于《左传》,“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后人大多将其作为夏朝法律的总称。
一章节中国法律起源和夏商法制
▪ 《左传》:“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商有 乱政而作汤刑 。”
4、法律内容 (1)“昏、墨、贼,杀。” (2)“弗用命戮于社。” (3)不孝罪 ▪ “五刑之属三千,罪莫大于不孝”(孝
经•五刑) 5、司法制度 ▪ 圜土,夏台
三、商朝法律制度
1、概述 ▪ 公元前17世纪至前11世纪。 2、法制观 ▪ “率民以事神。” ▪ 《礼记•表记》: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 3、法律形式 (1)王命 (2)殷礼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3)汤刑,及官刑、殷彝等 ▪ 《左传》:“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商有乱
政而作汤刑 。” 4、王位继承制度 ▪ 兄终弟及,父死子继。 ▪ 一生一及。
5、刑罚制度 ▪ “刑名从商”。(荀子) ▪ 五刑: 墨(黥)、劓、剕(刖)、宫、大辟。 ▪ 其他:炮烙,孥戮, ▪ 及醢、脯、斫胫、剖心等。 6、司法制度 ▪ 神明裁判(ordeal)。
二、夏朝法制
1、概述 ▪ 公元前21世纪至前17世纪。 * 《史记•夏本纪》。 2、夏朝的法制观: “恭行天之罚” ▪ 大战于甘,乃召六卿。王曰:嗟,六事
之人,予誓告汝。有扈氏威侮五行,怠 弃三正,天用剿绝其命,今予惟恭行天 之罚。( 《尚书•甘誓》)
3、法律形式
(1)王命
(2)夏礼
▪ 子曰:“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 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论 语•为政》)
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第一章夏商法律制度
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第一章夏商法律制度第一章夏商奴隶制法制的产生和早期发展一、基础知识图解时间:原始社会末期原始习惯来源:习惯法传统习俗中国法治文明的起源礼:祭祀礼仪规则和伦理道德习俗法律渊源刑:复仇惩戒或军事征讨等暴力手段及其行为规范与西方法治文明起源的比较指导思想:“行天之罚”、“受命于天”-----天罚与神判相结合习惯法:以礼和刑为主要内容,居主要地位主要法律形式君主的命令:誓,诰,训等夏刑、商刑等刑罚制度:奴隶制五刑:墨,劓,刖,宫,大辟等夏:不孝,弗用命、昏、墨、贼主要罪名:商:不孝,乱政,疑众夏商法律制度刑事法律内容①对过失犯罪或危害行为减免刑事责任,对故意犯罪或惯犯从重处罚刑罚适用制度②宁可漏杀有罪,也觉不错杀无辜的:疑罪从无慎罚思想③主张依据一定的标准或规则定罪量刑,反对滥用刑罚① 行政,军事,司法职能划分不严格司法制度②浓重的:天罚、神判特色③监狱的设置:“圜土”二、案例分析(一)惟三月既死霸,甲申,王才豐上宫。
白扬父廼成概曰:“牧牛!徂乃可湛。
女敢以乃师讼。
女上挺先誓。
今女亦既又御誓,尃、Z、嗇、睦、训造。
亦兹五夫,亦既御乃誓,汝亦既从辞从誓。
初可,我义鞭女千,幭剭女。
今我赦女,义鞭汝千,黜剭女。
今大赦女鞭女五百,罚女三百寽。
”白扬父廼或吏牧牛誓曰:“自今余敢扰乃小大史。
”“乃师或以女告,则到,乃鞭千,幭剭。
”牧牛则誓。
乃以告吏邦吏曶于会。
牧牛辞誓成,罚金。
训用乍旅盉。
案情今译:周王三月下旬甲申这一天,王在豐京的上宫,司法官伯扬父定下了判辞,判决说:“牧牛!喔,在这之前你的行为何其过分。
你竟敢与你的上司打官司,你违背了先前的誓言。
现在你只有再一次盟誓。
现在尃、啬、睦和训等五人均已到场,也仅仅只此五人。
你只有当着他们的面宣诵你的誓辞,你也只有服从判辞、听从誓约。
最初的责罚,我的本意是打你一千下,处你以幭剭刑,先把你剌面,然后再蒙上黑巾。
即使我想减免你的刑罚,也要打你一千下,处你黜剭刑,只剌面免官,不再蒙上黑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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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中国法制文明的起源与夏商法律制度
第一节中国法制文明的起源
一、“法”字与皋陶造律
二、“刑起于兵”说
第二节、夏商法律制度
一、法律思想——神权法
二、法律形式
1、刑:①禹刑:夏朝法律规范的总称。
②汤刑:商朝法律规范的总称。
2、礼
3、王命:誓(《甘誓》)、诰等
三、法律内容
(一)刑罚体系
奴隶制五刑:墨、劓、刖、宫、大辟
(二)主要罪名
1、不孝罪: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
2、昏、墨、贼
案例:
《左传》记载了“邢侯与雍子争田案”。
此案发生在鲁昭公十四年(公元前528)。
晋国的邢侯和雍子争夺土地,调解了很久也没成功。
韩宣子命令叔鱼处理此案。
叔鱼认为罪在雍子。
雍子贿赂叔鱼,把女儿嫁给他。
于是叔鱼宣判邢侯有罪:邢侯大怒,在法庭上将叔鱼和雍子杀死。
韩宣子询问叔向如何处理这件事。
叔向说:“《夏书》曰:昏、墨、贼,杀。
”雍子明知自己有罪,还要用女儿贿赂叔鱼以换得胜诉,叔鱼出卖法律,邢侯擅自杀人,他们的罪状相同。
“己恶而掠美为昏”,雍子犯此罪,自己有罪而掠取别人的美名;“贪以败官为墨”,叔鱼犯此罪,贪婪而败坏官纪;“杀人不忌为贼”,刑侯杀人而毫无顾忌就是贼。
昏、墨、贼,是三种罪名,凡此三罪者,依照夏朝的法律要处以死刑。
(三)刑罚原则: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四、司法制度
1、行政、军事和司法不分。
2、监狱:圜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