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制度

合集下载

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6篇

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6篇

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6篇资产管理业务是指资产管理人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对客户资产进行经营运作,为客户提供证券、基金及其他金融产品,并收取费用的行为。

以下是好运范文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6篇范文,欢迎参考借鉴~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篇1为进一步规范扶贫资产管理,建立健全的扶贫资产监管长效机制,充分发挥扶贫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扶贫资产保值增值,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坚持精准使用注重效益、群众参与保障权益、科学规范安全有效、公开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进一步建立健全扶贫资产监管机制,确保扶贫资产管理使用运营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扎实推进脱贫攻坚工作,巩固提升脱贫攻坚成果。

二、工作目标针对全区历年来的扶贫资产进行登记造册,厘清隶属关系,做好有关扶贫资产的台账,明确好扶贫资产的管护主体和责任,确保扶贫资产保值增值,达到脱贫攻坚成效。

三、工作任务(一)区扶贫办联合区财政局,针对扶贫资产确权工作进行摸排,区扶贫办负责建立扶贫资产监管督促检查和调度机制。

各乡镇、凌凤街道要积极配合,对历年来的扶贫资产进行登记造册,完善好扶贫资产登记确权台账。

责任部门:区扶贫办、区财政局、各乡镇、凌凤街道。

完成时限:5月10日前。

(二)区扶贫办针对摸排结果,汇总全区现有的扶贫资产,上报至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备案。

责任部门:区扶贫办。

完成时限:5月15日前。

(三)待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批复后,各乡镇、凌凤街道要配合好区扶贫办、区财政局针对全区现有的扶贫资产,厘清权属关系,逐一登记造册,按照《双塔区产业扶贫项目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资产)管理办法》(朝双脱办[2024]17号)文件精神指示,负责好扶贫资产的日常运营管理工作,确保资产发挥长期稳定效益。

乡镇扶贫资金整合实施方案

乡镇扶贫资金整合实施方案

乡镇扶贫资金整合实施方案为了更好地推动乡镇扶贫工作,提高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益,制定了乡镇扶贫资金整合实施方案。

一、整合资金来源。

1.政府专项扶贫资金,包括中央和地方财政拨款的扶贫专项资金,用于解决贫困人口基本生活、基本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等问题。

2.社会捐助资金,吸引社会各界爱心人士和企业参与扶贫事业,为贫困地区提供资金支持。

3.其他扶贫项目资金,包括涉农、涉农产品加工、旅游等项目的扶贫资金,用于支持贫困地区产业发展和就业创业。

二、整合资金管理。

1.设立资金管理机构,在乡镇设立扶贫资金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各类扶贫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2.建立资金监管制度,建立健全扶贫资金监管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效益性。

3.加强信息公开和问责机制,及时公开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建立问责机制,对资金管理不当的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三、整合资金使用。

1.精准定位扶贫对象,通过建立健全的扶贫对象识别机制,确保扶贫资金用于真正需要帮助的贫困群众身上。

2.因地制宜开展扶贫项目,根据不同乡镇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扶贫项目方案,注重因地制宜,精准施策。

3.加强项目管理和评估,建立项目管理和评估机制,加强对扶贫项目的实施和效果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四、整合资金效果。

1.实现扶贫目标,通过整合资金的有效使用,实现扶贫目标,提高贫困地区居民的生活水平和发展能力。

2.促进乡镇经济发展,整合资金的使用将有力促进乡镇经济的发展,增加就业机会,带动当地产业发展。

3.提升政府形象,通过规范、透明的扶贫资金整合实施,提升政府形象,增强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和支持。

五、整合资金保障。

1.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建立健全的风险防范机制,防止扶贫资金被挪用、滥用等问题的发生。

2.加强宣传和教育,加强对扶贫资金整合实施方案的宣传和教育,增强社会各界对扶贫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3.加大监督力度,加大对扶贫资金整合实施方案的监督力度,确保方案的落实和效果的达到。

脱贫攻坚长效机制六:XX村扶贫资产资金运营管理长效机制

脱贫攻坚长效机制六:XX村扶贫资产资金运营管理长效机制

XX村脱贫攻坚长效机制(六)XX村扶贫资产资金运营管理长效机制为充分发挥扶贫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金管理,确保我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运行安全,依据《汉中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和《汉台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使用办法》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村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建立健全扶贫资产资金运营管理长效机制,创新监管模式,落实管理责任,确保扶贫资金安全高效运行。

(二)基本原则:扶贫资产资金采取专款专用、建立专账,统一管理、单独核算,公示公告、公开透明,建立台账、接受监督的原则进行监管。

(三)目标任务:严格执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监管,明确落实村两委各人监管责任及分工协作的责任机制,达到监管专业、运行规范的管理机制,确保扶贫资产资金高效安全运行,为助推脱贫攻坚及乡村振兴一体化推进奠定坚实基础。

二、明确监管责任、形成长效机制1、严格实行扶贫资产资金公示公告,确保资金公开透明。

村上在收到上级下达扶贫专项资金(中、省、市、区各级政府配套的财政扶贫资金)进行项目实施前,应及时进行公示公告。

公示公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投资额度、实施地点、实施要求、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和绩效目标、带贫减贫机制等。

在项目竣工后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公告,包括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结果、检查验收结果、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等。

公示公告方式:在村委会或项目实施地利用固定的信息公开栏等进行公示公告,同时要建立群众监督举报台账,接受广大群众监督。

确保扶贫专项资金公开透明,避免发生资金滞留等问题。

2、建立健全扶贫资产资金使用台账,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在使用财政扶贫资金时必须严格按照《陕西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汉台区脱贫攻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汉台区武乡镇脱贫攻坚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等文件要求规范使用。

针对不同项目内容、实施进度,通过惠农“一卡通”、银行转账等方式进行兑付。

对到村的扶贫资产资金建立资金使用台账,包括资金下达年度、项目资金名称、文号、下达金额、资金使用时间、使用内容、使用进度等。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贫困团场(以下简称各地)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扶贫标准、地方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人口。

第三条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

第四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依照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依照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制定的有关“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和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分别会同国家民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章资金预算与分配第五条中央财政贯彻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精神,依据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地方各级财政根据各地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逐年加大投入规模。

省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应达到中央补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的一定比例,有关资金投入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因素。

第六条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投向国家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贫困村,其中新增部分主要用于连片特困地区。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最新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贫困团场(以下简称各地)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扶贫标准、地方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人口。

第三条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

第四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依照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依照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制定的有关“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和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分别会同国家民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章资金预算与分配第五条中央财政贯彻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精神,依据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地方各级财政根据各地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逐年加大投入规模。

省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应达到中央补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的一定比例,有关资金投入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因素。

第六条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投向国家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贫困村,其中新增部分主要用于连片特困地区。

辽宁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辽宁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辽宁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贫困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依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扶贫开发的方针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扶贫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改善农村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农村贫困人口生活质量和综合素质,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稳定脱贫问题,促进农村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专项资金,主要包括整村推进扶贫资金、移民扶贫资金、扶贫龙头企业贷款贴息资金、扶贫培训资金等。

第三条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要遵循匹配投入、整合使用、专款专用、规范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使用第四条整村推进扶贫资金。

根据省政府确定的全省扶贫开发总体规划,用于15个省定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和全省其他县(市、区)面上插花贫困村实施整村推进开发式扶贫,支持能够直接增加贫困户收入的各类开发性生产项目及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补助,其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补助不得超过总补助额的20%。

省财政对15个省定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每村补助50万元,原则上要求沈阳市、鞍山市按省、市1:1比例配套;抚顺市、本溪市、锦州市、铁岭市、葫芦岛市按省、市1:0.5比例配套;阜新市、朝阳市免于配套。

省财政对其他县(市、区)的面上插花贫困村每村补助25万元,要求市财政对每村补助不低于25万元。

第五条移民扶贫资金。

按《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贫困地区继续实施移民扶贫工程的意见》(辽政发〔2004〕9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辽西北地区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辽政发〔2004〕17号)的要求,用于15个省定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4个少数民族自治县和法库、黑山、昌图3个较贫困县移民扶贫户建房补助。

对每个移民户补助1.2万元,省、市、县财政按6:5:1比例分担。

第六条扶贫龙头企业贷款贴息资金。

主要用于省定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公司+基地+农户”农业产业化扶贫龙头企业贷款贴息。

扶持对象是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及销售的农业产业化扶贫龙头企业。

财政资金管理制度(精选10篇)

财政资金管理制度(精选10篇)

财政资金管理制度(精选10篇)财政资金管理制度 1为了规范财政性资金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依法理财,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乡镇财政管理的所有政府性资金(本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资金、预算外资金,上级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下拨的各类专项资金,政府性贷款,其他资金)。

二、财政性资金管理原则(一)科学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

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符合地方经济发展和公共财政的要求,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的透明度。

(二)量入为出、统筹安排的`原则。

根据财力情况,统筹安排,突出重点,集中使用,注重效益。

(三)明确职责、严格审批的原则。

严格按照权限和程序审批,不允许越权超范围审批。

(四)规范运作、严格监管的原则。

严格按规定的用途、范围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切实加强对财政性资金的监督和检查,促进国民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持续、稳步、健康发展。

三、财政性资金实行“集中管理、计划调度、先批后支、量入为出、专款专用、权责结合”管理。

四、各项财政性资金支出应严格按照支出范围、标准和财务审批程序办理。

五、预算资金必须按照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的部门预算和申报核定的用款计划安排支出,追加指标按程序办理。

六、非税收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有关规定,收入全额上缴,支出由财政审核后下拨。

使用预算外资金要遵循相关政策文件,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

财政所对各单位非税收入的上缴,进行监督和检查,对隐瞒收入、滞留、挪用、坐支等问题要依据相关法规严肃处理。

七、单位往来结算资金要全额缴入财政过渡账户,由财政所按期集中汇缴区财政局财政专户,按程序申报后拨回到相关单位使用。

八、专项资金按用途申报、按项目进度拨款,实行“三专”管理,跟踪问效,严禁挤占、挪用。

基本建设和维修等方面的专项支出实行工程预决算制度,先审核后入账。

涉及政府采购的专项资金必须报请区财政采购办批准,按照批复采购。

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实施方案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实施方案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实施方案为了全面推进我镇财政各项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更好地发挥财政的职能作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增强财政保障供给的能力,根据省财政《关于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财政资金监管范围和工作目标1、监管原则。

按照大财政、全过程的原则进行监管,即将所有财政性资金纳入监管范围,在资金使用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实施监管。

2、监管范围。

(1)、镇人民政府、三权在镇的二级机构、各村及社会团体等涉及财政资金活动的单位,均为财政资金监管单位。

(2)、各级政府安排和分配用于本镇及各单位的各种财政资金、非税收入、社会捐助、涉农资金、项目资金、村集体经济收入等专项资金,本级财政拨付到所属单位及村的所有资金。

3、监管工作目标。

通过加强对财政资金的分类监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的安全性,防止数据不实、虚假立项、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等行为;不断提高财政资金的运行质量,推进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促进各级政府和部门依法行政、按章办事、廉洁从政,积极推进政务公开,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

二、财政收入资金监管1、按照财政体制,将税收收入、非税收入、上年结余资金等所有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实行综合预算。

2、严格票据管理。

对政府机关、二级机构、村等收取的各类收入一律由镇财政按收入金额统一开取收入凭证,镇财政所确定一名票据专管员管理票据,并在规定工作日内将所收款项按程序缴入规定帐户。

3、对国有资产租赁、处置等取得的收入一律入财政专户,并附相关会议纪要,严禁设小金库管理。

三、财政支出资金监管1、日常经费支出监管(1)、政府机关、镇直各单位日常公用支出,设备用金,由党政办统一安排,得到采购限额的,一律实行政府采购。

(2)、会议费、招待费、小车费、计生经费,按上级核定指标上线控制,特殊情况经镇党委扩大会批准,追加指标。

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三篇

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三篇

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三篇篇一: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扶贫开发方针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扶贫资金是国家设立的用于贫困地区、经济不发达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改变落后面貌,改善贫困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提高贫困农民收入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中财政扶贫资金,主要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的扶贫开发资金,包括财政扶贫资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生产发展资金、科技推广及培训资金、社会发展资金和项目管理费)、以工代赈资金、老区建设资金和其他纳入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管理的资金。

第四条财政扶贫资金来源包括中央、省财政安排的资金,县财政安排的资金及扶贫开发资金。

第五条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生产发展资金、社会发展资金和老区建设资金重点用于生态家园建设,帮助群众致富项目,修建乡村道路、桥梁,建设基本农田,兴修农田水利,解决人畜饮水等问题。

适当用于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发展农村基础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广播电视事业。

科技推广及培训资金主要用于优良品种、实用技术和专业技能的引进、试验、示范、推广、职业技术培训等。

以工代赈资金主要用于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群众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地,重点修建乡、村道路(含桥、涵),建设基本农田,兴修小型、微型农田水利,解决人畜饮水困难及开垦小流域综合治理,适当用于异地扶贫的移民村基础设施建设。

扶贫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规划编制、项目评估、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以及县级以下扶贫会议经费、资料费、印刷费等开支。

第六条所有财政扶贫资金必须纳入乡财政设立的财政扶贫资金专户,乡财政所统一清算。

第七条严格公示制度。

上级批复的年度扶贫项目、建设地点、扶持资金必须在收到文件后15日内在进行公示,乡、村两级在组织实施扶贫项目时应在乡、村政务公开栏中公示,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按项目建设进度核拨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办法

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办法

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县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确保扶贫项目资产在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接续推进乡村振兴中持续发挥效益,根据《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和监督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产生和管理的扶贫项目资产。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扶贫项目资产,是指党的十八大以来使用中央和省市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行业扶贫资金、政府债券和土地增减挂钩政策用于扶贫的资金、易地扶贫搬迁资金、东西部扶贫协作资金等投入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

第四条扶贫项目资产主要分为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

(一)经营性资产主要为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项目固定资产及权益性资产等,主要包括农林牧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旅游服务设施、电商服务设施、经营性基础设施、光伏电站和股权债权类资产等。

(二)公益性资产主要为公益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主要包括道路交运、农田水利、供水饮水、环卫公厕、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电力设施等方面的资产。

(三)到户类资产主要为通过财政补助等形式发放到户所形成的固定资产等。

第二章确权登记第五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准确界定国有资产、集体资产和个人资产所有权,做好项目资产确权登记,纳入相关管理体系。

第六条对以资金或实物直接发放(包括以奖代补)形成的到户类资产归农户所有,对属于不动产的依法办理确权登记。

第七条经营性资产根据资金来源、监管部门、受益范围、管理需要等因素原则上确权到村集体,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范围。

(一)对扶贫项目所有权明确规定到具体村集体的经营性资产确权到项目实施所在地村集体。

(二)对在本乡镇范围内跨村实施扶贫项目形成的经营性资产确权到乡镇,由乡镇代持管理,并根据资金比例将收益资金分配到相关村集体和农户。

(三)对在全县范围内跨乡镇实施的扶贫项目形成的经营性资产,确权到县农投公司,由县农投公司代持管理,县农业农村、发改、财政、乡村振兴、水务等相关主管部门通过原有渠道,根据资金比例向相关村集体和农户进行收益分配。

精准扶贫资金管理制度_精准扶贫资金管理制度办法

精准扶贫资金管理制度_精准扶贫资金管理制度办法

精准扶贫资金管理制度_精准扶贫资金管理制度办法精准扶贫资金管理制度_精准扶贫资金管理制度办法为提高精准资金的使用效益,落实扶贫工作,应制定规范的精准扶贫资金管理制度。

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精准扶贫资金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精准扶贫资金管理制度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精准扶贫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扶真贫、真扶贫,不断提高扶贫开发工作实效,扎实推进精准到户项目的实施,强化基层干部脱贫攻坚的责任,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精准扶贫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用于脱贫攻坚的其他涉农资金、地方债券资金以及清理收回的财政存量等各类资金中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精准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是乡镇人民政府。

第四条精准扶贫资金使用坚持科学规划,分类指导,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五条精准扶贫资金全部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户,兼顾返贫户和新脱贫户,提高贫困户自我发展能力,实现精准扶贫和精准脱贫。

第六条精准扶贫资金使用范围主要用于村委会统一经营分户受益的精准到户扶贫项目,精准到户由农户自行实施扶贫项目,贫困户在股份合作组织入股实施的精准到户扶贫项目。

第七条创新扶贫机制,针对贫困户实际情况,采取靶向疗法,因户施策,一户一业。

第三章项目申报第八条项目申报。

项目村贫困户申请-村民委员会评议-村委会公示公告。

项目村按照申报的项目内容,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附各户实施内容、各户家庭情况说明,一式三份由帮扶责任人、帮扶工作队长、村书记、村主任、扶贫专干签字后,两份由村申报到乡镇,乡镇汇总后,提交领导小组会议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形成申报文件,附上有关村申报表一份,经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分管扶贫工作负责人签字后,报送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核,审核通过后同时上报省、市扶贫办备案,然后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项目计划。

第九条项目公示。

河南省财政扶贫整村推进资金管理办法

河南省财政扶贫整村推进资金管理办法

河南省财政扶贫整村推进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财政扶贫整村推进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实施意见》、《河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我省财政扶贫整村推进资金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扶贫整村推进资金(以下简称“整村推进资金”)是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一部分。

整村推进资金从中央和省级财政扶贫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贫困村,是指省定的现阶段贫困村。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四条坚持“集中连片”原则。

优先把贫困程度较深、自然相连的贫困村纳入整村推进规划,统一规划、连片推进。

有条件的地方,实施整乡推进。

第五条坚持“科学规划”原则。

根据贫困村地域特点、自然条件和经济发展基础,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第六条坚持“统筹资源”原则。

统筹安排各类专项扶贫措施,统筹各类涉农资金和社会帮扶资源,确保整村推进投入力度和建设标准。

第七条坚持“群众主体”原则。

积极推广参与式扶贫理念,引导和组织群众全程参与整村推进项目的选定、规划、实施、监督、检查、验收、管护等环节。

第八条坚持“竞争激励”原则。

将村班子组织能力强、群众发动充分、参与意识强、积极性高的贫困村优先纳入整村推进规划。

第三章资金扶持范围第九条在未实施过整村推进项目的贫困村范围内确定当年整村推进村,贫困村之外的项目不予安排。

第十条重点扶持改善贫困村生产生活条件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整村推进资金的适用范围:贫困村村组道路;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农村沼气;田间生产道路;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

第十一条除绩效评价等安排的奖励资金外,以前年度实施过整村推进的贫困村,不得重复安排整村推进项目。

第四章资金分配和投资标准第十二条省级按照各县(市、区)贫困人口规模、人均财力、工作绩效等因素切块分配财政扶贫资金,各县(市、区)结合本地工作任务从切块分配的财政扶贫资金中确定安排整村推进资金规模。

扶贫工作队财务制度

扶贫工作队财务制度

扶贫工作队财务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扶贫工作队的财务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财务制度。

二、财务管理机构扶贫工作队设立财务科,负责全面管理扶贫工作队的财务工作,全体成员应遵守财务管理制度。

三、资金来源1.政府拨款扶贫工作队获得的主要资金来源是政府的拨款,拨款应按照规定用于扶贫工作项目,并严格按照拨款用途进行支出。

2.捐赠款扶贫工作队还可以接受社会捐赠款项,捐赠款项应明确用途,并将捐赠款的使用情况向捐赠方做出及时的报告。

四、收支管理1.收支登记每笔资金的收支情况必须登记清楚,包括资金的来源、用途、金额等,确保资金流向的透明化。

2.财务报表扶贫工作队要每月编制财务报表,包括月度收支情况、资产负债表等内容,报表应经财务科审核后上报上级部门。

五、资金管理1.资金保管扶贫工作队的资金应存放在指定的银行账户中,由财务科的专人负责保管,任何人不得私自动用扶贫工作队的资金。

2.资金使用扶贫工作队的资金只能用于扶贫工作项目的支出,未经批准不得挪用、挥露、截留或占用扶贫工作队资金。

六、审计监督1.定期审计扶贫工作队应每年定期进行财务审计,由专业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提交给上级主管部门。

2.监督检查上级主管部门有权对扶贫工作队的财务工作进行检查,任何人不得拒绝、阻碍检查,并应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七、违纪违法任何人在扶贫工作队的财务管理中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附则本财务制度实行自发布之日起,并逐步完善,如有需要修改将经过扶贫工作队的领导小组审议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扶贫工作队财务制度如上所述,将对扶贫工作队的财务管理起到一定的规范作用,希望各相关人员认真遵守,确保扶贫工作队的财务安全。

乡镇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乡镇扶贫项目管理办法

乡镇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乡镇扶贫项目管理办法

乡镇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乡镇扶贫项目管理办法乡镇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乡镇扶贫项目管理办法3篇第一条为进一步创新扶贫模式,加强项目监管,建立精准扶贫长效机制,提高扶贫项目实施效益,提升扶贫开发水平和成效,根据《深圳市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儒步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扶贫项目是指使用财政发展资金,地方财政配套扶贫资金以及整合各类涉农资金安排的扶贫项目。

项目的安排要符合资金使用范围和投向,主要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户,兼顾返贫户和新脱贫户,实现精准扶贫和精准脱贫。

使用范围可支持贫困村特色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和贫困户自我发展项目。

第三条扶贫项目管理坚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注重效益的原则。

按照科学扶贫、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要求,突出重点、注重效益,充分征求群众特别是贫困户意见和建议,深入分析本村资源条件,针对致贫原因和贫困户实际需求,因地制宜、因户施策、因人而异,制定切实可行的扶贫项目规划和实施计划。

第四条坚持民主公平公正。

扶贫项目谋划确定,必须征得贫困户的意见,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研究后公告公示。

第五条扶贫项目实施可采取合作经营、联户经营、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村企共建、家庭农场、以户为单位自主发展等扶贫模式。

第六条扶贫开发项目凡以承包、租赁、股份制、联户经营、专业合作社经营等不同形式进行生产经营的必须由村民委员会与经营主体签订生产经营和利益分配协议,合同(协议)期限定为3-5年,合同期满后,如双方愿意,继续签定相关合同,如一方不愿意续签合同,县扶贫办和乡镇政府收回投入的扶贫资金,由村民委员会另选扶贫项目,但不能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将资金直接或变相发放到户。

第七条以入股分红形式实施的精准到户扶贫项目,严格按协议规定的时间内分红,在分红时,叶潭镇政府及镇财政所负责监督,村民委员会和经营单位将资金缴到镇财政所,财政所按项目扶持对象名单将资金拨付到贫困户一卡通。

严禁分红资金按全村人口平均分配、截留、挪用或代缴其他费用。

财农[2011]412号: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农[2011]412号: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412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扶贫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扶贫办:为贯彻落实《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中发〔2011〕1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与管理,促进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对《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农字〔2000〕18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附件: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贫困团场(以下简称各地)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扶贫标准、地方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人口。

第三条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

第四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依照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依照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制定的有关“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和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分别会同国家民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财政扶贫专项资金财务制度

财政扶贫专项资金财务制度

财政扶贫专项资金财务制度一、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的来源财政扶贫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扶贫资金预算安排,其中中央财政扶贫专项资金是由财政部门划拨给各省份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省级扶贫工作。

地方财政扶贫专项资金是由各省份根据自身经济情况和扶贫需求划拨给乡镇、村级单位使用,用于支持地方扶贫项目的实施。

二、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的管理1. 资金监管制度:建立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监管制度,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符合相关规定和政策要求,避免资金浪费和滥用。

监管制度包括对专项资金的核查、报账、审计等环节进行严格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 资金分配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资金分配机制,根据贫困地区的实际情况和扶贫需求,确定专项资金的分配比例和项目重点,确保资金的重点支持和有效利用。

3. 资金使用规定:制定明确的资金使用规定,包括资金使用范围、项目资金管理、资金监督、风险防范等内容,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果。

4. 资金监督机制:建立专门的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监督机制,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资金使用中的问题和风险,确保专项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5. 财务报告制度:建立完善的财务报告制度,规范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的报账和申报流程,及时编制和公布资金使用情况,提高透明度和公开度,促进社会监督和参与。

三、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的使用1. 支持扶贫项目:财政扶贫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贫困地区的扶贫项目,包括产业扶贫、教育扶贫、医疗扶贫、住房扶贫等各个方面。

资金使用要精准对接扶贫对象的需求,提高扶贫项目的实效和可持续性。

2. 支持贫困地区建设:财政扶贫专项资金还可以用于支持贫困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改善,如道路建设、水电供应、文化教育设施建设等,提高贫困地区的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地区的发展潜力和竞争力。

3. 完善扶贫政策:财政扶贫专项资金可以用于完善扶贫政策和措施,如提高扶贫补助标准、扩大扶贫对象范围、优化扶贫政策内容等,为扶贫工作提供更多的政策支持和资源保障。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xxxxxx 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乡扶贫扶贫资金管理,提高扶
贫资金
使用效益,根据古蔺县扶贫办有关规定,结合我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扶贫资金是指从我乡扶贫基金安
排和通过其他途径筹集,专项用于落实我乡贫困村及村内贫困户脱贫项目的扶持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
按照集中资金、集中管理、集中使用、集中分配“四个
集中”的原则,把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的各个环节
都纳入扶贫资金项目管理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

二)专款专用,重点优先
扶贫资金必须根据我乡扶贫工作的总体部署,专款专用
于我乡扶贫开发,切实做到“规划到户、责任到人”工作,主要用于扶持贫困农户发展生产、整村推进等项目补助支出。

三)结合实际,确保效果
扶贫资金的分配和使用要坚持从实际出发,遵循客观规
律,必须符合我乡扶贫工作的实际情况和总体要求,尊重群
众意愿。

要采取“一村寸一策、一户一法”等综合扶贫措施,
坚持硬件与软件相结合,输血与造血相结合,当前与长远相结合,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力争取得较好效果。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四条规范扶贫资金的使用范围,遵
循以下顺序安排
使用:
(一)对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进行扶持,通过发展生
产和农村劳动力转移使其年人均收入达到县上扶贫工作目标要求;
(二)扶持列入改造计划的贫困户危房改造;
(三)补助农业基础设施和农村公益设施建设;
(四)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扶贫支出。

第三章项目申报和管理
第五条扶贫资金申报。

扶贫资金实施项目管理制度,
项目由乡扶贫办申报,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财政所审批。

项目必须符合乡政府的总体扶贫工作规划,并要在乡扶贫办备案。

第六条项目实施。

项目以所在村为实施单位,整村推
进。

各村委要弓导和带动群众投工、投劳的积极性,共同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