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章程(修订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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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1号)湖北大学章程

湖北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1号)湖北大学章程

湖北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1号)2015-03-03 [文号]:来源:政法处浏览次数:3347湖北大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2014年10月14日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并报我厅核准的《湖北大学章程》,经湖北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第一次会议评议,2014年12月8日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你校应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湖北省教育厅2015年3月2日湖北大学章程序言湖北大学是湖北省人民政府与教育部共建的地方综合性大学,办学历史溯源于1931年创办的湖北省立教育学院,先后更名为国立湖北师范学院、湖北省教育学院、湖北省教师进修学院、湖北师范专科学校、武汉师范专科学校和武汉师范学院,1984年更名为现名至今。

建校以来,学校逐步凝练了“日思日睿、笃志笃行”的校训和“自强不息、克难奋进”的“习坎”精神,以培养高素质人才、创造和传播高水平科研成果为己任,坚持走科学发展道路,提高质量,强化服务,努力建设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的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大学,向国内一流大学迈进。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实现学校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1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湖北大学”(简称“湖大”),英文译名为Hubei University,网址为。

学校法定地址是武汉市武昌区友谊大道368号。

另有汉口和阳逻两个校区,分别位于武汉市江岸区谌家矶街新建村1号和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平江东路630号。

学校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三条学校是非营利性的普通高等学校,由湖北省人民政府举办,业务主管部门是湖北省教育厅。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研究生招生简章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研究生招生简章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研究生招生简章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研究生招生简章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现诚邀广大优秀的毕业生加入我们,攻读研究生学位。

以下是相关招生信息:
一、报考条件
1.具有我国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
2.研究生招生要求全日制学历教育;
3.研究生招生专业和学科门类、学科方向及学科专业代码详见教育部颁布的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
4.报考研究生专业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我校有关规定;
5.报考硕士研究生须在招生单位刊登的招生简章规定的学科硕士申请学位程序范围内通过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的并且成绩符合招生单位的要求;
6.报考博士研究生须在招生单位刊登的招生简章规定的学科博士申请学位程序范围内通过全国博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的并且成绩符合招生单位的要求;
7.无违反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无不良记录。

二、招生计划
详细招生计划请见教育部门户网站。

三、报名时间
具体报名时间请见招生单位公布的招生简章。

四、报名流程
请报考者详阅教育部门户网站公告,并按其要求准备材料并提交。

五、联系方式
招生单位联系方式详见公告,请勿在此提供具体网址、超链接和电话。

以上为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研究生招生简章,敬请各位考生积极报名。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2008年7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满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市场经济对人才培养的需求,培养基础扎实、知识面宽、能力强、素质高、富有创新精神的人才,遵循因材施教的原则,提高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给学生以较大的学习自主权,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应当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具有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而艰苦奋斗的献身精神;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注重思想修养,陶冶情操,并有良好的道德品质、文明风尚,有良好的心理素质、身体素质;发扬求是校风,勤奋学习,不断实践,锐意创新,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成为适应21世纪发展需要的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各类专门人才。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两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提交国家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的任何待遇。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不能康复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报到;按学校规定时间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以下简称学杂费)后,持学生证办理注册手续。

湖北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湖北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湖北职业技术学院章程(修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学院由国家教育部批准成立,校名定为湖北职业技术学院。

第二条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基本原则,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科教兴国”战略服务,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传授知识和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使之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本学院的办学宗旨:面向21世纪,面向地方经济建设,建成高等职业教育及地方技术骨干培训并存的多层次、多规格的新型职业技术学院,培养具有创新精神、职业岗位能力的高技能人才。

第四条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高等学校党委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有关规定,学院党委统一领导学院工作,院长为学院法人代表,独立行使职权,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生产和其它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学院根据地方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的需要,确定办学方向,专业设置和制定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规划。

第六条学院实施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采用全日制和短期培训两种办学形式。

第七条学院坚持“学校——企业——社会”三位一体人才培养模式,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

第八条学院的教职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教师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制;行政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聘任制;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

第二章办学任务和规模第九条学院以教学为中心,教学以职业能力培养为中心,开展教学、科研、生产和社会服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使学院成为湖北职业技术教育骨干培训基地,并在人才培养和职业技术教育改革与发展上作出积极贡献。

第十条院系及专业设置第十一条学院设9个院系,即人文艺术系、财经系、医学院、机电工程系、护理系、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系、政法系、外语系、旅游与酒店管理系等,共44个专业。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理学院学生会制度汇编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理学院学生会制度汇编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理学系学生会管理制度为保证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理学系分团委、学生会工作有序二高效地开展,使同学们树立起牢固的组织纪律观念并且养成良好的工作作风,进一步加强理学系学生干部队伍的自身建设,提高其管理水平,同时也为了增强凝聚力和号召力,保持各部门工作的透明度,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承认《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理学系分团委章程》及《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理学系学生会章程》,内容如有冲突,以章程为准。

一、成员管理制度:(一)学生干部要求1.作为学生会成员,应以服务学生为指导思想,以活跃学生文化氛围为目标,切实开展工作。

2.学生会成员应尽职尽责,积极主动支持学生会的各项活动,踊跃参加活动策划,组织和实施。

3.学生会成员必须维护学生会的整体利益,树立优秀组织的良好形象。

4.学生会成员应严格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具有作为一名学生干部应有的道德水平。

5.学生会成员应具有较好的学习成绩。

6.学生会成员在日常工作与各项活动中取得较大成效者,或有重大贡献着,根据活动报告和部门推荐,可以给予相应的表扬和加分。

7.学生会成员应遇事乐观,认真对待工作及琐事,对工作不要抱有消极不满的情绪。

(二)学生会人员任免标准及方法1、部级(含)以上的任命标准1)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领导。

2) 在同学中有较好的群众基础,有一定影响力。

3) 无违法违反校规校纪行为。

4) 有较强团队合作意识,有一定协调、组织能力。

5) 能正确处理学生工作和学习的关系。

6) 优秀班委、团员,有一定工作经验的,优先考虑。

2、学生会主席团的产生方法学生会主席团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

学代会召开期间,大会主席团向大会提交经过理学系分团委初步提名确定的候选人名单,通过现场竞选、民主选举,产生学生会主席团。

3、部长的产生方法对学生会工作有兴趣且有能力胜任的同学作为自荐人,由所在班级班主任做表现鉴定后上交个人简历,在系分团委的指导下,经过系学生会主席团考查后确定是否进入学生会。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实验室工作档案管理制度(2001年9月)第一条为加强我院实验室建设、完善实验室的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高等学校基础课实验室评估标准和档案工作规范的要求,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实验室档案管理工作是实验室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各实验室、中心实验室和研究室。

新建实验室要及时建立工作档案。

第三条档案工作坚持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

完整的档案对教学改革、科学研究、人才培养中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同时又为各类评比、检查、人员的晋升等提供凭证材料。

归档材料必须完整、系统、准确、纸张质地优良,书写工整。

纸张一律选用A4(一般文件)大小。

第四条实验室要配备适合档案工作的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实验室档案的收集整理和移交工作。

应做到各项工作与档案工作实行“四同步”管理(即布置、检查、总结、验收各项工作的同时布置、检查、总结、验收档案工作),保证每项教学、科研、党政管理等工作,都有完整、准确、系统的文件材料归档保存。

第五条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l、实验室管理和建设部分:上级有关实验壹建设和管理的文件;实验室设置及主任任免材料;实验室人员基本情况表:实验室建设计划申报材料;实验室评比、总结材料及证书;实验室各类规章制度,岗位责任制,实验室专职人员工作日志,实验室工作计划,活动记录,人员考核记录,培训计划及实施情况,研究论文、成果鉴定证书,实验技术开发及自制改造的实验仪器设备验收报告、材料等。

2、实验教学部分:实验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实验项目卡片、实验教材,实验教学考核考试办法及试卷。

典型的实验报告,有关实验教学的记录报表等;实验教学方法研究、文章材料等。

3、实验室仪器设备部分:仪器设备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仪器设备的固定资产账(卡)技术资料;维修使用记录;借用登记记录;消耗材料领用记录;仪器设备的购置报告、仪器设备报废调拨单,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检修及故障记录等。

志联章程

志联章程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志愿者联合会制度总则第一条为了弘扬志愿服务精神,奉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宗旨,促进我校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规范志愿服务活动,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以及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志愿者联合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组织名称为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志愿者联合会(简称“志联”)第三条本组织及各种开展关于青年志愿者活动的组织,从事志愿服务活动均适用本章程。

第四条本组织是由志愿从事校园服务、社会公益、社会服务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所有在校学生组成的非盈利的学生组织。

第五条本组织旨在通过组织有志于公益服务事业的我系青年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倡导互助互爱的社会风气,协助做好大学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促进青年的健康成长,协助社会保障服务,为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积极及做出贡献。

本组织奉行和倡导自愿、奉献、真诚、友爱、互助的准则和精神。

第六条本组织遵照国家宪法、法律、法令政策以及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的相关规定开展活动,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促进校园文化的健康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七条本会接受校团委的领导,接受上级志愿者组织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八条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核准登记的章程,走民主自律、自我发展的道路。

第九条组织负责全校范围内青年志愿服务活动的规划、管理、组织、协调、指导工作。

第十条本制度最终解释归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志愿者联合会权所有。

志愿者的权利与义务一、志愿者的权利(1) 参加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提供的培训;(2) 要求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3) 申请成为基层志愿者组织的个人会员;(4) 优先获得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务(5) 就志愿服务工作对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提出建议和意见;(6) 相关法律、法规及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所制订的有关规定赋予的其它权利。

二、志愿者的义务(1) 履行志愿服务承诺;(2) 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赢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3) 自觉维护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的形象;(4) 相关法律法规及团组织、志愿者组织规定的其它义务。

2012年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招生简章

2012年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招生简章

2012年湖北汽车工业学院专升本招生简章一、“专升本”选拔的对象及条件1、选拔对象2012年湖北省普通高校全日制高职高专应届毕业生,包括普通本科院校、独立设置的高职高专院校、独立学院以及成人高校举办的普通全日制高职高专应届毕业生。

2、报名条件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政治素质,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在校期间未受任何纪律处分;修完普通高职高专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且能如期毕业;身体健康。

二、“专升本”招生计划2012年“专升本”实行计划管理,我校2012年“专升本”招生计划如下:2012年普通“专升本”招生专业情况表院校代码专业代码专业名称招生数学位备注10525080301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16 工学学士080302 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8 工学学士080306W 车辆工程18 工学学士1102XX 工商管理类(工商管理、旅游管理)30管理学学士大类招生071201 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8 工学学士三、“专升本”工作程序1、报名。

符合报名条件的应届普通高职高专毕业生持申请表(见附件一)、本人已修课程成绩单(经本校教务处盖章确认)和考试费1 30元,到我校报名和电子采相,每名学生限填报我校招生专业中一个相关专业。

报名时间安排为2012年5月7日-11日,校内高职学生到我校高职院教务科进行报名,校内科技学院学生到我校科技学院教务科进行报名,校外学生到我校教务与学籍管理中心进行报名。

2、审核。

我校教务处汇总报名考生信息后对“专升本”学生的学籍进行资格审核,并在网上(http:// )公布通过资格审核的学生名单,请考生随时关注我校公示网站。

3、考试。

由我校教务处教务与学籍管理中心负责组织。

资格审核通过的考生本人于2012年6月7、8日持身份证、学生证到我校教务处教务与学籍管理中心(西一教学楼一楼)领取准考证。

考试科目如下:专业代码专业名称考试科目080301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大学英语、高等数学、大学计算机基础080302 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080306W 车辆工程1102XX 工商管理类(工商管理、旅游管理)071201 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考试时间:2012年6月9日,具体科目考试时间及地点见准考证(考生必须持准考证、身份证、学生证参加考试)。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工作规程》的通知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工作规程》的通知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4.06.27•【字号】鄂教政法[2014]5号•【施行日期】2014.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工作规程》的通知(鄂教政法〔2014〕5号)省属各高等学校:现将《湖北省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按照要求做好高校章程核准有关准备工作。

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请及时与我厅政策法规处联系。

湖北省教育厅2014年6月27日湖北省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工作规程第一条根据《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1号),为做好湖北省属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工作,明确章程核准的程序与要求,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设立湖北省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以下简称章程核准委员会),由省教育厅有关领导、职能处室负责人和省直有关部门职能处室负责人组成。

委员会办公室设政策法规处,归口负责受理高校章程核准申请。

第三条省教育厅建立章程核准工作协调机制,政策法规处会同发展规划处、财务处、高教处、学生处、研究生处和干部人事处共同做好章程核准初审工作。

第四条湖北省属高等学校章程完成校内审议程序后,应以学校文件形式,正式报送省教育厅申请核准。

文件名称一般为《XX大学(学院)关于申请核准的报告》,文件附件包括:《XX大学章程(核准稿)》以及章程起草说明。

省直部门和市州所属高等学校申报材料应当包含主管部门的意见。

报送材料一式15份,同时报送电子版。

章程起草说明包含以下主要内容:章程起草的过程(包括:校内外征求意见的情况,有关意见的采纳和反馈情况等)、章程的主要内容及其说明、章程特色,以及有关制度创新或者办学自主权的说明等。

第五条高校章程报送核准后,由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安排初审,征求有关职能处室和专家的意见。

第六条初审由政策法规处汇总后,集中反馈给高校。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2015级新生学习指南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2015级新生学习指南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2015级新生学习指南亲爱的2015级新同学:感谢你选择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将是你未来四年的家!为了帮助你更好更快地适应大学学习,顺利完成学业,我们根据学校《选课手册》的内容,对你在大学期间学习需要关注的重要事项做了精选,愿他能对你尽快融入大学学习有所启迪与帮助。

一、认识大学学习特点大学学习与中学时期的学习相比,存在着许多不同之处,其中最主要的区别是学习内容、学习方法上发生了较大变化。

大学四年需要学习的课程在70门以上,内容多、范围广、强度大,学习任务远比中学重得多。

大学需要学生自主学习,教师课堂讲授相对减少,授课手段多样化,授课进度比较快,学生自学时间大量增加,课外时间要自己安排。

在大学期间,在学习专业知识的同时,也应着重培养自己诚信、友善、坚韧、勤奋、求知的优良品质,学习上勤奋努力,多读书、肯专研,勇于实践,敢于创新。

宽敞明亮的自修室、藏书丰富的图书馆、优美宁静的校园都将是你学习生活的良好场所。

二、熟知人才培养方案想了解你所选择的专业培养目标、培养规格与要求吗?想知道大学四年的课程学习安排吗?所有内容都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里。

每个专业都制定有人才培养方案(在入学时,每位同学发放一份纸质,也可在选课系统中查询),请你一定仔细阅读,他是你毕业时是否能够取得毕业资格、获得学士学位的重要依据。

三、了解学校的教学管理规定学校有关教学管理规定明确了你的权利和义务,在你遇到困难时,这些制度可以指导你通过正确的渠道和规范的程序来解决。

下面为你精选了一些重要内容:1.学分制学分制是把规定的毕业最低总学分作为衡量学生学习量和毕业标准的一种教学管理制度。

它以学分作为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以绩点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指标,以取得必要的最低学分作为毕业标准。

学分制的学制是弹性的,你可以在3-6年中修读完规定的课程学分。

2.教务综合信息平台教务综合信息平台(也称“选课系统”)是你在我校学习期间不可缺少的系统。

汽院教发〔2018〕4号

汽院教发〔2018〕4号

汽院教发〔2018〕4号
关于公布2018年度“本科教学建设与改革”
立项建设第二批建设项目的通知
各教学单位:
根据《关于开展2018年度“本科教学建设与改革”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汽院教通字〔2018〕8号)文件精神,学校组织了2018年度“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的遴选工作。

经各单位申报、初评以及学校评审,现同意12个专业建设项目、12个课程建设项目、5个教学研究项目、48个专业建设子项目等作为2018年度“本科教学建设与改革”立项建设第二批建设项目,现将结果予以公布(见附件)。

本科教学建设与改革项目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其中专业建设子项目由二级学院管理并组织相应的结题验收工作。

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各项目组成员应尽早启动项目建
设工作,进一步充实项目建设内容,做好项目进度计划,明确责任分工,项目经费的管理与使用严格按照《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本科教学建设与改革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二级学院应充分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能,做好项目建设推进工作,定期开展项目中期检查、结题审查等,保证各项项目按照计划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附件:2018年度“本科教学建设与改革”立项建设第二批建设项目名单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教务处
2018年4月28日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教务处2018年4月28日印发
附件:
2018年度“本科教学建设与改革”立项建设第二批建设项目名单。

理学系操行分评定细则

理学系操行分评定细则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理学系操行分评定细则(2009年11月修订)一、智育方面1. 发表文章⑴在省及全国公开报刊读物上发表学术性论文加5分,文艺作品加4分。

⑵在市级公开报刊读物上发表学术性论文加3分,文艺作品加2分。

⑶在院级,系级报刊读物上发表学术性论文加2分,文艺作品加1分。

⑷在院、系公开报刊读物上发表新闻报道者,第一作者每篇加0.2分。

报道以供稿单位出现学校或系部名称为准。

注:一稿多投多次获奖,采取就高原则,只加一次分。

2. 等级证书考试⑴通过英语四级者当学期加2分。

⑵通过英语六级者当学期加3分。

⑶通过计算机二级者当学期2分。

⑷通过计算机三级者当学期3分。

获得其他类国家资格证书者以《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学生操行评定办法》中规定为准。

3.科技创新⑴在全国“挑战杯”,“创业设计大赛”、“全国数学建模竞赛”、“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大赛”等全国性赛事中获一二三等及优胜奖者分别加18,16,14,12分;被选送参评而未获奖者,每项加3分。

⑵在省、市级“挑战杯”,“创业设计大赛”、“数学建模竞赛”、“大学生电子设计大赛”等省级活动中获一二三等及优胜奖者分别加10,8,6,4分;被选送参评而未获奖者,每项加2分。

⑶在院级“挑战杯”,“创业设计大赛”、“数学建模竞赛”、“大学生电子设计大赛”等活动中获一二三等及优胜奖者分别加4,3,2,1分。

被选送参评而未获奖者,每项加0.5分。

注:同一竞赛只能申请一次一个级别的加分。

4.智育扣分⑴在院、系抽查中旷课一次者扣1分,以后每次加扣1分。

⑵本学期三科或三科以上不及格者扣2分。

二、德育方面1.学生干部工作方面⑴院学生会、社团联主席加6分;副主席、秘书长加5分;副秘书长、部长加3分;副部长加2分;部员加1分。

⑵社团协会主席加5分;副主席、秘书长加3分;助理、部长加2分。

⑶系学生会主席、系分团委副书记、学生党支部副书记加6分;副主席、秘书长加5分,部长、副部长加3分;部员加分采用推荐制,由部长推荐的优秀部员加1分,其他部员不加分。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工作方案“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以下简称专业认证)是工程教育改革的必然趋势和内在要求,是教育部“卓越计划”试点专业实施工作评价的基本要求,也是促进我校专业建设、提高工程人才培养质量的契机。

为进一步深化学校工程教育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学校决定开展“专业认证”工作,具体工作方案如下:一、目的意义“专业认证”是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评估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专业办学水平、彰显专业办学实力的有效证明;以国际标准衡量、评价专业,从实际出发、客观合理地进行认证和建设,加强工程教育与产业的结合、与企业的联系与合作,推动质量保障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全面提升专业办学水平;专业通过认证,促进毕业生的国际、社会流动,为工程师执业资格认证奠定良好的基础,为学生进行专业选择和社会对专业教育的认可提供依据,从而提高专业办学水平和影响力,提升学校社会地位和知名度。

“专业认证”通过评价专业所有学生学习成果的达成度来评价专业办学的有效性,以学生为中心,以成果为导向,重点关注目标的持续改进。

通过对学生在整个学习过程中的表现进行跟踪与评估,保证培养目标的达成度;通过记录进程式评价的过程和效果,证明学生能力的达成;通过持续改进机制,适时对目标进行调整、对过程进行优化,保证质量保障运行的有效度、学生和用户的满意度。

二、工作目标构建并完善工程教育质量保障体系,推进学校工程教育改革,进一步提高学校工程教育质量;建立与工程师制度相衔接的工程教育认证体系,促进学校与企业界的联系,增强人才培养对产业发展的适应性;“卓越计划”试点专业通过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满足实施工作评价的基本要求。

以专业认证带动专业建设,以能力导向助学生成长,工程教育与企业培养相结合,国内与国际认证标准相衔接,认证与建设相结合,建设过程与认证结果同样重要。

三、组织领导为保证“专业认证”工作的顺利实施,学校成立“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工作领导组,各相关学院成立“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工作小组。

关于印发《湖北汽车工业学院丧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900字

关于印发《湖北汽车工业学院丧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900字

关于印发《湖北汽车工业学院丧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900字近日,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印发了《湖北汽车工业学院丧事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丧事管理工作,提高丧事办理效率,减轻家庭负担,增强学院的社会责任感和公信力。

《暂行办法》的制定是为了贯彻落实学院《领导干部联系服务群众制度》的要求,进一步深化“为了群众办实事”的工作理念,在丧事管理中更细致、更贴心、更高效。

根据《暂行办法》,学院将为学校职工提供丧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火化、墓地购买、丧葬流程办理等。

同时,对于学校职工家庭中因病、意外等原因去世的情况,学院将全额负责其殡葬费用。

此外,学校还将会安排专人负责协调丧葬事宜,并提供了详细的办理流程和注意事项。

该《暂行办法》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它极大程度地减轻了学校职工在家庭丧事处理中的负担,提高了他们的生活质量。

其次,它为职工家庭在丧事处理中提供了专业化服务,使其能够更加专注于悼念亲人,帮助家庭成员度过难关。

最后,这种做法也有助于增强学校的社会责任感和公信力,是高校所应具备的社会形象和品牌形象。

当然,值得注意的是,《暂行办法》的实施仍然有其不足之处。

比如,丧事服务仅限于学校职工,没有考虑到教职工和学生的需求。

此外,一些学校服务的具体内容和范围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明确,方便学校职工处理丧事的同时,也能够充分保障到丧事管理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总之,《暂行办法》的实施为湖北汽车工业学院职工处理丧事提供了有效的帮助,并充分体现了高校的社会责任感和公信力。

希望其他高校也能够关注职工家庭的实际需求,在丧事管理方面不断完善和提高,以更加人性化和专业化的丧事服务,在整个社会范围内得到广泛认可和赞誉。

关于印发《湖北汽车工业学院丧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湖北汽车工业学院丧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湖北汽车工业学院丧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汽院发号《湖北汽车工业学院丧事管理暂行办法》校属各单位:现将《湖北汽车工业学院丧事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年月日湖北汽车工业学院丧事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做好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丧事办理工作,根据中办国办《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中办发号《中共湖北省委关于全省各级领导干部逝世后丧事改革》鄂文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号和《湖北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标准的通知》鄂人号等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教职工逝世后,应按照丧事从简移风易俗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有利于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的原则办理丧事。

遵守国家殡葬法规,实行火葬。

提倡不举行遗体告别仪式。

对逝世者生前关于丧事简办的愿望,单位和家属亲友应予以充分尊重和支持。

对逝者生前或其家属亲友提出的不符合关于丧事从简有关规定的要求,各级组织要耐心解释,并严格按照规定办理。

第三条教职工逝世后,逝者生前系校级领导干部年工改前级以上教授三级以上教授享受正副厅级待遇的离退休干部,校领导逝者生前或离退休前所在单位负责人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到遗属家中慰问,校党委或校行政及有关部门送花圈;逝者生前系正副教授正副处级干部享受副处级待遇的离休干部退休前为正副处级或享受正副处级待遇的干部,学校现任分管领导逝者生前或离退休前所在单位负责人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到遗属家中慰问,校党委或校行政及有关部门送花圈;其他人员逝世,逝者生前或离退休前所在单位负责人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到遗属家中慰问,有关部门送花圈。

第四条在职教工逝世后,由逝者生前所在单位负责协助逝者家属办理治丧事宜。

离退休教职工逝世后,以离退休工作处为主,逝者离退休生前所在单位若机构发生变化,则按调整后的归属由现单位负责为辅负责协助逝者家属办理治丧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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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章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序言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始建于1972年,时为第二汽车制造厂工人大学,1978年更名为第二汽车制造厂职工大学,1983年6月经国务院批准为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同时更名为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由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与湖北省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为主,1994年划归机械工业部管理。

1998年7月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由机械工业部划转为中央与地方共建,以湖北省人民政府管理为主,人、财、物由东风汽车公司管理。

2006年12月30日,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整体移交湖北省人民政府管理。

2011年10月31日,东风汽车公司与湖北省人民政府签署共建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协议。

在长期的发展历程中,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秉承艰苦奋斗、自强不息的办学精神,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以学科专业建设为龙头,以教学工作为中心,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以本科教育为主体,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坚持工程教育回归工程,走产学研结合的道路,发展比较优势,强化办学特色;培养和造就综合素质高、工程创新意识强、面向生产和管理一线的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依托东风,立足湖北,面向行业,为地方经济建设和汽车产业发展服务;努力把学校建成以工为主,兼顾相关学科,在国内有重要影响和特色鲜明的应用技术型大学。

学校的校训是:求是、创新。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践行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加强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行为,建立现代大学体制,根据宪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湖北汽车工业学院(英译为Hubei University Of Automotive Technology,缩写为HUAT),由湖北省人民政府主办。

第三条学校法定住所为湖北省十堰市车城西路167号。

第四条学校是湖北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学校由湖北省教育厅主管、东风汽车公司共建。

学校的举办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支持学校按照本章程独立、自主办学,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保证稳定的经费来源,对学校的办学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

第五条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教学、科研、行政及财务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接受教育主管部门监管和社会监督。

第六条学校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

第七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实行教授治学,实施民主管理。

第九条学校实行两级管理体制。

学校扩大二级学院自主管理的领域和范围,发挥其办学主体作用。

第二章办学活动第十条学校培养信念执着、品德优良、知识丰富、本领过硬,具有工程技术背景,面向社会、生产、管理一线的重实效、懂实务、会实干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十一条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

第十二条学校围绕办学特色设置学科,围绕汽车产业链设置专业,根据人才培养需要动态调整。

第十三条学校实施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和拓展继续教育。

第十四条学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招生方案、标准、程序和规则,健全科学的多样化选才体系,建立优质生源基地,推进阳光招生,提高生源质量,突出创新实践能力的培养。

第十五条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推行学分制。

第十六条学校依法制定学位授予办法,根据国家批准的学科门类及名称授予硕士、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十七条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的目标和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教学质量保证体系和评价机制,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第十八条学校全面推进工程教育改革,注重实践育人、校企联合培养应用型人才,注重学科交叉培养复合型人才,鼓励学科竞赛,支持学生创新创业,第十九条学校积极开展应用研究和基础研究,推动学术进步、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推进政校企合作和协同创新中心及产学研基地建设。

大力发展继续教育事业,围绕汽车产业链企事业单位开展技术和管理培训,为东风汽车公司及至汽车行业服务,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

第二十条学校设立专门研究机构,研究汽车文化、东风文化与管理思想以及地方文化,在学生中开设汽车文化课。

第三章学生第二十一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二十二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四)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五)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六)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七) 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八)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三)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目标,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就业创业指导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第二十五条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障制度与机制,保障学生行使申诉权,依法受理和处理学生申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学校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二十七条学校按规定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学校按规定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学校为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其学位。

第二十九条对于不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由学校或学校授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另行制定相关规定,该类受教育者依照相关规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四章教职工第三十条学校教职工由以教师为主体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组成。

对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职工,依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对未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职工,依法实行合同管理。

第三十一条学校对教师、研究、实验等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对管理人员实行任用、聘任制度;对工勤技能人员实行聘用制度。

第三十二条学校营造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用人环境,实施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人才政策,激励各类人才脱颖而出。

第三十三条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聘用、晋升和奖惩的依据;对为学校做出贡献、争得荣誉的教职工进行表彰;对违反学校纪律、损害学校利益的教职工进行批评教育,依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学校教职工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一)按工作职责和贡献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学习机会和条件;(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八)学校规章或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学校教职工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一)忠于教育事业,遵守职业道德,维护学校的名誉和利益;(二)爱岗敬业,勤奋工作,尽职尽责;(三)关心、尊重、帮助和爱护学生;(四)学校规章或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六条学校教师应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传播先进思想和文化。

第三十七条学校依法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建立健全教职工权利保证制度和运行机制,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五章管理体制与组织结构第三十八条学校根据办学需要和精简原则,设置、变更或撤销内设组织机构,决定其职权职责范围。

第三十九条中国共产党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委员会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

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

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二级学院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四十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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