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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停送电管理制度

(完整版)停送电管理制度

停送电管理制度第一部分一般规定第1 条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

第2 条在停电的设备或线路上进行作业,停送电操作必须由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的电工操作。

第3 条电气设备的检查、维护和调整,必须由电气维修工进行。

电气维修工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高压电气设备维修应有工作票和施工措施。

第4 条各种开关、控制箱正常情况下停止运行的设备停机时必须停电闭锁。

单纯的起停电气设备的操作,可以由专职值班人员进行停送电操作,但专职值班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熟悉本职范围内的供电设施,经考试合格后上岗。

如:主扇司机、胶带机司机,水泵工、绞车司机等都属于专职值班人员。

第5 条在停电操作前,应将停电原因和影响范围汇报队值班领导由队值班领导向调度室汇报并征得同意后由调度员下达停电命令至队值班领导由队值班领导向操作人员下达停电命令;在送电操作前,应汇报队值班领导由队值班领导向调度室汇报并征得同意后由调度员下达停电命令至队值班领导由队值班领导向操作人员下达送电命令。

矿井高低压停送电方式可分为三种类型如下:第一类属于计划性停电工作,工作过程中将触及带电导体,或带电设备外壳上工作可能触及带电导体的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操作票制度,必须在现场就地执行停电工作。

第二类不在带电导体上工作,不会触及带电导体,如拉移变列车和吊挂整理电缆等,可以不办理工作票和操作票,由工作负责人向调度室申请,讲清楚工作内容和停电范围,值班调度员核实正确后记录并电话录音,在变电所停电,工作负责人必须在现场核实停送电是否正确。

第三类各用电单位所管辖的电缆和电气设备发生故障,用电单位负责人要立即组织人员将故障系统的电源开关及各负荷开关全部断开,全段摇测电缆线路及设备,待查明原因后再要求送电,对有故障的输电线路不准强行送电要查找故障点。

事故抢修可以不办理工作票,但必须有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执行停电、拉手车、验电和悬挂接地线等措施,在事故抢修结束后,补办完善全部工作票和操作票手续。

供电所停送电安全管理制度

供电所停送电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供电所停送电操作安全,防止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供电所内所有停送电操作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停送电操作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电力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二章停送电操作前的准备工作第四条停送电操作前,操作人员必须熟悉操作规程,掌握设备运行状况,了解相关安全知识。

第五条操作人员应检查设备状态,确认设备符合停送电操作条件,确保设备无异常。

第六条操作人员应向相关人员通报停送电操作的时间、范围、原因等信息,取得相关人员的同意。

第七条操作人员应穿戴好安全防护用品,如绝缘手套、绝缘靴、安全帽等。

第三章停送电操作程序第八条操作人员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停送电操作:1. 检查操作票,确认停送电操作内容、范围、安全措施等无误。

2. 向相关人员报告停送电操作准备情况。

3. 关闭设备开关,断开电源,确认设备处于停电状态。

4. 检查设备绝缘情况,确认无异常。

5. 标记停电设备,防止误操作。

6. 向相关人员报告停送电操作完成情况。

第九条送电操作程序与停送电操作程序基本相同,但在确认设备绝缘情况后,方可进行送电操作。

第四章停送电操作后的工作第十条停送电操作完成后,操作人员应清理现场,恢复设备原状。

第十一条操作人员应填写操作记录,详细记录停送电操作的时间、范围、原因、安全措施等信息。

第十二条操作人员应定期对停送电操作进行总结,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第五章安全责任第十三条供电所所长对本所停送电操作安全工作负总责。

第十四条操作人员对停送电操作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制度,造成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由供电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过以上制度的实施,旨在规范供电所停送电操作,提高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确保供电所停送电操作安全、可靠,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安全的电力服务。

井下变电所(变电站)停送电操作管理制度

井下变电所(变电站)停送电操作管理制度

井下变电所(变电站)停送电操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井下变电所(变电站)的停送电操作,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保障生产和电力供应的正常运行。

本制度订立依据《电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管理要求。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的井下变电所(变电站)的停送电操作管理。

第三条定义1.井下变电所(变电站):指位于矿井或地下工作场合的电力变电装置,包含变压器、断路器、开关等设备。

2.停送电操作:指对井下变电所(变电站)进行停电或送电的操作过程。

第二章停送电操作程序第四条方案订立1.井下变电所(变电站)停送电前,负责人应依据具体情况订立停送电方案,并进行备案登记。

2.停送电方案应包含停送电范围、停送电时间、停送电设备、停送电风险评估、安全措施等内容。

第五条申请审批1.负责人应在停送电前,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停送电申请,并附上停送电方案。

2.主管部门应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批复。

第六条警示通知1.停送电前应在井下变电所(变电站)做好警示通知,明确停送电范围、时间和原因。

2.警示通知应以明显的方式进行标识,以便工作人员能够清楚地识别。

第七条停送电操作1.停送电操作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电力操作人员执行,严禁未经培训和授权的人员操作。

2.停送电操作前,操作人员应依照停送电方案的要求进行准备工作,确保安全可靠。

3.在停送电过程中,操作人员应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并保持通信畅通。

第八条停送电恢复1.停送电恢复前,负责人应进行现场检查,确认停送电范围内不存在安全隐患,并进行备案登记。

2.停送电恢复后,应对相关设备进行测试和检验,确保电力供应的可靠性。

第三章安全保障第九条安全措施1.停送电操作前,负责人应组织对井下变电所(变电站)的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并做好隐患排查工作。

2.停送电操作过程中,应严格依照安全操作规程执行,并做好现场安全防护措施。

3.停送电操作现场应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并配备必需的安全管理人员。

停送电管理制度

停送电管理制度

停送电管理制度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和管理电力系统中的停送电操作。

停送电是指为了维护电力设备的安全性、可靠性和可用性,对电力供应进行控制和管理的过程。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各类电力生产、传输、分配和使用单位。

2. 停送电类型2.1 计划停电计划停电是为了进行工程施工、设备检修或其他预先计划的工作,临时中断供电,以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和设备的正常维护。

2.2 非计划停电非计划停电是由于设备故障、异常情况或其他紧急情况导致的供电中断。

2.3 阶段性停电阶段性停电是指根据供电负荷需求,将供电区域划分为若干个区域,并逐个区域进行停电,以降低负荷压力或应对系统故障。

3. 停送电程序3.1 停电准备1.开展停电前的检查和测试,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并记录检查结果。

2.布置相应的停电通知,包括停电时间、范围、原因等信息。

3.向相关部门和用户发布停电公告,提前通知受影响的单位和个人。

公告应明确说明停电目的、时间、地点、联系人等信息。

3.2 停电操作1.由专业人员操作停电开关,确保停电操作符合安全规程和操作规范。

2.在停电过程中,随时监测电力系统的状态,确保停电过程安全可控。

3.在停电过程中,维持与相关单位的沟通,并及时回应用户的咨询和反馈。

3.3 复电操作1.在停电工作完成后,进行复电前的检查和测试,确保设备完好。

2.由专业人员操作复电开关,确保复电操作安全可靠。

3.监测电力系统的状态,确保复电后的供电正常可靠。

4.向相关部门和用户发布复电公告,通知受影响的单位和个人。

3.4 停送电记录和报告1.停送电操作完成后,记录停电时间、范围、原因、操作人员等信息。

2.汇总停电记录,编制停送电报告,定期进行数据分析和评估,并提出改进建议。

3.建立停送电档案,保存停送电相关数据和文档,备查审计。

4. 停送电安全管理4.1 安全培训和教育1.对停送电操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掌握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

2.定期组织停电演练,提高操作人员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变电所(变电站)停送电操作管理制度[1]

变电所(变电站)停送电操作管理制度[1]

变电所(变电站)停送电操作管理制度一、前言变电所(变电站)作为电力系统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其停送电操作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经济性对整个电力系统的运行具有重要影响。

为了保证变电所(变电站)停送电操作的安全和可靠,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定义2.1 变电所(变电站)按照《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国家能源局令第115号)、《电力设备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国家能源局令第43号)的规定执行,变电所(变电站)是供电系统中能够将电能由高电压等级改变成低电压等级或低电压等级改变成高电压等级的电力设施。

2.2 停送电操作停送电是指利用开关及其它控制设备,将变电站、开关站、输电线路等电力设备或设施停电或送电的操作。

三、管理制度要求3.1 停送电操作的资格和管理1.执行停送电操作的人员,必须接受过岗前培训,同时要经过特别认定,并定期进行考核和培训。

2.重要设施(设备)的停送电,要有2人以上进行协同操作。

其中,至少有1名操作员具备主持或指导操作资格。

3.停送电操作应按照“操作票”执行,同时在暂停操作期间,由停送电操作员或专人监视。

3.2 停送电安全和保证电力稳定供应1.停送电操作时,应确保设备电气安全,避免因负载过大造成输电线路过载和设备烧毁等问题。

2.在停送电期间,应进行电度表示值监视,对变压器设备进行及时记录电度表读数及故障报告。

3.防止因停送电引起的事故,如火灾、漏电等。

对于配电间、开关间等场所为防止运行人员误入,必须使其隔离。

3.3 停送电操作应急预案1.停送电操作时,存在因电力系统或设施故障、天气等突发事件所引起的操作风险。

针对此类风险,应制定应急预案。

2.应急预案应按照电力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制定,包括人员组织、物资准备、情况评估、现场处置与恢复等措施。

3.4 停送电操作应记录1.停送电操作结束后,应当立即填写停送电操作记录表,并进行审批。

记录内容包括操作时间、步骤、注意事项、变量数值等。

2.根据管理需要,对记录表内容进行归类、归档、备份、保密等管理。

停、送电工作管理制度(5篇)

停、送电工作管理制度(5篇)

停、送电工作管理制度1在工作票未终结前由于调试、试转、试加电压等工作,需要对电气设备停送电时,应填写试运设备电气停送电票交给电气运行值班人员,电气运行值班人员(许可人)接到停送电票后,应征得所有与被停送电设备相关的工作票负责人同意,并在停送电票上签属意见后,工作许可人在检查核实无造成人身和设备损伤危险时方可对设备停送电操作。

停送电前应由要求停送电的工作负责人在设备现场守护并制止其他人员在设备和与之相关的设备上工作。

2停、送电票一式两份,由工作负责人填写,运行值班人员审核执行。

3每张停、送电票只能填写需要停、送电的一台设备,多台设备需要同时进行停、送电工作的,必须分别填写停、送票。

3.9.4运行人员在接到停、送电票后,必须认真审查未办理终结手续的所有工作票和停送电票,不具备停、送电条件的设备,绝不能进行停、送电操作。

5停、送电票上必须写清停、送电执行人的名字。

停、送电工作执行完毕后,运行负责人必须注明停、送电完毕时间。

6运行人员在停、送电工作结束后,通知工作负责人,同时双方在停、送电票上签字,一份交给工作负责人保管,作为需要停、送电设备现已完成认定停、送电工作负责人,同时双方在停、送电设备现已完成停、送电工作的凭证。

7需要再次进行停、送电工作的,必须重新履行停、送电工作手续。

停、送电工作管理制度(2)一、工作目标1. 安全:确保停送电工作过程中没有发生任何安全事故。

2. 高效:提高停送电作业的效率,减少停电时间。

3. 经济:合理利用电力资源,降低停电成本。

4. 通讯:确保停送电工作队伍之间的有效沟通,以及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

二、组织管理1. 成立停送电工作小组,组长负责协调和管理停送电工作。

2. 制定停送电作业的计划和时间表,并提前和相关部门沟通,确保各方充分准备。

3. 停送电工作小组应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工作进展、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三、安全管理1. 制定详细的停送电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指导书,确保每名停送电工作人员都熟悉并遵守。

电力公司停送电管理制度

电力公司停送电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保障电力供应,提高供电服务质量,根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停送电工作,包括计划性停送电、临时性停送电和紧急停送电。

第三条停送电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统一指挥、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章停送电分类及范围第五条停送电分类:(一)计划性停送电:指按照电力系统运行计划,为维护电力设施、进行线路改造、设备更新等进行的停电。

(二)临时性停送电:指因设备故障、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原因,临时采取的停电措施。

(三)紧急停送电:指因设备严重故障、电力系统安全事故等紧急情况,必须立即采取的停电措施。

第六条停送电范围:(一)计划性停送电:适用于公司所属变电站、输电线路、配电线路及用户。

(二)临时性停送电:适用于受影响范围内的变电站、输电线路、配电线路及用户。

(三)紧急停送电:适用于受影响范围内的变电站、输电线路、配电线路及用户。

第三章停送电申请与审批第七条停送电申请:(一)计划性停送电:由相关业务部门根据工作计划提出停送电申请,报公司安全生产部审核。

(二)临时性停送电:由发现设备故障、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的相关部门立即报告公司安全生产部,并提出停送电申请。

(三)紧急停送电:由发现设备故障、电力系统安全事故的相关部门立即报告公司安全生产部,并提出停送电申请。

第八条停送电审批:(一)计划性停送电:公司安全生产部对停送电申请进行审核,报公司领导批准。

(二)临时性停送电:公司安全生产部对停送电申请进行审核,报公司领导审批。

(三)紧急停送电:公司安全生产部接到紧急停送电申请后,立即报告公司领导,由公司领导决定是否批准。

第四章停送电通知与实施第九条停送电通知:(一)计划性停送电:公司安全生产部在停送电前3个工作日向受影响范围内的用户发出停电通知。

(二)临时性停送电:公司安全生产部在停送电前1个工作日向受影响范围内的用户发出停电通知。

停送电安全管理制度规定

停送电安全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停送电作业的安全,防止人身伤亡和设备事故的发生,保障电力系统的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高低压设备、配电箱和电气线路的停送电作业。

第三条停送电作业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执行“停送电申请工作票制度”。

第二章停送电作业前的准备工作第四条停送电作业前,操作人员必须熟悉作业范围内的电气系统、设备的性能、结构和工作原理,以及停送电的操作方法。

第五条停送电作业前,必须对电气设备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设备完好、安全可靠。

第六条停送电作业前,必须进行验电、放电、挂短路接地线等安全措施。

第七条停送电作业前,必须填写停送电工作票,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三章停送电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措施第八条停送电作业过程中,必须由两人进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操作人员必须穿戴好绝缘鞋、绝缘手套等防护用品。

第九条严禁酒后、精神恍惚者操作停送电作业。

第十条严禁带电作业,特殊情况需带电作业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并经相关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停送电作业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作业安全。

第四章停送电作业后的工作第十二条停送电作业结束后,必须进行现场清理,确保无遗留隐患。

第十三条停送电作业结束后,必须对作业过程进行总结,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四条停送电作业结束后,必须填写停送电工作票,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结束作业。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十五条对认真执行本制度,防止事故发生,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制度,造成事故或严重后果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由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生产车间停送电管理制度

生产车间停送电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确保生产车间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预防停电、断电事故的发生,保障生产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生产车间及附属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线、设备、配电室等。

三、职责1. 生产车间主任:负责组织、协调车间内停电、送电工作,确保停电、送电工作顺利进行。

2. 设备维护人员:负责电力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3. 电气工程师:负责电力设施的检修、改造、更新等工作,确保电力设施符合安全标准。

4. 车间安全员:负责监督、检查车间内停电、送电工作,确保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四、停电、送电程序1. 停电前(1)设备维护人员对停电范围内的电力设施进行巡查,确认设备运行正常。

(2)车间主任组织召开停电前会议,明确停电范围、时间、负责人等事项。

(3)电气工程师对停电范围内的电力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确认无安全隐患。

2. 停电时(1)设备维护人员切断停电范围内的电源,确保设备处于安全状态。

(2)车间主任通知生产部门,做好生产调整,确保生产安全。

(3)电气工程师对停电范围内的电力设施进行检修、改造等工作。

3. 送电前(1)设备维护人员对停电范围内的电力设施进行检查,确认设备无异常。

(2)电气工程师对停电范围内的电力设施进行送电前的检查,确保设备符合安全标准。

(3)车间主任组织召开送电前会议,明确送电范围、时间、负责人等事项。

4. 送电时(1)设备维护人员送电,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2)车间主任通知生产部门,恢复正常生产。

(3)电气工程师对送电后的电力设施进行监控,确保设备运行稳定。

五、安全措施1. 停电、送电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作业人员掌握安全操作规程。

2. 作业人员必须穿戴好安全防护用品,如绝缘手套、绝缘鞋等。

3. 停电、送电作业现场,设置警示标志,提醒过往人员注意安全。

4. 作业过程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安全。

六、监督检查1. 车间安全员对停电、送电工作进行全面监督检查,确保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煤矿停送电安全管理制度

煤矿停送电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煤矿安全生产,保障职工生命安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电气安全工作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矿所有电气设备、电气工作人员及相关部门。

第三条停送电工作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程和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矿长对本矿停送电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分管矿领导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设立停送电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本矿停送电安全工作。

第六条电气管理部门负责本矿停送电安全管理制度的具体实施,包括停送电计划的编制、审批、执行和监督。

第三章停送电操作人员管理第七条停送电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停送电操作人员应熟悉电气设备性能、结构、工作原理和操作方法,具备较强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九条停送电操作人员必须掌握验电器具的使用方法,以及验电、放电、挂短路接地线的具体要求和操作要领。

第四章停送电操作管理第十条停送电操作必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编制停送电计划,经分管矿领导批准后执行。

2. 停送电操作前,电气管理部门应组织对电气设备进行检查,确保设备完好、安全可靠。

3. 停送电操作时,操作人员应穿戴绝缘防护用品,并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4. 停送电操作过程中,严禁带电作业,如遇特殊情况需带电作业,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并经停送电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批准。

5. 停送电操作结束后,操作人员应立即检查电气设备,确认无异常情况后,方可恢复送电。

第十一条停送电操作应填写工作票,经批准后执行。

应急处理事故时,可不执行工作票制度,但需调度室许可,由调度室统一协调指挥。

第五章电气设备管理第十二条电气设备维护要达到《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规定的要求,各种电气保护齐全、灵敏可靠。

第十三条电气设备检修、更换、安装等作业,必须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确保安全。

第十四条电气设备上检修时,必须执行工作票制度、工作许可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

停、送电工作管理制度(4篇)

停、送电工作管理制度(4篇)

停、送电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停、送电工作,保障电网的安全运行,提高电网设备的可靠性和稳定性,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停、送电工作,包括计划停电、临时停电、紧急送电等。

第三条停、送电工作是指为了进行电网设备检修、维护、改造等工作而对特定区域的电力供应进行停断或启动的工作。

第四条停、送电工作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安全、高效、公正、便捷的原则。

第五条停、送电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持有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

第六条电力部门应加强对停、送电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工作的质量和安全。

第七条停、送电工作应以保护人身安全为首要任务,严禁违反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

第八条停、送电工作应于晚上10点至次日早上6点之间进行,避免对用户带来不必要的影响。

第九条停、送电工作应提前向当地居民和相关单位通知,做好沟通工作。

第十条本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电力部门。

第二章人员管理第十一条停、送电工作人员的选拔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停、送电工作人员应接受相关的培训和考核,持有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停、送电工作人员应定期体检,确保身体健康。

第十四条停、送电工作人员应遵守工作纪律,服从指挥,不得擅自更改工作计划和作业步骤。

第十五条停、送电工作人员应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工作服和个人防护用品。

第十六条停、送电工作人员应熟悉电网设备的操作流程和安全规定,掌握相关的故障排除和应急处理措施。

第十七条停、送电工作人员应保持工作车辆和工具的良好状态,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

第十八条停、送电工作人员应随时保持与上级部门的联系,及时接受安排和调度。

第十九条停、送电工作人员应做好工作记录和资料归档工作,确保工作过程的可追溯和安全。

第三章停、送电工作流程第二十条停、送电工作应提前制定详细的计划,包括停电/送电的时间、范围、原因等。

第二十一条停、送电工作应按照计划进行,保证电网设备的安全停电和送电。

第二十二条停、送电工作应确保用户安全,采取措施避免因停电/送电导致用户损失。

停送电管理制度(通用5篇)

停送电管理制度(通用5篇)

停送电管理制度(通用5篇)停送电管理制度第1篇第一条:为提高供电可靠性,尽量减少停电时间,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加强对停电计划的月计划、日安排的管理工作,全面考虑各部门的停电需求,纳入统一管理,尽量做到少停电、短停电、不停电,严格控制临时停电,实现一条龙服务。

2、各部门加强对业扩配套工作的联系,方案一经批准实施,立即上报调度,合理安排施工时间。

工作时间一经确定必须严格遵守,如需延长时间应由领导批准。

3、对较大业扩工程、检修工作,停电时间确定后,现场负责人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制定施工进度,确保按时交令完工。

第二条:根据白天备用的特点,允许路灯线在备用时间内进行检修,并不计停电次数,若检修拖延时间并影响着灯时,要对单位进行考核。

第三条:停电工作应根据工作性质及线路电压等设履行高低压规程要求的组织措施及技术措施。

第四条:送电时必须得到工作负责人的竣工报告后和许可人许可后方可送电,送电前必须检查安全措施施工撤除,工作人员全部撤离工作现场,现场已清洁,恢复常设标示及遮拦等。

停送电管理制度第2篇1、在配电室从事检修工作的电气工作人员,必须严格贯彻执行与工作内容有关的各项停送电规定和规程。

2、凡属需要停电才能进行作业的工程项目,必须停电(包括断开备用电源),并且经过验电证实无电压后,悬挂“有人工作,禁止送电”警示牌才能进行工作。

3、对于必须实行高压设备停电的工作项目,必须要指派停送电联系人,到变电所办理工作票,并且中途不得换人。

4、电容补偿装置的停电,不管有无放电回路,都要经过放电后才能进行工作。

5、严禁带负荷拉开或闭合供配电系统的隔离刀闸,联络刀闸,对经常断电的隔离刀闸,应悬挂“严禁送电”警示牌。

6、担任配电室检修工作的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应做好停送电操作的监护工作和停送电的检查工作。

7、对于妨碍工作的带电体,要采取绝缘隔离等防护措施,对于结构复杂和多回路设备,一定要详细检查,确定全部停电项目。

8、在车间内检修电气设备时,一定要对该设备所在配电室(点)的配电盘面采取可靠停电措施,并悬挂“有人工作,禁止送电”警示牌,工作结束后,由工作人员摘牌送电。

停送电管理制度(3篇)

停送电管理制度(3篇)

停送电管理制度1、井上下低压电气设备安装和检修必须停电时,由施工单位写出停电申请报告,并制订出专项安全措施并严格执行,当不影响安全生产时,由机电科审批。

当影响安全生产时,由主管电气的技术员报安全、生产部门审批,矿领导批准。

调度室、施工单位各持一份。

停送电报告必须提前一天交调度室;35KV停电报告提前二天报供电局审批;无停电报告,严禁停电。

2、对需要停高压的停电报告,必须填写“操作命令票”。

3、高压停送电操作,由专职电板工负责,一人操作一人监护,操作者要站在绝缘垫上,戴上绝缘手套,穿绝缘胶靴。

停电后,要将停电开关的把手闭锁,锁上专锁或专人看管,并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的停电警示牌。

送电时,由申请单位施工负责人通知送电。

4、停电工作人员到现场后,要检查设备和路线,停电后要执行验电、放电、三相短路接地等安全措施,并检查有无反送电的可能性,联系停送电要有专人联系。

5、停电工作完毕后,要检查施工现场,当同一线路有几处工作时,每处都要检查,然后方可联系送电。

检修后,送电操作要先试验一次,无误后再正式送电,一切正常后方可离开现场。

6、高低压停电时,和恢复正常送电后,均必须汇报调度室,特别是影响扇风机供风的区域。

必须由调度室采取相应布署措施后,方可停送电。

停送电管理制度(2)是指针对电力系统运行和电能供应的需要,在特定条件下对电力用户停止或减少电能供应的管理制度。

该制度主要涉及停电和限电两种情况。

停电是指由于特殊原因或计划性维修等需要,电力部门对特定地区或用户停止供电。

停电通常需要提前发布通知,以便用户做好准备。

停电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如下内容:1. 停电计划:电力部门需要编制停电计划,明确停电地区、时间和原因,并提前通知用户。

2. 停电通知:电力部门需通过多种途径(如短信、电话、公告等)发送停电通知,告知用户停电时间和原因,以便用户采取相应措施。

3. 应急电源:对于特定用户,电力部门应当提供应急电源,以保障用户的基本用电需求。

停送电管理制度

停送电管理制度

停送电管理制度一、概述停送电管理制度是指为了保障电网电力设备的安全运行,合理调度电力资源,避免电力供需矛盾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停送电操作程序,确保停送电工作的安全、高效和可靠。

二、适用范围本停送电管理制度适用于电力公司的用户、供电部门及相关站所、维修班组等单位,在停送电工作中应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要求。

三、相关术语1. 停电:指计划或紧急情况下,暂时中断供电2. 送电:指恢复供电,使用户获得正常用电3. 停电通知:供电部门将停电计划通知用户的文件或信息4. 启电通知:供电部门将送电时间通知用户的文件或信息四、停送电管理程序1. 停电申请1.1 用户在需要停电的情况下,需提前向供电部门提交停电申请。

1.2 停电申请应包含停电时间、停电范围、停电原因等具体信息,并附有相关的工作计划和措施。

1.3 供电部门对停电申请进行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批。

2. 停电通知2.1 供电部门在获得停电申请审批通过后,对相关用户进行停电通知。

2.2 停电通知应明确说明停电时间、停电范围、停电原因以及对用户的影响等内容。

2.3 停电通知可以通过书面文件、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进行发布。

3. 停电实施3.1 停电实施应由专业的操作人员进行,并确保按照相关标准和规程操作。

3.2 在停电期间,供电部门应加强对停电范围内的设备和线路的巡检,及时处理异常情况。

4. 送电操作4.1 在停电期满或停电原因消除后,供电部门应及时进行送电操作。

4.2 供电部门需向用户发送启电通知,通知用户恢复正常用电时间。

4.3 送电操作也应由专业的操作人员进行,并确保按照相关标准和规程操作。

五、停送电管理要求1. 安全第一:在停送电操作过程中,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关安全操作规程,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2. 高效管理:供电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停送电计划,提前与用户沟通,并充分考虑用户的用电需求。

3. 信息公开:供电部门应及时向用户发布停送电计划,同时在发生紧急情况时,要及时发布相关紧急通知,让用户了解停送电情况。

停送电安全管理制度(5篇)

停送电安全管理制度(5篇)

停送电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高低设备停送电,以及各单位配电箱和电气线路的停送电。

第二条停送电必须严格执行停送电申请工作票制度(见附件)。

并由专业电工完成。

第三条停送电工作应严格执行《电气作业安全规程》操作,停电时必须遵守停电、验电、接地、悬挂标牌、装设遮拦的程序。

第四条认真执行工作监护人员应始终在现场,并对作业人员的安全负责。

第五条无论高压或低压停送电,必须明确停送电时间,并且严格遵守,如有变动,及时另行通知。

第六条在同一条线路带有两个以上单位时,若起重一个单位停电,在此停电时间,其他单位不得私自利用该停电时间进行检修电气设备和其他相关操作,如需检修必须办理停电手续后,方可进行检修。

到送电时间,由检修单位持工作票到供电区域进行送电,并不再通知其他单位。

第七条凡在公司大院公用线路用电的配电箱(柜)需要停电,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停送电原因,报监管部,由监管部协调停送电时间后,办理停送电手续,并由相关单位签字认可。

第八条各单位自行施工或检修本单位设备,无涉及其他单位停送电的,由本单位主管人员批准,电气作业人员,按本规定第三条操作。

第九条在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下,现场人员可紧急停电。

事后,补办停电手续。

第十条外来施工单位需停送电的,由用工单位负责办理停送电手续。

第十一条各单位设备故障引起邢机公司动力厂100KV配电站跳闸后,作业人员或操作人员需立即上报各负责单位领导和总经理办公室,并由监管部上报动力厂调度和相关部门,并迅速查找原因,排除故障。

第十二条故障排除后,由负责单位派专人到动力厂调度室或配电站说明情况并签字,由动力厂变配电人员送电。

第十三条各单位的主管领导负责本单位日常电力设备、设施的维护、检修和管理工作,确保电力系统安全可靠;并负责办理停送电手续和协调内部停送电工作。

第十四条涉及邢机公司各单位施工或检修时办理停送电手续的,执行邢机公司《停送电安全管理规定》。

停电工作票因需要配电柜(箱)停电。

井下配电室停送电管理制度

井下配电室停送电管理制度

井下配电室停送电管理制度1. 引言井下配电室是矿井中的重要设施,负责为矿井提供电力供应。

为了保证井下工作人员的安全和矿井正常运行,需要制定井下配电室停送电管理制度。

本文档旨在规范井下配电室的停送电操作,确保电力系统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2. 停送电管理原则为了实施有效的停送电管理,以下原则需要得到严格遵守:- 安全第一:停送电操作必须确保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设备的运行安全。

- 高效运行:停送电操作应尽可能减少对矿井生产的影响,提高生产效率。

- 有效通讯:停送电操作过程中,与井上相关部门和人员的通讯应保持畅通,并按需进行及时沟通。

3. 停送电管理责任为了给井下配电室的停送电操作提供明确的责任分工,需要明确以下责任: - 井下配电室管理员:负责组织和监督井下配电室的停送电操作,并确保操作符合相关规定。

- 井下作业人员:必须按照井下配电室管理员的指示,正确、安全地执行停送电操作。

- 井上配电室管理员:与井下配电室管理员进行有效的通讯,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 矿井管理部门:负责对井下配电室的停送电操作进行监督和评估。

4. 停电操作流程本章节将详细描述井下配电室的停电操作流程,确保操作的规范性和安全性。

4.1 停电准备在进行停电操作之前,必须进行必要的准备工作: 1. 通知井上配电室管理员:井下配电室管理员应提前通知井上配电室管理员,确保井下停电与井上停电的协调。

2. 检查设备状态:井下配电室管理员与井下作业人员应检查设备的运行状态,确保任何设备故障都得到修复,以免影响停电操作。

3. 停电设备准备:井下配电室管理员应准备好与停电相关的设备,如断路器、隔离开关等,确保停电操作的顺利进行。

4.2 停电操作在完成停电准备后,按照以下步骤进行停电操作: 1. 停电通知与确认:井下配电室管理员向井下作业人员发布停电通知,并获得他们的确认。

2. 隔离断路器操作:井下配电室管理员打开相关隔离断路器,将电力系统与外部断开。

井下停送电安全管理制度

井下停送电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确保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保障矿井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结合本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矿井下所有电气设备的停送电作业。

三、停送电作业程序1. 作业申请:停送电作业前,作业单位需向矿调度室提出书面申请,明确作业时间、地点、内容、影响范围等。

2. 安全技术措施:作业单位应根据作业内容,制定详细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经矿安全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3. 作业审批:矿调度室收到作业申请后,对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核,确保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批准作业。

4. 作业准备:作业单位根据批准的作业方案,做好以下准备工作:(1)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确保其掌握作业技能和安全操作规程;(2)备齐作业所需工具、设备、材料;(3)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隔离作业区域;(4)做好现场监护工作。

5. 作业实施:作业单位按照作业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停送电作业。

6. 作业验收:作业完成后,矿调度室组织有关人员对作业现场进行验收,确认作业质量符合要求。

7. 作业记录:作业单位应做好停送电作业记录,包括作业时间、地点、内容、影响范围、作业人员等信息。

四、停送电作业安全要求1. 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绝缘手套、绝缘鞋等防护用品。

2. 作业前,必须对电气设备进行检查,确认设备无故障、无漏电现象。

3. 作业过程中,严禁触摸带电体,禁止非作业人员进入作业区域。

4. 作业完成后,必须对作业区域进行清理,确保无遗留隐患。

5. 作业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向矿调度室报告。

五、监督检查1. 矿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停送电作业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作业安全。

2. 作业单位应定期对停送电作业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附则1. 本制度由矿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井上、下停送电管理制度

井上、下停送电管理制度

井上、下停送电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井上、下停送电工作,维护配电设备和供电安全,保障电力系统正常运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井上、下停送电工作。

第三条井上、下停送电指对井下的电动机的送电和停电操作。

第二章井上、下停送电管理第四条井上、下停送电需经过操作人员的书面申请及电工师、电工长等相关人员的审核和检验手续,方可进行操作。

第五条井上、下停送电时,操作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佩戴好安全帽、工作服等必要防护用具,并做好个人防护。

第六条井上、下停送电涉及到电动机的送电工作时,需先将电动机的总开关打开,然后逐一进行功率开关的排查、检测,确认无误后方可送电。

第七条井上、下停送电涉及到电动机的停电工作时,需先将电动机的总开关打开,然后逐一进行功率开关的排查、检测,确认无误后方可停电。

第八条井上、下停送电操作完成后,操作人员应及时清点操作用具,并将设备、工具、配件等妥善保管到指定位置。

第三章井上、下停送电安全要求第九条井上、下停送电操作人员需经过培训合格,且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方可担任此岗位工作。

第十条井上、下停送电操作人员需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按程序进行操作,杜绝违章操作。

第十一条井上、下停送电过程中如发生任何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操作,并及时向领导汇报情况,等待处理。

第十二条井上、下停送电操作需注意安全防护,确保操作过程中无人员受伤事故发生。

第十三条井上、下停送电操作需注意设备保护,确保操作过程中无设备损坏事故发生。

第四章井上、下停送电应急措施第十四条井上、下停送电操作中如遇紧急情况,操作人员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领导汇报情况,等待处理。

第十五条井上、下停送电操作过程中如发生设备损坏、人员伤害等情况,应立即停止操作,保存现场,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井上、下停送电操作应急处置完毕后,需做好事故处理的记录和归档工作,做好事故的总结反思及预防措施。

矿井停送电管理制度(3篇)

矿井停送电管理制度(3篇)

矿井停送电管理制度1、有计划性的停送电,必须事先由申请单位办理,并经矿长、技术负责人同意方可进行。

2、矿井主扇停运后,地面主扇司机值班员应立即向矿长班室汇报,矿立即启动备用电源(柴油机)。

3、如送往井下的电源发生故障跳闸,地面变电所值班员应立即报告矿值班人员,经检查处理确认正常后,由检查负责人或专职技术人员联系恢复送电。

4、待主扇恢复运行后____分钟后先由瓦检员,安全员到井下配电点检查,瓦斯、二氧化碳不超限时,方可向井下送电,向局扇开关送电时也必须检查局扇及开关送电时也必须检查局扇及开关附近____米,CH4不超限方可送电。

5、凡送电排放瓦斯必须由技术负责人制定专项措施进行处理。

6、掘进工作面遇因停电造成停风时,必须立即切断向掘进工作面供电的电源,并撤除人员,待恢复送电排放瓦斯后,经瓦检员检查瓦斯不超限,方可恢复送电作业。

矿井停送电管理制度(2)是一套规范矿井停送电操作的管理规定。

其目的是保障矿井安全运行,防止事故的发生,保障工人生命财产安全。

一、停送电责任制度1. 矿井应设立专门的停送电管理部门,明确相关人员的停送电责任,包括矿井的负责人、主管电气工程的责任人等。

2. 停送电责任人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其能够熟练掌握停送电操作规程。

二、停送电技术规程1. 矿井应编制详细的停送电操作规程,包括停电操作步骤、停电设备、停电顺序等内容,并上报主管部门备案。

2. 停送电操作规程应经常性的进行更新和修订,保证其与矿井运营的实际情况相符。

三、停送电管理流程1. 安全检查:在停送电前,应进行设备和线路的安全检查,确保设备和线路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2. 停电操作:按照停电操作规程进行停电操作,确保按照正确的顺序将设备、线路停电,并关闭电源开关。

3. 定期检查:定期对停电设备和线路进行检查,确保其处于良好工作状态,防止由于长时间停电导致设备老化或损坏。

四、停送电记录和报表1. 停电操作应有详细的记录,包括停电的时间、停电设备和线路、停电操作人员等信息,并保存备查。

停、送电工作管理制度范本

停、送电工作管理制度范本

停、送电工作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提高停、送电工作的安全性和操作效率,保障停、送电工作的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电力生产、输配电企事业单位。

停、送电工作包括停电和送电两个环节。

第三条停、送电工作必须按照国家电网公司的规章制度及有关标准要求,执行本管理制度。

第四条停、送电工作应当以确保人身安全和电力设施安全为原则,确保工作过程中没有电压侵入、重下电池等危险。

第五条停、送电工作应当进行合理的组织和计划,并建立相应的监督和管理机制,不得随意进行或擅自破坏电力设施。

第六条电力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停、送电工作的培训与考核制度,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术水平。

第七条电力企事业单位应当在停、送电工作中充分考虑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的要求,采取有效的措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第二章停电第八条停电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电网公司的规定进行,不得擅自停电。

第九条停电工作必须提前制定停电计划,明确停电区域、停电时间和停电原因。

第十条停电前,应当提前发出停电通知,告知用户停电时间和原因,并根据需要进行现场公告。

第十一条停电前必须进行检查,确认停电区域内是否有其他情况需要特别注意,并采取措施确保停电工作的安全进行。

第十二条停电期间,应当设立专人负责停电工作的协调和督导,并及时做好停电区域的安全警示和维护工作。

第十三条停电工作结束后,应当立即恢复供电,并对停电期间的情况进行总结和分析,及时修复和改进工作。

第三章送电第十四条送电工作必须按照国家电网公司的规定进行,不得擅自送电。

第十五条送电工作必须对接收电力设备进行检查和测试,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送电前必须对接收电力设备进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送电的安全和质量。

第十七条送电工作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并遵守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标准。

第十八条送电过程中,应当保持通信畅通,及时报告和处理发生的问题,并采取措施减少对用户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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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送电管理制度第一部分一般规定第1条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

第2条在停电的设备或线路上进行作业,停送电操作必须由持证上岗的电工操作。

第3条电气设备的检查、维护和调整,必须由电气维修工进行。

高压电气设备的修理和调整工作,应有工作票和施工措施。

第4条单纯的起停电气设备的操作,可以由专职值班人员进行停送电操作,但专职值班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熟悉本职范围内的供电设施,经考试合格后上岗。

如:主扇司机、胶带机司机,水泵工等都属于专职值班人员。

第5条开关送电前,送电操作人应检查本开关是否有故障,若显示短路或漏电严禁送电,若是因过载引起的跳闸,复位后可以复送电一次。

第6条所有的停送电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进行操作;必须经过专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7条开关进行分闸后,不管在在井下任何地点,进行验电、放电之前,必须检查瓦斯浓度,只有瓦斯浓度小于1%时,方可操作。

第8条所有的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许可人,必须经矿主管领导批准,并以文件的形式报在机电组,由负责供电的专人备案。

第9条负责停送电的电工,必须熟悉维护范围内的供电系统,设备运行情况、结构性能、保护原理、电缆分布和触电急救知识等。

第10条当发生人身触电、电气火灾等危及安全事故时,当事人有权立即停电,断开有关控制设备的电源,避免事故扩大,但事后要迅速汇报给调度室。

第二部分变电所的停送电操作第11条在6--10KV高压电气设备及电缆上进行的工作,必须严格执行“两票”制度,凭票停送高压开关。

(详细内容请参见本矿制订的“停送电工作票制度”)第12条停送电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工作监护人和工作票签发人的资质规定:1)由工作负责人做操作员(巡检员)的监护人。

2)工作票签发人应由熟悉设备情况,熟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主管机电领导,或经批准的机电科(队)长、副科(队)长担任。

3)工作负责人(监护人):由主管机电区队队长、副队长、技术员、班长等担任。

4)工作许可人(巡查员):由矿信息组值班人员担任。

5)矿调度员只能对高压开关进行必要的远方停、送电操作,(即:开关由运行状态转为热备状态);需要在停电的设备或线路上进行检修时,调度员负责给倒闸操作人员,下达退出断路路手车的命令。

第13条高压线路的停、送电工作票,必须提前1天办理;凡是停电影响井下重要负荷的工作票,必须经调度室同意后签发;需要到35KV变电站办理的工作票,应提前2—3天办理。

第14条变电所在无人操作或检修时,前后门必须同时上锁,防止闲杂人员进入,钥匙由信息组专人负责保管。

第三部分井下高压配电点的停送电操作第15条井下高压隔爆开关的停送电操作必须办理停送电工作票,依照《停送电操作规程》执行。

并向调度室说明停电影响范围。

第16条高压隔爆开关检修维护由机电队负责。

对于只控制单个使用单位的负荷时,办理停送电工作票,工作票签发人必须经主管矿领导审核通过,可以由本队的机电副队长或机电技术员担任,也可以到机电组办理。

可以由工作负责人进行倒闸操作,跟班队长进行监护。

严格执行验电、放电、闭锁、上锁、在负荷侧接线腔挂接地线、挂牌等安全技术措施。

第17条综采队拆除移变列车多余的高压电缆,或检修移变的高压馈电开关时,所停电的高压隔爆开关,停电时执行第16条的规定。

第18条综采队拉移移变列车时,可以不办理停送电工作票。

停送电工作由运转队的电工完成,停送电操作时,及时与综采队负责人进行联系。

综采队负责人确认停电后,才可进行移变列车拉移工作。

第19条若连采队的移变或风机高压电缆,由不在变电所的高压防爆开关控制,检修移变高馈头时,必须到机电组办理停送电工作票,机电组安排机电队完成停送电操作事项。

由机电队专职电工操作,连采队工作负责人监护,并按要求做好安全技术措施。

第20条连采队倒移变时,机电队负责延伸高压电缆的拆接线,由机电队到机电组办理停送电工作票,机电队在进行停送电操作前,必须经过连采队现场负责人同意。

停送电操作由机电队的专职电工完成,由机电队工作负责人进行监护。

送电前连采队移变高压馈电开关必须处于停电闭锁状态,否则严禁送电。

第21条高压隔爆开关断路器分闸后的操作顺序为:首先把断路器手车退出,并把隔离开关把手闭锁、上锁。

有观察窗时,还必须观察到隔离开关明显的断口。

之后再打开负荷线接线腔验电、放电、挂接地线。

最后,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和“已接地”的标示牌。

第三部分井下低压配电点设备的停送电操作第22条在低压配电点控制的线路或设备上进行检修时,必须严格遵守《神东分公司煤矿井下供电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第二条在停电操作前,应将停电原因和影响范围汇报队值班领导或调度室;在送电操作前,应汇报并征得队值班领导或值班调度员同意。

第三条在各配点的低压电气设备和馈线上的作业,必须严格执行规程规定的安全技术措施,实施停电、验电、放电等程序,对隔离开关使用安全锁具并上锁,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志牌,只有执行这项作业的人员才有权取下此标志牌,解锁后送电,必须做到“谁停电,谁送电”。

严禁约定时间送电。

第四条井下电气设备在检查、修理、搬迁时应由两人协同工作,相互监护。

第五条电气设备正常停电顺序必须从负荷侧至电源侧逐级停电,送电顺序必须从电源侧至负荷侧逐级送电。

每次停、送电操作后,必须检查确认开关的分、合状态。

第七条要避免在同一电缆线路或同一移变负荷侧同时出现两点及以上多点作业,如果无法避免则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同一馈电开关控制的系统中,有两个以上多点同时作业时,则必须在移变或总馈开关上由各组作业人员分别停电上锁,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标志牌,并应有一名总负责人负责联络协调工作,待各项工作全部结束,派专人巡点检查无误后,摘牌、解锁、送电。

2、在同一配电电源线路中,存在两个及以上多点同时作业,又可以通过不同馈电开关控制的工作,当控制开关无明显断口时,需要闭锁各自的馈电开关,还需闭锁上级电源,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志牌牌并上锁。

第八条对停电操作前已经停电的设备或电缆线路上检修作业,仍需严格按照规程规定的安全技术措施执行停电、验电、放电、上锁、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牌,对已经停电的馈电开关必须操作机械脱扣按钮来停止运行,并开盖检查开关确已断开。

第九条漏电保护跳闸后,应查明原因和故障性质,及时排除故障后才能送电,禁止甩掉漏电保护强行送电。

”第23条胶带机配电点、重要水仓配电点等,有专职岗位工看守时,由于上一级高压开关跳闸,至使配电点失电,重新来电后,遵照本制度第4条规定执行。

但送电前必须保证无设备检修人员在工作,要送电的设备本身无故障,送电后必须把情况如实汇报给跟班队长。

第24条移动变电站带有不同走向或不同性质的负荷时,必须加装分支馈电开关。

在磁力起动器的负荷侧,进行接线或检修作业时,应将上级分支馈电开关和磁力起动器同时停电,并分别将隔离开关闭锁、上锁、挂牌。

第25条维修电工在移变低馈头、或其它低压设备、电缆线路上进行维修作业时,需要断开移变高馈头断路器,可以不办理停电工作票,但必须认真落实停送电技术措施。

附注:本制度没有述及的情况,停送电操作全部依照《神东分公司煤矿井下供电管理制度》执行,下附《神东煤炭分公司煤矿井下供电管理制度》《神东分公司煤矿井下供电管理制度》(修订版)2008.07.01第一部分神东分公司煤矿井下供电管理制度第一条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一回路运行时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以保证供电的连续性。

第二条对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的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

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能担负全部负荷。

第三条井下电力网的短路电流不得超过其控制用的断路器在井下使用的开断能力,并应校验电缆的热稳定性。

第四条供电处必须每年测量一次矿井高压电网单相接地电容电流,并采取措施限制单相接地电容电流不超过20A。

测试结果必须及时反馈各矿。

第五条地面变电所和井下中央变电所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有选择性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井下变电所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有选择性的动作于跳闸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

对具有试验功能的高压接地选线装置,每月必须对高压保护装置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跳闸试验。

供电处要对矿井各类型的高压接地选线功能进行定期试验。

井下低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检漏保护装置或有选择性的漏电保护装置,保证自动切断漏电的馈电线路。

每天必须对低压检漏装置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跳闸试验,并填写试验情况记录备查。

第六条变电所入口处必须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字样的警示牌。

变电所内必须悬挂与实际相符的供电系统图。

变电所内有高压电气设备时,入口处和变电所内必须在明显地点悬挂“高压危险”字样的警示牌。

井下变电所应设专人值班。

无人值班的变电所必须关门加锁,并每天有值班人员巡回检查一次。

变电所内的设备,必须编号(每个高、低压柜的编号必须前后一致),标明用途,并有停送电的标志。

第七条变电所的操作及检修人员必须熟悉《电业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规程》,必须持证上岗。

第八条计划性停电检修工作必须在工作的前一天按照“两票管理制度”办理工作票。

第九条矿井高压停送电方式可分为三种类型如下:第一类属于计划性停电工作,工作过程中将触及带电导体,或带电设备外壳上工作可能触及带电导体的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操作票制度,必须在现场就地执行停电工作,严禁通过工控系统在调度室遥控停电后实施工作。

第二类不在带电导体上工作,不会触及带电导体,如拉移变列车和吊挂整理电缆等,可以不办理工作票和操作票,由工作负责人向调度室申请,讲清楚工作内容和停电范围,值班调度员核实正确后记录并电话录音,通过上位机遥控操作,工作负责人必须在现场核实停送电是否正确。

第三类事故抢修可以不办理工作票,但必须完成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执行停电、拉手车、验电和悬挂接地线等措施,在事故抢修结束后,补办完善全部工作票和操作票手续。

工作票和操作票必须保留在变电所内备查,保存期限为3个月,调度室内必须有调度指令记录和电话录音。

第十条在井下任何一个工作地点需要进行验电、放电、挂接地线之前,必须检查瓦斯浓度,只有瓦斯浓度小于1%时,方可进行。

第十一条井下所有变电所高压开关柜的继电保护整定由供电处统一进行。

各矿井至少每年对井下供电网络进行一次保护整定计算,校验其灵敏度。

供电处必须对统一进行保护整定后的开关柜继电保护器进行铅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封调整整定值。

各单位如果开关柜负荷发生变化,必须及时提报供电处。

由供电处进行验算后统一进行整定校验。

第十二条要求各单位必须以文件的形式明确停送电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和工作票签发人,并分别提报动力部和供电处一份备案。

第十三条井下主要水泵房、井下变电所、矿井地面变电所和地面通风机房必须装有电话,应能与矿调度室直接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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