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林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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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林资金管理办法
一、为了加强对国有林育林基金的管理,促进林业生产的发展,根据《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办本法。
二、国有林育林基金(以下简称育林基金)是为了保证林业生产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林业生产收入中提取或征收的专门用于造林育林的生产资金。
育林基金,由林业部门提取(征收),并由其按林业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使用管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或挪用。
三、育林基金的提取(征收)和使用,必须遵守本办法。
四、育林基金的使用应坚持按年度先提后用、量入为出的原则。资金周转困难的,可向银行申请短期货款。育林基金年终结余时,可结转下年使用。
五、林场提取的育林基金,除要按下列规定交林业局行政主管部门一部分,用于平衡调剂造林育林生产建设外,其余部分,全部用于本单位的造林育林生产建设。
六、育林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1、采伐迹地人工更新、人工促进更新、树冠下更新、荒山荒地造林、沼泽地造林和营造速生丰产林;
2、人工幼林和成林的抚育,天然幼、壮林抚育和低产林改造:
3、种子园、母树林的经营;
4、修建营林道路;
5、建设林场和苗圃的营林生产设施;
6、营林设备购置;
7、营林生产流动资金;
8、病虫害防治、护林防火等森林保护;
9、营林调查设计及二类森林资源调查费补助;
10、林场、苗圃营林干部的教育培训;
11、林场(经营所)的管理、营林生产应负担的经费及企业管理费;
九、育林基金用于营林基本建设的,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编制育林基金的预、决算,数字应真实、准确,不得随意估列。凡不合规定的收支,不得列入预、决算。
十一、局财务科要掌握育林基金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收入是否正当,支出是否合理,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
十二、林业局审计科要对育林基金要加强审计监督,发现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转移资金挪作他用的,要以违反财政纪律论处。
资金拨付方式
一、人工造林(包括人工植苗、幼林抚育、补植、为下年整地)、加漠公路景观林造林、大苗造林、城市绿化当年根据林业局营林部门验收单全额列支,资金结算第一年支付成本的50%资金,第二年支付10%的资金,第三年支付10%的资金,第四年经集团公司营林、资源部门验收合格后支付剩余的30%资金。
二、基建项目资金按林业局财务部门提供的工程进度核
查表拨付,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拨付资金达到工程总造价的95%,预留5%的质量保证金,一年后无质量问题结清。
三、营林、防火设备购置费及其他营林支出按计划拨付。
四、工程监理费资金结算第一年支付10%的资金,第四年造林验收合格后支付剩余的30%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