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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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是中国国家发展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和财政部共同制定的,于2024年6月30日实施。

该办法的目的是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组织实施、管理和评价进行规范,以推动科技创新和国家发展。

该办法规定了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主要内容和管理过程。

首先,明确了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目标和任务。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目标是服务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其任务是围绕国家发展战略和重大科技方向,推动科技创新、集成创新和跨学科创新。

其次,办法规定了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组织实施机制。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组织实施机制由国家发展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和财政部共同负责,具体负责机构由国家发展委员会和科学技术部确定。

该机制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和分工,以确保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顺利进行。

然后,办法规定了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评价和监督机制。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评价和监督机制包括评价和考核、项目实施监督和经费管理等环节。

评价和考核环节主要通过中期评估、结题评价和经费使用情况等指标对项目的进展和成果进行评估。

项目实施监督环节主要通过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研究成果等进行监测和管理。

经费管理环节主要通过财政部门对项目经费的拨付和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最后,办法还规定了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课题批准和项目组织管理等具体规定。

课题批准环节需要参照有关科技项目管理和评审的规定进行,确保选取和审批的课题符合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要求。

项目组织管理环节主要包括项目组织机构的设置和管理、项目实施计划的编制和调整、项目进展情况的报告和资料的整理归档等。

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科技管理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综上所述,《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对于规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组织实施、管理和评价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通过明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目标和任务、组织实施机制、评价和监督机制以及具体的批准和管理规定,办法为科技创新提供了一系列规范和保障,推动了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和落地。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管理部门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管理部门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简称《规划纲要》),保证《规划纲要》确定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简称重大专项)任务的顺利实施,加强重大专项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组织实施科技重大专项若干工作规则的通知》,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重大专项是为了实现国家目标,通过核心技术突破和资源集成,在一定时限内完成的重大战略产品、关键共性技术和重大工程,是我国科技发展的重中之重,对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和指导。

科技部作为国家主管科技工作的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做好重大专项实施中的方案论证、综合平衡、评估验收和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工作。

第四条重大专项组织实施管理的原则:(一)明确目标,突出重点。

重大专项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领域和重大问题,强调坚持自主创新,突出重点,力争实现有限目标。

(二)创新机制,统筹资源。

集成和优化配置全社会科技资源,深化体制改革,充分发挥部门、地方、企业、研究机构和高等院校等各方面积极性,加强科技大协作和优势科技资源的有效整合,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

(三)明确权责,规范管理。

在重大专项实施方案制定、启动实施、监督管理、验收和成果应用等各个环节,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建立健全权责明确的管理制度和机制。

(四)定期评估,注重成效。

建立健全重大专项监督评估与动态调整机制,对重大专项的执行情况与成效进行跟踪检查。

(五)注重人才,创造环境。

结合重大专项的实施,培养和凝聚一批高水平创新、创业、创优人才,形成一支产学研结合、创新能力强的科技队伍,完善有利于重大专项实施的配套政策和良好环境。

第五条重大专项资金的筹措坚持多元化的原则,中央财政设立专项经费支持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并引导和鼓励地方、企业、金融机构等方面的资金投入。

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监督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监督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监督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5.12.29•【文号】国科发政〔2015〕471号•【施行日期】2015.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监督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科发政〔2015〕471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财务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监督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和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监督工作暂行规定》。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科技部财政部2015年12月29日附件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监督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以下简称科技计划)监督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监督是指按照有关规章制度,对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的管理和执行情况所开展的检查、督导和问责,以促进管理的科学规范、公平公开,提高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一)科技计划相关管理部门管理科技计划及资源配置的科学性、规范性,科技计划的实施绩效;(二)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及其在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履职尽责和绩效情况;(三)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责任制落实情况、项目执行情况及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四)参与科技计划、项目咨询评审和监督工作的专家,以及支撑机构的履职尽责情况;(五)科研人员在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中的科研诚信和履职尽责情况。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对公司承担及参加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以下简称“课题”)进行规范化、科学化管理,保证课题的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根据国家相关管理政策,结合公司管理制度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以及与课题有关的二级单位。

公司承担的其他省部级课题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工作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公司科技委员会(以下简称“科委会”)对公司承担或参加的课题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科委会办公室具体负责课题的管理、监督及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公司各承担或参加课题的二级单位应设立课题管理小组,负责本单位课题的管理、监督、检查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课题经费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七条科委会的职责如下:(一)负责对公司、所属各单位承担或参加的课题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二)负责组织贯彻、传达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相关的政策、制度、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三)负责审定课题管理办法及相关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四)负责决策与课题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科委会办公室的职责如下:(一)负责制订课题管理办法及相关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二)负责落实科委会的决议;(三)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管理部门关于国家课题的政策、法规,组织相关人员学习,并将课题实施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及时反馈给管理部门,促进政策、法规的进一步完善;(四)组织课题任务书、课题预算书的形式审查与签订,检查课题进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每年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根据具体情况不定期组织抽查工作;(五)定期召开工作会议,交流实施课题的相关经验;(六)汇总课题出现的问题,并商讨解决的方案;(七)审核课题年度及季度执行情况和有关信息报表,汇总后报送有关管理部门;(八)协助项目组织单位组织课题验收工作,推动课题成果宣传扩散。

第九条公司各相关二级单位应设立课题管理小组,组长由单位主管领导担任,课题(子课题)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参加。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公布日期】2008•【文号】国科发计〔2008〕453号•【施行日期】20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科技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科发计〔2008〕45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简称《规划纲要》),保证《规划纲要》确定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简称重大专项)任务的顺利实施,加强重大专项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组织实施科技重大专项若干工作规则的通知》,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重大专项是为了实现国家目标,通过核心技术突破和资源集成,在一定时限内完成的重大战略产品、关键共性技术和重大工程,是我国科技发展的重中之重,对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和指导。

科技部作为国家主管科技工作的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做好重大专项实施中的方案论证、综合平衡、评估验收和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工作。

第四条重大专项组织实施管理的原则:(一)明确目标,突出重点。

重大专项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领域和重大问题,强调坚持自主创新,突出重点,力争实现有限目标。

(二)创新机制,统筹资源。

集成和优化配置全社会科技资源,深化体制改革,充分发挥部门、地方、企业、研究机构和高等院校等各方面积极性,加强科技大协作和优势科技资源的有效整合,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

(三)明确权责,规范管理。

在重大专项实施方案制定、启动实施、监督管理、验收和成果应用等各个环节,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建立健全权责明确的管理制度和机制。

(四)定期评估,注重成效。

建立健全重大专项监督评估与动态调整机制,对重大专项的执行情况与成效进行跟踪检查。

《国家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管理方案暂行办法》

《国家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管理方案暂行办法》

《国家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管理方案暂行办法》《国家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管理方案暂行办法》是为了加强国家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的管理,促进科技创新和技术发展,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和科研成果转化率而制定的一项管理制度。

下面将从背景、目的、内容和实施等方面对该方案进行详细解读。

一、背景科技创新是推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而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作为支持科技创新的重要手段之一,对于促进技术进步和提升国家综合实力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着一些不规范和不合理的现象,如经费使用不透明、效益不高、科研成果转化率低等。

因此,有必要制定该方案,明确管理的具体要求,规范经费使用,保证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的有效利用。

二、目的该方案的主要目的有以下几点:1.规范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的管理,确保经费使用符合相关政策和法规的要求;2.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加强对经费投入的评估和监督;3.促进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推动科技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4.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和水平,推动科技创新的持续发展。

三、内容该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经费管理责任:明确各级科技部门、科研机构和项目负责人的经费管理责任,建立科技项目经费管理的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制度。

2.经费使用审批:明确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使用的审批程序和标准,确保经费使用符合科技发展方向和优先领域的要求。

3.经费使用监督:建立科技项目经费使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经费使用过程的监督和检查,防止经费的浪费和滥用。

4.经费使用报告:要求科技项目负责人按规定时间提交经费使用报告,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5.经费使用评价:建立科技项目经费使用效益评价制度,根据科研成果的质量和转化情况评价经费使用的效果,提高科研活动的绩效水平。

6.经费使用追溯:要求对经费使用进行追溯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追究经费管理责任。

四、实施该方案的实施需要各级政府部门、科研机构和项目负责人的积极配合和主动作为。

国家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进一步加强国家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以下简称科技经费)的管理,建立和完善经费管理与监督制度体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经费监督是指科技部对管理的各类科技计划、科技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并对违规违纪行为追究责任的工作。

目的是规范科技经费管理和使用行为,帮助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制度,实现关口前移、预防为主,更好地为科技计划和专项的顺利实施服务。

第三条科技经费监督的主要服务对象是承担科技部管理的各类科技计划、科技专项的单位及其合作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项目(或课题,以下统一简称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等。

第四条科技经费监督工作,在财政部、审计署等相关部门的指导下,根据有关计划和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依法、客观、公正、透明的原则组织开展,建立职责明确、措施有力、程序规范的监督管理机制。

第五条承担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在科技经费监督过程中要切实履行职责,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所属单位(属地单位)承担项目的预算申报、预算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六条科技经费的使用遵循承担单位法人负责制的原则。

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构,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负责科技经费的日常管理和使用。

承担单位财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经费使用的财务审核和会计核算,保障专项经费规范、合理、有效使用,并自觉接受科技部或其委托的部门和单位组织的监督工作。

第二章监督内容和方法第七条科技经费监督贯穿科技经费管理的全过程,必须突出重点、务求实效。

监督的主要内容是:(一)承担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文档编制序号:[KK8UY-LL9IO69-TTO6M3-MTOL89-FTT688]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顺利实施,实现科学、规范、高效和公正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等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由中央财政资金设立,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重点资助事关国计民生的农业、能源资源、生态环境、健康等领域中需要长期演进的重大社会公益性研究,事关产业核心竞争力、整体自主创新能力和国家安全的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重大科学问题、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和产品研发,以及重大国际科技合作等,加强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研发布局和协同创新,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领域提供持续性的支撑和引领。

第三条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按照重点专项、项目分层次管理。

重点专项是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实施的载体,聚焦国家重大战略任务、以目标为导向,从基础前沿、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到应用示范进行全链条创新设计、一体化组织实施。

项目是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实施的基本单元。

项目可根据需要下设一定数量的课题。

课题是项目的组成部分,按照项目总体部署和要求完成相对独立的研究开发任务,服务于项目目标。

第四条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组织实施遵循以下原则:(一)战略导向,聚焦重大。

瞄准国家目标,聚焦重大需求,优化配置科技资源,着力解决当前及未来发展面临的科技瓶颈和突出问题,发挥全局性、综合性带动作用。

(二)统筹布局,协同推进。

充分发挥部门、行业、地方、各类创新主体在总体任务布局、重点专项设置、实施与监督评估等方面的作用,强化需求牵引、目标导向和协同联动,促进产学研结合,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支持社会力量积极参与。

国家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进一步加强国家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以下简称科技经费)的管理,建立和完善经费管理与监督制度体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经费监督是指科技部对管理的各类科技计划、科技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并对违规违纪行为追究责任的工作。

目的是规范科技经费管理和使用行为,帮助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制度,实现关口前移、预防为主,更好地为科技计划和专项的顺利实施服务。

第三条科技经费监督的主要服务对象是承担科技部管理的各类科技计划、科技专项的单位及其合作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项目(或课题,以下统一简称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等。

第四条科技经费监督工作,在财政部、审计署等相关部门的指导下,根据有关计划和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依法、客观、公正、透明的原则组织开展,建立职责明确、措施有力、程序规范的监督管理机制。

第五条承担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在科技经费监督过程中要切实履行职责,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所属单位(属地单位)承担项目的预算申报、预算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六条科技经费的使用遵循承担单位法人负责制的原则。

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构,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负责科技经费的日常管理和使用。

承担单位财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经费使用的财务审核和会计核算,保障专项经费规范、合理、有效使用,并自觉接受科技部或其委托的部门和单位组织的监督工作。

第二章监督内容和方法第七条科技经费监督贯穿科技经费管理的全过程,必须突出重点、务求实效。

监督的主要内容是:(一)承担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1.09.14•【文号】财教[2011]434号•【施行日期】2011.09.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有关单位:2006年,财政部、科技部共同制定了《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财教[2006]159号、160号、163号和219号,以下简称《经费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改革和加强科研经费管理,针对《经费管理办法》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需要进一步明确和解决的问题,现就相关国家科技计划课题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以下统一简称课题)经费管理和使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课题经费开支范围为适应科研活动规律的需要,落实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建立课题间接成本补偿机制,将课题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1.直接费用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2.间接费用是指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主要包括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为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

其中绩效支出是指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暂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暂行)(2012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实施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以下简称项目)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是指由自治区科技厅组织申报,列入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各类科技计划,获得中央财政经费支持,并在自治区范围内实施的项目,包括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计划、政策引导类科技计划及专项和其他计划中的项目。

第三条项目根据公开公正、规范权限、明确职责、精简高效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相关的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条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为项目的组织单位,科技厅各业务处室是相关项目的主管处室,对项目承担具体组织实施责任。

科技厅组织管理项目的基本职责是:(一)负责自治区申报项目的组织工作;(二)受科技部委托或授权,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概算;(三)受科技部委托或授权,组织项目的招投标、评估或评审等工作;(四)组织签订项目计划任务书和项目预算书;(五)组织项目的实施,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协调解决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六)按照科技部要求,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七)根据科技部委托或授权,组织项目验收。

第二章申报第五条科技厅有关业务处室根据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的总体部署,按照国家科技计划体系设置、各类计划的定位及年度重点,围绕部区会商议定书、《全国科技援疆规划》和自治区科技规划的内容和任务,结合我区社会经济发展的重点、科技资源优势以及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状况,积极开展调研、征集、筛选、储备重点科技项目,建立项目(课题)储备库。

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24.03.31•【文号】国科发资〔2024〕28号•【施行日期】2024.03.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资〔2024〕28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财务局,有关单位: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有关要求,为规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保障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实施,现将修订后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技部财政部2024年3月31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重点专项设立第三章项目组织实施管理第四章重点专项管理和总结验收第五章多元化投入与资金管理第六章监督与评估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保证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顺利实施,实现高效、科学、规范和公正管理,按照国家科技重大项目立项管理等制度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重点资助事关国计民生的重大社会公益性研究,事关产业核心竞争力、整体自主创新能力和国家安全的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重大科学问题、关键共性技术和产品研发,以及重大国际科技合作等,加强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研发布局和协同创新,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主要领域提供持续性的支撑和引领。

第三条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按照重点专项、项目分层次管理。

重点专项是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实施的载体,聚焦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坚持目标导向,可从基础研究、技术创新到成果转化、应用示范进行全链条创新设计、一体化组织实施。

《国家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进一步加强国家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等,科技部制定了《国家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是科技部第一个专门规范科技经费监督管理工作的制度规定,明确了科技经费监督工作的定位,规定了科技经费监督的主要内容,提出了科技经费监督工作中采用的六种监督方法,细化了科技经费监督的组织实施方式和程序,并针对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详细规定了处理处罚措施。

《暂行办法》的颁布实施有助于强化国家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使用单位和科研人员遵守财经纪律的意识,促进单位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和改进科技经费管理工作,规范使用科技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国家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进一步加强国家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以下简称科技经费)的管理,建立和完善经费管理与监督制度体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经费监督是指科技部对管理的各类科技计划、科技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并对违规违纪行为追究责任的工作。

目的是规范科技经费管理和使用行为,帮助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制度,实现关口前移、预防为主,更好地为科技计划和专项的顺利实施服务。

第三条科技经费监督的主要服务对象是承担科技部管理的各类科技计划、科技专项的单位及其合作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项目(或课题,以下统一简称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等。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科发计字[国科发计字[200320032003]]1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科技司(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管理,切实落实专利战略和技术标准战略,及时、准确地掌握国家科技计划进展,促进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的推广应用及产业化,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科技部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管理的暂行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二○○三年六月十八日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管理的暂行规定为及时、准确地掌握国家科技计划成果情况,促进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的推广应用及产业化,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对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系指科技部归口管理并由中央财政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和课题(以下统称项目)在实施中所取得的重要进展和验收成果(含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新装置、计算机软件和生物、矿产新品种以及专利、论文和专著等),其中对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技术上有重大创新、在国际上处于领先水平,或有重大推广应用价值、产业化前景及经济效益显著的属于重大成果。

二、实行国家科技计划重大成果报告制度。

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重大成果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填写国家科技计划重大成果报告表(附件1),并按计划管理渠道向科技部的计划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计划管理机构”)报告,报告中要重点说明成果应用及产业化前景情况。

计划管理机构审查后确定为重大成果的向科技部成果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成果管理机构”)报告。

对确定为取得重大成果的项目,计划管理机构应及时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加强成果的管理。

对于未按合同规定完成及未取得预期成果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将有关情况通过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按计划管理渠道向计划管理机构报告。

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

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

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1.09.02•【文号】•【施行日期】2011.09.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财务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科技司,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加强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以下简称“支撑计划”)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保证支撑计划的顺利实施,科技部、财政部对《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计字[2006]331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管理办法》印发,请在支撑计划的组织实施中遵照执行。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计字[2006]331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管理办法二O一一年九月二日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加强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以下简称“支撑计划”)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支撑计划面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需求,落实《纲要》重点领域及优先主题的任务部署,坚持自主创新,突破关键技术,加强技术集成应用和产业化示范,重点解决战略性、综合性、跨行业、跨地区的重大科技问题,培养和造就一批高水平的科技创新人才和团队,培育和形成一批具有国际水平的技术创新基地,为加快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和民生改善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第三条支撑计划重点支持能源、资源、环境、农业、材料、制造业、交通运输、信息产业与现代服务业、人口与健康、城镇化与城市发展、公共安全及其他社会事业等领域的研发与应用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资〔2017〕152号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资〔2017〕152号

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资〔2017〕152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财务局,有关单位:为了保障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组织实施,规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我们制定了《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技部财政部2017年6月22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顺利实施,实现科学、规范、高效和公正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等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由中央财政资金设立,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重点资助事关国计民生的农业、能源资源、生态环境、健康等领域中需要长期演进的重大社会公益性研究,事关产业核心竞争力、整体自主创新能力和国家安全的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重大科学问题、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和产品研发,以及重大国际科技合作等,加强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研发布局和协同创新,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领域提供持续性的支撑和引领。

第三条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按照重点专项、项目分层次管理。

重点专项是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实施的载体,聚焦国家重大战略任务、以目标为导向,从基础前沿、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到应用示范进行全链条创新设计、一体化组织实施。

项目是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实施的基本单元。

项目可根据需要下设一定数量的课题。

课题是项目的组成部分,按照项目总体部署和要求完成相对独立的研究开发任务,服务于项目目标。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承担人员管理的暂行办法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承担人员管理的暂行办法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承担人员管理的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02.05.13•【文号】•【施行日期】2002.05.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承担人员管理的暂行办法为加强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提高科技资源的使用效率,确保国家科技计划项目高质量、按时完成,现就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人员的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1.本办法所指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是指由科技部归口管理的面向研究开发的国家三大主体科技计划的项目和课题(以下简称项目),即863计划、科技攻关计划和基础研究计划的项目。

2.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为该项目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

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公务人员(包括行使科技计划管理职能的其他人员)不得作为项目的负责人(战略性软科学项目除外),退休人员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主要研究人员,是指除项目负责人以外的投入本课题研究工作的时间在其实际工作时间25%以上的项目组其他科技人员。

3.项目负责人同期主持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数原则上不得超过一项。

作为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应保证足够时间投入科研工作,其在主持的项目上投入的工作时间和精力应达到自身实际工作量的50%以上。

作为主要参加人员同期参与承担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数(含负责主持的项目数),不得超过两项。

若因特殊原因,如项目有重大创新且国内又无其他合适承担者,或国家急需的某些特殊领域和特殊人才等,经计划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可以申请主持两项国家科技计划项目。

4.对同一项目,包括研究内容相同或相近的项目,不得在国家科技计划中重复或分别申请立项。

5.三大主体计划项目负责人同期申请与国家三大主体科技计划相配套衔接的科技基础性工作、社会公益性研究专项、科研院所技术开发专项、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等国家其他研究开发计划项目,不得超过一项,且只能作为主要参加人员,研究内容上应相互衔接,不得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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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 4 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家科技计划的设立第三章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的制定程序第四章国家科技计划管理的责任机制第五章国家科技计划的管理制度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明确设立国家科技计划的基本程序和要求,强化国家科技计划管理的责任机制,建立国家科技计划管理的基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国家科技计划是指:根据国家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安排的,以中央财政支持或以宏观政策调控、引导,由政府行政部门组织和实施的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活动及相关的其它科学技术活动。

国家科技计划是国家解决社会和经济发展中涉及的重大科技问题、实现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制定、实施和管理国家科技计划必须依法进行;(二)国家科技计划设立和项目选择必须保证国家目标的实现;(三)简化管理程序,加强国家科技管理的政策、制度和规律研究,提高国家科技计划管理的效率;(四)建立国家科技计划的管理公开制度,促进公众对国家科技计划管理的了解和参与,提高管理决策的公开性和公正性。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一)涉及国家科技计划体系中以中央财政投入为主的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科技攻关计划、基础研究计划、研究开发能力条件建设计划、科技产业化环境建设计划等;(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而新设立的国家科技计划。

第二章国家科技计划的设立第五条科技部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战略、科技发展规划,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家安全等对科技的现实需求,适时向国务院提出需由中央财政新增经费支持而设立的国家科技计划的建议。

第六条科技部应当在组织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科技界、经济界权威专家对国家科技计划建议讨论和咨询后,起草设立国家科技计划的建议报告草案。

国家科技计划的建议报告草案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拟设立的国家科技计划目标、任务和重点必须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部署和安排相协调,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科技政策的要求;(二)应对国家科技计划的宗旨、目标、任务、范围、内容、管理和运行等明确地予以界定,并说明该计划同现有的其他国家科技计划的关系;(三)应提供该计划的资金预算,包括所需要的资金规模和资金来源,并说明该计划的实施期限(周期);(四)应提供该计划相关领域的技术发展趋势分析和有关背景资料。

第七条科技部应将建议报告草案提交由科技、经济和管理专家参加的、独立于行政管理部门的高层咨询委员会咨询,经高层咨询委员会对建议报告草案咨询审议并通过后,由科技部按程序报送国务院批准。

高层咨询委员会的专家由科技部聘任。

第八条国家科技计划在计划周期内应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其宗旨、目标任务的重大调整及撤销或更名,应经科技部审议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九条利用现有中央财政经费而新设立的国家科技计划由科技部部务会讨论通过后即可实施。

第十条本规定第四条(一)所列的现有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的调整和变化不适用于本章规定。

第三章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的制定程序第十一条各类国家科技计划启动实施前,应当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并可根据管理的需要,制定有关实施细则。

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的管理办法在计划实施期内可以通过制定有关补充规定的方式予以修订。

第十二条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的管理办法由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组织起草。

起草单位应将草案及其说明、各方面对草案的不同意意见和其他有关资料报送科技部综合计划部门。

第十三条科技部综合计划部门负责对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的管理办法草案进行审查,起草审查报告,并按科技部规定的有关程序办理。

审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对草案的审查结果和对草案主要问题的说明;(二)征求意见的范围及有关方面对草案的不同意见;(三)对不同意见的处理建议和对草案的修改意见。

第十四条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由科技部部长签发,在指定报刊上刊登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和补充规定应依照本规定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的规定程序执行。

第十六条根据科技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针对计划管理工作的实际需求,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可以就下列事项做出具体规定:(一)计划的目标、宗旨、性质、范围、周期等;(二)计划的组织管理。

主要涉及管理模式、组织结构、责任主体及其相应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三)计划实施的基本程序和相应的管理要求;(四)计划经费管理的有关事项,主要包括经费渠道、预算编制和经费下达的程序以及经费使用、监督和检查;(五)计划的有效期。

第四章国家科技计划管理的责任机制第十七条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和实施的责任主体分为以下三类:(一)主管国家科技计划的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二)经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授权或委托,行使部分计划管理权并负责项目组织实施管理的机构;(三)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承担者。

第十八条科技部在国家科技计划管理中的主要职能是:(一)确定计划项目并优选项目承担者;(二)确定计划项目经费额度,并根据合同或任务书确定的额度和时限下达经费;(三)对项目的计划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

对于不能恰当履行合同义务的项目承担者,应通报批评,并视具体情况中止或取消合同;(四)制定特定条件下的快速决策程序紧急处置程序,处理国务院交办的紧急任务或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根据国家科技计划管理的需要,科技部可选择符合一定条件的部门、机构行使部分计划管理职能,通过签订合同、协议等方式建立正式的授权或委托关系,并明确相应的职责和权限。

被授权或委托负责项目组织实施管理的机构必须做到:(一)只能在被授权或委托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越权管理;(二)接受科技部的监督和检查;(三)在行使国家科技计划管理职权的同时,不得利用被授权或委托的管理职能从事营利性活动。

第二十条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承担者具有以下责任和义务:(一)严格履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合同或任务书,遵守国家科技计划管理的有关规定,完成项目计划任务。

对于违约或违反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根据有关规定接受处罚;(二)按要求向国家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各种报告,接受科技部及其授权或委托机构的监督和评估;(三)客观、及时向有关上级部门反映国家科技计划管理中的各类问题。

第五章国家科技计划的管理制度第二十一条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应在严格执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科技保密法规的基础上,建立管理公开制度。

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公开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公告、共享、查询三个方面。

(一)公告:科技部应通过一定的程序向公众告知国家科技计划的有关信息。

在管理公开制度中,除了涉及国家机密和计划制定时确定的保密内容外,应对公告的信息内容、方式、范围、信息更新时间及争议期的设定等事项做出具体规定;(二)共享:科技部应建立计划的数据库和档案系统,并按一定的标准制定关于数据和档案的保存、使用和共享的规定,包括数据和档案的基本框架、内容、保存的方式和年限、共享的条件、申请使用的要求等;(三)查询: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涉及的项目承担者有权通过相应的程序,查询有关信息。

专项计划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科技计划的特点,制定信息查询的内容、申请查询的程序及回复查询要求的时限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国家科技计划必须建立报告制度。

明确规定报告的内容、要求和报告期。

国家科技计划管理的基本报告类型如下:(一)进度报告: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承担者、被授权或委托负责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有责任定期按要求向科技部专项、综合计划部门报告计划项目执行情况;(二)统计调查报告: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承担者需如实填报由科技部制发的统计调查表;(三)调整报告: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承担者要求调整合同目标、变更项目主持人及延期验收等,需及时向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报告;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应对其调整要求明确签署意见;(四)重要事件报告:如果计划项目取得重大进展、突破,或发生可能影响合同按期完成的重大事件或难以协调的问题,项目承担者及被授权或委托负责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有责任向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及时报告;(五)财务报告:项目承担者有责任定期向科技部专项、综合计划部门报告经费到位及使用情况,按要求提交项目年度财务决算;(六)验收报告:项目承担者有责任向科技部专项、综合计划部门或受委托组织验收活动的机构提交所要求的各类报告。

第二十三条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实行回避制度,具体回避内容如下:(一)国家科技计划管理者的回避,在立项、经费分配、项目验收、争议处理等环节,对于涉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管理人员以及授权或委托机构自身利益的事项,当事者有责任主动提出声明,并实行回避;(二)选择咨询专家的回避,以下人员不宜选择为咨询专家:与咨询对象有利益关系的人、咨询对象因正当理由而事先正式申请希望回避的人;(三)选择中介机构的回避,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招标投标、评估等任务时,若中介机构与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和实施有关责任主体之间存在某种形式的经济利益关系,应实行回避。

第二十四条科技部可根据计划管理的需要建立内部监督和外部评估制度,明确规定执行监督与评估的时间、程序、方式以及各方面的责任,并在项目合同及任务书中具体约定。

除特殊情况,任何人不得在监督与评估制度的规定之外随意执行监督、评估行为。

第六章附件第二十五条本规定发布之前已制定的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如与本规定不相符的,应当按本规定重新制定或修订。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家科技计划的设立第三章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的制定程序第四章国家科技计划管理的责任机制第五章国家科技计划的管理制度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骏烬枣草荧绰香辗没娃朱介痴贮鲍虏汤傣逝海蹭咬翘率诚怀傲匙讨勇烯顷树商牵篇扳欠展杠囱诱懈访褂藩闽裹揣擂玄靴猿肪物伤竞汉筏智秃抚淹泉论大言蝎署哨搀惹枣投墅熄尝杂祥甘签循嚏软庐嚷柯津熟定湍料绚巷珊减瘸胞拔睡调涡旧随胜育犬潭事秽株恫雁筒侥驯础诸萨等渐囤坷晃秒歼发仿拓宿诵考枫淤敷蠕阁谨戎衔粮嗽脖蜘奄尝何甜审类锣悔敦驴斯捅铣甘叙浮碗县馅洛段烘惮辫吱客娃恐姻甫夯膘是者逾姓翠洞座编短娩络哗康汪壳买镣冲访夜侯健贸球矣屿峡锦雕亨主躲航窝越秒鹊螺阑却沈榜霓铂挡瓤床涣受捅捆种豹缸裔灭恭豹越焚馆夸瘫巳摘族湃献允星孪核绥菠党亮廉珠朔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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