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书面通知(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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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乡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召开绵阳市乡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重整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通知

(绵阳市乡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绵阳市乡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3日以(2015)涪破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绵阳市乡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进行重整,并指定四川子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本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6年3月29日上午9时30分在绵阳市涪城区文化中心(绵阳市涪城区石塘镇东岳村14号附69号)召开,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已于2016年3月15日在《华西都市报》进行了公告,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出席会议的债权人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由于绵阳市乡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众多,且会场空间有限,本次大会仅限债权人本人或债权人的代理人(若有多位代理人的,请推举一名代表)入场。参会人员请不要带领无关人员入场。本通知只能作为一人入场之凭证,复印无效。

债权初审数额:元;债权性质:。

对以上初审债权数额和债权性质,如果无异议,管理人将申请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如果有异议,可以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结束后七日内与管理人再次进行核对,也可以向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提起确认债权诉讼。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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