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8号文)

合集下载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14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14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14号)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自《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164号,以下简称《通知》)公布以来,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基本理顺了相关业务流程,积累了投资经验。

在商业银行严格区分自有资金与客户资金进行境外投资并根据客户类别销售产品的前提下,为进一步丰富代客境外理财产品投资品种,促进该项业务稳健发展,现对境外投资范围做如下调整并提出相关要求:一、《通知》第六条第四款中“不得直接投资于股票及其结构性产品、商品类衍生产品,以及BBB级以下证券”的规定调整为:不得投资于商品类衍生产品,对冲基金以及国际公认评级机构评级BBB级以下的证券。

二、商业银行发行投资于境外股票的代客境外理财产品时,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所投资的股票应是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二)投资于股票的资金不得超过单个理财产品总资产净值的50%;投资于单只股票的资金不得超过单个理财产品总资产净值的5%。

商业银行应在投资期内及时调整投资组合,确保持续符合上述要求。

(三)单一客户起点销售金额不得低于3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四)客户应具备相应的股票投资经验。

商业银行应制定具体评估标准及程序,对客户的股票投资经验进行评估,并由客户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签字确认。

(五)境外投资管理人应为与中国银监会已签订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境外监管机构批准或认可的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76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76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76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现将《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并督促其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二十日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维护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适用本指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邮政储蓄机构以及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法律、规则和准则,是指适用于银行业经营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经营规则、自律性组织的行业准则、行为守则和职业操守。

本指引所称合规,是指使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与法律、规则和准则相一致。

本指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商业银行因没有遵循法律、规则和准则可能遭受法律制裁、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和声誉损失的风险。

本指引所称合规管理部门,是指商业银行内部设立的专门负责合规管理职能的部门、团队或岗位。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8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8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8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近期,商业银行理财资金直接或通过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交易平台等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业务增长迅速。

一些银行在业务开展中存在规避贷款管理、未及时隔离投资风险等问题。

为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促进相关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是指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

二、商业银行应实现每个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标的物)的对应,做到每个产品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

单独管理指对每个理财产品进行独立的投资管理;单独建账指为每个理财产品建立投资明细账,确保投资资产逐项清晰明确;单独核算指对每个理财产品单独进行会计账务处理,确保每个理财产品都有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

对于本通知印发之前已投资的达不到上述要求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商业银行应比照自营贷款,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要求,于2013年底前完成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和资本计提。

三、商业银行应向理财产品投资人充分披露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情况,包括融资客户和项目名称、剩余融资期限、到期收益分配、交易结构等。

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所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发生变更或风险状况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在5日内向投资人披露。

最全解读汇报:银行的非标业务及其监管政策

最全解读汇报:银行的非标业务及其监管政策

最全解读:银行非标业务及其监管政策非标业务是一个充满争议性的话题:有人将其视为规避监管的“灰色地带”;也有业内人士为其打抱不平。

委托贷款、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投资、资管计划收益权、信托受益权、票据资管——各类非标竞相登场, 有何风险隐患?监管层对非标业务的监管政策有哪些?非标业务的出路又在何方?从小白到专家, 一文带你看懂非标业务。

本文内容转自公众号:常道金融转载请联系原作者阿常目录- - - - -1. 非标概述2. 业务模式3. 风险隐患4. 监管政策5. 未来出路1非标概述(一)非标定义1.一般化定义非标资产的全名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是相对于标准化融资渠道而言的。

标准化的融资渠道,如银行贷款、债券融资等,均是在一种相对明确、规范与公平的机制保护下进行的投融资过程。

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则是绕过银行或债券审批管理部门,通过某个非标准化的载体(如信托计划等),将投融资双方衔接起来的投融资过程。

非标资产较早的形式有信托受益权、信托贷款等,近年来非标资产的存在形式不断变化。

2. 2013年“8号文”中的定义《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8号)明确将非标资产做了如下定义: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是指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券、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型融资等。

非标资产的业务形式有:银信合作、票据双买断、同业代付、信托受益权转让、买入返售银行承兑汇票同业偿付、银证合作。

该定义属于比较严格的定义,将信贷资产这种相对明确、规范与公平的机制保护下进行的融资过程都纳入非标资产范畴,在实务中比较难以执行。

3. 2014年王兆星学术定义2014年9月2日的《中国金融》刊发了银监会副主席王兆星的《贷款风险分类和损失拨备制度变革》一文,文中对非标准化债券资产给出了新的定义:商业银行通过借道同业、借道理财、借道信托、借道投资、借道委托贷款等方式,将原来在表内核算的贷款业务转为表外业务或其他非信贷资产,即为商业银行的非标债权业务。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典当机构贷款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87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典当机构贷款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87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典当机构贷款业务管理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典当机构贷款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87号)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近来,商业银行与典当机构业务合作中出现了一些不规范行为。

为督促商业银行加强对典当机构贷款业务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商业银行开展典当机构贷款业务,应严格遵守知悉你的客户及其业务原则和《典当管理办法》,绝不可超过规定限额向典当机构给予任何之授信,更不得跨区域向典当机构贷款或向典当机构分支机构贷款。

二、商业银行开展典当机构贷款业务,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贷款业务的法律法规,制定科学合理的风险管理措施和业务操作流程,强化内部风险控制。

商业银行应认真落实岗位责任制,做好贷款“三查”制度,做好贷前调查评估,深入了解典当机构合规经营状况;强化贷款审核,严格审核典当机构的资信状况、还款能力、股东背景、风险管理水平、担保人资格和担保有效性等;加强贷后管理,密切关注和监测贷款资金流向及回笼情况,切实防止资金挪用风险,凡无法防止,一律停贷并全额取消授信额度。

三、商业银行应做好本行对典当机构发放贷款的信息管理和风险分析工作,定期收集整理本行对典当机构发放贷款的总体规模和贷款质量,分析从内控到现场调查中可能发生的风险,并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四、商业银行应积极加强与典当机构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和工商税务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获取典当机构经营行为评价信息和监管信息,如无法取得满意配合和信息的,应及时采取措施以有效控制贷款风险。

五、加强对商业银行典当机构贷款业务的监管。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9.30•【文号】银监发〔2011〕91号•【施行日期】2011.09.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1〕91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为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严格遵守“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则;不符合该原则的理财产品不得销售。

二、商业银行应确保理财产品募集资金进行投资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不得发行和销售无真实投资、无测算依据、无充分信息披露的理财产品;不得通过发行短期和超短期、高收益的理财产品变相高息揽储,在月末、季末变相调节存贷比等监管指标,进行监管套利;应重点加强对期限在一个月以内的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和合规管理,杜绝不符合监管规定的产品。

监管机构要加强对理财产品的审核,及时否决不符合监管规定的理财产品。

三、商业银行应充分披露理财产品的相关信息,不得笼统地规定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0至100%,应当载明各类投资资产的具体种类和比例区间。

商业银行应通过事前、事中、事后的持续性披露,不断提高理财产品的透明度;所有针对个人客户发行的理财产品,产品相关的事前、事中、事后信息均应在总行的官方网站上予以充分披露,私人银行客户与银行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商业银行应公平对待客户,在销售文件中明确告知客户以下内容:(一)产品的募集期和起始期;(二)产品结束时的清算期。

商业银行不得故意拖延理财产品的清算期,理财产品到期后应及时完成清算。

五、商业银行应加强内部管理,做好对每个理财计划的单独核算和规范管理,并遵守以下要求:(一)对每个理财计划所汇集的资金进行规范的会计核算;(二)为每个理财计划制作明细记录,覆盖资金募集、投资过程、各类标的资产的明细、到期清算的全过程;(三)为每个理财计划建立托管的明细账;(四)每个理财计划对应的投资资产组合实现单独管理;(五)计划终止时,应准确地计算每个理财计划单独兑现的收益。

银监发【2013】8号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监发【2013】8号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监发【2013】8号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一个银监会八号文的解读,《规范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解读之一:把所有不在银行间以及交易所交易的资产统统归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其中把部分带回购的股权以及在北金所等挂牌的统统归为非标准化,基本把信托、券商、基金、产权类交易所挂牌的所有产品纳入管理。

圈定范围广泛,前所未有。

《规范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解读之二:对非标准化债权分开建账,单独管理,增加管理的手续环节,并且厘清各个产品风险独立测试,对于混合打包以及资金池对接一揽子的类非标准化债权产品进行了厘清,这种厘清让银行对各个产品进行独立刻划,增加了透明度,也为信托产品等入池增加了很大难度。

《规范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解读之三:对以前没达到要求的进行追溯,比照自营贷款进行计提资本金以及风险资本。

这个比较狠,具有很大的惩罚性。

让以前做了不合规的付出代价。

《规范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解读之四:清晰化理财产品的投向,尤其是对非标准化债权投资进行披露,并且要披露给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人,这个同样也比较厉害,因为目前银行理财产品通过久期以及风险溢价错配,模糊理财产品投向,从而获得高收益。

这下需要定向披露,基本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银行滥设产品.《规范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解读之五:理财产品等同自营贷款一样进行尽职调查、合规审查以及贷后管理,这样增加了银行投资非标的成本,对项目本体提出了更为精细的要求,同时也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一些实效性的包装产品。

《规范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解读之六:对非标准化理财产品进行总量控制,设置两个线35%以及总资产4%为红线,并且执行“孰低”的严格标准。

这个用双线限定了总量。

控制了量上面的风险敞口。

这也测度出了银监会对这类“类影子金融的”容忍度进行一个量的刻画。

《规范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解读之七:必须总行批准,也就限定了批准权。

以前很多分行可以自行进行入池业务进行了叫停。

比如工商银行,中行等很多大行分行尤其是一级大分行具有这类自主权,这次明确了权力统统上收。

关于规范面向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面向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面向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正文:----------------------------------------------------------------------------------------------------------------------------------------------------关于规范面向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为了防止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业务活动中因利益冲突而可能导致的欺诈客户、操纵市场、误导投资者等违法行为的发生,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面向社会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活动通知如下:一、任何机构或个人从事就证券市场、证券品种的走势,投资证券的可行性,以口头、书面、电脑网络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形式向公众提供分析、预测或建议的业务,必须先行取得中国证监会授予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证书或者经取得中国证监会授予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证书的机构聘任并符合相关从业要求。

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活动必须客观公正、诚实信用,不得以虚假信息、内幕信息或者市场传言为依据向客户或投资者提供分析、预测或建议;预测证券市场、证券品种的走势或者就投资证券的可行性进行建议时需有充分的理由和依据,不得主观臆断;证券投资分析报告、投资分析文章等形式的咨询服务产品不得有建议投资者在具体证券品种上进行具体价位买卖等方面的内容。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参加媒体等机构举办的荐股“擂台赛”、模拟证券投资大赛或类似的栏目或节目;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权拒绝媒体对其所提供的稿件进行断章取义、做有损原意的删节和修改,并自提供之日起将其稿件以书面形式保存三年。

证券投资咨询从业人员向公众提供证券投资分析报告、投资分析文章等形式的咨询服务时,须先行取得所在机构的同意或认可。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7.06•【文号】银监发[2009]65号•【施行日期】2009.07.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65号)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投资管理活动,促进理财业务健康有序发展,针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依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相关监管法律法规,现就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办法》的有关规定,审慎尽职地对销售理财产品汇集的资金(以下简称理财资金)进行科学有效地投资管理。

二、商业银行应按照符合客户利益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原则,建立健全相应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体系,并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相关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保障理财资金投资管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三、商业银行应在充分分析宏观经济与金融市场的基础上,确定理财资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合理进行资产配置,分散投资风险。

四、商业银行应坚持审慎、稳健的原则对理财资金进行投资管理,不得投资于可能造成本金重大损失的高风险金融产品,以及结构过于复杂的金融产品。

五、商业银行应科学合理地进行客户分类,根据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提供与其相适应的理财产品。

商业银行应将理财客户划分为有投资经验客户和无投资经验客户,并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标明所适合的客户类别;仅适合有投资经验客户的理财产品的起点金额不得低于1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不得向无投资经验客户销售。

六、商业银行应尽责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向客户充分披露理财资金的投资方向、具体投资品种以及投资比例等有关投资管理信息,并及时向客户披露对投资者权益或者投资收益等产生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21.05.27•【文号】银保监发〔2021〕20号•【施行日期】2021.05.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20号各银保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理财公司:为加强对商业银行、理财公司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以下简称现金管理类产品)的监督管理,促进现金管理类产品业务规范健康发展,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现就规范现金管理类产品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现金管理类产品是指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每个交易日可办理产品份额认购、赎回的商业银行或者理财公司理财产品。

在产品名称中使用“货币”“现金”“流动”等类似字样的理财产品视为现金管理类产品,适用本通知。

本通知所称理财公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以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主要从事理财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通知的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对现金管理类产品运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现金管理类产品应当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一)现金;(二)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三)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四)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管理类产品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一)股票;(二)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三)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四)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五)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完整版)最新史上最全非标业务解析

(完整版)最新史上最全非标业务解析

一、非标产品简介从定义来看,以银监会官方的定义,在银监会2013年8号文《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定义了非标准化债务融资工具,指“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

"主要有两点需要注意,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和债权性资产。

非标产生的背景非标是金融创新的产物,是为满足企业融资需求,也是为满足银行投资需求。

有如下优点: 1、可以规避常规贷款的政策限制,例如银监会2010年54号文规定:对于普通房地产项目而言,信托公司发放贷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满足“四证”齐全、开发商或其控股股东具备二级资质、项目资本金比例达到30%,不能对不满足“四三二”原则的房地产企业放款,这时候可以采用明股实债的非标模式出款;2、加快流程,提高效率,非标放款速度比单纯银行放款流程/发债融资流程要快;3、结构更灵活,可以满足企业对于创新融资渠道的需要,比如企业有出表需求,可以采用明股实债模式,或者带回购型的收益权转让非标形式,这样这笔融资就不会体现在企业资产负债表上;4、对银行来说,在常规存款之外,银行能够以理财资金、同业资金来投资非标,扩大营收,因为有时候同业或理财资金成本会低于存款成本;5、利收转中收,通过结构设置,将部分企业的融资成本作为手续费或者投资顾问费,作为中间业务收入,而不是利息收入。

近几年,非标规模迅速增长,不过随着市场的扩大,非标资产的利率以及与标准资产之间的利差逐步下降,目前一般比同类型私募债高10BP~50BP之间。

由于非标资产也多是银行行内自己的资产,价差空间也是银行自己掌握。

不同的非标资产价差也是挺大的。

从市场来看,非标作为创新的投资融资渠道,这几年规模迅速成长。

这个图数据是在信托业协会,证券业协会,理财登记系统找到的数据,由于通过银证信非标模式融资,会同时统计到信托,券商资管的投资规模,图中包含了由于不同统计口径出现重复计算的非标规模,数据会有些许失真,但还是可以明显地看出非标资产增长迅速.二、非标产品分类由于非标形式多种多样,有很多种分类,这里我主要按照两个角度来讨论,主要根据通道分类和基础资产分类。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理销售基金和保险产品相关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理销售基金和保险产品相关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理销售基金和保险产品相关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11.06•【文号】银监办发[2008]274号•【施行日期】2008.11.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理销售基金和保险产品相关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74号)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基金和保险产品业务,加强对相关风险的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现就相关业务风险提示并要求如下:一、商业银行应对已签订和拟签订合作协议的基金管理公司和保险公司进行严格的尽职调查,审慎选择合作伙伴,停止或拒绝与存在违规行为的机构合作。

二、商业银行代理销售的基金和保险产品名称应恰当反映产品属性,避免使用带有诱惑性、误导性和承诺性的称谓,禁止违规销售承诺保本产品。

三、商业银行应禁止将基金和保险产品当作一般储蓄产品,进行大众化推销;禁止银行营销人员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基金和保险产品,禁止非银行工作人员违规在银行网点营销基金和保险产品。

四、严格进行客户评估,妥善保管代理销售业务相关记录。

商业银行应按照“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对客户的财务状况、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等进行充分了解和评估,明确告知客户代销业务中商业银行与基金管理公司或保险公司法律责任的界定,要求客户书面确认所购买的产品出现问题时应与产品设计机构进行沟通或投诉。

五、商业银行在向客户销售相关产品时,应明确约定与客户联络和信息传递的方式。

当客户需要与产品发行者联系时,商业银行应协助客户与相关机构进行联系。

六、商业银行应设置并向客户告知相关业务的投诉电话,指定专门的人员或部门及时处理客户投诉。

对于客户投诉较多的基金或保险产品,商业银行应及时、主动与设计产品的基金管理公司或保险公司沟通协商,共同制定切实有效的解决措施,避免损害客户利益。

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毕业论文

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毕业论文

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毕业论文毕业论文(设计)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院系名称姓名学号专业指导教师年月日摘要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国内居民财富得到迅猛增长。

与此同时,国内居民也逐渐接受理财的观念,希望通过投资理财使自己获得更多的财富。

因此,我国国内商业银行的金融理财产品逐渐增多,金融理财业务越来越扩大化,呈现从单一产品的推销向综合理财服务发展的趋势。

本文从分析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出发,在探讨国外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实践过程中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对国内外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进行了对比分析。

并以商业银行为主体,对我国个人理财市场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关于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一些具体建议。

国内商业银行要想大力发展金融理财业务,突破现有模式的框架,就必须更新观念,树立以客户为中心,以服务为导向的服务理念,创新经营机制,加强营呗裕哟蠓裉逑到ㄉ瑁嘌ㄒ的理财人员,认真分析我国商业银行在个人理财产品研发与营销上的不足,同时加强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

关键词: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 I Abstract Inrecent years withthe high-speed development of social economy the wealth ofdomesticresidents has increased rapidly. At the same time the domest ic residents also acceptfinancialmanagement idea gradually and they hope to make more money through thefinancial investment. Therefore some of the domestic commercialbanks financial productsincreases gradually the financing business has alsoenlarged appearing a trend that developsfro m a single product salesto a comprehensive financialservice. This article begins byanalyzing the development hi story and present situation of the personal financialmanagementbusiness in domestic on the base of discussing foreig n commercial banksin personal financialservices’ success in thepractice processand analysis the developmentby contrast andcomparison about our domestic andforeign commercial banks personal financing business.With thecommercialbanks as the main part this article put forward some concretesuggestions about the development of domesticcommercial banks’ personal financingbusiness about our persona l financingmarketexistingproblems. Thus if the domesticcommercial banks hope to develop financing business vigorously and make a breakthrough ofthe existing model frameworktheymust renew the concept setup thecustomer-ce ntric andservice- oriented idea innovate the managementmechanismstrengthen the marketingstrategyenlargethe construction of servicesystem cultivate professional fin ancialpersonnel analyzethe shortcomings in personal financ ial products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and marketingin ourcommercial banks carefully while strengthening the risk ma nagementsystem . Key words: Commercial banks ;Personal Finance ; Business development II 目录引言................................................... ................. 1一、个人理财业务的基本内涵和理论基础...................................... 2(一)个人理财业务的基本内涵 .............................................. 2 1.理财业务 ............................................................ 3 2.理财业务的发展 ......................................................3(二)个人理财业务的理论基础 .............................................. 31.生命周期假说........................................................ 3 2.投资组合理论........................................................4 3.资本资产定价理论.................................................... 5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历程及现状.................................. 5(一)国外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及现状 ................................ 51.国外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5 2.国外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现状......................................6 3.国外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特点...................................... 7(二)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及现状 ................................ 8 1.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 8 2.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现状 ...................................... 9(三)国内外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对比分析 ............................ 9 1.个人理财业务所处的发展阶段不同 .....................................10 2.理财产品完备性方面差距较大 ......................................... 10 3.银行理财水平不同 ...................................................11 4.个人理财服务品牌重视程度不同....................................... 11三、我国个人理财市场存在的问题 ........................................... 12(一)制约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外部因素 ..................................... 12 1.金融业的分业经营 ................................................... 12 2.缺乏主体机构及运行机制保障 ......................................... 12 3.个人理财市场的监管机制不完善....................................... 12(二)制约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内部因素 ..................................... 12 1.理财产品创新不足,创新机制不完善 ................................... 12 2.忽略理财产品的长远利益.............................................13 3.缺乏高素质的理财人员 ............................................... 13 4.缺少有力的系统支持,风险防范意识不够...............................14III四、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对策研究................................. 14(一)加强客户理财意识,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 14 1.加强客户理财意识 ...................................................14 2.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 ......................................... 15(二)完善创新机制,提供差异化理财服务................................... 15 1.完善创新机制....................................................... 15 2.提供差异化理财服务 ................................................. 15(三)培养专业理财人员,提高理财人员素质.................................16(四)加强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丰富理财业务内涵 ........................... 16(五)调整营销手段,确立以市场为导向的营销策略...........................16(六)在做好投资理财的同时,重视生活理财的服务........................... 17(七)加强风险管理体系建设,防止风险过度集中............................. 17结束语 ............................................................. ...... 18参考文献 ......................................................... ........ 19致谢................................................................... 20 IV 引言选题背景及意义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居民的人均收入得到了的极大的提高。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6号——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6号——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6号——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9.26•【文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6号•【施行日期】2018.09.2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6号《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保监会2018年第3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18年9月26日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分类管理第三章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督管理,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规范健康发展,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投资者委托,按照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的投资策略、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方式,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本办法所称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非保本理财产品。

第四条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财产独立于管理人、托管机构的自有资产,因理财产品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均归入银行理财产品财产。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管理人、托管机构不得将银行理财产品财产归入其自有资产,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银行理财产品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五条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理财产品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管理人、托管机构因自有资产所产生的债务相抵销;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不同理财产品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国资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财评〔2021〕17号

国资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财评〔2021〕17号

国资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财评〔2021〕17号各中央企业:《关于切实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0〕8号,以下简称8号文)印发以来,多数中央企业认真贯彻执行,完善管理制度,加强集团管控,严守套保原则,金融衍生业务运行总体平稳。

但部分企业存在资质审核把关不严、信息化监测水平不高、业务报告不及时等问题。

为推动中央企业进一步落实好8号文,规范执行制度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业务准入审批(一)中央企业集团董事会负责核准具体开展金融衍生业务的子企业(以下简称操作主体)业务资质,研判业务开展的可行性,确定可开展的业务类型,不得授权其他部门或决策机构审批。

1.业务可行性论证应当包括:开展金融衍生业务的必要性,应当基于降低主业范围内的实货风险敞口而开展,具有客观需要。

金融衍生业务管理制度完善性和内控体系完整性、有效性,应当覆盖事前、事中、事后各个环节,涵盖部门职责、审批程序、交易流程、风险管理、定期报告等内容。

风险管理体系健全性,应当建立相应的风险识别、监控、处置、报告、应急处理等机制。

机构、岗位设置合理性,应当做到前中后台岗位、人员相互分离,并建立定期轮岗制度。

人员配置完备性,交易及风控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从业经历等,无不良从业记录。

财务承受能力适当性,应当具备与所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实力和抗风险能力。

2.核准事项应当明确操作主体的交易品种、工具、场所等。

品种应当与主业密切相关。

工具应当结构简单、流动性强、风险可认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1.01•【文号】银监发[2010]90号•【施行日期】2010.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保险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0]90号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代理保险业务规范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商业银行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健全并严格执行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和丙部操作流程。

二、商业银行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保护客户利益。

产品销售活动应当向客户充分揭示保险产品特点、属性和风险,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

三、商业银行在开展代理保险业务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产品混淆销售,不得将保险产品收益与上述产品简单类比,不得夸大保险产品收益。

(二)向客户说明保险产品的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如实提示保险产品的特点和风险。

(三)如实向客户告知保险产品的犹像期、保险责任、电话回户访、费用扣除、退保费用等重要事项。

(四)不得以中奖、抽奖、回扣或者送实物、保险等方式进行误导销售。

(五)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商业银行应当充分了解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购买投资连结保险等复杂保险产品的客户,应当建立客户风险测评和适合度评估制度,防止错误销售。

商业银行应当在营业网点理财服务区、理财室或理财专柜等专属区域对客户进行评估,根据产品风险等级提高销售门槛,将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客户,并妥善保管客户评估的相关资料。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4.03•【文号】银监办发[2008]47号•【施行日期】2008.04.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47号)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规范和促进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健康有序发展,中国银监会于2005年9月发布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为《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为《指引》)。

近年来,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规模不断扩大,理财产品不断创新,但与此同时,部分商业银行未有效加强理财业务的管理,少数商业银行未按照《办法》和《指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开展理财业务,出现了产品设计管理机制不健全,客户评估流于形式,风险揭示不到位,信息披露不充分,理财业务人员误导销售和投诉处理机制不完善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市场秩序,促进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履行代客资产管理角色,健全产品设计管理机制。

商业银行应本着符合客户利益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原则,按照《办法》第二十四条关于保证收益类产品设计、《办法》第三十八条和《指引》第五十八条关于产品研发设计工作流程、《办法》第三十九条关于成本与收益测算、《指引》第三十四条关于起点金额设置、《指引》第五十九条关于编制产品开发报告的规定,根据客户分层和目标客户群的需求,审慎、合规地开发设计理财产品。

商业银行为理财产品命名时,不得使用带有诱惑性、误导性和承诺性的称谓和蕴含潜在风险或易引发争议的模糊性语言。

商业银行不得销售无市场分析预测和无定价依据的理财产品。

商业银行应根据理财产品的风险状况和潜在客户群的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设置适当的销售起点金额,理财产品的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已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已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89号颁布时间:2002-4-23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现就实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5号,以下简称《规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准入(一)关于中间业务的准入对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无需审批或备案的中间业务,商业银行在事前向人民银行提交书面报告即可开办,无需人民银行回复。

人民银行收到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报告后,应对报告作必要的审查。

对事前未向人民银行报告即办理新增中间业务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人民银行有权依据《规定》第二十六条给予相应处罚。

(二)申报方法各商业银行申请开办新的中间业务品种,可参照《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参考分类及定义》(见附件1),按第二个分类层次申报,也可按具体的业务品种申报。

例如,商业银行要开办“外汇期权业务”,可按“外汇期权业务”所属的“期权业务”申报,也可单独申报“外汇期权业务”,但不能按第一个分类层次“交易类中间业务”申报。

各商业银行若按第二个分类层次申报,应就开办这一层次的业务制定综合性的规章制度,详细列出所包括的具体业务品种,并针对不同业务品种制定相应的业务操作流程。

对商业银行按第二个分类层次申报的中间业务申请,人民银行监管部门应在准入文件中列明所批准的此类别下的具体业务品种,视业务复杂程度,可相对延长审查时间,但最长不应超过45个工作日。

商业银行按第二个分类层次申报的中间业务经人民银行审查同意后,若要在此类别内增加新的中间业务品种,经事前向人民银行报告即可开办,无需人民银行回复。

(三)准入形式对适用备案制的中间业务申请,统一改用“备案通知书”回复商业银行,由人民银行监管部门加盖本部门公章后发出。

对适用审批制的中间业务申请,人民银行仍行文批复商业银行。

二、各商业银行应对已开办的中间业务进行清理和分类为加强对中间业务的管理,人民银行监管部门应督促各商业银行按照《规定》中有关中间业务的定义,对已开办的中间业务进行全面清理和明确分类。

银监发【2013】8号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监发【2013】8号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个银监会八号文的解读,《规范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解读之一:把所有不在银行间以及交易所交易的资产统统归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其中把部分带回购的股权以及在北金所等挂牌的统统归为非标准化,基本把信托、券商、基金、产权类交易所挂牌的所有产品纳入管理。

圈定范围广泛,前所未有。

《规范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解读之二:对非标准化债权分开建账,单独管理,增加管理的手续环节,并且厘清各个产品风险独立测试,对于混合打包以及资金池对接一揽子的类非标准化债权产品进行了厘清,这种厘清让银行对各个产品进行独立刻划,增加了透明度,也为信托产品等入池增加了很大难度。

《规范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解读之三:对以前没达到要求的进行追溯,比照自营贷款进行计提资本金以及风险资本。

这个比较狠,具有很大的惩罚性。

让以前做了不合规的付出代价。

《规范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解读之四:清晰化理财产品的投向,尤其是对非标准化债权投资进行披露,并且要披露给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人,这个同样也比较厉害,因为目前银行理财产品通过久期以及风险溢价错配,模糊理财产品投向,从而获得高收益。

这下需要定向披露,基本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银行滥设产品.《规范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解读之五:理财产品等同自营贷款一样进行尽职调查、合规审查以及贷后管理,这样增加了银行投资非标的成本,对项目本体提出了更为精细的要求,同时也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一些实效性的包装产品。

《规范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解读之六:对非标准化理财产品进行总量控制,设置两个线35%以及总资产4%为红线,并且执行“孰低”的严格标准。

这个用双线限定了总量。

控制了量上面的风险敞口。

这也测度出了银监会对这类“类影子金融的”容忍度进行一个量的刻画。

《规范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解读之七:必须总行批准,也就限定了批准权。

以前很多分行可以自行进行入池业务进行了叫停。

比如工商银行,中行等很多大行分行尤其是一级大分行具有这类自主权,这次明确了权力统统上收。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转表范围及方式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148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转表范围及方式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148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转表范围及方式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转表范围及方式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148号)法规部、研究局、银行一部、银行二部、银行三部、银行四部、非银部、合作部、创新监管部、统计部、财会部、信息中心: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0〕72号)和《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1〕7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各商业银行应于2011年底前将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表外资产转入表内。

为进一步做好转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关于转表范围原则上银信理财合作贷款余额应当按照每季至少25%的比例予以压缩,余额指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融资类中贷款、受让信贷和票据资产的余额。

对于2011年内按合同约定到期的,采取自然到期的办法,不再按季度计入风险资产和计提拨备;对于2012年及以后到期的,从2011年起,按每季度25%计入风险资产和计提拨备。

二、关于转表方式对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入表标准的银信合作理财业务表外资产,各商业银行必须转入表内;不符合入表标准的部分,可将相关产品单独列示台账,并相应计提拨备和计入加权风险资产,不对账务进行调整。

三、关于调整“1104”报表为加强对银行转表情况的日常监测,由各监管部门负责设计符合监管需要的报表和填报说明,报统计部统筹协调后交信息中心组织开发相关系统。

在系统开发完成前,由各监管部门以手工方式收集相关报表。

各监管部门应严格按照上述要求,加强对被监管机构的指导,督促各商业银行按照时间表做好银信合作业务资产转表工作,加强现场检查或实地走访以核实转表情况。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3年3月25日,银监会下发《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对银行理财资金的投向、风险拨备提出明确要求。

此举是应对日益火爆的银证业务、银基业务的重要举措,在一定程度上鲜明的对银监会的立场做了表示,虽意在控制风险,但实际对银证、银基业务(通道业务)起到了降温的作用。

[1]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监发[2013]8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面对商业银行理财资金直接或通过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交易平台等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业务增长迅猛的趋势。

一些银行在业务开展中存在规避贷款管理、未及时隔离投资风险等问题。

为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促进相关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是指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

解读:把所有不在银行间以及交易所交易的资产统统归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其中把部分带回购的股权以及在北金所等挂牌的统统归为非标准化,基本把信托、券商、基金、产权类交易所挂牌的所有产品纳入管理。

圈定范围广泛,前所未有。

二、商业银行应实现每个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标的物)的对应,做到每个产品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

单独管理指对每个理财产品进行独立的投资管理;单独建账指为每个理财产品建立投资明细账,确保投资资产逐项清晰明确;单独核算指对每个理财产品单独进行会计账务处理,确保每个理财产品都有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

对于本通知印发之前已投资的达不到上述要求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商业银行应比照自营贷款,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要求,于2013年底前完成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和资本计提。

解读:让银行对各个产品进行独立刻划,增加了透明度,也为信托产品等入池增加了很大难度。

银行资金池基本消失,期限错配被限制,因单个产品出现兑付问题而产生连锁反应的风险大大降低,理财产品收益回归正常
三、商业银行应向理财产品投资人充分披露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情况,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所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发生变更或风险状况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在5日内向投资人披露。

四、商业银行应比照自营贷款管理流程,对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投资进行投前尽职调查、风险审查和投后风险管理。

五、商业银行应当合理控制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总额,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以理财产品余额的35%与商业银行上
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之间孰低者为上限。

解读:对理财产品投资非标的额度予以控制,从而对银行理财产品风险进行控制。

但是银行通过募集理财并同业拆借来投资非标,就规避了这一条。

六、商业银行应加强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名单制管理,明确合作机构准入标准和程序、存续期管理、信息披露义务及退出机制。

商业银行应将合作机构名单于业务开办10日前报告监管部门。

本通知印发前已开展合作的机构名单应于2013年4月底前报告监管部门。

解读:之前某些营业部就是因为这个条款而失去了和当地银行开展业务的机会,其实资格都是可以申请的,有营业部从公司获取资料申请了平安银行和渤海银行的业务资格。

七、商业银行代销代理其他机构发行的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或股权性资产的,必须由商业银行总行审核批准。

八、商业银行不得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或股权性资产融资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或回购承诺。

解读: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买断协议在明面,回购协议在抽屉里,隐形担保还是很常见。

九、商业银行要持续探索理财业务投资运作的模式和领域,促进业务规范健康发展。

十、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上述各项要求开展相关业务,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应立即停止相关业务,直至达到规定要求。

十一、各级监管机构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商业银行违反本通知相关规定的,应要求其立即停止销售相关产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相关规定实施处罚。

十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相关业务的,参照本通知执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