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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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 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指标评分方法

落实 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指标评分方法

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指标评分方法咱中国人向来都知道粮食的重要性,那可是咱生活的根本呐!粮食安全,这可不是小事,得认真对待。

那怎么来落实这个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指标评分方法呢?咱先来说说为啥要重视这个。

你想想,要是没有足够的粮食,咱吃啥呀?肚子都填不饱,还谈啥别的呀!就像建房子得有牢固的地基一样,粮食就是咱生活的地基。

所以啊,这个考核指标评分方法就是来确保我们的粮食安全有保障的。

那具体怎么落实呢?这就得从各个方面来考虑啦。

比如说,耕地得保护好呀,那可是粮食生长的地方。

要是耕地都没了,粮食从哪儿长出来呢?这就好比你想做饭,却没有锅,那能做出饭来吗?所以保护耕地就是关键的一环。

再说说粮食的生产环节,种子得选好的吧,种植技术得跟上吧。

就跟养孩子似的,得给他好的条件,他才能茁壮成长呀。

要是种子不行,技术又落后,那能长出好粮食来吗?这评分里就得把这些都考虑进去。

还有储存呢,收了粮食得好好存起来呀,不能让它坏掉了或者被老鼠偷吃了。

这就像你有了宝贝,得找个安全的地方放起来一样。

要是储存不好,那不就白忙活了嘛。

那怎么评分呢?这可得公平公正,不能马虎。

就像老师给学生打分一样,得根据实际表现来。

如果一个地方耕地保护得特别好,那就应该给高分;要是在粮食生产上有创新、有成果,那也得加分呀。

可不能随随便便就打分,得认真负责。

咱老百姓也得行动起来呀,不能光靠政府。

咱得珍惜粮食,别浪费。

你想想,一粒米从种子到你碗里,那得经过多少人的努力呀。

浪费粮食那不就等于辜负了大家的劳动嘛。

就好比你收到别人精心准备的礼物,却随手扔一边,那多不合适呀。

而且,我们还得支持那些认真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的人。

他们为了我们能有饭吃,付出了很多努力呢。

我们给他们点个赞,鼓励鼓励他们,让他们更有动力去做好这件事。

总之呢,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指标评分方法可不是一件简单的事,这需要各方共同努力。

政府要重视,老百姓也要配合。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保证粮食安全,让我们的生活稳稳当当的。

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

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

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一、前言粮食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方面,关系国计民生。

为了保障粮食安全,我国实行了粮食安全责任制。

为了加强对粮食安全责任制的监督和考核,制定了本文档,规范考核流程,提高考核效率。

二、考核内容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生产管理考核生产管理是粮食安全的基础,生产管理考核的目的在于了解生产管理情况,评估企业对生产管理所采取消防措施的有效性。

主要考核内容如下:•稻谷低毒优质品种种植占比•土地沙化率和土地质量变动率•肥料、杀虫剂和农药使用量等数据•作物根系吸收能力和土壤养分含量2、质量安全考核粮食质量安全对于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至关重要。

质量安全考核的目的在于了解企业的生产流程控制,评估企业对于产品质量安全的保障能力。

主要考核内容如下:•环境卫生、作业流程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畜牧场、饲料、养殖场等采取控制启示录与科学喂养•食品安全等级达到国家要求3、供应能力考核粮食安全首要任务是保障人民的生活需求,企业供应能力是衡量企业实际产能和预测产出的重要指标。

供应能力考核的目的在于了解企业的产能和供应水平,预测未来发展趋势。

主要考核内容如下:•粮食年产量•主要生产线的设备产量•主要生产线的操作流程三、考核标准考核标准分为实绩考核和计划考核。

1、实绩考核实绩考核是指根据企业的实际生产、销售情况,评估其生产、销售效益的考核方式。

具体考核指标和比重如下:•生产管理考核:40%•质量安全考核:30%•供应能力考核:30%2、计划考核计划考核是指根据企业的生产计划、销售计划,评估其生产、销售计划的可行性和实施情况的考核方式。

具体考核指标和比重如下:•年度生产任务完成率:40%•年度销售任务完成率:30%•年度研发任务完成率:30%四、考核流程考核流程如下:1.考核方案制定在考核过程开始前,制定考核计划,明确考核范畴、考核指标、考核标准;2.考核准备确定考核对象,准备考核材料,包括标准、流程、人员、模板等;3.考核执行对每个考核对象进行实地考察,搜集相关数据,记录考核结果;4.考核总结对考核数据进行分析和汇总,得出考核结果,并进行个别反馈,准备好考核报告;5.考核反馈将考核结果向相关部门反馈,并与考核对象协商提出改进意见和计划;6.考核结果通报将考核结果通报给领导,上报相应部门,并组织专项培训;7.考核监督考核后立即展开监督,对存在不足或弱项的企业加大监管力度,并按照规定实施问责。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3.31•【字号】卫政办发〔2016〕47号•【施行日期】2016.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卫政办发〔2016〕47号中宁、海原县人民政府,沙坡头区、海兴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中卫市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3月31日中卫市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新形势下的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全面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实施好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县(区)长负责制和部门分工负责制,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5〕182号)和《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卫政发〔2016〕4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区)人民政府全面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县(区)长为本地区粮食安全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考核组织第三条市政府建立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联系会议制度,联系会议由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召集。

成立中卫市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组,由市粮食局、编办、发改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水务局、农牧局、统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统计局中卫调查队、农发行中卫支行等单位组成考核工作组。

考核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负责日常工作,承担考核的组织、协调等职责,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四条根据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粮食安全发展变化情况,调整完善考核内容和评分办法,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结合日常工作对各县(区)人民政府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意见-鄂政发〔2015〕19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意见-鄂政发〔2015〕19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意见正文:----------------------------------------------------------------------------------------------------------------------------------------------------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意见鄂政发〔2015〕19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粮食安全意识,全面落实粮食安全责任(一)切实增强新形势下的粮食安全意识。

粮食安全是实现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

虽然我省粮食供给总体宽松,但农业基础仍然脆弱,种粮比较效益低,粮食持续增产难度大,粮食结构性短缺长期存在,粮食质量安全隐患显现,粮食产业竞争力不强,一些地方存在放松粮食生产、忽视粮食流通等现象。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确保粮食安全的极端重要性和复杂性,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把保障粮食安全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作为保障民生工作的基本任务,常抓不懈,毫不动摇。

(二)明确市、县人民政府的粮食安全责任。

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是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的粮食安全市、县长责任制和部门分工负责制。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切实承担起保障本地区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全面加强粮食生产、储备和流通能力建设。

市(州)长、县(市、区)长是粮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承担的主要责任是: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巩固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落实和完善粮食扶持政策,抓好粮食收购,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管好地方粮食储备,确保储备粮数量充足、结构合理、质量良好、调用高效;实施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加强粮食流通能力建设;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促进粮食产业健康发展;完善区域粮食市场调控机制,维护粮食市场稳定;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落实监管责任;大力推进节粮减损,引导城乡居民健康消费。

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 gov

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 gov

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gov摘要:一、引言二、粮食安全责任制的重要性三、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的实施四、考核指标与内容五、考核过程与方法六、考核结果与应用七、我国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的现状八、存在的问题与挑战九、对策与建议十、结论正文:一、引言粮食安全是国家安全的基石,粮食安全责任制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粮食安全工作,不断完善粮食安全责任制,并将其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

本文旨在阐述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的相关内容,以期提高社会各界对粮食安全问题的关注度和认识。

二、粮食安全责任制的重要性粮食安全责任制是国家粮食安全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明确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者等方面的责任。

通过建立粮食安全责任制,有利于加强粮食生产、储备、调控等环节的管理,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的顺利实施。

三、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的实施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是根据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和政策法规,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及生产经营者履行粮食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评价的过程。

考核工作由国务院粮食安全委员会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定期进行。

四、考核指标与内容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粮食生产能力:包括粮食播种面积、产量、产能等;2.粮食储备:包括政府储备、企业储备、家庭储备等;3.粮食调控:包括粮食市场调控、价格稳定、进出口政策等;4.粮食安全体系建设:包括粮食安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监测预警等;5.农业生产资料供应与服务:包括农资供应、农业科技推广、农业机械化等;6.农民收入与生活水平:包括农民收入增长、农村社会保障、农村公共服务等。

五、考核过程与方法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过程分为自查、抽查、验收三个阶段。

自查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者自行组织开展;抽查由国务院粮食安全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是对考核结果的确认。

考核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资料审查:查阅相关政策文件、统计数据、工作报告等;2.现场考查:实地查看粮食生产、储备、调控等设施设备;3.问卷调查:了解农民、企业等生产经营者的实际情况;4.专家评估: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对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评估。

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方案

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方案

文档仅供参考粮食平安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方案为认真做好我县粮食平安省长责任制考核(以下简称考核)相关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2022年是落实粮食平安省长责任制的重要一年,落实好粮食平安省长责任制要坚持问题导向和底线思维,围绕实施国家粮食平安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以供应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完成高质量开展为目标,努力构建更高层次、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可连续的粮食平安保证体系。

二、组织领导组长:X副组长:X成员:X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粮考办)在县开展和改革局,王金文同志兼办公室主任,负责考核一般工作。

三、考核程序考核分自查自评和总结上报两个阶段。

(一)自查自评(2022年12月5日前完成)。

各成员单位要严格按照《2022年度粮食平安省长责任制考核任务分工表》要求,完本钱单位的总结和自评,并形成书面自查汇报。

自查汇报要全面客观反映2022年度本单位落实粮食平安省长责任制的情况,总结成绩,查找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汇报连同佐证资料于12月5日前一并报送至县粮考办。

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对本单位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X性负责。

(二)总结上报(2022年12月20日前完成)。

各相关单位于12月10日前将考核资料报送至县粮考办,粮考办于12月15日前完成对各单位考核资料初审,并将整理好的考核资料和自查汇报报县政府审核。

经县政府审定后,县粮考办于12月20日前将考核资料和自查汇报报自治区粮考办(X回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藏局)。

四、工作要求各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考核工作,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和一名工作人员特意负责,并于2022年11月8日前将名单和联系方法报至粮考办。

自查汇报、考核资料务必按要求准时报送至粮考办。

(:X 联系:X)文档仅供参考,请勿照抄文档仅供参考,请勿照抄。

贵州省2016年度粮食安全工作责任制考核评分评价细则

贵州省2016年度粮食安全工作责任制考核评分评价细则

贵州省2016年度粮食安全工作责任制考核评分评价细则为客观、公正、科学考核各市(州)政府粮食安全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切实发挥考核导向作用,促进粮食安全。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5〕24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府办函〔2015〕170号)要求,特制定本考核细则。

一、考核指标考核指标由定量考核指标和定性评估指标组成。

定量考核指标包括增加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保护种粮积极性、增强地方粮食储备能力、保障粮食市场供应、确保粮食质量安全、落实保障措施等6个方面14个重点考核事项27项考核指标。

定性考核指标包括各市(州)政府粮食生产扶持政策、配合加强进口粮食质量安全把关、开展粮食产销合作、“放心粮油”工程建设、节粮减损等5个方面。

根据2016年粮食安全形势和工作需要,具体细化为67个年度考核目标任务,其中定量考核目标60个,定性考核目标7个。

二、考核分值采用百分制考核,满分为100分,包括定性评估加分在内,超过100分的按100分计算。

评分采取逐项扣分(减分)办法,每项扣分不超过本项总分。

三、考核方式采取部门考核评分和联合抽查考核评分的方式进行。

(一)部门考核。

按照部门职责分工,由各牵头部门会同配合部门和单位,根据各市(州)政府自查总结报告、自评打分及日常工作检查情况,对各市(州)粮食安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分项定量考核评分(各部门和单位考核工作任务分工详见《贵州省2016年度粮食安全工作责任制考核评分表》。

(二)联合抽查考核。

组成联合抽查小组对全部或部分市(州)进行实地抽查考核,对粮食安全工作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现场考核评分。

(三)定性指标评估。

根据黔府办函〔2015〕170号文件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农委、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粮食局单独对下列事项进行定性评估,决定是否加分或减分。

1.省农委负责对各市(州)政府粮食生产扶持政策等进行定性评估,根据定性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加分或减分,本项加分或减分最多不超过2分。

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

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发展改革委、农业部、粮食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 施行。
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表
考核内容
重点考核事项
考核指标
考核部门 牵头部门 配合部门(单位)
确保耕地面积基本稳 定、质量不下降,粮
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7 分,6 分)
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
食生产稳定发展,粮 保护耕地(15 分,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质量
考核细化方案,经考核工作组审核汇总后,于每年 3 月 31 日前印发。 第八条 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自查评分。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和考核细化方案,对
上一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书面报 告,于每年 4 月 30 日前报送发展改革委、农业部、粮食局,抄送考核工作组其 他成员单位。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全面监督与重点考核相 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结合日常工作对各省(区、市) 人民政府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 重要内容,纳入考核评分体系。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增强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保护种粮积极性、增强地 方粮食储备能力、保障粮食市场供应、确保粮食质量安全、落实保障措施等 6 个方面,由各牵头部门具体落实。(详见附件)
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不 12 分)
监测网络(5 分,4 分)
农业部
国土资源部
断增强(40 分,30 分)
耕地质量等级情况(3 分,2 分)
农业部 国土资源部
粮食生产科技水平(5 分,3 分) 粮食种植面积;粮食总产量(5 分,3 分)
农业部 统计局 农业部
产粮大县等粮食核心产区和育制 种大县建设(5 分,4 分) 提高粮食生产能 力(25 分,18 分)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字号】赣府厅发〔2015〕77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15〕7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第一条为深入贯彻新形势下的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切实保障粮食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80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意见》(赣府发〔2015〕34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全面落实粮食安全目标责任制情况的监督考核。

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落实粮食安全责任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监督考核工作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年度考核与平时检查相结合、全面监督与重点考核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考核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每年3月底前,对各设区市上年度粮食安全目标责任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五条省政府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联席会议下设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考核办公室),成员单位包括:省发改委、省粮食局、省农业厅、省编办、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审计厅、省统计局、省工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农发行江西省分行。

省考核办公室设在省粮食局,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实施等,并向省政府报告。

第六条省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结合日常工作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最新整理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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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
按照《市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全县粮食安全工作,确保我县粮食安全考核工作取得佳绩,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县政府高度重视全县粮食安全工作,成立县粮食安全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主管副县长任组长,县督考办主任、县发改局局长、县粮食局局长任副组长,小组成员县农牧局、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县市场监督局、县统计局、县水务局、科技局、农发行县支行等部门主管负责同志组成,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粮食局。

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责任分工,认真履行粮食安全保障的相关职责,主要负责同志亲自安排部署,分管同志具体负责,履职尽责,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全县粮食安全工作。

二、强化落实对接
《市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对相关职能部门承担的工作职责,需要完成的具体工作等,规定的非常详细,按照市级要求,我县制定《县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表》。

凡承担考核任务指标的各相关单位,务必严格按照要求落实好相关工作,并第一时间与上级对口部门取得联系搞好对接,搞清楚、弄明白承担的具体工作及考核目标的具体要求,确保在工作中及考核中不出现任何纰漏,不落项、不丢分。

同时,各相关单位之间,要加强沟通,团结协作,密切配合,确保首年考核取得好成绩。

三、加强调度督导
市政府对各县区政府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县区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主要参考。

县督考办牵头,会同县发改局、粮食局等部门,要定期对相关部门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落实行动快、效果好、成绩优的给予表扬,对落实不到位、不及时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追究责任等处理,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并责令整改。

山东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粮食局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粮食局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粮食局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粮食局•【公布日期】2008.04.03•【字号】鲁粮储字[2008]18号•【施行日期】2008.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粮食局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鲁粮储字[2008]18号)局属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坚持安全发展,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工作要求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局属单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全局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省局决定自2008年起,省局在与各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基础上,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

《山东省粮食局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已经省局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四月三日附件:山东省粮食局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坚持安全发展,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指示精神和省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6号)要求,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进安全生产工作深入开展,坚决遏制各类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全局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实施。

由省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考核组织工作,考核结果报局党组审定。

二、考核范围。

省局各直属单位。

三、考核内容。

省局与局属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工作任务。

四、考核时间。

每年年底对各直属单位本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五、考核方法。

年终集中考核,采用百分制(计分办法附后)。

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次,95分以上为优秀,94分至81分为合格,80分以下为不合格。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粮食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铜政办〔2015〕107号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粮食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铜政办〔2015〕107号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粮食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粮食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铜政办〔2015〕107号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铜陵市粮食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30日铜陵市粮食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皖政〔2015〕64号),落实我市粮食安全主体责任,切实保障粮食安全,根据《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铜政〔2015〕4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区)人民政府。

第三条考核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每年2月底前,对县(区)上年度粮食安全目标责任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章考核组织第四条市政府建立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

市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负责召集,市政府督查室、市粮食局、市农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水务局、市统计局、市食药监局等单位参加,负责考核的组织、协调、督查等工作。

第三章考核内容第五条主要考核以下内容:(一)明确和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包括强化县(区)粮食安全责任制度和落实部门粮食安全任务等。

(二)巩固和提高落实综合生产能力:包括落实耕地保护制度、建设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农田水利行动、实现粮食生产可持续发展、推广粮食生产科技应用、建设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等。

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组织工作方案(最新)

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组织工作方案(最新)

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组织工作方案(最新)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组织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X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X政〔X〕114号),顺利开展全县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工作,依据《X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组织工作方案》,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成立由县人民政府副县长为组长,县经发局局长和县农牧局局长为副组长,各相关单位为成员的X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组织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X副组长:X成员:X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经发局,由X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工作。

联系人:X二、各成员单位职责(一)办公室职责县经发局为全县整体考核工作的牵头部门(需共同完成的考核指标由排名在前的单位为牵头单位),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综合汇总上报工作。

根据各成员单位上报的年度考核自评总结报告,结合该项工作实际完成情况,报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审示后上报州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组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各成员单位任务分解1、国土资源局(2项):(1)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

(2)高标准农田建设。

2、农牧局(6项):(1)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质量监测网络。

(2)粮食生产科技水平。

(3)产粮区等粮食核心产区建设。

(4)培育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及社会化服务体系。

(5)粮食生产禁止区划定。

(6)粮食生产扶持政策(附加考核内容)。

3、水利局(1项):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农业节水重大工程建设。

4、财政局(2项):(1)落实粮食补贴政策。

(2)落实储备费用、利息补贴和轮换补贴。

5、环保局(1项):耕地土壤污染防治。

6、经发局(13项):(1)执行收购政策;安排收购网点。

(2)组织落实收购资金。

(3)落实地方粮食储备,优化储备结构和品种;完善轮换管理和库存监管机制。

(4)落实国有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制度。

(5)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粮食经济;培育主食产业化龙头企业。

(6)粮油供应网络建设;政策性粮食联网交易;完善粮食应急预案;粮食应急供应、加工网点及配套系统建设;按照“5+3”模式,落实成品粮油储备。

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 gov

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 gov

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1. 简介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是指政府对各级粮食安全责任主体履行职责的一种评估和考核机制。

通过对粮食安全责任制的考核,可以促使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更加重视粮食安全工作,加强监管和管理,确保粮食供应的安全和稳定。

2. 考核目标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的目标是评估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在粮食安全工作中的履职情况,发现问题和不足,推动粮食安全责任制的有效实施,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具体目标包括:•确保粮食生产、储存、加工、流通等环节的安全和稳定;•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保证民众健康;•提高粮食产量和质量,保证国家粮食供应的自给率。

3. 考核内容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粮食生产对粮食生产环节的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农业生产政策的落实情况,包括农业补贴政策、农业保险政策等;•农业技术推广和培训的开展情况,包括新品种、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农业生产资金的投入和使用情况,包括农业设施建设、灌溉设施建设等;•农业灾害防控工作的开展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和病虫害的防控措施。

3.2 粮食储存对粮食储存环节的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粮食仓储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情况,包括粮库、仓储设备等;•粮食储存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包括粮食储存管理规范、粮食质量检测等;•粮食储存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素质提升情况,包括粮食仓储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粮食储存安全监测和预警工作的开展情况,包括粮食储存环境、虫害等的监测和预警。

3.3 粮食加工对粮食加工环节的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粮食加工企业的生产设施和生产工艺的合规情况,包括生产设备、生产线等;•粮食加工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包括质量检测、质量控制等;•粮食加工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包括食品安全检测、食品安全控制等;•粮食加工企业的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的开展情况,包括废水处理、废气治理等。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
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粮食管理
【发文字号】云政办发[2016]53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6.05.23
【实施日期】2016.05.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云政办发[2016]53号)
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5月23日
云南省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粮食安全战略,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 [2014]69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 8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对各州、市人民政府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本办法适用于各州、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分管领导及有关责任人;省委农办,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粮食局、工商局、统计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农业发展银行云南省分行等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及有关责任人。

第三条考核工作坚持年度考核与平时检查相结合,重点考核与全面监督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

第四条对州、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分管领导及有关责任人的考核内容包括巩固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科技增粮措施落实、切实保护。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汉政办函〔2016〕96号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汉政办函〔2016〕96号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汉政办函〔2016〕9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汉中市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2月13日汉中市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工作方案根据《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汉政发〔2016〕13号)和《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汉政办发〔2016〕50号)精神,现就认真贯彻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工作制定以下方案。

一、组织领导市发改委、农业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市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工作组,负责我市迎考工作(接受上级考核)相关任务的落实,并组织实施对各县区(管委会)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情况的年度考核工作。

(一)考核工作组主要职责及组成人员:1.主要职责:(1)根据汉政发〔2016〕13号文件确定的工作任务,以及阶段性工作目标,制定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工作方案;(2)按照汉政办发〔2016〕50号文件要求,组织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对各县区(管委会)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做好省考核工作组对我市考核的各项准备工作;(3)根据对各县区(管委会)考核结果拟定考核等次、奖惩措施、约谈对象等报市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后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审定后向各县区(管委会)通报考核结果;(4)研究确定考核工作有关事项,协调解决考核工作中的问题。

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 gov

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 gov

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一、粮食储备与保管1.确保储备粮食的数量和质量,满足应急需求。

2.定期对储备粮食进行质量检测,确保粮食安全。

3.严格遵守储备粮食的保管规定,防止粮食变质、霉变、受潮等。

4.确保储备粮食的存放和运输设施设备完好,防止损坏。

二、粮食收购与销售1.制定合理的粮食收购和销售政策,保证市场的稳定。

2.建立完善的粮食收购和销售网络,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3.严格把关粮食收购质量,防止劣质粮食流入市场。

4.优化销售渠道,提高粮食的销售效益。

三、粮食质量与安全1.对粮食生产、加工、储存、运输等环节进行全面质量管理,确保粮食质量安全。

2.建立健全的粮食质量检测体系,对每批粮食进行抽检或全检,确保食品安全。

3.防止过期、假冒伪劣等不合格粮食流入市场,保障消费者权益。

四、粮食市场稳定与调控1.监测和分析粮食市场动态,及时掌握市场变化,稳定市场价格。

2.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案,防止粮食市场的大起大落。

3.通过政策引导和市场调控,保障粮食生产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五、粮食管理制度与执行1.建立健全的粮食管理制度,包括粮食储备、收购、销售、质量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2.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确保制度的落实到位。

3.对违反制度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六、粮食基础设施建设1.合理规划粮食基础设施布局,提高基础设施的利用率和效益。

2.加强对基础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转。

3.积极引进先进的粮食储存和加工技术,提高粮食流通效率。

七、粮食流通与加工1.优化粮食流通渠道,提高流通效率,降低流通成本。

2.发展多元化的粮食加工产业,提高加工品质和附加值。

3.推广先进的粮食加工技术,提高加工效率和产品质量。

4.鼓励和支持粮食深加工产业的发展,增加产品的附加值和市场竞争力。

八、粮食统计与信息化1.建立健全的粮食统计体系,及时准确地掌握全国和地区的粮食生产、流通、消费等数据。

2.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同监测,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汉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5.04•【字号】•【施行日期】2016.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5〕41号)精神,进一步完善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构建我市粮食安全保障体系,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粮食安全目标任务1.加快构建粮食安全保障体系。

按照“存量保基本、增量保安全”的总体思路,实施“以我为主、立足汉中、科技支撑、提高产能”的粮食安全战略,加快建成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供给稳定、产能提升、储备充足、调控有力、高效运转”的粮食安全保障体系。

争取到2020年全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499.51万亩红线、粮食播种面积不低于400万亩红线,优质耕地逐年减少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建成集中连片、旱涝保收的高标准农田25万亩;粮食生产能力稳定在20亿斤以上,粮食自给率达到75%以上;新增粮食仓容1.5亿斤,粮食储备总规模超过1亿斤。

粮食储备调控体系、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全面建成,粮食现代物流体系基本建成。

二、进一步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2.守住耕地红线建设高标准农田。

严格落实耕地红线和粮食种植面积底线,规范耕地占补平衡,严格实行耕地“占一补一”、“先补后占”、“占优补优”和“占水田补水田”,实行“管、建、验”分离,确保耕地数量和质量。

将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审计作为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

持续抓好新增4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和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的组织实施,积极推进“坡改梯”、沟道工程建设和中低产田的改造,发展水平石坎梯田、河滩造地,开展补充耕地土壤改良和培肥,提高粮食产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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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形势下的国家粮食安全战略,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年度考核,由发展改革委、农业部、粮食局会同中央编办、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统计局、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实施。

考核工作组办公室设在粮食局,承担考核日常工作。

第三条考核工作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全面监督与重点考核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结合日常工作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考核评分体系。

第五条考核内容包括增强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保护种粮积极性、增强地方粮食储备能力、保障粮食市场供应、确保粮食质量安全、落实保障措施等6
个方面,由各牵头部门具体落实。

(详见附件)
第六条考核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75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75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七条各牵头部门要会同配合部门和单位,结合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制定考核细化方案,经考核工作组审核汇总后,于每年3月31日前印发。

第八条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自查评分。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和考核细化方案,对上一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书面报告,于每年4月30日前报送发展改革委、农业部、粮食局,抄送考核工作组其他成员单位。

(二)部门评审。

各牵头部门会同配合部门和单位,按照考核细化方案,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落实情况及自评报告有关内容进行考核评审,形成书面意见送考核工作组办公室。

(三)组织抽查。

考核工作组根据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的自评报告和各牵头部门的书面意见,确定抽查省份,组成联合抽查小组,对被抽查的省(区、市)进行实地考核,形成抽查考核报告。

(四)综合评价。

考核工作组办公室对相关部门评审和抽查情况进行汇总,报考核工作组作出综合评价,确定考核等级,于每年6月30日前报国务院审定。

第九条考核结果经国务院审定后,由考核工作组向各省(区、市)人民政府通报,并交由中央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省(区、市)人民政府给予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资金安排和粮食专项扶持政策上优先予以考虑。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省(区、市)人民政府,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国务院作出书面报告,提出整改措
施与时限,同时抄送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逾期整改不到位的,由发展改革委、农业部、粮食局约谈该省(区、市)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必要时由国务院领导同志约谈该省(区、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对因不履行职责、存在重大工作失误等对粮食市场及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考核工作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

对在考核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于2015年12月31日前报发展改革委、农业部、粮食局备案。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发展改革委、农业部、粮食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表
附件
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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