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考试11规则”学历要求等的主要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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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最新11规则-船员培训、考试部分

船员最新11规则-船员培训、考试部分

《11规则》及其配套文件,基本构成了一个完整体系。

(一)一个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二)一个履约准备通知:《关于做好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履约准备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11〕923号)(三)一个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四)一个过渡期办法:《关于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的实施办法》(五)一个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六)一个健康证签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签发管理办法》(七)一套适任标准:包括适任考试大纲、评估纲要和规范等。

(八)一套质量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管理质量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培训和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培训和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管理规定》二、《11规则》与《培训合格证签发管理办法》的主要变化船员培训适任考试船上见习证书船员培训1.岗位适任培训:(1)取消了学历的要求,强化适任培训。

除了三副升二副、三管升二管职务签证外,均需要参加岗位适任培训(包括航区扩大和吨位或功率提高),并且参加岗位适任培训前需要取得航海资历,资历的真实性由船员本人声明、培训机构审核。

《11规则》这种调整并不是降低现有的标准和要求,而是理清理顺相关法规规章之间的法律关系,同时也是以人为本、实事求是的体现。

《11规则》并没有否定航海教育的作用,而是按航海教育和培训的不同层次和类型,采取差别管理的模式区别对待,体现在接受不同航海教育与培训的学生在船员职业生涯起点上的公平。

(2)增加了新的适任岗位和适任标准按照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的要求,《11规则》增加了电子电气员、电子技工、高级值班水手和高级值班机工的岗位适任培训,在船长和驾驶员适任标准中增加了驾驶台资源管理、电子海图等要求,在轮机长和轮机员适任标准中增加机舱资源管理要求。

“11规则” 海事局船员考试发证新规

“11规则” 海事局船员考试发证新规

履行“11规则”海事局船员考试发证有新规来源:海事局网站 2013-04-29 08:54:08 我要评论(0)分享到:分享文章海船员〔2013〕266 号各有关单位:为全面履行经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以下简称STCW 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2004年第6号令,以下简称“04规则”)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2011年第12号令,以下简称“11规则”)顺利过渡,以及“11规则”相关配套法规的有效实施,进一步做好海船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11规则”配套规定新增要求(一)为保证平稳过渡,在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管理分工授权统一筹划调整之前,“04规则”中乙类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由具有无限航区证书签发权限的海事机构按规定进行管理。

乙类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管理机关发生变化,需要转移档案的,由直属海事机构双方本着高效便利的原则进行协商和移交。

(二)船员可在居住地、单位所在地、证书所在地参加过渡期适任培训和考核、合格证补差培训和考核。

航运公司、海员外派机构、船员服务机构可组织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船员在适当地点参加过渡期适任培训和考核、合格证补差培训和考核。

(三)船员在海船船员管理系统中的信息数据经过信息采集确认的,在申请船员业务时可免于提交系统中已有数据的相关材料。

(四)在2016年12月31日前年满65周岁的船员,免除过渡期适任培训和合格证补差培训要求。

(五)已按“11规则”完成职务晋升岗位适任培训的船员,无论职务晋升考试是否通过,均视为完成了过渡期适任培训并考核合格。

船员完成过渡期适任培训等同于完成了知识更新培训。

(六)在国内航行船舶上任职的船员可参照《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中第一、二款的规定,申请《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和《负有指定保安职责培训合格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及实施办法学习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及实施办法学习要点
(四)船员证书变化
1、证书形式变化
新版船员证书(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健康证明)分别采用一张纸打印,减少船员证书数量
2、证书航区变化
将航区分为无限航区(《04规则》的无限和近洋航区合并)和沿海航区(《04规则》的沿海和近岸航区合并)
3、证书职务变化
新增加了电子电气员、电子技工、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职务适任证书
(5)初次申请客船轮机长、轮机员适任证书
在其他种类的3000千瓦及以上海船上担任相应职务满12个月,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并在客船上任相应见习职务3个月。
通过三管轮适任考试者,在客船上完成规定的18个月船上见习,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可以申请适用于客船的三管轮适任证书。
三、适任考试
(一)考试方式
应当参加模拟器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并通过相应的抽查项目的评估
(2)适任证书过期5年及以上10年以下的
应当参加模拟器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并通过相应的抽查科目的理论考试和项目的评估
(3)适任证书过期10年及以上的
应当参加模拟器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通过相应的抽查科目的理论考试和项目的评估,并在适任证书记载的相应航区、等级范围内按照《船上见习记录簿》规定完成不少于3个月的船上见习。
四、海事局对船员适任能力的现场考核
(一)考核情形
1、船舶发生碰撞、搁浅或者触礁的
2、在航行、锚泊或者靠泊时,从船上非法排放物质的
3、违反航行规则的
4、以其他危及海上人命、财产安全和海洋环境的方式操作船舶的
(二)考核方式
1、发生上述1、3、4项情形的,对事故责任船员进行《船舶操纵、避碰与驾驶台资源管理》项目评估
电子电气员、电子机工
只有500总吨或750千瓦以上一个等级

海船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11版说明稿

海船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11版说明稿

海船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11版说明稿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说明稿)征求意见稿说明稿第一条为了提高海船船员技术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海运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说明:本条为立法目的1、与04《规则》相比,立法依据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为“适任证书”)而进行的考试、评估以及适任证书、适任证书特免证明和外国证书承认签证的签发与管理。

说明:本条为适用范围1、与04《规则》相比,未作修改。

第三条在中国籍海船上任职的船长和高级船员应当持有与其所服务的船舶航区、种类、等级或主推进动力装置种类和所担任的职务相符的有效适任证书,但有本规则第四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应当持有本规则第六章规定的适任证书特免证说明:本条为船员任职适任证书的要求。

1、与04《规则》相比,将主机修改为主推进动力装置。

2、与04《规则》相比,将GMDSS无线人员改为“GMDSS无线电操作员”。

3、与04《规则》相比,本条第二款将船长、驾驶员持有GMDSS 无线电操作员明。

在装备有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以下简称GMDSS)的船舶、近海移动装置、海上平台或设施上任职的无线电操作员应持有GMDSS 无线电操作员适任证书。

在军事船舶、渔船、非自航船、非营业的游艇、体育运动船和构造简单的木船上服务的船员不适用本条上述规定。

适任证书的要求去掉,将无限航区船舶的船长和驾驶员需要持有GMDSS无线电操作员适任证书的要求放在规则修订后的第十三条。

4、与04《规则》相比,根据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将值班水手和值班机工的适任证书要求从《规则》中去除。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统一实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及实施办法学习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及实施办法学习要点
健康标准
《11 规则》强化对船员的岗位适任培训要求,取消学历
3、完成规则规定的适任培训
限制。各职位参加岗位适任培训的时间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附录 2 查
询Hale Waihona Puke 4、具备规则规定的海上任职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 安全记录良好
1、海上服务资历须在参加岗位适任培训前取得; 2、船上见习需在适任考试所有科目和项目全部通过后 方可进行。
无线电操 作人员
只有 500 总吨或 750 千瓦以上一个等级 船长 大副、二副、三副、高级值班水手、值班水手,其中大副、二副、三副统称为驾驶员 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电子电气员、高级值班机工、值班机工、电子技工,其中大 管轮、二管轮、三管轮统称为轮机员
一级无线电电子员、二级无线电电子员、通用操作员、限用操作员
《11 规则》及实施办法学习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及实施办法学习要点
主要 内容
详细内容
(一)船员培训变化 取消学历限制,强化岗位适任培训,明确了各个职务要求的适任培训的培训内容、时间等
备注
一、11 规则与 04 规则 相比的 主要变

(二)船员考试变化 (三)船员资历变化
(四)船员证书变化
访谈主要内容
2、证书航 将航区分为无限航区(《04 规则》的无限和近洋航区合并)和沿海航区(《04 规则》的沿海和近 区变化 岸航区合并)
3、证书职 新增加了电子电气员、电子技工、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职务适任证书
务变化 4、申请年
年龄上限:不分男女,统一为上限 65 周岁;年龄下限:不低于 18 周岁 龄变化
高级船员
高级值班 水手、机 工

11规则

11规则

“11规则”解读来源: 编辑: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4-2-13“11规则”解读1、一次性参加合格证培训和适任培训,可在接下去申请换取11规则适任证书:由于Z01的补差培训是强制性的;Z07、Z08今后每一位船员都需持有(最后期限是2013年底,从2014年1月1日起,任何海船船员都需持有Z07、Z08方可上船任职),因此也是强制性的。

因此,水手/机工参加Z01、Z07、Z08培训,可在获取新版合格证后(共四个,分别是Z01、Z02、Z07、Z08;Z02由B02直接换发),以04规则的旧版适任证书向海事局申请换发11规则的新版适任证书(值班水手/值班机工的适任证书长期有效,直到船员的65岁生日)。

三副/二副/大副/船长,三管/二管/大管轮/机长,分别参加Z01、Z07、Z08培训,以及规定课程的过渡期适任培训后,可凭获取的新版合格证(三副/二副/大副,三管/二管/大管/轮机长需持有Z01、Z02、Z04、Z05、Z07、Z08,其中Z02、Z04、Z05由B02、B04、B05直接换发;船长多一个Z06,Z06可由B06直接换发,即船长需持有Z01、Z02、Z04、Z05、Z06、Z07、Z08),以04规则的有效适任证书向海事局申请换发11规则的新版适任证书(5年有效期)。

Z07、Z08不需培训、直接申请获取的特例:对于在国际航线船舶上任职的船员,2012年1月1日前已在船上任职的,申请之日前3年内具有不少于6个月海上服务资历,或者申请之日前3年内有3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并按保安计划履行过保安职责的,可在2014年1月1日前直接申请签发《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培训合格证》(Z07、Z08)。

(此规定摘自《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实施办法》)。

2014年1月1日起,Z07、Z08不再接受申请直接签发,而都需培训考试。

而对于国内航线任职的船员,都需参加培训考试方可取得。

@所有船员请注意!9月1日起实施的《11规则》有哪些新变化?

@所有船员请注意!9月1日起实施的《11规则》有哪些新变化?

@所有船员请注意!9月1日起实施的《11规则》有哪些新变化?一、新法实施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8号),2019年8月1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该办法于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而2012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旧办法》和《海船员【2013】266号》等10份“补丁类”规范性文件于2019年9月1日同时废止。

二、《新办法》实施后船员考试和办证有哪些新变化(一)考试方面新变化:1.考试地点:一是学员适任考试初考须向培训机构所在地有考试权限的海事局申请;二是补考评估项目应向初考海事局申请,补考理论科目可向任有权限的海事局申请。

2.补考次数:《新办法》规定理论考试和评估补考次数分别计算,可各5次。

(《旧办法》规定不论申请几门理论考试或几项评估都视为一次补考,最多5次。

)3.考试科目方面:一是未满500总吨的船长、大副、三副申请“吨位提高”新增了理论考试科目,共4门(航海学、船舶操纵与避碰、船舶管理和船舶结构与货运);二是未满750千瓦的轮机长适任证书再有效抽考理论考试科目增加了“动力设备拆装”;三是高级值班水手和高级值班机工“职务晋升”考试只有评估项目(较《旧办法》删减了理论科目)。

4.成绩“无限转沿海”:无限航区船长和驾驶员适任考试时,允许英语成绩不及格转沿海成绩的的英语科目仅限“航海英语”理论考试科目。

(《旧办法》则允许“航海英语”理论科目和“航海英语听力与会话”评估项目都不及格或其一不及格均可降转沿海成绩。

)5.见习资历认可方面新增内容:第十六、十七条规定了学员培训期间在船见习资历有条件的全部或部分计入相应职务的见习资历。

6.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考试申请表变化:(新旧适任考试申请表对比)(二)办证方面新变化:1.完成见习的船员办理适任证书,须到最后作出鉴定结果的公司所在地有权限的海事机构办理。

“船员考试11规则”学历要求等的主要变化

“船员考试11规则”学历要求等的主要变化

主持人:2011年12月27日,交通运输部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11年第12号部令,以下称为《11规则》),并已于2012年3月1日开始实施。

请韩处长向大家介绍一下11规则修订的背景。

韩光显:船员是公认的高风险职业,其适任能力决定着船舶、人命和货物的安全和海洋环境的保护。

1980年6月8日,我国向国际海事组织提交了批准《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以下称为STCW公约)的文件,成为该公约的缔约国。

我国政府高度重视船员适任能力的提高,1950年便明确了船员的考试和发证工作,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2004年第6号部令,以下简称《04规则》),是我国主要的船员管理规章,也是我国履行STCW公约的最重要法规,对于规范我国船员教育、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提升船员素质发挥了重要作用。

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出台,作为《04规则》的上位法,对船员的适任要求提出了更为明确的要求;另外国际海事组织于2010年6月通过的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已于2012年1月1日生效,对于船员适任提出了新的要求。

这些国内法规和国际公约的变化,以及近年航运形势的发展,需要我国对《04规则》)做全面修订,以确保船员适任能力的提高。

《11规则》的颁布实施,为我国履行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促进船员队伍可持续发展将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主持人:很多网友注意到《11规则》与《04规则》的名称不同,请韩处长介绍一下为什么对名称进行修改?韩光显:《11规则》将适任考试和评估统一为适任考试,包括理论考试和评估。

船员条例第十条明确了适任考试是取得适任证书的条件,未提及评估;而STCW公约明确了评估的要求,主要包括培训、考试(理论、实操)、资历、任职表现等,实际就是对申请适任证书各种条件的综合审查、评价。

将适任考试和评估统一为适任考试,如此修改即能够符合国内上位法的要求,也能满足公约履约的需要。

2021年海船船员考试规则

2021年海船船员考试规则

2021年海船船员考试规则摘要:一、引言二、2021 年海船船员考试规则的变化三、船员考试的申请与资格四、考试科目与内容五、考试流程与时间安排六、考试地点与费用七、考试合格标准与证书颁发八、遵守考试规则的重要性九、总结正文:一、引言随着国际海上贸易的不断发展,海船船员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

为了保证航行安全,提高船员素质,我国对海船船员考试规则进行了更新。

本文将重点介绍2021 年海船船员考试规则的变化及相关内容。

二、2021 年海船船员考试规则的变化1.简化考试科目:2021 年海船船员考试科目进行了调整,更加注重船员实际操作能力的考核,减少了理论知识的考试科目。

2.提高考试合格标准:为了提高船员整体素质,2021 年海船船员考试合格标准有所提高,增加了实际操作考试的难度。

3.增加考试地点:为方便考生参加考试,2021 年海船船员考试地点增加了多个城市,考生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考试地点。

三、船员考试的申请与资格1.申请考试:符合条件的人员需向当地海事局提出考试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考试资格:参加海船船员考试的人员需具备一定的航海经历和学历要求。

四、考试科目与内容1.理论考试:包括航海基础知识、船舶操作与航行安全等方面的内容。

2.实际操作考试:包括船舶驾驶、船舶避碰、货物装卸等实际操作能力的考核。

五、考试流程与时间安排1.考试流程:考生需先参加理论考试,再参加实际操作考试。

2.时间安排:考试时间为每年的5 月和11 月,具体时间以海事局公布为准。

六、考试地点与费用1.考试地点:考生可在全国多个城市参加考试,具体地点以海事局公布为准。

2.考试费用:考试费用包括报名费、考试费等,具体金额以海事局公布为准。

七、考试合格标准与证书颁发1.合格标准:考生需通过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方可认定为考试合格。

2.证书颁发:考试合格的考生,由海事局颁发海船船员适任证书。

八、遵守考试规则的重要性参加海船船员考试的考生,应严格遵守考试规则,诚信考试。

解读“11规则”

解读“11规则”

解读“11规则”作者:李明阳来源:《学习导刊》2013年第09期“11规则”是相对“04规则”的一种叫法。

“11规则”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2号),而“04规则”是指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交通部令2004年第6号)。

“11规则”的出台让很多船员在补差、考试及发证等方面存在一定的疑惑,对“11规则”相比“04规则”所发生的变化有必要做一详细的解读。

1“11规则”的出台背景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于2012年1月1日生效,我国是STCW公约的缔约国,原有的“04规则”不能全面满足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的相关规定,因此出台了“11规则”。

总的来说“11规则”是基于国际公约的变化、国内上位法的变化以及航运的变化修订而成的。

“11规则”是建国以来,交通运输部制定的有关海员考试和发证的第7部规定,是船员考试和发证的纲领性文件,是对“04规则”的修订。

“11规则”相比“04规则”删除了“评估”的字样,“04规则”的考试和评估在“11规则”中统称为考试,具有同样的重要性。

“11规则””较“04规则”在学历要求、适任证书航区和等级、职务、申请适任证书的条件,资历的调整,证书再有效的条件、证书补发条件、其他船员申请海员适任证书规定、适用于液货船适任证书的条件、普通船员适任证书的有效期、考试科目等方面进行了较大的调整。

2对调整内容详细的解读2.1学历“04规则”对学历的要求为:申请500总吨及以上三副或申请750千瓦及以上船舶三管轮适任证书要求完成不少于2年的航海类中专及以上的学历教育,申请无限航区船舶大副、船长或大管轮、轮机长适任证书者,要求完成航海类相关专业的高等职业教育或者完成航海类相关专业的大专及以上学历教育,或者在完成航海类中专学历教育的基础上再完成不少于1年的航海类相关专业的职业教育。

“04规则”在涉及教育培训的适任条件时,只是原则要求完成一定年限的航海类教育培训,导致目前航海类教育培训机构大都存在重理论、轻实践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以下简称“11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以下简称“11规则”)
(一)适任证书在水上交通事故中灭失后申请补发的,应向签发 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海事管理机构出具事故证明。
(二)适任证书所载身份信息错误申请变更的,应向海事管理机 构提交身份证签发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
第十四条 对于船员海上服务资历中航区的认定,以其所服务船 舶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载明的要求界定。
“11 规则”第十八条第二款所要求的“安全记录良好”是指申 请人在原来担任现申请的低一职务期间未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大事 故及以上等级事故。
第十六条 发生“11 规则”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三)、 (四)项情形的,须对事故责任船员进行《船舶操纵、避碰与驾驶台 资源管理》项目评估;发生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需 对责任船员进行防污染规定、设备操作程序和方法的现场考核。
表二 船长、驾驶员、值班水手和高级值班水手适任考试评估项目

申考职
船长
大副
三副
值班水手
式 评估项目
申考形
职航
职航吨职航吨职航吨

务区位务区位务区位务区 位
晋扩提晋扩提晋扩提晋扩 提
升大高升大高升大高

升大
航次计划 气象传真图分析
☆ ★

☆☆
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电子 海图系统
航线设计
☆☆
☆☆ ☆★ ☆
第七条 适任证书的“限制项目”主要规定适任证书所能适用 的船舶和主推进动力装置种类,及特殊设备的操作等。
船舶种类为:客船、非运输船、水产品运输船、水产品运输船(鲜 销)。
船舶主推进动力装置的种类分为:柴油机、蒸汽轮机、燃气轮机。 特殊设备操作包括: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自动雷达标绘仪。 第八条 对在客船上任职的船长和高级船员应持有客船培训合

11规则解读及过渡期安排解析

11规则解读及过渡期安排解析

第一部分:“11规则”解读 一、“11规则”与《培训合格证签发管理办法》的主 要变化 (二)适任考试 2.适任考试科目
(1)适任考试科目调整 调整后的船长和甲板部船员适任证书考试科目为航海学 、船舶操纵与避碰、船舶管理、船舶结构与货运、航海 英语。船长考试科目3+1,驾驶员考试科目4+1; 评估项目为航次计划、气象传真图分析、电子海图显示 与信息系统(ECDIS)、航线设计、雷达操作与应用、船舶 操纵、避碰与驾驶台资源管理、货物积载与系固、航海 仪器的使用、航海英语听力与会话。增加了雷达操作与 应用、ECDIS和船舶操纵、避碰与驾驶台资源管理三个评 估项目。
第一部分:“11规则”解读 一、“11规则”与《培训合格证签发管理办法》的主 要变化 (四)证书 1.船员证书形式调整 简化了我国船员证书,7月1日(9月1日)起将启用新 版船员证书,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健康证明 分别采用一张纸打印,减少船员证书数量。
第一部分:“11规则”解读
一、“11规则”与《培训合格证签发管理办法 》的主要变化 (四)证书
第一部分:“11规则”解读 一、“11规则”与《培训合格证签发管理办法》的主 要变化 (二)适任考试 2.适任考试科目
(2)适任考试科目调整 轮机部船员适任证书考试科目为主推进动力装置、船舶 辅机、船舶电气与自动化、船舶管理、轮机英语、船舶 动力装置。轮机长考试科目2+1,轮机员考试科目4+1。 评估项目为轮机模拟器、动力装置测试分析与操作、动 力设备拆装、电气与自动控制、动力设备操作、船舶电 工工艺和电气设备、金工工艺、机舱资源管理、轮机英 语听力与会话。增加了机舱资源管理评估项目。
(3)调整液货船及客船特殊培训项目
第一部分:“11规则”解读 一、“11规则”与《培训合格证签发管理办法》的主 要变化 (二)适任考试 1.资历要求: ( 1 )各职务晋升所需的海上服务资历维持连续性 。三级职务晋升的资历要求依然分别是 18、12、 18个月。 ( 2 )打通“无限航区”船员在“沿海航区”船上 的任职通道。 ( 3 )航区扩大和吨位或功率提高资历要求统一为 12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解析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解析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及配套规范性文件解析三交通运输部2011年第12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以下简称“11规则”)已于2012年3月1日正式实施,相关的配套规范性文件也已经由中国海事局颁布,为了更好地理解“11规则”,下面对规则和配套文件做一简单解析。

十一、培训合格证有效期的调整:根据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部分合格证的有效期进行了调整,以下9种培训合格证有效期5年:①基本安全培训、②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③精通快速救助艇培训、④高级消防培训、⑤油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⑥化学品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⑦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⑧客船船员特殊培训、⑨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

十二、在特殊类型船舶上任职的船员证书要求:①对在客船上任职的船长和高级船员应持有客船培训合格证,其适任证书需取消对客船的限制;②在其他特殊类型船舶上任职的船员和在客船上任职的普通船员,其适任证书不需要对相应类型船舶取消限制,但应持有相应的特殊培训合格证。

十三、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再有效条件:(一)在证书有效期内,从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5年内具有与其适任证书所记载范围相应的不少于12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二)在证书有效期内,从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6个月内具有与其适任证书所记载的范围相应的累计不少于3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三)未满足(一)、(二)项规定,或者适任证书过期5年以内的,应当参加模拟器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并通过相应的抽查项目的评估;(四)适任证书过期5年及以上10年以下的,应当参加模拟器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并通过相应的抽查科目的理论考试和项目的评估;(五)适任证书过期10年及以上的,应当参加模拟器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通过相应的抽查科目的理论考试和项目的评估,并在适任证书记载的相应航区、等级范围内按照《船上见习记录簿》规定完成不少于3个月的船上见习。

船员考试11规则”学历要求等的主要变化

船员考试11规则”学历要求等的主要变化

“船员考试11规则”学历要求等的主要变化(29人评价)|14741人阅读|481次下载|举报文档11海员考试规则的解读的船员,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

”意味着参加辅助航行和轮机值班的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高级值班机工和电子技工的任职证书是适任证书。

综合考虑履行公约的要求和上位法《船员条例》的规定,将公约规定的普通船员的值班证书提升为适任证书,同时明确“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公约对普通船员适任证书有效期有特别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即有效期最长可至65周岁生日。

(2)培训合格证根据公约修订,将《04规则》的专业培训合格证和特殊培训合格证统一为培训合格证,减少船员证书数量。

(3)适任证书和特殊培训合格证关系《04规则》规定船员上特殊类型船上任职,首先完成相应的特殊培训并取得合格证,而后实习后,再在适任证书上取消对该类型船舶的适用限制,实践证明此种做法存在较多问题,一是换证复杂;二是适用的适任证书和相应的特殊培训合格证有效期不一致,一本证书过期就出现逻辑矛盾。

考虑到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将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高级货物操作的实习要求作为签发相应合格证的条件,故本次修订除保留客船适任证书需要取消限制外,其他类型特殊培训合格证和适任证书合并使用,不再进行取消限制。

详细规定在《11规则》的实施细则中明确。

主持人:《11规则》对申请适任证书条件主要做了那些调整?韩光显:《11规则》对申请适任证书条件主要作了三方面的调整:1、取消学历要求,强化适任培训《04规则》将航海教育学历作为申请适任证书的条件之一,不符合《船员条例》的规定。

根据《船员条例》,培训是申请适任证书的条件,同时考虑到培训对船员能力和素质的主要作用,取消《04规则》对学历要求,强化岗位适任培训,明确各个职务要求的适任培训的培训内容、时间等。

、服务资历要求的调整一是根据不满足适任证书再有效的不同情形,按过期时间区别对待,可以通过模拟器训练、抽查评估、抽查理论考试、船上见习等方式进行再有效,为部分有经验且愿意继续在船上任职的船员适任证书再有效创造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及《实施办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及《实施办法》解读

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电子电器员
”、“电子技工”四个种类的船员岗位。(规则第七
、第八条)
2、减少适任证书适用的航区
“04规则”设置了无限、近洋、沿海、近岸四个航区
和甲、乙、丙、丁四类证书,造成我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
种类繁多、管理复杂、适任标准难以区分等问题。考虑到
无限航区与近洋航区,沿海航区与近岸航区对船员适任标
本次修订引导接受中职/中专教育或培训的学员先在国内 航线上任职,同时也保持航区扩大的通道,允许其今后到 国际航线上任职。与船员培训管理规则要求相一致,要求 必须完成全部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任务,取得培训证明 才可以参加考试。
3、认可部分本科院校利用优质资源培养的航海类学 生通过考试和船上实习后直接申请换发二副和二管轮 证书。
素质相对较低等实际问题。
6、关于公司管理。通过强化公司责任,引导公司重视船员
培养。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 “11规则”共九章64条。与“04规则”十三章100条相比, 在不影响履约的前提下,框架上进行适当地优化,内容上 进行了精简,主要是将“04规则”的第三章申请适任证书 的条件、第四章特殊种类船舶的适任证书、第六章船上培 训和船上见习和第七章适任证书的签发与管理都作为适任 证书管理纳入到了“适任证书”一章,而将取得适任证书 的具体条件放在附则中统一规定。
准没有实质性的区别,近洋航区船员证书量占国际航线船
员证书量的比例不到10%,“11规则”将原无限航区和近
洋航区合并为无限航区,沿海航区和近岸航区合并为沿海
航区。(第七条)
3、减少适任证书等级
“04规则”下的我国船员适任证书种类划分较多,根据调
整后的航区,“11规则”对适任证书等级重新做了划分:

11规则及其配套文件解读

11规则及其配套文件解读

(一)船员培训
1.岗位适任培训: (1)取消了学历的要求,强化了适任培训 (2)增加了新的适任岗位和适任标准 (3)修订了培训大纲 (4)培训证明的有效期
“11规则”与《培训合格证签发 管理办法》的主要变化
(一)船员培训 2.合格证培训 (1)取消了雷达观测与标绘、ARPA二小证 培训项目 (2)增加了保安意识培训和负有指定保安 职责船员培训 (3)调整液货船及客船特殊培训项目 (4)明确合格证培训的资历要求
“11规则”与《培训合格证签发 管理办法》的主要变化 (四)证书 1.船员证书形式调整 简化了我国船员证书,7月1日起将启用新版船员证 书,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健康证明分别采用 一张纸打印,减少船员证书数量。 2.适任证书 (1)航区调整:甲乙丙丁——无限和沿海航区。 (2)申请年龄调整 (3)有效期限调整 (4)证书再有效形式多样
关于“11规则”规则正文和附表结构说明
“11规则”由正文和附件构成,附件是适 任培训、任职资历、考试和见习等申请适任 证书的条件,在一个表中集中列明。
“11规则”及其配套文件解读
第二部分:“11规则”及其配套文件的主要 修订内容: 一、“11规则”配套文件框架 二、 “11规则”与《培训合格证签发管理 办 法》的主要变化 三、健康证书管理办法简介
第一部分:“11规则”介绍
二、修订原则和目的 修订原则: 全面履约、服务发展、 转变职能、体现创新 修订目的: 提高船员素质、服务广大船员、 促进航运发展,解决供需矛盾
第一部分:“11规则”介绍
三、“11规则”与“04规则”比较 新考规的特点:调整了适任航区、简 化了船员证书、强化了适任培训, 体现了船员管理的便民、高效、科 学、规范。
11规则与04规则比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11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11规则
适任证书持有人应当在适任证书适用范
围内担任职务或者担任低于适任证书适用 范围的职务。但担任值班水手职务的船员 必须持有值班水手或者高级值班水手适任 证书,担任值班机工职务的船员必须持有 值班机工或者高级值班机工适任证书。
十二、适任证书的签发
取得适任证书应当具备条件:
(一)持有有效的船员服务簿; (二)符合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海船船员任职岗 位健康标准; (三)完成本规则附件规定的适任培训; (四)具备本规则附件规定的海上任职资历,并且任 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五)通过相应的适任考试。 拟在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客船、高速船等特 殊类型船舶上任职的船员,还应当具备规定的培训、 资历等特殊要求。
三、 适 用 范 围
【第六十条】 【第二条】适用规则 下列船舶船员的适任考试和发证不适用本规则:
(一) 在两港间航程不足50海里的客船或者滚装 客船上任职的船长和高级船员; • 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 (二)在未满100总吨船舶上任职的船长和甲板部 (以下简称适任证书)而进行的考试; 船员; (三)在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220千瓦船舶上任职 • 适任证书、适任证书特免证明和外国适任证 的轮机部船员; 书承认签证的签发与管理。 (四)仅在船籍港和船籍港附近水域航行和作业 的船舶上任职的船员; (五)在公务船、水上飞机、地效翼船、非营业 性游艇、摩托艇、非自航船上任职的船员。
十三、内河船舶、海洋渔业船舶或者军事 船舶上任职的人员申请相应的适任证书
曾在内河船舶、海洋渔业船舶或者军事船舶上 任职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海事 管理机构的规定申请相应的适任证书: (一)拟申请证书的等级和职务不高于其在内河船 舶、海洋渔业船舶或者军事船舶上相应的证 书等级和职务,其中可以申请的职务最高为 大副或者大管轮; (二)在内河船舶、海洋渔业船舶或者军事船舶上 的水上服务资历能够与本规则规定的海上服 务资历相适应,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三)参加相应的岗位适任培训,并通过与申请职 务相应的的理论考试和评估。

《11规则》解读

《11规则》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会
(三)船上见习 1.船上见习的航区与船舶等级要求; 为解决见习难问题,《11规则》规定,通过 适任考试后,根据职务和责任的不同,对 船上见习的船舶航区和等级要求也不同; 2.见习时间要求 支持级、操作级和管理船员的见习时间分 别是6、12、3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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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适任证书换发; (4)持有失效的“04规则”船长和高级船员 适任证书申请《11规则》适任证书者。 (5)持有 2004年8月1日前签发的船长和高 级船员适任证书申请《11规则》适任证书 者。 (6)持有“04规则”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 任证书者(包括有效和失效)。 (7)申请高级值班水手或高级值班机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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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过渡期安排(包括时间) 一、过渡期时间节点 (一)过渡期证书签发的时间节点 1.适任证书 从2012年7月1日起开始按照《11规则》进行海船船 员适任证书发证、签证和换证工作,但原持乙类船 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的换证工作自2013年7 月1日起;2016年7月1日起停止按照“04规则” 进行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发证、签证和换证工作, 按“04规则”签发的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得超过 201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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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健康证书的管理 (1)体检机构和主检医师的资质; 海船船员健康体检机构及主检医师,应当取得海事 管理机构的认可。 (2)健康证书的签发; 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由海船船员健康体检机构的主检 医师签发。 (3)健康证书的报备; (4)适用范围。 海船船员在申请船员注册、船员证书及在海船上服 务时,应当持有有效的健康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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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2011年12月27日,交通运输部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11年第12号部令,以下称为《11规则》),并已于2012年3月1日开始实施。

请韩处长向大家介绍一下11规则修订的背景。

韩光显:船员是公认的高风险职业,其适任能力决定着船舶、人命和货物的安全和海洋环境的保护。

1980年6月8日,我国向国际海事组织提交了批准《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以下称为STCW公约)的文件,成为该公约的缔约国。

我国政府高度重视船员适任能力的提高,1950年便明确了船员的考试和发证工作,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2004年第6号部令,以下简称《04规则》),是我国主要的船员管理规章,也是我国履行STCW公约的最重要法规,对于规范我国船员教育、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提升船员素质发挥了重要作用。

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出台,作为《04规则》的上位法,对船员的适任要求提出了更为明确的要求;另外国际海事组织于2010年6月通过的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已于2012年1月1日生效,对于船员适任提出了新的要求。

这些国内法规和国际公约的变化,以及近年航运形势的发展,需要我国对《04规则》)做全面修订,以确保船员适任能力的提高。

《11规则》的颁布实施,为我国履行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促进船员队伍可持续发展将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主持人:很多网友注意到《11规则》与《04规则》的名称不同,请韩处长介绍一下为什么对名称进行修改?韩光显:《11规则》将适任考试和评估统一为适任考试,包括理论考试和评估。

船员条例第十条明确了适任考试是取得适任证书的条件,未提及评估;而STCW公约明确了评估的要求,主要包括培训、考试(理论、实操)、资历、任职表现等,实际就是对申请适任证书各种条件的综合审查、评价。

将适任考试和评估统一为适任考试,如此修改即能够符合国内上位法的要求,也能满足公约履约的需要。

主持人:《11规则》对船员适任证书和培训合格证主要做了那些调整?韩光显:《11规则》对船员适任证书和培训合格证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调整:1、调整适任证书适用的航区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对适任证书未划分航区(不考虑近岸),《04规则》设置了无限、近洋、沿海、近岸四个航区和甲、乙、丙、丁四类证书,造成我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种类多、管理复杂、适任标准区分不明晰等问题,也导致出现国外港口国检查看不懂我国近洋航区证书的现象。

实际上,无限航区和近洋航区,沿海航区和近岸航区对船员适任要求没有根本区别。

考虑到国内和国际环境下船员的英语交流和应对港口检查的差异,同时,从船员证书量上来看,近洋航区船员证书量占国际航线船员证书量的比例不到10%。

故本次修订将航区分为无限航区(《11规则》的无限和近洋航区合并)和沿海航区(《发证规则》的沿海和近岸航区合并)。

同时根据公约要求,增加了电子电气员、电子技工、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职务适任证书。

2、简化船员证书的发放目前我国船员证书数量多,逻辑关系较复杂,船员上船任职主要有适任证书、专业培训合格证、特殊培训合格证,同时上液货船、客船等特殊类型船舶上任职的船员,其适任证书上需要取消对特殊类型船舶的限制。

本次修订《发证规则》,结合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对船员证书的调整和明确,主要做如下修改:(1)适任证书STCW公约将船长和高级船员的任职证书作为适任证书,需要5年更新和缔约国签证;而对于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高级值班机工和电子技工的任职证书作为培训合格证,不需要5年更新和缔约国签证。

而我国《船员条例》第九条规定“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

”意味着参加辅助航行和轮机值班的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高级值班机工和电子技工的任职证书是适任证书。

综合考虑履行公约的要求和上位法《船员条例》的规定,将公约规定的普通船员的值班证书提升为适任证书,同时明确“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公约对普通船员适任证书有效期有特别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即有效期最长可至65周岁生日。

(2)培训合格证根据公约修订,将《04规则》的专业培训合格证和特殊培训合格证统一为培训合格证,减少船员证书数量。

(3)适任证书和特殊培训合格证关系《04规则》规定船员上特殊类型船上任职,首先完成相应的特殊培训并取得合格证,而后实习后,再在适任证书上取消对该类型船舶的适用限制,实践证明此种做法存在较多问题,一是换证复杂;二是适用的适任证书和相应的特殊培训合格证有效期不一致,一本证书过期就出现逻辑矛盾。

考虑到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将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高级货物操作的实习要求作为签发相应合格证的条件,故本次修订除保留客船适任证书需要取消限制外,其他类型特殊培训合格证和适任证书合并使用,不再进行取消限制。

详细规定在《11规则》的实施细则中明确。

主持人:《11规则》对申请适任证书条件主要做了那些调整?韩光显:《11规则》对申请适任证书条件主要作了三方面的调整:1、取消学历要求,强化适任培训《04规则》将航海教育学历作为申请适任证书的条件之一,不符合《船员条例》的规定。

根据《船员条例》,培训是申请适任证书的条件,同时考虑到培训对船员能力和素质的主要作用,取消《04规则》对学历要求,强化岗位适任培训,明确各个职务要求的适任培训的培训内容、时间等。

2、服务资历要求的调整一是根据不满足适任证书再有效的不同情形,按过期时间区别对待,可以通过模拟器训练、抽查评估、抽查理论考试、船上见习等方式进行再有效,为部分有经验且愿意继续在船上任职的船员适任证书再有效创造条件。

二是船员职务晋升服务资历认定,规定“申请无限航区岗位适任证书职务晋升所要求的海上服务资历至少有6个月是在无限航区的船舶上任职,其余时间可以在沿海航区的船舶上任职。

”一定程度上缓解国内航线船舶船员紧缺。

三是通过适任考试后,根据不同职务,区别对待船上见习资历的认定。

三副、三管轮见习船舶可以降一级航区或降一级等级,大副、大管轮见习船舶可以降一等级,船长、轮机长见习船舶须与其申请的航区、等级一致。

3、年龄要求的调整对于申请适任证书的年龄,《04规则》规定“申请海船船长、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年龄不小于20周岁;申请值班水手和值班机工适任证书者,年龄不小于18周岁;但年龄上限女性船员小于60周岁,男性船员小于65周岁。

”;《船员条例》对于申请适任证书年龄没有明确要求。

考虑到船员职业的特殊性和高风险性,以及STCW公约对于船员健康和体能的要求,《11规则》对于申请适任证书年龄要求不分男女,统一为上限65周岁;对于年龄下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18周岁要求执行。

主持人:韩处长,刚才您提到了在申请适任证书时取消了学历要求,同时要求船员参加相应的岗位适任培训,现在很多持有函授学历的普通船员比较关心他们是否可以参加三副/三管轮适任考试,您给介绍一下有关的规定?韩光显:对于航海院校的函授教育规定是这样的,“11规则”生效前,学员在具有开展全日制航海专科及以上学历教育资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的要求建立并有效运行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体系已完全覆盖航海类专业函授教育的各个环节的院校参加航海类专业函授教育,且该院校在开展航海类专业函授教育前,已将教学计划和培养规模向主管机关报备;学员函授前具有不少于12个月海上服务资历,且在校面授和实操训练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年,在取得毕业证书后,可以申请参加三副、三管轮适任考试。

“11规则”生效后入学的函授教育学生的毕业证书不能等同于完成三副、三管轮岗位适任培训。

主持人:《11规则》取消申请适任证书学历条件后,对航海院校产生怎样的影响?韩光显:本次修订《04规则》,根据《船员条例》,取消了学历条件,考虑到我国航海教育在船员培养中的巨大作用,本次修订必须予以认真、充分考虑,经反复研究和征求各方意见,将培训和服务资历作为船员素质的主要保证,航海类学生按中职、高职以上不同层次,在申请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时一次性差别对待,以后晋升管理级船员时同等对待。

1. 强调航海院校回归航海教育的本质,强调院校和培训机构必须完成全部的理论和实践教学内容后才可以申请参加理论考试。

对实践教学增加定义,包括实验教学、工厂实习教学和船上实习,下步将统一院校和培训机构的教学大纲(培训纲要),将船上实习内容纳入要求。

2、无12个月海上资历的中专、2年制培训学员在完成全部培训后,可申请沿海航区的三副、三管轮考试。

沿海证书的船员紧缺,是多年来困扰我们的一个难题,目前我国沿海船舶数及沿海证书数不匹配及新加入船员队伍的国内、国际船员的严重不对等,导致国内船东或管理公司船舶配员不足,部分职位船员严重紧张。

本次修订引导接受中职/中专教育或培训的学员先在国内航线上任职,同时也保持航区扩大的通道,允许其今后到国际航线上任职。

与船员培训管理规则要求相一致,要求必须完成全部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任务,取得培训证明才可以参加考试。

目的是强调船员实操培训及船上培训的重要性;既通过船上实习环节自然淘汰不适应船上生活的学员;节约了院校和主管机关的考试资源;又由于院校要安排学员船上实习,客观上约束了部分院校盲目招生,鼓励了校企合作,实现了订单式培养,会逐渐消除船员培训市场虚假繁荣的现象,促进学员实习和就业及船员培训的可持续发展。

3、认可部分本科院校利用优质资源培养的航海类学生通过考试和船上实习后直接申请换发二副和二管轮证书。

这样既鼓励了本科院校培养航海毕业生的积极性,也相对缩短了他们获得船长、轮机长证书的时间,可留住这些船员在船舶上服务,可为航运界多留住一些高级、专业管理人才。

主持人:请问韩处长,对于曾在内河船舶、海洋渔业船舶或者军事船舶上任职的人员可以不可以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有什么具体规定?韩光显:《11规则》新增了对在内河船舶、海洋渔业船舶或者军事船舶上任职的人员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条件:1、拟申请证书的等级和职务不高于其在内河船舶、海洋渔业船舶或者军事船舶上相应的证书等级和职务,其中可以申请的职务最高为大副或者大管轮;2、在内河船舶、海洋渔业船舶或者军事船舶上的水上服务资历能够与本规则规定的海上服务资历相适应,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3、参加相应的岗位适任培训,并通过与申请职务相应的的理论考试和评估。

主持人:《11规则》对适任证书再有效条件进行了修改,请您谈一下这方面的情况。

韩光显:为鼓励有从业经验且愿意继续在船上任职的船员从事船员职业,《11规则》增加了适任证书再有效的途径:一是增加了“从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6个月内具有与其适任证书所记载的范围相应的累计不少于3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可以再有效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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