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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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退返指南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退返指南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退返指南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是为了推动新型墙体材料的研发和应用而设立的专项基金。

该基金的目的是为了促进我国建筑业转型升级,提升建筑墙体的质量和性能。

基金的退返指南是指针对基金项目的资金支持结束后,如何进行退返资金及相关材料的指导和规定。

下面是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退返指南的内容:一、退返资金的流程和要求1.基金项目结束后,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退返资金申请。

申请材料应包括项目结题报告、资金使用情况报告、退款申请表等相关材料。

2.基金管理机构收到资金申请后,应进行审核。

审核主要包括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查和对退款申请的合理性评估。

3.审核通过后,基金管理机构将资金退还给申请人。

退款的时间和方式应提前通知申请人,以便其做出相应的准备。

二、退返材料的要求和流程1.申请人在申请退返资金的同时,应将项目结题报告和其他相关材料一同提交给基金管理机构。

2.基金管理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对其进行审核和审查。

审核主要包括对项目结题报告的内容和形式的评估。

3.审核通过后,基金管理机构将退返材料归档,并与申请人进行确认。

4.归档的退返材料应妥善保存,便于后续管理和查询。

三、其他事项1.申请人退返资金和材料时应注意保护知识产权。

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公开、泄露项目相关的技术、数据和成果。

2.申请人应保持良好的合作和沟通态度,及时配合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

3.如有其他特殊情况,申请人可以提出申请,但需提前与基金管理机构沟通。

以上是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退返指南的内容。

退返指南的制定和执行,有助于规范资金的使用和材料的管理,提高基金的使用效益。

对于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研发和应用,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同时,这也是对申请人负责、保护基金安全的一种措施。

关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费标准

关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费标准

关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费标准及返退程序和返退标准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第100号令《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与推广节能建筑管理规定》、江苏省财政厅苏财综(2003)153号《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办发(2005)33号、常政发(2006)86号、苏建函科(2007)27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区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建筑节能,充分做好“禁实”和“推新”工作,现就建设工程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收费标准及返退程序和返退标准做如下说明:一、收费标准1、建设单位在本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开工前,按照批准的规划许可证或施工图纸确定的建筑面积,向开发区上缴8元/平方米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已含在上缴的规费中)。

2、建设单位在主体工程完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到开发区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手续,逾期未办理手续全部纳入国库。

二、申请返退条件1、建筑工程中全部(含基础部分)使用经认定的合格非粘土的等新型墙体材料的并达到节能建筑要求的,专项基金100%返退;2、建筑工程中使用粘土空心制品墙体材料的达不到建筑节能要求的,专项基金不予返退;3、建筑工程中使用非粘土新型墙体材料占墙体总用量比例达到40%以上并达到节能建筑要求的,专项基金按照实际使用比例返退;4、使用非粘土新型墙体材料占墙体总用量比例低于40%的,专项基金一律不予返退;5、建筑工程基础部分没有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或虽使用但未经墙改办组织验收的按其建筑面积扣除15%计算。

专项基金不予返退的情况:(1)使用非粘土新型墙体材料比例未达到规定比例的;(2)逾期未申请返退专项基金的;(3)内外墙已批灰粉刷难以查验的;(4)使用粘土实心砖或其他有关禁用淘汰的墙体材料的;(5)使用未经备案认定的墙体材料的;(6)工程质量抽检不合格的;(7)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返退程序1、验收申请:(1)各类建筑物基础部位(围土前)(2)主体工程完工后(内外墙粉刷前);2、现场勘察:施工期间的现场勘察(以拍摄场景为依据);3、审核材料:(1)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款收据(2)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4)建筑工程施工平面、结构图及技术文件、审图意见书(5)购进新型墙体材料原始发票及其复印件(加盖建设使用单位公章)(6)供货单位办理的常州市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备案登记证书(复印件)(7)新型墙体材料原始送货单(复印件);4、验收通过:(1)下发通知单(2)建筑项目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开发区会同区散办验收;5、办理返退:建设单位拿通知单及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款收据到经发区财政办理返退手续。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们对建筑环境的要求日益提高,传统的
墙体材料已经不能满足人们的需求。

传统墙体材料如砖、混凝土等,存在
着重量大、热传导性能差、隔音、保温效果不佳等问题。

这些问题不仅影
响了建筑的舒适性和能耗,还对环境造成了不可忽视的影响。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将通过资金支持、技术研发、政策扶持等方式,推动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和推广。

首先,基金将提供资金支持,用于新型
墙体材料的研发和创新。

这些资金可以用于材料的原料采购、工艺开发、
试验和验证等方面,帮助研发团队解决资金瓶颈问题,加速研发进程。

此外,基金还将与政府相关部门合作,制定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的政策
措施。

通过出台税收优惠政策、创新基金申请程序、建筑标准更新等方式,为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和推广提供政策支持。

同时,也将加强与建筑设计院、施工企业以及建筑开发商等相关方的合作,推动新型墙体材料在实际
工程中的应用。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成立,有利于推动新型墙体材料的研发和应用。

一方面,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可以提高建筑的节能性能,减少能源消耗,降低温室气体排放,对应对气候变化具有重大意义。

另一方面,新型
墙体材料的应用可以提高建筑的使用安全性、舒适度和健康性,提升人们
对建筑环境的满意度。

总之,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成立将为新型墙体材料的研发和应用
提供资金、技术和政策支持,推动墙体材料技术的创新和发展,促进建筑
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关于印发《辽宁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宁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

关于印发《辽宁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宁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
基金预缴 、 清算返退 及入库( 包括市 向省 分成 ) 的具体程 序和 办法 。 第十条 各市市本级征 收的新型墙 体材料专 项基金 , 按 照清算返退后 征收净额的 1%上缴省墙 体材料改 革办公室 。 0 待我省非税收入分成解缴方式统一 改进后 ,按 照新} 向分成方 式执行 。 第十一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 基金收入在 “ 政府收支分 类科 目” 列第 13类“ 0 非税收入 ” 1 “ 0 款 政府性基 金收入 ”9 1 项“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 ” 。
, 、
围按照省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 目录( 详见附件) 确定。
按照辽宁省经济委员会下发的 《 关于全省 新型 墙体材料
证 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 、 专项基金预缴款凭证复印件等相 关证明材料提 出返还资金 申请 同级预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


基金 的墙体材 料改革办 公室和 财政 部 门在 收到 申请之 日起
第 四条 省 、 、 ( 、 ) 政 部 门 和 墙 体 材 料 改 革 管 市 县 市 区 财
项基金清算手续


( 全部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工程 , 10 返退预 一) 按 O%
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 ( ) 二 使用新 型墙体材 料在 9 %( 9 % 不 合 10 ) 0 合 0 0 % 以 上 的建筑工程 按 9 %返退预缴的新 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 0
( 辽政办发【0 64 ) 2 0】7号 等有 关规定 , 并结合 我省 实际 , 制定本 实施细 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新型墙体材料是指 :以非粘
关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建 筑工程施 工许可证 筑工程开工手续 第七条


不 予办 理 建
建设单位在建筑 工程开 工前 必 须 到 所 在 地 墙 体材料改革办公 室办理预缴新型 墙体 材料 专项 基金及有 关备

北京市实施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细则

北京市实施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细则

附件1:北京市实施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的要求,规范北京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实行分级负责、分级预算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三条市和区县财政部门,负责本级范围内的年度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经费、科研、试点和技术改造项目预算的审核。

市和区县建设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和编制年度专项基金使用预算,组织科研、试点和技术改造项目实施和验收。

市建委负责对各区县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进行指导,具体工作由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二章征收第四条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规定,本市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按照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由建设单位在工程申办施工许可手续前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五条依据本市施工许可的审批权限,市建委受理施工许可的建筑工程,由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负责征收,区(县)建委(含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受理开工的建筑工程,由区(县、开发区)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负责征收,市和区县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可委托其他单位代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六条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和减、免、缓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七条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一般缴款书》,已纳入非税收入收缴改革的单位,通过非税收缴系统,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是指由山东省财政部门按照一定比例从相关企事业单位、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中征收的资金,用于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的研发和推广应用。

第三条进行新型墙体材料领域的研发和推广应用的单位、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可申请使用专项基金。

第二章征收标准和程序第四条专项基金的征收标准由山东省财政部门根据新型墙体材料产业的特点和需求进行制定,并经省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七条缴纳专项基金的单位、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应当如实申报相关信息,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专项基金。

第八条征收主体应当加强征收管理,对缴纳专项基金的单位、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三章专项基金使用管理第九条专项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新型墙体材料的研发投入、生产设备的更新改造、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等。

第十条专项基金的使用对象应当具备研发和推广新型墙体材料的能力,并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资质和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使用专项基金的单位、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应当按照申请的项目和资金用途进行使用,并及时向征收主体报告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征收主体应当建立专项基金使用管理机制,对专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对外公开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专项基金使用的项目应当经过评审并报省政府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使用专项基金。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十四条征收主体应当制定专项基金的监督管理办法和配套制度,建立专项基金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专项基金的监督、评估和审计工作。

第十五条使用专项基金的单位、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应当接受征收主体进行的监督检查和财务审计,配合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六条对于违规使用专项基金的单位、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征收主体有权要求其返还已领取的专项基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专项基金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天津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缴实施细则

天津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缴实施细则

天津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缴实施细则
一、背景介绍
近年来,随着人们对建筑材料环保性和节能性要求的提高,新型墙体材料逐渐得到广泛应用。

为了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研发和推广,天津市决定设立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并制定了收缴实施细则。

二、基金收缴范围
1.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
根据《天津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缴实施细则》,所有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都需要缴纳基金。

新型墙体材料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高性能保温材料、低碳环保材料等。

2. 墙体施工企业
墙体施工企业在使用新型墙体材料进行施工时,同样需要缴纳基金。

3. 相关行业协会
涉及到新型墙体材料的相关行业协会也需要按照规定缴纳基金。

三、基金收缴比例和标准
1.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需要按照其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基金。

根据企业销售收入的不同档位,基金缴纳比例也会有所区别。

具体比例和标准将由天津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管理部门制定并
公布。

2. 墙体施工企业
墙体施工企业需要按照每个项目工程施工总价的一定比例缴纳
基金。

具体比例和标准由天津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管理部门制
定并公布。

3. 相关行业协会
相关行业协会的基金收缴比例和标准将根据其会员数量和负责
程度等因素确定,并由天津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管理部门制定
并公布。

四、基金使用管理。

河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河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河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促进节约能源和保护耕地,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7〕77号)和《河北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72号,省政府令〔2007〕第5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四条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具体办法由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各设区市、扩权县(市)财政部门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具体负责专项基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专项基金的收缴和入库。

第五条专项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六条凡本省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或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缴纳专项基金。

前款所称新型墙体材料的范围,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目录执行。

第七条专项基金由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负责征收,也可以由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委托其他单位代征。

第八条征收专项基金应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河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专用票据(预收、返退、结算)》。

第九条各设区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及其委托单位收取的专项基金,70%缴入本级国库,30%上缴省级国库;各扩权县(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及其委托单位收取的专项基金,90%缴入本级国库,10%上缴省级国库;各县(含县级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及其委托单位征收的专项基金,70%缴入本级国库,20%上缴市级国库,10%上缴省级国库。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和使用原则包括公开透明、合理高效、创新推广、支持研发和应用。

第三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对新型墙体材料生产、进口环节征收的专项基金,具体实施范围和税款征收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使用主要包括科研项目支持、示范工程推广、行业培训、标准制定等方面。

具体使用范围和项目由国家发展委员会等相关部门确定。

第二章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第五条对于生产、进口的新型墙体材料按照规定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征收的税款按照国家规定的征收税额征收,并依法缴纳到国家财政部门指定的专项基金账户。

第六条新型墙体材料的征收实行自愿申报制,纳税人应在生产、进口新型墙体材料后的一个月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义务。

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对资料核实属实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审核并出具税款通知书。

第七条纳税人应按规定缴纳税款。

税款应在纳税申报后的一个月内缴纳,逾期缴纳的,按照税法规定的滞纳金计算并缴纳。

第八条对于故意违法申报、隐瞒申报、逃避征收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依法进行查处,并增加罚款等相应处罚。

第三章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使用管理第九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使用管理机构由国家发展委员会等相关部门确定。

第十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使用管理机构应定期公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规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十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使用范围和项目应在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领导下,广泛征求专家意见和行业建议,制定具体的使用方案。

第十三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使用项目应符合国家政策,以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的研发和应用为核心,推动绿色建筑和低碳发展。

第十四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使用实施主体应建立专门的财务制度和管理规范,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作废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作废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作废一、废止原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部分税收相关规定的通知,经过全面评估和与实际情况比较,决定废止《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24]77号)。

该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与当前金融市场发展、税收政策调整等方面的需要不符,不再适应实际情况。

二、影响分析1.墙体材料市场:该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废止对墙体材料市场的影响较大。

该基金的征收意味着墙体材料的成本会增加,可能导致市场竞争力下降,对墙体材料企业来说是一种负担。

废止该办法后,墙体材料市场的价格和竞争态势可能会发生变化。

2.税收政策调整:废止该办法反映了税收政策的调整和优化。

可能会有新的税收政策出台,影响墙体材料企业的经营和税负情况。

企业需要及时了解新政策的内容,做好调整和应对措施。

3.环境保护问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使用是为了推动绿色建筑和环境保护。

废止该办法后,相关的环境保护工作和政策可能需要重新规划和落实。

墙体材料企业需要密切关注环保政策变化,积极参与环保工作,提高产品的环保性能。

三、政府措施为了适应新的发展需求和税收政策调整,政府可能采取以下措施:1.发布新的墙体材料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鼓励企业创新、提高产品质量和环保性能。

2.减轻企业税负,采取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增加投入、增强竞争力。

3.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推动绿色建筑和可持续发展。

四、企业调整策略鉴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废止,墙体材料企业应及时调整策略,以应对市场变化和税收政策调整。

以下为一些建议:1.加强产品研发和创新能力,提供高质量、环保和价格合理的墙体材料。

2.寻求合作伙伴,拓宽渠道和市场竞争能力。

3.关注环保政策和标准的变化,积极配合政府的环保计划和要求。

4.定期了解税收政策和优惠政策,合理规避税负风险,提高财务状况。

五、结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废止对墙体材料市场和墙体材料企业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层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层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是指对于墙体材料行业的专项基金的征收和使用进行管理的具体规定。

为了更好地推动和发展新型墙体材料行业,刺激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制定了该办法。

该办法共有五章,分别是总则、征收管理、使用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

第一章总则,主要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目的、性质和费用范围进行规定。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目的是为了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研发和推广应用,支持墙体材料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该基金属于非税收入,征收范围包括生产、销售、进口墙体材料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征收管理,具体规定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对象、征收比例和征收方式。

征收对象包括生产、销售、进口墙体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比例根据不同的墙体材料类型和规模进行区分,征收方式可以是设定定额或者比例。

同时,对于不同情况下的减免和退还也进行了明确规定。

第三章使用管理,主要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标准进行了规定。

使用范围包括了研发、技术创新、产业升级、信息化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等领域。

使用标准包括了项目申报、审批、资金管理和监督等环节,并对项目的科技含量、环保性能和经济效益进行了要求。

第四章监督管理,主要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监督管理机构和监督管理要求进行了规定。

监督管理机构由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负责资金的调度和监督管理,同时要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确保专项基金的有效使用和管理。

第五章附则,主要对其他有关事项进行了规定,如基金的命名、会计核算、信息公开和法律责任等。

特别是对于基金的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和不当行为进行了具体的惩罚和处理方式的规定,以确保基金的正常使用和管理。

总的来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出台,为新型墙体材料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保障,同时也加强了对墙体材料行业的监督和管理,促进了墙体材料行业的创新和进步。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技术进步,新型墙体材料已经成为建筑行业的热门话题。

近年来,
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和应用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为建筑市场带来了新的机遇,在社会经济
发展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推动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并使之受大众欢迎,政府推出了新
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是由政府针对建筑行业中新型墙体材料研发创新及其所带来的
积极社会环境影响而发起的一项重要基金。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旨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使新型墙体材料得到更好的应用,以促进建筑业发展和促进产业链整合.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资助范围主要涵盖研发、试制、应用、技术改进和节能等,
主要包括新型墙体材料的研发、评估、测试、技术改进等,也可用于新型墙体材料的施工
等后期学习航海应用。

同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也开放部分资金和子项目,资助单位
可以多渠道获得支持,以满足其研究需求。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开展,将有助于建筑业的技术更新,使更多的新型墙体材料
得到更快的发展和更好的应用,形成更好的产业链。

同时,针对不同步研究来源的新型墙
体材料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测试,以确保新型墙体材料能够满足要求。

通过不断地完善服务
保障,创新性改进管理措施,使新型墙体材料更符合功能、质量、经济、美观要求,更受
大众欢迎,从而更大地促进了社会经济发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促进节约能源和保护耕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条例》(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以及国家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政策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统一制定,由自治区各级财政部门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各级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以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减、免、缓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九条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使用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第十条建设单位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第十一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由自治区各级墙改节能办负责征收,也可由墙改节能办委托其他单位代征。

第十二条自治区各级墙改节能办及其委托单位征收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80%缴入地方同级国库,纳入当地财政预算管理;20%上缴自治区国库,纳入自治区财政预算管理,作为自治区发展推广新型墙体材料的统筹资金,包括自治区财政给予的返退款项补贴。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按照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解缴入库。

第十三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第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19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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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综〔2002〕55号

财综〔2002〕55号
术要求)。
(五)钢丝网架水泥夹芯板(符合行业标准JC623-1996的技术要求)。
(六)石膏墙板(包括纸面石膏板、石膏空心条板)。其中:纸面石膏板(符合国家标
准GB/T9775-1999的技术要求);石膏空心条板(符合行业标准JC/T829-1998的技术要求)。
(七)金属面夹芯板(包括金属面聚苯乙烯夹芯板、金属面硬质聚氨酯夹芯板和金属面
(二)由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
(三)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和科研开发项目,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
办理;
(四)经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纳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
金年度预算;
(五)财政部门根据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年度预算拨付项目资金。
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附件2:
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一、非粘土砖
(一)孔洞率大于25%非粘土烧结多孔砖和空心砖(符合国家标准GB13544-2000和
GB13545-1992的技术要求)。
(二)混凝土空心砖和空心砌块(符合国家标准GB13545-1992的技术要求)。
(三)烧结页岩砖(符合国家标准GB/T5101-1998的技术要求)。
第十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由地方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负责征收,也可由地方墙体
材料革新办公室委托其他单位代征。
第十一条 地方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及其委托单位征收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当
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的规定,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具
体缴库办法,依照《财政部关于制发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6〕435
定的建筑面积以及最高不超过每平方米8元的标准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在主体工程

天津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缴实施细则

天津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缴实施细则

天津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缴实施细则天津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缴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天津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56号令),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是政府性基金,纳入市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采用粘土烧结而成的实心和空心粘土砖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应按天津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办公室(以下筒称墙改办)核准的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8元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墙改基金),未全部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工程,按应交金额的30%缴纳墙改基金。

农村村民自建住房不向社会发售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墙改办负责办理市内六区及市管建设项目的墙改基金缴纳手续,其他区、县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市新技术产业园区、天津港保税区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墙改办)负责办理各自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墙改基金缴纳手续。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天津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向市墙改办(或区、县墙改办)交验建设工程批准文件(施工图平、立、剖面图),填写墙改基金缴款表,领取市财政局监制的《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统一缴款书》,并到银行缴纳专项基金。

第六条建设单位缴纳墙改基金后,凭加盖墙改办墙改基金核定章的墙改专项基金交款表,到有关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

未缴纳墙改专项基金的建筑工程,建设管理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建设工程总规模在五万平方米以下的(含五万平方米),一次缴清墙改专项基金;总规模在五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可分期缴纳,在最末期工程开工前应全部缴齐。

第八条除市内六区以外,按照市、区县两级共同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区县墙改办收缴的每项建筑工程的墙改基金,60%上缴市财政,40%上缴区县财政。

各区县墙改办按照墙改基金的使用范围,向市墙改办提交下年度管理费用的资金使用预算,报市墙改办核准并经市财政局审批。

云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云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云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云财综[2003]8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支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55号)和《云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8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各地实际征收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上缴省级5%。

第三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政策由云南省财政厅会同云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由省、地(州、市)、县(市、区)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负责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四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接受财政、审计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五条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向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实行先预交后清退的办法。

建设单位须在工程墙体砌完但墙面未粉刷前,向预收专项基金的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申请对墙体进行验收。

在主体工程竣工4个月以内,凭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购进新型墙体材料原始凭证、预缴专项基金原始凭证以及其他有效证明,经原预收专项基金的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核实无误后,报同级地方财政部门批准后办理专项基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算手续的,应报同级和上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应按照工程概算确定的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4—7元的标准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无法计算建筑面积的建筑工程,按设计所需粘土实心砖的数量计算,每块缴0.05元。

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不得向施工单位重复收取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也不得在墙体材料销售环节征收,严禁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保证金或押金。

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为了加快推进新型墙体材料产业的发展,提高墙体材料的质量和安全性,山东省决定设立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并制定了《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下面是该办法的主要内容:一、基金设立1.省级财政拨款设立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该基金用于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的研发、生产、推广和应用。

2.基金规模为每年不少于5000万元,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进行调整。

二、基金征收1.基金征收对象为全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按照企业销售额征收,征收比例为销售额的2%。

2.基金征收实行自愿申报制度,企业应按月申报销售额,并自行计算应缴纳的基金金额。

3.基金征收单位为企业所在地的税务部门,企业应在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销售额及应缴纳的基金金额报送税务部门。

4.企业未按时申报或漏报销售额的,由税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并要求企业补缴相应的基金金额。

三、基金使用1.基金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新型墙体材料的研发、试验、生产设备更新、技术培训、市场推广等。

2.基金使用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制定详细的使用计划和申请审批流程。

3.基金使用项目采取公开招标或资格审核的方式进行,确保基金使用的公平、公正、公开。

4.各项目的实际执行单位应对基金使用进行年度报告,包括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和成果评估等。

四、监督管理1.基金征收和使用的全部程序应公开透明,并接受社会监督。

2.基金征收和使用的有关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的征收情况、使用计划、项目进展等。

3.监督部门应加强对基金征收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奖惩措施1.对参与基金支持项目研发、生产、推广等工作的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和补助,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基金项目。

2.对基金使用违规行为的单位进行严肃处理,包括停止资助、追缴资金、取消有关资质等。

通过设立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山东省将增加对新型墙体材料产业的支持力度,推动墙体材料产业的创新发展和提质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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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作者:发布时间: 2009-09-03 访问次数: 3字体:CZ06503-0202-2007-0001制发机关: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成文日期:2007年12月27日标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促进节约能源和保护耕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和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全额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政策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制定,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地方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具体负责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四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五条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规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详见附件2.第六条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照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以及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0元的标准,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在主体工程竣工后30日内,凭招投标预算书确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用量以及购进新型墙体材料原始凭证等资料,经原预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和地方财政部门核实无误后,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得向施工单位重复收取,也不得在墙体材料销售环节征收,严禁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保证金或押金。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具体征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七条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第八条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减、免、缓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九条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第十条建设单位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第十一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由地方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负责征收,也可由地方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委托其他单位代征。

第十二条地方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及其委托单位征收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的规定,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同级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缴和入库。

第十三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第l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19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

第十四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代征手续费按实际代征额的2‰比例,由地方同级财政部门通过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预算安排和拨付。

第三章使用第十五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使用范围包括:(一)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的贴息和补助;(二)新型墙体材料新产品、新工艺及应用技术的研发和推广;(三)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和农村新型墙体材料示范房建设及试点工程的补贴;(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培训;(五)代征手续费;(六)经地方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其他开支。

第十六条地方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履行职能所必需的经费,由地方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予以核拨,不得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中列支。

第十七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支预算编制、预决算管理和资金财务管理,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用于新型墙体材料基本建设工程或技术改造项目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可行性报告;(二)由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三)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科研开发项目,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四)经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纳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年度预算;(五)财政部门根据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年度预算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九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第215类“工业商业金融等事务”03款“建筑业”04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

第二十条地方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应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年度收支情况报同级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第一季度结束前,将本地区上一年度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支情况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不及时足额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地方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及其委托单位督促补缴应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虚报建筑面积以及新型墙体材料购进数量的,由地方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及其委托单位责令改正,并限期补缴应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二十三条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及其委托单位不按本办法规定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按规定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或者截留、挤占、挪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地方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55号)同时废止。

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以本办法规定为准2008-09-23 09:06:51建设单位按每平方米10元标准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工程如采用新型墙体材料可获不同比例返还。

此举意在加快我省建筑节能工作。

按照通知规定,全省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规划区范围外的省、市、县(市)重点工程项目,都需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预缴专项基金。

基金按建筑面积收取,每平方米10元,不能用建筑面积计算的工程则按所用标准砖计算,标准为每块砖元。

专项基金缴纳凭证是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必备条件,缴纳的专项基金可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采用新型墙体材料并达到省建筑节能标准的工程,其预缴基金可将视采用材料获得不同比例返还,返还部分可冲抵建安工程成本。

其中,全部使用墙板类、砌块类、无黏土非实心砖类、无黏土实心砖类、部分掺加黏土类新型墙体材料的,可分获100%、90%、70%、50%、40%的返还。

使用多种新型墙体材料的,按每种材料的比例返还。

使用实心黏土砖、达不到省建筑节能标准、对墙面擅自隐蔽处理的工程,其专项基金都不予返还。

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实行全省统一认定制度,未经省统一认定的,不视为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产品。

专项基金不得向施工单位收取,也不得在产品销售环节征收,并严禁加收任何保证金或押金。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属政府性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全额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发布日期:2010-05-19浏览次数:534字号:[ ]一、砖类(非粘土烧结多孔砖非粘土烧结空心砖;混凝土多孔砖;空心砖蒸压粉煤灰砖。

二、砌块类(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烧结空心砌块;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石膏砌块;粉煤灰小型空心砌块三、墙板类……一、砖类(采用机械成型生产工艺,单线生产能力不小于3000万块标准砖/年)(一)非粘土烧结多孔砖(符合GB13544-2000技术要求)和非粘土烧结空心砖(符合GB13545-2003技术要求)。

(二)混凝土多孔砖、空心砖(符合DBJ43/002-2005和DBJ43/003-2005的技术要求)。

(三)蒸压粉煤灰砖(符合JC239-2001的技术要求)和蒸压灰砂空心砖(符合JC/T637-1996技术要求)。

二、砌块类(采用机械成型生产工艺,空心砌块单班生产能力不小于5万立方米/年,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生产能力不小于10万立方米/年)(一)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GB8329-1997的技术要求)。

(二)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国家GB/T15229-2002的技术要求)。

(三)烧结空心砌块(以煤矸石、建筑垃圾、页岩为原料,符合GB13545-2003技术要求)。

(四)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符合GB/T11968-2006的技术要求)。

(五)石膏砌块(符合JC/T698-1998的技术要求)。

(六)粉煤灰小型空心砌块(符合JC862-2000的技术要求)。

三、墙板类(采用机械化成型工艺,单线生产能力不小于15万平方米/年)(一)蒸压加气混凝土板(符合GB15762-1995的技术要求)。

(二)建筑隔墙用轻质条板(符合JG/T169-2005的技术要求)。

(三)钢丝网架聚苯乙烯夹芯板(符合JC623-1996的技术要求)。

(四)石膏空心条板(符合JC/T829-1998的技术要求)。

(五)玻璃纤维增强水泥轻质多孔隔墙条板(简称GRC板,符合JC666-1997的技术要求)。

(六)金属面夹芯板。

其中:金属面聚苯乙烯夹芯板(符合JC689-1998的技术要求);金属面硬质聚氨酯夹芯板(符合JC/T868-2000的技术要求);金属面岩棉、矿渣棉夹芯板(符合JC/T869-2000的技术要求)。

(七)建筑平板。

其中:纸面石膏板(符合GB/T9775-1999技术要求);纤维增强硅酸钙板(符合JC/T564-2000技术要求);纤维增强低碱度水泥建筑平板(符合JC/T626-1996技术要求);维纶纤维增强水泥平板(符合JC/T671-1997技术要求)。

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中空钢网内模隔墙、预制复合墙板(体)、复合保温砖(砌块)的建筑墙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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