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书面通知(成立)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处置企业破产财产的会议纪要》的通知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处置企业破产财产的会议纪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10.16•【字号】温中法〔2015〕75号•【施行日期】2015.10.16•【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处置企业破产财产的会议纪要》的通知温中法〔2015〕75号各县(市、区)人民法院:《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处置企业破产财产的会议纪要》已于2015年9月22日经中院审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执行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向我院报告。
特此通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10月16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处置企业破产财产的会议纪要为完善破产财产处置机制,节约破产财产处置成本,提升破产财产处置效率,规范管理人处置破产财产的行为,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财产变价、分配若干问题的纪要》、《网络司法拍卖(变卖)工作规程(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温州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纪要。
第一条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处置企业破产财产应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破产财产,应优先考虑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处置,债权人会议决议不同意的除外。
第二条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处置企业破产财产应遵循高效便捷、公开透明的原则,尽力简化流程,充分保障各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第三条破产审理部门、司法技术管理部门、管理人应分工协作、密切配合、有效协调,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优势,实现工作效果最大化。
第四条法院与管理人应各自履行职责。
法院受托提供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和技术服务;管理人代表破产企业履行委托人的职责,并根据处置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破产财产应优先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处置:(一)机动车;(二)产权明晰的不动产(包括异地);(三)适宜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处置的其他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一节申请第二节受理第三章管理人第四章债务人财产第五章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第六章债权申报第七章债权人会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债权人委员会第八章重整第一节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第二节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第三节重整计划的执行第九章和解第十章破产清算第一节破产宣告第二节变价和分配第三节破产程序的终结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条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财产,申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裁定承认和执行。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一节申请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破产案件中召开债权人会议工作流程
遇到污染防治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破产案件中召开债权人会议工作流程根据2006年8月27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规定,债权人会议由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享有核查债权,监督管理人、通过重整计划、和解协议及分配方案等职权,是破产(清算)案件中债权人表达意志的重要组织形式。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召开。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一般破产(清算)案件需召开三次债权人会议,虽每次会议的议程有所不同,但每次会议的召开在程序上有一定的共性。
本文以郑州育德剑桥少儿英语小学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为例,希望摸索出举办债权人会议的一定模式,并逐渐形成操作规程和流程管理,以求对以后承办会议时有所参考。
一、会议时间、地点的确定:除了第一次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外,其余会议一般由管理人(以前为清算组)或债权人委员会负责。
关于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应与法院、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他方面充分沟通,达成一致,以免中途紧急叫停或仓促上马,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二、会议的通知:《破产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公告内容包括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第六十二条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前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第六十三条规定,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通知方式可根据债权人的具体人数、地域分布及通知效果,采取电话、公告或书面通知等方式,尽可能通知到本人,如果不是众所周知的地点,还应告知其准确位置、行车路线及标志性建筑,以方便债权人顺利找到会场。
三、会议文件的准备:每次债权人会议所需文件都有所不同,如第一次债权会议需破产申请书及主管单位意见、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决定书、债权人会议主席职责、债权人会议职权、债权人资格审查裁定书、通报案件审理的有关情况及审理该案依据的法律、政策,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通报债务人的生产、经营、财产、债务等基本情况、签到表、债权情况调查表、债权确认书(表)、表决计统表等文件;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需债权审查报告、清算工作报告、重整计划、和解协议、分配方案、会议决议、签到表、表决计统表等文件;第三次债权人会议需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报告、和解(重整)方案的执行报告、优先权等特殊问题的裁定书、拍卖报告、分配方案、签到表、表决计统表等。
破产管理人工作计划(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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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移交清单、接管笔录,告知债务人有关人员法律责任。
接管工作完成后由管理人和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签名确认,并在债务人营业场所公告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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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接管以下资料:
(一)债务人的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在内的实物财产及其权利凭证;
(二)债务人的现金、有价证券、银行账户印签、银行票据;
登记造册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
(一)债权人基本情况(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与住所);
(二)债权发生原因、申报债权数额(原始债权、孳息债权等)、债权到期日、有无财产担保、是否为连带债权、有无连带债务人、是否为求偿权或将来求偿权、是否附有条件和期限、债权存在的证据;
(三)申报时间、联系方式、其他必要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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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职工优先债权状况: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根据债务人财务资料、人事资料、考勤记录等证据材料确认职工的劳动债权。
需要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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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债务人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债务人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于限定的时间内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二)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的;
(三)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放弃债权的;
(四)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债务人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
书面通知相对人返还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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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回无效行为涉及的财产:
(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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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工作流程
破产管理人工作流程
目录
一、接受委任前1
二、接受委任1
三、接管3
四、调查7
五、债权人会议10
六、破产宣告12
七、破产财产变价分配13
八、破产终结14
参考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企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审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审酬”)
《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指南(试行)》(“注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审问”)(注一)
注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而制定的。
由于作为依据的上述两法均已失效或废止,这份规定文件很可能将在新的司法解释出台时正式废止。
目前在与新法不冲突的情况下仍可继续作为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2.07.30•【文号】法释[2002]23号•【施行日期】2002.09.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2年7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2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2次会议通过)法释[2002]23号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规范对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结合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管辖第一条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条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条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或者将本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以及下级人民法院需要将自己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交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因特殊情况需对个别企业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作调整的,须经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二、关于破产申请与受理第四条申请(被申请)破产的债务人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
债权人会议范本
1.【结合实例并运用破产法原理谈谈你对债权人会议的理解.】我试着答一下吧.债权人会议是破产企业债权人的集结,主要是为了保护债权人团体的利益,同时也可以通过该临时组织更好地监督管理人.比如,在管理人执行职务不当时,个别债权人的话语权比较有限,但破产法赋予了债权人会议非常宽泛的权力,债权人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上对管理人确认的债权提出异议,对管理人的资产管理、变价方案尤其是分配方案提出异议,管理人也会非常重视债权人会议的意见,从而改正管理人的行为或者给债权人做出合理解释.在破产法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只是一般的裁决者,对重大问题的决定都需要征求债权人会议的权利,所以如果是债权人,就要利用好该权利,以便更好保护自身利益,如果是管理人就要主要债权人会议的监督权,在债权人提出异议时,及时做出答复.希望能帮到您~。
2.召开债权人会议应当符合哪些规定根据企业破产法第62条、第63条规定,召开债权人会议应当符合以下规定:(1)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具体日期由人民法院在通知或公告中确定。
(1)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由债权人会议主席召集并主持。
(2)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15日将会议的有关事宜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议程和其他有关事宜等。
3.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规则和决议效力如何企业破产法第64条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
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这一规定明确了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规则和决议效力。
深圳中院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指引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指引》的通知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指引》已经2017 年8 月17 日本院审判委员会民事执行专业委员会2017 年第3 次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相关部门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执行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本院公司清算和破产审判庭。
特此通知。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 年9 月4 日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指引(2017 年8 月17 日本院审判委员会民事执行专业委员会2017 年第3 次会议通过)深中法发〔2017〕5 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统一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流程和标准,维护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院破产案件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的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是指对破产案件中债权人申报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性质、数额等进行审核和认定的过程和结论。
第三条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包括债权通知和公告、债权申报的受理、债权表的编制、债权的审核认定等内容。
第四条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应当遵循标准一、实体与程序并重、保障实质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审核认定债权应当在债权人申报的范围之内,不得超出债权人申报的数额和范围。
审核认定债权适用法律法规,应当查明效力和适用范围,遵守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理,优先适用企业破产法和相关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具备行业监督管理职能的机构制定的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不违反上位法规定的,可以参照适用。
第二章债权审核认定流程第一节债权通知和公告第六条自本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管理人应当协助本院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公布包括债权申报内容的破产案件受理公告或者单独的债权申报公告。
第七条管理人协助本院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者债权人确认的其他方式送达债权申报通知。
【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法释〔2007〕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2007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2次会议通过)法释〔2007〕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已于2007年4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四月十二日为公正、高效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规范人民法院确定管理人报酬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管理人履行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职责,有权获得相应报酬。
管理人报酬由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据本规定确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一)不超过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12%以下确定;(二)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三)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四)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五)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六)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七)超过五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
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前款规定的财产价值总额。
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参照上述比例在30%的浮动范围内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管理人报酬比例限制范围,并通过当地有影响的媒体公告,同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三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破产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管理人分期或者最后一次性收取报酬。
第四条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应当对债务人可供清偿的财产价值和管理人的工作量作出预测,初步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
管理人报酬方案应当包括管理人报酬比例和收取时间。
第五条人民法院采取公开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可以根据社会中介机构提出的报价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但报酬比例不得超出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限制范围。
【热荐】破产管理人工作规程是怎样的
【热荐】破产管理人工作规程是怎样的企业宣布破产后,所面临的问题是比较多的,当企业宣布破产以后,一般会有专门的人员来管理公司的破产以后的相关工作。
破产管理人在对企业进行清算的时候,也是有工作流程的,相关的工作人员在进行工作的时候,应该按照工作的流程来规定,不可以随着自己的性子乱来。
接下来,小编将详细为大家介绍破产管理人工作规程是怎样的问题。
破产管理人工作规程是怎样的?一、破产管理人印章刻制的使用管理人凭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刻制,并交人民法院封样备案后启用。
管理人印章只能用于破产事务,终止执行职务后,应当将管理人印章交公安机关销毁,并将销毁证明送交人民法院。
二、破产管理人职责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回收破产企业的财产,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财产持有人依法行使财产权利;7、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8、进行破产财产的委托评估、拍卖及其他变现工作;9、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等;10、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11、依法提出并执行破产财产处理和分配方案;12、提交清算工作报告;13、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等破产终结事宜;14、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破产管理人的职责是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应当具体负责的破产管理事项,职责不仅是具体的,而且是双向的,既包括管理破产事务的权利,也包括管理破产事务的义务。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务,依法管理,切实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因玩忽职守或其他违法行为造成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破产管理人如何接管企业(一)提前准备在人民法院相关部门现场指定管理人后,该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应立即提前摸清债务人情况,制订接管方案,与债务人有关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完善债务人的财产登记清册、资产明细表、有形财产处所清册、对外投资明细、相关资产抵押担保明细、诉讼情况说明等,随时等候交接。
破产法 第二十三章 债权人会议
本节知识点
01.债权人会议的议决规则 01.债权人会议的议决规则 02.债权人会议的决议效力 02.债权人会议的决议效力
本节关键词
议决规则; 议决规则;决议效力
第二十三章
债权人会议
20
一、债权人会议的议决规则
理论上可以分为三类: 理论上可以分为三类: 1. 以同意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的多数或者绝 对多数可决。 对多数可决。 以人数和债权额双重多数为标准。 2. 以人数和债权额双重多数为标准。 以出席会议的人数的多数同意为已足。 3. 以出席会议的人数的多数同意为已足。
第二十三章 债权人会议 2
章节目录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债权人会议制度概说 债权人会议的召集及其职权 债权人会议的议决规则及决议效力
第二十三章
债权人会议
3
商
法
第一节
COMMERCIAL LAW
债权人会议 制度概说
第二十三章
债权人会议
4
本节内容概要
本节专题讨论债权人会议法律制度, 本节专题讨论债权人会议法律制度,分析了债权 人会议的法律概念, 人会议的法律概念,讨论了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及 债权人委员会。 债权人委员会。
第二十三章 债权人会议 10
《企业破产法》还规定,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 企业破产法》还规定, 议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经人民法院传唤, 议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经人民法院传唤,无 正当理由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的, 正当理由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的,人民法院可 以拘传,并依法处以罚款。 以拘传,并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的有关人员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陈述、回答,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陈述、回答,或者作虚假 陈述、回答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陈述、回答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债权人会议设会议主席一人, 债权人会议设会议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 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 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正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破产案件的受理1.破产案件的受理应由审理破产案件的相关业务庭负责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立案庭予以立案。
2.经审查对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产品仍有市场,职工尚有凝聚力的企业,应暂不立案,建议主管部门进行整顿。
在审查破产案件时,附按照破产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要求提供有关材料外,国有企业应当提供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其他企业应提供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投资人决定破产的决议文件。
3.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受理和宣告企业破产的法定条件,符合这一条件的企业法人申请破产,应当受理。
但破产申请的受理必须坚持慎重的原则。
4.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只要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呈连续状态,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对债权人资格应严格审查。
5.在受理金融机构和上市公司的破产案件时,由于涉及金融秩序的稳定和众多股东的利益,受理法院应当逐级通过本院上报最高法院审查备案。
6.涉及非法集资的破产申请,法院不予受理。
7.国有企业申请破产提供的职工安置预案应包括:职工人数、种类、工种、工资标准、欠发工资、安置标准、安置费用来源等情况。
凡是未做安置预案、预案不完善或安置费用得不到保障的,人民法院可暂不受理其破产申请。
其他企业应有切实可行的安置预案。
8.对于有限公司开办时注册资金未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4]4号文件规定认定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驳回破产申请。
出资人投入的注册资金未达到法定最低数额,但在申请破产前补足的,应认定其具备了企业法人资格。
破产管理人工作流程及时间要求
破产管理人工作流程及时间要求一、被指定为管理人至接管前的工作二、接管至调查审查前的工作三、调查审查至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的工作四、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至破产宣告前的工作五、宣告破产至破产终结前的工作六、分配清偿至破产终结后的工作七、破产终结后的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企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审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审酬”)《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指南(试行)》(“注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审问”)一,被指定为管理人至接管前的工作二,接管至调查审查前的工作三,调查审查至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的工作接受,审查申报债权(1)接收债权申报材料(2)债权申报材料登记造册管理人根据债权人的申报材料编制债权申报登记册。
(3)审查申报债权债权申报须有充分、确实的证据证明。
证据不足的债权不予确认,管理人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补充证据;申报的债权必须是在诉讼时效内的债权。
凡超过诉讼时效的,又无债权催收证据的,不予确认。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本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可就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失申报赔偿;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调查列出清单公示职工债权(1)向债务人的法人代表、工会、人事部门等部门及人员调查了解:职工人数、姓名、职务、职位;劳动合同情况及企业劳动制度;债务人是否存在拖欠职工工资情况;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情况;其他社会保险费用交纳情况;职工工伤及重大疾病情况;不在岗职工基本情况;企业离退休人员待遇及管理情况;企业与职工间的其他债权债务关系。
(2)向职工本人核实以上情况(3)向医保、社保经办机构调查:债务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用情况;债务人缴纳其他社会保险情况。
破产管理系统人工作规程
管理人工作规程为规范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的管理,提高管理质量,更好的维护债权人和某公司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管理人主要工作职责管理人负责申报债权受理、审核及清偿,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以及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主要如下:1、接管某公司(证照、印章、资产、文档、资料等);2、负责接收某公司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清偿的债务或交付的财产;3、刻制并负责保管、使用管理人印章;4、清理银行账户,开设管理人账户,负责某公司日常支出及破产费用支出;5、接受债权申报并审核破产债权,制作债权清册;6、制作职工债权清单;7、清理债权债务,并依法追讨某公司对外债权及外在财产;8、受理并依法确认取回权、抵销权、担保权、优先权;9、决定某公司未履行的合同是否继续履行或解除;10、经法院许可,协助中介机构对某公司进行审计、评估、变现、处理、分配,并出具相关工作报告;11、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负责会议准备工作,列席会议并向债权人会议报告工作,接受询问;12、决定某公司自破产宣告之日起是否继续进行生产经营;13、编制破产财产目录,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讨论后报请法院批准后执行,清偿债务;14、处理突发应急事件,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法院报告;15、提请终结破产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等事宜。
16、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二、管理人具体工作分工及要求(一)法律事务组工作,包括:1、编制管理人工作计划及各项工作制度并报告法院批准;2、主持某公司的清算工作,包括确定分工、掌握清算进度、处理清算中的问题、协调清算中各个环节的关系;3、负责与法院联络,向法院报告工作;4、代表管理人对外签订合同、参加谈判、出席会议等活动;5、以管理人名义向法院及债权人会议起草各类报告(文件);6、掌管管理人公章;7、审批破产清算支出;8、出席债权人会议并代表管理人做工作报告;9、主持管理人会议,并形成管理人工作会议纪要;10、代表管理人接受债权申报,制定债权审核原则,审核及认定申报债权;11、制作职工债权清单;12、审查某公司的对外资产和债权,制作追收方案并进行积极追收;13、界定某公司的财产权属;14、负责取回权、抵销权、担保权、优先权的审核工作;15、负责审核某公司所签订并正在履行中的合同,并决定是否继续履行或解除;16、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由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或人民法院裁定后执行;17、其他涉及法律方面的工作。
深圳中院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指引
深圳中院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指引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指引》的通知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指引》已经2022年8月17日本院审判委员会民事执行专业委员会2022年第3次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相关部门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执行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本院公司清算和破产审判庭。
特此通知。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9月4日(2022年8月17日本院审判委员会民事执行专业委员会2022年第3次会议通过)深中法发2022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统一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流程和标准,维护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院破产案件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的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是指对破产案件中债权人申报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性质、数额等进行审核和认定的过程和结论。
第三条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包括债权通知和公告、债权申报的受理、债权表的编制、债权的审核认定等内容。
第四条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应当遵循标准统一、实体与程序并重、保障实质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审核认定债权应当在债权人申报的范围之内,不得超出债权人申报的数额和范围。
审核认定债权适用法律法规,应当查明效力和适用范围,遵守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理,优先适用企业破产法和相关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具备行业监督管理职能的机构制定的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不违反上位法规定的,可以参照适用。
第二章债权审核认定流程第一节债权通知和公告第六条自本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管理人应当协助本院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公布包括债权申报内容的破产案件受理公告或者单独的债权申报公告。
第七条管理人协助本院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者债权人确认的其他方式送达债权申报通知。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破产案件立案规程》等5个规程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破产案件立案规程》等5个规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字号】•【施行日期】2015•【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案件稽查正文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破产案件立案规程》等5个规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破产案件立案规程》等5个规程为适应破产审判实践的需要,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切实为深圳经济社会发展服务,规范破产案件的立案和审理,同时,结合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新要求,我院公司清算和破产审判庭经深入调研,充分论证,于今年初先后通过了《破产案件立案规程》、《破产案件审理规程》等5个规程,现予以发布。
鉴于破产案件受理后,债务人的财产和营业事务依法应当由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均受到重大影响,故破产案件不适用登记制,此乃通例。
为此,此次公布的《破产案件立案规程》规定破产案件实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相结合的原则,对于当事人提交形式审查的材料予以登记,编立“预字号”,但是否裁定受理破产申请,需由公司清算和破产审判庭实质审查后决定。
附件: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规范附件: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援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附件: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立案规程附件: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审理规程附件: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理规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规范(2015年2月5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执行专业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人工作,保证管理人依法公正高效履行职责,确保破产审判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院破产审判实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履行谨慎合理、积极高效管理的义务。
第三条管理人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利用管理人的身份或地位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试行)》(以下简称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规范对企业案件的审理,结合人民法院审理企业案件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规定。
(2002年7月18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2次会议通过)法释[2002]2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2年7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2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二年七月三十日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试行)》(以下简称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规范对企业案件的审理,结合人民法院审理企业案件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关于企业案件管辖第一条企业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条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条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企业案件,或者将本院管辖的企业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以及下级人民法院需要将自己管辖的企业案件交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因特殊情况需对个别企业案件的地域管辖作调整的,须经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二、关于申请与受理第四条申请(被申请)的债务人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具备主体资格。
第五条国有企业向人民法院申请时,应当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的文件;其他企业应当提供其开办人或者股东会议决定企业的文件。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移送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指引》的通知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移送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4.19•【字号】深中法发〔2018〕5号•【施行日期】2018.04.19•【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程序正文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移送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指引》的通知深中法发〔2018〕5号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移送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指引》已经2018年4月12日本院审判委员会民事执行专业委员会2018年第1次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公布实施。
特此通知。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4月1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移送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指引(2018年4月12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执行专业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一、一般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执行移送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引导管理人依法公正高效履行职责,保障执行移送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破产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管理人应当勤勉、谨慎、忠实、高效履行职责,自觉接受法院及债权人会议监督。
管理人违反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管理人应当提高工作效率,遵守办案期限,降低破产成本。
适用简易程序的执行移送破产案件,管理人应于“破”号案件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案件审理的各项工作,确保程序终结。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管理人认为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申请法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转为普通程序后,简易程序中已经完成的事项继续有效。
陕西法院发布10件破产典型案例
陕西法院发布10件破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5.17•【分类】其他正文破产典型案例一、中航特材工业(西安)有限公司破产和解案【受理法院】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基本案情】中航特材工业(西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特材公司)主要经营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金属材料、炉料、刃具、电工电气产品销售、仓储及网络销售等,注册资本5.228亿元。
十家股东均为国内或行业内有影响的企业,其中六家为上市公司,大股东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47.0021%。
中航特材公司处于产业链关键环节,既在中航重机系统内部起到集合批量采购以降低综合成本的功能,又为上游供应商合理排产、批量供应、提高供货效率和增加销量、促进供需协调等方面带来积极效应。
中航特材公司主要客户进入破产程序,中航特材公司申报并被确认破产债权6.2亿元,因此导致中航特材公司经营陷入困境,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中航特材公司遂申请破产清算。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于2018年8月3日作出受理裁定。
【审理情况】经第一、二次债权人会议的债权核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裁定确认中航特材公司无异议债权人25户,债权金额合计258,307,238.01元。
经中航特材公司测算,在破产清算情况下,普通债权人的受偿比例预估为28%。
考虑到中航特材公司股东均是国内或行业内有影响的企业,依托股东的强大背景和行业优势,中航特材公司有稳定的供应关系和固定的用户渠道,自身行业优势、资源优势、平台优势明显,公司具有重整价值或和解的可能性。
经过合议庭与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的多次沟通,充分考虑对债权人对实现债权的时间要求和清偿率要求,最终形成了可供债权人选择清偿方式的中航特材公司破产和解协议草案。
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由债权人选择是在中航特材公司恢复经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法院裁定确认债权数额50%的比例一次性现金清偿,或是在之后六年内逐步全额清偿。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议程的简单总结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议程的简单总结一、会前准备1.债权人签到、与会其他人员签到;2.人民法院核对参加会议的债权人身份及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3.人民法院宣布参加会议的人员:债权人、管理人、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财务人员、工会代表;4.人民法院对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有关问题的说明(包括:对参会人员的说明、对通过决议条件的说明、对申报债权总额和比例的说明、对暂不成立债权人委员会的说明);5.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
二、开会1.宣读破产案件受理裁定;2.宣读债权人会议职权;3.通告对债权人的通知情况;4.破产管理人作执行职务的阶段性工作报告;5.破产管理人宣读管理人对申报债权的说明;6.向债权人提交申报债权材料,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7.宣布债权人会议对债权的审查结果;8.破产管理人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作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9.破产管理人宣读资产处置方案;10.债权人会议就资产处置方案进行表决;11.破产管理人宣读破产管理人报酬方案;12.债权人会议就管理人报酬方案进行审议;13.破产管理人宣读提请债权人会议决定停止债务人营业的意见 ;14.债权人就是否停止债务人营业进行表决;15.破产管理人宣读下一阶段工作计划,并提请债权人会议监督计划的实施;16.宣布闭会。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主持召开,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一般应有下列内容:一、宣布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和其他有关事项;二、宣布债权人资格审查结果;三、指定并宣布债权人会议主席;四、安排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接受债权人询问 ;五、清算组通报债务人的生产经营、财产、债务情况并作清算工作报告和提出财产处理方案及分配方案;六、讨论审查债权的证明材料,财产的债权担保情况及数额、讨论通过和解协议、审阅清算组的清算报告、讨论通过财产的处理方案与分配方案等。
讨论内容应当记明笔录。
债权人对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登记的债权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并作出裁定 ;七、根据讨论情况,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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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乡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召开绵阳市乡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重整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通知
(绵阳市乡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绵阳市乡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3日以(2015)涪破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绵阳市乡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进行重整,并指定四川子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
本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6年3月29日上午9时30分在绵阳市涪城区文化中心(绵阳市涪城区石塘镇东岳村14号附69号)召开,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已于2016年3月15日在《华西都市报》进行了公告,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
出席会议的债权人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由于绵阳市乡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众多,且会场空间有限,本次大会仅限债权人本人或债权人的代理人(若有多位代理人的,请推举一名代表)入场。
参会人员请不要带领无关人员入场。
本通知只能作为一人入场之凭证,复印无效。
债权初审数额:元;债权性质:。
对以上初审债权数额和债权性质,如果无异议,管理人将申请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如果有异议,可以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结束后七日内与管理人再次进行核对,也可以向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提起确认债权诉讼。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