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货款的结算案例 2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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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析要点
对新客户出口一般不接受T/T等汇款方式,
不利于控制风险 事先办理出口信用保险 分批发货、逐笔收款,降低收款风险 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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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D/D结算案例
我国甲公司与香港乙商社签订了一笔出口合同,
由港商以D/D预付货款。 临近装船时,港商来电称资金周转困难,要求先 装船发货,随后即付款,以免耽误交货。我方不 同意,坚持应先付款。 第二天,港商便传真发来汇款凭证(即期银行汇 票)。我方于是发货寄单,并电告对方。 1个月后,仍未收到货款。 试问: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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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分析要点
代收行错误放单 尚未到期票据只是抵押,非真实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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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L/C结算案例1
我国某外贸公司进口一批钢材,货物分两批
装运,以即期信用证支付,每批分别开证。 第一批货物装运、交单议付、付款均正常。 我外贸公司收到该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 与合同不符,于是要求开证行(付款行)对 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付。 试问:开证行(付款行)应拒付吗?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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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分析 向B银行提出索赔,因为后者提供了错误的证实
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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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结算单据案例
某年10月10日,某公司将一套出口信用证单据交Y
银行收款,开证行/付款行为沙特S银行。 Y银行审核后认为单据相符,于当日交快递公司寄 出,预计10月底能收汇。 但超过预计收汇期后还没有贷记头寸,Y银行通过 快递公司了解到开证行已于10月17日签收了此快递 单。Y银行发电查询,11月17日开证行回复称已签 收所查快递单,但收件内容是一块长120cm、宽 21cm的布料,并未收到Y银行查询电中所述单据。 Y银行意识到单据被错寄,于是要求快递公司协查。 同时Y银行通过船运公司了解到申请人用银行担保 提走货物,证明开证行确实未收到正本单据。
第五章 支付方式与国际货款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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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背书(endorsement) 背书(endorsement)
汇票是一种流通工具(Negotiable Instrument),可以在票据市场上流通转让。
就是转让汇票权利的 一种法定手续,就是 由汇票持有人在汇票 的背面签上自己的名 字或再加上受让人的 名字,并把汇票交给 受让人的行为。
贴现汇票计算举例
一张见票后90天付款,票面金额8000美元的汇票已被 一张见票后90天付款,票面金额8000美元的汇票已被 90天付款 8000 承兑,承兑日为4 持票人要求于承兑当日贴现。 承兑,承兑日为4月1日,持票人要求于承兑当日贴现。 该行按贴现率6% p.a.计算如下 计算如下: 该行按贴现率6% p.a.计算如下: 贴现息=8000*90*0.06/360=120美元 贴现息=8000*90*0.06/360=120美元 =8000*90*0.06/360=120 汇票现值=8000-120=7880美元 汇票现值=8000-120=7880美元 =8000
案例 2 汇票的追索权
甲交给乙一张经付款银行承兑的远期汇票, 甲交给乙一张经付款银行承兑的远期汇票,作为向乙 订货的预付款, 订货的预付款,乙在票据上背书后转让给丙以偿还原 先欠丙的借款,丙于到期日向承兑银行提示取款, 先欠丙的借款,丙于到期日向承兑银行提示取款,恰 遇当地法院公告该行于当天起进行破产清理, 遇当地法院公告该行于当天起进行破产清理,因而被 退票。丙随即向甲追索, 退票。丙随即向甲追索,甲以乙所交货物质次为由予 以拒绝,并称10天前通知银行止付, 10天前通知银行止付 以拒绝,并称10天前通知银行止付,止付通知及止付 理由也同时通知了乙。在此情况下丙再向乙追索, 理由也同时通知了乙。在此情况下丙再向乙追索,乙 以汇票系甲开立为由推委不理。丙遂向法院起诉, 以汇票系甲开立为由推委不理。丙遂向法院起诉,被 告为甲、乙与银行三方。你认为法院将如何依法判决? 告为甲、乙与银行三方。你认为法院将如何依法判决? 理由何在? 理由何在?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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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48案例4
案情简介:
我某企业与外商按国际通用规格订约进口某化工原料。订约后不久,市价明显上涨。交货期届满前,该商所述生产该化工原料的工厂失火被毁,该商以该厂火灾属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其交货义务。对此,我方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要点评析:
我方可以拒绝对方解除交货义务的要求,可以要求对方延迟交货,因为交货期届满前工厂失火被毁,并不能说明卖方没有交货的能力。
你9日电传最低60美元即期信用证限12日复到此地9月11日来电传:
你10日电传接受再订购500架同样条件即复
9月12日去电传:
你11日电传确认请速开证9月13日来电传:
你12日电传信用证将由科威特邮政信箱第345号ABC公司开立Sept.2
IncomingTelex
INTERESTEDINBUTTERFLYBRANDSEWINGMACHINEMODELJA-13000SETSPROMPTSHIPPMENTPLEASEQUOTE
要点评析:
我方应拒绝英商6月3日通过传真表示的无条件接受,应按照最新市场价格洽谈。因为发盘在还盘生效时失效,我方6月1日的发盘在英商6月2日传真要求降价5%时已经失效。英商6月3日的无条件接受不是在6月1日的发盘有效期内作出的,因此不是有效的接受,是一项新的发盘,我方完全可以拒绝。
(非)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
P259案例7
案情简介:
我某公司向外商出口货物一批,合同明确规定一旦在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如友好协商不能解决,即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北京进行仲裁。后来,双方就商品的质量发生争议。对方在其所在地法院起诉我方,法院也发来了传票,传我方公司出庭应诉。对此,我方应如何处理?
国贸实务第二篇案例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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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我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冻鸡。
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称租船较为困难,委托我方代为租船,有关费用由买方负担。
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了对方的要求。
但时至装运期我方在规定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
因此,到装运期满时货仍未装船,买方因销售季节即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
试问:我方应如何处理?分析要点:我方应拒绝买方撤销合同的无理要求。
按FOB条件成交的合同,按国际惯例由买方负责租船订舱。
卖方可以接受买方的委托代为租船订舱,但是卖方属于代办性质,即卖方租不到船或订不到舱位时,只需要给买方予以说明,并不承担租不到船或订不到舱位的责任。
就本案例来讲,因卖方代为租船没有租到,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卖方不承担因自己租不到船而延误装运的责任,买方也不能因此要求撤销合同。
案例2我国黑龙江某外贸公司2004年以FOB条件签订了一批皮衣买卖合同,装船前检验时货物的品质良好且符合合同的规定。
货到目的港后卖方提货检验时发现部分皮衣有发霉现象,经调查确认原因是由于包装不良导致货物受潮引致,据此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要求。
但是卖方认为货物在装船前品质是合格的,发霉在运输途中发生的,因此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争议应作何处理?分析要点:卖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其引用国际贸易惯例,以货物越过风险已转移给买方为由而拒绝赔偿是没有道理的。
尽管发霉是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但是产生发霉的原因,是由于包装不良造成的,这就说明致损的原因是在装船前已经存在了,因此,货物发生损失已带有必然性。
这属于卖方履约中的过失,应构成违约。
而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对FOB的风险转移的解释,如果途中由于突然发生的意外事件导致货物的损失由买方承担。
本案所说的情况显然不属于惯例规定的范围,所以卖方拒赔是没有道理的。
案例3我方进口商以FOB条件从巴西进口橡胶,但是我方由于租船困难,不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到装运港接运货物,从而出现了较长时期的货等船现象,于是巴西方面要求撤销合同并向我方进口商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2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2](https://img.taocdn.com/s3/m/78efd7b6dc3383c4bb4cf7ec4afe04a1b071b0f7.png)
第一章国际贸易术语案例题1.有一份出售一级大米的合同,按FOB条件成交,装船时货物经公证人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已及时发出装船通知。
但航行途中由于舱汗,大米被部分受潮,品质受到影响。
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价格出售,因而买方要求卖方赔偿损失。
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对该项损失是否应负责?答:按照本例的情况,卖方已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把货物在约定的装运港装上买方指派的船只上,自装船越过船舷之时起,货物的风险已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因此在运输途中因舱汗,大米受潮而影响品质,这是属运输风险损失范围。
事实上,货物在装船时,已验明品质符合合同规定的条件。
因此,根据FOB条件的惯例解释,对货物在运输途中因风险而发生的损失,卖方无需负责。
2.有一份CIF合同,货物已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和装运港装船,但受载船只离港一小时后,因触礁沉没。
第二天,当卖方凭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单证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物全部损失为由,拒绝接受单证和付款。
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有无权利凭规定的单证要求买方付款?答:以CIF条件成交,风险划分以装运港船舷为界,其后的风险由买方负责,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应由买方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因此,虽然货物在离港一小时触礁沉没,卖方仍有权凭合同中规定的单据要求买方付款,买方不能拒付。
3.中方某公司按每公吨484美元FOB V essel New Y ork进口100公吨钢材。
中方如期开出48400美元的信用证,但美商来电要求增加信用证金额至50000美元,不然,有关出口税捐及签证费用由我另行电汇。
问这是什么道理?答:在对美按上述价格术语洽谈进口交易和签订合同时,还应明确买方应负责办理各种出口证件和负担一切有关签证费用。
即对于出口税及因出口而征收的其他税款也应注明须由买方负担。
按照《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中的有关解释(参见《美国定义》FOB V essel 项下,买方责任中:第四条——支付出口税及因出口而征收的其他税捐费用;第六条——支付因领取由原产地或装运地国家签发的,为货物出口或在目的地进口所需的各种证件而发生的一切费用,但清洁的轮船收据或提单除外,上述费用均由买方负担。
国际贸易支付法案例
![国际贸易支付法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bc3ee33830b765ce0508763231126edb6f1a7621.png)
国际贸易支付法案例国际贸易支付是指在跨国贸易交易中涉及到货款支付的一系列法律规定和实践。
在国际贸易中,支付问题是一个关键的环节,因为涉及到货款的结算和转移。
本文将从实际案例出发,分析国际贸易支付法的运作和应用。
案例一:信用证支付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是一种常用的支付工具。
假设国际贸易公司A和公司B达成一笔出口商A向进口商B出口货物的合同。
为了保证出口商A的付款,进口商B可以开立信用证并委托银行C作为付款行。
根据信用证的规定,出口商A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并将提单和其他必要的文件提交给付款行C以获取付款。
在该案例中,付款行C履行了支付行的角色,其责任是根据信用证的规定支付货款给出口商A。
出口商A只需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文件,即可获得货款。
这种支付方式的好处是保证了双方的权益,出口商A能够确保收到货款,而进口商B则能够确保货物的按时交付。
案例二:托收支付另一种常见的国际贸易支付方式是托收。
托收是指进口商委托其本地银行作为代理,向出口商索取货物,并将付款指令和相关文件转交给出口商的银行以取得付款。
托收是一种相对灵活的支付方式,适用于信用关系较好的贸易伙伴。
假设国际贸易公司A和公司B之间存在一笔进出口合同,但双方之间没有达成信用证支付的协议。
进口商B可以选择通过托收支付来完成交易。
进口商B将相关文件交给其本地银行D,并委托其向出口商A所在的银行E索取货物并进行付款。
这种支付方式的特点是灵活性较高,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出口商A需要相信进口商B的付款意愿和能力,并且需要信任本地银行D的履约能力。
如果双方的信任程度不高,建议选择其他更加安全的支付方式。
案例三:网上支付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网上支付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也越来越广泛。
网上支付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货款支付的方式,具有便捷、高效和安全等优势。
例如,国际贸易公司A和公司B之间达成一笔交易,双方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交易和支付。
进口商B在电子商务平台上下单购买货物,并选择在线支付。
国际贸易货款的结算案例2
![国际贸易货款的结算案例2](https://img.taocdn.com/s3/m/5d7eff05c381e53a580216fc700abb68a982ad19.png)
案例一:A与B公司签署一份进口合同个,A随即在I银行开立以B为受益人的自由议付银行信用证,N银行收到B公司交来的信用证项下出口单据。
经审核,议付行N银行认为单据与信用证要求一致,遂议付并将全套单据寄往I银行,并按信用证规定,向I银行的纽约分行(偿付行)寄汇票索汇,N银行的寄单面函上列明了提示的单据及单据的份数。
随后,N银行收到I银行纽约分行的全额付款。
一个月后,N银行收到I银行来电,称其至今尚未收到N银行在I银行信用证项下议付的单据。
N银行随即向快递公司查询得知单据在邮寄过程中丢失。
N银行将此事通知了受益人,同时告知开证行单据已在邮寄过程中丢失,责任不在N银行,现N银行拟将副本单据(包括副本提单、遗失证明)补寄开证行,开证行电复同意。
N银行补寄了有关单据。
不久,开证行来电称不接受单据并提出退单,同时;要求N 银行退回其纽约分行已偿付的信用证款项并支付利息。
请问开证行的要求是否合理?分析:如果副本单据存在不符点,开证行可以拒付,并有权向议付行追索;如果单据中不存在不符点。
《UCP600》第35条规定:“当报文、信件或单据按照信用证的要求传输或发送时,或当信用证未作指示,银行自行选择传送服务时,银行对报文传输或信件或单据的递送过程中发生的延误、中途遗失、残损或其他错误产生的后果,概不负责。
”即寄单行对邮递风险不承担责任,因此本案例的议付行N银行没有责任。
《UCP600》第35条同时还规定:“如果指定银行确定交单相符并将单据发往开证行或保兑行,无论指定银行是否已经承付或议付,开证行或保兑行必须承付或议付,或偿付指定银行,即使单据在指定银行送往开证行或保兑行的途中,或保兑行送往开证行的途中丢失。
”案例二:我某出口公司收到国外开来的不可撤销信用证一份,由设在我国境内的某外资银行通知并保兑。
我公司在货物装运后,正拟将有关单据交银行议付时,忽接该外资银行通知,由于开证行已宣布破产,该行不承担对该信用证的议付或付款责任,但可接受我出口公司委托,向买方直接收取货款。
国际贸易实务(第四版,冷柏军)案例解析 (4)[2页]
![国际贸易实务(第四版,冷柏军)案例解析 (4)[2页]](https://img.taocdn.com/s3/m/5e6f90cda76e58fafbb0036f.png)
第九章国际贸易货款结算【案例解析】1、某年4月,中国上海的A公司(卖方)与马来西亚B公司(买方)签订了出口100套医疗设备、金额为270万美元的合同,由于买方接受卖方较高的产品报价,所以卖方同意使用D/A 90天付款方式。
5月12号,A公司备妥货物后运往合同规定的到货港:马来西亚巴生港,并提交有关单据委托上海C银行(托收行)通过其在马来西亚的分行D银行(代收行)托收货款。
货物到达巴生港后,B公司凭借已承兑汇票的随附单据提取了货物。
90天过后,仍未见对方付款。
虽经甲银行多次去电催收,但B公司以“商品销路不好卖不出去”和“资金周转困难无法还款”为由拒绝付款,最终A公司既失去货物,又无法追收货款。
试问:(1)托收项下银行是否提供信用担保?(2)该付款方式下出口商面临什么样的风险?答案要点:托收属于商业信用。
银行办理托收业务时,既没有检查货运单据正确与否或是否完整的义务,也没有承担付款人必须付款的责任,进口人是否付款与银行无关,出口人向进口人收取货款靠的是进口人的商业信用。
D/A付款方式下,出口人先发货,进口人仅需承兑就可以获得单据提取货物,如果进口人破产倒闭,丧失付款能力,或货物发运后进口地货物价格下跌,进口人借故拒不付款,出口人不但无法按时收回货款,还可能面临货物灭失的风险。
如果进口人信誉良好,出口人在国外又有自己的办事机构,这种风险相对较小。
本案中,我国A公司在不清楚对方信誉的前提下,贸然同意使用D/A付款方式,最终致使“钱货两空”。
2、我公司与外商以CIF条件签订一笔商品出口合同,其中规定装运期为8月份,但未规定具体开证日期。
外商拖延开证,我方见装运期快到,从7月底开始,连续多次电催外商开证。
8月5日,收到开证的简电通知,我方因怕耽误装运期,即按简电办理装运。
8月28日,外商开来信用证正本,其中对有关单据做了与合同不符的规定。
我方未予注意,交议付行时也未发现问题。
而开证行审核时却发现单证不符,因而拒付货款。
国际结算案例——汇款
![国际结算案例——汇款](https://img.taocdn.com/s3/m/c6ef01a1a6c30c2258019e90.png)
案例1 汇款的偿付案情:中国的甲银行发信汇通知书给纽约的乙银行,受益人是乙银行的客户。
由于甲银行和乙银行间没有账户关系,甲银行就电报通知其境外账户行丙银行,将资金调拨给乙银行。
分析:这是一起信汇偿付案例。
在甲乙双方银行没有互设账户的情况下,汇款偿付必然要涉及到第三家银行--账户行。
本案中另一个值得推敲的问题是通知账户行拨头寸的方式。
甲银行使用电报通知账户行调拨资金,成本太高,失去信汇意义了。
因此当汇款银行和解付行之间有直接账户关系时,可以使用信汇;而当汇款银行和解付行之间没有直接账户关系时,应选择其他更好的方式。
启示:在清算系统日益发达的今天,信汇方式会有市场吗?事实上信汇是不可替代的。
尤其是在汇款货币利率比较低的情况下,汇款人不会在乎汇款金额在途中的利息损失。
因此,对于那些币种利率较低、汇款金额不大、速度要求不高并有直接账户关系的汇款,仍可使用信汇方式。
案例2 国际贸易中的汇款结算案情:某年某月,我国某地外贸公司与香港某商社首次达成一宗交易,规定以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方式付款。
成交后港商将货物转售给了加拿大一客商,故贸易合同规定由中方直接将货物装运至加拿大。
但由于进口商借故拖延,经我方几番催促,最终于约定装运期前4天才收到港方开来的信用证,且信用证条款多处与合同不符。
若不修改信用证,则我方不能安全收汇,但是由于去往加拿大收货地的航线每月只有一班船,若赶不上此次船期,出运货物的时间和收汇时间都将耽误。
在中方坚持不修改信用证不能装船的情况下,港商提出使用电汇方式把货款汇过来。
中方同意在收到对方汇款传真后再发货。
我方第二天就收到了对方发来的汇款凭证传真件,经银行审核签证无误。
同时由于我方港口及运输部门多次催促装箱装船,外贸公司有关人员认为货款既已汇出,就不必等款到再发货了,于是及时发运了货物并向港商发了装船电文。
发货后一个月仍未见款项汇到,经财务人员查询才知,港商不过是在银行买了一张有银行签字的汇票传真给我方以作为汇款的凭证,但收到发货电文之后,便把本应寄给我外贸公司的汇票退回给了银行,撤销了这笔汇款。
国际贸易中的结算方式和风险案例
![国际贸易中的结算方式和风险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b895aa1c1611cc7931b765ce05087632311274b9.png)
国际贸易中的结算方式和风险案例一、结算方式。
1. 汇付(Remittance)汇付就像是你给远方朋友寄钱一样简单直接。
它包括信汇(M/T)、电汇(T/T)和票汇(D/D)。
信汇呢,就像是写封信告诉银行把钱汇给对方,不过现在很少用啦,因为速度慢。
电汇就快多了,你给银行下个指令,银行通过电报或者电传这些电子手段,立马把钱打到对方账户。
票汇就是你买张汇票,然后把汇票寄给对方,对方拿着汇票去银行取钱。
比如说,咱们中国的一家小外贸公司要从印度进口一批香料。
因为之前和印度供应商合作过,彼此有点信任,就选择了电汇这种方式。
先付30%的预付款,等货物到港检验合格后再付剩下的70%。
这种方式对于双方来说都比较方便快捷,尤其是预付款,能让印度供应商放心开始备货。
2. 托收(Collection)托收有点像找个中间人帮忙收钱。
它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
光票托收就是只拿着汇票去收钱,没有附带货运单据啥的。
跟单托收就不一样啦,它跟着货运单据呢。
跟单托收里又分付款交单(D/P)和承兑交单(D/A)。
付款交单就是进口商得先付钱,银行才把单据给他,他才能提货。
承兑交单就有点冒险了,进口商只要承兑汇票,也就是答应在未来某个时间付款,银行就把单据给他,他就能提货了。
举个例子,欧洲有个小服装零售商从中国的服装厂订了一批衣服。
双方约定采用付款交单的托收方式。
中国服装厂把货物运出去后,把汇票和货运单据交给自己的银行,银行再把这些寄给欧洲零售商的银行。
欧洲零售商得先付钱,银行才会把单据给他,他才能去港口提货。
这样对中国服装厂来说,只要单据在自己手里,就不怕欧洲零售商赖账不付钱,毕竟没有单据提不了货嘛。
3.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信用证就像是国际贸易里的一个保证书。
是银行根据进口商的要求,向出口商开出的一种有条件的付款承诺。
比如说,美国的一家大型连锁超市要从巴西进口大量的咖啡豆。
巴西的咖啡出口商担心美国超市不付款,美国超市担心巴西的咖啡豆质量不好或者不按时发货。
国际结算案例
![国际结算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46e90adc50e79b89680203d8ce2f0066f53364b5.png)
国际结算案例
国际结算是指跨国贸易中的货款结算活动,是国际贸易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下
面我们来看一个国际结算的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国际结算的具体操作和流程。
某公司在中国购买了一批原材料,来自于德国的供应商。
双方商定采用信用证
结算的方式进行支付。
首先,买方与中国的银行签署信用证申请书,申请开立信用证。
信用证申请书中包括了双方的基本信息、交易金额、交货期限、付款期限、装运港口等详细信息。
申请书经过银行审核后,银行会根据申请书的内容开立信用证,然后将信用证发送给卖方的银行。
卖方收到信用证后,根据信用证的要求进行生产和装运货物。
在货物装运后,
卖方将装运单据、发票等单据提交给自己的银行。
银行审核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如果符合要求,银行会向卖方支付货款。
之后,卖方的银行将单据发送给买方的银行。
买方的银行收到单据后,会再次审核单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如果一切符合要求,银行会向卖方的银行支付货款。
最后,买方的银行将单据发送给买方,买方凭借单据领取货物。
在这个案例中,通过信用证的方式进行国际结算,保障了双方的权益,降低了
交易风险。
同时,银行在结算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监督和保障作用,保证了交易的顺利进行。
总的来说,国际结算是国际贸易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它不仅关乎到买卖双方的
利益,也关系到银行的信誉和国际贸易的稳定发展。
因此,在国际贸易中,选择合适的结算方式,加强与银行的合作,对于双方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
希望通过这个案例,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国际结算的流程和重要性。
国际贸易术语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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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F案例分析二
• 某公司以CIF条件出口一批罐头外洽谈业务或报盘仍习惯用FOB、CFR和CIF三种贸易
术语。
•
但在滚装、滚卸、集装箱运输的情况下,船舷无实际
意义时应尽量改用FCA、CPT及CIP三种贸易术语。该出口
公司所在地正处在铁路交通的干线上,外运公司和中远公
司在该市都有集装箱中转站,既可接受拼箱托运也可接受
整箱托运。假如当初采用FCA(该市名称)对外成交,出
的港口最近经常发生暴乱,要求我方在办理保险时加保战
争险。对此,我公司应如何处理?
•
2、这批货物运抵目的港后,我方接到买方支付货款
的通知,声明:因货物在运输途中躲避风暴而增加的运费
已代我公司支付给船公司,故此,所付的货款中已将此项
费用扣除。
•
对此,我公司应如何处理?
• 答案:
•
1、 我方应回函买方,声明输战争险的费用由买方支
CFR案例分析
• 我某公司以CFR术语出口一批瓷器,我方按期在装运港
装船后,即将有关交易所寄交买方,要求买方支付货款。 过后,业务人员才发现忘记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此时, 买方已来函向我方提出索赔,因为货物在运输途中因海上 风险而损毁。 • 问:我方能否以货物运输风险是由买方承担为由拒绝买 方的索赔?
是在2003年1月份到达满洲里的。
• 于是,买方向卖方提出异议,指出卖方违反交货期和 短交货物,并就此提出索赔。但卖方以铁路承运人出具的 运输单据证明自己按时交了货,并已商检证和铁路运单上 所载明的数量说明自己是按量交货的,因此拒绝赔偿。
国际贸易案例
![国际贸易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ca3a70c68bd63186bdebbc06.png)
1.我某公司于7月16日收到法国某公司发盘:“马口铁500公吨,单价545美元CFR中国口岸,8月份装运,即期L/C支付,限7月20日付到有效”。
我方于17日复电:“若单价500美元CFR中国口岸可接受,履约中如有争议,在中国仲裁”。
法国公司当日复电:“市场坚挺,价不能减,仲裁条件可接受,速复”。
此时马口铁价格确实趋涨。
我方于19日复电:“接受你方16日发盘,L/C已由中国银行开出。
”结果对方退回L/C。
合同是否成立?2.2月5日,加拿大休顿电子有限公司向我国H电子集团公司提出出售集成电路板20万块,每块FOB维多利亚港25美元的发盘。
我方接到发盘后,于2月7日还盘,请求把数量减少至10万块,每块价格降至20美元,并要求即期装运。
2月10日,休顿公司电传告知H公司,同意减少到10万块,但价格只降到22元,同时规定:新发盘的有效期为10天。
H公司于2月15日向休顿公司发出电传表示接受。
2月18日,休顿公司再发电传告H公司,此集成电路板已于其他公司签约,现已无货可供,取消2月10日发盘。
2月19日,H公司复电:我公司已按10万块集成电路板制定生产计划,不同意撤消。
而休顿公司却已我公司未及时回复为由拒绝执行,双方争执不下。
请思考:双方之间的合同是否已成立?休顿公司的理由合理吗?3.一法国商人于某日上午走访我国外贸企业洽购某商品。
我方口头发盘后,对方未置可否,当日下午法商再次来访表示无条件接受我方上午的发盘,那时,我方已获知该项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有趋涨的迹象。
对此,你认为我方应如何处理为好,为什么?4.我出口企业对意大利某商人发盘限10日复到有效,9日意商人用电报通知我方接受该发盘,由于电报局传递延误,我方于11日上午才收到对方的接受通知,而我方在收到接受通前获悉市场价格已上涨,对此,我方应如何处理?5.我某公司与外商洽商进口某商品一批,经往来电传洽谈,已谈妥合同的主要交易条件,但我方在电传中表明交易于签订确认书时生效。
国际贸易业务案例MicrosoftWord 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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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我方按CIFL条件对外出口,并按规定提交了全套符合要求的单据,货轮在航行中触礁沉没,货物全部灭失,买方闻讯以“卖方需将货物运到目的港并卸到岸上才算完成交货任务”为由拒绝付款。
请分析买方拒付的理由是否合理?我方应如何处理?案例2:2000年8月。
某公司从巴基斯坦购买棉纱。
其中三马牌40棉纱300包,金鱼牌20支棉纱200包,合计金额9.35万美元,价格条件CIF香港。
货物装船后,卖方向买方提交全套有效单据。
同年12月,进口商提货时,发现部分棉纱已被污损,经检验公证,共计损失2932.68美元。
于是买方要求卖方如数赔偿。
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买方向法院起诉,问法院应如何判决?案例3:我国广东某公司按照CIF价格向德国出口啤酒花一批,货物装运时,由中国商检局出具了质量和重量检验合格证书。
货物运抵目的港后,买方开包检验,发现有严重的质量问题,认为是运输中的损坏,电告卖方向保险公司索赔。
后因保险公司迟迟未于赔偿,买方便向卖方提出赔偿要求。
你认为卖方是否应该赔偿?案例1:某公司向美国某贸易商出口工艺品一批,我方于周一上午10时,以自动电传向美商发盘。
公司原定价为每单位500美元CIF纽约,但我方工作人员由于疏忽而误报为每单位500元人民币CIF纽约。
问在下述三种情况下应如何处理较为妥当:(1)如果是当天下午发现问题,应如何处理?•(2)如果是第二天上午9点发现,客户尚未接受,应如何处理?•(3)如果是第二天上午9点发现,客户已经接受,应如何处理?案例2:我出口企业根据某法商询盘,发盘销售某货物,限对方5日复到有效。
法商于4日发电报表示接受。
由于电报局投递延误,该电报通知于6日上午送到我公司。
此时,我方鉴于市场价格上升,当即回电拒绝。
但法商认为接受通知迟到不是他的责任,坚持合同有效,而我方不同意达成交易,于是诉讼法院。
你认为法官应如何判决?案例3:北京一家公司向巴黎一家公司发盘,规定有效期到3月10日止。
6国际贸易货款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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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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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支票 支票(Check)银行存款户对银行签发的要求于见票 时对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在 国际结算中,支票是进口方(付款人)签发的委托银 行从其存款账户中支付一定金额给出口方(收款人) 的票据。 构成支票的必要项目包括:无条件书面支付命令;一 定金额;付款银行名称;出票人签字;授权人名称或 其指定人。 支票与汇票的主要区别: 1.支票是存款人对银行签发的无条件支付命令;汇票 是出票人对付款人签发的无条件支付命令。 2.支票的付款人必须是银行;汇票的付款人可以是个 人、企业,也可以是银行。 3.支票是即期付款,不需要承兑;汇票有即期付款, 也有远期付款,远期付款必须办理承兑。
常是进口人或其指定的银行。 6.受款人名称;即受领汇票所规定金额的收款人。在
贸易业务中,通常使出口人或其指定的银行。 7.出票日期及出票地点; 8.出票人及其签章。
6
Sample of dra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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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抬头:
a.限制性抬头。例如,“仅付甲公司”(Pay A Co.only)或 “付XX公司,不准流通”(Pay XX Co.not negotiable)。这种抬头的汇票不能流通 转让。只限甲公司或XX公司收取货款。
• 1.申请人应按照被申请提出的信用证样本重新开立 信用证;
• 2.被申请人将保证金交给加拿大银行的信托户口而 非电汇到中国某银行账户上。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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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2003年11月2日,香港实业公司与江苏进出口公司签订一份购销电子产品的货物买卖合同。
合同规定:香港公司为江苏进出口公司提供电子元件1万套,每套500元,总金额为500万元,交货条件为CIF中国南通港,装运期为2004年1月,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信用证,买方应于2003年12月2日前开出。
此后,江苏进出口公司又把该合同订购到的电子元件1万套转售给江苏贸易公司,根据该转售合同,江苏进出口公司可得利润30万元。
后香港实业公司未能落实货源,便传真通知江苏进出口公司须推迟交货期。
经磋商达成协议,双方同意将交货期推迟至2004年7月8日。
协议未规定买方开出信用证的时间。
5月,买方江苏进出口公司询问香港实业公司何时开出信用证,得到答复是:暂时不要开出信用证。
江苏进出口公司又传真对方,希望能在货物装船前60日接到开信用证时间的通知。
香港实业公司复电表示认可。
6月15日,江苏进出口公司再次要求对方按时交货,并询问开出信用证的时间。
对此,香港实业公司未作答复。
7月8日,香港实业公司未能按期交货。
9月江苏进出口公司因未能如期履行与江苏贸易公司的买卖合同,向其赔偿21万元。
对此,江苏进出口公司向香港实业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全部损失。
11月28日,香港公司致函江苏进出口公司称,江苏进出口公司未能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开出信用证,违约在先,因此不能要求其负赔偿责任,并声称如果江苏进出口公司愿意继续进行电子元件的贸易,即可提供全部货物。
江苏进出口公司则表示要解除合同,并提出要求香港公司赔偿其包括利润在内的全部损失。
问:香港实业公司有无构成根本违约?江苏进出口公司可否解除合同?案例 2 广东一进出口公司与日本一公司签订了一份木薯粉销售合同。
按EXW条件交货,数量为2000袋,计800吨,价格25000美元。
合同规定货物采用麻袋包装,卖方应依买方要求在麻袋上打上唛头。
同时规定买方应于10月20日提走货物,货物在卖方仓库装运到买方提供的卡车上。
国际贸易实务(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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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
一家公司销售货物,买卖合同规定按不可撤销信 用证付款。收到的信用证规定受益人须提交商业 发票及买方会签的商品检验证书。卖方收到信用 证后,如期备妥货物并装运,而且安全到达目的 地。但买方始终未在检验证书上会签,使卖方无 法根据信用证收到货款,后经长期多方交涉,虽 最终追回货款,但仍受到极大损失。 试从本案分 析,在信用证方式付款的条件下,作为国际货物 买卖的卖方收回货款的可靠性和可能遇到的风险。
1. 融资性风险 即银行对无真实贸易背景的承兑汇票办理贴现形成的风险。融资 性承兑汇票是企业为缓解自身资金周转困难, 通过签发虚假贸易合同套取的银 行承兑汇票。
2. 操作风险 即银行在办理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时, 由于操作不慎或审查不严, 误将 有瑕疵的汇票或票面要素不全及伪造、变造的票据办理了贴现而造成的风险。
根据下列业务背景写出货款收付流程: 出口商:北京东方贸易公司 往来银行:中国银行北京分行 进口商:日本JUOLA贸易公司 往来银行:东京三菱银行 支付方式:全部金额以银行汇票付款
北京东方贸易公司与日本JUOLA贸易公司进出口买卖合同, 规定交易金额以银行汇票付款。
日本JUOLA贸易公司向其往来银行东京三菱银行提交票汇申 请书,缴纳汇款手续费及汇款金额,购买票面价值为合同 总金额的银行汇票。
东京三菱银行向日本JUOLA贸易公司开具银行汇票,且向中 国银行北京分行寄出票汇通知书。
日本JUOLA贸易公司向北京贸易公司寄送银行汇票。
北京东方贸易公司向中国银行北京分行提示银行汇票。
中国银行向北京东方贸易公司解付汇款
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向东京三菱银行寄送付讫借记通知书。
东京三菱银行与中国银行北京分行进行头寸清算。
案例4
某银行为从某港装运的货物给发货人开立了 一份不可撤销信用证,列明按照UCP600办理。该 信用证后被修改,要求增加由开证人指定的检验 机构签发的商检证书,遭到受益人拒绝后,开证 行开始宣称,如提示的单据中不包括该商检证书 将拒不偿付,继而又声明:如果开证人收到的货 物与信用证相符,可以照付。货物抵达目的地后, 经检验收到的货物仅为发票所列数量的80%,因 此遭到开证行拒付。为此,受益人起诉开证行违 反信用证承诺。试对此案进行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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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与公司签署一份进口合同个,随即在银行开立以为受益人的自由议付银行信用证,银行收到公司交来的信用证项下出口单据。
经审核,议付行银行认为单据与信用证要求一致,遂议付并将全套单据寄往银行,并按信用证规定,向银行的纽约分行(偿付行)寄汇票索汇,银行的寄单面函上列明了提示的单据及单据的份数。
随后,银行收到银行纽约分行的全额付款。
一个月后,银行收到银行来电,称其至今尚未收到银行在银行信用证项下议付的单据。
银行随即向快递公司查询得知单据在邮寄过程中丢失。
银行将此事通知了受益人,同时告知开证行单据已在邮寄过程中丢失,责任不在银行,现银行拟将副本单据(包括副本提单、遗失证明)补寄开证行,开证行电复同意。
银行补寄了有关单据。
不久,开证行来电称不接受单据并提出退单,同时;要求银行退回其纽约分行已偿付的信用证款项并支付利息。
请问开证行的要求是否合理?
分析:如果副本单据存在不符点,开证行可以拒付,并有权向议付行追索;如果单据中不存在不符点。
《》第条规定:“当报文、信件或单据按照信用证的要求传输或发送时,或当信用证未作指示,银行自行选择传送服务时,银行对报文传输或信件或单据的递送过程中发生的延误、中途遗失、残损或其他错误产生的后果,概不负责。
”即寄单行对邮递风险不承担责任,因此本案例的议付行银行没有责任。
《》第条同时还规定:“如果指定银行确定交单相符并将单据发往开证行或保兑行,无论指定银行是否已经承付或议付,开证行或保兑行必须承付或议付,或偿付指定银行,即使单据在指定银行送往开证行或保兑行的途中,或保兑行送往开证行的途中丢失。
”
案例二:我某出口公司收到国外开来的不可撤销信用证一份,由设在我国境内的某外资银行通知并保兑。
我公司在货物装运后,正拟将有关单据交银行议付时,忽接该外资银行通知,由于开证行已宣布破产,该行不承担对该信用证的议付或付款责任,但可接受我出口公司委托,向买方直接收取货款。
对此,你认为我方应如何处理?
分析:我方应按规定交货并向该保兑外资银行交单,要求付款。
因为根据《》,信用证一经保兑,保兑行和开证行同为第一付款人,对受益人就要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
未经受益人同意,该项保证不得撤销。
案例三:某银行以电讯方式开出一份不可撤销信用证,电文中并未声明“以邮寄文本为准”的字句。
当受益人按照电报信用证的文本将货物装运,并备好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向当地通知行议付货款时,当地通知行出示刚收到的开证行寄到的“邮寄文本”,并以电开文本与邮寄文本不符为由拒绝议付,后经议付行与开证行联系,开证行复电亦称“以邮寄文本为准”而拒绝付款。
问:在这种情况下开证行有无拒付的权利?
分析:开证行不能拒付,《》第条款规定:“以经证实的电讯方式发出的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即被视为有效的信用证或修改文据,任何后续的邮寄确认书应被不予理会。
如电讯声明”详情后告”(或类似用语)或声明以邮寄确认书为有效信用证或修改,则该电讯不被视为有效信用证或修改。
开证行必须随即不迟延地开立有效信用证或修改,其条款不得与该电讯矛盾。
”由此可知,本例中开证行开出的未声明“以邮寄文本为准“字句的电开信用证文本,是完全有效的信用证文件,受益人应该按照它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交货义务,并有权凭符合其要求的单据提出议付和付款请求,而开证行则不能借口“以邮寄文本为准”而拒绝付款。
案例四:天津出口公司出售一批货物给香港商,价格条件为香港,付款条件为见票天付款,出口公司同意商指定香港汇丰银行为代收行。
出口公司在合同规定的装船期限内将货物装船,取得清洁提单,随即出具汇票,连同提单和商业发票等委托中行通过香港汇丰银行向商收取货款。
天后所装货物安全运抵香港,因当时该商品的行市看好,商凭信托收据向汇丰银行借取提单,提取货物并将部分货物出售。
不料因到货过于集中,货物价格迅速下跌,商以缺少保险单为由,在汇票到期时拒绝付款。
你认为公司应如何处理此事?说明理由。
分析:公司应通过中行要求香港汇丰银行付款。
理由是:香港汇丰樱花在未经委托人授权的情况下,自行允许商凭信托收据借单先行提货,因此,不能收回货款的责任应由代收行(汇丰银行)负责。
案例五:买方甲公司向国外乙公司购买节能灯生产线。
合同规定分两批交货,分批开证,买方应于货到目的港后天内进行复验,若与合同规定不符,买方凭所在国的商检证书向乙公司索赔。
甲公司按照合同规定,向银行申请开出首批,乙公司履行装船并凭合格单据向银行议付,开证行也在单证相符的情况下对议付行偿付了款项。
在第一批货尚未到达目的港之前,第二批货的开证日期临近,甲公司又申请银行开证。
此刻首批货物抵达目的港,经检验发现货物与合同严重不符,甲公司立即通知开证行:“拒付第二批项下的货款并请听候指示。
”然而,开证行在收到议付行寄来的第二批单据并审核无误后,再次偿付议付行。
当开证行要求甲公司付款赎单时,遭到拒绝。
试分析:()开证行的处理是否合理?()甲公司应如何处理?
分析:()开证行的处理是合理的。
《》第条明确规定:“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可能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
”所以,信用证业务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买卖。
开证行在收到议付行寄来的第二批单据并审核无误后,就应该偿付议付行。
否则,开证行有违的规定。
(2)当开证行要求甲公司付款赎单时,该公司拒绝付款赎单没有道理。
根据信用证的特点,甲公司作为开证申请人,在付款赎单时,也仅限于审核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单据相符,单单相符”时,甲公司必须付款赎单。
如果开证申请人在审核单据时发现单证不符,可以拒绝付款赎单。
但如果开证申请人凭运输单据提货后发现货物与买卖合同不符,与银行无关,只能向受益人、承运人或保险公司等有关责任方索赔。
所以,甲公司应依据贸易合同与卖方进行交涉。
案例六:我一公司接到客户发来的订单上规定交货期为年月,不久收到客户开来的信用证,该信用证规定:“, .”我方乃于月日装船并顺利结汇。
约过了一个月,客户却来函要求因迟装船的索赔,称索赔费应按国际惯例每逾期一天,罚款千分之一,因迟装船天,所以应赔款百分之一。
问:()我方为什么能顺利结汇?()客户的这种索赔有无道理?我公司是否应该赔偿?
分析:()因为信用证是银行信用,是自足的文件,与合同无关。
因此,卖方所提交的单据只需“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即可结汇,而与合同是否相符无关。
我方提单中的装船日期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内,故我方单证是相符的,可以顺利结汇。
(2)由于我方违反了合同中有关装运期的规定,故对方提出索赔要求是合理的,但对方的索赔金额是以国际惯例为依据提出的,儿国际惯例本事不是法律,是人们在长期的贸易实践中形成的习惯做法,对交易双方并无强制约束性,因此,对对方的索赔金额我方可以讨价还价。
案例七:某行曾收到香港地区某金融公司开出的以海南某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金额为,出口货物是万台照相机。
信用证要求发货前由申请人指定代表出具货物检验证书,其签字必须由开证行证实,且规定的正本提单子啊装运后交予申请人代表。
在装运时,申请人代表来到出货地,提供了检验证书,并以数张大额支票作抵押,从受益人手中拿走了其中一份正本提单。
后来,受益人将有关支票委托当地银行托收议付,但却被告知:托收支票为空头支票,申请人代表出具的检验证书签名不符,纯属伪造。
更不幸的是,货物已被全部提走,下落不明。
请问:该案例中的海南某公司的做法有哪些问题?
分析:该案例中海南某公司的做法有许多问题。
()信用证陷阱。
信用证要求发货前由申请人指定代表出具货物检验证书,其签字必须由开证行证实,这是一种比较明显的信用证软条款,通常称为客检条款,检验权由进口商控制,出口商出于完全的被动状态,有经验的出口商不会接受这种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