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章程(修订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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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章程(修订草案)
(征求意见稿)
序言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始建于1972年,时为第二汽车制造厂工人大学,1978年更名为第二汽车制造厂职工大学,1983年6月经国务院批准为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同时更名为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由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与湖北省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为主,1994年划归机械工业部管理。1998年7月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由机械工业部划转为中央与地方共建,以湖北省人民政府管理为主,人、财、物由东风汽车公司管理。2006年12月30日,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整体移交湖北省人民政府管理。2011年10月31日,东风汽车公司与湖北省人民政府签署共建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协议。
在长期的发展历程中,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秉承艰苦奋斗、自强不息的办学精神,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以学科专业建设为龙头,以教学工作为中心,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以本科教育为主体,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坚持工程教育回归工程,走产学研结合的道路,发展比较优势,强化办学特色;培养和造就综合素质高、工程创新意识强、面向生产和管理一线的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依托东风,立足湖北,面向行业,为地方经济建设和汽车产业发展服务;
努力把学校建成以工为主,兼顾相关学科,在国内有重要影响和特色鲜明的应用技术型大学。
学校的校训是:求是、创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践行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加强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行为,建立现代大学体制,根据宪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湖北汽车工业学院(英译为Hubei University Of Automotive Technology,缩写为HUAT),由湖北省人民政府主办。
第三条学校法定住所为湖北省十堰市车城西路167号。
第四条学校是湖北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由湖北省教育厅主管、东风汽车公司共建。
学校的举办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支持学校按照本章程独立、自主办学,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保证稳定的经费来源,对学校的办学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
第五条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教学、科研、行政及财务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接受教育主管部门监管和社会监督。
第六条学校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
第七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委员会领
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实行教授治学,实施民主管理。
第九条学校实行两级管理体制。学校扩大二级学院自主管理的领域和范围,发挥其办学主体作用。
第二章办学活动
第十条学校培养信念执着、品德优良、知识丰富、本领过硬,具有工程技术背景,面向社会、生产、管理一线的重实效、懂实务、会实干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十一条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
第十二条学校围绕办学特色设置学科,围绕汽车产业链设置专业,根据人才培养需要动态调整。
第十三条学校实施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和拓展继续教育。
第十四条学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招生方案、标准、程序和规则,健全科学的多样化选才体系,建立优质生源基地,推进阳光招生,提高生源质量,突出创新实践能力的培养。
第十五条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推行学分制。
第十六条学校依法制定学位授予办法,根据国家批准的学科门类及名称授予硕士、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十七条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的目标和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教学质量保证体系和评价机制,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第十八条学校全面推进工程教育改革,注重实践育人、校企联合培养应用型人才,注重学科交叉培养复合型人才,鼓励学科竞赛,支持学生创新创业,
第十九条学校积极开展应用研究和基础研究,推动学术进步、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推进政校企合作和协同创新中心及产学研基地建设。大力发展继续教育事业,围绕汽车产业链企事业单位开展技术和管理培训,为东风汽车公司及至汽车行业服务,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
第二十条学校设立专门研究机构,研究汽车文化、东风文化与管理思想以及地方文化,在学生中开设汽车文化课。
第三章学生
第二十一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二十二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
的机会;
(四)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五)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六)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 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