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小微客户贷款办法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施细则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村贫困户和小农户的金融支持,推动农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制定本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各地农村金融机构及相关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参与方。
第三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发放必须遵守政策法规,并履行相应的风险管理责任。
第四条:借款人在申请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时,必须是农村户籍,并符合相关条件及要求。
第二章贷款条件第五条:贷款人必须具备农村贫困户或小农户的身份,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有收入且收入稳定,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二)具备可靠的抵押或担保资产。
第六条:贷款人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发放额度根据借款人的实际需要和还款能力来确定,但最高原则上不超过借款人家庭年度收入的50%之上。
第七条:贷款期限一般在6个月至3年之间,具体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而定。
第八条:贷款利率根据市场利率及相关政策来确定,同一地区的贷款机构必须确保利率的一致性。
第三章贷款申请第九条:借款人在申请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二)农户归属证明;(三)经营情况证明,包括土地经营权证、种植养殖合同等;(四)收入证明,包括近期的种植养殖收入、经营收入等;(五)信用记录;(六)若提供抵押或担保资产,则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借款人在申请过程中应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和材料,如发现虚假或伪造情况,将取消贷款资格。
第十一条:借款人申请贷款后,贷款机构有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对其申请做出处理,并通知借款人贷款结果。
第四章贷款发放与管理第十二条:借款人申请贷款获得通过后,贷款机构应立即将贷款发放给借款人,并告知其相关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
第十三条:借款人在贷款期限内必须按时按量偿还借款本息。
第十四条:贷款机构有权通过合法手段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行核查,并在发现还款问题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五条:借款人有权在贷款到期日之前申请提前还款,但需要支付相应的提前还款费用。
信用社(银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第三章借款用途第四章资信评定及贷款限额第五章贷款的发放与管理第六章贷款的期限与利率第七章信用村(镇)的评定条件第八章附则各区(县)联社、市农信社营业部:为了进一步规范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管理,大力推进我市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工作,市联社对《××市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进行了补充完善,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原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的信贷服务水平,增加对农户和农业生产的信贷资金投入,简化贷款手续,更好地发挥信用社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根据《贷款通则》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指信用社基于农户的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不需抵押、担保的贷款。
第三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使用农户贷款证(卡),贷款证以农户为单位,一户一证(卡),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第五条本管理办法中的"农户"指具有农业户口,主要从事农村土地耕作或者其他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民、个体经营户等。
第六条信用社小额信用贷款借款人条件1、本辖区内的农户或个体经营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未拖欠信用社贷款本息;3、从事土地耕作或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具有还本付息能力;4、家庭成员中必须具有劳动生产或经营管理能力的劳动力,项目规模符合借款承受能力。
第三章借款用途第七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用途范围1、种植业、养殖业、休闲旅游业等生产所需贷款;2、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个体私营经济贷款;3、小型农机具贷款;4、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贷款;5、围绕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等贷款;6、助学及消费贷款等。
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篇: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暂行)为提升信用联社(以下简称本社)信贷支农服务水平,有效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根据《宝塔区信用联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结合本社实际,成立农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小组,小组以行政村(乡、镇、街道)成立,成员有:组长:副组长:成员:、、、、、、小组成员共人。
信用等级评定的对象为辖区内所有农户,根据农户的家庭净资产、年纯收入、生产经营项目、经营能力、偿债能力、信用记录等相关情况,综合对农户信用等级进行评定,划分为“特级”、“优秀”、“较好”、“一般”、“级外”等五个等级,具体评定标准如下:(一)“特级”户评定标准:1、家庭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业经营项目,包括种养大户、订单农业户、进城务工经商户、小型加工户、运输户、农产品流通户和其他与“三农”有关的城乡个体经营户;2、家庭净资产在30万元以上,家庭年纯收入在5万元以上;3、农业生产经营正常,遵纪守法;4、家庭成员诚实守信,在与金融机构往来中无不良信用记录,参评户主年龄在60周岁以内;5、在本社开立存款账户,家庭收入30%以上存入本社。
(二)“优秀”户评定标准:1、家庭净资产在15万元以上,家庭年纯收入在3万元以上;2、符合特级户3-5项条件。
(三)“较好”户评定标准:1、家庭净资产在5万元以上,家庭年纯收入在1万元以上;2、符合特级户3-5项条件。
(四)“一般”户评定标准:1、家庭净资产在2万元以上,家庭年纯收入在5000元以上;2、符合特级户3-5项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划定为级外户,不参加评级、授信,不发放贷款证:1、农村五保户、单身户、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户,参评户主年龄超过60周岁,家庭无基本劳动力户;2、举家外出打工或者主要劳动力长期外出打工,不在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3、户主和家庭成员结欠本社贷款已形成不良的农户;以前年度结欠本社贷款依靠法律、行政等强制措施收回的农户;以前年度尚欠本社有收本挂息贷款的农户(原则上指五年内);4、从事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好逸恶劳,家庭成员中有参与黄、赌(含参与地下六合彩)、毒等违法活动行为的农户;5、不符合“特级”、“优秀”、“较好”、“一般”标准的农户。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小微企业客户续贷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小微企业客户续贷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对小微企业客户的金融服务,降低小微企业客户融资成本,推动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根据银监会对小微企业的续贷指引、《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下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小微企业客户续贷贷款(以下简称续贷)是指借款人在原有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又临时存在资金困难,经其主动申请,在原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前办理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续贷应当遵循如下原则:(一)有效性原则。
续贷应在深入分析必要性、可行性的基础上进行,对比其他清收方式的利弊后开展,应有效控制信贷风险,落实担保抵押手续,贷款资金占用与借款人经营实际相匹配;(二)专款专用原则。
续贷贷款的用途严格限于偿还原贷款,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三)规范操作原则。
贷款续贷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操作和审批(咨询)。
第二章条件及模式第四条对需要办理续贷的借款人,必须符合如下条件:(一)依法合规经营;(二)贷款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和重点扶持的行业;(三)生产经营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和良好的财务状况;(四)信用状况良好,还款能力与还款意愿强,没有挪用贷款资金、欠贷欠息等不良行为;(五)原流动资金周转贷款为正常类,且符合新发放流动资金周转贷款条件和标准;(六)已征得合同其他当事人的书面同意,且原合同保证人、抵(质)押人同意对续贷贷款继续承担担保责任,或新设立的保证人、抵(质)押人对续贷贷款承担担保责任;(七)若抵(质)押物因为市场变化不足值的,必须增加足值、有效的抵(质)押物,或降低续贷额度以匹配原抵(质)押物的现值;(八)续贷后有利于贷款安全和借款人落实还款计划,通过贷款续贷能使原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存在的法律缺陷得到完善,或使信用贷款转化为担保贷款,或进一步增强担保的可靠性的;(九)若抵押类贷款评估报告超过有效时限,需重新对抵押物价值进行评估;(十)贷款行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信用社小额贷款流程
信用社小额贷款流程
一、农村信用合作社小额贷款的办理流程是什么?
1、向当地银行或者贷款机构提交申请;
2、准备贷款所需的各种资料;
3、面签银行或贷款机构;
4、银行审核贷款人资质;
5、审核通过、成功放款。
二、申请办理小额贷款一般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1、个人身份证明。
有效二代身份证、所在城市居住证、家庭户口本、结婚证等。
2、稳定住址证明。
房屋租赁合同,水电缴纳单,物业管理等相关证明。
3、收入来源证明。
银行近六个月的账户流水单,单位雇佣劳动合同等。
4、个人信用状况。
三、银行小额贷款的条件有哪些?
1、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或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或有固定的经营地点的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有正当的职业和稳定的经济收入,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无不良信用记录;
4、贷款用途不能用作炒股、购房、赌博等行为;
5、贷款人规定的其他银行小额贷款条件。
信用社(银行)微小客户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微小客户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解决我省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服务区域内微小客户贷款难问题,进一步改善对微小客户的金融服务,规范信贷管理,加强风险控制,依据《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银监发〔2007〕53号)和《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微小客户,是指总资产500万元(含)以内,在农信社贷款余额5万元(不含)以上至100万元(含)以内的经济组织和自然人。
经济组织包括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联营企业等;自然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体经营户等。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贷款泛指各类贷款、贸易融资、贴现、保理、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表内外授信和融资业务。
第四条农信社微小客户贷款实行“四只眼睛”管理原则,每两位客户经理共管一批客户,坚持客户经理双人调查、双人贷后管理。
第五条农信社微小客户贷款管理要做到“程序可简,条件可调,成本可算,利率可浮,风险可控,责任可分”.第二章贷款准入条件第六条经济组织微小客户贷款的准入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其他证件;(二)产权明晰,产业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三)在承贷社开立结算账户,有稳定连续的现金流;(四)原则上连续经营6个月以上,实际控制人有两年以上同行业经营管理经验;(五)计入贷款额度后,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超过70%;(六)无不良信用记录,实际控制人品行好,无违法行为;(七)贷款用途真实、合法,有可靠的第一还款来源;(八)农信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自然人微小客户贷款的准入条件:(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固定住所,有稳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营业执照及经营许可证件;(三)有明确的生产经营计划,贷款用途明确合法;(四)在承贷社开立个人结算账户;(五)有稳定的收入和还本付息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六)农信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农户申请小额信用贷款办法
农户申请小额信用贷款办法第一篇:农户申请小额信用贷款办法农户申请小额信用贷款办法一、总则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以下简称小额贷款)是指信用社对农户在授信限额和期限内发放的不需要担保的贷款。
由农户户主承贷,家庭成员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发放小额信贷,坚持农户自愿原则;遵循安全、有效、快速的原则;树立“审慎经营、风险可控”的经营管理理念。
严格授信管理,实行“先评级、后授信、再用信”,“一次授信、限期有效、余额控制、随借随还、周转使用的管理模式。
实行贷款证管理。
小额信贷按户核发《贷款证》,实行一户一证,凭证放贷。
实行转账制度。
借款人应在信用社开立存款帐户。
贷款发放后转入借款人存款帐户后方可使用。
二、贷款对象和条件、期限小额对象仅限于户口在农村、且主要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常住农民,并符合以下条件:(一)户口在本乡范围内;(二)承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家庭成员品行较好,无不良信用记录,资信状况较好,信用等级达到四级以上;(四)承贷人且有一定技能,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条件和能力;(五)家庭成员愿意共同承担偿还责任;(六)能自觉接受信用社的检查监督。
贷款期限应根据贷款的用途或项目周转期限,以及借款人的综合还款能力确定,一般不超过一年,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
三、信用评级农户信用评级是发放小额偿贷的基础和前提,未经评级或评级未达到相应级次的,不得发放小额信贷。
评定农户信用等级,是指在对农户调查基础上,依据经济实力、经营能力、信用品行等因素,综合评价其资信情况。
评级指标体系分为农户基本情况,经营能力、经济实力、偿还能力和品行信誉五大类,各类指标又分设若干具体指标,并设定相应的指标值和分值权重。
根据测评综合得分,将信用级分为四个等级,即:一级,综合等分在90分以上(含),属“应重点支持对象”;二级,综合得分80分以上—90分以下,属“可积极支持”的对象;三级,综合得分70分以上——80分以下,属“可支持”的对象;四级,综合得分60分以上——70分以下,属“限制支持”的对象。
农村信用社小企业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小企业信用贷款管理办法农村信用社小企业信用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解决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规范贷款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银监会《农村信用社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指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制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企业是指在贷款人的区域范围内年应税销售收入低于1000万元或资产规模低于2000万元、从业人员在100人以内的企业法人或依法注册登记的其它经济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企业信用贷款是指基于借款人信誉发放的贷款。
第四条小企业信用贷款业务的开办实行备案制度,开办前须向省联社报备咨询。
第五条对小企业提供信用贷款应遵循的原则:1、择优扶持原则。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产品有销路、市场有份额、经营有效益、管理较规范的优良企业。
2、专款专用原则。
信用贷款须指定用途,贷款额度必须按企业专项需要核定,做到专款专用。
3、物质保证原则。
信用贷款主要用于购买原(辅)材料,形成企业相应的生产经营物质。
不得用信用贷款资金发放工资或用于企业其它消费。
第六条小企业信用贷款实行“综合授信、分级授权、按需申请、周转使用”的管理方式。
第七条小企业信用贷款应按市场化和商业可持续的要求操作,坚持严格准入、自主选贷、自担风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贷款人办理小企业信用贷款业务的经营自主权。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八条申请小企业信用贷款的借款人除应符合《贷款通则》规定的基本条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1、主要经营场所及注册地在贷款人服务的社区范围内;2、企业注册经营在一年以上,经营管理已基本正常;3、借款人基本帐户在贷款人处开立,且在贷款人服务社区范围内没有其它金融机构的帐户;4、持有效合法的贷款卡,贷款卡须参与年度审验;5、企业产权关系明确;6、企业及企业出资者或关键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7、产业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8、不是贷款人的关系人(关系人是指贷款人的理事(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投资或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小企业);9、贷款人规定的其它条件。
信用社(银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信用社(银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支持和服务于“三农”,提高农村信用社信贷服务水平,简化贷款手续,增加对农户和农业生产的投入,切实加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根据《贷款通则》、《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省农村信用社农户信用评级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省农村信用社各县级联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辖内,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及其他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村居民、个体经营户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以下简称小额农贷)是指基层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分支机构,下同)基于农户信誉,在核定的信用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不需提供担保的贷款。
第四条小额农贷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
第五条小额农贷必须坚持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和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的制度。
第六条县级联社在省联社核定的小额农贷权限内根据各基层信用社经营管理情况分别对各基层信用社实行授权管理。
基层信用社在县级联社授予的小额农贷权限内办理小额农贷业务,可对信贷员实行授权管理。
第二章贷款农户条件及用途第七条申请小额农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户口所在地在基层信用社服务区域内;(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具备清偿贷款本息能力;(四)信用评级在BB(含)以上;(五)在信用社开立了存款账户(鉴于目前实际情况,贷款额度在1万元(含)以下的,自愿开立);第八条小额农贷的用途(一)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费用贷款;(二)加工业、运输业等为农业生产服务贷款;(三)农机具贷款;(四)农户建房、医疗、助学等消费性贷款;(五)农村信用社同意的其他合法用途贷款。
第三章信用评级和信用额度第九条凡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户,均可向所在地农村信用社申请办理小额农贷。
第十条农村信用社对申请办理小额农贷的农户要按照《省农村信用社农户信用评级暂行办法》进行信用评级。
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xx省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贷款对象及准入条件第三章贷款用途、期限、利率第四章评级授信及用信第五章贷后管理与风险管控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操作,促进农户信用贷款业务稳健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xx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管理基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联社是指xx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市级机构是指办事处、市联社;县级行社是指县(市、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办贷机构是指有权办理和经营信贷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农村信用社以农户的信誉为保证,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发放的小额信用贷款。
第四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坚持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原则,按照先评级、后授信、再用信的程序办理。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农村信用社。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准入条件第六条贷款对象。
在县级行社服务辖区内居住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信用等级被农村信用社评定为A级(含)以上的农户。
第七条准入条件(一)持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且办理借款时年龄和借款期限之和不超过65年(含);(二)借款人及家庭主要成员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家庭和睦;(三)借款人经营项目合法、收入来源可靠,有良好的还款意愿,并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四)借款人在信用社开立个人结算账户;(五)借款人及家庭主要成员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六)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用途、期限、利率第八条贷款用途。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用途主要包括农户从事农业(农林牧副渔业)生产、加工等农业生产经营,运输、商贸等商业贸易,建房、购房、日常生活等消费,与农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服务行业以及其他行业的合理小额信贷资金需求。
第九条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应根据农户生产周期、还款能力等合理确定,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授信有效期到期日。
第十条贷款利率。
农村信用社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办法模版
农村信用社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办法模版农村信用社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农村扶贫工作的开展,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规范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业务管理,提高小额信贷的合规性以及有效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涉及农村扶贫的小额信贷业务。
第三条农村信用社应当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家有关扶贫政策,按照“以农村信用社为主体、统筹整合资源、突出特色小额信贷”的发展方向,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积极推进小额信贷业务。
第四条农村信用社应当根据本办法,合理分配贷款资源,优化小额信贷业务流程,并配备相应的技术、基础设施和人力资源。
第二章小额信贷目标第五条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业务的目标是:(一)为农村居民、农业经营主体及其相关产业提供小额贷款,支持扶贫发展;(二)为发展特色小微企业提供普惠金融服务;(三)促进农村金融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章贷款范围第六条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业务的贷款范围为:(一)贫困人口借款。
对符合国家和地方贫困标准的农村居民,农村信用社提供贷款支持其生产生活等方面的需求。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发展贷款。
对合作社提供贷款,支持其开展农业生产、加工等项目的发展。
(三)小微企业贷款。
面向农村居民、农业经营主体等提供小额贷款,支持其开展生产经营。
(四)其他依法合规的小额信贷业务。
第七条农村信用社根据主体的不同,实施针对性政策,规定不同的贷款额度和期限,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化解信贷风险。
第四章贷款条件第八条农村居民借款需符合以下条件:(一)年龄在18-55周岁之间;(二)符合国家和地方贫困标准;(三)有合法稳定的生产生活来源,有还款能力;(四)良好的信誉记录。
第九条农业经营主体借款需符合以下条件:(一)有合法稳定的生产生活来源;(二)生产状况稳定,贷款后能够有效开展相关经营活动;(三)良好的信誉记录。
第十条小微企业借款需符合以下条件:(一)注册在当地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取得相关业务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如有的话);(二)有基本设备和场地,开展生产经营并且有稳定的经营状况;(三)有发展的预期和能力;(四)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进行依法合规的风险评估。
新疆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施办法
新疆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2.01.16•【字号】•【施行日期】2002.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新疆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施办法(二00一年一月十七日人民银行乌鲁木齐市中心支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支农服务水平,增加对农户和农业的信贷投入,简化贷款手续,方便农户贷款,根据总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具有当地农业户口,主要从事农村土地耕作、养殖或其他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民、个体经营户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指信用社基于农户的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不需抵(质)押、担保的贷款。
第四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采用“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
第五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使用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证,贷款证以农户为单位,一户一证。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信用村、乡(镇)是指由农村信用社、乡(镇)政府、村委会和农户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合作,共同建立的一种“四位一体”的社会信用服务体系。
第七条创建信用村、乡(镇)要充分尊重农户的意愿,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信用社自主提供信贷服务。
第二章贷款条件及用途第八条申请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居住在信用社的营业区域之内;(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资信良好;(三)从事土地耕作、养殖或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四)无历年沉欠贷款,对公众及单位无债务关系;(五)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第九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用途:(一)种植业、养殖业方面的生产费用贷款;(二)小型农机具贷款;(三)围绕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等贷款;(四)购置生活用品、建房、治病、子女上学等消费类贷款。
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篇: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的信贷服务水平,增加对农户和农业生产的信贷投入,简化贷款手续,更好地发挥信用社支农作用,根据《贷款通则》等有关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信用社以农户的信誉为保证,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发放的小额信用贷款。
第三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使用农户贷款证。
贷款证以农户为单位,一户一证,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
第二章借款人及借款用途第五条信用社小额信用贷款划款人条件:(一)社区内的农户或个体经营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三)从事土地耕作或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可靠收入;(四)家庭成员中必须有具有劳动生产或经营管理能力的劳动力。
第六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用途及安排次序:(一)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费用贷款;(二)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个体私营经济贷款;(三)农机具贷款;(四)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贷款。
第三章资信评定及信用额度第七条信用社成立农户资信评定小组。
小组由信用社理事长、主任、信贷人员、部分监事会成员和具有一定威信的社员代表组成。
第八条农户资信评定、贷款额度确定步骤:(一)农户向信用社提出贷款申请;(二)信贷人员调查农户生产资金需求和家庭经济收入情况,掌握借款人的信用条件,并提出初步意见;(三)由资信评定小组根据信贷人员及所在地社员代表或村民委员会提供的情况,确定贷款额度,核发贷款证。
第九条农户资信评定分优秀、较好、一般等信用等级。
“优秀”等级的标准是:①三年内在信用社贷款并按时偿还本息,无不良记录;②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2000元以上;③自有资金占生产所需资金的50%以上。
“较好”等级的标准是:①有稳定可靠的收入来源,基本不欠贷款;②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1000元以上。
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模版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信用社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管理工作,保障贷款资金安全,防范信用风险,提高贷款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信用社应当接受当地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主管部门的指导,积极参与当地市场经济建设,并通过贷款发放,大力支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
第三条农村信用社应当依据《农村信用社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管理要求,加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规范贷款业务流程,防范信用风险。
第二章申请审批第四条农户向农村信用社申请小额贷款,应当持证明文件向所在乡镇政府、居委会或村委会申报,由申报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农户进行审核,确定其申请金额和贷款期限。
第五条农户向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应当提供身份证明、收入证明、贷款用途证明、还款担保措施(如有)等材料。
第六条农村信用社应当严格审核农户的申请材料,对申请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并依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还款能力等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贷款,贷款金额以及贷款期限等。
第七条农户申请贷款金额以每户不超过5万元为原则。
对于单户多次申请或多户联保的,应进行适当容易处理。
第八条农村信用社应当建立健全贷款审批程序和贷款实施程序,审核完毕后,报县级农村信用社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贷款操作第九条农村信用社向农户发放贷款应当签订贷款协议,并按照《农村信用社服务内容规定》收取一定的贷款手续费。
第十条农户在取得贷款后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将贷款资金用于经营或生产活动。
如农户违反用途或使用贷款资金超出借款协议规定使用范围的,责令其改正,如不改正且影响还款能力的,收回贷款,并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农户担保措施通常采取联保、抵押、质押措施,也可由第三人担保,但必须具备可以弥补担保损失的偿还能力。
第十二条农户所提供的抵押物,其性质、范围、价值不应低于贷款金额。
并须要求其有有效的权属证明。
第十三条农村信用社应当对贷款担保措施进行核查,并在贷款协议中明确担保责任范围和担保物性质,确保贷款风险可控。
某农村信用社小企业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某农村信用社小企业信用贷款管理办法ⅩⅩ农村信用社小企业信用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小企业信用贷款业务的管理,加强对小企业信用贷款业务的风险控制,根据银监会《农村信用社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指引》和《ⅩⅩ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企业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应税年销售收入低于1000万元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信用贷款是指依小企业信誉发放的贷款。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区、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县(区、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县联社)及其分支机构(含法人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
第五条开展小企业信用贷款业务应符合商业可持续的要求,按照“综合授信、分级授权、流程透明、规范高效”的原则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
第六条小企业信用贷款以县联社为单位实施统一管理。
县联社管理应坚持“严格准入、自主选贷、注重效益、控制风险”的原则。
信用社在县联社的授权内开展小企业信用贷款业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农村信用社办理小企业信用贷款的经营自主权。
第七条办理小企业信用贷款按照“先评级、后授信、再用信”的程序进行,实行客户经理制。
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和期限第八条申请小企业信用贷款的借款人除符合《ⅩⅩ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对增加农民收入和就业、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作用,并具有地方特色或行业优势;(二)不得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未经农村信用社许可的银行结算账户;(三)具有比较健全的企业财务制度,资产负债率应低于50%;(四)已开业并正常经营一年以上;(五)不是农村信用社的关系人。
第五项所称关系人是指农村信用社的理事(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投资或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小企业。
第九条小企业信用贷款应主要用于购买原(辅)材料和作为企业短期营运周转资金。
第十条小企业信用贷款期限(含展期)最长不超过1年。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省农村信用社小微客户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解决我省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服务区域内小微客户贷款难问题,进一步改善对小微客户的金融服务,规范信贷管理,加强风险控制,依据《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银监发〔2007)53号)和《**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微客户,是指总资产500万元(含)以内,在农信社贷款余额5万元(不含)以上至100万元(含)以内的经济组织和自然人。
经济组织包括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联营企业等;自然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体经营户等。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贷款泛指各类贷款、贸易融资、贴现、保理、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表内外授信和融资业务。
第四条农信社小微客户贷款实行“四只眼睛”管理原则,每两位客户经理共管一批客户,坚持客户经理双人调查、双人贷后管理。
第五条农信社小微客户贷款管理要做到“程序可简,条件可调,成本可算,利率可浮,风险可控,责任可分”。
第二章贷款准入条件第六条经济组织小微客户贷款的准入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其他证件;(二)产权明晰,产业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三)在承贷社开立结算账户,有稳定连续的现金流;(四)原则上连续经营6个月以上,实际控制人有两年以上同行业经营管理经验;(五)计入贷款额度后,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超过70%;(六)无不良信用记录,实标控制人品行好,无违法行为;(七)贷款用途真实、合法,有可靠的第一还款来源;(八)农信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自然人小微客户贷款的准入条件:(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固定住所,有稳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营业执照及经营许可证件;(三)有明确的生产经营计划,贷款用途明确合法;(四)在承贷社开立个人结算账户;(五)有稳定的收入和还本付息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六)农信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农信社应重点支持下列小微客户:(一)抵(质)押物价值稳定,容易变现处置或保证人代偿能力强的小微客户;(二)自偿性现金流量充沛的小微客户;(三)为优质大型龙头企业配套生产、服务,被其授予特许经营或指定为供应、销售商的小微客户;(四)从事种、养、加规模经营的小微客户;(五)经营稳健、业绩波动小、发展前景好的小微客户;(六)其他偿债能力强的优质小微客户。
第九条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小微客户,不得发放贷款:(一)连续两年经营亏损,无稳定、连续的现金流;(二)向农信社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经营、管理、财务等方面资料和信息;(三)涉及重大法律诉讼、仲裁或经济纠纷;(四)发生了重大损失的安全事故或重大人事变动,严重影响其生存发展和债务清偿能力;(五)受到税务、海关、工商、公安等部门的追究和处罚,影响贷款到期收回的;(六)被外管局、人民银行、银监会等权威机构列入“黑名单”或取消有关资格;(七)被农信社或其他金融机构列入“黑名单”;(八)被吊销或停止使用贷款卡、营业执照、专营权、主导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被勒令停产整顿,被查封、冻结资产;(九)因不良行为被新闻媒介披露;(十)有违法乱纪、走私贩私、商业侵权行为以及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产品;(十一)主要负责人或其家庭成员、股东、财产共有人有不良嗜好,有涉黄、赌、毒行为;(十二)影响农信社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贷款用途、金额、期限和利率第十条小微客户贷款主要用于短期流动资金周转,也可以用于设备的技术改造、购建及维护固定资产投资,但不能用于生活消费。
第十一条小微客户贷款额度应与其经营规模、担保条件、偿债能力相适应。
对单个小微客户贷款限额,原则上按以下标准控制:(一)与客户经营规模适应。
最高不超过客户申请日前12个月报税营业收入的20%0(二)与客户提供的担保适应。
保证贷款不超过保证人担保限额,抵(质)押贷款不超过省联社信贷管理制度规定的抵(质)押率。
(三)与客户净资产总额适应。
首次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客户净资产的50%;累计贷款余额不超过客户净资产的100%,且计入贷款额度后,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超过70%。
第十二条小微客户贷款应坚持到期收回,从严控制展期和借新还旧。
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一般掌握在12个月以内,设备购置和技术改造贷款期限掌握在2年以内,购建厂房贷款期限掌握在3年以内。
第十三条对小微客户贷款利率采取风险有别、差异定价机制。
由县级联社按照客户信用状况优劣、担保方式强弱、贷款期限长短、资金归社率高低等不同情况实行差别利率,并根据风险变化,随时自主调整。
保证贷款利率应高于抵(质)押贷款利率,强担保项下(优质不动产抵押、低风险担保)贷款利率应低于一般担保贷款利率。
第十四条小微客户贷款采取按月付息、利随本清的结息方式;期限超过一年的贷款,应采取分期还本方式;同一客户与农信社签订多笔贷款合同或贷款金额较大的,可以约定采取整贷零偿、零贷零偿、分期还本付息、一次性还本分期付息、宽限期分期还本付息等不同的贷款偿还方式。
第十五条除贷款以外,对小微客户的其他信贷业务,如保函、信用证、票据承兑等,原则上应按农信社有关收费标准的上限计收手续费。
第四章贷款方式第十六条农信社应根据小微客户经营形式、资产结构、担保条件和融资额度的不同,结合小微客户融资需求“短、小、频、急”的特点,合理匹配信贷产品,满足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不同发展阶段小微客户的资金需求。
第十七条对小微客户贷款的方式以抵(质)押担保为主,保证担保为辅。
对同一客户既可以采取单一担保方式贷款,也可以同时采取保证、抵押、质押等组合担保方式贷款。
信贷工作人员应针对借款人资产结构特点,主动帮助客户组合贷款品种和担保方式。
第十八条对小微客户发放抵押贷款,可以接受下列不动产和动产作为抵押物:(一)客户自有的商业门店及其他经营性房地产;(二)客户已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且贷款期内没有被国家收回可能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三)客户自有的住房;(四)第三人房地产及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五)客户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荒山、养殖水面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六)客户自有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七)客户自有的交通运输工具;(八)客户自有的机器设备、原辅材料、半成品、产成品、库存商品;(九)属客户自有,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十九条对小微客户发放质押贷款,可以接受下列财产权利和动产作为质押权利或质物:(一)存款单、银行票据;(二)仓单、提单;(三)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四)应收账款;(五)有关动产,如大宗农副产品、钢材、有色金属等通用性原材料;(六)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二十条对小微客户发放保证贷款,可以接受下列方式的保证担保:(一)专业担保公司保证担保。
(二)代偿能力较强的AA+级(含)以上企业保证担保。
(三)保证保险,即由客户向保险公司投保履约保证保险(或称还款责任险),保险公司对贷款本息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四)以联保基金为纽带的经济联合体保证担保。
经济联合体是指由各自独立的经济主体(自然人、经济组织)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联合组成的组织,包括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经济组织之间、经济组织与经济组织之间的联合。
(五)其他经省联社正式文件确定的新型保证担保。
第二十一条客户提供的单一担保方式不能完全覆盖贷款风险时,可以在法律风险可控、代偿(变现)能力优先的前提下,接受客户提供的多种方式的组合担保。
组合担保可以包括以下形式:(一)客户自有资产担保与第三人提供不动产抵押方式的组合;(二)抵押、质押、保证方式的组合;(三)不动产抵押与动产担保方式的组合;(四)实物资产担保与权利资产担保方式的组合。
第二十二条采取组合担保方式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物保优先的原则。
在客户能够提供资产抵(质)押的情况下,应当优先接受物的担保,在物保不能覆盖风险,或物保的变现能力不足的情况下,可以接受第三人提供的保证。
(二)变现能力、代偿能力优先的原则。
不得接受市场变现能力差的抵(质)押物和代偿能力不足的保证人提供的担保。
(三)不动产抵押优先的原则。
应优先选择变现能力强的不动产,在不动产抵押率不足或其变现处置能力不强时,可以补充价值稳定、易于保管、流动性好的动产作为抵押物。
、(四)客户自有资产担保优先的原则。
在客户自有资产不足,或自有资产不适合办理抵(质)押时,或自有资产变现能力不强时,可以要求客户补充提供第三人的资产办理抵(质)押。
(五)专业担保公司保证优先的原则。
客户资产结构不适合办理抵(质)押,需要提供保证担保时,除省联社专项保证信贷产品规定外,应当优先接受专业担保公司提供的保证。
第二十三条对拥有优质不动产的小微客户,可办理较长期限的最高额抵押循环贷款业务,以提高审批效率,降低客户融资成本。
第二十四条对贸易自偿性现金流量充沛、与上下游客户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业务经营稳健的小微客户,可以提供厂商社(三方协议)贸易链融资。
第二十五条对小微客户贷款,借款人为自然人的,一律要求其家庭成员及财产共有人出具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承诺;借款人为小型企业的,一律要求其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具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承诺。
第二十六条对小微客户发放抵(质)押贷款、保证担保贷款和贸易链融资等,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必须符合省联社相关信贷制度和专项产品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第二十七条以县级联社为单位,各地可根据本地经济特点,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开发符合本地实际、适应小微客户融资需要的担保贷款产品。
、开发新的担保贷款产品,在经法律风险论证并报省联社备案认可或行文后方可投放市场。
第五章贷款操作程序第二十八条办理小微客户贷款的基本程序为:客户申请。
受理与调查、审查、审批。
签订合同。
发放贷款、贷后管理。
贷款本息收回。
第二十九条建立小微客户财产申报制度。
小微客户申请借款,除应提供主体资格和与贷款用途有关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向农信社提交财产明细清单和负债(含或有负债)明细清单。
第三十条小微客户财产明细清单包括以下内容:(一)不动产,包括住房、店铺、厂房、未收割的农作物、未砍伐的林木等;(二)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特许经营权等;(三)动产,包括机器设备、农机具、交通运输工具、大宗耐用消费品、大宗农副产品.、原辅材料、库存产品等;(四)债权,包括借出款项、应收货款、应收加工款、应收租金等;(五)现金、银行存款、股票、基金及其他有价证券;(六)对外投资股份或权益;(七)承包经营权、承租经营权及在借款期间的预期纯收入;(八)其他财产及财产性权益。
第三十一条小微客户负债明细清单包括以下内容:(一)金融机构借款及应付票据;(二)民间借贷;(三)经营性应付款项,包括应付账款及预收账款、应付借款利息、应付股利、应付工资福利、应交税金、预提费用等;(四)借款期间除日常生活外的刚性支出,如子女教育费用、其他债务支出等;(五)对外提供的担保;(六)其他负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