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手册范本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宁夏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治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治理,进一步提高全区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治理条例》、建设部《工程质量监督导则》、《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治理工作导则》《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治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的单位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治理的机构,均须遵守本方法。

第三条各参建单位在开展建筑施工过程中,必须坚持“质量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的标准和行为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技术规范和规定,并将现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治理和文明施工环境的创建贯穿工程建设的全过程。

第四条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治理,托付宁夏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具体实施。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建设工程质量安

全的监督治理,托付各市县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托付具体实施的机构以下统一简称监督机构。

第五条监督机构具体承担有关国家、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住建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条例等规定的宣贯和组织实施工作。承担对工程建设相关责任主体单位质量安全行为的监督以及施工现场质量安全违章操作行为的纠正,并对监督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相关资料的收集、各类备案手续的办理以及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的协调工作。

第六条各监督机构对全区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注册、安全报监、施工许可证申领、重大危险源监管(备案、验收、专家论证等)、起重机械监管(备案、告知和使用登记)等事项的办理以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整改回复和投诉处理,均实行网上受理(网址:)。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和安全生产报监

第七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在建设工程开工前10个工作日内,到工程所在地监督机构依法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和施工安全报监手续。

一、质量监督注册登记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注册时,应向监督机构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1、工程项目规划许可证;

2、建设项目法人及有关治理人员资格证明;

3、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证书;

4、施工图审查批准书、地质勘察报告;

5、监理单位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副本、工程监理合同及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证,各专业监理人员明细表,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

6、施工单位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副本、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工程项目施工负责人资格证、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和保证工程质量的要紧措施、施工组织设计文件;

7、外埠施工或安装企业进宁备案登记证书;

8、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中标通知书;

9、其它有关文件资料;

二、安全生产报监

施工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向监督机构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1、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2、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

3、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措施专项费用打算。

4、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专项安全方案、措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治理措施。

5、拟进入施工现场使用的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塔式起重机、物料提升机、外用电梯)的型号、数量。

6、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安全治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证书(培训证书)。

7、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

拆除工程安全报监应提交下列资料

1、拆除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2、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工程量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讲明。

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5、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第八条监督机构在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提供齐全的文件资料并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对

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质量监督注册登记和安全报监手续。

第九条建设单位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注册申请表》和《安全报监手续证明》到工程所在地监督机构申领施工许可证。监督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及时核发施工许可证,对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向相关单位告知缘故。

第三章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治理方式

第十条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的监督,以监督小组方式进行,实行项目监督组长负责制,具体承担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任务。每个监督小组应配备许多于2名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参与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督小组成员针对监督结果应共同签字确认(法定两名,3名全区能否实现?)。

第十一条项目质量安全监督小组在同意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任务后,应立即召集监督小组成员熟悉本工程设计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依据工程的特点、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结合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制定本工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方案》或《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方案》。

第十二条监督机构在编制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方案时,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针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涉及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和工序以及重大危险源、

设施设备和重点安全防护作业点,在监督方案中明确监督的重点、抽检的项目、测试的内容及监督的频次,并在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有关单位。

第十三条各单位在接到监督机构质量安全监督方案后,依据监督方案内容,结合本工程施工进度,及时通知监督小组同意质量安全监督。

第十四条监督小组在日常监督工作中,应以“监督工作方案”为指导,认真填写《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记录》,并对监督发觉的问题督促责任单位整改落实,将责任单位提交的质量安全隐患整改报告存入质量安全监督治理档案,并对监督发觉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四章质量安全行为的监督治理

第十五条监督机构应对工程项目参建各单位的工程质量安全行为进行严格监督,督促各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认真落实本单位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制,以确保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的要紧内容有:

一、建设单位

(一)是否已办理质量监督登记注册;是否组织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是否申领施工许可证;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