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差错、事故登记报告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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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差错、事故登记报告处理制度
一、医务科、护理部及临床、医技科室都应建立医疗差错、事故登记、讨论报告制度。由科主任、护士长或指派专人登记发生差错、事故的经过、原因及后果,务必做到及时、准确并及时组织讨论总结。
二、凡发生医疗差错、事故或可能是医疗差错、事故的事件,当事人应立即向本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及时向医务科或护理部报告。发生严重差错或医疗事故后,应立即组织抢救,并报告医务科、院领导;发生重大医疗过失的,按照《重大医疗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报告。对重大事故,应做好善后工作。当事人及所在科室应主动填写差错登记表或医疗事故登记表。
三、差错、事故发生后,如不及时(当即)汇报,或有意隐瞒,按医院的相关规定处理。
四、差错、事故发生后,医务科、护理部及其他有关部门要立即认真调查事件发生的详细经过,有关科室应当配合调查。调查核实后,将有关情况向分管院长报告,由医院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上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五、医务科、护理部在组织调查处理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过程中,应有专人保管有关病案和资料,任何人不得涂改、伪造、隐藏、销毁、丢失,违者按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六、因患者死亡引发医疗纠纷的,当事科室医务人员要及时告知死者近亲属,应当在48小时内进行尸解,并将告知内容写入病历,由死者近亲属签字,如拒绝和拖延尸检而影响对死因的判断,由拒绝和拖延一方负责。
七、情况调查清楚后,由院、科向患者的家属做详细说明,任何人不得随意向患者家属解释。必须严格遵守保护性医疗措施。
八、各科室要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积极采取措施,有效地防止和避免重大差错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