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转发辽宁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转发辽宁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贫困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依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扶贫开发的方针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扶贫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改善农村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农村贫困人口生活质量和综合素质,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稳定脱贫问题,促进农村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专项资金,主要包括整村推进扶贫资金、移民扶贫资金、扶贫龙头企业贷款贴息资金、扶贫培训资金等。
第三条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要遵循匹配投入、整合使用、专款专用、规范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使用第四条整村推进扶贫资金。
根据省政府确定的全省扶贫开发总体规划,用于15个省定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和全省其他县(市、区)面上插花贫困村实施整村推进开发式扶贫,支持能够直接增加贫困户收入的各类开发性生产项目及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补助,其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补助不得超过总补助额的20%。
省财政对15个省定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每村补助50万元,原则上要求沈阳市、鞍山市按省、市1:1比例配套;抚顺市、本溪市、锦州市、铁岭市、葫芦岛市按省、市1:0.5比例配套;阜新市、朝阳市免于配套。
省财政对其他县(市、区)的面上插花贫困村每村补助25万元,要求市财政对每村补助不低于25万元。
第五条移民扶贫资金。
按《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贫困地区继续实施移民扶贫工程的意见》(辽政发〔2004〕9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辽西北地区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辽政发〔2004〕17号)的要求,用于15个省定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4个少数民族自治县和法库、黑山、昌图3个较贫困县移民扶贫户建房补助。
对每个移民户补助1.2万元,省、市、县财政按6:5:1比例分担。
第六条扶贫龙头企业贷款贴息资金。
主要用于省定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公司+基地+农户”农业产业化扶贫龙头企业贷款贴息。
扶持对象是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及销售的农业产业化扶贫龙头企业。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中央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中央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19.11.21•【字号】辽财环〔2019〕385号•【施行日期】2019.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自然生态保护正文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中央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环〔2019〕385号各市(不含大连),沈抚新区财政局、自然资源局: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财预〔2019〕9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辽宁省中央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自然资源厅2019年11月21日辽宁省中央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支持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市、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高其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规范中央财政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财预〔2019〕9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支持范围包括:(一)《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中规定的国家级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属县(市、区)。
(二)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森林公园等国家级禁止开发区域。
(三)跨市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国家和省生态文明试验区、国家和省公园体制试点示范地区和重大生态工程建设地区等。
资金主要用于上述生态保护区域所在县(市、区)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民生支出,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形象工程建设及竞争性领域。
第三条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和管理使用由财政部门、自然资源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财政部门负责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下达和监管。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辽财预[2013]310号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辽财预〔2013〕310号)省直各部门,各市(不含大连)、绥中县、昌图县财政局:现将《辽宁省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2013年4月28日辽宁省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为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充分调动加强预算绩效管理的积极性,促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考核范围。
本办法的考核对象是省本级一级预算部门和全省各市(不含大连)、绥中县、昌图县财政局。
第二条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
本办法的考核内容是省本级一级预算部门和各市财政局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具体内容及评分标准分别见附后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评分表”(附件1、附件2)第三条考核的组织实施。
考核工作实行年度考核制度,由省财政厅统一组织实施。
(一)自我考核。
年度终了,省直部门和各市财政局对年度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对照相应的考核评分表进行自评打分,撰写本部门或本地区年度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总结书面材料,并于次年1月31日前报送省财政厅。
上报书面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年度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详尽说明本部门或本地区预算年度内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具体开展情况、取得成绩、存在问题、下一步工作思路,以及相关工作建议等。
二是自评考核情况。
对照评分标准,客观公正地对本部门或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自我评分。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转移支付【发文字号】辽财预[2016]273号【发布部门】辽宁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6.04.26【实施日期】2016.04.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预〔2016〕273号)省直各部门,各市、绥中县、昌图县财政局:为进一步加强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结合《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和《辽宁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辽政发〔2015〕60号),我厅制定了《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2016年4月26日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和《辽宁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辽政发〔2015〕6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以下简称“专项转移支付”),是指省政府为实现特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无偿给予市、县(市、区)政府(以下简称“市县政府”),由接受转移支付的市县政府按照省政府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的预算资金。
专项转移支付预算资金来源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三条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专项转移支付分为委托类、共担类、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等五类。
委托类专项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省事权,由省委托市及市以下实施而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共担类专项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省与市及市以下共同事权,省将应分担部分委托市及市以下实施而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六批)的通知-辽财法[2008]445号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六批)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六批)的通知(辽财法〔2008〕445号)各市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全面推进依法理财,建设法治财政,我们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废止和失效的72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六批)予以公布,停止执行。
附件: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六批)二○○八年七月八日附件: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六批)文件名及文号颁布日期废止理由一、预算税收管理类1关于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辽财预字〔1997〕348号)1997年9月24日已被《关于印发辽宁省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教〔2007〕67号)取代。
2关于辽宁省罚没财物管理工作中实行罚没许可证制度的通知(辽财预字〔1999〕487号)1999年9月29日“罚没许可证发放的审批”项目被《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第五批行政审批项目和取消第三批年检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08〕7号)取消。
3关于印发《2004年省与市财政部分事项年终结算办法》的通知(辽财预〔2005〕23号)2004年1月15日适用期已过。
4关于印发《2003年省与市财政部分事项年终结算办法》的通知(辽财预〔2004〕13号)2004年1月15日适用期已过。
5关于印发《2004年解决县乡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和离退休费拖欠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辽财预〔2004〕469号)2004年9月26日适用期已过。
6关于印发2005年省与市财政部分事项年终结算办法的通知(辽财预〔2006〕9号)2006年1月6日适用期已过。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2.11•【字号】辽财农〔2017〕577号•【施行日期】2017.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扶贫、救灾、慈善正文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辽财农〔2017〕577号各市财政局、扶贫办:为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全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辽委发〔2016〕3号)和《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115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发挥绩效评价工作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导向和激励作用,现将《辽宁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2017年12月11日辽宁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财农〔2017〕115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是指对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扶贫发展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下同)的使用管理过程及其效果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
第三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的目标是突出脱贫成效,强化监督管理,确保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绩效评价工作由各级扶贫、财政、发展改革、民族、林业、农垦等部门负责,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密切合作。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预算安排管理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76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预算安排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预算安排管理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76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预算安排管理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本级和各市2017年预算不符合此规定的,要按此规定调整。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7月22日辽宁省预算安排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管理,进一步规范预算编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及省政府关于编制预算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省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安排,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预算编制安排应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原则。
第四条收入预算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政策相衔接,充分考虑主要经济指标预期情况及国家财税政策调整等各项增减收因素,科学预测,符合实际。
第五条支出预算要按照“先生活、后生产”的原则,区分轻重缓急,优先保障基本公共服务等必要支出:(一)工资性支出。
足额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性支出,及时足额兑现国家出台的调整工资等涉及个人的工资性支出政策。
(二)养老金发放。
保障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
(三)基本民生支出。
保障社会救济救助、基本医疗、义务教育、扶贫就业、对农民补贴等支出。
(四)基本运转支出。
根据各部门依法履行职能需要,安排部门基本运转经费。
(五)债务还本付息等其他需要安排的支出。
第六条支出预算要体现以下要求:(一)深化部门预算改革。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5〕49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5〕49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辽宁省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2015年10月23日辽宁省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完善预算管理制度,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结合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改革和完善转移支付管理等部署和要求,以各地区、各部门为主体,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避免资金使用“碎片化”,盘活各领域“沉睡”的财政资金,把“零钱”整合“整钱”,统筹用于更加急需发展的重点领域和优先保障民生支出,增加资金有效供给,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今明两年目标:盘活各领域财政沉淀资金取得明显进展,初步建立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机制,促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
“十三五”目标: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机制更加成熟,将所有预算资金纳入财政部门统一分配,做到预算一个“盘子”、收入一个“笼子”、支出一个“口子”,推动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确保财政资金优化配置。
(三)实施原则。
1.全面统筹。
通过统筹使用各类资金、盘活用好结转结余资金、加快预算资金下达执行等,构建起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的总体框架。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85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85号)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直各有关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十月一日辽宁省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高效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简称《预算法》)、《辽宁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省本级财政资金,主要包括省财政年初安排的预算资金。
预算执行中上级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以及预算执行中按程序追加的财政资金等。
第三条财政资金管理坚持公开透明、职责清晰、讲究效益、规范程序的原则。
第四条省直各部门、各单位依法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审计等部门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年初预算资金管理第五条省财政厅负责省本级收支预算和部门预算编制工作。
根据国家预算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年度预算编制政策,确定年初预算资金的使用范围和重点,并向省直各部门下达编制年度预算的具体政策和相关指标。
第六条省直各部门根据本部门的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规划,以及省政府确定的预算编制政策,按省财政厅下达的编制年度部门预算具体政策和相关指标,编制本部门预算草案,并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报省财政厅审核。
第七条省财政厅按规定及时编制省本级收支预算草案,报省政府审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全省财政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全省财政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7.30•【字号】辽政办发[2005]57号•【施行日期】2005.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全省财政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57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财政厅制定的《关于全省财政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七月三十日关于全省财政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5]13号),结合财政工作实际,特制定全省财政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省委九届八次全会和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改革预算管理方式,规范财政分配关系,完善监督管理机制,逐步建立收入完整、支出高效、监督有力的地方公共财政管理体制。
基本原则:一是服务中心工作的原则。
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各项政策的制定与实施,都要服务于为振兴老工业基地、构建“和谐辽宁”提供财力支持和体制保障这个核心。
二是坚持重点突破的原则。
要以解决制约公共财政框架建立的体制障碍为改革重点,着力突破难点。
三是统筹兼顾的原则。
推进财政改革,既要积极,又要稳妥,要协调好不同改革内容之间的关系,确保改革平稳有序推进。
二、基本内容(一)规范财政供给范围进一步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
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科学界定财政支出范围,规范财政支出次序,确保法定和重点支出,确保政权有效运转和人民群众公共需求。
合理安排预算增量财力,提高对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基础设施建设等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的保障程度,满足其支出增长需求。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3.03•【字号】辽政发〔2017〕13号•【施行日期】2017.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政发〔2017〕13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修订后的《辽宁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2017年3月3日辽宁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范理财程序,防范资金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辽宁省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指为适应全省经济社会改革和发展要求,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特定事业发展目标,经省政府批准,由省级财政设立,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不包括用于省直各部门履行职能和自身特殊事项的专项业务经费。
省直各部门使用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和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按照本办法执行。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坚持依法依规设立、权责明确、程序规范、注重绩效、监督有力、奖惩分明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预算编制和执行,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等适用本办法。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专项资金管理职责分工:(一)省财政部门牵头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组织和协调,对专项资金管理负有安排、审核、执行、绩效考评和监督责任。
与省直业务主管部门共同研究制定每项具体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审核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组织专项资金的预算审核和编制,对经批准的项目计划下达预算、办理专项资金拨付;组织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以及实施财政监督检查等。
辽宁省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财政奖补资金会计核算方法探析
为:(1)探索以资源有效利用为主要内容的实现形式。支 明确财政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折股量化为村集体和股份合作
持村集体领办土地股份合作社,按照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社社员股权,适用范围由财农〔2015〕197 号的贫困村拓展
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鼓励和引导集体成员以土地承 到所有试点村,市或县级财政部门制定具体的财政资金股权
四种实现形式均可能以村集体将奖补资金作为经营性资产投 (包括代行职责的村委会)适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
入领办创办股份合作社或入股工商企业的形式出现,为使资 2004》。村集体领办创办的股份合作社若按《中华人民共和
县级政府统筹安排用于扶持其他村集体经济发展。
表 1 所示)分析如下。
4. 允许村集体、村民、股份合作社成员及其他企业和个
第一种形式土地合作社,由于村集体自身并不实际掌握
人购买财政奖补资金量化的股权,但财政奖补资金量化的股 农业用地也不能控制农业用地的生产经营活动,主要由村民
权不得折价出售,溢价部分归原股权持有的村集体和股份合 小组中的成员将其拥有的土地经营权入股村集体创设的股份
个体成员有权在村集体大会、村民小组会议中作出是否同意 源禀赋,风险偏好及经济基础存在差异,导致其在风险承担
村集体参与试点、是否同意村民小组参与试点,是否参与村 能力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故未必所有村民小组集体成员均参
集体领办创办的股份合作社的决策,并在参与股份合作社的 加股份合作社并成为其社员。由前述可知,股份合作社经营
式物业管理,以闲置或新建建筑物型固定资产经营为主要内
清晰的权利义务界定是会计核算确认、计量的前提,调 容,村集体或其领办创办的股份合作社均可以承办。第四种
研中了解到基层执行层面存在的困惑除股权量化所涉及的村 形式混合经营,由于需要结合外部主体,故不能由村集体自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县(市)区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县(市)区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县(市)区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财政局:根据《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辽委发[2006]9号)要求,招商引资奖励政策将延期至2010年。
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财县[2008]135号)二○○八年三月七日辽宁省县(市)区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支持县域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1号)和《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辽委发[2006]9号)的精神,充分发挥财政奖励资金的引导作用,调动县(市)区招商引资积极性,促进县乡财源建设,壮大县域经济,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市)区招商引资奖励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67个县(市)区(不含大连市辖县区)从省外引进的符合本办法规定范围和条件的项目招商引资工作的奖励资金,本年度奖励资金奖励上一年度内投产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从省外引进的资金是指从省外引进的民间资本、金融资本和外国资本等实际到位资金,不包括由政府担保的国外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以及争取国家和部门的国债转贷款、省域商业银行贷款、国家政策性银行贷款、省内上市公司资金、专项拨款等政策性资金。
所称实际到位资金是指引进资金已形成固定资产和已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性流动资金,包括投资(含设备投资)和捐赠两种形式(不含无形资产,如土地使用权、技术转让等),资金到位时间以项目投产前一年之内计算(引资额度超过4000万元以上的,可按项目投产前两年计算)。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整村推进开发式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整村推进开发式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9.28•【字号】大财农[2009]659号•【施行日期】2009.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整村推进开发式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财农[2009]659号)各有关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整村推进是新阶段扶贫开发工作的重要举措,是贫困地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抓手,是增加贫困人口收入提高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的重要手段。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以县为主、整村推进、整合资金、连片开发”的要求,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大连市整村推进开发式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市财政局和市农委。
附件:大连市整村推进开发式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八日大连市整村推进开发式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十三部委《关于共同促进整村推进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国开办发[2008]2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扶贫办省财政厅关于今后一个时期全省扶贫开发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97号)、《转发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关于当前形式下加强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辽扶贫办发[2009]45号)和《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农[2009]10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整村推进开发式扶贫,就是将分散投入到低收入村的资金集中投放,通过实施以改善低收入村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为重点的农业生产项目及其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达到增加低收入村农民收入的目的。
辽宁省省级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省级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辽财县[2004]121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省级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辽财县〔2004〕12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贴息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其政策扶持、资金引导作用,根据财政部《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预字[2001]388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贴息资金是指省财政在一定时期内,根据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和全省财政政策目标,利用财政贴息的调控功能,对承贷单位或贷款人的金融机构贷款利息给予的财政补贴。
第三条贴息资金由省本级预算内资金、政府性基金、中央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等构成。
第二章贴息范围和条件第四条省级财政贴息资金分为省本级项目贴息和省级以下地方项目贴息。
包括下列项目:(一)老工业基地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贴息;(三)辽西北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少数民族自治县县域经济发展有牵动力的企业贷款贴息;(四)林业治沙贷款贴息;(五)节水灌溉贷款贴息;(六)农业综合开发贷款贴息;(七)高校教学设备购置贷款贴息;(八)高校异地置换建设贷款贴息;(九)高校贫困生助学贷款贴息;(十)职业院校建设贷款贴息;(十一)失业保险基金贷款贴息;(十二)医疗重点学科设备贷款贴息;(十三)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贴息;(十四)国外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机构贷款贴息;(十五)中央外贸发展基金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十六)民族贸易网点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技改贷款贴息;(十七)省政府确定的其它贴息项目。
第五条申请省级财政贴息资金的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属于国家及省重点支持、发展的领域,或对地方经济发展具有较强牵动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具有较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二)项目单位必须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具有良好的信誉记录、管理机制灵活、规范、运行体制良好;(三)项目贷款已由国有商业银行、政策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批准同意,并与承贷单位或贷款人签订了贷款合同,且贷款业务已发生;(四)财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7.08.12•【文号】•【施行日期】1997.08.0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尽快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通知》精神,为了切实加强对国家扶贫资金的管理,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拟订了《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自一九九七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对国家扶贫资金的管理,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尽快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决定》(中发〔1996〕12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通知》(国发〔1994〕3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扶贫资金是指中央为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支持贫困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而专项安排的资金,包括: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和扶贫专项贷款。
第三条国家各项扶贫资金应当根据扶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配套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
第四条国家各项扶贫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国家重点扶持的贫困县,并以这些县中的贫困乡、村、户作为资金投放、项目实施和受益的对象。
非贫困县中零星分散的贫困乡、村、户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贫困县,由有关地方各级政府自行筹措安排资金进行扶持。
第五条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和新增财政扶贫资金,重点用于改善贫困地区的农牧业生产条件,发展多种经营,修建乡村道路,普及义务教育和扫除文盲,开展农民实用技术培训,防治地方病等。
“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按照财政部制定的《“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字〔1995〕10号)执行。
以工代赈资金,重点用于修建县、乡公路(不含省道、国道)和为扶贫开发项目配套的道路,建设基本农田(含畜牧草场、果林地),兴修农田水利,解决人畜饮水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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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贫困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依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扶贫开发的方针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扶贫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改善农村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农村贫困人口生活质量和综合素质,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稳定脱贫问题,促进农村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专项资金,主要包括整村推进扶贫资金、移民扶贫资金、扶贫龙头企业贷款贴息资金、扶贫培训资金等。
第三条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要遵循匹配投入、整合使用、专款专用、规范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使用
第四条整村推进扶贫资金。
根据省政府确定的全省扶贫开发总体规划,用于15个省定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和全省其他县(市、区)面上插花贫困村实施整村推进开发式扶贫,支持能够直接增加贫困户收入的各类开发性生产项目及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补助,其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补助不得超过总补助额的20%。
省财政对15个省定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每村补助50万元,原则上要求沈阳市、鞍山市按省、市1:1比例配套;抚顺市、本溪市、锦州市、铁岭市、葫芦岛市按省、市1:0.5比例配套;阜新市、朝阳市免于配套。
省财政对其他县(市、区)的面上插花贫困村每村补助25万元,要求市财政对每村补助不低于25万元。
第五条移民扶贫资金。
按《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贫困地区继续实施移民扶贫工程的意见》(辽政发〔2004〕9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辽西北地区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辽政发〔2004〕17号)的要求,用于15个省定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4个少数民族自治县和法库、黑山、昌图3个较贫困县移民扶贫户建房补助。
对每个移民户补助1.2万元,省、市、县财政按6:5:1比例分担。
第六条扶贫龙头企业贷款贴息资金。
主要用于省定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公司+基地+农户”农业产业化扶贫龙头企业贷款贴息。
扶持对象是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及销售的农业产业化扶贫龙头企业。
扶持的条件是扶贫龙头企业必须带动百户以上贫困农户增加收入(企业与贫困农户要有协议或合同),且当年向金融部门取得新增贷款。
贴息率为同期金融部门贷款利率,贴息期限最长为1年,每个企业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七条扶贫培训资金。
用于15个省定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贫困户农民适用致富技能和基层扶贫干部政策培训,通过培训,力争做到“一户一个明白人”。
省财政原则上每年安排每县培训资金20万元,主要用于培训资料、授课教师课时及食宿补助等。
第八条财政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1)行政事业机构开支和人员经费;
(2)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3)弥补企业亏损;
(4)修建楼、堂、馆、所及职工住宅;
(5)各部门的经济实体;
(6)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7)大中型基建项目;
(8)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9)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10)其他与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九条省财政厅和省扶贫办依据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全省扶贫工作总体部署和要求,以及各地贫困村数、贫困人口数、贫困程度、自然条件、地方财力状况、资金使用效益和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情况等因素,对省及中央财政安排的财政扶贫资金,按扶贫任务和补助标准提出安排意见,报省政府分管副省长审定同意后,将资金指标“切块”下达到各市、县(其中涉及市属区的下达各市)。
第十条省财政厅在省人代会批准通过省本级财政预算后1个月内,将省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扶贫资金指标下达各市、县(市);中央财政扶贫资金下达到省财政后,在1个月内,省财政厅和省扶贫办按财政部、国家扶贫办要求,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并报省政府分管副省长审定同意后,省财政厅下达资金指标。
第十一条在省财政厅下达资金指标30个工作日内,各地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因地制宜确定具体项目。
各市主管部门和财政局要督促所属各县(市、区)尽快落实具体项目,并联合将所属各县(市、区)的资金和项目具体安排计划正式行文分别报省扶贫办和省财政厅审核备案。
省扶贫办和省财政厅对各市上报审核备案的资金和项目具体安排计划审核后,有异议的,省扶贫办和省财政厅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调整意见,有关市要认真进行调整,并在省扶贫办和省财政厅提出调整意见后的7个工作日内上报调整后的资金和项目具体安排计划备案,同时立即组织实施;无异议的,各市在报出审核备案的资金和项目具体安排计划正式文件后的7-15个工作日内,立即组织实施。
在省扶贫办和省财政厅对各市上报审核备案的资金和项目具体安排计划审核无异议后,省财政厅立即通过专户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为扩大扶贫资金对贫困户的覆盖面,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探索试行财政整村推进扶贫资金滚动周转使用方式及贴息扶持方式。
具体办法由各市自行确定。
第十三条对扶贫龙头企业贷款贴息资金,各市要督促和检查所辖县(市、区)严格审查扶贫龙头企业带动贫困农户的协议、当年新增贷款原始凭证等并确定具体贴息项目,及时兑现贴息资金,同时将贴息资金使用落实情况于每年11月30日前报省财政厅和省扶贫办。
具体操作办法由各市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第十四条财政扶贫资金按《辽宁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县级报账制管理办法》(辽财农字〔2001〕717号),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管理。
各县(市、区)以乡镇为单位,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实际需求,持有效凭证,经县级扶贫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分别审核同意后,到县级财政报账。
当年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适于政府采购的支出要实行政府采购制。
第十五条省财政根据每年的实际情况,按省级扶贫资金总额的1.5%安排扶贫项目管理费,专项下达各市、县(市),用于财政扶贫资金信息监测系统运行、规划编制、项目评估、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公示费用、报账管理等方面开支。
各市、县(市)不得另行在省财政扶贫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
第十六条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实行公告、公示制度,扶贫项目受援乡(镇)、村要及时将扶贫资金立项、发放,以及项目实施和完成等情况张榜公布,做到公平、公开、公正,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七条各级财政和主管部门要确保财政扶贫资金信息监测系统正常运行,及时更新数据。
财政扶贫资金在财政支农资金专户发生收支业务,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数据录入财政扶贫资金信息监测系统,建立完整的电子档案,以便上级审批。
各乡(镇)按照财政扶贫资金到村、到户的项目管理要求,填写《××乡(镇)“财政扶贫资金”项目户登记卡》,分户登记,实行台账化管理;县级财政对乡镇上报
的《××乡(镇)“财政扶贫资金”项目户登记卡》审核汇总后,录入微机,并编制《××县“财政扶贫资金”项目汇总表》,实行微机档案化管理。
第四章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十八条严格实行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完工验收制度。
在逐级上报竣工验收申请基础上,市、县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组织专业人员,依据项目计划,进行全面竣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上报省扶贫办和省财政厅。
省扶贫办和省财政厅将定期组织抽查验收。
第十九条各级财政和主管部门要严格加强对财政扶贫资金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工作,积极配合审计等有关部门做好审计、检查工作。
对浪费、挪用、挤占财政扶贫资金问题,一经发现,年终结算要如数扣回或抵减下年度拨款。
对骗取、贪污财政扶贫资金的,要依法对责任人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各级财政及主管部门要建立绩效考评制度,按《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试行办法》(财农〔2005〕314号)要求,对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绩效考评,通报考评结果,并以考评结果作为下年度分配财政扶贫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各市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并由省财政厅和省扶贫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