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规范中的条件判断及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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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规范中条件判断及推理

一、充分条件的推理

如恩吉施所述,法律规范是一种充分条件的论述,也即法律规定“假如某一案件符合该规范的事实构成,那么该案件发生该规范的法律结果。”通过事实构成与法律后果的连接,立法者部分地表达了他们如何组织社会的设想。从这个角度出发,司法的三段论可以理解为一个由条件前提和一个直言前提组成的混合假言三段论。

条件前提法律规范,这是由制定法保真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之间的关联。

第二个直言前提是关于案件事实的判断,也即该案符合构成要件的直言判断。

结论是该案适用该规范法律效果的命令。当然,这种推理也是演绎推理,可以简化为审判格的直言三段论形式。充分条件的三段论形式可能进一步丰富司法推理的形式,加深对法条适用理解。

例如,

充分条件:假如A命题成立则B命题必然成立。那么我们把A命题叫做B命题的充分条件,把B命题叫做A命题的必要条件。

换成法律表述则是:如果具备T的要件,则适用R的法律效果。T→R。这个命题由法律规定有效,那么,T的要件就是R法律效果的充分条件。

(一)正确推理及其在实践中的运用

充分条件的三段论有效的推理有形式逻辑上所谓肯定前件式推理和否定后件式推理。

肯定前件式推理:

大前提:如果具备T的要件,则适用R的法律效果。T→R。

小前提:如果该案件事实符合构成要件S=T;

结论:S→R(得出结论S即适用R的法律效果)

例如,

大前提: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构成要件)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法律效果)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小前提:张三无权占有李四的动产(案件事实满足构成要件)

结论:李四可以请求张三返还占有的动产。

该推理主要用于起诉状的撰写和权利主张,找到能够支持我方请求的请求权基础后,就要根据该请求权基础进行事实主张和证明,证明该案满足请求权基础的构成要件,从而适用该法律效果。

否定后件式推理:

大前提:如果具备T的要件,则适用R的法律效果。T→R。

小前提:不能适用R的法律效果。

结论:S不符合T的构成要件。

例如,

大前提: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构成要件)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法律效果)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小前提:李四不可以请求张三返还占有的动产。

结论:张三无权占有李四的动产不能成立。

这主要可以用来审查判决,决定是否提起上诉或再审时使用。比如,法院驳回了李四请求张三返还占有的动产,那么,必然要否定张三无权占有李四的动产这个事实不能成立。在审视法院判决的时候,法院如果没有对李四主张的张三无权占有其动产事实予以否定,或者

该否定是错误的,李四就应该以事实不清或事实错误进行上诉。

(二)推理谬误及其注意事项

否定前件谬误

有一种谬误叫做否定前件谬误,即否定该条文的构成要件,并不能否定该法律效果不成立。这是因为现实中存在请求权竞合,该规范的要件不满足,不意味着具有相同法律效果的其他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也不满足。作为律师来讲,就要全面检索法律规范,只有穷尽法律途径仍然不能实现当事人愿望时才能放弃。对于法官来讲,则需要进行必要的释明,当事人不一定懂法,不能以他的请求所选用的法条不能满足而直接驳回请求或判决败诉,应该对相关法条的选择在必要时释明。

这和刑法上的定罪三段论是有区别的,所谓定罪三段论,就是以有关罪名概念的定义为大前提,以表述某人或某些人的犯罪事实的判断为小前提,推出某人或某些人犯了某罪与否的推理形式。如:“凡乘人不备,公开夺取公私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是抢夺罪,某甲的行为是乘人不备,公开夺取公私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所以,某甲的行为是抢夺罪。”。当然,这种推理的否定前件推论也是成立的,如,凡乘人不备,公开夺取公私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是抢夺罪,某甲的行为不是乘人不备,公开夺取公私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所以,某甲的行为不是抢夺罪。”。这是因为根据罪行法定,罪名是对该行为的定义,是等值的,不构成该行为,就不构成该罪。但是民法规范中一般不具备这种等值关系,所以要慎用这种否定前件,否定结果的推理。

肯定后件谬误

同样由于请求权竞合的存在,适用该法律效果并不能意味着该构成要件的满足,也有可能是满足了其他构成要件。

二、对法条中各种条件的判断

由于法律规范是条件式的判断,这就需要我们在阅读法条的时候进一步区分是哪一种条件句,应该进一步区分充要条件,充分但不必要条件,必要但不充分条件。民法规范一般没有逻辑词表明是充分条件还是必要条件,这就需要适用者根据立法意旨和法律体系自己进行判断。

(一)充要条件

该种条件可以进行如下推理:有该种条件,必有该结果。有该结果,必有该条件。没有该条件,必没有该结果。没有该结果,必没有该条件。充要条件可以做反面解释。也就是说,法律规定该条件发生该法律效果,可做反面解释为不满足该要件的就不构成该法律效果。当然,这种充要条件的判断在民法规范中并不多见。

(二)充分但不必要条件:这种规范在民法上比较多,民法是权利法,针对各种情况规定了对当事人的不同救济方案,相同或类似的法律效果可能有不同的构成要件,要注意考察其他能够得出法律效果的构成要件,进行比较考量。此路不通,自有殊途同归。做为律师,要穷尽列举各种请求权基础,全面比较衡量,做出最优选择。

这种条件句不能作反面解释。

民法规范通常是先规定构成要件,再规定法律效果。这样符合思维逻辑和认知规律,但是为了节省立法资源或者条件过多的,也使用条件倒置的方式,先规定产生什么结果,再列举需要具备条件或条件之一。

选言式条件:肯定其中一项,就能得出肯定法律效果的结论。否定其中所有项,才能根据该条否定该法律效果。

比如,合同法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联言式条件:肯定所有项,才能得出肯定法律效果的结论。否定其中一项,就能根据该条否定该法律效果。

比如,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三)必要但不充分的条件

宪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就是成为国家副主席的必要但不充分的条件,只有具备这个条件才有可能当选。如果当选,则必然具备这个条件。

比如,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一般情况下,我们可以认为这是法律行为生效的充分条件。但在例外情形下,应该理解为必要但不充分的条件,比如,在附生效条件和期限的法律行为,在五类实践合同的情形。区分必要但不充分条件,主要是在这个必要条件之外,还要再满足其他条件才能适用该法律效果,比如前例中提到的条件已成就,自然人借款已交付、定金已交付等。

当然,必要但不充分条件可以做反面解释。

法律是一门实践的艺术,精细入微的理解与适用才能体现专业的优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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