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价局规范教育收费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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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计价格[2002]792号

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计价格[2002]792号

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颁布单位:国发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教育部文件颁布文号:计价格[2002]792号颁发日期:2002年05月27日实施日期:2002年05月2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委:为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增加透明度,治理乱收费,减轻学生及家长的负担,我们研究制定了《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附后),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让学生及其家长能够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监督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收费政策,是规范教育收费行为,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巩固治理教育乱收费成果,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重大措施。

各地方和有关部门要从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重要意义,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顺利实施。

各地区、各学校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具体对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确定,有条件的地方要争取在2002年秋季学前( 8月引日前)建立起来。

附件:《教育收费公示制度》一、为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增加透明度,治理乱收费,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决定在全国各级各类学校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是学校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便于社会监督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收费政策,保护学生及其家长自身合法权益的制度。

三、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家举办的小学、初级普通中学、初级职业中学、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

高等学校,以及幼儿园(托儿所)和其他特殊教育学校的收费。

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收费也应参照本规定执行。

四、凡按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教育收费,包括义务教育学校的杂费、借读费、有寄宿制学校的住宿费和非义务教育学校的学费、住宿费等学校所有的收费,均应实行公示制度。

陕西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陕价行发[2012]60号

陕西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陕价行发[2012]60号

陕西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陕价行发〔2012〕60号)各设区市物价局、教育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科教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管理工作,规范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和省上民办教育收费管理的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执行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管理的政策规定。

对依法取得教育行政部门办学资格的民办中小学校,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按照《陕西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严格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坚持审批原则,认真做好民办中小学收费审批监管工作。

凡未做到“五独立”的改制学校和未取得民办学校资格的学校,不得实行民办中小学校收费政策。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民办中小学校收费证的申办及其变更管理,及时注销变更已取消或调整的收费项目及标准,认真做好收费年度审验工作。

二、合理制定民办中小学校收费标准。

各级价格、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民办教育收费管理的规定,认真审核学校提交的相关材料,切实做好成本调查和成本监审工作。

按照补偿教育培养成本、考虑适应社会需求状况、体现优质优价、兼顾促进学校发展的原则,合理制定或调整民办中小学校收费标准。

为了遏制近年来出现的相互攀比抬高民办中小学校收费标准的现象,各地制定的民办中小学校收费标准,一律不得超过省定同类学校的收费标准。

三、切实规范民办中小学校收费行为。

严禁学校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变相设立收取与学生入学挂钩的任何费用。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高级中学收费政策的通知-甘价费[2008]202号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高级中学收费政策的通知-甘价费[2008]202号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高级中学收费政策的通知正文:----------------------------------------------------------------------------------------------------------------------------------------------------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高级中学收费政策的通知(甘价费〔2008〕202号)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根据《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颁发义务教育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1996〕101号)、《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坚决制止学校乱收费的通知》(教财〔2006〕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价格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534号)等有关政策规定,为规范、完善我省普通高级中学收费政策,经报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普通高中收费政策及相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规范普通高中收费的原则:保持普通高中收费水平不变,合理归并收费项目,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减轻学生家长经济负担、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二、收费管理权限:普通高中收费项目属于全国性行政事业收费项目,除国务院规定或经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批准外,其他任何部门、省级及省级以下政府均无权出台新的教育收费项目。

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级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已超越权限审批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一律废止。

三、收费项目:我省普通高中收费项目归并为学费、住宿费、择校费三项,学费、住宿费具体收费标准按附件一规定执行。

取消杂费、取暖费、微机上机费、电化教育建设费、借读费等收费项目。

除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任何单位、学校一律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它费用。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2.08.07•【字号】湘价教[2012]113号•【施行日期】2012.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材正文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价教〔2012〕113号)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为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管理,切实维护广大学生和各级学校的合法权益,确保党和国家在教育方面的惠民政策落到实处,根据国家教育部等七部委《关于2012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财[2012]4号)、《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计署关于印发<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的通知》(教基一[2012]1号)、《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二[2012]1号)等一系列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教育收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收费行为管理,切实减轻学生负担1、严格规范义务教育收费管理秩序,坚决制止义务教育择校乱收费。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除向自愿在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或饭菜加热服务费,按规定代收教辅资料费外,不得另收其他任何费用。

伙食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按“保本不赢利”原则核定。

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按规定向学生收取课本费(限经省教育厅颁布目录并经省物价局核定价格的课本)和作业本费(见附件一)外,在坚持学生自愿原则的前提下,还可向自愿接受相关服务的学生收取住宿费、伙食费、午休管理服务费、校服费、就餐卡补办费和校外活动费。

除此之外,不得另收其他任何费用。

住宿费按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收取;伙食费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按“保本不赢利”原则核定,学校食堂不得对外承包,应按规定建立伙食台账,分月定期公布伙食费收支情况;午休管理服务费最高每生每期可收费150元,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在不高于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核定,在学校午休的学生,必须由学生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应安排专门床位并指定专人管理,学校对寄宿生不得再收取此项费用;校服费经同级价格、教育主管部门按成本核定价格后,学校经批准可按实代收校服成本费用;对自愿在校就餐的学生,首次办卡免费,遗失或损坏补办就餐卡可收取成本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学校组织学生开展校外活动,属学生个人消费且须由学校统一支付的,可按次向学生据实收取,事后应及时公布,不得按月或按学期预收。

学校收费管理制度范文(3篇)

学校收费管理制度范文(3篇)

学校收费管理制度范文为加强和规范收费管理,认真执行市、区教育局、物价局的有在规定,严格收费标准,规范我校的教育收费行为,增强我校教育收费的透明度,特制定监督管理制度如下:一、全校教职工应严格执行市、区教育局、物价局颁布的各项收费标准,学校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准擅自乱收费,并实行月查制度。

二、所有服务性收费坚持申报审核审批制度,并及时向家长发告家长书,遵循必需、自愿节约、分项结算、公开透明的原则,不利用服务性收费搞创收或拿回扣谋私利。

三、不以节假日教育培训为名进行文化补课和收取费用。

四、不向学生收取规定以外的赞助费、借读费等其他任何费用。

五、由专人坚持每月查阅财务帐目,严格票据使用情况,发现不规范情况,及时批评纠正。

六、对于学生代办费每学期应有结算清单,增加收支透明度,接受家长监督,由家长签名同意,并有回执。

安定区李家堡初级中学预算编制领导小组组长:成____组员:周____民主理财制度为了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保障经费管理,规范我校各项支出,提高经费使用效益,达到民主管理,民主理财的目的,根据《甘肃省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1、学校成立义务教育经费领导小组,人员由校长、会计、出纳、后勤人员、教师代表组成。

明确领导小组各成员的工作任务和工作职责。

2、学校按照义务教育保障经费管理细则,制定公用经费内部监督办法,细化各项管理制度,完善票据审批及签字程序。

3、学校的支出严格按照义务教育保障经费预算范围和开支标准执行。

4、较大额支出项目必须事先提交校务会研究决定,并在全体教师会议上予以公布。

5、各类支出票据必须经分管领导“一支笔”审批,杜绝乱支乱花现象。

6、加大内部审计力度,对审计出的问题,及时予以整改纠正。

7、学校要坚持校务公开制度,对学校经费使用情况每学期向校内外公布,接受师生和群众的监督。

8、自觉接收财政、审计、物价、监察、教育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劳动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我市民办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

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劳动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我市民办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

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劳动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我市民办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劳动局,深圳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3.08.20•【字号】深价联字[2003]32号•【施行日期】200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劳动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我市民办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2003年8月20日深价联字[2003]32号)为规范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维护和保障民办学校及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民办学校收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本通知所指的民办学校是: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经合法登记注册,在我市面向社会举办的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职业学校)、高校及其他民办教育机构。

民办学历教育实行收费审批制,民办非学历教育实行收费备案制。

二、定价原则(一)以合理的教育成本作为定价的基础;(二)按质(级)论价、优质优价;(三)考虑市场供求状况;(四)出资人应取得合理的回报。

三、办理收费审批的程序(一)民办中小学(职业学校),可以参照《深圳市民办中小学教育收费测算方法》(见附件1),制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特区内民办中小学(职业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报市物价局、市教育局批准(有财政拨款的,还应同时报市财政局批准)。

宝安区、龙岗区的民办中小学(职业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报其所在区物价分局、教育局批准(有财政拨款的,还应同时报其所在区财政局批准)。

(二)民办高校制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报市物价局、市教育局批准。

四、办理收费备案的程序(一)民办幼儿园、托儿所应填写《深圳市民办幼儿园、托儿所收费备案表》(见附件2),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其所在区物价分局和教育局备案。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明确义务教育学校收费政策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明确义务教育学校收费政策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明确义务教育学校收费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9.08.19•【字号】鄂价费[2009]247号•【施行日期】2009.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明确义务教育学校收费政策的通知(鄂价费[2009]247号)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江汉油田教育实业集团:为了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收费政策,规范义务教育收费管理,严肃教育收费纪律,坚决制止教育乱收费,现就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有关收费政策通知如下:一、城市公办学校收费政策(一)城市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收费项目课本费(指国家课程教材费和地方课程教材费)、作业本费、住宿费和伙食费。

(二)城市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收费标准1、课本费收费标准为:大中城市:初中135元/生·学期,小学1-2年级50元/生·学期,小学3-6年级70元/生·学期。

县级市城区:初中130元/生·学期,小学1-2年级45元/生·学期,小学3-6年级70元/生·学期。

2、作业本费收费标准为:初中35元/生·学期,小学25元/生·学期。

课本费和作业本费实行“多退少不补”的管理办法。

每学期末学校应根据实际购买课本和作业本的开支情况与学生进行结算,若有结余,要如数退还学生。

3、住宿费。

寄宿生住宿费标准仍按现行标准执行。

4、伙食费。

学校可以向自愿在学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不得强制集中就餐。

(三)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课本费。

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进入指定的城市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其收费与城市居民子女执行同一政策。

(四)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鄂财综发[2008]50号)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取消义务教育借读费。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通知-浙教计[2006]124号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通知-浙教计[2006]124号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通知(浙教计[2006]124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各高等学校:为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坚决治理教育乱收费,根据《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06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06〕6号)和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材〔2006〕2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教育收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和收费行为(一)2006年秋季入学开始全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全部免除学杂费。

免除学杂费的办法按浙政办发〔2006〕66号文件执行。

向学生收取的课本费是指经省教育厅审定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必须配备的学生用书、音像教材的费用,以及小学数学、科学、美术三门学科配套学具的费用。

作业本费是指学生必备作业本的费用。

各地价格、财政、教育部门应根据今年降价后的教材零售价格及学生必备作业本用量核定课本费和作业本费的具体标准。

住宿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住宿费按弥补学生宿舍日常运行费用开支(含水电等),并充分考虑学生承受能力的原则,具体标准由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确定。

(二)加强代办服务收费管理。

学校提供的代办服务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接受服务并收取费用。

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可以提供与教学活动相关的春(秋)游活动、国防教育(军训)、爱国主义影剧、“困难班”等代办服务。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民办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民办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民办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9.05.31•【字号】苏价费[2009]187号•【施行日期】2009.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民办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苏价费[2009]187号)各市物价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5]309号),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

针对民办中小学的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规范民办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民办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近年来,我省民办中小学教育迅速发展,对缓解义务教育阶段升学压力,满足人民群众接受教育的多样化需求,减轻财政经费负担,深化基础教育办学体制改革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同时,必须清醒地看到,有些民办中小学存在着运行成本较高,债务负担过重,收费标准不合理等问题,如不引起高度重视,势必影响民办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

各级价格部门要从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出发,高度重视民办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工作,要把规范收费管理、扶持民办中小学发展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二、依法规范民办中小学收费行为各地要按照《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切实规范现有民办中小学收费行为。

学校收费应当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并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不得跨学期预收费,不得只收费不开票或多收费少开票。

中小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活动,必须纳入学校的正常教学活动范围,不得以任何名义另行收费。

学校依法接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捐赠的资金,应用于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严禁学校将捐资助学资金与学生入学和升学挂钩。

三、全面清理涉及民办中小学的收费各地要结合国家和省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政策,对涉及民办中小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开展一次全面清理。

湖北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鄂价费[2006]183号

湖北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鄂价费[2006]183号

湖北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鄂价费[2006]183号)各高等学校,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省高等学校教育收费政策,切实加强高校收费管理,规范高校收费行为,坚决治理乱收费,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高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对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和考试费三类。

(一)学费高校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可以向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的各类学生收取学费。

其学费收费标准分别为:1、普通高等学校省属普通高等学校一般本科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武汉理工大学、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地质大学(武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中农业大学、中南民族大学等八所部属学校和按一类学校招生的湖北大学、武汉科技大学的一般本科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500元。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重点专业由学校根据学科建设发展、专业设置、学生报考志愿、社会对人才需求及培养成本等情况确定,其学费标准可在本校一般本科专业学费标准的基础上向上浮动30%;上浮专业数量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本科招生专业总数的30%。

普通高校师范和体育专业学费按本校一般本科专业学费标准执行,不再上浮。

农林、航海、民族专业学费按本科一般专业学费标准的75%收取,不再上浮。

学校收费备案制度

学校收费备案制度

一、制度背景为加强学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学生及其家长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教育部、财政部及XX市教委、物价局的文件精神和要求,特制定本学校收费备案制度。

二、制度目的1. 规范学校收费行为,确保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合法合规;2. 提高学校收费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防止乱收费现象;3. 加强学校财务管理,确保经费合理使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三、制度内容1. 收费项目及标准学校收费项目包括:学费、住宿费、书本费、杂费、借读费等。

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制定,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2. 收费备案程序(1)学校制定收费标准,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备案;(2)学校设立收费公示栏,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信息;(3)学校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报送收费情况,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金额等;(4)教育行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对学校收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收费合法合规。

3. 收费管理(1)学校收费必须以合法依据为依据,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2)学校收费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不得设立小金库、账外账;(3)学校收费必须提供合法收费票据,不得使用违规票据收费;(4)学校收费必须按学期预收,多退少补。

4. 违规处理(1)对违反收费备案制度的行为,学校应立即整改,并向教育行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报告;(2)对违规收费的行为,学校应退还学生及家长已收取的费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对严重违规收费的行为,学校及相关责任人将依法受到严肃处理。

四、制度执行1. 学校成立收费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本制度的实施和监督;2. 学校定期对收费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3. 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五、制度调整本制度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调整,学校将及时修订和完善。

山西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收费的通知

山西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收费的通知

山西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2.09.06•【字号】晋价费字[2002]256号•【施行日期】2002.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山西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收费的通知(晋价费字[2002]256号2002年9月6日)各高等学校、各地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加强对高等学校收费管理,规范高等学校收费行为,有效制止乱收费,减轻学生家长负担,维护学校和学生合法的利益,关系到高等学校的发展和社会稳定,是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

根据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教电[2002]66号)《关于2002年高等学校招生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省高等学校有关收费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费标准1、研究生学费标准(1)国家招生计划中属于国家任务招收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不得收费。

(2)国家招生计划中属于委托培养、自筹经费硕士研究生以及省自筹经费的硕士研究生、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专业学位)、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研究生、计划外博士研究生的学费标准按照补偿教育、教学培养成本,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原则核定,具体标准由各学校确定后,报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备案。

(3)硕士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制两年)学费,每生每年最高3000元,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下浮动。

(4)已获得硕士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结业证、并且外语和综合课经考试合格后,中请硕士学位的论文指导、答辩收费,每生最高2500元。

2、双学位和重修费在校学生攻读第二学位学费按学分收取,但不得超过第二学位专业收学费标准的三分之一。

学生在校期间因考试不及格需要重修可按该门课教学成本收费,收费标准报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备案。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教育局关于修订《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2008)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教育局关于修订《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2008)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教育局关于修订《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2008)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08.01.14•【字号】青价费[2008]6号•【施行日期】2008.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教育局关于修订《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青价费〔2008〕6号2008年1月14日)各区、市物价局、财政局、教体局,各类学校:我市自2002年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以来,教育收费行为逐步规范,收费政策日趋透明,教育收费公示工作步入了制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

近两年,国家、省、市政府陆续出台了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免收杂费等政策,相关收费项目发生变动。

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对《青岛市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青价费[2002]176号)同时废止。

附件:青岛市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完善监督管理措施,拓宽社会监督渠道,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原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及省物价局等三部门贯彻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国家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包括各类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高等院校,以及幼儿园(托儿所)和其他特殊教育学校的收费。

民办学校收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凡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教育收费,包括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作业本费、课本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外)、有寄宿条件学校的住宿费和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杂费、住宿费等学校所有的收费,均应实行公示制度。

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举报电话以及《收费许可证》号等。

国家教委、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的规定

国家教委、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的规定

国家教委、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国家物价局(已变更),财政部•【公布日期】1989.08.22•【文号】[89]教财字第032号•【施行日期】1989.08.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财务制度正文国家教委、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的规定((89)教财字第0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委员会、高教局、教育厅(局)、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为贯彻国务院国发[1989]19号《国务院批转国家教委关于改革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报告的通知》精神,现对普通高等学校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作如下规定:一、长期以来,我国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学生均实行免收学杂费制度。

这种制度同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与改革很不适应。

继续实行这种制度,不仅国家财政难以承担,而且也不利于高等教学进一步发展和提高,这种状况必须改变。

为此,从1989学年度开始,对新入学的本、专科学生(包括干部专修科和第二学士学位班学生),实行收取学杂费制度。

二、考虑到当前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人民群众的收入水平和经济承受能力,收取学杂费的标准,本着起点从低,逐步调整的原则,一般地区以每学年100元为宜。

经济特区和广东、上海等经济比较发达的地方可适当高些,但最高不得超出国务院国发[1989]19号文件中规定的标准。

三、从1989学年度开始,对新入学的住学校宿舍的本、专科学生要收取住宿费,一般每学年20元左右,住宿条件好的可适当多收一些。

住学生公寓的,仍按各地规定执行。

四、学杂费、住宿费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物价和财政部门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的收入水平和经济承受能力以及学校条件等实际情况研究确定,报国家教委、国家物价局和财政部备案。

五、对师范院校享受专业奖学金的学生免收学杂费和住宿费。

中山市物价局、中山市教育局、中山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我市公办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

中山市物价局、中山市教育局、中山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我市公办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

中山市物价局、中山市教育局、中山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我市公办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物价局,中山市教育局,中山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9.12.18•【字号】•【施行日期】2009.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中山市物价局、中山市教育局、中山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我市公办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火炬区财政局,各镇区物价所(站)、教科文卫办(教办)、财政所,市直属学校:为加强我市教育收费管理,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办中小学教育收费行为,根据广东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取消义务教育阶段借读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9]107号)、广东省教育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2009年广东省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教监[2009]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并报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公办中小学有关收费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管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一)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书杂费1、广东省户籍和符合我市规定免费义务教育条件的外省户籍学生,在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免收杂费和课本费。

学校不得向享受免费义务教育的学生收取杂费、课本费、作业本费及体检费。

免费义务教育实施办法按中府[2006]63号、中府办[2007]64号、中教[2008]58号文执行。

2、我市规定免费义务教育条件的外省户籍学生范围详见中价[2009]93号文。

3、在我市民办学校就读且符合免费义务教育条件的学生,按民办学校学杂费标准减除各级财政规定的义务教育阶段杂费和课本费补助标准后的差额缴费入学。

4、不符合我市免费义务教育条件的外省户籍学生,在我市公办小学、初中学校就读的,有关收费问题按中价[2009]93号文规定执行。

(二)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高(职)中学杂费标准详见附件1。

(三)住宿费根据学校提供学生的宿舍条件制定三类收费标准,详见附件2。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借读费收费管理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借读费收费管理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借读费收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4.08.10•【字号】辽价发[2004]110号•【施行日期】200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借读费收费管理的通知(辽价发[2004]110号)各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为加强义务教育阶段收费管理,规范中小学校收费行为,保障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原国家教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颁发义务教育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1996〕10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4〕7号)及省财政厅、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国性及中央部门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辽财综〔2004〕67号)等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借读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户口不在本市或本县行政区域内、确需借读的学生,经当地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入学后,有关学校可按规定收取借读费。

二、借读费收费标准最高限额为小学每生每学期20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400元。

各市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根据当地办学条件、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报省备案后执行。

三、借读费按学期缴纳,学校不得跨学期预收。

借读生缴纳借读费后,不再缴纳杂费。

四、下列情况不得收取借读费:1、农村(县城所在地镇除外)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收取借读费;2、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在城镇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学,不得收取借读费;3、对户口在本市(所属县除外)或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学生不得收取借读费。

五、借读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入,收入资金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部门按规定将借读费纳入综合预算编制范围,并按规定的支出范围核拨。

济南市物价局、济南市财政局、济南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

济南市物价局、济南市财政局、济南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

济南市物价局、济南市财政局、济南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物价局,济南市财政局,济南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6.03.17•【字号】济价费字〔2016〕11号•【施行日期】2016.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基础教育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济价费字〔2016〕11号各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各幼儿园: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 保障幼儿园、幼儿及家长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15〕81号)等文件规定,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经市政府同意,对我市幼儿园收费标准进行规范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收费项目我市幼儿园实行统一收费项目管理,可按规定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一)保教费。

保教费是指幼儿园为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收取的费用。

保教费主要用于幼儿园的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不包括灾难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保教费按月进行收取,也可本着自愿原则由幼儿家长按季度或按学期交纳。

(二)住宿费。

住宿费是指寄宿制幼儿园为在园住宿幼儿提供住宿服务收取的费用。

(三)服务性收费。

服务性收费指幼儿园在完成正常保教任务外,经幼儿家长自愿选择,为在园幼儿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服务性收费项目以“元/人、天”为计费单位,按月收取。

1、伙食费:幼儿园为在园幼儿生活提供伙食的,可收取伙食费(含营养点费)。

伙食费按月收取,按月结清,多退少补,幼儿园应于次月15日前向家长公布收支情况。

教育学校收费管理制度

教育学校收费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学校正常运营,维护学生、家长和社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各类教育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教材费、服务性收费等。

第三条学校收费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合法、合理、透明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费政策。

第二章收费依据与标准第四条学校收费依据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以及市、区教育局、物价局等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五条学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按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执行,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在规定范围内制定。

第六条学校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标准,应根据市场需求、成本核算和行业惯例,报经物价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三章收费管理第七条学校设立收费管理办公室,负责学校收费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学校收费管理办公室应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明确收费流程、收费人员职责等。

第九条学校收费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必须公示,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二)学校收费必须使用正规票据,不得使用自制票据。

(三)收费时,应向学生或家长提供收费明细,确保收费透明。

(四)学校收费应按月结算,每学期结算一次,并及时向学生或家长提供结算清单。

(五)学校收费不得预收、代收、挪用或截留学生费用。

第十条学校收费管理人员应定期接受培训,提高收费管理水平。

第四章监督与检查第十一条学校成立收费监督小组,负责对学校收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收费监督小组应定期对学校收费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学校应定期向市、区教育局、物价局等相关部门报告收费情况。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学校将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一)对收费管理人员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职、撤职等处分。

(二)对学校违规收费行为,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三)对造成恶劣影响的,追究学校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2.03.28•【字号】晋价费字[2012]85号•【施行日期】2012.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价费字[2012]85号2012年3月28日)各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经省政府批准执行以来,维护了学校和学生的合法利益,有效遏制了教育乱收费,促进了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办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政策,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619号)有关精神,结合各学校执行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范围中小学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在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中小学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在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中小学按照国家和本地区课程改革要求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不得列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严禁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费、计算机上机、取暖、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卫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

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除按规定向学生收取作业本费、向自愿入伙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外,严禁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标准(一)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1、补办证卡费。

学校首次为学生办理学生证、借书证、校徽、就餐卡等学生在校学习生活中必须使用或应当取得的证卡时,不得收取各类证卡工本费。

因丢失或损坏需补办的,可收取补证卡工本费,收费标准按学校隶属关系分别报省、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物价局规范教育收费的规章制度

物价局规范教育收费的规章制度

物价局规范教育收费的规章制度----ad4c1598-7161-11ec-9326-7cb59b590d7d1.严格教育收费管理。

凡未经国务院同意或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批准,不得擅自设立教育收费项目。

切实做好教育收费文件的清理工作,坚决纠正越权设立教育收费项目、违规制定收费标准的行为。

将教育收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举报电话通过物价网站等有关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2.加强对办学行为和收费行为的监督。

严禁举办各类补习班。

中小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活动必须纳入学校正常教学活动范围,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额外费用。

所有教学内容(包括复习)必须包含在正常的教学过程中。

严禁学校和教师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各类培训班、补习班、改进班等有偿学生培训。

3.切实加强学校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管理。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范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盈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多收的部分应及时退还;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不得从中牟利,侵害学生利益。

严禁将讲义资料、取暖、电子阅览等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作为服务性或代收费事项收费。

严禁学校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不得在代办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

4.严格执行公立普通高中招生“三限”政策。

公立高中择校学生的入学人数是以学校为单位计算的。

每所学校招收的择校生比例控制在本年度计划招收高中生(不含择校生)人数的30%以下,低于该比例的不得增加。

除“三限”政策外,严禁以任何名义招收高学费学生。

公立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

在收取择校费后,他们不得收取学费。

切实加大公立普通高中择校招生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向社会公开招生资格和招生计划、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招生情况和录取结果。

5.加强监督检查工作,严肃查处教育乱收费案件。

继续在全市组织开展治理教育乱收费专项检查和督查工作,坚持检查通报、反馈制度。

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涉及教育乱收费的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典型案件要及时曝光;充分发挥案件查处的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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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局规范教育收费的规章制度
1.严格教育收费管理。

凡未经国务院同意或财政部、国家开展改革委、教育部批准,不得擅自设立教育收费项目方案。

切实做好教育收费文件的清理工作,坚决纠正越权设立教育收费项目方案、违规制定收费规范的行为。

将教育收费收费项目方案、收费规范及举报电话通过物价网站等有关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监视。

2.加强对学校办学行为和收费行为的监管。

严禁举办各类收费补习班。

中中小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活动,必须纳入学校的正常教学活动范围,不得以任何名义另行收费,所有教学内容(包括复习)必须全部纳入正常教学过程之中。

严禁学校、教师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有偿培训。

3.切实加强学校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管理。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标准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盈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多收的部分应及时退还;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不得从中牟利,损害学生利益。

严禁将讲义资料、取暖、电子阅览等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作为服务性或代收费事项收费。

严禁学校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不得在代办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

4.严格执行公办普通高中中学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

公办高中中学招收择校生以学校为单位计算,每个学校招收择校生的比例要
控制在本校当年招收高中中学学生计划数(不包括择校生数)的30%以下,低于此比例的不得提高。

严禁在“三限”政策之外以其他任何名义招收高收费学生。

公办普通高中中学招收择校生,收取择校费后一律不准再收取学费。

切实加大公办普通高中中学招收择校生的信息公开力度,把招生资格和计划、收费项目方案和规范、学生入学条件和录取结果及时向社会全部公开。

5.加强监视检查工作,庄重查处教育乱收费案件。

继续在全市组织开展治理教育乱收费专项检查和督查工作,坚持检查通报、反应管理办法。

严格实行责任追查管理办法,对涉及教育乱收费的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典型案件要及时曝光;充分发挥案件查处的警示作用。

.加强宣传培训,接受社会监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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