锻件检验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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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号: A
修改状态: 1
锻件检验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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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
2013-01-01修改 2013-01-02实施
锻件检验细则
1检验依据
1.1 NB/T47008-2010《承压设备用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锻件》
1.2 NB-T47010-2010《不锈钢锻件》
1.3 GB/T1804《未注公差的线性和角度尺寸公差》
1.4本公司技术部锻件制造工艺规定的余量偏差或相关技术协议。
2检验程序
2.1库房对收到的锻件毛坯进行报检,报检时附锻件清单和图号。
检验员对锻件制造厂所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不在锻件合格入库单上签字。
2.2检验员对要求办理入库手续的锻件进行检验。
2.3检验员对合格的锻件,在锻件合格入库单上签字;对不合格的锻件,开出不合格品通知单。
3检验实施
3.1材料要求:
3.1.1对于采购的第Ⅲ类压力容器用Ⅳ级锻件,应进行复验,数据符合《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检查规程》的要求。
3.1.2对于采购的其他类压力容器用锻件,复核锻件制造单位提供的质量证明资料。
a、锻件用钢应采用电炉或氧气转炉冶炼的镇静钢或经供需双方协商,可采用电渣重熔、炉外精炼。
b、化学成分核对,分析结果与表l 规定值的允许偏差应符合GB/T 222 中表2 的规定。
表1 中 P ≤0.020% 的钢号,其允许正偏差为0.003%; S≤0.012%的钢号,其允许正偏差为0.002%。
3.2 锻造
3.2.1锻造使用的钢锭、钢坯或轧材应有熔炼单位的质量证明书。
3.2.2 锻造使用的钢锭头尾应有足够的切除量,以确保锻件无缩孔及严重偏析等缺陷。
3.2.3采用钢绽或钢坯锻造时,锻件主截面部分的锻造比不得小于3 (电渣重熔钢不得小于 2 ),采用轧材锻造时,锻件主截面部分的锻造比不得小于1. 6
3.2.4锻件宜锻至接近成品零件的成形形状和尺寸,验收时按照双方签订的具体尺寸公差的技术协议进行验收。对于超过协议标准的按照不合格程序汇报相关部门处理。
3.3锻件级别
锻件分为I 、II 、III 、Ⅳ四个级别.每个级别的检验项目按表2 的规定。1 级锻件仅适用于公称厚度小于或等于IOOmm 的20 、35 和16Mn 钢锻件。
3.4热处理
锻件应按表3中规定的热处理状态交货,如供方需改变热处理状态时,应征得需方同意,热处理状态的代号为:N=正火、Q=淬火、T=回火。
不锈钢锻件应按下表中规定的热处理状态交货,入供方需改变热处理状态时,应征得需方同意,热处理状态的代号为:A=退火、S=固溶。
表4
3.5锻件表面质量要求
3.5.1 锻件经外观检查,应无肉眼可见的裂纹、夹层、折叠、夹渣等有害缺陷。如有缺陷、允许清除,但修磨部分应圆滑过渡,清除深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a、当缺陷存在于非机械加工表面,清除深度应不超过该处公称尺寸下偏差;
b、但缺陷存在于机械加工面,清除深度不应超过该处余量的75%。
c、锻件形状、尺寸和表面质量应满足订货图样的要求。
3.5.2内部缺陷
1、锻件应保证不存在白点。
2、用超声检测锻件内部缺陷,锻件的超声检测质量等级按下表的规定。
3.6补焊
35和35CrMo钢锻件不允许补焊,其余允许补焊。
3.7复验
需方需进行复验时,供方应提供复验的材料,需方在收到锻件的3个月内为锻件复验有效期。
3.8检验员在办理锻件合格入库前,须审核供应单位所提供的以下资料:(1)供方的产品合格证;
(2)审核化学分析、力学性能数据、热处理状态;
(3)与该批锻件相对应炉次的有效加热记录曲线、热处理报告;
3.9检验员应按外协外购件的控制程序的要求做好锻件检验过程的原始记录,并编写复验号。