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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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亚里士多德(Aristotle)是古希腊的伟大哲学家和科学家,他对法治观有着独到的见解。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强调法律的作用和重要性,认为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基石。

下面将从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的核心思想、法律的目的和义务以及法治的原则三个方面来探讨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的核心思想是法律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他认为法律应该建立在理性和公正的基础上,以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公民的幸福。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应该是合理的,即符合人类的本性和理性。

他认为人类是理性的动物,只有通过理性的思考和行为才能实现自己的幸福。

因此,法律应该是建立在理性基础上的,以保障人们的合法权益和个人自由。

另一方面,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

他认为,法律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惩罚违法者,更重要的是为了预防犯罪和保护公民的权益。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应该是公正的,即能够平等地对待每个人,并给予他们应有的权益和义务。

他强调法律应该是普遍适用的,不分种族、阶级或财富差异,保证每个人都能够享有平等的法律保护。

在法治的实践中,亚里士多德提出了一些法治的原则。

首先,他认为法律应该是明确的,即要具备清晰、明确的规定和条文,以便人们能够理解和遵守。

其次,他强调法律应该是稳定的,即不应该频繁改变或随意变动,以保证社会的稳定和公正。

此外,亚里士多德还提出了法律应该是公开的原则,即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过程应该是公开透明的,以便公民能够了解和参与。

最后,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应该是公正的,即法律应该能够平等地对待每个人,并给予他们应有的权益和义务。

总结起来,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强调了法律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他认为法律应该建立在理性和公正的基础上,以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公民的幸福。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强调了法律的目的和义务,以及法治的原则。

他认为法律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法律应该是公正的、公开的、明确的和稳定的。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对后世的法律制度和法治理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为我们理解和构建现代法治社会提供了重要的思想参考。

论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

论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

论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亚里士多德(Aristotle,BC384—BC323)是古希腊著名的思想家、哲学家、政治学家和百科全书式的大学者,被恩格斯称为古希腊学者中“最博学的人物”。

他的代表作之一《政治学》是西方政治学和法学的奠基之作,在该书中,他关于法律问题的论述对西方法律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城邦、政体与法律亚里士多德的法律观与城邦观是连结在一起的。

最好的城邦是行于中庸的城邦,最好的法律也应该是权衡中道的法律。

法律“应该是促成全邦人民都能进于正义和善德的永久制度。

”法律的作用与城邦的目的是同一的。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决定于政体,根据政体而制定。

法律是政体宗旨的体现,政体的好坏决定了法律的好坏。

他说:“符合于正宗政体所制定的法律就一定合乎正义,而符合于变态或乖戾的政体所制定的法律就不合乎正义。

”当亚里士多德把法律与城邦、政体的目的联系在一起的时候,我们可以看出亚里士多德把法律当作手段和工具。

但是,这也体现了他对法律的目的的一种价值判断。

法律的目的和国家的目的在一定意义上是同一的,但是法律与国家毕竟不是同一事物,它们的目的也有所不同。

与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的目的是保护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秩序的实证观点相比,亚里士多德的法律目的论明显具有理想主义色彩。

二、正义论的法律观正义与法律的关系是亚里士多德法律思想的核心。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概念与正义概念是联系在一起的,而他的正义观念又与平等观念密不可分。

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平等分为“数量相等”和“比值相等”。

“‘数量相等’的意义是你所得到的相同事物在数目和容量上与他人所得者相等,‘比值相等’的意义是根据各人的真价值,按比例分配与之相衡称的事物。

”亚里士多德认为,“现在的人们大家都承认政治权利的分配应该按照各人的价值为之分配这个原则是合乎绝对的正义的。

”可见,人人平等不是正义,不同的人应该享有不等的权利才是正义的。

亚里士多德提出了分配正义(distributive justice)与矫正正义(corrective justice)的著名二分法。

论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及其现代意义

论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及其现代意义

论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及其现代意义亚里士多德从人性论和认识论的角度提出了其法治思想,认为法律应当具有至上性,制定出来的法律应该是良法;同时为实现其法治理论,亚里士多德还从立法和守法等诸多方面论述了实现法治的具体路径。

这些法治思想的精髓,为我国现代法治建设提供了重要的借鉴意义。

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法治思想的集大成者,其法治思想对后世西方的法治理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亚里士多德作为古希腊政治思想的集大成者和后世法治理论的奠基人,其法治思想是现代法治理论的起源,对后世产生了重要影响。

在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中,他并没有像研究政体那样,利用专门的章节来详细地研究法律问题,而是在研究政体过程中,对法律问题进行了阐释,因而他有关法律的见解是散见于各卷之中的。

他在《政治学》中所作的最经典性的论述,即“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

几乎被中外思想家和学者所一致认可。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的统治是最好的,因为法律是“没有感情的智慧”,不偏袒任何一方,符合“中庸”精神。

因此,接受法律的统治也就是接受智慧和理性的统治。

亚里士多德在批判地继承柏拉图人治和法治观的基础上第一次明确地提出了法治的概念性表述,并就柏拉图有关法治的各种命题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论证和阐述,就法治理论摆脱人治的纠缠大大向前迈进了一步。

其法治思想概括说来,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良法是法治的前提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是正义的体现,要使事物合乎正义(公平),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而这样一个衡量是非曲直的中道的权衡恰恰就是法律,遵从法律便是遵从正义,所以,衡量法律的良恶与否,其标准为是否合乎正义。

因为人们可以遵从良法,亦可以遵从恶法,而遵从恶法不符合正义,也有违法治,遵从良法才符合法治。

良法是法治的前提。

同时,他还认为法律的良恶与政体有关,正确的政体制定的法律就是合乎正义的良法,人们应该遵从;蜕变了的政体制订的法律是不公正的恶法,恶法非法。

亚里士多德关于法治的经典论述

亚里士多德关于法治的经典论述

亚里士多德关于法治的经典论述亚里士多德,一个古希腊的哲学家,关于法治的看法可真是让人拍手叫绝。

他认为法治不仅仅是制定一些规矩那么简单,而是建立一个公正、平等的社会环境。

要说他那会儿的法律,跟我们现在的法治理念简直是一脉相承。

咱们不妨来聊聊他的观点,看看法治到底对我们的生活有啥影响。

1. 法治的定义1.1 法治不是法治,而是人治大家听说过“法治”这个词吧?其实,亚里士多德说,法治可不只是有法律那么简单。

他主张,法律是公正的体现,应该超越任何个人的意愿。

换句话说,法律就像是个规则,不能让某一个人或某一小撮人随便改。

要不然,咱们就跟当年“皇帝说了算”的日子没啥区别。

想想看,如果法律能随便改,那你我他都得乖乖听话,这可就麻烦了!所以,法律要有明确的标准,才能保障大家的权益,避免人治的混乱。

1.2 公平与正义再说说公平与正义。

亚里士多德特别强调,这两个概念在法治中是多么重要。

他认为,法律应该像阳光一样,照耀到每一个角落,绝不能偏袒任何一方。

比如,法律不能因为某人有钱就放他一马,反而对穷人特别严厉。

这样一来,社会就会产生极大的不满,人心也会向着歪路发展。

换句话说,公平与正义就像是法治的两条腿,少了一条,走路可就艰难了。

2. 法治的作用2.1 维护社会秩序接下来,我们来聊聊法治的作用。

你说法治有什么用?首先,它能维护社会秩序。

想象一下,如果没有法律,大家是不是都成了“丛林法则”?强者为王,弱者无辜,那社会可真是乌烟瘴气。

亚里士多德早就意识到,法律就像是一把尺,帮我们量出什么是对的,什么是错的。

这样一来,大家都能心安理得地生活,不用担心自己随时可能被“霸王硬上弓”。

2.2 促进社会和谐其次,法治还能促进社会和谐。

大家知道,和谐社会就像一锅美味的汤,里面的材料得搭配得当,才能味道鲜美。

法律就是这锅汤的调味料,它能把不同的人、不同的利益融合在一起。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能让人们有共同的价值观,促进相互理解,减少冲突。

023第二章古希腊法律思想(亚里士多德)

023第二章古希腊法律思想(亚里士多德)

正义是指人们在社会关系中所产生的一种美德。 正义和不正义含有两种意思:一是指能否服从纪 律;二是指一个人所取得的东西是否他应当得到 的。
“政治学上的善就是‘正义’,正义以公共利益 为依归。按照一般的认识,正义是某些事物的 ‘平等’(均等)观念。„„简而言之,正义包含 两个因素——事物和应该接受事物的人;大家认 为相等的人就该配给到相等的事物”。 正义的实质在于“平等的公正”。
二、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论



正义的含义 正义的分类 法律与正义 与柏拉图的正义观相比较
亚里士多德:“城邦以正义为原则,由 正义衍生的法律,而凭以判断(人间的)是 非曲直,正义恰正是树立社会秩序的基础”。
法律来源于正义、体现正义并以实现正 义为根本目的,是亚里士多德法律思想的核 心的所在。
2、正义的含义
中产阶级治国论
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城邦有极富、极贫和中产阶级三 个等级,极富阶级逞强好胜,易犯重罪;极贫阶级懒散无 赖,易犯小罪;只有中产阶级最能服从理性而达到正义。
中产阶级拥有适度的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产,既不象穷人那样希图别人
的财物,也不象富人那样容易引起别人的觊觎;最能“恪 守中道”,“是一个国家中最安稳的公民的阶级”,是富 有和贫穷二个极端阶级之间矛盾的“仲裁者”,所以“最 好的政治社会是由中等阶级的公民组成的”。
第三节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
亚里士多德的生平与著作 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论 亚里士多德的国家与政体理论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观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论

一、亚里士多德的生平与著作
马恩:“古代最伟大的思想家”、 “最博学的人”。被誉为“百科全书 式“的学者”。 黑格尔:一切哲学家的老师。 评论:亚里士多德对西方学术思想的 影响是无与伦比的。在他死后长达一 千多年的时光里,他的权威几乎与基 督教会的权威一样无庸置疑,自公元 17世纪以来,几乎每一种知识的进步 都必定以从攻击亚里士多德的某种学 说而起步。这恰恰应验了这样一句箴 言:一个天才的出现往往会窒息数代 人的思考。

试论亚里士多德法治观

试论亚里士多德法治观

试论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摘要】“良法”和“普遍服从”构成了亚里士多德法治观的基本内核;亚里士多德注意到了从人性论和认识论两个角度看待法治问题;从立法、执法、守法三个方面进一步论述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

【关键词】《政治学》;良法;普遍服从;人性论;认识论;立法;执法;守法。

提起亚里士多德,无论是研究自然科学的,还是研究社会科学的,没有人不了解他。

因为他的研究已经覆盖了各种各样的科学领域。

正是由于这一点,马克思和恩格斯称他为“掌握着百科全书式的科学”的人。

亚里士多德把科学分为理论的科学、实践的科学和创造的科学。

在他的《政治学》一书中,他又把政治学(包括法学)从实践的科学中分出来,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把法学从哲学中分离出来。

亚里士多德的著作中谈论法律的言论相当多,但很难说哪个是他为法律下的确切定义。

但是他最基本的思想是把法律同正义联系在一起。

亚里士多德从正义论出发,认为法律就是正义的体现,法律的好坏完全以是否符合正义为标准。

总之,法律离不开正义,离不开美德,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法律的作用和大小、法律变革与否、政体的选择都要以是否符合正义为转移,因为法律本身是从社会的政治正义演化而来的,正义的原则必须寓于法律之中。

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我们说,亚里士多德所谓的法律是正义的体现。

至于他的法治观,笔者将从以下几方面来阐述!首先,“良法”和“普遍服从”构成了亚里士多德法治观的基本内核。

亚里士多德在其名著《政治学》一书中对法治的定义是人们所熟悉的,这就是:“我们应该注意到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们不能全部遵循,仍然不能实现法治。

法治应该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这就说明了“良法”和“普遍服从”构成了亚里士多德法治观的基本内核,其中,“良法”是前提,“普遍服从”是法治所要达到的一种状态。

亚里士多德对法治的这一基本诠释,厘定了西方法治思想的大致走向!其次,从亚里士多德的理论基础角度看,他至少论述了人性论的基础和认识论的基础。

亚里士多德关于法治的论述

亚里士多德关于法治的论述

亚里士多德关于法治的论述1. 引言亚里士多德,这位古希腊哲学家,不仅在哲学界留下了深刻的印记,他对法治的思考也至今让人们受益匪浅。

说到法治,大家首先想到的可能是法律、法规和那些大部头的书籍,但亚里士多德的观点却让我们看到法律背后更深层的东西,像是一块璞玉,经过打磨后显露出它的光彩。

1.1 法治的基本概念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换句话说,不管你是富人还是穷人,法律都不该偏袒谁。

这就像是在一个大家庭里,无论你是谁,到了饭点,大家都得排队吃饭,不然就得挨饿。

法治不仅是规则,更是维持社会秩序的重要基石。

1.2 法律与道德说到法律,很多人可能会把它和道德混淆。

亚里士多德则强调,法律和道德虽然有交集,但并不是一回事。

法律是社会的规范,而道德则更多地反映个人的良知和信念。

想象一下,一个人可以不偷东西,因为他觉得偷窃不对,但如果法律不允许,那就更不能偷了。

所以,法律和道德就像一对搭档,互相依赖又各自独立。

2. 法治的意义法治不仅仅是有法律存在那么简单,它还关系到每个人的生活,甚至是整个社会的稳定。

亚里士多德提到,法治能够维护公平,促进社会的和谐。

试想,如果没有法治,那些心怀不轨的人就会在社会中横行无忌,像是无头苍蝇,四处乱撞,给大家带来恐慌和不安。

2.1 保障权利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法治最重要的功能之一就是保障每个人的基本权利。

法律能够为每个人划定界限,确保大家在追求自己幸福的同时,不侵犯他人的权益。

这就像是一场足球比赛,规则明确,大家才能公平竞争,否则场面就会变得一团糟。

2.2 社会稳定法治也是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

有了法律的约束,大家才能安心生活,追求自己的梦想。

想象一下,如果没有法律,人们会如何?可能会有人为了自己的利益而铤而走险,社会就会变得乱糟糟的,大家都活得提心吊胆,这可真不是我们想要的生活。

3. 结语总之,亚里士多德关于法治的论述,不仅给我们提供了理解法律的视角,也提醒我们要珍惜现有的法治环境。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论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论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论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论的讨论在他对各种政体选择的辩难中体现的。

在《政治学》第三卷中,他逐一讨论了平民政体(多数人执政)、寡头或贵族政体(少数人执政)和君主政体(一人执政)。

但每次的辩难,都导向法治的倡议。

他在第三卷的章九中,讨论了城邦以至善为目的后,在章十提出应该将最高治权寄托于什么人的问题。

此章是一个过渡:简单的说寄托于多数人还是少数人似乎都不稳妥。

于是亚里士多德说:把治权寄托于任何‘个人’[或任何一组的人],而个人既难免情感的影响,这就怎么也不能成为良好的政制,于是他建议:不如寄托于‘法律’”。

(p146)但是法律可以倾向于平民,也可以倾向于寡头。

因此“我们所拟最高治权寄托于什么的问题,倘若期于法律,仍然还是一个疑问。

”(p146)所以寄托于法律看起来还需要继续的辩论。

于是亚里士多德需要逐个考察。

通过他的轮番考察我们可以窥见亚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念。

第一,“集体异人”:众人之智优于一人之智。

亚里士多德说,与其将政权交给少数好人,毋宁交给多数平民,这里存在着一个疑难,但是有一定的道理。

“就多数而论,其中每一个别的人常常是无善足述;但当他们合而为一个集体时,却往往可能超越贵族贤良的智能。

”(P145)“假如群众不是卑贱的(带有奴性的)人们,则就个别而言,他的判断能力不同于专家,但当他们集合起来,就可能胜过或至少不必专家们有所逊色。

”(p149)显然,亚里士多德在某种程度上同意,集体智慧优于一人智慧。

这是从认识论上为法治所作的辩护。

这是在探讨“群众”治国这一选项中所得出的一个结论。

在辩难君主制时候(第三卷章十六)时,亚里士多德又说,“要使事物合于正义(公平),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正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

”“一人之治还有一个困难,他实际上不能独理万机”。

(p173)第二,法律没有感情。

亚里士多德说,“凡是不凭感情因素治事的统治者总比感情用事的人们较为优良。

法律恰正是完全没有感情的;人类的本性(灵魂)便谁都难免有感情。

论亚里士多德法治理论

论亚里士多德法治理论

最新【精选】范文参照文件专业论文论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论论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论【纲要】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是世界法治理论的初步,包含正义理论,衡平理论,法治主义理论等等。

第一从司法者的角度提出了法官需要有衡平的理念,其次说了然正义论是法律的基础,最后阐明法治是优于人治的,良法是法治的前提。

本文对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进行了阐释和解读,从法治精神的角度进行了新的理解,并进一步对其法治思想作出了现代价值的评论,进而得出对目前中国建想法治国家的几点启迪。

【重点词】法治,现代意义,中国法治建设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是在初期希腊的法治观点、思想上不停发展完美得来的。

他的相关法治的理论也成为现代依法治国的主要依据。

亚里士多德是第一个为法治下定义的:已成立的法律获取广泛的听从,而大家所听从的法律又应当自己是拟订得优秀的法律。

【1】一、法治思想的内容(一)衡平理念.法律所针对的案件是一般的拥有一般性的多半案件,对一些详细的特别状况却没有做过多的说明,为了防止这一缺点,亚里士多德提出用衡平的理论来解决。

亚里士多德相关衡平法的思想填补了法律仅对大部分案件予以规定的缺点,对其进行了很好的一个增补。

扩大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要在个案中实现公正,法官应有独立思虑的能力,对法的内在精神要有正确的理解。

这为以后英美法系中的判例法确定了坚固的基础。

亚里士多德特别重视法官有无“衡平”理念。

他以为民心“偏好衡平的判决者而非恪守纪律的法官。

”【2】衡平易立法上的公正有什么不同样呢?刚开始接触的时候的确以为可能衡平是剩余的,我们向来在重申立法公正,司法公正,哪还需要什么衡平。

其实事实其实不是那样的,法律的条则是广泛的正义,不行能详细对应司法每日要面对解决的百怪千奇的个案,当法条不可以对应个案时,衡平思想就显得尤其重要。

其实实质上它们是一回事情,但衡平更有力些,它其实不是法律上的公正,而是对法律在某些方面的纠正。

它实时填补了法律破绽和一些不确定要素。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及对我国法治文明的启示--良法之治与法律至上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及对我国法治文明的启示--良法之治与法律至上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及对我国法治文明的启示一、绪论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历史上继柏拉图之后伟大的思想家、哲学家与政治家,亦是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创始人,深受其师柏拉图及前辈苏格拉底的影响,同时继承并发扬了柏拉图法律思想中优秀的部分(良法、立法、守法、法与正义、法与人性等),在长期理论与实践的指导下,逐渐形成了自己经典独到的思想体系并传承至今,这其中最重要的思想之一便是其对“法治”的诠释。

“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亚里士多德是一个可以超越但却无法绕过的人物,他的法治思想,可以说是法治思想的源头之一。

”①因此,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论及法治及其内涵,也必须从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谈起。

二、亚里士多德对法治的定义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最早见于其著作《政治学》中,在本书中,他作出了关于法治的经典语义解释:“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经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②亚里士多德对法治的涵义进行了高度概括,虽只是将“良法”与“普遍服从”两个特定概念相链接,却为我们昭示了法治的基本标志,并且建立了后世法治的基本逻辑结构。

注释:①张正文,李青莲.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探讨[J].人民论坛,2010(17):144.亚里士多德这一经典定义沿用至今已逾2300年,却仍保持着法治的两个基本属性:法治之法应是良法;法律应具有至上的权威性。

现就“良法之治”与“法律至上”之内容作如下简述:三、良法之治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是围绕着“正义”与“理性”而展开的,并以此为标准认为法律应当有良法与恶法之分。

即使恶法也能达到法律的统治,但却不能达到真正意义的“法治”,“法治首先是良法之治,其次是规则之治,另外还应是理性之治。

”①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同自由、平等、正义和善德等社会价值是紧密联系的,推行法治就正是在促进和实现这些价值,故法治之法必须是良法,且唯有良法才是法治的前提。

那么,亚里士多德所提倡的良法应当具备哪些必要条件呢?(一)良法应符合政体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实际是,也应该是根据政体来制定的,当然不能叫政体来适应法律。

亚里士多德法治理论的人性论和认识论基础

亚里士多德法治理论的人性论和认识论基础
系 影 响 的 国家 , 法 治 思 想 的 理 论 基 础 必 然 会 其 受 到 西 方 法 治理 论 的影 响 。而 今 我 们 建 设社 会
亚 里 士 多 德 的法 治 思 想 是从 不 同 角度 和 层
面上 揭 示 了人 性 的特 点 后 提 出 的 , 认 为 人 性 他
有 如下 几 种 特 性 : ( ) 会 性 。亚 里 士 多 德 认 为 人 天 生 就 一 社
了克 服 这 些 人 性 的弱 点 对 社 会 造 成 的 损 害 , 城 邦 就 应 该 实 行 法 治 , 法 律 来 对 人 性 中 的 弱 点 用 进 行 限制 和 克 服 。因 而 人性 恶 证 明法 治 有 其 必 要 性 。亚 里 士 多 德 人 性 论 就是 对 前 人 的继 承 和
亚 里 士 多德 法治 理 论 的 人性 论基 础
对 于 人 的认 识 是 思想 家 们 认 识 社 会 政 治 生 活 的 前 提 。亚 里 士 多德 法 治 思 想 的提 出也是 建
立 在 人 性论 基 础上 的 。亚 里 士 多 德 首 先对 希 腊 早 期 法 治 观 念 、 想 的基 础 进行 了 总结 、 善 和 思 完 发 展 。如 , 达 库 斯 认 为 “ 治 权 寄 托 于 任 何 毕 把

主 义 法 治 国家 , 必 要 再 回到法 治思 想 源 头 , 有 来 考 察 一 下 亚 里 士 多德 法 治 理 论 的人 性 论 和认 识
论基础 。

文化所 征服 , 素说 : 除 了这点 政 治影 响 外 , 罗 “ 罗 马 未 能 产 生 任 何 可 以启 迪 希 腊 思 想 家 的新 观 念 。而 对 于 希 腊 来 说 , 然 它 作 为 一 个 国 家 被 虽 摧 毁 了 , 在 文 化 领 域 却 击 败 了 罗 马 征 服 但 者 。 … ‘ 西 方 , 马 变 成 了 希 腊 遗 产 的 后 ” 在 罗 继 者 和传 播 者 。 … 在 法 治 领 域 , 马人 也 无 ” 罗

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法治论的比较1

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法治论的比较1

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法治论的比较杨智铭(20010248)(山东大学法学院 2001级法律硕士)提要:柏拉图从盛年力主人治到晚年乃倡议法治,但其立场仍旧是半心半意和不彻底的。

在他看来,法治乃是对不完善的现实的让步。

根本原因就在于他的二元论的哲学体系,这个体系基本上是向着另一个世界的。

亚里士多德则走向了一种彻底的法治学说,法治乃是现实自身的理想,其理论具有鲜明的现实主义特点。

两者在法治学说方面的差异有其本体论、认识论、人性论及方法论上的深刻根源。

主题词: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法治柏拉图青年时期亲眼目睹雅典大民主阴暗的一面,加之盛年时期面对雅曲城邦昔日鼎盛之日阳光的渐渐隐退,乃欲重整世风、再现盛况,遂以为救世的灵丹妙药乃哲学王的统治(“人治”)。

至他经过一系列的政治挫折和个人的惨痛经历之后,乃认识到现实的治国安邦之道唯在法治。

可惜由于他二元论世界观的局限性,其法治观最终只能是半心半意和不彻底的。

亚里士多德从柏拉图《法律》中的法治学说起步,发展出了一种彻底的法治学说。

这根本上由于其实体论克服了柏拉图理念论的一系列无法解决的理论困难(虽然实体论自身也存在着一定的矛盾)以及与此密切相关的认识论、人性论及方法论上的深刻变革。

对这两位思想家的法治学说的同异及其深层原因予以深入的剖析,对于我们现时代建构一种彻底的法治学说尤其是其哲理维度具有重大的启发意义。

一、从柏拉图到亚里士多德法律思想的演变轨迹(一)柏拉图从人治论到法治论的思想历程柏拉图的人治论——“哲学王统治”,直接来源于他对“成文法和习惯皆被败坏,世风急转日下”的雅典城邦现状的激愤。

他的法律学说及其思想基础——绝对理性主义,本质上都产生于伦理的需要,是一种致力于类的伦理的完美的伦理理性主义。

作为其人治学说的深层基础的理念论——伦理理性主义的核心,其形成的直接思想动因则是“对赫拉克利特所持流变学说的消极抵制和从苏格拉底那里继承下来的对真实知识的信仰和追求。

”在柏拉图看来,至善就在于认识理念,尤其是认识最高的理念——善的理念。

简述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

简述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

简述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
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哲学家,也是西方法律史上最具影响力的思想家。

他的法律观点发挥了深远的影响力,对影响了西方世界数千年的法律原则做出了重要贡献。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观是以“理性法治”为基础,以“神授权之法”为框架,以“社会契约理论”为中心的一套哲学思想体系。

亚里士多德认为,理性法治是世上最好的制度,并认为法律应当是可以指导人们的有利的行为的,应当服从于正义,受到神授权,受到社会承认,并受到民众尊敬和普遍采纳,而不应是任意取舍和施行。

他认为,神给予人们“自然权”,这是一种与生俱来的权利,无论身份地位如何,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同等的尊重和保护。

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是神权利的根本,是由神授权的,应当得到人类遵守。

他说,“没有正义,世界上就没有任何规矩,没有规矩就没有法律,没有法律就没有任何控制,没有控制,就没有任何正义的行为。

”正义的行为就是因果报应的行为,也是神授权的行为。

亚里士多德认为,社会契约理论是法律的基础。

认为社会契约是一种合约,由社会成员相互约束,以避免社会成员混乱和纷争,而改善整体利益,这种合约意味着每个人必须服从法律,以确保各成员在这种合约中公平间,因此社会契约也被称为“社会正义”。

综上所述,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以理性法治、神授权之法和社会契约理论为基础,他的理论为西方法律原则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对当代立法及司法体系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就此而言,亚里士多德
关于法治观的思想仍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因此,西方法治中理性法治、神授权之法和社会契约理论的引入也受到普遍采纳,为世界各国的司法管理工作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及对我国法治文明的启示--良法之治与法律至上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及对我国法治文明的启示--良法之治与法律至上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及对我国法治文明的启示一、绪论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历史上继柏拉图之后伟大的思想家、哲学家与政治家,亦是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创始人,深受其师柏拉图及前辈苏格拉底的影响,同时继承并发扬了柏拉图法律思想中优秀的部分(良法、立法、守法、法与正义、法与人性等),在长期理论与实践的指导下,逐渐形成了自己经典独到的思想体系并传承至今,这其中最重要的思想之一便是其对“法治”的诠释。

“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亚里士多德是一个可以超越但却无法绕过的人物,他的法治思想,可以说是法治思想的源头之一。

”①因此,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论及法治及其内涵,也必须从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谈起。

二、亚里士多德对法治的定义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最早见于其著作《政治学》中,在本书中,他作出了关于法治的经典语义解释:“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经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②亚里士多德对法治的涵义进行了高度概括,虽只是将“良法”与“普遍服从”两个特定概念相链接,却为我们昭示了法治的基本标志,并且建立了后世法治的基本逻辑结构。

注释:①张正文,李青莲.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探讨[J].人民论坛,2010(17):144.亚里士多德这一经典定义沿用至今已逾2300年,却仍保持着法治的两个基本属性:法治之法应是良法;法律应具有至上的权威性。

现就“良法之治”与“法律至上”之内容作如下简述:三、良法之治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是围绕着“正义”与“理性”而展开的,并以此为标准认为法律应当有良法与恶法之分。

即使恶法也能达到法律的统治,但却不能达到真正意义的“法治”,“法治首先是良法之治,其次是规则之治,另外还应是理性之治。

”①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同自由、平等、正义和善德等社会价值是紧密联系的,推行法治就正是在促进和实现这些价值,故法治之法必须是良法,且唯有良法才是法治的前提。

那么,亚里士多德所提倡的良法应当具备哪些必要条件呢?(一)良法应符合政体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实际是,也应该是根据政体来制定的,当然不能叫政体来适应法律。

从《政治学》看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

从《政治学》看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

从《政治学》看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从《政治学》看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通过《政治学》,可以看到奴隶制时代伟大的哲人亚里士多德对社会形态,社会制度以及政体的设计,其中包括当今时代热议的“枣弧形社会阶层结构”、民主政治建设、国防事业及对外政策,这些虽不是《政治学》一书的主要论述内容,但也足以显示出亚里士多德的政治理论对后世的影响。

在此,仅以本人观点选出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念对《政治学》进行学习。

首先,对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念进行归纳总结,得出以下结论:一、法的概念———理性的表现和正义的化身无论是从词源结构、逻辑或者是从法学理论上来说,法和法治都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

在亚里士多德的代表作《政治学》一书中,法和法治始终是一个重要的命题。

亚里士多德把法定义为“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祉和理智的体现”,在他看来,法律是理性的体现,代表着正义,为世人所公认的公正无偏的权衡。

这也是亚里士多德用来反驳柏拉图人治主张的有力论点。

亚里士多德认为,城邦以正义为原则,正义是树立社会秩序的基础,其实质在于“平等的公正”,它以“城邦整个利益以及全体公民的共同善业为依据”。

而由正义派生出来的法律,是可以裁断人间的是非曲直的,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就是正义的体现,服从法律就是服从正义。

可见在这一点上,他把法律和理性及正义等同起来。

二、法治的内涵法治是什么?它的内涵和外延有多大?至今法律界都无一个统一的定义。

亚里士多德尽管也没有对法治给出一个明确的界定,但他却给出了法治的两个必备的要素。

他认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1、法治的前提是制定良好的法律。

毫无疑问,这点是与他的法律观念一脉相承的。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善恶的的衡量标准尺度是正义。

恶法尽管也能导致法律的统治,但绝不可能达到法治。

唯有良法是法治的前提。

接着他又提出良法的判断标准:首先,良法必须能够促进建立合于正义和善德的政体,并为保存、维持和巩固这种政体服务;其次,良法不得剥夺和限制自由,在法律、自由的关系上,他提出应将自由限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再次,良法是符合公众利益而非只是谋求某一阶级或个人利益的法。

论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论

论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论

论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论亚里士多德(Aristotle)是古希腊伟大哲学家之一,也是法律与政治思想的重要代表人物。

他对法治的理论贡献深远,提出了许多与当今社会仍然相关的观点和原则。

本文旨在探讨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论,并剖析其对现代法治理念的影响。

亚里士多德主张,法治是一种合理而正义的社会秩序,它通过法律的制定和执行来维护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平衡。

他认为,政治实践需要遵循合乎道德的原则和规范,而法律则是这些原则和规范的具体体现。

因此,亚里士多德将法律视为一种力量,能够引导人们追求和实现公共善,确保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在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论中,他提出了三种不同的法律形式:自然法、法定法和制度法。

自然法指的是基于人类本性和人类理性所确定的道德法则,它具有普适性和永恒性。

亚里士多德认为,自然法是从人的本质中派生出来的,因此它应该被视为上帝或自然界所赋予的不可动摇的原则。

与自然法相对应的是法定法,即通过制定法律来规范人类行为。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应该是合理的、公正的和公共利益的体现,而不仅仅是统治者的意志。

他主张,法律的制定应该依靠拥有合法权威的机构,通过公正的程序和程序确定。

这种法律的形成过程应该经过广泛的讨论和参与,以确保公正与公共意识的实现。

制度法是亚里士多德提出的第三种法律形式,它指的是由政府机构或社会团体制定和实施的特定规则和准则。

亚里士多德认为,制度法是一种为特定社会目标和政治价值服务的法律形式。

它可以是国家机构的规定,也可以是公民团体的内部规则。

制度法的制定和执行应遵循公正、合理和公共利益的要求,不能偏离法律的原则和道义准则。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论对现代法治理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他的思想强调了法治的原则和价值,尤其是法律公正和公共利益的重要性。

这为现代法律制定和司法实践提供了重要的指导和借鉴。

其次,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论强调了法律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要求法律制定和执行过程中的公正和参与性。

这对现代民主法治和法律权威的建设具有启示意义。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中的法治思想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中的法治思想

文_学术探讨372摘要 :法治思想是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的精华之一。

他论证了法治与人治、良法之治与普遍守法的结合、法治不是由政体决定的,不是民主政治的产物,法治也不是法律自身的权威造就的。

法律的权威是由政治中的人们赋予的,法治是人们选择的结果——即信仰。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至今仍闪烁着智慧的光芒。

关键词:亚里士多德;政治学;法治;人治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著名学者、哲学家,其著作几乎涉及一切领域。

在对古希腊的全部法律思想进行了概括和总结的基础上,他第一次明确提出了法治的概念,分析了法治产生的条件,坚持法治优于人治,并探讨了影响法治的因素,从而建立了系统的法治主义法律哲学。

亚里斯多德法治思想对法治的系统论述为法学研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对近现代西方法治思想的发展与实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法治”的内涵历史上最早揭示法治含义的是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

他在《政治学》一书中这样说道:“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良好的法律。

”虽然自亚里士多德以来,不同思想家、法学家对“法治”概念长期无休止的争论,对法治的理论和实践带来了很大的困惑,但亚里士多德“法治”含义的思想延续至今仍然闪烁着智慧的光芒,成为今天实行实质法治的评价标准,对立法、执法和司法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1、良法是法治的前提。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是正义的体现,要使事物合乎正义,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正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

法律是衡量是非曲直的“权衡”,遵从法律便是遵从正义。

所以,衡量法律的良恶与否,其标准为是否合乎正义。

因为人们可以遵从良法,亦可以遵从恶法,而遵从恶法不符合正义,也有违法治,遵从良法才符合法治。

同时,他还认为法律的良恶与政体有关,指出:法律的好与坏,公正与不公正,必然要与各种政体的情况相对应。

有一点很明确,法律的制订必定会根据政体的需要。

……正确的政体必然就会有公正的法律,蜕变了的政体必然有不公正的法律。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历史上最有影响力的哲学家之一,他的思想对当今西方文明有着深远的影响。

本文旨在通过对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的研究,探讨他对当今社会的影响。

一、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亚里士多德曾提出过以法治为基础的政治理论,他认为,法治是一个国家最重要的元素之一,因此应该把法治作为一个社会的基础,而不是作为一种强制力量。

他认为,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应该以公正、公平、合理的法律为基础,以便使政治权力有效地发挥作用,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实现政治秩序。

亚里士多德还认为,国家的法律制度应该以人民的利益为核心,而不是满足统治者的政治目的。

他认为,法律制度应该以公正、公平、合理的法律为基础,以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

他还认为,法治是社会和政治的基础,应该以正义为主要原则,以确保社会的平等和公正。

二、亚里士多德对当今社会的影响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对当今社会有着深远的影响,他提出的法治思想被广泛应用于世界各国的法律制度中,并对社会秩序有着重要的影响。

(1)认同公民权利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强调了公民权利的重要性,并认为法治应该以保护公民权利为基础,因此,当今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都将公民权利作为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并设立相应的法律来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

(2)强调公正、公平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也强调了公正、公平的重要性,他认为,法治应该以公正、公平、合理的法律为基础,以期实现政治秩序。

当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将公正、公平作为法治的基本原则,并通过立法、执法、审判等措施来确保公正、公平。

(3)强调正义亚里士多德也强调了正义的重要性,他认为,法律制度应该以正义为基础,以确保社会的平等和公正。

当今,许多国家都将正义作为法治的核心,并通过立法、审判等措施来确保公平正义的社会秩序。

三、结论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对当今社会有着重大影响,他提出的法治思想被广泛应用于世界各国的法律制度中,他的法治思想强调了公民权利的重要性,同时也强调了公正、公平和正义的重要性,为当今世界的社会秩序提供了重要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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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论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论的讨论在他对各种政体选择的辩难中体现的。

在《政治学》第三卷中,他逐一讨论了平民政体(多数人执政)、寡头或贵族政体(少数人执政)和君主政体(一人执政)。

但每次的辩难,都导向法治的倡议。

他在第三卷的章九中,讨论了城邦以至善为目的后,在章十提出应该将最高治权寄托于什么人的问题。

此章是一个过渡:简单的说寄托于多数人还是少数人似乎都不稳妥。

于是亚里士多德说:
把治权寄托于任何‘个人’[或任何一组的人],而个人既难免情感的影响,
这就怎么也不能成为良好的政制,于是他建议:不如寄托于‘法律’”。

(p146)
但是法律可以倾向于平民,也可以倾向于寡头。

因此“我们所拟最高治权寄托于什么的问题,倘若期于法律,仍然还是一个疑问。

”(p146)所以寄托于法律看起来还需要继续的辩论。

于是亚里士多德需要逐个考察。

通过他的轮番考察我们可以窥见亚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念。

第一,“集体异人”:众人之智优于一人之智。

亚里士多德说,与其将政权交给少数好人,毋宁交给多数平民,这里存在着一个疑难,但是有一定的道理。

“就多数而论,其中每一个别的人常常是无善足述;但当他们合而为一个集体时,却往往可能超越贵族贤良的智能。

”(P145)“假如群众不是卑贱的(带有奴性的)人们,则就个别而言,他的判断能力不同于专家,但当他们集合起来,就可能胜过或至少不必专家们有所逊色。

”(p149)显然,亚里士多德在某种程度上同意,集体智慧优于一人智慧。

这是从认识论上为法治所作的辩护。

这是在探讨“群众”治国这一选项中所得出的一个结论。

在辩难君主制时候(第三卷章十六)时,
亚里士多德又说,“要使事物合于正义(公平),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正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

”“一人之治还有一个困难,他实际上不能独理万机”。

(p173)第二,法律没有感情。

亚里士多德说,“凡是不凭感情因素治事的统治者总比感情用事的人们较为优良。

法律恰正是完全没有感情的;人类的本性(灵魂)便谁都难免有感情。

“(p166)。

这是人性论上为法治所作的辩护。

这是也在探讨“少数人”(贤人)旨归这一选项中所得出的一个结论。

在辩难君主制时候(第三卷章十六)时,亚里士多德同样将良好的制度引向法治。

他说“常人既不能完全消除兽欲,虽最好的人们(贤良)也未免有热忱,这就往往在执政的时候引起偏向。

法律恰恰正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祇和理智的体现。

”(p172)
第三,法律有好有坏。

法治的要义是最后的裁决应该寄托于正式制定的法律。

“相对于城邦政体的好坏,法律也有好坏,或者合乎正义或者不和会正义,这里,只有一点是可以确定的,法律必然是根据政体(宪法)制订的;既然如此,那么符合正宗政体所制订的法律就一定符合正义,而符合于变态政或乖戾的政体所制定的法律就不合乎正义。

“(p151)于是正义与非正义就是区分法律良恶的标准,这成为后世自然法学派的一个基调;尽管人们可能忘记亚里士多德所谓的正义,究竟是什么。

在讨论贵族政体是否可行时,亚里士多德精辟的阐述了他的法治观,他说:
我们应当注意到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都遵循,仍然不能实现
法治。

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
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指定得良好的法律。

(p202)
但是这里要注意,亚里士多德说这番话的背景是什么?他是在讨论贵族政体,他的这番
话的侧重并不像后人引用时一厢情愿那样,认为亚里士多德是在强调的“法治须有良法”这个法治原则;恰恰相反,亚里士多德认为制定良法并非难事,恰恰是遵守良法比较困难。

“人们可以服从良法也可以服从恶法”。

(p202)贵族政体是贤人执政,因此他们乐于服从法律,服从良法本身就是有教养、有理性的一种体现。

也因为这个原因,亚里士多德认为贵族政体是“已经具备较好的法律的城邦”。

(p202)
第四,何为良法?法律可以偏向平民,也可以偏向寡头。

那么怎样的法律才算是正宗的法律(良法)?这要结合城邦的目的而言。

亚里士多德反复说,人们结成城邦不仅仅是为了生存(生活),而是要获谋取“优良的生活”,所以一个城邦的正义原则不是平民的偏见也不是寡头的偏见(p139-140,154,156),而是照顾到每个公民利益的正义观,“正义以公共利益为归依”(p152)。

法律只有符合这样的正义,才属于正宗的法律。

那么法律在什么样的条件下才会是正宗法律呢?一如上面所说,亚里士多德不认为良法难有,良法是很重要,但是更重要的是政体需得正宗,正宗的政体,简而言之,就是无论是什么人当政,必须是在正义的原则下制定法律。

在这种情况下,第一,什么人当政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最终的裁决权力“应该寄托于正式制定的法律”(p151);第二,法律应为正义的法律。

相应于城邦政体的好坏,法律也有好坏,或者是合乎正义或者是不合乎
正义。

这里只有一点是可以确定的,法律必然是根据政体(宪法)制订
的;既然如此,那么符合正宗政体所制定的法律就一定是合乎正义的,
而符合于变态或乖戾的政体所制定的法律就不合乎正义。

第四,人的智虑是法治的补充。

在辩难君主制时候(第三卷章十六)时,亚里士多德说,“主张法治的人并不想抹杀人们的智虑,他们就认为这种审议与其寄托于一人,毋宁交给众
人。

”(p174)采用法治当然不是完全摒除人的因素,持中庸之道的亚里士多德当然不会不明白这个道理。

“所有的规约总不能概括世事的万变,个人的权力或若干人联合组成的权力,只应在法律有所不及的时候,方才应用它来发号施令,作为补助。

“(p151)“这里,主张君主政体的人可以接着强调个人的作用;个人虽然不免有感情用事的毛病,然而一旦遭遇通则所不能解决的特殊事例时,还得让个人较好的理智进行较好册审裁”,但即便是在一人之治的城邦中,“一切政务还得以整部法律未依归,只在法律所不能包括而失去权威的问题上才可以让个人运用其理智。

法律所未及的问题或法律虽有所涉及而并不周详的问题确实是有的。

“(p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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