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培训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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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省直管单位医疗保险参保缴费

省直管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是我处具体经办业务的重要内容之一。按照业务流程,可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的具体工作:社会保险登记、基本信息采集、医疗保险费征缴、个人账户注资、医保关系转移等环节。

一、社会保险登记ﻩﻩ

(一)社会保险登记

1.文件依据。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首先要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登记是用人单位、参保人员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社会保险关系的标志。它体现了社会保险的强制性,是社会保险强制性在法律上的具体体现。实行社会保险登记制度是1999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一项重要内容。《条例》第七条规定:“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为了贯彻执行《条例》,劳动保障部以第1号部长令发布了《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详细规定了社会保险登记的各项程序和内容,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

2.参保范围。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省属驻济机关事业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2]52号)规定,省属驻济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于2012年12月1日启动,参保单位范围为省属驻济机关、财政拨款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中央驻济机关、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3.报送材料。凡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在领取营业执

照或成立之日起30日内,携带相关资料到社保局服务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1)批准成立的文件、证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2)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颁发的年检过的有效期之内的山东省事业法人(单位)登记证书原件、复印件。

(3)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年检过的有效期之内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复印件。

(4)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及任职文件)复印件。

(5)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两份。

(6)参公单位需要提供参公文件复印件。

(7)开户申请。抬头: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内容包括:单位性质、人员构成(编制人数、在职、退休、有无合同制工人等)、已在我局参加的保险及参加时间、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参加省直社会保险。

(8)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二)社会保险变更登记

社会保险登记的单位以下内容发生变更时,用人单位要提供有关变更材料,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省社会保险事业局申请变更登记。

1.单位名称

2.单位地址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4.单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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