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业务有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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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Ta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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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住所公积金单位网上业务(无密钥版)操作指南太原市住所公积金管理中心二〇一九年三月太原市住所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公积金单位网上业务(无密钥版)操作指南第一章单位网上业务插件的安装及使用指南 (1)步骤一:打印插件安装 (1)步骤二:登录单位网上业务系统 (5)第二章部门管理 (7)第一节部门成立 (7)第二节部门调动 (8)第三章缴存人账户管理 (9)第一节缴存人登记 (9)第一小节缴存人登记 (9)第二小节缴存人登记盘问13第二节缴存人状态改正 (13)第一小节单个缴存人封存13第二小节批量缴存人封存14第三小节单个缴存人启封15第四小节批量缴存人启封16第五小节缴存人状态改正盘问16第三节封存原因改正 (17)第四节基数调整 (18)第一小节单个缴存人月缴存额改正18第二小节批量缴存人月缴存额改正19第三小节缴存人月缴存额改正盘问20第五节缴存人信息改正 (21)第六节缴存人单位调整 (24)第七节缴存人冻结/解冻 (25)第八节个人账户合并 (26)第四章汇补缴业务 (29)第一节汇缴业务 (29)第一小节汇缴鉴定29第二小节汇缴鉴定盘问30第二节补缴业务 (31)第一小节单个缴存人补缴31第二小节批量缴存人补缴32第三节汇补缴业务到账盘问 (33)第四节单位缴存比率调整 (35)第五节单位降低比率 (36)第六节单位注销 (36)第七节单位信息改正 (37)第八节缴存单位缓缴 (38)第一章单位网上业务插件的安装及使用指南步骤一:打印插件安装1、下载安装此插件,以下列图:双击以下列图,点击安装出现此图片成功安装,以下列图:成功安装后更正配置,点击开始----- 控制面板,以下列图:里面有个java 的图标,以下列图:双击此图标,点击安全,把安全级别调到低,以下列图2、下载安装此插件,以下列图:双击以下列图,点击安装点击下一步进行安装,以下列图:选择手动检查并安装更新,点击安装,以下列图:点击达成,以下列图:步骤二:登录单位网上业务系统1、进入太原市住所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以下列图:2、点击太原市住所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业务大厅,以下列图:3、点击单位网厅登录,进入单位网上业务登录界面,以下列图:4、可否密钥登陆选择否,输入单位账号、登陆名称(专管员姓名或单位账号)、密码,点击登录,以下列图:5、点击登录,系统弹出一个二维码,需要单位专管员登录手机APP 后,在账户盘问页面右上角点击图标进行扫描二维码6、手机APP 页面弹出提示,选择确认登录后,专管员进行刷脸认证,刷脸通过后,登录无密钥单位版系统成功7、进入到单位网上业务的主页面,以下列图:第二章部门管理此功能主要用于单位内部部门的管理,包括部门成立、删除及部门调动。

太原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

太原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

太原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关于印发省城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各县(市)区人人民政府,各厂矿企事业单位,市直各委、局、办,各直属公司,各机关、团体、学校、医院,各驻并单位,驻并部队:《山西省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意见》晋政发[2000]13号)《太原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并政发[2000]27号),已分别由省、市政府正式颁布,从2000年1月1日起实施。

为了抓好这两个文件的贯彻落实,搞好省城的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我们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晋政发[1998]23号)的要求,对“并政发[1995]4号”和“并政发[1997]109号”文件有关公有住房出售、公有住房租金改革、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供应体系建设、住房公积金制度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等与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相关的政策进行了调整、修改、补充。

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太原市居民家庭收入线划分管理办法》附件二:《太原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附件三:《太原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附件四:《太原市公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附件五:《太原市公有住房租金改革实施办法》二OOO四月三十日太原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职工住房消费能力,培育有效需求,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和国家、省、市政府的其它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太原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运用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委托房改配套银行(以下简称贷款银行)向职工发放的、用于支持职工住房消费的政策性住房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第三条凡在本市购买自住房且按规定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指南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指南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指南
一、所填表格:
1、《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2、《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两人(含)以上同时办理同一提取种类业务时使用)。

二、办理流程:缴存职工申请→单位专管员核实→中心分理处审核→办理转账手续→入缴存职工联名卡(银行卡∕折)。

三、审批时限:提取相关资料齐全完整,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办理。

四、注意事项:
1、提取资料中,除序号4中的第1、
2、
3、4点,序号5中的第1点,序号7中的第1点,提供资料的复印件外,其余资料均提供原件及复印件(A4纸)。

2、职工本人提取时,需提供本人身份证;
3、委托专管员提取时,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和专管员证(或专管员身份证);
4、配偶方符合提取条件的,提供身份证和结婚证(或同一户口的户口簿);
5、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住房公积金相配套的银行卡(折);
温馨提示:凡办理太平洋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职工,自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销户业务之日起,交通银行将自动收取卡年费;若不温馨提示:凡办理太平洋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职工,自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销户业务之日起,交通银行将自动收取卡年费;若不再使用此卡,可凭《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账户注销证明》到交通银行所辖网点办理销卡手续。

2018年度太原市房地产市场数据分析报告

2018年度太原市房地产市场数据分析报告

2018年度太原市房地产市场数据分析报告一、近期全国及部分省市政策1. 2018年3月5日,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落实地方主体责任,继续实行差别化调控,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支持居民自住购房需求,培育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共有产权住房。

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

【政策解析】从国家层面上强调了房住不炒政策的重要性,住房制度的多主体供给及地方政府责任的落实,将会让更多的国民居有所屋,同时也会对投机性购房群体有所抑制。

2. 2018年4月12日,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中指出,一是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二是启动新的三年棚改攻坚计划,让广大人民群众早日实现安居乐居。

【政策解析】房地产税的落实是国家利用经济手段对房地产市场的一种调控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扼制了投机性购房者的购买需求,从而控制房价的涨幅。

新的棚改计划,有利于推进房地产市场的去库存化。

3. 2018年7月31日,中央政治局会议提出,要下决心解决好房地产市场问题,坚持因城施策,促进供求平衡,合理引导预期,整治市场秩序,坚决遏制房价上涨。

【政策解析】政治局会议直指房价上涨问题,措辞更为严厉,表明了中央调控楼市的决心。

4.2018年8月19日,国办印发关于《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的通知中指出: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

【政策解析】办法规定了港澳台居民的3项权利,为港澳台居民在当地生活带来了便利,同时为港澳台居民在当地购房提供便利,也会对当地房地产市场带来一定的刺激。

5.2018年10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中指出,总结推广住房租赁试点经验,鼓励发展共有产权住房,加快出台城镇住房保障条例、住房租赁条例和住房销售管理条例,加强舆论引导,稳定市场预期。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13•【字号】并政办发[2011]106号•【施行日期】2011.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并政办发〔2011〕10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太原市委办公厅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太原市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和分类改革的实施意见》(并办发〔2009〕23号)和省编委《关于太原市副县级以上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审核确认的通知》(晋编字〔2011〕28号)及《山西省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16号),设置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县级建制,市政府直属事业机构,主管太原地区住房公积金和其他政策性住房资金。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并组织实施国家、省、市住房公积金及其他政策性住房保障资金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拟定太原地区住房公积金、政策性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发展规划,研究起草太原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相关政策,参与城市建设资金及社会保障、房地产业计划规划制定工作。

(二)编制太原地区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及执行情况报告。

(三)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和贷款发放、回收等情况,审批核准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和贷款发放。

(四)负责太原地区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保值、归还、核算,编制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报告、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住房公积金呆坏账核销申请和贷款风险准备金使用申请。

山西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doc

山西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doc

山西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2017年山西省住房公积金政策如何变化?以下是我为您整理的2017,希望对您有帮助。

如下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然而,不少职工办理贷款时,都曾遇到办理时限不明、所需材料各异等问题。

尤其是一些房地产开发商在签订购房合同后,对房贷放款时间设有明确要求,超过期限将收取高额滞纳金,但由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时限不明确,受托银行房贷审批时限长,为贷款人带来诸多不便。

2015年年底,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印发《山西省住房公积金业务指引》,明确各项业务办理时限,减少办理要件,优化业务流程。

本报对《山西省住房公积金业务指引》中的亮点,特别是老百姓比较关心的贷款方面进行解读。

贷款条件连续足额缴存达6个月***含***以上1.借款人属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且在申请贷款之日前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6个月***含***以上。

2.借款人及其配偶均无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

3.具有管理中心认可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及偿还商业银行购房贷款等有效的自住住房消费证明。

4.借款人家庭有稳定的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能够提供管理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

6.借款人信誉良好。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购房类贷款不超过房价的80%1.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应当在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最高贷款额度下,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不高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所需资金的规定比例,其中购房类贷款不超过房价的80%;建造、翻修、大修的由管理中心限定最高平米单价,并在主体完工后发放,但最高不超过总价的50%;装修类贷款需结合所装修房屋情况确定额度;偿还商业银行贷款以商业银行贷款剩余本金为基准,由各市根据实际情况,追加一定额度的装修价款,但最高额度不得超过原商业贷款额度或者购房合同总价的80%。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告知书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告知书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告知书
单位:
根据《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应当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

”你单位本年度尚未进行住房公积金基数的调整,请根据职工上一年度工资的实际变化情况进行职工缴存基数的调整。

具体请参看并【2018】35号文件规定。

单位盖章
年月日
(请在横线上打印单位名称并在名称上盖单位公章,然后在“单位盖章”处盖单位公章)。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启缴信息表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启缴信息表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启缴信息表注:此表一式一联,所辖分理处/管理部留存。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启缴信息表填表说明一、单位基本信息(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单位经济类型: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上的内容保持一致;(二)单位经济类型包括:1、国家机关2、事业单位3、国有企业4、城镇集体企业 5.、外商投资企业6、城镇私营企业7、其他城镇企业8、民办非企业单位9、社会团体10、其他(三)单位所属行业包括:1、农业2、林业3、畜牧业4、渔业5、农、林、牧、渔服务业6、煤炭开采和洗选业7、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8、黑色金属矿采选业9、有色金属矿采选业10、非金属矿采选业11、开采辅助活动12、其他采矿业13、农副食品加工业14、食品制造业15、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16、烟草制品业17、纺织业18、纺织服装、服饰业19、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20、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21、家具制造业22、造纸和纸制品业23、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24、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25、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26、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27 、医药制造业28、化学纤维制造业29、橡胶和塑料制品业30、非金属矿物制品业31、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32、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33、金属制品业34、通用设备制造业35、专用设备制造业、36、汽车制造业37、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38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39、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40、仪器仪表制造业41、其他制造业42、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43、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44、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45、燃气生产和供应业46、水的生产和供应业47、房屋建筑业48、土木工程建筑业49、建筑安装业50、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51、批发业52、零售业53、铁路运输业54、道路运输业55、水上运输业56、航空运输业57 、管道运输业58\、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59、仓储业60、邮政业61、住宿业62、餐饮业63、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64、互联网和相关服务65、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66、货币金融服务67、资本市场服务68、保险业69、其他金融业70、房地产业71、租赁业72、商务服务业73、研究和试验发展74 、专业技术服务业75、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76、水利管理业77、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78、公共设施管理业79 、居民服务业80、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修理业81、其他服务业82、教育83、卫生84、社会工作85、新闻和出版业86、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业87、文化艺术业88、体育89、娱乐业90、中国共产党机关91、国家机构92、人民政协、民主党派93、社会保障94、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和其他成员组织95、基层群众自治组织96、国际组织(四)单位隶属关系包括:1、其他2、居民、村民委员会3、街道、镇、乡4、县5、市、地区6、省7、中央(五)单位组织机构类型包括:1、企业法人2、企业分支机构3、企业其他4、事业法人5事业其他、6、社团法人7、社团其他8、行政机关9、民办非企业单位10、个体11、工会法人12、其他机构(六)单位基本账户开户行:为单位向公积金中心专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付款银行名称。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和宏观调控的意见-并政发[2005]16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和宏观调控的意见-并政发[2005]16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和宏观调控的意见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5.06.07施行日期2005.06.07文号并政发[2005]16号主题类别房地产市场监管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正文:----------------------------------------------------------------------------------------------------------------------------------------------------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和宏观调控的意见(并政发[2005]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发布以来,我市积极贯彻中央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始终把健全政策法规体系,优化发展环境作为推动房地产业的基础,着眼于建立和完善多层次住房体系,致力于改善人民群众居住环境,二年来,以住宅为主的房地产市场不断发展,对拉动经济增长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仍存在房地产市场发展不平衡,住房供应结构性矛盾较突出,房地产价格与居民的收入不相适应,中低价位、中小户型住房供应不足,房地产市场管理不规范,房地产市场监管调控有待完善的问题。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八项措施”和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促进我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加强房地产管理和宏观调控,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认识,明确指导思想(一)充分认识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和宏观调控的重要意义。

房地产业关联度高,带动力强,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

保持房地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是提高人民居住水平,改善居住质量,满足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的基本要求,也是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

实现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住房公积金培训学习心得体会

住房公积金培训学习心得体会

住房公积金培训学习心得体会第1篇:住房公积金学习心得住房公积金学习心得2021年5月,我有幸参加了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组织的赴巴彦淖尔盟住房公积金访学。

此次访学,通过各种形式的学习和交流,让我们进一步开阔了视野,转变了观念,丰富了知识。

我们拜访了巴彦淖尔盟住房公积管理中心,受到了中心李主任热情的接待,并听取了相关软件工程师的学习讲解。

次日李主任主持了公积金学习交流会,在会上李主任着重给我们介绍了巴盟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最新的政策和将来发展的趋势。

他说,目前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原本不分一、二套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终于也开始进入了差别化信贷的时代。

其具体形式体现在,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随着房地产调控的逐渐深化,除了明确规定大幅提高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首付比例以及贷款利率之外,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为了最大程度上弥补炒房者利用公积金进行投资、投机的漏洞,现已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会议最后李主任提出从国家出台这一系列政策来看,说明国家已经高度关注住房公积金贷款这一重要环节,做为各单位各部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而已须有高度责任感和使命感,希望我们能配合各个地方住房公积金中心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给公积金贷款把好第一关。

我们又着重学习了巴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最近所试行的公积金联名卡的相关内容,因为在不久的将来我们也会普及公积金联名卡的使用。

拥有联名卡的职工可随时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的账户信息,同时还可监督单位是否按时足额为自己缴存了住房公积金,并可核对贷款还款明细及余额。

山西住房公积金政策解读(一)

山西住房公积金政策解读(一)

山西住房公积金政策解读(一)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山西省政府•【公布日期】2015.05.05•【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正文山西住房公积金政策解读(一)基础知识和缴存1.什么是住房公积金?答: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逐月缴存的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和强制性的长期住房储金。

根据有关规定,住房公积金由在职职工和所在单位缴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进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并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与储蓄不同,住房公积金不能随便提取,主要用于解决职工住房问题,职工购房、大修、翻建或租房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申请提取一定金额的住房公积金。

2.哪些单位应当为在职职工缴存公积金?答: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3.住房公积金“在职职工”的范围有哪些?答:缴存职工范围为上述单位的在职职工。

即与单位有正式工作关系的单位工作人员和与所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包括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伤病及产假(6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4.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如何确定?答: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新参加工作职工为参加工作第二个月当月工资。

新调入职工为调入单位发放的当月工资。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不超过职工工作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不低于山西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列入工资总额的统计项目计算。

5.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是多少?答: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分别不低于5%,不高于12%。

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当一致。

完善住房公积金内控制度保障公积金资金安全

完善住房公积金内控制度保障公积金资金安全

为 目的. 它的主要职责大体有 两个方 面: 首先 。 要对住房 公积金 的保值
和归还职责进行履行 , 同 时 还 要 进 行 贷 款 的 增 值 业 务 。有 些 时候 , 为 了 完 成 工 作 目标 和 防 范 资 金 的 风 险 或 损 失 ,就 要 求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部 门 建 立 专 门的 组 织 、 指 定 专 门 的人 员从 事 内 部 监 督 审 核 工 作 , 这样才能从 最大程度上抵制风险 . 也 能 够 制 约 一些 方 法 和 措 施 。 住 房 公 积金 管理 中
投资理财
完善住房公积 金 内控 制度 保 障公积 金资金安全
太 原 市住 房公 积金 管理 中心
摘要: 在经济组 织 中, 内部 控 制 制 度 成 为 其 中 的 一 种 管理 职 能 , 这
种 管 理 职 能 是 为 了 实现 经 济 组 织 的 整体 目标 而服 务 的 。 近年来 。 全 国 各 个城 市 的住 房 公 积 金 问题 逐 渐 受 到 更 多 的 重 视 , 同时 也 成 为 继 续解 决

山 西省 各 城 市 现 行 住 房 公 积 金 制 度
近 年来 , 全 国各 个 城 市 的住 房 公 积 金 在 监 管 方 面 出现 了 一 些 问 题 。 比如 。 频繁出现违规使用 、 或是贪污挪 用公积金行 为 , 甚 至 出现 非 法 骗
取、 骗贷等行为 , 这些 在住房公积金管 理上存在 的一 些问题亟待解 决 , 当下 。 除 了要完善条例规定和完善监督制度之外 . 还要对住房公 积金 管 理 中心 的内部控制采取堵塞漏洞 、 强化体系等相应的措施来使之解决 。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中心 和 一 般 的 行 政 机 关 有 所 不 同 ,甚 至 和 一些 事 业 或 是 金 融 机 构 也 存 在 很 大 的 差 异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中心 是 不 以盈 利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6.11.30•【字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6年10月25日太原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06年11月30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公积金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按照职工工资一定比例逐月缴存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和强制性的职工个人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应当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外国及港、澳、台以及外省、市的企业和其他组织常驻本市的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其他符合规定条件的组织和个人也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控制机制、风险防范机制和激励机制。

第八条职工有权要求所在单位按照规定为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和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有权查询和按照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加快实施住房货币化补贴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加快实施住房货币化补贴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加快实施住房货币化补贴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3.22•【字号】晋政办发[2001]33号•【施行日期】2001.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加快实施住房货币化补贴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晋政办发〔2001〕33号)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缴存的一种具有保障性、互助性、属职工个人所有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货币化补贴是指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房价收入比在4倍以上,且财政、单位(“单位”是指非财政负担的各级各类企事业单位,下同)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地区,对无房和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给予的住房补贴。

这两项资金都是职工的住房工资,都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与住房补贴的实施,与职工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对于推动住房分配体制改革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截止2000年底,全省累计归集住房公积金30.75亿元,职工离退休及购建房支取7.87亿元,职工个人住房贷款2亿元,为启动住宅消费、拉动经济增长,改善群众居住条件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住房公积金制度自1995年全面推行以来,我省至今仍有阳曲、广灵、怀仁、长治、宁武、平陆等30个县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77个县(市)中,县级财政、单位长期未按政策规定为职工补助住房公积金的县(市)仍有50个,严重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全省住房货币化补贴工作,自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0年7月21日下发《关于全省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晋政办发〔2000〕73号)后,各地取得了一定的进展,特别是运城市和临汾市进展较快,所辖县(市)的住房补贴方案已全部上报。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试行)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试行)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试行)发布日期:2010—3—2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太原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太原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

第三条太原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在归集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二)负责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三)确定单位提高、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适用条件,授权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单位提高、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申请。

第四条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太原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

管理中心下设的分中心、分理处负责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的承办。

第五条管委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金融业务。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各缴存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应当指定单位公积金专管员(以下简称专管员)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

第七条太原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外国及港、澳、台以及外省、市的企业和其他组织常驻本市的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其他符合规定条件的组织和个人也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二章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第八条管理中心应当为单位和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

每个单位和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第九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单位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资料到分中心、分理处,办理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手续。

太原市公积金办理指南

太原市公积金办理指南

贷款品种及报备的资料一、商品房贷款报备资料:经房地部门网签的购房合同、房屋预告登记证、不低于20%的首付款证明。

二、经济适用房贷款经济适用房包括了单位集资建房、集资合作建房、公有住房或公有住房补差贷款报备材料:大《房屋所有权证》或《所建工程的基建计划》、《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购房合同;不低于20%的首付款证明。

三、拆迁房贷款报备资料:拆迁许可证、拆迁协议。

四、二手房贷款报备资料:房屋买卖契约、《房屋所有权证》。

五、装修贷款报备材料:装修合同、《房屋所有权证》。

六、商转公贷款报备材料:购房合同、商业贷款《借款合同》、最近三个月偿还商业贷款凭证、商业银行出具的贷款余额证明。

贷款流程一、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填写《贷款申请审批表》,并向管理中心提交下列资料:(一)借款人身份证明;(二)借款人婚姻证明;(三)借款人、借款人配偶及辅助还款人经济收入的证明;(四)合法的住房消费证明及相关资料;(五)其他必须的相关资料。

二、中心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各种资料后,应据实做好贷款审查工作,并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做出书面答复。

集体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经管理中心项目审核备案或审贷委员会审议,对贷款项目及借款人资信等级进行评审,并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做出书面答复。

三、经审查符合贷款条件的,由管理中心、协作银行与借款人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借款合同,向借款人发放所需贷款。

贷款条件和范围一、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按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申请贷款前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以上,且借款人及其配偶均无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未向其他公积金借款人提供过贷款担保或辅助借款。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和装修城镇自住住房的房屋所有权人或购买公有住房的房屋使用权人以及与房屋所有权人或房屋使用权人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三)有稳定的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和装修自住住房的有关手续及土地、建设、规划等部门的批准文件和规定比例的自筹资金;(五)提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且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六)其他规定条件。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并政发[2011]23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并政发[2011]23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并政发〔2011〕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现将《太原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一日太原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完善我市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和保障体系,多渠道满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需求,根据住建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山西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晋政办发〔2010〕8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出租价格,主要面向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和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房产管理局负责本市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市住房保障建管中心具体组织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准入退出管理、租赁管理、物业管理等日常工作。

发改、住建、财政、民政、国土、规划、税务、审计、物价、金融、监察、统计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工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五条市规划部门应会同财政、住房保障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将公共租赁住房纳入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市房管部门应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小户型租赁住房供需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供应规模和年度计划,分年度组织实施;市国土部门应根据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予以重点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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