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评审细则解读-20180625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评分标准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评分标准一、背景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是指对环境污染事件或者环境损害事件进行鉴定、评估的技术性工作,其结果对于司法案件的定性、定责和计算损失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评审以及评分工作,需要建立统一的标准和规范,以保障环境司法鉴定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二、登记要求1. 法律资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相关的法律资质,包括但不限于工商登记、税务登记、资质认证等。
2. 技术能力: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相关的技术能力和专业人员。
具体要求包括人员专业背景、工作经验、技术设备等。
3. 诚信记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良好的诚信记录,没有违法违规的行为。
三、评审标准1. 法律依据: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评审标准应当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环境保护、司法鉴定等方面的规定。
2. 技术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评审标准应当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保证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3. 社会责任: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在评审中应当注重社会责任感,积极履行环境保护的职责,维护公共利益。
四、评分标准1. 资质等级: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等级应当根据其法律资质、技术能力和诚信记录进行评分,分级管理。
2. 业绩考核: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业绩、鉴定案件的质量、效果等应当作为评分的重要依据。
3. 诚信评定: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诚信记录、社会评价等应当作为评分的参考因素。
五、建议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评审和评分标准,保障环境司法鉴定工作的公正和权威。
2. 强化监管执法,加大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其合法合规运行。
3. 加强技术培训,提高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技术能力和水平,提升鉴定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以上是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评分标准的相关内容,希望相关部门和机构能够给予重视,并积极落实相关措施,为环境司法鉴定工作的规范化和专业化提供有力支持。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机构名录(第三批)》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机构名录(第三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
•【公布日期】2020.04.29
•【文号】环办法规函〔2020〕211号
•【施行日期】2020.04.2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
正文
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机构名录(第三
批)》的通知
环办法规函〔2020〕2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为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健全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的生态环境保护体系”和“完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落实生态补偿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精神,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业力量建设的要求,充分发挥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技术支撑作用,满足行政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环境司法等工作需要,在有关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推荐和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自荐的基础上,经专家评审,现将第三批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机构名录印发给你们,供选择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时参考。
特此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0年4月29日附件:第三批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机构名录。
司法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办法
司法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办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司法协助业务【发文字号】司发通[2016]101号【发布部门】司法部环境保护部【发布日期】2016.10.12【实施日期】2016.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司法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办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6]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环境保护厅(局):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统一登记管理范围的通知》(司发通〔2015〕117号)、《司法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5〕118号),司法部、环境保护部共同研究制定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办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审核登记评审办法》2.《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审核登记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司法部环境保护部2016年10月12日附件1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审核登记评审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专家评审工作,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司法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5〕1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水利、农业、林业、海洋、地质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根据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实际需求、发展趋势和鉴定资源等情况,合理规划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布局、类别、规模、数量等,适应诉讼活动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需要。
第三条环境保护部会同司法部建立全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制定管理办法。
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的通知
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18.06.14•【文号】•【施行日期】2018.06.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环境保护局:为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工作,不断提升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业务能力,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司法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办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6〕101号)等法律、规章及文件有关规定,司法部和生态环境部联合组织制定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细则》具体规定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的程序、评分标准、专业能力要求、实验室和仪器设备配置要求等,对于客观公正、全面准确地评价申请从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力水平,切实提高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准入登记工作的针对性、规范性和科学性具有重要意义。
请各地严格按照《细则》规定组织开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工作,严把入口关,不断提高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水平,努力为新时代美丽中国建设作出新贡献。
司法部生态环境部2018年6月14日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本细则适用于专家对申请从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的技术条件和技术能力进行评审的活动。
一、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等规定,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查,根据审查情况,按照法定时限出具受理决定书或者不予受理决定书。
司法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12.21•【文号】司发通〔2015〕118号•【施行日期】2015.1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司法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5〕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环境保护厅(局):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和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要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适应环境损害诉讼需要,加强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管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统一登记管理范围的通知》(司发通〔2015〕117 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鉴定机构设置发展规划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有序发展的原则,根据诉讼活动的实际需求和发展趋势研究制定发展规划。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应当严格标准、严格程序、确保质量,特别是在审核登记工作初始阶段要严格限制鉴定机构数量,确保高资质高水平。
二、鉴定事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环境科学的技术或者专门知识,采用监测、检测、现场勘察、实验模拟或者综合分析等技术方法,对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讼诉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环境诉讼中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包括:确定污染物的性质;确定生态环境遭受损害的性质、范围和程度;评定因果关系;评定污染治理与运行成本以及防止损害扩大、修复生态环境的措施或方案等。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主要领域包括:(1)污染物性质鉴定,主要包括危险废物鉴定、有毒物质鉴定,以及污染物其他物理、化学等性质的鉴定;(2)地表水和沉积物环境损害鉴定,主要包括因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造成河流、湖泊、水库等地表水资源和沉积物生态环境损害的鉴定。
环境保护部、司法部关于公开遴选全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专家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司法部关于公开遴选全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专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司法部•【公布日期】2016.11.17•【文号】环办政法函[2016]2075号•【施行日期】2016.11.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环境保护部司法部关于公开遴选全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专家的通知环办政法函[2016]2075号为充分发挥专家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评审工作中的作用,根据《司法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办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6〕101号),环境保护部、司法部现面向社会公开遴选全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国家库)专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业领域国家库下设污染物性质鉴别、地表水和沉积物、环境大气、土壤与地下水、近岸海洋和海岸带、生态系统、环境经济、其他类(主要包括噪声、振动、光、热、电磁辐射、核辐射、环境法等)等8个领域的专家库。
二、专家条件入选国家库的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从事审判、检察、公安等工作并熟悉相关鉴定业务;(二)从事或参与相关专业工作十年以上;(三)了解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国家和地方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相关制度与技术规范;(四)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操守;(五)健康状况良好,可以参加有关评审、评估和培训等活动。
三、工作内容入选国家库专家的工作内容包括:(一)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评审提供专家意见;(二)参加相关技术培训;(三)承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司法行政机关委托的其他工作。
四、其他事项符合条件的相关领域专家,可自愿向环境保护部提交申请表(见附件)和证明材料,并于2016年12月5日前将纸质版(一式二份)邮寄至环境保护部,电子版请一并发送。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 标准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标准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标准是为了评估环境损害和确定责任,并为修复和治理提供指导。
下面我将分步骤阐述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标准。
第一步,鉴定环境损害类型。
环境损害有许多类型,例如水污染、土地退化、大气污染等,需要通过鉴定确定损害的类型。
同时,要确定环境损害对人类和生态系统的影响程度,以及对环境产生的持续时间和空间范围。
第二步,确定环境损害的原因。
环境损害的原因往往有多种,比如人为因素、自然因素等。
需要通过分析研究确定环境损害的主要原因,以便分析责任。
第三步,评估环境损害后果。
在评估损害后果时,需要考虑受影响的人群和生态系统的数量和质量,以及损害的经济影响和持续时间等因素。
只有通过全面评估,才能确定损害的影响程度和损失。
第四步,明确责任。
在确定环境损害后,需要明确责任,以便确保责任方承担相应的损失和责任。
当然,在明确责任时还需要考虑技术、法律和经济等方面的因素。
第五步,提供环境修复和治理建议。
在评估损害后,需要根据环境损害的类型、影响程度和原因等因素,提供相应的环境修复和治理建议,以便使受影响的生态系统尽快恢复到正常状态。
总的来说,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标准的实施可以有效解决环境污染、生态退化等问题。
尽管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标准的实施需要在技术、经济和法律等方面进行完善,但它对于保护环境和生态系统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3634号(政治法律类361)提案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3634号(政治法律类361)提案的答复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7.30•【分类】其他正文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3634号(政治法律类361)提案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鼓励和支持公民个人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正如您所言,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性,法官在确定污染行为是否发生,判断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选择生态环境修复方案时往往需要专业技术的支撑。
为了充分发挥技术专家的作用,2015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成立环境资源司法研究中心,建立环境资源审判咨询专家库,除法学专家外,专门聘任了20位来自科学技术界的专家。
江苏、福建、广西、重庆等高级人民法院也相继设立环境资源审判专家库,制定专家库管理办法。
各级人民法院积极提请这些技术专家担任人民陪审员,努力提升技术专家在人民陪审员中的比例,依法保障专家陪审员的权利,扩大专家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的范围。
特别是,2018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一)涉及群体利益、公共利益的……”,正式确立了环境公益诉讼的陪审制,为技术专家作为人民陪审员参加诉讼提供了更加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必将推动专家陪审员制度在我国的发展。
除了鼓励、支持技术专家参与诉讼外,我们还着力完善生态环境鉴定制度建设,化解“鉴定难、鉴定贵”问题。
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统一登记管理范围的通知》,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实行统一登记管理,环境损害成为继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之外第四类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司法鉴定资质的鉴定类别。
自2015年以来,司法部、原环境保护部联合印发《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办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不断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评审、登记和管理工作。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II版)》的通知-环办[2014]90号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II版)》的通知正文:----------------------------------------------------------------------------------------------------------------------------------------------------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II版)》的通知(环办[2014]90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报告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实行最严格的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的精神,积极推进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规范体系建设,我部委托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在借鉴国内外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方法并总结国内外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环境污染损害数额计算推荐方法(第Ⅰ版)》进行了修订,编制完成了《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II版)》。
现将《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II版)》印发给你们,供在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有关工作中参照执行。
附件:1.各有关单位名单2.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Ⅱ版)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4年10月24日附件1:各有关单位名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部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中心天津市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中心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安徽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湖南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重庆市环境科学研究院(重庆市环境监测中心)昆明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中心——结束——。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制度中的司法问题及对策探究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制度中的司法问题及对策探究摘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是在诉讼过程中,鉴定人运用专业的知识,通过各种技术手段,包括:监测、检测、勘查和综合分析等,对于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诉讼进行鉴别,从而提供专业的鉴定意见。
关键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环境损害评估引言十九大报告中提出,为实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要对大气污染、土壤污染、水体污染和固体废弃物进行防治、管控、处理处置和修复。
虽然绿色发展理念在我国已初见成效,但伴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快速发展,仍会不可避免的引发一系列的环境污染侵害公司权益事件。
由于环境污染损害具有累积性、潜伏性、间接性和不确定性等特点,因此造成的损害结果往往具有广泛性和严重性,致使出现巨额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
1.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内容1.1环境损害范围及程度鉴定环境损害的范围及程度存在一定的关联性。
如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污染的范围与污染程度往往成正比。
如果污染的范围越大,污染的程度也随之增加。
在司法鉴定中,需要通过现场勘查等手段,确定环境损害的边界、范围和程度等。
然后对损害程度进行评估,得出财务损失量。
1.2污染行为因果关系鉴定主要是确认污染物或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在掌握了污染物理化性质的基础上,调查环境污染和财产损失情况,分析财物受损的原因。
通过监测、检测和现场勘查等方式进行证实或排除,确认行为与结果间是否存在必然联系。
然后确定环境损害行为是否需要承担相关责任。
1.3污染物理化性质鉴定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与其他领域司法鉴定不同,需要对污染物物理化性质进行鉴定,通过监测、检测和分析等技术,对污染物的物理和化学性质进行定量、定性分析。
通过进行物理化性质分析,污染物的特性和数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
2.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困境2.1未明确生态价值赔偿责任“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和“生态破坏造成的损害”进行了概念辨析,环境污染的损害,是指人类向环境排放的物质和能量超过了自然界的自净能力,展现出了不利于人类正常发展和生存的现象;生态破坏的损害,则是指人类对于环境不当开发利用,致使其效能下降、生态失衡,资源枯竭严重影响人类和别的生物发展和生存。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准入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准入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8.09.25•【文号】•【施行日期】2018.09.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准入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各省(区、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2018年6月,《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的通知》(以下简称《评审细则》)正式下发。
为认真落实《评审细则》,进一步做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准入登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的重大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内容,谋划开展了一系列根本性、长远性、开创性工作,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从实践到认识发生了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
2017年以来,中央明确提出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的要求,2018年召开的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更是对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作出系统部署和安排。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环境行政执法和环境资源诉讼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出具鉴定意见,对于依法从严从快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具有重要证据支撑作用。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把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作为落实中央关于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具体举措,作为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具体实践,努力在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中有新作为。
二、加快准入登记一批诉讼急需、社会关注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
自2015年12月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统一登记管理范围以来,各地准入登记了一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但全国范围内机构数量还是偏少,且分布不均。
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的通知-司发通〔2019〕56号
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的通知正文:----------------------------------------------------------------------------------------------------------------------------------------------------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的通知司发通〔2019〕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生态环境局:为落实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部署要求,进一步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司法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5]118号)等法律、规章及文件有关规定,司法部和生态环境部联合组织制定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细化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七大类鉴定事项,对于更加清晰准确地界定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执业类别和范围,方便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委托,切实提高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针对性、规范性和科学性具有重要意义。
请各地严格按照《规定》确定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执业类别,切实加强执业监管,不断提高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水平,努力为新时代美丽中国建设作出新贡献。
司法部生态环境部2019年5月6日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明确界定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和鉴定人的执业类别,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司法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我国司法鉴定管理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需求,制定本规定。
生态环境部关于2018年6月15日-2018年7月2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生态环境部关于2018年6月15日-2018年7月2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
•【公布日期】2018.07.02
•【文号】
•【施行日期】2018.07.0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
正文
生态环境部关于2018年6月15日-2018年7月2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2018年7月2日)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2018年6月15日—2018年7月2日我部对2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
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18年7月3日-2018年7月9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66556045(行政审批大厅)
传真:************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邮编:100035
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发文时间
1
关于广州港南沙港区四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环审〔2018〕39号2018-6-26
2
关于新矿内蒙古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长城一矿及选煤厂产业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环办环评函〔2018〕136
号">2018-4-
17。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评分标准
生态系统类别 中的物种鉴定
植物分类学/动物分类学/昆虫分类学/植物学、动物学/ 水生生物学;具有 1 名上述专业鉴定人得 2 分,同一专 业多名鉴定人可累计得分,最高不超过 10 分。
以申请机构为主体,负责或参与省部级及以上机构委托的环境损害鉴定
二
评估项目及相关工作,每负责一项得 5 分,每参加一项得 3 分;
损 分)
得 10 分。
害
司 法
鉴 定
人
基本要求 地 表 水 和 沉 积 (5 分) 物、环境空气、
需配备具有以下专业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 人:环境科学与工程(或环境科学、环境工 程)、生态学、资源与环境经济学(或人口、 资源与环境经济学)。3 个专业配备完整得
构
土壤与地下水、
5 分,缺少一个专业扣 2 分。
成 (
近海海洋与海岸 带、生态系统、
参照附件 2“人员专业要求”一栏进行打分。
分
其他
) 2. 专 业 配
置(10 分)
专业要求 配备一个专业方向得 1 分;同一专业具有 2 (5 分) 名及以上鉴定人的,得 2 分。本项累计得分
不超过 5 分。
污染物性质鉴 定
参照附件 2“人员专业要求”一栏进行打分。配备一个 专业方向得 1 分;同一专业具有 2 名及以上鉴定人的, 得 2 分。本项累计得分不超过 10 分。
依据团队规模和取得的实绩酌情给分,不超过 5 分。
附件 1
20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评分标准
(一)申请从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法人或其他组织评分表
评审要素
评审标准
得 分
一 、 1. 鉴 定 人 每一个所申请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类别中,鉴定人数量少于 3 人的,不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9.05.24•【文号】•【施行日期】2019.05.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近年来,司法部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建设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部署要求,全面加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管理,为打击环境违法犯罪提供了有力支持。
2019年1月,司法部与最高人民检察院、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十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依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高检会[2019]1号);2月,司法部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生态环境部等五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座谈会纪要》(高检会[2019] 3号),对开展环境公益诉讼和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司法鉴定有关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为进一步做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司法鉴定在环境公益诉讼和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办理中的功能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业务指导和服务。
要加强与生态环境部门沟通协作,认真研究解决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流程、标准适用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增强业务指导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要依托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资源,尽快组建本省(区、市)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专家顾问团队,为机构正常开展业务提供“手把手”、“点对点”式的专业指导和服务,帮助机构不断提升鉴定能力和质量。
要搭建沟通交流平台,鼓励机构“走出去”,向大型综合性高资质、高水平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优秀鉴定人学习经验。
要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按要求对每一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人每年进行专业培训,不断提高鉴定人能力素质。
要加强典型宣传报道,大力宣传依法规范执业、有突出贡献的优秀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树立行业良好形象。
环境损害致人身伤害司法鉴定技术导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行业标准SF/T0068—2020环境损害致人身伤害司法鉴定技术导则Guidelines for Forensic Investigation of Human Body InjuryCaused by Environmental Damage2020-05-29发布2020-05-29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发布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提出。
本标准由司法部信息中心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广东省公共卫生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宁国、陈忆九、沈敏、李芸、马文军、刘涛、黄波涛、程亦斌、马栋、邹冬华、秦志强、张建华、黄平、李正东。
引言近年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但在生态环境方面付出的代价也相当巨大,我国当前的环境污染形势仍十分严峻。
目前环境因素已经成为制约我国进一步发展的瓶颈。
对于环境损害鉴定,我国目前已经制定或正在制定一系列相关的标准,面向大气、水体和土壤等自然生态环境损害的问题,已经形成了一系列针对林木、农作物和渔业资源等日渐完备的保护方案。
然而,对于因环境损害造成污染物超标,引起人身伤害的问题却很少涉及。
环境保护的最终目的是保护人类的健康,人类才是生活在美好环境中的主体,环境损害归根到底也以是否影响到人体健康为评价标准。
在因环境损害造成的人身健康损害评估方面,不仅需要可量化地估计健康损害的程度,而且还要在环境-疾病-退行性改变-人体的复杂关系中准确把握环境与健康之间的因果关系。
环境污染案件中受害人可因各种物理、化学和生物等因素而造成健康危害,其后果与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进入人体的途径等因素有关。
大气污染不仅可损害人呼吸系统、造血系统,长期接触和蓄积作用还可致癌。
大气环境还包括噪音污染、光污染等,对人体内分泌、消化系统也会造成危害,还可引起女性性机能紊乱、月经失调、孕妇流产率增高和胎儿畸形等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对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2665号(政治法律类298号)提案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2665号(政治法律类298号)提案的答复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8.15•【分类】其他正文对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2665号(政治法律类298号)提案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制定“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质证认证规则”的提案收悉,经商司法部、环境保护部,现答复如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对于辅助人民法院环境资源案件审理裁判,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落实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高度重视,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和科研机构,稳步推进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有序开展,逐步形成一套规范的制度体系。
一、关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专业人员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作为一种专家证据,其科学性、权威性、客观性,取决于鉴定人的科学技术水平和专业判断能力。
为确保鉴定机构具有较强的社会公信力,专业人员具备较高的技术能力水平,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年12月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统一登记管理范围的通知》,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实行统一登记管理,环境损害成为继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之外第四类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司法鉴定资质的鉴定类别。
2015年以来,司法部与环境保护部联合印发《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办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不断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评审、登记和管理工作。
自2014年起,环境保护部向社会推荐了两批共29家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机构,成立专门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委员会,向社会公告全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国家库)专家名单,为环境损害鉴定工作提供了较好的技术支撑。
2015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成立环境资源司法研究中心,建立环境资源审判咨询专家库,除法学专家外,专门聘任了20位来自科学技术界的专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2946号(政治法律类287号)提案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2946号(政治法律类287号)提案的答复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6.08•【分类】其他正文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2946号(政治法律类287号)提案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建立和完善环境公益诉讼中环境修复执行机制》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一、关于生态环境修复裁判和执行方面的问题正如您在提案中所提到的,环境公益诉讼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让受到损害的生态环境得到修复,而当前《民事诉讼法》《侵权责任法》对于环境修复这一特殊的责任承担方式及执行规定不足。
为此,我们一方面以当前民法典分编编纂为契机,推动在侵权责任编中增加关于修复生态环境等相关责任形式的规定;另一方面,我们也通过出台司法解释和政策性文件的方式规范生态环境修复相关工作,为受损生态环境得到修复提供切实保障。
第一,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解释》)明确环境修复的内容。
该解释首先明确规定了环境修复责任的双轨制,即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被告修复生态环境的同时,确定被告不履行修复义务时应当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也可以直接判决被告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同时,该解释还明确规定对于生态环境无法完全修复的,可以准许采用替代性修复方式。
第二,通过下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范》)规范环境修复的裁判和执行工作。
《工作规范》第三节有九条专就裁判和执行作出专门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在裁判方面,首先,人民法院应当确保裁判具有可执行性,便于监督。
裁判不仅要确定被告应当承担的责任类型,还要确定其履行责任的方式、程序、标准和时限。
其次,对于被告的行为属于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被告停止建设、停止排污、停止生产经营等等。
再次,对于判令被告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以及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的,可以根据被告的生产经营等情况判令分期给付,并确定分期给付的期限、次数和每次给付的金额。
长江经济带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协同发展路径
长江经济带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协同发展路径雷名星【摘要】司法部《关于全面推动长江经济带司法鉴定协同发展的实施意见》的出台标志着司法鉴定的协同发展已迈入国家战略层面.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是打击环境污染犯罪、解决环境损害纠纷的重要环节,也是长江经济带流域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关键因素.目前,长江经济带各地的生态基础和司法实践还存在较大的地域性差异,在鉴定机构、鉴定标准和鉴定程序等方面还面临诸多困境.面对新的时代使命,长江经济带必须强化领导机构的顶层引领,加强司法机关协同配合和鉴定机构的互通互助,才能使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服务于长江经济带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期刊名称】《中国司法鉴定》【年(卷),期】2019(000)004【总页数】6页(P16-21)【关键词】长江经济带;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协同发展【作者】雷名星【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武汉430073【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794;D9182017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
方案提出,从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这标志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从先行试点阶段,推进到在全国范围内试行的新阶段。
2018年6月,《司法部关于全面推动长江经济带司法鉴定协同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下发,长江经济带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被赋予了新的时代使命。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事关长江经济带打击环境污染犯罪、解决环境损害诉讼等诸多层面的问题,如何促进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的协同发展,是保障长江经济带流域生态体系绿色发展的关键,也是确保长江经济带环境类司法活动顺利开展的基础。
1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战略使命1.1 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战略基础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环境科学的技术或者专门知识,采用监测、检测、现场勘察、实验模拟或者综合分析等技术方法,对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讼诉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1756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1756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8.08•【分类】其他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1756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对司法评估机构加强管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2005年2月,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一)法医类鉴定;(二)物证类鉴定;(三)声像资料鉴定;(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2015年,经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同意,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登记管理范围。
至此,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和环境损害四类鉴定(以下简称四类鉴定)由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登记管理。
其他如产品质量鉴定、会计审计、工程造价、建设工程质量鉴定等社会通用性强的鉴定类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规定,主管部门分别为市场监管总局(原质检总局)、财政部、住建部等。
2016年7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规定资产评估、土地评估、矿业权评估、房地产评估、旧机动车评估、保险评估六大类评估的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为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原国土资源部)、住建部、商务部和银保监会(原保监会)。
司法评估不属于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管理的范围,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具有行业主管部门住建部门颁发的资质。
针对现阶段部分鉴定、评估机构不负责任,工作拖沓,无故退案,乱收费,评估价格虚高,使用无资质人员,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拒绝出庭作证,故意作虚假鉴定评估等情况,您提出应当强化对鉴定、评估机构监督,建立定期排查、催办、考评和退出机制,构建责任追究制度的建议,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