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林资金管理办法
国营林场苗圃财务管理办法
![国营林场苗圃财务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f5b4be52f11dc281e53a580216fc700abb685221.png)
国营林场苗圃财务管理办法财政部、林业部国营林场苗圃财务管理办法财政部、林业部根据1997年9月8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废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营林场、苗圃(以下简称场圃)的财务管理,搞好经济核算,不断提高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场圃及其所属各单位都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
第三条:场圃是国家培育森林资源和优良苗木的基地,是全民所有制的生产性事业单位.场圃要按照企业经营管理的要求,实行经济核算。
第四条:各级财政、林业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场圃实行不同形式的财务管理。
具体形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林业厅(局)确定.第五条:场圃应发扬自力更生、勤俭办事业的精神,贯彻执行“以林为主、多种经营、综合利用、以短养长”的方针,在努力增加森林资源和优良苗木的前提下,充分利用资源、技术、人力、设备的优势,挖掘潜力,因地制宜地发展种植、养殖、采集、加工、开矿、建筑、运输、商业、旅游、服务等多种经营和综合利用,以增加场圃收入,扩大积累,不断提高自我发展能力。
第六条:场圃的财务管理工作,要认真执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和法规,讲究生财、聚财、理财之道,管好用好各项资金,正确处理各方面的分配关系,进行经济预测和分析,参与经营决策,维护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监督。
第七条:场圃是独立的经济核算单位,要建立与管理体制相适应的内部财务核算体制.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一级核算,二级管理,有条件的场圃也可实行二级核算三级管理。
场圃总部统一组织和领导全场圃的财务会计工作,全面管理场圃财务收支,统一核算全场圃产品成本和盈亏;并对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缴款、借款,接受拨款事项。
实行一级核算的场圃,其所属基层生产单位,负责管理本单位的财产、物资和资金,建立、健全基层原始记录,搞好经济核算,按要求为场部提供经济核算资料。
公益林资金实施方案
![公益林资金实施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04805424b94ae45c3b3567ec102de2bd9605deb2.png)
公益林资金实施方案一、背景。
公益林是指由国家出资或者筹集资金,通过实行封山育林、植树造林、防护林等措施,达到改善生态环境、保护水源、防治水土流失、促进经济发展等目的的林地。
公益林建设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改善生态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二、资金来源。
公益林建设资金主要来源包括国家财政专项拨款、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社会捐赠、生态补偿资金等。
其中,国家财政专项拨款是公益林建设的主要资金来源,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则是国家财政专项拨款的重要补充,社会捐赠和生态补偿资金则是公益林建设的重要补充。
三、资金分配。
1. 国家财政专项拨款。
国家财政专项拨款是公益林建设的主要资金来源,主要用于公益林建设项目的前期调查、规划设计、土地整理、造林抚育、防火防病、生态监测等方面的支出。
2. 地方财政配套资金。
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是国家财政专项拨款的重要补充,主要用于公益林建设项目的土地流转、基础设施建设、技术培训、宣传推广等方面的支出。
3. 社会捐赠和生态补偿资金。
社会捐赠和生态补偿资金是公益林建设的重要补充,主要用于公益林建设项目的社会参与、生态效益补偿等方面的支出。
四、资金管理。
公益林资金实施方案中,应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资金管理办法,确保资金使用合理、规范、透明。
同时,应加强对公益林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资金使用中的问题,确保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
五、资金使用效益评估。
公益林资金实施方案中,应建立健全资金使用效益评估机制,对公益林建设项目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评估,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六、结语。
公益林资金实施方案的制定和执行,对于推动公益林建设工作的开展,提高公益林建设项目的质量和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各地相关部门和单位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公益林资金实施方案,不断提高公益林建设的水平,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作出更大的贡献。
森林草原资源培育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森林草原资源培育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2ea32e0601f69e3142329419.png)
附件7森林草原资源培育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森林草原资源培育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管好用好工程建设资金,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及时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申请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森林草原资源培育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重点防护林及绿化、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资源保护、退牧还草等工程,具体项目类型和支持范围可视情况作必要调整。
第三条森林草原资源培育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采取“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遵循符合规划、程序完备、统筹兼顾原则,实行定额补助、切块下达,且工程建设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省”。
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森林草原资源培育工程,应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条件,纳入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印发的国家级专项规划(方案),全部为约束性任务。
第二章支持范围与方式第四条森林草原资源培育工程为中央补助地方项目,由地方在转发和分解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时,按规定采取适当方式安排相关工程。
有关地方应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统筹采取加大地方财政投入、合理安排地方专项债券、规范和畅通项目融资渠道、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参与工程建设运营等措施,保障工程建设资金需求。
第五条中央预算内投资对森林草原资源培育工程实行定额补助政策,具体补助标准为:(一)营造林工程,中央补助标准为人工造乔木林500元/亩、人工造灌木林240元/亩、封山育林100元/亩、飞播造林160元/亩、退化林修复500元/亩;(二)天然林后备资源培育工程,中央补助标准为补植补造和改造培育300元/亩;(三)退耕还林还草工程,中央补助标准为退耕还林种苗造林费400元/亩、退耕还草种苗种草费150元/亩;(四)退牧还草工程,中央补助标准为围栏建设青藏高原区30元/亩,其他地区25元/亩;退化草原改良60元/亩;人工种草200元/亩;黑土滩治理180元/亩;毒害草治理140元/亩;舍饲棚圈6000元/户;(五)其他工程,依据相关建设规划批准的投资标准执行。
四川省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四川省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25bd34d376eeaeaad1f33044.png)
四川省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索引号:QD210-03003-2009-00007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责任部门:林业局发布时间:2009-9-11 12:16:04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综[2009]33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林业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和《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9]32号)等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四川省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九日四川省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护我省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3]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和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9]32号)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范围内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育林基金。
第三条育林基金征收统一按“育林基金”名称收取,不再分国有林、集体林育林基金和更改资金。
第四条育林基金按照林木产品销售收入的10%计征。
第五条林木产品销售收入按下列原则确定:(一)采伐林木单位和个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提供销售资料的,按照林木产品实际销售收入确定。
(二)采伐林木单位和个人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准确提供销售资料的,按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的当地同类林木产品平均销售价格和实际林木产品销售数量计算林木产品销售收入确定。
(三)采伐林木单位和个人自产自用林木产品或将林木产品直接用于加工的,按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的当地同类林木产品平均销售价格和实际耗用林木产品数量计算林木产品销售收入确定。
森林草原资源培育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森林草原资源培育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2ea32e0601f69e3142329419.png)
附件7森林草原资源培育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森林草原资源培育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管好用好工程建设资金,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及时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申请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森林草原资源培育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重点防护林及绿化、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资源保护、退牧还草等工程,具体项目类型和支持范围可视情况作必要调整。
第三条森林草原资源培育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采取“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遵循符合规划、程序完备、统筹兼顾原则,实行定额补助、切块下达,且工程建设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省”。
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森林草原资源培育工程,应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条件,纳入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印发的国家级专项规划(方案),全部为约束性任务。
第二章支持范围与方式第四条森林草原资源培育工程为中央补助地方项目,由地方在转发和分解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时,按规定采取适当方式安排相关工程。
有关地方应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统筹采取加大地方财政投入、合理安排地方专项债券、规范和畅通项目融资渠道、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参与工程建设运营等措施,保障工程建设资金需求。
第五条中央预算内投资对森林草原资源培育工程实行定额补助政策,具体补助标准为:(一)营造林工程,中央补助标准为人工造乔木林500元/亩、人工造灌木林240元/亩、封山育林100元/亩、飞播造林160元/亩、退化林修复500元/亩;(二)天然林后备资源培育工程,中央补助标准为补植补造和改造培育300元/亩;(三)退耕还林还草工程,中央补助标准为退耕还林种苗造林费400元/亩、退耕还草种苗种草费150元/亩;(四)退牧还草工程,中央补助标准为围栏建设青藏高原区30元/亩,其他地区25元/亩;退化草原改良60元/亩;人工种草200元/亩;黑土滩治理180元/亩;毒害草治理140元/亩;舍饲棚圈6000元/户;(五)其他工程,依据相关建设规划批准的投资标准执行。
执行《吉林省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对国有森工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探讨
![执行《吉林省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对国有森工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探讨](https://img.taocdn.com/s3/m/dc580275a26925c52cc5bff5.png)
算 ) 中提取 的 2 % ;②从 非林业 单 位采伐 国有 林木 的木 1 材价款 中征 收的 2 % ;③森 林经 营局 和 国营林 场抚 育 间 1
伐 国有林木材及其加工 、综合利用 和多种经营产品 的净 收
入及 国营苗 圃经 营净 收入按 规定应 转入育 林基 金 的部 分 ;
准木材 的净收入按原规定应转入育林基金 ;林业会 计核算 中所指的生产购抚育材部分 ,即抚育伐出材采集 成本按一
定价格计人生产成本。会计分录为借记生产成本——抚育
从纳入 育林基金 管理 范围的资金解 析 材采集 , 贷记专项应付款——应交 育林基金 。按现行 会计
、
原 《 吉林 省国有林 育林 基金 管 理办 法》 中纳 入育 林 基 金管理的资金包括 : 从国营林业局 、森林经营局 和国 ①
必须 简单 易懂 、接 近他 们 的生 活 。案 例 的呈 现 形
应上缴财政 国库后 申请财政返还 。⑤ 国有林业局按原规定
应转入育林基金 的其他资金 ,按现行会计核算制度应列入
相 关 收人 。
④ 国营林业局 营林抚育 问伐木 材中符合 国家标准部分 的内
部结算收入 和非标准木材 的净 收入按规定应 转入育林基金
的部分 ;⑤ 因工程建筑 、开采矿 山以及发展 多种 经营等砍 伐 国有林 的损失补偿 费收入 ;⑥违反法律 、法规 收 回的全 部 国有林木材或其他林产 品变价款及赔偿金 收入 ;⑦ 国营
收使用管理办法》,从 2 1 0 0年 1 11起执行 。现 就该办 月 3 法执行后对 国有森工企业有关会计核算 的影 响做如 下探讨
解析:
一
财政部关于颁发《中央财政集中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林价(育林基金)收入的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颁发《中央财政集中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林价(育林基金)收入的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62464cafbb069dc5022aaea998fcc22bcd1432b.png)
财政部关于颁发《中央财政集中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林价(育林基金)收入的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1.11.30•【文号】[91]财农字第333号•【施行日期】199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废止财政部关于颁发《中央财政集中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林价(育林基金)收入的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91]财农字第333号1991年11月30日)黑龙江省、吉林省、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为加强宏观调控和财政管理,林业部、财政部曾以林财字(1991)74号通知确定对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林价(育林基金),从1991年起部分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
现补充通知如下:一、鉴于将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林价(育林基金)部分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需要有一个准备工作过程,原定从1991年起执行的决定改为从1992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在中央财政集中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林价(育林基金)收入以后,你省、市、自治区财政厅(局)是否再集中以及集中的比例,由你省、市、自治区财政厅(局)与林业主管部门共同商定。
三、除黑龙江省、吉林省、内蒙古自治区以外的其他省、市、自治区是否将该省、市、区国有林区原列在预算外的林价(育林基金)部分纳入省、市、自治区财政预算管理也由各省、市、自治区财政部门与同级林业部门研定。
附件:关于中央财政集中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林价(育林基金)收入的财务管理办法一、为了加强宏观调控和强化财政管理,解决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的重点森工企业营林资金的不足问题,确定将原由企业自提自用列在预算外管理的林价(育林基金)部分纳入国家财政预算内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根据林业部、财政部林财字(1991)74号《关于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统配木材调价增收的处理和林价(育林基金)的计提等财务问题的通知》规定,从1992年起,集中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森工企业当年林价(育林基金)提取总额的20%(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为30%),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f9832c2c58eef8c75fbfc77da26925c52dc59141.png)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10.16•【文号】财建[2007]525号•【施行日期】2007.11.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年10月16日财建[2007]5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直属单位:为加强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林业生态工程特点,我们制定了《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附件: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林业生态工程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含国债项目资金,下同)的林业生态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业生态工程包括天然林保护工程、退耕还林工程、三北和长江流域等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湿地保护工程、林木种苗工程、重点森林火险区综合治理工程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具体组织和实施林业生态工程建设的机构,不包括项目主管部门。
第五条财政部负责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预算管理,依据有关规定审核、下达林业生态工程预算。
其中:中央本级项目预算,下达中央单位;补助地方项目预算,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同时抄送国家林业局。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森林培育与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森林培育与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abd6032905f804d2b160b4e767f5acfa1c783c8.png)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森林培育与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5.09.01•【字号】湘财农〔2015〕43号•【施行日期】2015.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森林培育与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农〔2015〕43号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林业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规范和加强我省森林培育与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林业厅联合制定了《湖南省森林培育与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附件:湖南省森林培育与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林业厅2015年9月1日附件湖南省森林培育与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林业财政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扶持、引导和激励作用,进一步促进我省林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南省林业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湖南省森林培育与资源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省森林培育与资源保护的资金。
专项资金设置年限定为三年,到期后自动终止,确需延续的,重新评估后按新设专项程序报批。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讲求效益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
第五条专项资金实行制度办法、申报指南、分配结果、绩效评价报告等事项公开。
第二章支持范围和申报条件第六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一)“森林培育”项目主要包括:1、育苗(种);2、造林绿化;3、森林抚育;4、封山育林;5、其他“森林培育”项目。
绿化工程资金管理制度
![绿化工程资金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d56980434b7302768e9951e79b89680203d86bbd.png)
绿化工程资金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绿化工程资金的管理,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性,制订本资金管理制度。
二、资金来源1.政府投资。
政府根据绿化工程规划和预算,在财政预算中专门安排绿化工程资金。
2.社会捐赠。
接受社会各界爱心人士的捐款,用于绿化工程建设。
3.其他。
如各种经费补助、配套政策等。
三、资金使用1.绿化工程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1)绿化植被的购买、种植和养护费用;(2)绿化工程设施的购置和维护费用;(3)绿化工程人力费用;(4)其他与绿化工程相关的费用。
2.资金使用应符合相关规定,不得挪作他用。
3.资金使用应公开透明,定期公布预算、实际使用情况。
四、资金管理1.资金管理应遵循节约用于、保障安全、提高效益的原则。
2.建立专门的资金管理部门,负责资金的统筹安排和监督管理。
3.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包括资金的申请、审批、使用、监督、检查、整改等程序。
4.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和安全。
五、资金监督1.建立绿化工程监督机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建立绿化工程资金审计制度,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3.建立绿化工程资金监督举报制度,对违规使用资金的行为进行处理。
六、处罚和奖励1.对违规使用资金的行为,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包括通报批评、责任追究、行政处罚等。
2.对在绿化工程资金使用中表现出色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奖励和表彰。
七、附则1.本资金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本资金管理制度由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共同负责监督执行。
3.本资金管理制度由绿化工程单位和各直接责任人员严格遵守,如有违反,将受到相应处理。
4.本资金管理制度内容如有调整或补充,应经相关部门审批后实施。
以上是本绿化工程资金管理制度的内容,希望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认真执行,保障绿化工程资金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关于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的探讨
![关于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的探讨](https://img.taocdn.com/s3/m/fc47c02c4b35eefdc8d3339a.png)
2 . 8
21 0 2年 第8期
上级主管部 门在 年初 下达 了育林基 金征 收计 划 ,只
要按计划数计算 上缴 ,超 过部 分可 以全 额 留用 。因 此 ,虽然现在育林 基金征 收数 减少 了,每 年上 缴 的
●福 建 专页
度上说是不公 平 的。建议 对 二者 区别对待 ,对经 济
、
现 行 育 林 基 金 制 度 的 有 关 规 定
1 .减少 了征收项 目。取消 了原来 的维 简费征收 项 目,将育林 费和维 简费合 并为 育林基 金 ,简化 了
征 收项 目 。
2 .降低 了征 收标准 。育林基金征 收标 准 由原来
的 2 %降为按照林木产品销售收人 的 1%计征 。 0 0 3 .缩小了征收范 围。新办法 规定 ,育 林基金征
二 、育 林 基 金征 收 使 用 管 理 中存 在 的 主 要 问 题
局于 2 0 0 9年 5月正式出台了 《 育林基 金征收使用管 理办法》 ,随后 福建省也 于 1 1月制定 出台了 《 福建 省育林基 金征 收使 用 管理 实施 办法 》 。新 办法 的 实
施 ,标志着育林 基金改 革取得 了实 质性 突破 ,育林 基金管理制度 已发 生重大 改变 。然 而 ,新 办法实 施
1 .育林基 金征 收力度不够 。福建 省普遍实行商 品材育林基金源 头征 收 ,在 办理木 材采伐 许可 证 时 按设计 出材量征 收育林 基金 ,但实 际 出材量往 往 与 设计 出材量 有一 定 出入 ,有 些 地方 征 管力 度不 够 ,
后 ,在育林基金 的实 际征收 和使用 管理 过程 中 ,还 存在一些 问题 ,有待于进一步探索和完善。
征收
管理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林业厅《云南省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林业厅《云南省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b48d8313069a45177232f60ddccda38376be163.png)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林业厅《云南省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3.12.02•【字号】云政发[1993]263号•【施行日期】199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林业厅《云南省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发[1993]263号)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林业厅制订的《云南省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日云南省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规定的决定》、《云南省施行森林法及实施细则的若干规定》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育林基金是为了维护林业生产、恢复和发展森林资源而建立的一项林业专项资金。
由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征收并管理,财政实行监督并专户储存,按照先收后支、量入为出和专款专用的原则安排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三条凡经批准采伐、收购、经营木、竹材(包括木、竹制成品及半成品),林化产品,林副、林特产品及以木、竹为原料、燃料的国有厂矿、企事业单位、机关、部队、学校、集体和“三资”企业、个体等均应按本规定缴纳育林基金。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育林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杜绝少收、漏收现象,任何单位或个人一律不得越权擅自减免育林基金。
第二章征收范围、标准和环节第四条育林基金按下列范围、标准和环节征收:(一)国有森工企业、国有林场、木材公司(站)等林业单位,凡经批准采伐、收购的木材:自采、自销的按木材销售收入扣除规定的改运费后的15%计征;向林农、集体单位收购后又销售的接收购后的第一次销售收入扣除规定的改运费后的15%计征;自采、收购后自用的按国家规定的统配材出厂价的15%计征。
新形势下加强林业项目资金管理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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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加强林业项目资金管理的建议摘要:林业不仅在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占据重要地位,同时对维护生态系统平衡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可促进人类社会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随着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林业的发展获得了更多的资金支持。
对林业资金进行科学化的管理是林业财务管理部门工作的重中之重,为此探讨林业项目资金管理的相关问题显得尤为必要。
关键词:新形势;林业项目;资金管理1林业项目资金存在的方式以及特征筹集林业项目资金的方式多样、渠道众多。
林业项目资金的核算方式因项目的不同特点也不尽相同,林业项目资金的使用方式也较为多样化,对林业项目资金的使用通常会采用专款专用的方式,一般林业资金的使用专项项目有造林育林工作、森林生态保护工作、森林植被恢复工作、森林建设课题研究工作以及森林灾害防治工作等。
林业项目资金的使用特征有以下4个方面:第一,林业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针对不同的林业项目会配置不同金额的林业使用资金。
第二,林业项目资金需要提前预算与申请。
林业项目资金需要通过财政预算,由林业主管单位对林业项目资金进行预算与申请,然后上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复申请预算的林业项目资金,最后在下一年度的财政预算当中将审核批复过的林业项目资金纳入其中,实现对于林业项目资金的统筹发放。
第三,林业项目资金的使用具有阶段性与及时性。
要及时监督、检查发放的林业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及时回收在阶段内未使用的闲置林业项目资金,保障林业项目资金得到高效利用。
第四,对林业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开展绩效管理工作。
利用绩效管理工作衡量林业项目资金的落实情况,使绩效管理工作能够有效指导监督林业项目的建设工作以及林业资金的使用情况,在后续林业项目资金的申请和项目申报时以林业项目资金的绩效管理结果为参考依据。
2新形势下林业项目资金管理存在的不足2.1林业项目资金没有得到高效利用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没有合理地管理与使用上级部门批复的林业项目资金。
很多地方林业部门存在林业项目资金闲置的现象,导致上级批复发放的林业项目资金没有发挥应有的价值。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林业局关于印发《贵州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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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林业局关于印发《贵州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07.18•【字号】黔财建〔2019〕204 号•【施行日期】2019.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林业局关于印发《贵州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建〔2019〕204 号各市(州)、贵安新区、双龙航空港经济区财政局、林业局,各县(市、区、特区)财政局、林业局:为加强和规范我省林业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有关财政预算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制定了《贵州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林业局2019年7月18日附件贵州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推进涉农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林业改革发展和助推脱贫攻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套作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国发〔2017〕54号)《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196号)、《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9〕4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6〕2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支持贵州省境内森林资源管护、森林培育、生态保护体系建设、林业产业发展等支出方向的专项资金。
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鼓励与其他林业类资金统筹使用。
林业事业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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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事业费管理办法【发文字号】财农字〔1997〕131号【发布部门】财政部【公布日期】1997.07.14【实施日期】1997.07.1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林业事业费管理办法(财农字(1997)131号1997年7月14日)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林业事业费的管理,管好、用好林业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业事业的稳步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林业事业费是国家用于支持林业事业发展的经费,包括林业事业单位的机构经费和林业事业专项经费。
第三条林业事业费的资金来源:(一)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拨给各级林业部门的林业事业机构经费。
(二)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拨给各级林业部门列入“林业事业费”的林业事业专项经费。
不包括列入“农村造林和林木保护补助费”、“农业综合开发支出”等的林业资金。
(三)纳入财政部门管理的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包括育林基金。
(四)林业部门的自有资金和林业事业单位开展有偿服务、综合经营取得的收入用于弥补林业事业费不足的部分。
各级财政、林业部门要调动各个方面的积极性,多方筹集资金,保证林业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林业主管部门和林业事业单位应本着“统筹兼顾、量力而行,勤俭办事、专款专用”的原则,合理使用资金,以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益。
第五条根据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要求,按照“财权、事权”划分的原则,林业事业费依照各级林业事业任务,分别由各级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安排。
其中林业部门用自有资金和林业事业单位开展有偿服务、综合经营取得的收入弥补林业事业费不足的部分,也要按有关规定向同级财政编报预决算。
二、林业事业费的分类与内容第六条林业事业单位机构经费,指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部门用于国有林场、苗圃、林业工作站、林业种苗站、林业技术推广站、林业勘察规划设计院(所)、中等林业专业学校、自然保护区、森林病虫害防治站等纳入预算管理的林业事业单位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业务经费等。
第七条林业事业专项经费,指为了完成林业事业任务而由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部门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的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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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林资金管理办法
一、为了加强对国有林育林基金的管理,促进林业生产的发展,根据《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办本法。
二、国有林育林基金(以下简称育林基金)是为了保证林业生产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林业生产收入中提取或征收的专门用于造林育林的生产资金。
育林基金,由林业部门提取(征收),并由其按林业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使用管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或挪用。
三、育林基金的提取(征收)和使用,必须遵守本办法。
四、育林基金的使用应坚持按年度先提后用、量入为出的原则。
资金周转困难的,可向银行申请短期货款。
育林基金年终结余时,可结转下年使用。
五、林场提取的育林基金,除要按下列规定交林业局行政主管部门一部分,用于平衡调剂造林育林生产建设外,其余部分,全部用于本单位的造林育林生产建设。
六、育林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1、采伐迹地人工更新、人工促进更新、树冠下更新、荒山荒地造林、沼泽地造林和营造速生丰产林;
2、人工幼林和成林的抚育,天然幼、壮林抚育和低产林改造:
3、种子园、母树林的经营;
4、修建营林道路;
5、建设林场和苗圃的营林生产设施;
6、营林设备购置;
7、营林生产流动资金;
8、病虫害防治、护林防火等森林保护;
9、营林调查设计及二类森林资源调查费补助;
10、林场、苗圃营林干部的教育培训;
11、林场(经营所)的管理、营林生产应负担的经费及企业管理费;
九、育林基金用于营林基本建设的,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编制育林基金的预、决算,数字应真实、准确,不得随意估列。
凡不合规定的收支,不得列入预、决算。
十一、局财务科要掌握育林基金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收入是否正当,支出是否合理,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
十二、林业局审计科要对育林基金要加强审计监督,发现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转移资金挪作他用的,要以违反财政纪律论处。
资金拨付方式
一、人工造林(包括人工植苗、幼林抚育、补植、为下年整地)、加漠公路景观林造林、大苗造林、城市绿化当年根据林业局营林部门验收单全额列支,资金结算第一年支付成本的50%资金,第二年支付10%的资金,第三年支付10%的资金,第四年经集团公司营林、资源部门验收合格后支付剩余的30%资金。
二、基建项目资金按林业局财务部门提供的工程进度核
查表拨付,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拨付资金达到工程总造价的95%,预留5%的质量保证金,一年后无质量问题结清。
三、营林、防火设备购置费及其他营林支出按计划拨付。
四、工程监理费资金结算第一年支付10%的资金,第四年造林验收合格后支付剩余的30%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