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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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国粮发〔2010〕190号)

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国粮发〔2010〕190号)

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国粮发〔2010〕190号)核心提示:为加强中央储备粮管理,规范中央储备粮质量检查扦样检验活动,推进质量检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粮食局制定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国家粮食局【发布文号】国粮发〔2010〕190号【发布日期】 2010-12-02【生效日期】 2010-12-02【效力】【备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和判定工作,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和《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8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在总结近年来粮油质量检查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粮食质量监管工作发展的新要求,修订和完善了《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抽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试行)》(国粮发〔2003〕158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储备粮管理,规范中央储备粮质量检查扦样检验活动,推进质量检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中央储备粮(包括中央储备油和国家临时存储油,下同)质量检查扦样检验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中央储备粮质量检查工作由国家粮食局组织,必要时由国家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联合组织。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配合做好质量检查工作。

中央储备粮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应为检查扦样提供便利条件。

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在地监管原则,将中央储备粮及其他中央事权粮食的卫生安全状况列为日常监管内容。

第四条国家粮食局质量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中央储备粮质量检查的扦样检验工作,包括制定扦样检验方案,确定检验方式,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承担扦样检验任务等。

国粮发(2010)178号

国粮发(2010)178号

关于印发《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粮发〔2010〕1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粮食局、物价局、财政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粮油质量标准,切实维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确保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顺利进行,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修订的《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该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执行。

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粮食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1年10月15日发布的《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01〕146号)同时废止。

附件: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九日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规定是粮油质量控制、依质论价和非标准品粮油的处理依据。

本规定适用于政策性粮油的收购、储存、销售、调运,其他贸易粮油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政策性粮油是指按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规定收购、储存、销售的小麦、稻谷、玉米、大豆、杂粮等原粮及食用植物油料。

本规定所称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是指用于规范粮油质量要求的国家标准。

2.一般原则2.1粮油购销按标准中的等级指标确定等级,以其余指标作为增扣量的依据。

2.2收购和销售的粮油不符合粮油质量国家标准的应当整理达到标准,整理后仍未达到标准的,可采取降等、扣量等办法处理。

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粮油,不得作为食用粮油及饲料用粮油收购和销售。

2.3 政策性粮油购销一般以粮油质量国家标准的中等品为计价基础,即1-5等的,以3等为中等品;1-3等和1-2等的,以2等为中等品。

等外级粮油不列入政策性粮油收购范围。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指导粮食流通监督管理,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从事粮食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经营活动(以下统称粮食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实行国家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制和中央与地方分级负责制。

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负责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

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

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本辖区内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执行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下达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任务。

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卫生、价格、财政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有关的工作。

各级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有关部门要建立监督检查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工作配合和信息交流。

第四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制度的建设,充实加强监督检查人员队伍。

从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法律和相关业务知识,并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

第五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实行持证检查制度。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在执行任务时要出示《粮食监督检查证》。

《粮食监督检查证》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由省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监督检查人员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核发。

其他部门在执行粮食监督检查任务时,也要出示有法定效力的监督检查证。

第六条对粮食经营者违规行为的罚没收入应纳入预算管理并根据《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86]财预228号)、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上缴国库。

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管理办法

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管理办法

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管理办法(2006年8月30日,讨论稿)第一条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赋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粮食质量与原粮卫生监管职责,为保障国家粮食质量安全,规范对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的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承担国家粮食局下达的粮食质量与原粮卫生监测等任务,为粮食宏观调控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履行粮食质量与原粮卫生监管职责服务。

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和申请成为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的单位(简称申请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基本条件要求,在粮食行业现有的检测机构或科研单位中择优选定,坚持中央和地方共建共享的原则,并由国家粮食局统一命名。

第四条国家粮食局对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的命名:属于省级检测机构或科研单位的,命名为“省名+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中心”(统称中心级监测机构);属于市、县级检测机构或科研单位的,命名为“省名+所在地名+国家粮食质量监测站”(统称区域监测站)。

第五条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的设立不改变原机构隶属关系.国家粮食局对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有关业务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每年应向国家粮食局报告粮食质量监测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及有关重大事项。

第六条国家粮食局负责对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的审批、命名、复审和监督,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做好工作.受国家粮食局的委托,中心级监测机构指导辖区内区域监测站的有关业务工作。

第七条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承担国家粮食局交办的主要任务:(一)对粮食收购、储存和运输环节的粮食质量与原粮卫生进行例行监测。

(二)对中央储备粮、地方储备粮及其他政策性粮食进行质量抽查。

(三)开展粮食收获质量调查与品质测报。

(四)收集所在区域内粮食质量与原粮卫生动态信息.(五)开展国家粮油标准、粮食行业标准及有关技术规定的基础性研究、制订和修订。

(六)参与粮食质量安全数据库的运行工作.第八条申请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一般应为财政全额或差额补助的事业法人单位,并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粮油扦样检验管理办法

粮油扦样检验管理办法

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粮食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储备粮管理,规范中央储备粮质量检查扦样检验活动,推进质量检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中央储备粮(包括中央储备油和国家临时存储油,下同)质量检查扦样检验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中央储备粮质量检查工作由国家粮食局组织,必要时由国家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联合组织。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配合做好质量检查工作。

中央储备粮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应为检查扦样提供便利条件。

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在地监管原则,将中央储备粮及其他中央事权粮食的卫生安全状况列为日常监管内容。

第四条国家粮食局质量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中央储备粮质量检查的扦样检验工作,包括制定扦样检验方案,确定检验方式,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承担扦样检验任务等。

第五条承担中央储备粮扦样和检验任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应取得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资质。

扦样、检验人员,应当熟悉有关法律法规与政策业务知识,具有粮食质量检查扦样、检验实际工作经验。

第六条扦样、检验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并符合委托任务书的要求。

第二章扦样与送样第七条检验机构接到委托任务书后,应做好以下工作:(一)准备扦样器(含深层)、分样器、记录夹、样品袋(瓶)、封条(标签)等工具和用具,复制《中央储备粮质量检查扦样登记表》(见附件2-1A、2-1B,以下简称《扦样登记表》),做好扦样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

(二)收集和整理本省(区、市)和中储粮分支机构粮食质量管理和粮食安全储存水分规定等文件,并报送国家粮食局质量管理部门备案。

(三)制定样品集并和转送工作方案,明确专人和车辆,确保样品按时送达。

(四)指派专业技术人员赴承储企业扦样,到每个库点的扦样人员不得少于2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9.0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施行日期】2016.10.0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为保障粮食质量安全,维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对200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等7部委联合制定的《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予以公布,自2016年10月8日起施行,《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主任:徐绍史2016年9月8日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粮食质量安全,维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活动;开展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粮食,是指谷物(包括小麦、稻谷、玉米、杂粮等)及其成品粮、食用植物油、油料、豆类和薯类。

政策性粮食,是指政府指定或者委托粮食经营者购买、储存、加工、销售,并给予财政、金融等方面政策性支持的粮食,包括储备粮。

本办法所称加工,是指对政策性粮食的加工。

本办法所称经营,是指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政策性粮食加工和原粮、政策性粮食销售等活动。

进出境粮食应当符合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规定。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9.14•【文号】国粮政〔2016〕207号•【施行日期】2016.09.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粮政〔2016〕2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切实保护粮食生产者、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经商国家工商总局同意,我们对《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国粮政〔2004〕12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国家粮食局2016年9月14日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切实保护粮食生产者、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确保粮食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工商登记,并经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机关)审核,取得粮食收购资格。

第三条农民、粮食经纪人、农贸市场粮食交易者等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需办理粮食收购资格。

第四条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粮食收购资格的审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实施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资格申请与审核第五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二)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三)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保管能力。

浅析新常态下如何做好粮油质量管理工作

浅析新常态下如何做好粮油质量管理工作
管 理科 常态下如何做好粮油质量管理工作
闵国春 崔国华
( 辽 宁省粮 油检 验 监测所 , 辽宁 沈阳 1 1 0 0 3 2 )
摘 要: 本文介 绍 了近几年辽 宁省在粮 油质量管理工作 中的主要做 法。 从主动作 为, 有为有位 ; 勇于担 当, 敢于 负责 ; 苦练 内功 , 敢于 亮剑三个层 面举例说 明如何开展 粮油质量管理 工作 。 辽宁省质检体 系提前 实现 了全 国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能力“ 十二五” 建设规划要 求的“ 机 构成网络、 监测全覆盖、 监 管无盲 区、 系统无风 险” 的总体要 求。为适应新常 态下粮 油质量 管理 工作提供 参考。 关键词 : 新 常态 ; 粮 油; 质 量管理
1粮油质量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国家有关人事制度改革精神 , 选拔优秀专业技术人员充实粮油检验 粮油是每一个 消费者赖 以生存 的必需品 , 是关 系国计 民生 的特 技术 队伍 , 引导 和鼓励全 国普通高校相关专业的应届或往届毕业生 殊商品。 粮油也是食品加工和饲料企业 的重要原料 。 “ 仓廪实而知礼 从事检验检测工作。引进或培养化学分析类专业人员 , 优化检测技 节, 衣食足而知荣辱 。” 这句 古训 深刻 的影 响着 每一个粮食工作者 。 术和管理人员专业 、 年龄和能力结构 , 形成一定 的层次和梯 队, 发挥 中国正在全 面建设小康 的重要 时间节 点上 , 粮食 问题一刻也不能放 技术骨干传 、 帮、 带作用 , 努力建设 一支业务 精 、 作风实 、 结构优 的粮 松。 习近平 总书记强调 : “ 中国人 的饭碗任何时候都要牢牢端在 自己 油检验技术 队伍。积极参加 国家集 中培训和 比对考核 , 连续几 年成 手上 。我们 的饭碗应该 主要装 中国粮 。” 如何提高粮油质量管理工 绩优秀 。 市、 县级站每年都要开展业务学 习和技术 比赛 , 还包括点对 作, 对保障我国粮食安全具有举 足轻 重的意义 。 点 的业务学习。 把考核作 为晋升和提高待遇的重要依据 。 总而言之 , 2 主 要做 法 所有这些工作就是 为了提高检验技术 , 提升检测能力。 2 . 1 主动作为 , 有为有位 。2 . 1 . 1 抓好敏感期 间粮食安全监管 , 保 例如 : 2 0 1 5 年, 我省承担 国家查库样 品 3 7 0 0 余份 , 在时间紧 、 任 证社会稳定 , 增加社 会可知度 。 我们秉承法无授权不可为 , 法无禁止 务重 的前提 下 , 我们统 一部署 、 具 体安排 、 集 中培训 、 执行标准和规 皆可 为的戒律 ,扎 扎实实做好本 职工作 。在 2 0 0 8年北京 奥运会 、 范判定尺度 ,在 国家规定的时间 内提前并 保质保量完成 检测任务 , 2 0 1 3 年“ 全运会 ” 、 “ 世 园会 ” 以及每年 的“ 两节” “ 两会 ” 敏感时期 , 我 并将结果 和报告第一时 间上报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管理办公 室。 我 们及 时下发文件并 组织专业技术人 员 ,加强市场 粮油 的监 管和排 们秉承做事情从细 、 从小 、 从严做起 , 按规矩 办就会无往而不胜 。研 查 。例如 : 2 0 1 3年第 十二届 “ 全运会 ” 在沈阳召开 , “ 世 园会” 在锦州 究事情 , 要讲究科学 , 要讲究实事 求是 , 就没有破解不 了的问题。 召开 , 为保证两会用粮质量安全 , 我们对全省 1 5 5家粮食储存 、 生产 3 目前我省质检体 系建设情况 加工企业及 2 9 家超市 的粮食质量进行全 面检查 。重点 对“ 全运会 ” 截止到十二五末 , 我省有省 、 市、 县三级粮食质 检机构 6 7个 ( 其 和“ 世 园会 ” 用粮定 点生产供应 单位进 行 了拉网式排查 , 共 抽检粮 食 中 , 1个省级 站 、 1 4个 市级站 、 5 2个 县( 区) 级站 ) , 其中, 国家 级授 样品 1 1 0 5份 。2 0 1 5年为全面贯彻落实 《 国家发改委 、 粮食局关于做 权 、 挂牌 2 0个 ( 中心 ) 站, 省级站 3 5个 。 在省 内各行业 和全 国粮食行 十 二 五 期 间 国 家 累计 投 入 5 2 7 0 万元 。 省 本 级 财 政 累 好2 0 1 5年 “ 两节” “ 两会 ” 期 间粮油供应等有关工作 的通 知》 ( 国粮 电 业 中名 列 前 茅 。 计投入资金 6 9 7 9 万元 。 市 、 县财政 累计投入资金 7 9 4 6万元 。 实验室 [ 2 0 1 4 ] 1 1 号) 精神, 组织召 开了 由各市 及绥 中 、 昌图两县 粮油质 检 机构 负责人参 加的工作会议 , 及时传达 了国家 明电和省长 的批示精 及办公室 面积 3 . 8 万 mz 。 全省粮油质检系统现有检验仪器设备总值 神, 要求 各市加强 “ 两节 ” “ 两会 ” 期 间市场成 品粮油质量安全监 管 , 超过 1 亿元 。 重点对军供 、 应急、 救灾、 扶贫 粮油和批发市 场 、 大 型超 市出售 的成 连续几年在全国粮食 质量监管工作评 比中名列前茅 。我省质检 十二 五” 建设 规 品粮 油进 行质 量安 全监 管 , 主动与食品药 品监督 、 质检 、 工商 等部 门 体 系提前实现 了全 国粮食质量 安全检验监测 能力 “ 密切配合 , 加强质量监管 , 确保流通环节成品粮质量安全。 组成工作 划要求的“ 机构成 网络 、 监测全覆盖 、 监管无盲 区 、 系统无风险” 的总 组, 分别对沈 阳、 鞍 山、 大连等市进行督促检查落实情况 。2 . 1 . 2 做好 体要求 。 4 结论 政策性用粮质量监管工作 。按 国家和省农 委的部署 , 坚决抓好政策 性粮食质量这一艰 巨的政治任务 , 确保质量完好 。一是抓好 中央及 粮油质量 管理工作 与其他管理工 作一样 , 只有进行 式 , 没有完 尽管辽宁在粮油质量管理上做 了一点工作。但必须清楚地认 地方储备粮质量 , 近几年我们共 抽查 中央储备粮样 品 6 8 0 0 余份 , 各 成时 。 级地方储备粮样 品 9 8 0 0 余 份 ,在定期普查的基础上对发现 的重点 识到这是在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和省农委 ( 省粮食局 ) 地区、 重点库点 、 重点粮仓 、 重点部 位的粮食进行 跟踪监测 , 尤其是 党组 的正确领 导下 , 经过全省同志共 同努 力取得 的。这 些工作成绩 有 的工 在高湿高温季节加大抽查和监测频次 , 确 保各 级储 备粮安全度过极 的取得与领导高度重视是分不开的。有的工作 是开创性的 ; 端天气季节 。 作是提前预见 , 提前做好并得 到领导肯定 的; 有 的工作是借 助领导 2 . 2勇于担当 , 敢于负责 。 我们秉承法律授权必须 为, 勇于担当 , 批示 , 顺 势而为 的。有 的工作 与 国家粮食局 的要 求 , 同兄弟省 区相 敢于负责 的工作态度 。 做到有法可依 , 有规必依 , 原则 问题不能含糊 比, 还有一定的差距 , 还有许多工作要做 。 整体检验检测水平还有待 甚至不讲情面 。 在我省部分市县机构整合 中 , 我们找到相关部 门 , 讲 于进一步提高 。必须学习和借鉴 其他 省市 的经 验 , 加大辽宁粮食质 明情况 , 摆好 事实 , 对整合后可能出现的问题做 出说 明和解释 。 通过 量安全监管工作 的力度 , 提高粮食质检机构 的质量管理水平和检验 我们 积极 的工作 , 一方 面起 到 了引导示 范的作用 , 另一方面 掌握 了 检测能力 , 进一步完善粮食质 检体系 , 使 辽宁粮油质量管 理工作再 话语权。遇到事情 , 我们有法可依 , 有章可循 。例 如 : 2 0 1 5年我省财 上一个新 台阶, 为在新常态下 强化 粮食行政管理职能 , 加强 对粮食 政对粮食 质量 检验监测 体系建设 进行投 资 , 辽粮 财流[ 2 0 1 5 1 4 4 1号 质量 的监督和管理 , 维护 国家粮食安全做 出应有 的贡献 。 文件关 于 申报条件第 四条规定 “ 机构整合调 整后 , 不 属于粮食行 政 参 考 文 献 部门的市 、 县质检机构不在 申报范围 ” 明确 。 某市站现在不归属粮 食 f 1 1 2 o 1 5年 为全 面贯彻 落 实《 国家发改委 、 粮 食局 关于做好 2 0 1 5年 部门直管 , 不投资 。 “ 两节” “ 两会 ”期 间粮 油供应等有 关工作 的通知》 ( 国粮 电[ 2 0 1 4 ] 1 1 . 2 . 3 苦练 内功 , 敢于亮剑。从管理角度讲 , 辽宁省粮 油质量 工作 号 ) 尽管并人 省农 委等部 门管理 , 但业务量连年增 加 、 专业 技术要求越 『 2 1 关于 申报 2 0 1 5年粮食质 量检验监测体 系和 军粮供应体 系建设项 辽粮财流[ 2 0 1 5 1 4 4 1 号) . 来 越高。为了进 一步适应 工作需要 , 我们开拓思路 , 不断创新 , 按 照 目的通 知 (

粮食质检机构实施方案

粮食质检机构实施方案

粮食质检机构实施方案为了保障粮食质量安全,提高粮食产业发展水平,加强粮食质检工作,制定并实施粮食质检机构实施方案,具体内容如下:一、建立健全粮食质检机构。

1.建立国家粮食质检中心,负责统筹协调全国粮食质检工作,制定粮食质检技术规范和标准。

2.设立地方粮食质检机构,分布在各省市,负责本地区粮食质检工作,配合国家粮食质检中心开展技术研究和实验。

3.建立农民合作社粮食质检小组,由当地农民组成,负责对本地农产品进行初步质量检测,提高基层粮食质检能力。

二、完善粮食质检体系。

1.建立全程追溯制度,对粮食生产、加工、流通全过程进行监控和记录,确保粮食质量可追溯。

2.建立粮食质量风险评估机制,对可能影响粮食质量的因素进行评估和预警,及时采取措施防范风险。

3.加强对粮食质检设备的管理和维护,确保设备的准确性和稳定性,提高质检效率和准确度。

三、加强粮食质检技术研究和培训。

1.加大对粮食质检技术研究的投入,开展新技术、新方法的研究和应用,提高粮食质检水平。

2.组织开展粮食质检技术培训,提升粮食质检人员的专业能力和素质,推动粮食质检工作向专业化、标准化方向发展。

3.加强与国际粮食质检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吸收国际先进经验和技术,提高我国粮食质检水平。

四、强化粮食质检监管。

1.建立健全粮食质检监管体系,加强对粮食质检机构和人员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保障粮食质检工作的公正和严谨。

2.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严厉打击假冒伪劣粮食产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3.建立粮食质检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布粮食质检结果和风险预警信息,增强社会监督和公众参与。

五、推动粮食质检工作的智能化和信息化。

1.推动粮食质检设备的智能化升级,引进先进的智能检测设备和技术,提高检测效率和准确度。

2.建设粮食质检信息平台,实现粮食质检数据的集中管理和共享,提高质检工作的信息化水平。

3.加强对粮食质检人员的信息技术培训,提高他们对信息化工具的应用能力,推动粮食质检工作的信息化发展。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

动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检验报告及其他 资料、凭证;4.对粮食经营者经营的粮食进行 扦样检验。 粮食经营者拒绝检查的,相关粮食行政管理部 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 门报告。 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记录监督检查 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经监督检查人员和粮食经 营者签字后归档。

第六章 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制定 年度监管计划并报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国家粮食局每年检查不少于1次,地方粮食管理部门 组织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上级粮食部门检查过的单 位,下级粮食部门一般不再重复检查。 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有权采 取的措施:1.进入粮食经营者场所检查粮食质量安全 情况;2.向粮食经营者调查、了解与经营活动有关的 情况;3、查阅、复制与粮食经营活

第五章 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处置
粮食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资质认定 后,方可从事粮食检验活动。 检验机构应当指定检验人独立开展粮食检验。 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 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粮食检验机构应当履行检验数据保密义务,未 经委托方同意,不得擅自公开或者向他人提供 检验数据。 粮食检验实行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检验 人对数通报同级食药部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粮食质量安全事故隐瞒、 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调查粮食质量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单位的 责任,还应当查明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单位的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情况。 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粮食 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加强预案演练。

9.实行粮食质量安全追溯制度。主要是依托粮 食识别代码,建立全程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10.实行粮食召回制度。经营者发现所销售粮 食为超标粮食,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消费 者,召回粮食,记录备查;同时将相关情况报 县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未按规定召回、停 止销售的粮食部门可责令其召回或停止经营。 召回的粮食按超标粮食处置。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

监测信息的管理:省粮食局对监测风险要 及时报国家局备案,并通报省农业、卫生计生、 食药等部门。县以上粮食部门应公开发布常规 粮食质量监测信息,指导收购、促进产销衔接。
第三章 粮食经营质量安全管理
(一)从事粮食收储运加销应当符合粮食质 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
同时对经营场所、仓储设施、运输工具、检 验能力和检验仪器的检定提出了要求。其中对 检验能力要求具有必要的粮食质量安全项目检 验能力。(水分测定、容重、天平等,企业能 够做到,但储存品质方面和食品安全方面的能 不能做到,办法要求省局提出报省政府公布, 这也是我省下一步要重点解决的问题。)
1.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质量安全控 制体系,明确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职工 进行相关培训。
2.实行入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必须按照粮 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对相 关粮食质量安全项目进行检验。
3.按照《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 术规范》要求加强安全管理,防霉变。
4.严格执行药剂使用管理制度。药剂残效期大 于15天的粮食,出库时必须检验药剂残留量。
10.实行粮食召回制度。经营者发现所销售粮 食为超标粮食,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消费 者,召回粮食,记录备查;同时将相关情况报 县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未按规定召回、停 止销售的粮食部门可责令其召回或停止经营。 召回的粮食按超标粮食处置。
第四章 粮食检验
(一)粮食检验机构要有资质,出具的检验数 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对检验数据有保密义务,未经委托方同意,不 得擅自公开或者向他人提供检验数据。
动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检验报告及其他 资料、凭证;4.对粮食经营者经营的粮食进行 扦样检验。
粮食经营者拒绝检查的,相关粮食行政管理部 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 门报告。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2.02•【文号】国粮发[2010]190号•【施行日期】2010.12.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粮发〔2010〕1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和判定工作,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和《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8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在总结近年来粮油质量检查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粮食质量监管工作发展的新要求,修订和完善了《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抽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试行)》(国粮发〔2003〕158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粮食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储备粮管理,规范中央储备粮质量检查扦样检验活动,推进质量检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中央储备粮(包括中央储备油和国家临时存储油,下同)质量检查扦样检验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中央储备粮质量检查工作由国家粮食局组织,必要时由国家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联合组织。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配合做好质量检查工作。

中央储备粮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应为检查扦样提供便利条件。

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在地监管原则,将中央储备粮及其他中央事权粮食的卫生安全状况列为日常监管内容。

第四条国家粮食局质量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中央储备粮质量检查的扦样检验工作,包括制定扦样检验方案,确定检验方式,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承担扦样检验任务等。

深入贯彻《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强化标准引领质量安全监管 服务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

深入贯彻《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强化标准引领质量安全监管 服务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

2022 Food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nd Economy粮食科技与经济|粮食安全| 政策解读/12021年4月15日施行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对粮食流通标准和质量安全管理方面进行了制度完善和强化,共有18条(含5个法律责任条文)直接涉及粮食质量安全,占全部条文的数量三分之一;有10条直接涉及粮食标准的执行,占全部条文的近五分之一;这也从侧面说明在保障粮食安全中,标准和质量安全的重要性。

1执行粮食标准的主要规定1.1收购环节一是,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按质论价,不得损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

二是,应当告知售粮者或者在收购场所公示粮食的品种、质量标准和收购价格。

三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确保粮食质量安全。

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应当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

1.2储存环节粮食储存企业使用的仓储设施,应当符合粮食储存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1.3运输环节运输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规范。

1.4生产环节从事粮食的食品生产,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对其生产食品的安全负责。

1.5销售粮食销售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等有关标准,不得短斤少两、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相应地,在法律责任中还有相关违反标准规定深入贯彻《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强化标准引领质量安全监管 服务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李 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标准质量中心,北京 100834)的处罚。

2质量安全相关规定和主要强化的内容2.1强化监测监控建立健全粮食流通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体系,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以及粮食和储备等部门分别按照职责组织实施粮食流通质量安全风险监测。

2.2强化入库检验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按照要求进行质量安全检验,确保收购质量安全。

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应当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

(不是不能收,而是要单独储存)2.3强化库存和出库质量安全监管粮食储存期间应当定期进行品质检验。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布日期】2022.02.14•【文号】国粮标规〔2022〕30号•【施行日期】2022.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粮标规〔2022〕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各司局、直属单位、联系单位,各垂直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加强质量安全风险控制和管理,保障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我局制定了《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并经2022年1月13日第98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2022年2月14日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重要指示和有关批示精神,规范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以下简称风险监测)工作,加强质量安全风险控制和管理,保障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推动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粮食和储备部门)组织开展的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活动。

第三条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是系统性收集粮食质量品质、污染情况以及粮食中有害因素的监测数据及相关信息,并综合分析、及时报告和通报的活动。

其目的是为粮食调控政策制定、粮食质量安全标准制修订、粮食质量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和交流、监督管理等提供科学支持。

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包括收购粮食质量安全监测(以下简称收购监测)、库存粮食质量安全监测(以下简称库存监测)、应急粮食质量安全监测(以下简称应急监测)和其他专项粮食质量安全监测(以下简称其他专项监测)。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购销企业和质检机构粮食检测仪器配置指导目录(试行)》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购销企业和质检机构粮食检测仪器配置指导目录(试行)》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购销企业和质检机构粮食检测仪器配置指导目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12.03•【文号】国粮管[2001]194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购销企业和质检机构粮食检测仪器配置指导目录(试行)》的通知(国粮管[2001]1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谷粮油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实施新的粮食质量标准要解决粮食检测仪器问题的指示精神,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8号),执行"按质论价、优质优价"的粮食收购政策,加快粮食收购检测仪器化的步伐,加强全国粮食质量管理工作和质检机构建设,在调查全国粮食检测仪器生产和使用状况和对全国现有粮食收购用检测仪器统一测试、评审的基础上,根据执行新的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粮食业务工作的需要,我局组织有关专家研究制定了《粮食购销企业和质检机构粮食检测仪器配置指导目录(试行)》(简称"目录",见附件),经局领导批准,现印发给你们参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各地按照当地粮食品种、气候条件等因素,积极组织做好粮食购销企业和各级质检机构检测仪器配置工作,适时更新使用快速、准确、先进和适用的粮食检测仪器。

新建和扩建的国家储备粮库要率先按《目录》的要求配齐检测仪器。

二、选配粮食检测仪器,要严把质量关。

按照《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公布2001年第一批通过测评的粮食检测仪器的通知》(国粮办管[2001]267号)中公布的检测仪器进行选配。

如果在使用中发现仪器质量和售后服务问题,请及时告知我局,以便督促生产(经销)单位改进和提高产品质量。

三、对于《目录》中已列出,而在2001年第一批通过测评的粮食检测仪器中尚未包括的检测仪器,可以在我局另行公布的通过测评的粮食检测仪器名单中选配。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检验监测能力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粮办展[2011]241号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检验监测能力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粮办展[2011]241号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检验监测能力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检验监测能力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粮办展〔2011〕2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局:为加强粮食检验监测能力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行为,保证项目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监测能力建设要求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我局研究制定了《粮食检验监测能力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省(区、市)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并报我局备案。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粮食检验监测能力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粮食检验监测能力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行为,保证项目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监测能力建设要求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粮食局成立项目建设协调小组,负责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与决策,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局流通与科技发展司、财务司、监察局和标准质量中心。

协调小组下设项目建设办公室,具体负责项目建设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局标准质量中心。

国家粮食局成立项目建设专家组,负责相关技术咨询和业务指导。

第三条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成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省(区、市)的项目建设工作。

省级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中心作为各省项目实施的技术支持单位,负责指导、协助、服务于本省(区、市)市、县级粮食检验监测机构的项目建设工作。

第四条国家粮食局授权挂牌的检验监测机构,以及隶属于市、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检验监测机构等,属于粮食检验监测能力项目建设范围。

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推进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体系建设,规范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行为,做好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粮食局关于建立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体系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粮食局根据开展粮食质量检验监测工作的需要,依托现有粮食检验资源,择优选用,建立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体系,直接承担国家粮食局委托的检验监测任务。

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以下简称国家监测机构)的原隶属关系不变,人、财、物管理关系不变(中央财政给予投入且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国家粮食局质量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国家监测机构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监测机构分为省级监测中心、区域监测站和综合检验中心三类,实行统一命名挂牌。

省级监测中心按“省名+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中心”命名,区域监测站按“省名+所在地名+国家粮食质量监测站”命名,综合检验中心按“所在地名+国家粮食检验中心”命名。

第五条国家监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独立法人。

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的粮食检验机构等属于非独立法人的,须经本单位法人代表授权,能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1 —任。

(二)有稳定的公益性事业经费保障。

(三)计量认证有效。

(四)具有与承担的粮食检验监测任务相适应的人员、场所、检验仪器设备、配套设施和环境条件。

(五)具有与承担的粮食检验监测任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六条国家监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检验能力:(一)省级中心:能够依据国家和行业粮油标准以及国家有关规定,检验各类粮油产品的质量、内在品质和卫生安全项目;具有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实际,开展主要粮油产品质量跟踪和标准研究验证检验的能力。

(二)区域监测站:能够依据国家和行业粮油标准以及国家有关规定,检验当地主要粮油品种的各项质量、内在品质和主要卫生安全项目。

(三)综合检验中心:具有比较全面和完备的粮油产品品质和质量安全专业化检验能力,具有较强的粮油标准研究和参与国际验证检验的能力。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公布国家粮油标准研究验证测试机构名单的通知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公布国家粮油标准研究验证测试机构名单的通知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公布国家粮油标准研究验证测试机构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布日期】2024.03.06•【文号】国粮标〔2024〕44号•【施行日期】2024.03.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公布国家粮油标准研究验证测试机构名单的通知国粮标〔2024〕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规定,根据《国家粮油标准研究验证测试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国粮标规〔2022〕73号)等有关规定,经自愿申报、审核推荐、受理评审、结果公示等程序,确定北京市食品检验研究院、河北省粮油质量检测和信息服务中心等35家单位为国家粮油标准研究验证测试中心,唐山市食品药品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山西省粮油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等23家单位为国家粮油标准验证测试工作站,现予公布。

请各粮油标准研究验证测试机构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粮标规〔2022〕73号文件等规定,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标准验证工作制度和流程,加大标准化和质量检验监测人才培养力度,不断提升粮油标准研究验证测试工作能力和水平,更好地服务粮油标准制修订工作,全力服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省级粮食和储备部门、有关中央企业要指导粮油标准研究验证测试机构提高验证能力和技术水平,并加强监督评估,对未能有效开展相关工作或存在违反有关规定的及时组织整改,务求实效。

附件:首批国家粮油标准研究验证测试机构名单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2024年3月6日。

军粮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军粮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军粮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军粮质量监督检查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军粮质量管理,保障军粮质量,根据国家粮食局印发《全国粮食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国粮检[2017]195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省内从事军粮供应的各军粮供应站及其下属军粮供应点、军粮代供点(以下简称军粮供应站、点)。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军粮”是指供应部队的食用大米、食用小麦粉(以下简称军供成品粮)和用于军供的原粮。

“军供原粮”指用于加工成军供成品粮的二年内收获的常规中、晚籼(粳)稻谷品种和三年内收获的常规小麦品种。

第三条军供成品粮必须是符合相应的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具有“qs”’认证标志的保质期内的产品。

军供成品粮的质量标准为国家粮食标准中的特等级中、晚籼(粳)大米、特制一等小麦粉。

第四条军供成品粮必须向取得国家质量安全认证、有“qs“’标志的经营企业采购,并索取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质量检验报告单。

所购人的军供成品粮必须按照“一批一检一报告”的要求,在保质期内按照军供成品粮质量标准进行一次抽查复验,并出具抽检报告单。

检测的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大米gbl354-1986中特等级、小麦粉gbl355-1986中特制一等执行。

凡检验不合格的一律不得销售。

第五条军供原粮和军供成品粮及其包装、计量、储存与运输等环节的检验与检查。

(一)军供原粮的检验军粮供应站自行或委托采购的军供原粮应检验原粮的新鲜度、色泽、有无异味、霉味等指标。

凡不合格的原粮不得进行加工与销售。

(二)军供成品粮的检验军供成品粮的检验按照本制度第四条要求及相应的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执行。

凡不合格的不得验收入库与销售。

(三)军供成品粮包装与计量的检验军供成品粮(包括面向市场销售的成品粮)的包装与计量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7年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及其《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和第79号令《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要求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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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粮发〔 2010〕 1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为加强粮食流通行业管理,推进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体系建设,规范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行为, 保障粮食质量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及《国家粮食局关于建立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体系的通知》 (国粮发〔 2006〕 146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我局按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质量监管职责, 结合粮食检验监测工作实际, 制订了《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附件 1: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监督评审(自查表二○一○年十月十四日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推进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体系建设,规范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行为, 做好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粮食局关于建立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体系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粮食局根据开展粮食质量检验监测工作的需要, 依托现有粮食检验资源, 择优选用,建立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体系,直接承担国家粮食局委托的检验监测任务。

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以下简称国家监测机构的原隶属关系不变,人、财、物管理关系不变(中央财政给予投入且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国家粮食局质量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国家监测机构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监测机构分为省级监测中心、区域监测站和综合检验中心三类, 实行统一命名挂牌。

省级监测中心按“省名 +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中心”命名,区域监测站按“省名 +所在地名 +国家粮食质量监测站”命名,综合检验中心按“所在地名 +国家粮食检验中心”命名。

第五条国家监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独立法人。

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的粮食检验机构等属于非独立法人的,须经本单位法人代表授权,能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有稳定的公益性事业经费保障。

(三计量认证有效。

(四具有与承担的粮食检验监测任务相适应的人员、场所、检验仪器设备、配套设施和环境条件。

(五具有与承担的粮食检验监测任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六条国家监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检验能力:(一省级中心:能够依据国家和行业粮油标准以及国家有关规定,检验各类粮油产品的质量、内在品质和卫生安全项目;具有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实际,开展主要粮油产品质量跟踪和标准研究验证检验的能力。

(二区域监测站:能够依据国家和行业粮油标准以及国家有关规定,检验当地主要粮油品种的各项质量、内在品质和主要卫生安全项目。

(三综合检验中心:具有比较全面和完备的粮油产品品质和质量安全专业化检验能力, 具有较强的粮油标准研究和参与国际验证检验的能力。

主要依托有关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的粮食检验机构建设。

第七条国家监测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协助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订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做好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粮油标准的宣传贯彻工作。

(二协助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订粮食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和经费预算,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

(三承担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储备粮及其他政策性粮食的例行监测、质量监督抽查与普查工作。

(四开展收获粮食的质量调查、品质测报和原粮卫生监测,提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的重点区域、重点环节、重点项目、重点监管对象,以及粮食收购质量控制、当地粮食出库必检项目与强制检验的政策建议。

(五在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组织协调下,指导粮食经营者建立粮食质量安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度、粮食出(入库检验制度、出证索证制度、储粮药剂使用与管理制度、质量档案制度等;协助开展对粮食经营者履行粮食质量安全责任、执行国家粮油质量安全标准与技术规范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农户科学储粮,减少产后粮食损失。

(六承担收购、储存环节粮食质量安全的监督检验和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粮食的出库检验工作。

(七承担粮食质量安全重大事故与纠纷的调查、鉴定和评价,接受委托、仲裁等检验工作。

(八收集、报送当地粮食质量安全信息,提出有关工作建议和意见。

(九开展有关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技术、检验方法、检验设备等技术研究,承担国家、行业和地方粮油标准的制修订及验证工作。

(十开展有关技术培训与咨询服务。

第八条国家监测机构应当承担下列义务:(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开展检验工作,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报告,妥善保管备份样品和检验档案,并做到随时备查,可以溯源。

(二履行检验数据保密义务,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擅自公开或者向他人提供检验数据。

(三不得从事可能影响检验公正性的经营活动或其他业务,管理与检验技术人员不得在粮食经营企业兼职。

第九条实行定期监督评审制度。

国家粮食局定期组织对国家监测机构的监督评审。

(一优选粮食质量管理、粮食检验和计量认证等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颁发《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监督评审员聘书》 ,纳入监督评审专家库。

(二定期从监督评审专家库中抽调专家,组成监督评审组,对国家监测机构进行监督评审。

每个国家监测机构在 3年内,至少接受 1次监督评审。

(三监督评审内容主要包括国家监测机构的基本条件、检验能力、工作业绩和履行职责义务等情况,评定结果的认定,按照《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监督评审(自查表》 (见附件的要求执行。

第十条国家监测机构应于每年 12月 30日前向国家粮食局报送年度工作总结, 并附《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监督评审 (自查表》。

发现重大粮食质量安全问题以及发生领导班子成员变更情况时,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一条实行检验技术人员考核制度。

国家监测机构应建立检验技术人员考核档案, 记录检验技术人员业务培训、技能培训及考核情况,检验技术人员每年参加业务培训和技能培训时间不少于 80个学时。

国家粮食局定期组织国家监测机构的检验技术比对考核。

第十二条国家粮食局为授权挂牌的国家监测机构颁发《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证书》 (以下简称机构证书 ,并予以公告。

机构证书有效期为 3年。

国家监测机构在机构证书有效期满前 3个月,须报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向国家粮食局提出换证申请。

国家粮食局根据申请机构完成任务、机构自身建设和专家评审考核结果等情况,确定是否延续授权。

准予延续的,核发新的机构证书。

对申请机构的性质、资质、办公场地、检验能力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必须重新考核。

第十三条国家粮食局为国家监测机构颁发“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检验专用章” (以下简称国家检验专用章。

国家检验专用章应当在机构证书有效期内使用。

国家监测机构应专门登记国家检验专用章使用情况,严格审批程序,注明使用事项、时间、经办人和审批人等。

国家检验专用章的使用登记应长期保存。

第十四条国家检验专用章仅限用于执行政府部门下达的检验、监测、抽查等任务时使用, 不得用于出具企业委托检验报告和证明等其他业务。

第十五条国家监测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粮食局将予以警告、要求限期整改, 直至撤消授权挂牌名称并收回机构证书和国家检验专用章:(一计量认证失效仍向社会提供数据的;(二出具虚假报告的;(三监督评审不合格的;(四比对考核连续两年出现不满意结果的;(五检验能力下降, 不适应检验工作要求, 或检验数据出现较大错误造成严重影响的;(六管理不规范,效率低下,或未履行职责义务的;(七瞒报、迟报或不报重大粮食质量安全事件的;(八违规使用国家监测机构名称和国家检验专用章的;(九违规开展影响检验监测结果公正性业务活动的;(十发生严重泄密事件的;(十一其他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六条国家粮食局按本办法第十五条做出处罚的, 由相关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落实。

第十七条《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监督评审(自查表》为本办法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监督评审(自查表被评审单位法人名称(公章 :授权挂牌名称(印章 :授权证书编号:评审项目序号评审内容及判定标准评审结果(符合记 Y ,不符合记 N评审结果简要说明基本条件*1.1独立法人,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含全拨和差拨□全拨; □差拨*1.2有稳定的业务工作经费来源(包括财政拨款和检验业务收入,不含仪器配置费;省级中心近 3年年人均经费不少于 6万元,区域站不少于 4万元1.3 能够正确掌握和使用国家和行业粮食质量安全标准,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与技术规定 *1.4 计量认证有效 1.5 具备与粮食检验工作相适应的房屋,实验室环境条件符合有关要求(省级中心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 1200 平方米,区域站不少于 600 平方米现有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1.6 检验仪器设备原值总额(省级中心不少于 200 万元,区域站不少于 50 万元)现有仪器设备原值总额万元 1.7 专业技术人员(省级中心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10 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3 人;区域站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5 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1 人)现有全部人员名,其中专业技术人员名。

在专业技术人员中,有高级职称的名,中级职称(含粮油质量检验师职业资格的名人员培训(有培训计划,并开展了技术人员培训工作;建有人员培训、考核档案)全年共有人次参加专业技术培训评审项目序号评审内容及判定标准评审结果(符合记 Y,不符合记 N)评审结果简要说明基本条件 1.8 管理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工作制度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并能有效运行检验报告授权签字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含粮油质量检验师职业资格和 5 年以上本专业工作经历及时报送机构变化情况和工作动态信息 1.9 必备检验仪器设备:省级中心:气相色谱仪、高效液相色谱仪、离子色谱仪、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原子荧光光度计、可见一紫外分光光度计、酶标仪、近红外谷物分析仪、面筋测定仪、降落数值测定仪、实验磨粉机、粉质仪、拉伸仪、烘焙设备、实验砻谷机、实验碾米机、电热烘箱、电动振荡器、测水用粉碎机、锤式粉碎机、电动粉碎机、马弗炉及其他设备区域站:气相色谱仪、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原子荧光光度计、可见一紫外分光光度计、酶标仪、面筋测定仪、降落数值测定仪、实验磨粉机、粉质仪、实验砻谷机、实验碾米机、电热烘箱、电动振荡器、测水用粉碎机、锤式粉碎机、电动粉碎机、马弗炉及其他设备超过必备的检验仪器设备:尚无必备的检验仪器设备:检验能力 2.1 常规质量指标(注明能够检验的具体指标名称)2.2 储存品质指标 2.3 卫生指标 *现场抽检 3 评审员现场指定检验指标指标名称:(附现场检验报告)工作业绩主要工作业绩和发挥的作用(包括职能作用和地位,参与行业内质量监管,配合有关部门工作,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等情况;具体的工作业绩:每年承担有关部门下达的检验任务次数,近 3 年年均承检的样品份数,参加研究、起草或验证粮油标准项数,其他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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